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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遗产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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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遗产的重要性

自然遗产的重要性范文第1篇

1我国的自然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

我国拥有辽阔的地域,是遗产大国,自然遗产资源比较丰富,但在当前旅游发展的冲击之下,自然遗产的保护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胁。我国的相关的保护和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如表1所示。对问题有清晰的理解,加强基础研究,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自然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有如下几个方面:(1)遗产保护体系混乱,各自为政。许多政府部门对自然遗产有行政管辖权力,可随时将这种保护权力变为合法经营的权力。直接或间接从事各种各样与盈利相关的活动,却破坏了本来属于公共福利的自然遗产资源。多个部门管理引起混乱,并最终导致自然遗产资源过度开发利用。多重管理导致对利益相互纷争,承担责任却是相互推诿。[2]当开发自然遗产有可观的收入时,自然出现利益纷争,每个部门一哄而上地参与,但在开发和保护的具体事务方面彼此推脱,没有人敢于主动承担责任解决实际问题,有效保护成为一纸空文。(2)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直到现在,我们国家还拿不出一部完整的国家法律来保护自然遗产,使得我国的自然遗产保护无法可依,而各地的自然遗产保护又各自为政。对那些为了追求利益损害自然遗产的行为,执法者无法凭借特定的法律规定,依法追究责任。在此种情况下,我们的许多自然遗产遭到了难以弥补的破坏。(3)思想认识错误。许多人只重视获得短期利益和追求良好的政绩而忽视了自然遗产的命运,把保护自然遗产与经济利益完全对立起来,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盲目开发利用的功利心态不及时纠正,将会不可避免地导致遗产丧失其完整性和真实性。我们时刻注意的是,思想认识的危害其实有时远远超过实际行动。(4)自然遗产保护资金缺乏。没有充裕的资金投入而想保护自然遗产绝对是一句空话。这些资金应该包括在每年的国家预算中,并且定期支付给我们的各级政府机构。但就目前来说,政府财政拨款非常稀少,仅依靠少量的政府财政援助,即使用于贴补遗产景区开放的成本也不能够维持,更不用说对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门票的收入和其他旅游收入通常被用作了当地保护部门的保护费用。因此就出现了遗产保护部门很富裕,而自然遗产保护资金非常缺乏的现象[3]。毕竟国际上的援助和社会其他捐助者援助的资金是非常有限的。其中的一些已被在包装在上市的自然遗产地,获得的利润成为企业经营收益的一部分。

2主要发达国家对自然遗产保护的经验

在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美国和其他发达自然国家遗产保护体系已成熟。他们曾经一度陷于发展与保护的纠结之中,存在资金短缺问题。能有今天的成就是他们多年辛勤努力得来的,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四个国家作为成功的代表,他们的成功经验在很多方面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如表2所示,发达国家在自然遗产保护方面有统一的保护体系,完善法律体系和富足的自然遗产保护基金。上述国家的国家公园保护机构基本上都是非营利性质的政府部门,专门从事自然遗产的日常保护和保护,财政拨款是日常运作的资金来源,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经营者和保护者的角色进行分离,以避免只注重经济效率而轻资源保护的缺陷。我提出选择一两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作为试点的建议,由中央政府而不是地方政府直接保护,并进行特许经营试点和采用其他国家的最先进的保护制度,获得实际经验后向其他遗产地推广使用[4]。提高遗产资源作为公共产品的使用效率,政府的保护是必不可少的,市场经营是一种良好的补充,而特许经营的遗产是一种方向。以上四个国家对保护自然遗产的立法是相当重视的,平均每隔几年就会对修订原有法律,增强其有效性和适用性。它起到的作用和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美国自然遗产保护是基于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之上的,基本上做到了每个国家公园有自己独立的立法,美国国家公园的建立和各项政策的实施是以联邦法律为基础的[5]。与四个法律体系相比,我国的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似乎是不完美的。目前只有少数几部与自然遗产有轻微联系的法律规定,并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或法规是专门为自然遗产保护服务的。因此,应该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遗产保护法》,以该法为基础,建立、完善、协调、丰富有关自然遗产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遗产旅游开发必须符合国际标准,走法制化、规范化、国际化的发展道路。总而言之,要实现对自然遗产长期有效的保护,必须要纳入法制化轨道。通过我国和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遗产保护的比较,可以看到,发达国家的自然遗产保护体制很好地结合了该国的经济体制和政治制度,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作为发展中国家,更需要在融入国际体系后,结合当前我们自己的特点,构建合理的组织保护体系。以遗产保护法为核心,选择合适的遗产保护模式和运作模式[6]。以提高和建立有效的中国自然遗产保护体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自然遗产的“公共福利概念”,它不会因国情不同,体制不同而变得不适用,也不会因为资源基本条件差异而难以参考。

3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自然遗产保护体系

3.1制定并使用我们国家的自然遗产资源保护法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不仅对自然景区和文化遗产地做了必要的保护,也为保护它们做了大量工作。但如1985年颁布的《风景名胜区保护暂行规定》到现今为止已27年,随着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已明显落后于目前我国当前的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现状,在现实实践操作时缺乏法律效力。不能很好地警示和惩罚蓄意破坏者。由于这些文化遗产可以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而许多人又无法抵制这样的诱惑,便大肆进行破坏性的开发,打起了“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的幌子[7]。对于这些行为,当前我们不能很好的去界定合理适度的范围,政府也不能很好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此,意识敏锐的专家和学者们纷纷谏言:希望抓紧草拟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法》。当然,还要根据中国当前社会经济建设发展需要,借鉴、吸收西方发达国家遗产保护的立法经验,完善相应的法律条款和实施细则,使得这一法律法规更加审慎、严谨和富有可操作性。尽管含有不少具有很大文化价值的物质或非物质遗产未被列入遗产名录,但也要使其得到最大范围的保护,纳入必要的法律保护范围之内,作为我国长期的文化、法律战略实施。因此,保护重要的自然遗产、文化遗产需要政府出台必要、有效的法律,来合理规划、利用和保护这些遗产资源。不断提高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和合理性,将文化、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上升到制度化。促进自然遗产资源保护的过程,使珍贵的遗产资源科学地可持续利用和开发,为后人的福祉多做贡献[8]。另外,宣传、研究和有效执行现有的政策和法规,依法合理运用行政执法权,用法律的武器对遗产资源的破坏行为,进行严厉处置并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3.2优化和改革我国的自然遗产保护体系我国目前的保护体系中,没有为自然遗产设立相应的专门保护机构,依旧采用国家风景名胜区保护或是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模式,仅在获得认可的保护区增设了自然遗产品牌的头衔,而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保护,职责区域的划分又带来非常突出的问题。所以要改善和发展不相适应的文化和遗产保护体系,优化组织保护机制,完善部门保护体系,从整体提高行政效率和执行力的有效性。(1)构建一个科学严谨的保护制度。自然遗产保护在发达国家,保护体系构建相对完善。遗产资源的保护系统是由上下协作,主要由各级地方政府专门机构、遗产直接管辖单位、第三方支持性机构构成。他们机构设置相对合理,职责清晰,对遗产资源的保护发挥着至关重要作用。在过去,我国的资源保护部门之间,同时拥有开发和利用的权限,在保护过程中一直都存在着相互扯皮、推卸责任和监管不力的状况,不仅影响工作效率,也增加了行政支出成本。有鉴于此,建立国家统一保护的“国家遗产资源战略保护系统”是当务之急。改革现存的保护系统,组建文化与自然遗产资源保护司,负责统一的文化与自然遗产资源保护。不同级别的保护保护单位只有建立一个行政区划部门,便于统一领导。通过非营利组织保护,能够使遗产资源不会因为保护标准的不同而产生无谓的利益分配冲突。第三方支持机构的成员,可以由科研单位、专业协会、资助机构和志愿者团体组成。目前,因为政府对这些机构的理解和关注程度不够,使他们的发展举步艰难。人们对遗产内涵的重要性和认知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事实上,根据西方的社会保护经验,第三方支持机构可以把遗产保护保护得很好,能把重要的资金和人才放在最需要的位置上。因此,努力发展和扩大此类机构的数量和规模,寻求更多的遗产保护资金。通过广泛宣传调动民间、私人的热情参与志愿活动,扩大志愿者队伍,从而扩展和增加私人(基金会、企业、家庭或个人)的资金和捐赠[9]。科研单位的地位和作用亦不容忽视。有了这些智库的帮助,可以避免工作中可能出现重大决策失误,弥补缺乏专业知识的行政部门的保护缺陷。可以说,第三方性机构是遗产保护系统强大的支持与后盾。总体而言,我国有必要建立一个代表国家权威的行政部门,通过建立专业保护机构,统一保护、利用和保护的遗产资源,科学研究和使用行政手段协调处理由遗产资源引发的问题;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法》为基准,严格依照本法规定,对遗产资源逐步实现有效的保护和保护。(2)完善的保护模式和经营运行模式。站在对人类文明的保护的角度,选择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保护的模式是值得肯定的做法。它体现出了对遗产的精髓和遗产价值正确的理解。在这样的前提下,建立科学合理的传统保护模式应该具备五个标准。一个是标准化,即要与国际标准相接轨,在实践问题中与自身的特点相结合。二是针对性和适用性,对于不同级别、类型的遗产要有相对独立的保护模式系统[10]。三是完整的保护模式系统,应包括法律、保护体制、运营体制、政策规划和方针布局等各方面共同形成支持的系统。四是体系和模式的建构是一个不断进步的和连续的修改过程。直到和谐统一,有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这里应该强调的是,无论选择哪一种保护模式,都必须将保护和经营相分离,实现两条腿走路。从根本上避免因经济利益驱使而产生遗产资源价值破坏的问题。即使是在开发旅游产业,在明晰产权后,也必须建立基于遗产保护和监督委员会的遗产保护、开发和利用的监督机制。根据不同层次和类型的遗产,采用不同的保护模式。低层次的遗产保护和运营可由基层政府负责,或向其他机构承包、委托给保护资质的第三部门;更高层次的自然遗产的保护和运营只允许专门机构负责,以免不必要的损失。[11]还可以跨部门或是跨行业合并保护。不属于传统类别保护可以划入“特许经营”的经营范围内,但在遗产和环境保护的问题上,所有这些运营行为都必须将其置于最重要的位置。(3)制订和完善保护和操作体系。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需要相应的专家委员会的参与和监督。遗产保护、开发和利用由遗产保护委员会统一指挥和保护,为决策、监督的有效实施,政府对遗产保护增加必要的资金投入,保证一定规模的财政拨款用于遗产保护。同时对已准入市场运营的自然遗产资源采用许可证经营的方式,并对非市场化运作的自然遗产保护、保护、宣传和研究提供一切支持。此外,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利润分配要有规定,确保各方收益。鼓励其他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地参与捐款,制定优惠政策,帮助筹集更多保护基金。当面对当地居民的经济利益,社会稳定问题,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协调机制。

3.3正确处理遗产保护和发展的对立统一关系遗产保护和开发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关系,即保护是目的,发展是手段。开发服务于保护,保护利于发展。要实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就必须正确、有效地处理在它们之间的关系。(1)遗产保护和发展的对立统一关系。遗产保护和发展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冲突,两者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如今最主要和基本的任务是对遗产地保护。如把遗产资源当成摇钱树,不仅破坏遗产资源,而且会限制本地区的经济健康发展,不利于社会全面进步。但是,对自然保护区的片面绝对保护,可能降低当地公民参与遗产保护的积极性,甚则产生抵触情绪,最终事与愿为。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来看,对资源的保护总是放在重要的首位。任何开发都以保护遗产资源为要务。开发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统一规划、依法开发、合理利用和科学保护”的总体原则;不能为了经济效益、知名度而以遗产资源的损害为代价。在遗产开发利用过程中,我们要时刻保持保护第一的思想:一方面通过合理开发遗产资源获取可观的经济效益,并将部分转化为自然遗产保护区的维护基金;另一方面通过学习和探索有效保护遗产的经验和方法,完善保护政策,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发展趋势,引导周边地区的共同发展,形成统一的合作框架来支持保护遗产。总之,通过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创造可观的增值性的附加值。(2)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自然遗产多层次性和价值多样性,涉及诸多利益集团(图1)。如何在保护中处理和满足相关利益方的需要,解决我国自然遗产的保护、保护和发展之间矛盾的关键,在于平衡相关利益群体。我国现有的资源保护利益相关者,主要有国家、政府部门、风景区、其他利益相关者(社区、公众、社会团体)。有效平衡利益主体各方的利益问题,主要取决于智库和遗产开发项目的主要保护者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决策,在实施过程中使用法律、行政、资金、教育等方式、条件调节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主要矛盾。通过共同寻求合作的平衡点,合理安排和分配利益,从而达到互惠互利的多赢目标,否则众多的矛盾将难以解决。(3)与遗产旅游的关系。自然遗产资源开发矛盾主要体现在旅游开发的问题上。当前如何妥善处理遗产的文化价值和经济效益关系,实现两者的辩证统一,是专家、学者的研究重点。不能把地区经济价值作为发展的唯一目标,要注重科学发展内涵,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要认真对待自然遗产的特有文化内涵与价值,珍惜和保护好珍贵的遗产资源。坚持科学发展理念,在立足于遗产保护的基础上,从长远发展考虑,造福子孙,为后人创造更高和保护更好的社会文化基石。在开发和保护的理论基础和经验上我们还十分匮乏,所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吸收失败教训是十分之有必要的[12]。一方面,保护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减少错误的弯路;另一方面,创建一个自然遗产和旅游共生双赢的保护模式。相关工作经验:以生态保护为依托,区域化分级保护、严厉整治过载的开发,科学定位文化价值。禁止在重点区域建立各类型服务实施,禁止用各种名目在自然遗产景观区周围的开发,切实保护遗产地。由此看来,遗产保护与地方经济的发展,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在实践中是可以实现一致性的。遗产资源保护得好,可促进旅游对遗产景点经济的持久收益;反之,旅游良性的发展,亦能够促进遗产保护和文化内涵的建设。

3.4培养自然遗产保护的专门人才人才培训与合理利用是自然遗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工作延续的关键。我国现有超过40多万处文化遗产和古迹,需要专业的保护人员去开发和维护[13]。而专业员工不足70000人,人员严重短缺。同时,现在的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专业水平严重落后于发展要求。尤其在高技能专业骨干领域最为突出,不足以担负起自然遗产保护的重任。所以亟需培养文化遗产保护专业人士。遗产保护的相关机构也应对人才培养有一定的计划,类型、数量、质量、结构等方面都要统筹规划。大学在培养这种专业人才的设置上,仅在课程加入遗产保护的课程很难满足要求,也无法培养出未来需要的遗产保护专业人才[4];可以开设自然遗产保护学专业,培养专业人才;通过系统、详细、全面、跨学科培养专业人才,为今后的遗产资源保护的发展贮备更多人才[15]。这些人才应该不仅具备扎实的专业遗产保护知识,也应具备相关遗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研究的能力,掌握生态系统、企业保护、旅游保护等相关知识,是复合型专门人才。

自然遗产的重要性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新技术 文化遗产保护 文物保护工作

近年来,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呈现繁荣发展的喜人局面,厚重的历史文化充分彰显了我市独特的文化魅力,目前,各级党委和行政部门已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了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对我市文物保护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文物经费逐年增加,机构得到了调整和充实,各方面关系渐渐理顺,文物保护工作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重视,逐渐确立了在地方政府行政工作的重要地位。世界遗产保护事业在保护我市文物古迹、自然景观,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宣传我市的悠久历史与灿烂文明,展示我市的壮丽山河与自然风貌,扩大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成为我市坚持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繁荣通化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振兴通化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实现二次创业提供了良好的文化氛围。

但从目前情况分析,我市的文物保护工作仍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难,距离《世界遗产公约》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法制建设有待加强,保护资金相对不足,专业人才普遍缺乏,重大项目决策程序仍不够完善、保护与利用矛盾较为突出,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一些建设性破坏等现象。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端正和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事业已成为全球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世界人民精神和社会文化生活的构建,对保持人类文化多样化、生态多样性和促进世界各国、各民族之间的互相尊重和理解,对历史人文环境、自然演变的科学印迹和优美自然景观的保护和延续,进而对人类文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不可替代得意义和作用。妥善保护和保存世界遗产,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文明进步的标志。保护好我市的世界遗产,是对全市人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需要,是国家生态环境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关系到我国人民特别是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关系到国家与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也关系到国家与民族的国际形象。做好世界遗产的保护工作,是全市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当代人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

2 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做好规划,完善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规划、环保、国土资源等多方面的法规。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执行不力,甚至有法不依、各行其是。在制定和完善各种相应的保护措施,规范保护程序,建立和健全保护机构,落实保护责任制的同时,各地应进一步宣传并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规,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大张旗鼓地宣传,使全社会都能够知法、懂法、守法,提高全市人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切实文物保护法规执行情况的日常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违背法规,损害世界遗产的事件,必须依法查处,坚决予以纠正。

3 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

有效保护、保存和展示文化和自然遗产,是《世界遗产公约》的基本要求。从世界范围看,对世界遗产的主要威胁来自于错位开发和超容量开发。我市的世界遗产也面临同样的威胁。

世界遗产是具有特殊重要性、珍稀性和脆弱易损性的不可再生资源,必须把对遗产的保护放在第一位,一切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都应以遗产的保护和保存为根本。这是世界遗产事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要清醒地认识到,对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很强的专业性、政策性和敏感的国内外影响;任何遗产地都有其科学的容量和适宜的开发方式,要坚决反对无限度无规划的恶性开发和使用。凡涉及世界遗产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发利用计划和管理体制的事项,均需符合国家有关保护法规和有关保护规划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坚定不移地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永续利用”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基本方针,把保护人类文化遗产同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结合起来,并经依法审批。各地要从大局出发,努力使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妥善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切实保障世界遗产的完整和真实。

4 树立“公约意识”,遵守国际规则

《世界遗产公约》在国际社会具有广泛的重要影响。它的各项具体规定和要求,应得到切实尊守。这不仅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国政府旅行国际承诺的具体体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中,对《世界遗产公约》各个缔约国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从国家政策、行政组织、保护措施、教育和文化活动、国际合作等方面都具体提出了建议和要求,反映了国际社会对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的先进理念,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更应该牢固树立“公约意识”,增强依照《世界遗产公约》开展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杜绝忽视相关国际公约和准则的随意性做法。要认真、完整地履行申报世界遗产时的承诺。

自然遗产的重要性范文第3篇

(1.四川大学 商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4;2.中山大学 旅游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摘 要:我国遗产旅游近些年来发展势头迅猛,我国遗产旅游地已经发展成为具有核心吸引物、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旅游目的地。我国遗产旅游地类型多样,而“世界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殊荣无疑是对其价值的最高认同。从我国所入选的世界遗产项目标准看,有区间分布特征,与自然遗产相比世界文化遗产显著胜出。第一批44处国家风景名胜和首批24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也以凸显国家政治因素和传统文化符号为主而入选。文章详细解读了我国遗产旅游地的入选标准及分布特征,试阐述了我国遗产旅游地价值认同的影响因素,并从组织行为学角度揭示其价值认同影响机制是由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影响因素共同作用构成的复杂循环反馈体系。

关键词 :遗产旅游地;价值认同;权力话语;影响机制

中图分类号:F591.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40(2015)05-0089-05

收稿日期:2015-03-15

作者简介:林晓桃(1985-),女,浙江温州人,四川大学、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联合培养博士,中山大学旅游学院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跨界旅游、文化遗产、旅游文化等。

一、引言

当下,遗产旅游地已构成全世界各个国家旅游产业的最主要形式。旅游学术界还没有形成完善的遗产旅游地研究体系,遗产旅游地的概念与定义还没有确定统一,本论文中所研究的遗产旅游地特指以遗产为主要吸引物的旅游目的地。我国遗产旅游地包括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国家风景名胜区、世界地质公园以及历史文化名城等多种类型,已经成为我国占最大比重的旅游目的地。

价值,在哲学上第一层次是关系,这层意思解释的是一种人与物之间的需要和满足的相互联系,也就是事物(客体)能够满足人类(主体)的某些单方面或多方面的需要。第二层次,价值展现的是一种属性范畴。包括:社会性或者主体性;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相对统一;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相互统一[1]。马克斯·韦伯说:人们若无法对世界表达态度,则尽管多绚烂繁华的世界,也是无价值可言的。[2]源自多方面、多层次的评价可以在遗产这儿找到:如个人、家庭、家族、地方、族群、国家、国际。这里所谓的“对遗产的态度”也就是对遗产的价值认同。换句话说,人类(即认同主体)认为遗产(客体事物)多多少少、高高低低的价值。海因里希·李凯尔特说:价值其本意为何物,不能在具体形式上得到确定答案,然而,却可以是人类思量宇宙的工具。[3]那么,我们也难以评定遗产的价值到底是什么,对其价值认同可以来丈量遗产、历史文化以及社会政治、权力话语等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内在关系。价值认同的可解释为特定的群体中,对某些指定客体事物的价值所在而形成的共同理解。因为认同主体的多样性,遗产旅游地(即以遗产作为主要吸引物的旅游目的地)的价值认同也就具有多元性特征,且受多重因素相互复杂影响制约。[4]

二、我国遗产旅游地入选标准及分布

至今我国已形成一套囊括九大类的自然与文化遗产旅游地体系,总保护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近20%。世界遗产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我国遗产旅游发展的重要依托,是我国遗产旅游地体系中级别最高、价值品味最高的旅游目的地。特别是优先入选成为我国“世界遗产地”、首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遗产旅游地更是对其价值的最高认同。

(一)我国世界遗产地遴选标准及分布

自我国于1985年参与《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行列以来,截至2015年3月,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审核被批准入选为《世界遗产名录》的中国世界遗产共有47项(包括自然遗产10项,文化遗产33项(其中文化景观4项,跨国项目1项(丝绸之路)),自然与文化双遗产4项)。在数量上位居世界第二,仅次于意大利(50项)。我国是世界上具有世界遗产类别最完全的国家之一,也是世界上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数量最多的国家(与澳大利亚并列,均为4项)。

《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OperationalGuidelinesfortheImplementationoftheWorldHeritageConvention)作为世界遗产“突出的普遍价值”的评判与认同的10项入选标准随版本的更新不断修善。这10项遴选标准按罗马字母I-X依次编号,根据2005年以来的修订版本,世界文化遗产遴选标准是前I-VI共6项,而世界自然遗产遴选标准是后四项,也就是第VII-X项。可在我国世界遗产地遴选标准统计表(见表1):名单中,世界自然遗产项目远远少于世界文化遗产,清晰体现在其遴选标准采用之少。

世界遗产的申报,按年份我国可归纳为三个区间。第一区间是1987年~1995年(突变区间),由于这时期的申报具有无规律性,具体是:1987年成功申报6项(包括1项双重遗产),1990年成功申报1项(双重遗产),1992年成功申报3项自然遗产,和1994年成功申报4项;而1988年、1989年、1991年、1993年和1995年这5年都无项目成功。第二区间是1996年~2000年(渐变区间),具体情况是:1996年成功申报2项(含1项双重遗产)、1997年成功申报3项、1998年成功申报2项、1999年成功申报2项(包括1项双遗产)、2000年成功申报6项(含2项扩展)。第三区间是2001年以来(平稳区间),每年成功申报都不大于2项(扩展项目除外)。

有3个重要因素影响着我国世界遗产的成功申报和所表现的特征:首先,自然遗产项目数量显著缺失,如2002年之前有且只有1993年入选的3项自然遗产,这说明在2002年前中国对自然遗产的认同与重视远不及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关注。其次,这也说明我国之前对于世界遗产的申报远远不够重视。旅游产业带来的经济效益驱使地方政府开始积极申报世界遗产,而这之前,地方政府甚至由于担心申报世界遗产成功后带来的限制政策和清理责任而反对申报,没有积极性或积极性低落。第三,2001年之后我国遗产成功申报进入缓和状态,这与《凯恩斯决议》、《凯恩斯-苏州决议》和世界遗产委员会政策的驱动和限制密切相关,我国也开始向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共同重视的方向发展,(《凯恩斯-苏州决议》限定每个国家每年只能申报两项,且其中一项为自然遗产)。

(二)首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入选及分布特点

我国对风景名胜区的概念是有观赏、文化或者科考价值,自然、人文景观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以提供人们观光或进行科学考察等文化活动的场所。中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我国风景名胜中汇集资源最为突出、遗产价值最高的地域。亦是政府支持度最大、学术研究范围最广、公众游憩观光参与人数最多的区域。所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这块招牌含金量也相对最高,是由国务院直接审批的。为了加强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更好的实行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在1982年国家国务院建立了中国风景名胜区管理体系,并审批通过第一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44处(2007年前称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中国首批44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分布广泛,在全中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空间凝聚型分布,高密度集中在豫皖鄂、江浙、及资源禀赋优越的川滇等区域;均衡性较低,区域间、省际间分布差异较大(如表2所示)。分布特点上,山岳类数量居多。这是由于丰富多样化的地貌构成了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多样性,是风景名胜区中历史文化的载体。中国崇拜山岳的历史悠久,山岳和民俗、人文、宗教密切结合而形成特有的中国式的山岳文化,比如五岳都是中国历史上各朝代帝王祭祀的神圣之地。人文景观风景名胜区,政治因素是最最重要的一股影响势力,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以人文景观特点为主的主要集中分布在古代中心城市边缘。在中国重点风景名胜区发展的进程中,政治、经济、文化、交通等等因素都或多或少地影响着我国风景名胜区的地域分布[5]。

(三)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分布特点

1982年“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被正式提出。其目的是为了保护那些曾经是古代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或近代革命运动和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的重要城市及其文物古迹免受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我国第一批24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于1982年2月8日公布,并对这些城市的文化遗产进行了重点保护。我国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确立与批复,按照其特点主要分为古都型、传统风貌型、近现代史迹型、风景名胜型、地方及民族特色型、特殊职能型等六类,并呈现南多北少的特征分布(表3)。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中华五千年民族精神和历史文化传承、发扬的一种载体,特别是对首批历史文化名城的重点保护直接反映出国家对文化遗产的价值认同与保护导向的宏观把握。

三、价值认同的影响因素及影响机制

从组织行为学角度来分析,我国遗产旅游地的价值认同的实质是组织间关系(Inter-organizationalRelationships)在我国遗产旅游地价值认同中的体现和应用。本论文中所探讨的我国遗产旅游地的价值认同的影响因素包括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方面。每个层面的因素均直接或间接地对遗产旅游地的价值认同施加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微观因素对组织间关系有促进或抑制作用。[6]而宏观尺度因素(国家权力宏观背景)的影响施加于中观因素和微观因素,并通过中观因素和微观因素对我国遗产旅游地价值认同起决定作用。因此国家权力宏观背景因素不容忽视,国家权力、政治、文化背景与我国遗产旅游地的价值认同之间关联性应得到我们研究者重视。

(一)宏观影响因素

我国遗产旅游地的价值认同宏观影响因素涉及国家权力层面,具体包括国家政治文化、民族认同、国家形象树立与传播等因素。

遗产申报权、审批权、资源控制权掌握在政府手中。因此,遗产旅游地的价值认同带有浓厚的国家政治权力色彩。权力的一个最重要来源是对资源的审批。遗产旅游地的价值在被认同前期,遗产要经过一套价值话语(DiscourseofValue)的判断。价值话语,不仅仅只是进行简单的语言描述,还也暗示了话语评判和所期望的显示间的相互联系,遗产是否被认同与保护直接受到其有没有价值或者价值的多少来决定。“遗产”这个词语自身也是一个意味深远的价值话语,它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所以,对遗产旅游地的价值认同,更多地表现为一系列的国家政治权力话语,它指引着决定着该遗产的走势与将来。[4]

对于一个主权国家是来说,文化认同是其国家走向迅速发展之路的至关重要的桥梁。奈斯比特说,一个国家在不断走向全球化之时,就会更加关注自己的文化符号和所体现出来的国家特征,国家的价值取向将会越来越倾向于展现与光大自身文化特质和自身的高价值遗产。[4]国家认同是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文化符号建构来实现的,因此,入选为我国“世界遗产”、“首批国家级风景名胜”,“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都是最能代表中国传统文化符号特征的地域。

遗产旅游地的价值认同是各个民族对作为共同体的国家的情感依附和归属认知。各民族集体记忆的物质载体演变成我国如今的各类遗产旅游地。民族国家不仅必须拥有独立自主的政治实体体制和明确的国家边界线等,还必须具备共同的价值取向、共同的审美情趣、共同的道德规范等诸多内容的记忆性共同体。一个多民族国家的共同记忆来源于该国国内多元民族的历史记忆的综合与融合。[2]遗产成为民族认同的终极表现,它全面地反映了一个国家民族多元文化艺术的发展与形式,反映了一个国家或民族对自身特性的认同与融合。

遗产是一种“选择性的历史回忆”。它可以帮助人们追忆曾经的荣耀与光荣,强化历史的成就感与自豪感。特别是在传媒神话盛行的今天,现代传媒将这种值得珍惜的历史记忆加以进一步张扬、凸显和强化。遗产旅游可以帮助政府影响公众观点,获得公众对国家目标的支持,形成对国家的良好印象,产生对遗产地所在国家的认同。传播是贯通遗产旅游地和国家形象的一根中枢神经。遗产旅游地首先被作为传播国家形象的载体来考查,是国家形象的传播渠道和传播语境;国家形象作为这种传播的过程和结果,不在囿于跨国政治宣传或后殖民主义话语的冲突范式,在遗产旅游地中展现的是另一种图景。简言之,遗产旅游地传播的是自身语境定的国家形象。

(二)中观影响因素

我国遗产旅游地价值认同的中观影响因素涉及地方政府与遗产主管单位等组织层面。我国已大致形成九大类自然和文化遗产地管理体系,这些自然和文化遗产地的管理权限分别归属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其中,国家林业局负责管理国家湿地公园和国家森林公园;住建部负责管理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国家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地质公园;国家文物局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国家旅游局负责管理A级旅游景区;水利部负责管理水利风景区。在九大类自然和文化遗产地管理体系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含金量最高的牌子之一,由国务院直接审批。1982年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中本应有45个景区,但后来没有张家界,这是由于张家界属于林业局管辖,而主管单位当时不愿放手。北京大学旅游研究与规划中心主任吴必虎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权主要还在当地政府手中,而其他遗产系统的审批项目,用人权、管理权多集中在直属部委。

地方政府、遗产主管单位成为遗产旅游地价值认同的因素另一重要原因在于:遗产具有政治性的暗示,遗产已经成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业绩”的重要考量标准。这表明,遗产成为地方政府与相关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法规、行政管理、行政手段等实现良好业绩来获得政治上认同的重要工具。[2]在这一过程中,地方各级政府实现行政绩效的巨大能量来源于大规模的群众旅游,因为“遗产旅游”已经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风向标。旅游被视为引导遗产进一步发展的旗舰,遗产的价值认同是一种为了实现旅游目的而选择的特殊认同方式。反过来,管理方面的成就感和行政事业的重要性又因旅游事业的发展得到强化。当行政管理把遗产旅游地看成一种品牌时,表现出遗产申报的积极性,从而加剧行政权力的运用。任何事物一旦被纳入操作程序,便受到各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约束。遗产的命运与地方政府行政化的发展和效力紧密联系在一起,其原有特性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改变。

(三)微观影响因素

微观因素涉及遗产旅游地的社区层面,包括当地社区和相关企业等因素。每个遗产都具有“地方性”,这里的地方性是指遗产的地理位置与场所。地方社区会将其自身的遗产看作是他们自己的财产,而没有关切财产的属于全人类的世界性。[6]《世界遗产名录》在“地方性”上的相关约定有:(1)相同的历史或者文化构成;(2)在地理上的相同特点、相同类型的遗产;(3)在地质形态上,相同生物、地理、省份或相同生态系统类型构成,且是一个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密不可分的系列遗产。[7]也就是说,遗产是一类区域地方性资源,因而具有某种价值认同。

因此,尊重、强调、发挥遗产的社区主体价值是遗产旅游地被完好利用和保护的战略之基石。遗产旅游地从申报、审核到成功后的旅游产业发展于保护都离不开当地社区居民的支持。如开平碉楼在遗产申报过程中,由于碉楼的产权归居民个体所有,在他们没有托管之前,政府无权对其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和相关的管理。因此,需要社区居民的良好配合将碉楼产权托管给政府进行管理。当地的企业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遗产旅游地的价值认同。如皖南古村落在世界遗产申报过程中,宏村的具体管理单位京黟旅游开发总公司对宏村申报世界遗产大力支持,并对编制保护规划和整治村落环境给予经济支持,对遗产申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价值认同的影响机制

遗产旅游地价值认同的影响机制则可以解释为遗产旅游地价值认同的各个影响因素和利益相关者及其相互间为达到共同目的或得到共同结果,彼此相互影响的一种联合作用之原理。[8]我国遗产旅游地价值认同的宏观因素之于中观因素的影响,中观因素之于微观的影响,通过价值认同主体的参与深刻影响着我国遗产旅游地的价值呈现状态,从而决定着我国遗产旅游地的价值认同,进而在宏观和中观因素叠加影响下构成了我国遗产旅游地的价值认同影响机制。同时,社区微观因素和组织中观因素交互作用,使遗产旅游地的价值认同呈现出国家内部的时序演变和区域之间的空间差异。从以上两个层面的意义上来说,微观因素对我国遗产旅游地价值认同具有辅助作用,而中观因素是遗产旅游地的价值认同差异性成份的根因,宏观因素则在我国遗产旅游地价值认同过程中处于决策地位。我国遗产旅游地的价值认同在接受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尺度因素影响的同时,会通过对我国遗产旅游地价值呈现状态的作用力而逐层对微观、中观和宏观产生重要的反馈影响力,并把我国遗产旅游地推进到一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形成对我国遗产旅游地的价值认同的循环作用力。

四、结论

从以上分析可知,我国世界遗产入选标准以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标准显著居多,且在时间序列上呈阶段性特征。我国第一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44处和首批24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大多是以凸显国家政治因素和传统文化符号为主而入选。研究表明,我国遗产旅游地的价值认同是由国家权力层面宏观因素、组织层面中观因素和社区层面微观因素共同作用形成的复杂循环反馈系统(如图1)。国家权力层面宏观因素包括国家政治文化、民族认同、国家形象树立与传播,对遗产旅游地的价值认同起决策作用;组织层面中观因素包括起着重要的运行作用力的地方政府和遗产主管单位;社区层面微观因素包括起辅助和支持作用的当地社区和相关企业。在现实实践中,对我国遗产旅游地价值认同的影响因素还有众多,如相关遗产专家、学者对遗产申报的启动力,遗产旅游者的个体主观认同等,可待进一步分析研究。

参考文献

[1] 赵红梅. 论遗产的价值[J]. 东南文化,2011,(05):30-37.

[2] (德)马克斯·韦伯,韩水法,莫茜. 社会科学方法论[M]. 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08.

[3] (德)李凯尔特,涂纪亮.社李凯尔特的历史哲学[M]. 北京大学出版,2007.

[4] (美)约翰.奈斯比特,魏平.世界大趋势[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142.

[5] 魏爱棠,彭兆荣. 遗产运动中的政治与认同[J].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5):1-8.

[6] M. FEATHERSTONE. Global Culture, Nationalism, Globalization and Modernity[M]. London: Sage Publications, 1990.

[7] 北京大学世界遗产研究中心编.世界遗产相关文件选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自然遗产的重要性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突出的普遍价值;游客感知;专家评价;公众评价

中图分类号 IC0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6)10-0161-07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6.10.021

自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以来,突出的普遍价值OUV(OutstandingUniversal Value),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评选世界遗产时的主要依据,旨在永久性保护对整个国际社会都具有至高重要性的、进入世界遗产名录WHL的人类财产。按照《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简称操作指南),OUV是指“文化和/或自然价值是如此罕见,超越了国家界限,对全人类的现在和未来均具有普遍的重要意义”。OUV的评估标准有十项,分别是创造价值i、交流价值ii、见证价值iii、典范价值iv、利用价值v、关联价值vi、景观美学价值vii、地球科学价值viii、生态学价值ix、生物多样性价值x。如果遗产符合一项或多项标准,委员会将会认为该财产具有OUV。操作指南同时指出,“只有具有完整性和/或原真性的特征,且有足够的保护和管理机制确保遗产得到保护,遗产才能被视为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

2004年和2008年,ICOMOS相继了Gap Report和OUV Report。Gap Report从类型框架、时空框架和主题框架,对OUV进行了详尽的阐述:①类型框架:考古遗产、岩画遗址、古人类遗址、历史建筑物及建筑群、城市及乡村聚落/历史城镇与村落、乡土建筑、宗教遗产、农业、工业以及科技遗产、军事遗产、文化景观、公园及庭园、文化线路、墓葬文物和遗址、象征遗产和纪念物、现代遗产等14类;②时空框架:将整个人类文明的时空进程分为人类早期进化、近东和远东、欧洲、亚洲、太平洋和澳大拉西亚、撒哈拉以南非洲、美洲、南极和北极地区、现代世界等9个大类;③主题框架:文化交流、创造性表达、精神文明体现、自然资源利用、人类的移动、科技发展等6个大类。OUVReport认为,主题框架有助于专家评估和确定遗产点到底符合哪一项或多项评估标准;时空框架有助于确定遗产点在某特定时空是否“独一无二”;类型框架有助于将遗产点归于某一类型。

不难发现,遗产OUV主要由专家基于Gap Report和OUV Report进行科学评价和比较分析得出,试图挣脱国家界限、民族身份、意识形态束缚,界定其独一无二的特性,进而将其视为全人类无可估价且无法替代的财产。但在实际评选中仍然备受质疑,比如OUV的评价话语权、十项评估标准的进入门槛、评估专家的价值中立、OUV的跨文化、跨地区理解差异问题等。诚如《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所揭示的,“在不同文化之间,甚至在同一文化内,有P文化遗产价值及其相关信息源可信性的评价标准,也可能会不一致。因而,将文化遗产的价值和原真性置于固定的评价标准进行评判是不可能的。相反,为了尊重文化多样性,遗产的特性必须在其所隶属的文化环境中加以思考和评判(1994:第11条)”。超越国家、民族、意识形态的“人类共同的价值”,在对遗产OUV的认定中是极为困难的。

其次,世界遗产公约其目的不是旨在保护所有具有重大意义或价值的遗产,而只是保护那些从“国际观点看”、最具有突出价值的遗产;并要求当事国,基于OUV的标准和惯例进行有效的保护和管理。事实上,遗产的价值往往深植于当事国的自然、社会和文化背景,具有世界性、国家性、区域性、地方性的分尺度属性,仅仅从“国际观点看”进行OUV的界定,必然导致评选中(既包括当事国提名阶段的价值丢失,也包括UNESCO最终核定阶段的价值丢失)、管理中存在的价值丢失问题。评估专家也很难做到价值中立,并存在跨文化、跨地区的理解差异问题。例如杭州西湖文化景观(符合ii、iii、vi标准,2011)的东方“诗情画意”在欧陆遗产专家的感受中绝对不存在。即使是对自然遗产OUV评估,同样存在价值丢失问题,比如我国部分世界自然遗产的山水文化核。这种价值丢失问题,必将进一步影响到遗产地的综合性保护和信息源的丢失,比如对和OUV不相关的部分保护力度不足、阐释力度不足等。

再次,诚如OUV Report指出的那样,关于OUV的理解、阐释和传播,仍然存在巨大的困难。多数的研究已经指出,OUV存在跨文化上的传播和理解差异问题(相较于自然遗产,文化遗产的OUV跨文化传播困难最大,比如外国游客对黄山的认知主要为“山水黄山”,而非“山水文化黄山”),即全球语境与地方语境的冲突。事实上,需要着重强调是,即使是在当事国,OUV的传播和阐释仍然存在问题。遗产地的管理者更为重视“世界遗产”的品牌价值,有诺不依甚至忘记其“为什么会成为世界遗产”。我国的多数遗产地并没有有效的将遗产OUV传递给公众,例如峨眉山(符合iv、vi、x标准,1996)的普贤船、化石游道、仙圭石等体现其OUV价值的点,在固化的游览线路中并未体现。

通过上述阐释,以中国进入WHL的三清山和九寨沟以及进入预备名录的江南水乡为实证案例,试图了解OUV的专家评价及其公众评价的差异问题,同时试图验证作者在常年规划和调研过程中的既有认识,即OUV评价会导致遗产地存在价值丢失的问题。

1研究设计

1.1案例选择

主要遵循实用性原则。2013-2014年期间,项目组分别受UNESCO、江苏省旅游局的委托,编制《Visitor Management Planning for Mount Sanqingshan National Park》和《江苏省古镇保护与旅游发展研究》。九寨沟则是源于其是项目组的常年跟踪调研案例。这其中,三清山和九寨沟作为自然型遗产的代表案例,江南水乡作为文化型遗产的代表案例。2000年在联合国遗产中心专家的提议下,江苏的周庄、同里、角直,浙江的乌镇、南浔、西塘,开始正式以“江南水乡”的名义联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并于2008年正式进入中国申报世界遗产的预备名录。文章选择周庄、同里作为江南水乡的代表。需要说明的是,同里的退思园目前已经作为苏州古典园林(符合i、ii、iii、iv、v标准,2000)的增补系列遗产点,进入WHL(见表1)。

1.2OUV的Liket量表设计

OUV的指标量化主要基于UNESCO对遗产地的OUV综合评价。OUV综合评价由总体评价和基于具体评估标准的支撑评价组成,是一个对遗产地价值的描述性总结,显然其是无分值、无权重,这也是上文提到OUV评估标准的进入门槛争议问题。之所以将OUV转换为可感知、可评价、可测量的Liket量表选项,源于:①诚如OUV Report指出的,OUV主要通过人的欣赏和评价得出,无论是从类型框架、时空框架,亦或是主题框架来看,每个遗产地都在若干细分类型和维度上具有多个独立性的属性。研究者能够基于OUVC合评价,将其转换为可测量的Liket量表选项。②文章的一个创新观点认为遗产的价值具有世界性、国家性、区域性、地方性的分尺度属性。因此,OUV的测量除了参考UNESCO“从国际观点看”对遗产地的OUV综合评价,文章同样借鉴OUV的思维,增补遗产地的那些从“国内观点看”的“OUV”(见表2)。

三清山遗产OUV的Liket量表为“4+1”。除了从其OUV综合评价中提炼出“奇峰怪石”、“峡谷幽云”、“植被生态”、“高空栈道”等世界语境测量选项以外,额外增加了“道教名山”1个增补的“OUV”国内语境量表选项。

九寨沟的Liket量表为“4+1”。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在UNESCO的OUV价值评估基础上,将其价值提炼为“九寨六绝”(翠海、叠瀑、彩林、雪峰、藏情、蓝冰)。考虑到藏族村寨的独特民族文化性,最终的Liket量表包括了“生态环境”、“雪峰彩林”、“野生动物”、“翠海叠瀑”等OUV世界语境测量选项,同样包括了“藏族村寨”1个增补的“OUV”国内语境量表选项。

江南水乡遗产OUV的Liket量表为“0+5”。通过研究其向UNESCO递交的提名文件,文章将江南水乡遗产OUV提炼为“水乡泽国”、“物产丰富”、“人杰地灵”、“传统生活”、“小桥、流水、人家”等5个测量选项。事实上,“水乡泽国”、“人杰地灵”等可在角直、同里等古镇的牌坊匾额中看到,而在和地方旅游管理者的碰撞交流中,他们高度认同按照上述5个测量选项进行导游词的梳理。

数据收集主要通过游客问卷调查,抽样方法为现场便利抽样。三清山调研时间为2013年8月8日-16日,发放游客问卷600份,获得有效问卷564份,有效率为0.94。九寨沟为2009年5月5-10日,发放游客问卷600份,获得有效问卷520份,有效率为0.87。江南水乡为2013年4月29日-5月1日,发放游客问卷1 051份,获得有效问卷1 029份,有效率为0.98。之所以将周庄、同里叠加一起分析,源于其遗产特征高度一致;存在一个整体的地域单元概念,空间上毗邻;游客属性高度相似。

1.3信度、效度分析

计算Cronbach’s α系数和校正的项总体相关系数CITC。α系数一般会随着量表选项的增加而增加。三个案例地的量表选项均为5项,可能会制约其信度水平。三清山、九寨沟、江南水乡的Crionbach’s α系数分别为0.72、0.69、0.80,量表的内部一致性较好,能够通过信度分析。一般量表所有选项的CITC都需要大于0.5,则其信度水平会较高;如果小于0.5,则建议删除该量表选项。实证发现,对于CITC需要谨慎对待,详见下文论述。

由于量表选项较少,文章只进行了内容效度分析。所设计的量表选项能够通过内容效度检验,源于:①3个案例地的量表选项主要从UNESCO对遗产地的OUV综合评价或当事国的申遗声明中对应提炼和转换出来的;②量表选项是由项目组和甲方单位多次综合讨论和逻辑判断得出,可以认为3个量表的所有选项具有代表性,与测量的主题密切相关。

2OUV及其游客感知

2.1三清山

三清山是中国道教名山,按八卦布局的三清宫古建筑群,被誉为“中国古代道教建筑的露天博物馆”。十亿年的地质演化形成了奇峰耸天、幽谷千仞的山岳绝景奇观。“独特花岗岩石柱与山峰,丰富的花岗岩造型石”自然审美语境,变换成“东方女神、巨蟒出山、万笏朝天、老道拜月、玉女开怀”等道教审美语境。三清山具有突出的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的山水文化核。UNESCO将其OUV评估界定为:三清山在一个相对较小的区域内展示了独特花岗岩石柱与山峰,丰富的花岗岩造型石与多种植被、远近变化的景观及震撼人心的气候奇观相结合,创造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景观美学效果,呈现了引人入胜的自然美。

三清山成为世界遗产地,是一个以“价值”为基础的重新认识和发现的过程。一是强化遗产地的环境综合整治,采取“分级保护”、“封、关、拆、整、建”、“山上游、山下住”、“净菜上山、洗涤下山、垃圾下山”、“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造林”、“数字三清”等行动。二是科学论断和比较与黄山的价值差异,如地质构造、地貌景观等层面,以突出其“突出性”和“普遍性”,这在申遗之前是没有的。实证结果表明(见表3):

OUV的专家评价和公众评价之间具有共性特征,表现为“奇峰怪石”(4.40)、“峡谷幽云”(4.30)、“植被生态”(4.35)、“高空栈道”(4.46)等量表选项的均值得分上。虽然“高空栈道”不是OUV的直接内容,但确为游客进入景区欣赏震撼性的景观创造了必要条件,成为OUV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家评价和公众评价之间同样存在一定的差异特征。游客赞同三清山的“道教名山”(3.58>3.5)价值内涵。

正文前文所述,OUV在挣脱国家界限、特别是要求当事国按照OUV的标准、惯例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会导致遗产地存在价值丢失的问题。实地调研发现,相较于与OUV密切相关的自然价值,三清山在道教相关的文物、建筑和遗址上的保护力度相对不足,特别是八卦布局的三清宫古建筑群,游客可以任意触摸、踩踏。为了成功申报世界遗产,三清山的文化价值在其当事国提名阶段就存在价值丢失问题,仅以自然遗产进行申报;而在UNESCO最终核定阶段,同样存在价值丢失问题(表1)。

2.2九寨沟

UNESCO将其OUV评估界定为:九寨沟是一个具有突出自然美的保护区,拥有壮观锯齿状的高山针叶林,同蓝色、绿色和紫色的水池、湖泊、瀑布、喀斯特洞穴一起,呈现出清澈水晶般的仙境奇观。一系列狭长的圆锥状喀斯特地貌,是高山喀斯特水文研究的“自然博物馆”。九寨沟在四川省北部,占地72 000 hm2,保留了一系列重要的森林生态系统,成为许多濒危物种的重要栖息地,如大熊猫、羚牛。曲折狭长的九寨沟山谷海拔高度4 752 m,同样拥有保存完好、具有突出美学价值的第四纪冰川遗迹。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借鉴UNESCO的OUV价值评估,将其综合提炼为“九寨六绝”(翠海、叠瀑、彩林、雪峰、藏情、蓝冰)。藏族村寨虽然在其OUV评估中是缺失的,但“九寨”藏族文化历来是其营销推广的重点。独特的民族文化,使得九寨沟基于自然的旅游和基于文化的旅游并重。实证结果表明(见表4):

同三清山案例一样,九寨沟OUV的专家评价和公众评价之间,同样具有共性特征和差异特征。共性特征主要包括“生B环境”(4.01)、“雪峰彩林”(4.31)、“野生动物”(3.85)、“翠海叠瀑”(4.34)等评价上。虽然游客见不到野生大熊猫和羚羊,但通过“熊猫海、熊猫海瀑布、箭竹海、金羚海”等地名唤醒,以及地陪导游解说,游客仍然赞同“野生动物”的量表选项,虽然均值相对较低(3.85>3.5)。专家评价和公众评价的差异特征,主要表现在“藏族村寨”(3.59)的量表选项上,游客赞同九寨沟“藏族村寨”的价值内涵,虽然其在九寨沟OUV评估中是缺失的。

结合三清山、九寨沟案例,不难发现,它们从“国际观点看”,主要是在自然属性上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因此为了成功获得世界遗产的品牌,仅以自然遗产的形式向UNESCO申报;但从“国内观点看”,它们在人文属性上同样具有类似OUV的价值属性。相较于三清山,九寨沟的“九寨六绝”遗产价值提炼和形象定位则相对清晰。无论是从“国际观点看”的OUV,亦或是从“国内观点看”的OUV,九寨沟通过遗产保护、景区管理、营销推广上,都能够清晰的传递给社区居民和市场游客。

2.3江南水乡

江南水乡以其深邃的历史文化底蕴,清丽婉约的水乡古镇风貌,古朴的吴依软语民俗风情,而驰名海内外。独特的地域环境,使得江南水乡不仅衍生出依水设镇,临河而居的“小桥、流水、人家”的聚落特性,更因纵横密布的河道联系和丰饶物产,成就了基于水的繁荣地域经济,评述江南水乡OUV如下(见表5):

游客赞同江南水乡的OUV,“水乡泽国”(4.16)、“物产丰富”(3.88)、“人杰地灵”(3.81)、“传统生活”(4.13)、“小桥、流水、人家”(4.07)等5个量表选项的均值都大于3.5。对比分析表3、表4、表5,不难发现,三个量表的所有选项在测量独立性上都比较好。F test方差分析表明,三个量表的重复度量效果良好。江南水乡量表选项的CITC数值均大于0.5,因此其Cronbach’s α系数相对较高。三清山和九寨沟的部分量表选项的CITC数值小于0.5,为提高量表信度水平,理论上应该删除。但正如前文1.3所述,三清山和九寨沟的量表从逻辑判断上能够通过内容效度检验,为了盲目提高量表的Cronbach’s α系数和对量表选项进行净化,是不可取的。

世界遗产的OUV评估,除了要求对照十项评估标准以外,遗产的完整性、原真性以及足够的保护和管理机制,是OUV的必要条件。即使符合一项或多项评估标准,仍然不会进入WHL。多数研究指出,我国的江南水乡遭到一系列的“历史性破坏”、“建设性破坏”和“商业性破坏”:全民经商、破墙开店,过度商业化;假期游客高度拥挤;原住民外迁,社会结构变异;房地产高强度开发,古镇日趋贵族化、主题化、公园化等。同里、震泽、千灯等江南水乡,并未有因其具有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列入中国申遗预备名录,而获得地方政府区别差异化的对待。它们被视为工业重镇,而非一个充满传统性的历史文化名镇。从OUV专家评价的视角出发,其科学的评估范式和严肃性,将导致江南水乡很有可能不会进入WHL。

从公众评价的视角出发,江南水乡的OUV能够被理解和欣赏,但受制于专业知识和水平的限制,公众评价有其局限性。显然公众评价无法替代专家评价,这提醒我们部分在有关财产和遗产的原真性研究,陷入了一种相对不严肃、不认真的尴尬,所谓的“建构的原真性”、“后现代的原真性”,亦或是“存在的原真性”,从遗产保护和管理的视角出发,它们永远不可能替代“客观的原真性”。这同样提醒我们,在遗产保护和管理中,特别是OUV的阐释和传播,如何应对这种“被阐释”、“被建构”的现象,作为直接管理方的遗产地地方政府应该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比如“假古董、假文物、假房子泛滥一游客认为是真实的一继续假古董、假文物、假房子”的恶性市场循环)。

3结论和讨论

世界遗产OUV的评价问题一直存在全球视野和本土意境下的阐释差异。如何在国际视野下融入地方性理解,以及如何在评价过程中消除价值流失的弊端,成为了世界遗产评选标准拟定的重要一环。本文以三清山、九寨沟以及江南水乡为例,通过量表实证分析和测度游客对世界遗产OUV的感知,发现了专家评价与公众评价的共性与差异特征,提出了将国际语境与本土语境有机结合的OUV评价新标准。具体结论如下:

OUV能够被公众理解和欣赏,可以成为遗产地保护、管理和阐释的重要理念。但在当事国国内,比如中国,美国、澳大利亚、德国等国家,遗产地的管理者往往更为重视“世界遗产”的品牌价值,有诺不依甚至忘记其“为什么会成为世界遗产”,制约了OUV的传播和阐释。遗产地的管理者,应该加强OUV遗产空间的有效保护,突出OUV解说、阐释及其教育意义,对所有的利益相关者普及OUV标准及其管理惯例,基于OUV进行景区线路组织和空间规划设计,以OUV为核心模块进行游客满意度统计与调查等(比如现有的游客满意度模型,旅游服务、旅游接待设施的权重往往很大)。

自然遗产的重要性范文第5篇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世界经济的复苏和城市化的迅猛发展,生态危机日益严重,能源危机,环境污染,水资源短缺、气候变暖,荒漠化、动植物物种大量灭绝等各类相互联系的危机日趋严重,直接威胁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也面临着有史以来最严峻的挑战。20世纪50年代前后,不断爆发的环境危机以及出现世界闻名的“公害事件”,敲响了环境保护的警钟,人类开始重新审视自己与自然的关系。1953年,美国人类学家J.H.斯图尔德(J.H.Steward)在《进化和过程》一书中,率先提出文化生态学的概念,文化生态学以人类在创造文化的过程中,与天然环境及人造环境的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把握文化生成与文化环境的调试及内在联系。这一时期,一些从事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与研究的国际组织相继成立,其中1948年成立的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1956年成立的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1956年成立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等逐渐在相关领域发挥重要影响。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地理学的理论方面,自然与人文的统一性已经在全世界得到确认。在人地关系方面,形成了人与环境之间的“和谐论”,从而奠定了现代地理学的统一性与综合性。和谐论主张分析人与环境的关系,以谋求自然环境与人类生活间的协调,例如日本学者石田宽就曾提出“预防破坏景观,建设一个和谐的景观”的主张。

第一位唤起人们关注自然环境的是美国海洋生态学家R.卡森(R.Carson),她于1962年在《寂静的春天》一书中提醒人们注意这样的事实,即现代人由于滥用DDT及其它杀虫剂,已经伤害许多生命,严重的改变了自然生态。人类再不节制,未来的春天将不再鸟语花香、热闹缤纷,而是一片死寂与静肃。由于对环境脆弱本质和相互依赖的特点认识不足,人类正在以惊人的速度破坏着自然环境。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博尔丁(K.E.Boulding)发表《一门科学――生态经济学》的论文,第一次提出生态经济学的概念,形成以生态经济效益,即生态系统和经济体系相互作用的经济效益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主张在人口,工业迅速增长,自然资源消耗加剧,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大工业和现代农业所造威的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情况下,把经济发展同环境,资源,生态结合起来研究其经济效益。此时,原有的东方文明中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文化价值观和生活方式重新引发人们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文化景观和自然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主张将其作为国家的重要职责。

20世纪60年代以后,与景观和环境相关的概念开始出现在有关国际文件中,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1962年12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2届会议在巴黎通过的《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第一次提出了保护景观的目的,指出“为本建议之目的,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系指保存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修复无论是自然的或人工的,具有文化或艺术价值,或构成典型自然景观的自然、乡村及城市景观和遗址的任何部分”。1964年5月,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在威尼斯通过的《关于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的国际》(威尼斯),第一次在文物古迹的保护中引入了环境的概念。指出:“历史古迹的要领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i969年,L.麦克哈格(L.McHarg)在《设计结合自然》一书中,从自然、历史、人文的角度探讨了环境问题,描述了自然过程如何引导土地开发。规划设计结合自然理念的提出不仅是在理论上的重大突破,而且还标志着生态学方法第一次完整地引入了城市规划之中。

随着社会经济和现代工业化的高速度发展,自然资源、人口、粮食和环境等一系列影响社会生产和生活的问题日益突出。同时,人类活动范围的日益扩大,正在直接和间接地影响着生物圈。为了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科学依据和有效措施,国际生物科学联合会(IUBS)制定了国际生物计划,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立了人与生物圈(MAB)国际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海洋,湖泊等生态系统与人类活动的关系,以及农业,城市。污染等有关的科学研究。同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会议在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第一次明确了“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其中“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建筑群和遗址,而遗址则指“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自然遗产”则包括:“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其中“文化遗产”中的“自然与人联合工程”引起人们的深入思考。

1976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会议在内罗毕通过的《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毕建议),第一次提出了“历史和建筑地区”的概念,指出:“‘历史和建筑(包括本地的)地区’系指包含考古和古生物遗址的任何建筑群。结构和空旷地,它们构成城乡环境中的人类居住地,从考古、建筑,史前史,历史,艺术和社会文化的角度看,其凝聚力和价值已得到认可。在这些性质各异的地区中,可特别划分为以下各类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迹群”。同时明确了“环境”和“保护”的定义,即“‘环境’系指影响观察这些地区的动态、静态方法的。自然或人工的环境”。在这层意义上,定必不仅涉及趋于静态的文物,建筑物与遗址,还考虑到社会文化进程中的动态性以及历史和建筑地区环境要素的延续性,而“‘保护’系指对历史或传统地区及其环境的鉴定,保护。修复。修缮,维修和复原”。之后,人类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更加引起世界范围的重视。

1977年12月,一些国家的著名建筑师、规划师,学者和教授,在秘鲁马丘比丘山的古文化遗址,签署了具有宣言性质的《马丘比丘》。其中“文物和历史遗产的保存和保护”部分指出:“城市的个性和特性取决于城市的体型结构和社会特征。因此不仅要保存和维护好城市的历史遗址和古迹而且还要继承一般的文化传统”。在该的结束语中写到:“古代秘鲁的农业梯田受到全世界的赞赏,是由于它的尺度和宏伟,也由于它明显地表现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它那外表的和

精神的表现形式是一座对生活的不可磨灭的纪念碑,在同样的思想鼓舞下,我们纯朴的提出这份”。这一在文化景观遗产地诞生的庄严,无论对城市规划领域的观念更新,还是对文化遗产保护范围的扩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恰好也在1977年,《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操作指南)作为《世界遗产公约》的实施细则予以公布,明确提出了评价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标准及其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管理要求。在理论界,J.D.西蒙兹(J.D.Simonds)在《大地景观》(1978)中全面阐述了生态要素分析方法、环境保护,生活环境质量提高,乃至于生态美学的内涵,从而把生态景观研究推向了“研究人类居住空间与视觉总体的高度”。

1980年8月,在东京召开的第24届国际地理大会上,大会主席伦敦大学教授M.J.怀斯(M.J.Wise)在开幕词中指出,“在今日世界人口日增,环境急剧,资源匮乏和自然灾害频仍的处境中,如何协调自然环境和人类文化生活的关系,已成为国际地理学界所面临的主要研究任务”。美国未来学者A.托夫勒(A.Toffler)于1980年出版了《第三次浪潮》,认为人类已经经历了两次巨大的变革浪潮:第一坎是农业革命。第二次是工业革命,而电脑的发明标志着人类进人了第三次浪潮,即信息革命时代,并将从根本上影响人们的生产方式、政治准则、生活方式、社会传统及意识形态等。美国经济学家J.奈斯比(J.Naisbitt)于1982年出版了《大趋势――改变我们生活的十个新方向》,提出了未来社会的十个发展方向。在诸多学派中,人文主义学派强调城市空间秩序最终是生态秩序的产物,人类社会在生物学和文化的两个层面上被组织,从而发生着类似于生物界的竞争,淘汰,演替等过程。生态主义学派强调城市是一种生态系统,人的生活要从自然界的背景中得到理解。因此人不再是中心,而只是自然界的一个组成部分,人类必须放弃那种认为科学和技术能够解决所有问题的错误想法,变得谦虚、温和与适度。这些思想反映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从尊重顺应,到控制征服,到保护利用,直至上升到和谐共处的演进过程,启发人类在获得改造世界巨大能力的同时,应谋求更加理想的人居环境。1984年,M.荷夫(M.hough)在《城市形态和自然过程》中重点论述了城市的自然演进过程与城市空间营造的关系问题。

以上国际文件中的定义,理念和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思想,成为文化景观概念形成与发展的理论基础,在文化景观遗产保护中起到了重要作用。1984年召开的世界遗产委员会第8届会议上,关于文化景观的概念已经予以提出并讨论。会议指出“纯粹的自然地已经十分稀少,更多的是在人为影响之下的自然地,即人与自然共存的区域,这些区域中有相当一部分具有重要的价值”;“应将‘文化’与‘自然’同等看待,力求避免两级化;《世界遗产公约》目的不是‘选定’景观,而是在一个动态的和演变的框架中保护遗产地的和谐与稳定,更深层次的含义就是使人们逐步意识到文化与自然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1987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8届全体会议,在华盛顿通过了《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华盛顿),该“涉及历史城区,不论大小,其中包括城市,城镇以及历史中心或居住区,也包括其自然的和人造的环境。除了它们的历史文献作用之外,这些地区体现着传统的城市文化的价值”。《华盛顿》列举了历史地段应该保护的内容,其中包括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建筑物和绿化,旷地的空间关系: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与自然和人工环境的关系等涉及文化景观的内容。从这些内容看,历史地段保护更关心的是整体环境,强调保护和延续其中人们的生活。该还归纳了保护历史地段共同性的问题,指出“今天,由于社会到处实行工业化而导致城镇发展的结果,许多这类地区正面临着威胁,遭到物理退化、破坏甚至毁灭”。

在我国,近代人文地理学和经济地理学,是在20世纪20~30年代,通过外国传教士和我国派往的留学生而陆续传入国内。1926年迄至1949年,在先后成立的+多所大学地理系内系统地进行讲授,其中以法国人文地理学家J.白吕纳(J.Brunhes)为代表的人地相关论和以英国经济地理学家L.D.斯坦普(L.D.Stamp)为代表的经济地理思想具有广泛的影响。前者认为人对人地关系的形成具有选择的可能和自由,而后者倡导经济地理应用于城乡规划。在这一时期我国的理论刊物上发表的一些有关人口分布、土地利用,农业分区,城市地理,边疆勘察、地区综合考察,以及人文景观等方面的著作,表明人文地理和经济地理研究工作相互交错。但是,此后的一些年代里“除经济地理学、人口地理学、城市地理学和历史地理学以外的人文地理学其他的分支均被视为唯心主义学术思想而一概摒弃”。特别是随着经济建设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要求摸清各地区生产布局。流域区划,铁路选线,区域规划,农业区划以及建设条件,资源储量,生态环境等方面情况,为经济地理学的发展开拓了更为广阔的道路,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有利条件。于是就出现了人文地理学和经济地理学一衰一盛迥然不同的局面,这种现象一直延续到“”结束。

近30年来,“景观”和“文化景观”的概念,在人文地理学、经济地理学、历史地理学、人口地理学、区域地理学等学科中被广泛应用,并对其定义与内涵进行了系统的考证与阐释。谭其骧先生推动了我国沿革地理和历史地理学的发展,对我国民族迁徙和文化作了大量的研究。他主编的《中国历史地图集》,以历史文献资料为主,吸取了考古等方面的研究成果。李旭旦先生是我国现代人文地理学奠基人,同时致力于区域地理学等方面的研究,他强调人文地理学的理论基础是“人地关系论”,研究的目的是谋求人地关系的协调。认为“文化景观是地球表面文化现象的复合体,它反映了一个地区的地理特征”,主张从研究文化景观来分析人地关系。侯仁之先生倡导以现代地理学的方法,研究中国历史地理。几十年来,他孜孜不倦地探索北京城市起源、城址变迁,园林营建、水源开发利用,地下古河道复原及城市平面布局特点等,对北京城市规划建设不断提供科学的依据。早在1950年,候仁之先生就曾建议将大学历史课中的“中国沿草地理”改名为“中国历史地理”,认为历史地理学的任务是探讨一个地理环境在“过去”和“现在”之间发展演交的规律。1962年,他发表了《历史地理学刍议》一文,进一步阐明了现代历史地理学的学科性质。研究方法及与传统沿草地理的重要区别,使其发展成为一个新的学科。在以后的数十年间,他先后出版

了《历史地理学的理论与实践》、《历史地理学概述》等专著,为这一学科的建立,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侯仁之先生这一理论体系的阐述,从一个侧面表明了我国现代文化景观遗产研究的独立探索。

上述众多学者的学术研究成果皆成为文化景观遗产概念的思想基础。同时,我国关于区域社会和历史文化的研究成果也颇为丰富,早在20世纪30年代,冀朝鼎先生就在《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中提出了“基本经济区”的概念,探讨了历史上各个时期的基本经济区分布情况,并认为它们是我国历史上统一与分裂的经济基础和地方区划的地理基础,实际上也与文化发展演变的区域特性是基本一致的。李旭旦先生在《人文地理学导论》中指出,“长期以来,地理学科总是分成自然地理和人文地理两大互相密切联系的组成部门。但近30余年来,我国一直按照1950年代苏联一部分地理学者的片面论述,把地理学分裂成自然地理和经济地理两门各自独立的学科,不仅割裂了自然与人文现象的客观联系,还把人文现象的研究局限于经济上的生产配置这一狭隘的范畴之内”。今天“人文地理学正和新兴的环境科学、生态科学,区域科学与行为科学相结合,力求在解决世界性资源短缺,人口危机、自然灾害、环境污染与生态平衡等重大社会问题上作出贡献,从而促进了人文地理学在方向内容与方法上的创新”。谭其骧先生也在1980年代提出“不能笼统地,简单地谈论中国文化,而在任何时代,都不存在一种全国共同的文化,文化的地区差异应予以足够的注意”。

在考古学研究方面,经过几代考古学家的努力,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考古学的年代谱系,在全国各地就已经基本建立并逐步得到完善和细化。长期以来,人们称黄河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视黄河流域为中华文明的发祥地,将中原地区作为中华文明的核心。最近20年的一系列考古发现,迅速扩展了人们的视野,面对各地不断涌现的史前时代的城址、祭坛、大墓,大型夯土建筑基址,精美的玉器、陶器和漆器,人们看到了中华远古文化的多源和多彩,看到了中国文明起源过程的新层面,也了解到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形成之久远,成份之复杂。“多元一体”是我国文明起源、发展的重要特征,地域之间的差异以及千丝万缕的联系,无疑是认识区域文化的一个重要思路,也是区域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重要支撑。基于“多元一体”的文明进程,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复杂多样的自然地理单元,考古学、历史学。地理学家们对我国丰富多彩的地域文化开展了深入的考察和研究工作。除此宏观的地域文化研究之外,还有不少着眼于具体文化现象的历时性或共时性区域研究成果,为深入了解我国文化遗产的区域特性,以及发展演变的时空背景提供了坚实的学术基础,也成为我国文化景观研究的重要方法。

“20世纪70~80年代是中国考古学发展走向成熟的转折期,经过60年代的摸索和解悟,终于找到一条中国特色的考古学发展道路,一个带根本性的学科理论,这就是中国考古学文化区系类型学说”。考古学家苏秉琦先生着眼于各地的文化渊源、特征和发展道路,从全国范围将中国史前考古学文化分为六大区系,即以燕山南北长城地带为重点的北方;以山东为中,己、的东方:以关中(陕西)、晋南,豫西为中心的中原,以环太湖为中心的东南部;以环洞庭湖与四川盆地为中心的西南部;以鄱阳湖――珠江三角洲一线为中轴的南方。在此基础之上,他提出了著名的“考古文化区系类型说”,即“区是块块,系是条条,类型是分支”,既指明了文化的区域差异,也阐述了文化的历史传承。这一学术思想在考古学界产生了重大影响,并带动了国内区域考古学的深入发展,严文明先生曾论及中国史前文化的统一性与多样性,将中国考古学文化划分为中原、甘肃,山东,燕辽,江浙和长江中游六大文化区。张光植先生也曾将龙山时期文化划分为相互关联的山东,良渚、黄河中游、齐家河。清龙泉五个区。这些都是基于史前考古学文化特征而进行的区划研究,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文化的区域性。上述考古学文化的划分,本身就说明了中国文化内涵丰富多采,正如苏秉琦先生言简意赅地概述为“满天星斗”。

文化景观遗产的探索与国际共识

随着人们对世界文化遗产内涵和价值认识的逐步深化,促使人们从更广阔的视野、更深入的角度去分析和梳理文化遗产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和建立新的文化遗产类型和相应的保护方式,手段、体系,受到关注与保护的文化遗产类型也在不断扩充,例如“历史城镇”、“传统村落”,“运河遗产”和“文化线路”等特殊的文化遗产类型。这些新型文化遗产的共同特点,都体现出文化与自然两者的密切关联和相互结合,世界文化遗产开始呈现出多元化的价值,并拥有了更为深刻的涵义。1987年,世界自然保护联盟考察我国申报项目――泰山时,发现泰山不同于一般世界遗产项目的独特价值,即它不仅符合世界自然遗产的标准,也同时符合世界文化遗产的标准,促使了在世界遗产类别中,“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这一新类别被认可。文化景观遗产概念的最终确立源自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1992年10月,世界遗产中心会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在法国的拉贝第皮埃尔召开关于将“文化景观纳入《世界遗产名录》”专题研讨会。这是文化景观遗产在迈向世界文化遗产的道路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会议。为了适应文化遗产的整体区域与多样化类型,来自各成员国的专家分别对《操作指南》提出修改意见,讨论了新修订的文化遗产评估标准,并总结出文化景观遗产的定义、分类和提名等方面规定,建议将杰出的文化景观遗产纳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体系之中。

1992年12月,在美国圣菲召开的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6届会议上,决定将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景观遗产纳入《世界遗产名录》。至此,在《世界遗产公约》公布120年后,世界文化遗产的体系中增加了“文化景观遗产”这一新的类型。文化景观遗产的确立意义重大,使人类和自然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关系在文化遗产中得到具体的体现。其背景是城市化发展进程不断加快,人们生存环境日益遭到破坏,人类需要保存土地利用的历史和遗迹,维持生物的多样性,实现人类与自然和谐健康的发展。根据《世界遗产公约》第一条的内容,世界遗产委员会认为,文化景观遗产代表着“自然与人类联合工程”,具有多种多样的形式,兼具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保护的要求与特性。长期以来,世界遗产始终在“文化”与“自然”两个支点之间寻求平衡,而文化景观遗产将文化与自然两种因素联系起来,促进了它们之间的平衡与稳定。“文化景观”是指自然与人类创造力的共同结晶,反映区域的独特的文化内涵,特

别是出于社会、文化、宗教上的要求,并受环境影响与环境共同构成的独特景观。“文化景观”也是从较大的范围、较充分的规模去发现和认识在某种特定环境中人的创造和生存状态。

自1992年文化景观遗产正式确定为世界遗产中的特殊类型以来,人们的认识发生了许多变化,对于人类与自然的关联,被明显重视起来,衡量世界遗产突出的普遍价值的评估标准也经历了多次改变与调整。其中,许多实质性的进展与文化景观遗产类别的纳入,以及对其不断深入的思考直接相关。文化景观遗产的确立使世界遗产更具平衡性和代表性,也使世界遗产所代表的自然与文化,人类与环境、物质与非物质遗产之间的关系更加全面和深刻。在《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的附录中,把文化景观分为“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有机进化的景观”和“关联性文化景观”三种类型。“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包括出于美学原因建造的园林和公园景观,它们经常(但并不总是)与宗教或其他纪念性建筑物或建筑群有联系。“有机进化的景观”它产生于最初始的一种社会,经济、行政以及宗教需要,并通过与周围自然环境的相联系或相适应而发展到目前的形式。“关联性文化景观”以其与自然因素,强烈的宗教,艺术或文化相联系为特征,而不是以缺失文化的物证为特征。文化景观遗产作为连接文化与自然的纽带,更加体现出“人类长期的生产,生活与大自然所达成的一种和谐与平衡,与以往的单纯层面的遗产相比。它更强调人与环境共荣共存、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1993年lO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德国都柏林举行“有关具有突出世界价值的文化景观的专家会议”,提出了“未来行动计划(文化景观)”。该行动计划总结了有关提供“成员国在确认,评价,提名和管理文化景观进八《世界遗产名录》的资格方面的指导”,以及准备“对文化景观进行专题研究”的建议。1994年,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8届会议提出建立具有代表性与平衡性《世界遗产名录》的“全球战略”。并认为主题研究可以作为建立具有代表性的《世界遗产名录》的有效方法。人们意识到,欧洲建筑与宏伟,壮观的人造景观等古迹在《世界遗产名录》中占据优势地位,而具有深度,复杂度和与环境建立多样化联系的传统文化却鲜有代表。而这种不平衡性正是由于过去将“文化”与“自然”遗产过于简单地一分为二所造成的,新纳入的文化景观遗产显然可以作为调整失衡的杠杆。同时,《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本身也在不断根据《世界遗产公约》的精神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进行调整和完善,逐步扩充世界遗产的类型及其所代表的普遍价值。1977年~2005年间,《操作指南》先后修改达17次。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素方面,从重视单一文化要素的保护,向同时重视由文化要素与自然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综合要素保护的方向发展。例如兼具文化和自然复合特征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由文化要素与自然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文化景观遗产,均成为国际社会探讨加大保护力度的对象。

另一方面,在国际景观生态学会(IALE)与美国地理学家协会(AAG)举办的大型学术活动中,都有景观与文化的专题讨论会。1994年在美国地理学家协会第90届年会上有“文化研究在地理学中的应用:神话,景观、通讯”专题报告会;1994年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大会提出,要利用景观生态学原理来规划和管理土地资源,促进文化景观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1995年国际景观生态学会大会上对景观类型与人类活动特征、景观建设的量化因子、21世纪的文化景观、持续发展与文化景观等命题都有所涉及。1999年,美国学者霍纳蔡夫斯基(Honachefsky)提出“生态导向”的概念。他认为美国城市的无序蔓延及其对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的出现,是因为将土地的潜在经济价值置于生态过程之前所致,因此提出“生态优化”的思想。这一思想迅速在全球范围内得到积极响应,并开始从“生态优化”所强调的单纯“保护”,向利用生态来引导区域开发的“生态导向”思想方向发展。在这一思想推动下,美国在区域开发中开始推行“精明增长”计划,提出了控制城市蔓延,保护农地,保护生态与社会人文环境、繁荣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精明增长目标。精明增长作为一种旨在平衡发展与保护关系的区域发展模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积极的响应。

在此期间,一系列相关问题的国际公约和文件相继问世,成为人们步入21世纪的共同行动纲领,标志着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成为全球共识。例如1996年联合国第二次“人类住区”会议,发表了《伊斯坦布尔宣言》,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1届会议通过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我国也制定并公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国策之一。21世纪人类进入“生态时代”,生态思想成为人们解决所有与生命现象有关问题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在这一背景下,强调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文化价值观和生活方式极为重要。同时,在21世纪,国际上已将生物多样性的三个层次,即基因、物种和生态系统,拓展为包含景观在内的四个层次,文化景观被放在重要位置,并赋予崇高的使命。文化景观既是“生物多样性的最后储藏所”,也是文化遗产保护不可或缺的内容,既是反映过去人类土地利用的历史和遗迹的证据,也应该成为人类土地持续利用的样板,并为人类提供享受美和愉快以及自然与文化多样性的机会。

随着文化景观遗产进入世界遗产范畴,对其进行有效管理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事实上,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各国将文化遗存的区域保护与国家和地方的文化和生态建设,社会发展等结合起来,带有预见性的划定相关文化遗产保护区,为城市规划,政府管理、土地利用等密切相关的部门预先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以及新的保护和管理思路,为区域整体协调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例如美国最早通过设立“国家公园”(nationalpark)制度,坚持文化景观遗产保护的公益性、完整性、科学性,将重要的文化景观遗产地收归国有,完整地保留了大面积的、类型丰富的国家财富;在意大利,一般强调不改变文化遗址现状,尤其重视环境要素的保护,例如在庞贝遗址的保护中得以充分体现;在英国约克郡曾通过“地下古迹分布图”的编制为保护对策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从而免遭大规模城市建设的破坏,在日本,通过国家,地方立法,由中央。地方政府保护实施,使得京都和奈良等地作为历史史迹保护区被整体保护下来:在德国,结合现代航空测量,遥感技术,频繁对国土范围内的文化遗存进行普查。

文化景观遗产保护理论和方法的

形成经历了较为复杂的过程,进入20世纪后逐渐达成共识。2001年2月,来自南亚、东亚和东南亚的考古,建筑、市镇规划及遗产地管理等领域的专家相聚越南会安,参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的研讨会,探讨建立和颁布最佳保护范例的区域性标准,以确保亚洲遗产地的内在价值得到应有的保护。会议强调了遗产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认为“在亚洲,天然和人造遗产不仅与其自然地理和文化环境有着不解的联系和渊源,同时也是更多非物质性文化传统的表现背景。因此,与会专家尤其强调了自然遗产地,非物质遗产和文化景观的保护规范间的相互关联性”。针对文化景观,会议认为“文化景观是指与历史事件。活动,人物相关或展示出了其他的文化或美学价值的地理区域,包括其中的文化和自然资源以及野生动物或家禽家畜”。与会专家认为“文化景观反映了不同文化的有机哲理和观点,必须得到了解和保护”。同时,“文化景观并非静态。保护文化景观的目的,并不是要保护其现有的状态,而更多的是要以一种负责任的。可持续的方式来识别,了解和管理形成这些文化景观的动态演变过程”。2005年12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会安通过了《会安草案――亚洲最佳保护范例》。

2003年7月,在巴黎召开的世界遗产委员会第27届会议期间,曾就拟在维也纳“中央车站项目”场址建造三栋高层塔楼的问题,以及就世界各地历史性城市,包括世界遗产城市及其附近,出现的高层建筑建设这一常见问题展开了辩论。经过辩论,世界遗产委员会要求世界遗产中心就这一问题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2005年5月,主题为“世界遗产与当代建筑――管理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景观”的国际会议在维也纳召开。会议实地考察了维也纳历史城市景观的保护状况。维也纳的历史城市景观以中、低层公寓楼为特点,楼房普遍为4―6层,整个城市的屋顶采用19世纪古典主义建筑风格,形成协调的城市文化景观。教堂和其他宗教建筑的穹顶和尖顶,从城市的各个角度清晰可见,发挥着地标性建筑的作用。而建造于20世纪50~70年代的几栋高层办公建筑,由于位于历史中心的边缘地带,当时并没有被视为对城市文化景观的侵扰。2001年,维也纳历史中心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提高了市民对城市文化景观价值的认识,他们对新的高层建筑可能对城市轮廓线和文化景观遗产产生的影响提出质疑,并由此引发了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关注。维也纳会议还讨论了有关北京、加德满都。科隆、里加、波茨坦,阿维拉和危地马拉城等世界遗产城市的高层或当代建筑的案例,这些城市一直在不断投资兴建新的基础设施、住房和办公场所,且这种现象会持续下去,并进而对城市文化景观构成长期威胁。

维也纳会议讨论的焦点包括,如何协调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地区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如何在满足持久投资需要的同时不破坏城市的历史特点和文化特征;如何确定文化景观可以接受的变化限度,如何建立适用的评估和评价标准等问题。会议形成了《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景观备忘录》(维也纳备忘录),并提交世界遗产委员会第29届会议通过。《维也纳备忘录》是一份具有历史意义的文件,它侧重于当展对具有文化遗产意义的城市整体景观的影响,其“历史城市景观”的概念超出了以往国际和相关建议中通常使用的“历史中心”,“整体”或“环境”等传统术语的范围,涵盖的区域背景和景观背景更为广泛,综合考虑了当代建筑、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文化景观完整性之间的关系,被视为提倡采取综合方法维护城市景观的重要声明,并作为《内罗毕建议》的补充性区域级指南。在此基础上,2005年lO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5届《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在巴黎通过了《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景观宣言》,宣言“强调将当代建筑恰当地融入历史城市景观中的必要性,并强调在计划进行当代干预时开展文化或观赏影响研究的重要性,宣言要求各缔约国”将《维也纳备忘录》中确定的原则纳入各自的遗产保护政策”。

在2005年版的《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对一直以来沿用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相关标准进行了合并,规定,“如果遗产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标准,世界遗产委员会将会认为该遗产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1、代表人类创造精神的杰作;2,体现了在一段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重要的价值观交流,对建筑、技术,古迹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3,能为现存的或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4,是一种建筑,建筑群,技术整体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现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发展阶段:5、是传统人类聚居。土地使用或海洋开发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或者人类与环境的相互作用,特别是由于不可扭转的变化的影响而脆弱易损;6,与具有突出的普遍意义的事件、文化传统、观点,信仰,艺术作品或文学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7,绝妙的自然现象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区,8、是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包括生命记载和地貌演变中的地质发展过程或显著的地质或地貌特征,9,突出代表了陆地、淡水、海岸和海洋生态系统及动植物群落演变,发展的生态和生理过程;10,是生物多样性原地保护的最重要的自然栖息地,包括从科学或保护角度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濒危物种栖息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