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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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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的意义

食品安全监管的意义范文第1篇

传统食品是一种以师承经验型技艺支撑的加工食品。许多传统食品世代相传,长期为一定的人群习惯食用,具有“习惯成自然”的天然可接受性而拥有广泛市场。在某些环境里,传统食品甚至可成为支撑中国的饮食文化的物质代表,因此传统食品安全的监管亦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传统食品监管的特点

饮食习惯是历史的偶然,“它传达着或表象着从任意的价值观或不可解释的中引出的信息”。在很多时代下,食物是信仰体系的组成部分,这些食物往往可以以传统食品为代表象征。正是由于传统所具有的历史文化因素,而使得其在食品安全的监管过程中呈现出相应的工作特点:

(一)尊重文化习俗,强调卫生标准

传统食品是我国饮食文化的亮点,但是缺少定性和定量的各项技术判定指标给食品安全带来巨大风险。我国1993年颁布的《产品质量法》中第二十六条指明: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而在实际生活中,判定“质量不合格”并不等于“不安全”,而“质量合格”也不等同于“安全”。这种矛盾在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中,是惯常的情况。

鉴于传统食品的文化属性突出,民间对此类产品的消费多受文化情感因素的影响,对于食品的生产状况多持“宽容”态度,甚至有“不干不净吃了没病”、“老一辈人都这么吃过来的也没发生什么问题”的思维惯例。而在监管工作上,食品安全的监管重心在于食品质量的安全监管上,而这种安全的前提是:食品的卫生必须对人体健康不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在传统食品的监管中,质量安全的监管往往落脚于食品卫生质量的保证上,传统食品安全的监管的基点切入就是食品安全的卫生标准的保障上。

(二)区分工艺水准,注重生产标准

传统食品是以师承经验型的技艺支撑的加工食品。因此,产品质量不仅受控于生产原料的质量情况,制作者制作技艺的高低也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优劣。在现代食品生产工业化发展的进程中,传统食品行业也势必要朝规模化工业生产发展,这使得彼时师徒传承的制作技艺必须逐步转向标准化的生产工艺,并逐步量化为可普及创新的制作规程。因此,在传统食品的安全监管中,不但在原料食材质量上有严格的理化指标判定标准,在生产工艺的技术上也应有明晰的规范界定,而此类管理必须依赖已有明确的工艺制作规程或生产标准的前提之上。

二、传统食品监管的标准困境

标准化法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因此,具有法律属性的强制性标准一经颁布,则必须贯彻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尽管我国食品类国家标准有1700余项,其中强制性标准有370余项。但是食品行业标准空门、重叠、矛盾的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监管执法的有效性。

(一)标准内容的不完备

随着食品生产规模的大幅扩张,社会对食品安全技术标准需求快速增长,生产经营者常常因没有明确标准而苦恼,传统食品的标准空白尤其突出,例如“老酸奶”等一些传统食品均无国家标准的相关内容支持,现存的食品标准体系无法为监督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有效的执法依据

(二)已有标准的内容尚不够科学

不同的生产者对食品标准的使用成分和技术数值的分歧巨大,尤其是在人为划分种类之后,鉴于不同成分的调配和工艺的区别,这种争执更为激烈。我国白酒行业此类问题尤为突出,显然,这意味着现存的食品标准存在着诸多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地方,同时,标准的不明确性也直接影响了监管结果的判定。

(三)标准体系仍然存在混乱情况

尽管《食品安全法》已经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卫生部业已对现行近5000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强制性质内容进行清理,但以目前情况而言,一类产品有多种或多个标准、多类产品采取同一个标准等情况仍未有解决,此类问题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选择性困扰在短期内将无法根除。

(四)标准和监管法规制定不配套

许多标准和法规都由监管部门自己制定,制定部门往往从一己部门利益考虑,不考虑与其他标准和法规的衔接和配套,经常造成标准的重叠和矛盾,而造成监督执法口径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就存在执法层面的内容错位现象。尽管有食品卫生标准,由于行政权限的划分,食品生产监管由质监部门承担,而两者使用的监督标准不同,则监管方式和内容,乃至最终结果均有较大的差异。

三、监管标准之困的出路建议

(一)标准法典化

法律、法规和标准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TO)共同成立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对世界食品供给的质量和安全有着巨大的影响。世界贸易组织在其两项协定(SPS,即卫生与植物检疫协定;TBT,即贸易技术壁垒协定)中都明确了食品法典标准的准绳作用,且已成为各国食品专家、制造商、政府官员和消费者在考虑食品有关事宜的最终参考依据。早在2009年,CAC已制定了8000多个国际食品标准、3274个农药残留限量、1005个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评估。

显然,中国的食品标准在行政监管的执行性上未被赋予相应的强制力地位,在实际工作中,其使用地位常常屈于规章之下。在已有规章和标准相左的情况下,多数执行部门往往选择部门规章优先。也正是这种不规范的定位,使得标准在监管过程中长期处于一种“用了也白用”的尴尬境况。食品标准法典化,即将食品安全标准提升至与法律法规等同的法律地位。标准法典化要求标准不仅要内容完善,体系完整,更需要将其监管参照的强制性充分体现,在内容的制定上要求有更为审慎的态度和严谨地编写水平。

(二)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的标准都是推荐性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范畴。因此,各国对涉及到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都是以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强制执行,尤以美国、欧盟、日本对农产品和食品的安全及卫生要求最为严格,涉及食品的技术法规均在200个以上。

法律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执法基准,但是在特定的时期内,法律制度必然存在漏洞,其发展演变始终处于“发现―完善―发现”的循环链条中。因此,法律的市场约束始终都是滞后的,诸多市场突发因素是法律无法一言概之的。因而,大部分的法律条款只做原则性定性而不做执行性的详细解释。实际上,在基层监管执行层面,一线执法现场的情况变化多端,执法管理的手法需要执法人员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而执法手段的界限必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当法律界定范围不明晰的情况下,执法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将无限放大,一方面可导致了行政执法的权力滥用,另一方面也可能令执法者对边缘性问题无从下手。由于对职业风险的防范,大部分执法者对于法律界定空白处都持以避让态度,从而形成执法监管真空,造成了法律强制力的“脱节”。法律界定了基准,但是发挥法律的强制力需要有完整的权力传承体系。这种法律强制权的传承续接则依赖于各级各部门的相关法规、规章的及时跟进与补充。

参考文献:

1 佚名,那些关乎餐桌安危的条条框框―漫谈中国食品标准,品质.文化,2011年7期,56-59

2 阮赞林,鼎力齐心 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食品安全标准与消费者权利保护,质量与标准化,2012年3期,10-12

3 张卫兵,基层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情况简介,中国卫生标准管理,2011年2卷2期,32-34

食品安全监管的意义范文第2篇

食品安全事件的层出不穷,牵动着无数人民群众的神经。食品安全成为连续多届“两会”的焦点议题,却一直未能取得显著成效。尽管中国政府一贯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也做出了许多努力,但由于食品安全受社会经济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等多种因素制约,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还存在着种种问题。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复杂、系统的任务,离不开公众参与意识、企业诚信自律等多方因素的配合与协作。这些辅持力量的缺失是导致食品安全危机不容忽视的原因。但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才是根本症结所在。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面临的食品安全隐患

1.源头污染。食品原料在种植和养殖过程中污染问题严重。我国种植和养殖业的现状多以农户为单位,分散面广,监管难度大,非法使用违禁农药和有毒有害添加剂的现象难以有效遏制,致使农产品的农药残留超标严重。一方面因农药、兽药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如食用被有机磷农药喷过的水果、蔬菜食品中毒和瘦肉精食物中毒;同时也为使用这些农产品原料加工的食品埋下了安全隐患。此外,环境污染也是不容忽视的污染因素。

2.加工、贮存等过程中的污染。由于我国食品工业发展的时间较短,现有的食品加工基础设备落后,大多数企业规模小,仍采用传统或手工作坊式生产,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机械化和规范化程度低,从业人员卫生意识差等因素,使得食品在加工、贮存过程中受到诸多有害物质的污染,这是造成食物中毒的主要因素。尤其是在人群密集的餐饮场所如学生食堂、建筑工地等集体用餐场所,若加工条件和基础设施简陋、缺乏必要的卫生设施,极易引起集体性食物中毒。

3.制假售假现象猖獗。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轨的阶段,受利益驱使,一些不法分子在食品中掺杂、滥用食品添加剂,甚至用非食品原料和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近几年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如阜阳劣质奶粉造成婴儿中毒、金华火腿在加工过程中用敌敌畏浸泡、辣椒酱中加苏丹红一号都属此类。

(二)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到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农牧、商务、工商、质量监督检验、海关、环境等多个执法主体。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采用“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 采取“分段监管为主, 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 即农业部门(含林业、畜牧业、水产业及粮食业等)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海关部门负责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商务部门负责食品供应行业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这种“分段监督”的模式,初步形成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链,形成了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基本格局。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缺陷

条块分割分治的监管体制所凸现的缺陷非常明显。监管机构的混乱,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漏洞百出,有效性大打折扣。在这样的监管格局下,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监管部门应对无力的结果是可以预见的。

1.部门职责划分不清,分工不明确。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监管职能交叉重叠,部门之间互相掣肘的情况时有发生。职权交叉和责任真空的出现在所难免,扯皮、推诿现象司空见惯,彼此无法做到明确分工,协调配合, 食品安全监管难以形成合力。

2.缺乏统一领导,沟通和协调困难。由于没有统一领导和规划,各部门分头执法,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测标准不一,缺乏权威性。另外,沟通、协调不畅导致资源不能得到优化配置,造成巨大浪费,且无法发挥整体最大功效。

3.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由于法律没有形成有效的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广泛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载中心 ht

二、新型科学监管模式探索和设想

国际上代表食品安全先进水平的国家主要有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他们拥有高效协调的监管体系,完善和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掌握最先进、完整的检测技术体系,实行了过程控制、动物疾病的控制、食品中农兽药物残留的控制、环境和污染物的控制、致病微生物的控制、第三国食品准入的管理和管制,强调农场到餐桌全过程管理,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保证食品安全的责任,企业实施HACCP,加强自我管理措施,如自愿产品召回,政府减少过细的法律约束(Deregulation),强调协调一致。我国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方面需要借鉴这些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必须从现存实际问题出发,在借鉴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突破陈旧体制的束缚,建立全新的科学监管模式。

(一)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础,为此,应加快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建设,通过法律手段约束政府、企业、消费者和中介组织等所有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达到有效防止食品市场的失灵而带来的问题,及时清理和修订过时的法律法规;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工作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建议在四个方面加以改进:一是实施“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二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科学确定食品标准制定原则和依据,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逐步实现我国标准体系与国际惯例接轨;三是明确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等各类认证的法律地位,理顺相互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统一的食品认证认可体系,培育一批运作规范、社会信誉高、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食品认证机构,并加强对境外相关认证机构和有关机构的管理;四是建立劣质产品召回制度,为查处和销毁不安全食品提供法律依据。

(二)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监管力度

一要把好源头监管关。充分发挥检测机构的能力优势,开展对初级农产品、食品加工生产、种养业和农贸市场内的蔬菜、豆制品、肉类等产品的检验检测,通过媒介及时公告。

二要做足典型示范。精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诚信企业创建活动,将参加活动的各企业的食品安全诚信承诺,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请予监督,对社会反映良好的企业,作为典型示范,予以推广。对参加的企业实行诚信考核,建立诚信联系档案,信誉好的企业,各职能部门减少对其检查次数,对信誉差的企业予以曝光并取消其诚信资格。

三要严格考核管理制度。“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加强对企业的食品安全质量工作的考核管理,督促企业强化食品质检科室建设、配备必需的质检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加强食品安全的培训、健全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要倡导企业规范化管理。各职能部门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同时,倡导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推广建立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五要加大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消费者自己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力度,普及食品安全基本知识,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是完善食品安全监测机制的最后关卡。通过消费者的事后监督,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退出市场。

(三)建立顺畅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

建立良好的质量信号传递机制,有助于解决食品质量的市场失灵。我国食品生产者大多文化素质低,生产规模小,而食品产业链较长,致使信息标签管理等难发挥作用。政府要提供公共信息和教育培训,使公众拥有完全充分的信息来权衡利益风险进行选择。及时食品安全信息,定期公布质量抽检结果,疫情和有毒有害物污染警报,提醒公众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具有良好声誉的企业进行宣传报道,并接受新闻媒体和公众监督。建立各类食品营养信息数据库,对消费者、生产者和食品系统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方面的培训与教育。

参考文献:

[1] 郑风田,胡文静.从多头监管到一个部门说话:我国食品安全 监管体制急待重塑[J].中国行政管理.2005,(12);

[2] 郭斌.对食品安全立法及改革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思考 [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5,(2);

食品安全监管的意义范文第3篇

一、街道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1、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街道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及时研究、协助配合解决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各项具体工作。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列入街道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目标,制定年度工作意见,抓好组织实施。

2、建立街道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并依照省、市有关食品小作坊准入条件,负责本地区食品小作坊准入的前期把关工作;协助区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做好本地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宣传指导工作。

3、按照市、区政府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强化辖区内食品从业单位安全工作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排查食品安全隐患,配合区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食品从业单位开展安全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4、做好与区食品相关监管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导督促基层社区做好有关食品安全协管工作,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经营、餐饮消费等环节的食品从业单位基本信息。

5、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及时收集上报食品安全信息,积极协助配合区有关部门开展食品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完成市、区政府下达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6、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提高食品从业单位负责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组织开展市、区食品安全示范街道(社区)、示范店等创建活动。

二、街道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努力构建全覆盖、无缝隙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根据市政府要求,各街道要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原则上设在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由街道分管主任担任食安办主任,确保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同时落实相应的工作保障经费。主要工作责任:

1、负责协助配合区相关工作部门或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履行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应急处置、联合检查或整治行动。

2、了解掌握辖区食品安全情况,排查安全隐患,配合区相关部门处理整治,及时解决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配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善后处理、维护稳定工作,完善信息预警体系建设。

4、做好社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指导和检查。

5、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强化辖区内食品从业单位工作责任,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三、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协管员职责

1、社区必须明确1名专兼职人员担任食品安全工作协管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具体负责本社区的食品安全协管工作。

2、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协助街道配合区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取缔违法生产经营者;协助街道食安办和区有关部门对本社区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综合监督,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反映并报告街道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

3、掌握本社区食品从业单位数量及基本情况,协助配合街道和区有关部门做好本社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担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监管的意义范文第4篇

一是首先要转变监管理念,建立建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从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得出的经验教训,都要求我们必须转变原有监管模式。要从过去侧重于事前审批、许可,事中进行抽检、检验,发现问题进行处罚、处置转变到以食品的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为主,并建立食品从生产到餐桌的一个全过程监管体系上来。各级监管部门应按照科学监管,关口前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针对地方特色产业、块状产业和高风险产业,加强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大力提高食品检验检测、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评估和预警等技术能力。通过对产品的信息收集、分析,实施风险安全预测预报,做到对质量隐患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理,及时预防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的发生,切实提高质量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实现由以往的“事后监督”向“事前预防”,“被动应对”向“主动出击”转变,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的内在隐患。

二是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体系,不断拓展监管能力。

当前质量监管的主要矛盾是监管职能的不断深化与监管工作人员缺乏的矛盾。由于人员少,监管地域广,造成对产品质量无法进行及时有效全面的动态监管。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早发现、早整改,预防和杜绝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充分利用乡镇质监员、农村公共安全员这批“地方军”熟悉当地自然和社会条件、监管就近、反映及时的优势,建立由乡镇质监员、食品安全专管人员、农村公共安全员组成的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体系。使他们在食品质量安全、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以及食品加工小作坊普查建档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通过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体系的建设,使食品安全监管的触角延伸至各个行政村,实现纵横交错、条块结合,使质量监管经常化,日常化,以解决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人少、事多、任务重的难题。”

三、建立快速灵敏的应急反应机制,增强对突出事件的处置能力。

三鹿奶粉事件带给我们惨痛的经验教训,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建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响应机制。应建立由卫生、质监、工商等部门组成的综合协调机构(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部门协调、信息互通、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切实做到“四个统一” 即1、统一检测品种。2、统一检测计划。3、统一检测经费。4、统一信息。四个统一可以防止以往各部门各自检验、标准不一、结果不一,各自造成相对人无所适从、政府公信力受损的不良后果。在处理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中,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协调各部门抽样检验,做到快速检测,快速处置,避免贻误处理时机,保证执法公平、公正、高效。

四、加强检验机构体系建设,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食品安全监管的意义范文第5篇

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反映出我国食品安全所面临的严峻形势,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目前政治和经济生活中普遍关注的热点。而食品召回对于维护食品安全、提高食品质量有着积极作用。本文通过介绍国外的食品召回制度,总结了其成功做法,从中得出了促使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尽快、有效实施的几点启示。并对我国食品安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利益分析。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召回;利益分析

随着红心鸭蛋、瘦肉精、三鹿奶粉、假羊肉、毒生姜等一系列严重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我国的食品安全受到来自各方的质疑。加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迫在眉睫。召回制度对于迅速有效地去除流入市场的缺陷食品、打击生产商的利益邪念、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如何完善缺陷食品召回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食品召回的内涵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并通知消费者,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产品,予以更换、赔偿,消除危害风险。分为企业主动召回和政府责令企业召回两种类型。

二、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2002年上海市 在《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首次对召回制度进行立法,2006年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将进入上海市场或已向消费者销售的“缺陷食品”纳入实施召回的范围,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并正式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及2009年制定的《食品安全法》第建立了我国食品召回制度。但由于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食品召回法规和监管体系,食品召回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目前,我国食品召回还停留在工商部门和生产、销售商之间关于禁止销售某种食品的浅表层面,尚未形成一套科学完整的食品召回体系。

三、国外食品召回制度

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及日本有完善的食品召回制度,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1. 食品召回实施机构

发达国家食品召回采用单一部门管理或多部门联合管理的方式。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相互协调来看,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均采用中央和地区二级监管的模式,即在国家层面设立食品召回主管部门,在地区设立召回办公室,配备召回协调员,以确保食品召回的决策和实施迅速、准确和有效。

2. 食品召回类型

各国食品召回类型上大致类似,主要分为强制召回和主动召回。以主动召回为主,强制召回为辅,在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动性的同时有效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3. 召回程序

在召回程序方面,各国设置了严格的法律程序。发达国家的食品召回程序完备,保证从缺陷食品发现到消除过程中能够准确而快速地召回食品,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利益。美国、欧盟以及澳大利亚还建立了食品溯源体系 可溯源性是食品应具备的品质,它是通过溯源系统追踪食品或食品成分在生产过程和食物供应链中每个环节的信息来实现的。通过食品追溯系统,可以确保识别产品批次及其与原料批次、加工和分销记录的关系,能够迅速地确定污染和劣质成分的源头和终点,有助于监测和提高食品的质量。此外,发达国家和地区根据各自的国情建立了完善、有效的信息系统,以确保信息的及时和有效,从而采取食品召回行动。发达国家对不遵守食品召回规定的企业的惩罚力度较大,这保证了食品企业对保证食品安全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四、我国如何发展和完善食品安全召回制度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尚不健全,应当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立完善的食品召回制度。

1.制定完善食品召回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问题食品的召回作出明确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召回的规定也存在着条文分散、法条粗疏的缺点,因此我们应该首先完善食品召回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建立缺陷食品的召回制度,强化法律、行政主导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机制。建议可以在国家层面对食品召回做出原则性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召回的原则,制定更加详细和具体的部门规章。另外,根据食品召回的关键环节、关键领域以及确保某一类高风险且重要的食品(如奶类、肉类、水产等)的安全需要,可专门制定单一的规定或细则。通过法律法规明确食品召回的主体、职责与权限。

2.构建食品召回管理机构体系

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建议我国的食品召回采用“中央和省二级管理机构体系”。中央和省级监管部门的关系是监督和指导的关系。中央监管部门主管全国缺陷食品的召回,监督和指导省级监管部门的召回工作;省级监管部门应将缺陷食品召回状况以及采取的措施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中央监管部门报告。在具体分工上,中央主要负责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一级召回,以及其认为有必要负责的召回;其他召回由缺陷食品发现地所在省的监管部门负责。

质检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同时拥有各类食品检测机构和有雄厚的技术力量,有严格的质量监管体系和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是食品加工企业产品质量的主管部门,是各类食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审核和机构,是食品市场准入的审核机构,同时具有较为丰富的产品召回管理经验。因此,建议质检总局作为食品召回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食品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设立全国食品召回管理中心作为专门的食品召回执行机构,负责全国食品召回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收集来自消费者、企业或者技术机构等相关方有关食品召回的信息,通过专家库等形式为食品召回提供技术支持,在食品召回中协调各个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对食品召回工作的评价,以及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发表新闻公告等。在全国食品召回办公室领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食品召回办公室,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及其所辖的县、区和县级市设立食品召回协调员,协助地方食品召回机构进行食品召回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信息通报、为企业建立与实施食品召回体系提供帮助等。

3.设置切实可行的召回程序

食品召回制度应该对召回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可规定调查与听证程序以避免地方政府利用召回制度实施地方保护主义,损害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召回制度应包括监管部门对嫌疑食品的调查程序、公告程序、执行程序,等。

五、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利益分析

(一)问题分析

观察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不禁又有这样的疑问:为何在当今监管比较严格的情况下还会出现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需要用召回等制度来解决?不难发现,个中缘由起于利益问题。

法治社会中,法律的正当性在于在保障公共利益优先的前提下,有效协调不同的利益冲突,并在此基础上划定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边界。然而,几乎所有的法律,都不可能在所有情况下满足所有人的利益需求。进而,在相关立法制定以后,执法者仍然面临一个如何平衡不同利益冲突的问题,食品安全监管中便涉及到政府、生产者、消费者三大利益主体。在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之间,存在着利益的一致和冲突。不论是食品消费者还是食品生产者都对食品的安全性有共同的利益需要,消费者希望得到安全的食品,生产者也希望提供安全的食品以换取收益,在这一点上双方的利益是一致的。可是,更为重要的是双方的利益冲突。食品消费者的利益在于他们期望以有限的资源求取最大的满足,即食品消费者往往期望能以最小的代价换取尽可能多的利益,比如食品的绝对安全、食品具有较高的营养,甚至对食品的口味亦有苛刻的要求。而食品生产者总是以追求最大获利为目标,即用最小的成本生产出能够满足食品消费者要求的营养丰富、口感绝佳而又没有安全风险的食品。既然在食品安全领域内存在上述这种个人利益的冲突,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作为管理者的政府有没有权力去衡量这种利益冲突,从宏观角度而言,维护企业的利益还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成为政府决策的一大难题。

(二)对策分析

面对食品安全领域中的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政府必须要在不同的利益之间进行衡量,并最终做出利益判断,进而制定相应的政策。笔者认为,政府在进行利益衡量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1.合法性原则

首先,利益衡量要符合法律的目的。这就要求,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要从消极性监管向积极性监管转变,监管的目的也更加全面、积极和长远。其次,利益衡量要符合法律的强制性条款。违反强制性条款的利益衡量不再是利益衡量,而是对法定利益的破坏。第三,利益衡量要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到食品安全领域的行政立法,要真正厘清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确定理想的利益结构,既让公共利益得到最大的促进,又保证各方当事人获得最大的利益满足。

2.有限衡量原则

首先,要保证利益衡量的一致性。行政机关在对不同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评估时,应当保持一贯的标准,能够使行政机关在做利益衡量时保持评价标准的前后一致,避免作出自相矛盾的行政行为,从而有利于保障政府的公信力,同时也有利于行政机关在面对新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时,由于有统一的标准而能够及时做出处理,有利于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其次,要做到利益衡量的可行性。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在追求各自利益的同时,都不可避免的使其自身和社会承受一定的成本。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在进行利益衡量时必须承认这些成本是合理的、必要的,否则就会导致负面的社会效应,不利于社会公众对监管机关衡量结论的认可和接受。第三,要体现利益衡量的中立性。利益衡量要体现监管机构的独立性,避免对任何一方主体利益的偏向或偏见。食品领域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从某种角度说都是食品市场的逐利者,监管机关要承认他们法定范围内利益的正当性,并给以同样的保护和规制。值得指出的是,监管机关在利益衡量时并没有任何自己的利益,亦不能把自己的价值取向理解为利益,惟其如此,才能保证利益衡量结果的公正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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