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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济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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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济的含义

个体经济的含义范文第1篇

一、情境要激发学习兴趣、调动创新思维

(一)创设激思的问题情境

1.运用型问题情境

这是学习知识运用到生活中的一个过程,知识的学习最终要运用到社会活动中去。在学习时,由教师提出一些具体的现实社会问题让学生分析解决,培养学生对知识的应用迁移能力,养成变换角度、变通思路考虑问题的习惯。如让学生分析解决一个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案例;设计“既然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共同富裕,那么就应该全体人民同时富裕的问题”,让学生辨别分析;结合所学知识和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撰写小论文等。

2.创新型问题情境

创新是不竭的动力,在政治教学中让学生展开思维的翅膀,不局限于狭窄的思维,现有的结论或问题的答案不是唯一的,在现有教材的基础上,鼓励学生做新的研究与探究,产生不同的见解。教师启发学生在一个方法的基础上还能不能想出更好的其他方法。这类问题情境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二)创设激趣的乐学情境

1.学理与兴趣结合得当

政治课本中的概念比较抽象、枯燥,不易理解,若能离理于趣,以趣激思,学生则会“胃口大开”,变厌学为乐学。如在学习“暗示”这一概念时,教师首先让学生默默地在心里对自己说一句话。同学们感到很新鲜,也很好奇,纷纷按老师的要求去做。然后,教师请学生自愿公开自己的“那一句”,再结合学生自己的话引导学生理解暗示的定义,使学生在乐趣中不知不觉地掌握了抽象的概念。

2.多媒体的运用不可忽视

在教学中,运用漫画、音乐、图片资料及其他电教手段配合学习,能够创设一些可感可知、有声有色的直观情境,变教学内容呆板为生动,使学生产生兴趣。一位教师在讲《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时,首先问学生“大家喜欢看漫画吗?”学生齐声回答:“喜欢”,于是,教师挂出课前准备好的一张揭示个体商贩“挂羊头卖狗肉,以次充好”的漫画让学生观察,学生在这种既民主又有兴趣的学习氛围中,集中注意力。

二、精心设计多元互动的学习活动

(一)探究发现活动

这是指采取从具体到抽象的方法,把概念、观点还原到社会生活中去,让学生在大量具体的材料中,通过观察分析生成结论,发现新知。如学习个体经济这一概念时,先由学生列举个体经济的具体特征,然后引导学生找出各个体经济的共同之处,抽象出它们共同的本质特征,从而形成个体经济的含义。这种学习活动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及创新思维习惯。

(二)课堂讨论活动

讨论是政治课常用的学生自主学习活动,是一种最有利于师生间及生生间情感沟通、信息交流的活动形式。它可以消除学生的紧张情绪,使更多的学生动脑动口,始终处于主体地位。这既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竞争意识和交往能力,还有利于学生间取长补短,开阔视野,理清一些模糊认识。

要使讨论式教学取得较好的效果,教师要精心设计、选择讨论的内容,并灵活设计讨论的方式。如同桌共议、小组讨论、全班发言等。讨论中,教师要适时介人,给予必要的引导、辅导。

(三)小型辩论活动

课前教师要结合教学内容巧妙设计辩题,在课堂上选择恰当的时机组织学生展开辩论。通过辩论,不仅能加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促进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运用,还可以促进学生学习、思考、明理,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竞争意识和思维的深刻性、敏捷性。如开设一些政治方面的辩论会,并通过辩论达成“在社会主义国家二者密切联系,各司其职,缺一不可的”共识。

(四)角色体验活动

结合教学内容组织学生编排小节目,让学生或检验现实社会生活,或体验某个典型角色,使其通过身临其境获得真实感受和内心体验,这既有利于学生形成正确认识,陶冶情操,并转化为行动,又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和创新能力。

个体经济的含义范文第2篇

能力目标:培养全面系统地看问题,正确认识现实生活中的收入分配差距,提高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

情感态度目标:使学生感受到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分配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和社会生产的发展。

教学重点、难点:1、按劳分配是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的主体。

2、其他分配方式的理解。

教学过程:

教师出示课件,“切好的蛋糕”图片,指出如果我们把社会财富比作一块蛋糕,那么,把蛋糕做大固然重要,切分蛋糕同样重要。因为分配好才可以最大限度的激发出人的积极性。我国的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那我国的分配制度是什么?

学生:按劳分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教师出示课件,以“老赵一家人收入”为背景,“赵某一家五口人,赵某承包的责任田每年收入很多;赵某的妻子在马路边开了间小店,纳税后也有不少收入;赵某的儿子在某国有公司上班,每月除工资、奖金和津贴外,还通过炒股赚了不少钱;赵某的女儿在外资企业上班,每月工资6000 元,同时利用双休日为一家私企当技术顾问,报酬是每月1500元;赵某的老母亲则把县城的一间祖屋出租,每月有300元的收入”。学生看并简要记一些关键词。教师提出要求,自主学习并合作探究:分析赵某一家的收入分别来自何种分配方式。在自主学习时间,教师课巡回学生中间,帮助答疑解惑。这个过程中,学生不太能够理解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含义。教师趁机解惑:生产要素指的是参与分配的劳动、土地、资本、技术、管理、信息、技术等,从这些要素中获得的分配收入。学生继续讨论赵某儿子、女儿、老母亲的不同形式收入。10分钟后,学生心中都有了答案,开始逐一确认。

第一组学生:赵某本人承包责任田是属于按劳分配收入。

教师:大家同不同意这种认识?

甲同学:赵某承包责任田是利用土地要素得来的收入,是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乙同学:赵某是按个体劳动成果分配得的收入,因为赵某是独立从事生产经营获得。

其他同学都开始陷入思考中,有所动摇和不解了。

教师:赵某的分配收入属于按劳分配!为什么呢?(这时教师可以板书按劳分配四个字,为后面总结做准备)按劳分配的前提是公有制,物质基础是生产力水平,直接原因是劳动的性质和特点。赵某承包的责任田是属于公有还是私有?

学生:是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经济范畴。

教师:目前的生产力水平和劳动性质、特点决定了我们不能平均分配,也不能按需分配。根据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可以激励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体现了劳动者平等分配的社会地位。

第二组学生:赵某妻子的小店属于个体经济,所以属于按个体劳动者劳动成果分配。其他同学都表示认同。

教师:对。国家是保护合法的个体劳动收入,个体经营者既是劳动者,也是投资者,他们不仅要付出劳动,还要承担经营风险。(板书个体劳动成果分配)

第三组学生:赵某儿子属于按劳分配收入。

教师:赵某儿子有两份收入,要看清楚哦!

甲同学:国有公司上班的工资、奖金和津贴属于按劳分配。乙同学:炒股是按个体劳动成果分配。

教师:大家同意国有公司上班收入属于按劳分配吗?学生:同意!(齐声)

教师:同意炒股属于个体劳动成果分配收入吗?学生:同意!不同意!(教室里出现了混杂的声音)

教师:大家可以回想个体经济的含义,它是以手工劳动为主,具有规模小,投资少,设备简单,经营灵活等特点。而炒股属于按生产要素里的资本要素分配得来的收入。

第四组学生:赵某母亲出租房屋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

教师:按生产要素哪一种?学生:是用房屋得来的收入。

教师:房屋依附于土地上,所以是生产要素里的土地要素。

第五组学生:赵某女儿的收入有两份,都是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

教师:分别是生产要素的哪一种呢?学生:一个是技术要素,另一个不清楚。

教师:外企的私有制形式决定了赵某女儿的收入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生产要素的哪一种呢?学生:是用劳动得来的收入,是劳动力要素。

教师:同学们分析的很好,老赵一家分配收入多样化体现了我们国家对劳动、知识、人才创造的尊重,让它们竞相迸发,造福于人民。那么我们为什么采取这样的分配方式?

板书:公有制经济     决定      按劳分配

  多种所有制经济       决定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生产)                          (分配)

课后交流共享:现在自己家庭收入形式主要有哪些?以前爷爷奶奶辈的主要收入形式有哪些?这种变化给自己家庭生活带来哪些影响?

教学反思:

个体经济的含义范文第3篇

摘要:文章简要评论了对“股份制是公有制实现形式”这一命题的几点认识,并在评论中阐明了作者的观点。

中图分类号: F421.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一命题,是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进一步深化,丰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允许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理论的内涵。围绕这一命题,人们存在各种认识。本文予以简要的评论。

一、公有制和股份制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这一认识似乎顺理成章,是这一命题的题中应有含义,即认为公有制是内在的东西,股份制是外在性的,实行股份制就是在公有制的范围和框架内对公有制进行改革和完善。笔者认为,公有制和股份制的关系应看成目的和手段的关系更为确切和符合实际。股份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并发生起来的资产组织、运营、管理的一系列规范的总称,通过这种手段,达到国有、集体等公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结果,这是实行股份制的宗旨所在。公有制和股份制还应看成一种相互交叉的关系,它们实际上处于同一个层次上,公有制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其相对应的范畴是私有制;同样,股份制也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其对应的范畴是以个人或家庭这样的自然人为财产主体的企业组织和运行方式,公有制并非都采取股份制,公有制采取股份制,目前仅此是部分企业,尤其是由于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范围仅限于相互之间的法律限制(“公司法”第12条),这种情况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可能改变。股份制是不是公有性质,要看其股权结构或控股状态,它可以是公有性质,也可以是私有性质,还可以是混合性质的。

二、股份制仍然在经营层面兜圈子。有人认为,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26年,从扩权让利、利改税、推行承包制再到目前的股份制改革,都停留在表面上,没有伤筋动骨,切中要害。这种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也有失偏颇,其实,纯而又纯的外在改革是根本不存在的,就拿扩权让利、利改税来说,也绝不仅仅是分配关系的调整,马克思早就说过,分配关系仅是生产关系的一面而已。这种调整多多少少会触动更多深层次的经营方式和所有关系。而且这种改革方式也是和我国经济改革初期经多次讨论和争议得出的“渐进式”改革思路相吻合的。企图将国有企业几十年积重难返的问题,通过“一揽子”改革加以解决是不切实际的。

三、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问题是明晰产权。这种认识是上述观点进一步的说法和诠释。有人认为,讲“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其着眼点仍然不在对所有制、对产权的改革上,焦点仍集中在经营层次的“外在形式”上,要解决国有企业的痼疾,要对所有制、产权动手术,“改到深处是产权”成了国企改革中的流行语,似乎不谈明晰产权就不是改革,至少不是真正的改革。但在改革的实际操作中,人们很快发现,明晰产权实际上是一件非常辣手的事。甚至可以说是一件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事,这个过程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无中生有”的过程,至少说是一种“乱中生有”的过程。因为过去企业都姓公,而且这种公有权是在企业之外,由各类行政机构分割拥有的,加上各种政策、环境以及历史陈账的影响,产权确认实在是政府、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头疼事,国有企业的出售价格一般是以净资产价值为基础确定的。即经营性资产减去实际负债。但实际价格的确定却是政府部门和出让企业(购买企业)讨价默契的结果,对政府而言,是为了“我拿企业换明天”;对企业而言,一般是面临破产或已经破产,不得不改。

四、明晰产权就是将产权界定到个人。这种认识被看成是对产权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回答了产权的人格化中的人究竟指的是什么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所以有人认为这是触及到了产权改革中最敏感的神经,甚至有人直截了当地说,不将产权界定到个人,就不能实现产权明晰,当然,这是就出资者所有权或终极所有权而言的。试想,如果通过股份制将产权完全量化到个人,那么很自然地股份制就仅变成了私有制的实现形式了,根本谈不上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了。而且,将产权完全落实到个人,这也恰恰不是产权制度的进步,而是产权制度的倒退,历史上广泛存在的私营、个体企业以及合伙制企业就是很明显的私人产权。尽管如此,在“纯而又纯”的私人企业中,也还存在共同共有的产权成份,不然的话,企业的运行和发展就变得不可能。所以,产权明晰或人格化,不仅是指界定到个人,而且也包括明确到法人和其他组织,关键是要将产权主体由企业之外的分割所有变成企业内部的以产权为纽带的股权所有,有个人、有组织对企业资产负责,保证其运行有效,否则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股份制就是公有制。很长时间以来,人们一提股份制,就把它作为私有制的孪生产物,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时候,理论界也有人提出股份制是不是可以姓“公”的问题,但由于当时的改革环境和人们认识水平的限制,对股份制采取回避和否定的倾向占了上风。所以,股份制没有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形式成了历史的必然。现在,人们的认识在不经意间又走向了另一极,又把股份制和公有制相联系,划等号,甚至认为国企改革可以“一股就灵”,“一股作气”。有人明确提出私营、个体经济家族式经营的种种弊端决定了其早晚要进行股份制改革。从这一认识出发,私营、个体经济也变成公有制的了,私营、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的论断就显得有些多余了。

个体经济的含义范文第4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经济法;作用

在国家的发展进程中,经济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保证,是国民社会关系中的一个重要领域。中国对于经济的发展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就摆在重要的战略地位。为了更好地对经济发展进行规范和引导,国家制定了相关的经济法律体系。中国的经济法是中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法律保障,对于中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变革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虽然中国的经济法起步较晚,但是,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实践过程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进步,逐步的形成了一整天比较完备的经济法律体系,对于中国更进一步的改革开放,对于中国的市场经济市场完善都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市场经济内涵及意义

1.市场经济的概念。市场经济是与计划经济相对于的一个词语,其含义是在资源配置中市场发挥其主导作用,对经济范围内的各个活动主体的关系进行市场的调节,使得这些关系能够相互明晰权责,有序运行。市场经济与自由经济是一个含义,市场经济依据市场执法活动,依照价格的运动汇率为依托,对市场上的经济资源进行合理的调节和配置,最大化地利用资源。2.市场经济的意义。市场经济是多元化主体的经济,市场经济是市场供求多方的经济调节资源配置形式,涉及交易双方的资源、权利、义务等,通过市场经济的运作形式,使得多元化主体之间能够明晰产权,进行有序交易。市场经济能高效率的配置资源。他有别于以往的传统的计划经济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配置资源,导致了资源的分配低效率。通过市场的配置,能够实现资源的高效率配置,最大化地利用现有资源。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的经济形式。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通过价格围绕价值的上下波动来对经济关系进行调节,各个生产厂商之间进行公平的产品质量、价格和服务之间的公平竞争,能够促进产业的发展和创新,优胜劣汰使得企业越做越强。

二、经济法的内涵

经济法是经济领域内的法律体系,国家从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来调节人们社会生活中经济领域的行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都与人们的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就不能有相应的上层建筑。经济法的产生对经济的运行性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1.经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众所周知,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改革的进程中市场机制不完善,出现了许多的混乱现象。经济法的出现有效地对市场经济的缺陷进行了弥补,使得二者相互促进。经济法是国家的经济调控,是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下进行的不违背市场规律的调控。使得生产厂商和商家的自主经营权利得到合法保障和消费者的权益得到经济法率的保障。而传统的计划经济虽然同样也是国家宏观调控层面,但是它不承认市场规律,只承认国家对资源的主导配置,企业的经营自主要国家分配产量名额等。2.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经济法的调控范围是人们生活的经济关系,他是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调节。经济关系在内容上十分复杂,可以大致分为生产、分配、交换等关系。经济法并不是对这些经济活动的全部进行调节,而只是对其中的某些地方进行宏观经济调节。其前提还是要遵循市场经济的主导调节机制,不能违背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经济法的调节范围可能有所出入,但是总的来说经济法调节主要是针对市场失灵的部分进行规范。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作用

1.对市场经济进行规范和引导。经济法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个国家的经济运行体系,一定是要注重市场的整体秩序,不能出现大的混乱不堪的情况,否则就会对国家的稳定发展大局造成不利的影响。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经济法的出现有力地保障了我国的新兴市场经济秩序。经济法是依据当时的实际经济发展现状而指定的法律条文,主要来防止市场中可能真实出现的一些市场风险。如果不通过经济法的形式对此类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就会产生十分严重的后果。对经济的运行进行自由引导的同时又要加以控制,需要经济法进行调节。通过法律进行约束经济,禁止一些非法的干扰市场秩序的不正当交易,严格处置违法行为,对于稳固新兴的市场经济体制有重要作用,为我国三十多年的经济稳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开端和基础。2.调节经济活动实现公平市场竞争。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现状可以发现,市场经济观念的影响导致越来越多的人更加注重自身的经济利益,对于道德等其他方面的轻视,直接导致了许多的经济犯罪、不正当交易等恶劣现在的发生。经济法是法律的一部分,具有法律的权威,通过这种形式,对某些不正当的经济行为给予严厉的打击,规范不法商人的经济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经过一些严厉的法律制裁之后,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的秩序,塑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所以,经济法对于市场经济活动的调节约束,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环境。3.约束政府调控范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会从宏观大局出发,对一些经济行为进行行政性干预和指导,来控制经济中出现的一些不和谐现象。然而出发点是好的,但是随着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导致了政府过多地干预经济,超出了政府的管辖范围,对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起到了抑制的作用,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那么如何既要保持对经济的宏观把控,又要防止政府过多的干预经济呢?经济法的出现给出了答案。通过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以经济法律条文的形式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控,消除了政府干预过多的不利因素。这样,能够把政府的干预控制在原有的范围之内,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政府与经济行为的过多纠缠容易引发一系列腐败问题,把政治权利与经济资源分开来是继续解决的问题,政府可以宏观指导经济,但是不能过多地分配经济资源,把权力与经济进行权钱交易,经济法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一定的解决方案。通过法律的形式干预经济,把行政命令与经济利益直接分割开来。约束了政府的调控范围,有利益市场经济发展。4.促进市场经济交易的信息互通。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信息化的深入,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也实现了信息化的变革。在现代的市场交易中,经济活动主体需要进行信息的交互,来实现快速成交,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为企业获取更多的经济价值。由此可知,信息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影响因素,尤其是进入信息化社会,信息的作用更加的突出。而想要推动信息的互通,就需要在法律层面的支持,经济法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信息互通的实现。而如果仅仅依靠市场来完成信息的互通,这是很难实现的,因为市场的逐利特性,追求个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但是市场并不是单纯的个体交易,市场经济的范围是十分复杂和广泛的。基于这样的实际情况,为了促进信息互通互联,就需要经济法的参与来完成这个目标。在经济法的帮助下,不仅可以对市场秩序进行规范,维护市场公平,还可以实现市场的信息互通,实现市场的信息交互。结束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经济法产生的前提,中国的经济总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促进了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同时,经济法又反过来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了市场秩序,维护了社会公平有序交易。在一个国家的发展进程中,经济基础是国家向前进步发展的重要前提,经济法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下,逐步完善进步,适应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对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任由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而不加以约束,就会产生不可预知的后果。我国的经济法律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逐步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

作者:李悦宁 李柏龙 宋清宇 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个体经济的含义范文第5篇

经济法是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垄断的背景下,由于市场调节机制缺陷的日益明显,市场失灵现象迭出而产生的,它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的产物。美国法学家庞德说:“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或近代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1]经济法价值的定位问题是经济全球化时代经济法立法、司法所亟待解决的一个全新课题。本文试图从我国经济法学基本理论出发,分析和论证经济法价值的定位,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应定位于“效益———公正”,社会整体效益兼顾社会总体公正是经济法价值的脉络。

一、价值——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

价值,本是一个经济学概念,马克思认为,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然而其应用范畴已超出了它的原有领域。一直以来,“价值”一词都在一种很宽泛而又很模糊不清的意义上被学者们所使用着。现在看来比较大众化的观点是客体对主体的满足程度,它反映了客体呈现给主体的客观属性,包含了主体对客体的评价。价值的前提是人的需要,没有人的需要,价值就不可能得以体现,就没有价值问题。

法律价值是法律对社会主体的需要和利益的满足,即法律社会主体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和意义。有学者给法的价值这样定义: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笔者对这种定义不敢苟同,但认为有其可取性,因为它突出了法存在的根本要义。从法理学来讲,法的价值,是关于法的目标、理想或主要功能作用的抽象,是法律科学的基本范畴之一。法律价值是一个动态的社会历史范畴,同时又是一个多层次、多元的体系。平等、公平、正义、安全秩序和效益等都是法律的价值目标。在所有这些价值目标中,效益与公正(即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的地位。经济效益是效益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体现,它反映了一个社会的生产力状况,决定了一个社会现代化程度的高低。社会公正反映了社会评价水平的发展状况和民众利益的满足程度的高低,它同样是判定社会现代化水平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经济法的价值又是什么?学者们见仁见智。归结起来主要有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即,“效率说”与“公平说”。“效率说”认为经济法应以社会本位为其原则,将个体的个别行为放在整个经济运行和效率中考察和评价,从保证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总体利益和效益需要去分配权利义务,构筑行为模式,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就是实现对社会经济运行总体利益和效益的保护[2].“公平说”认为经济法应以社会公平作为其主导价值,社会公平应涵盖的内容包括竞争公平、分配公平以及根据不同主体具体情况对权利义务作体现差别的分配[3].针对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认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并没有完整具体而又科学地阐明经济法价值的真正内涵。经济法价值的特殊性是由经济法在法体系中的特殊本质属性决定的。经济法在法体系中的调整任务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是经济性的,其价值亦重在经济性;同时经济法是适应经济和市场社会化的迫切要求,为解决社会化引起的矛盾和冲突而应运而生的。所以经济法又是社会性之法,经济法的价值关注社会性。经济性和社会性是经济法价值的突出属性。社会整体效益兼顾社会总体公正就构成了经济法价值链的中心环节。

毫无疑问,每一理智的交易主体在进行的各种经济活动中,都不可能不考虑效率,但是,交易主体进行交易以及政府干预经济的价值取向并不能等同于规范这些行为的法律的价值取向。在法律领域,普通的效率取向应视为法律规制的原因,而不能视为法律规制的目的。对经济合理性的追求必须考虑社会政治、伦理、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社会信仰等各方面的承受力及它们之间的和谐度,而不能单纯以经济的合理性即效率作为其主导价值。社会公平包括诸多方面,但并不是每一种公平都是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如分配公平。更何况在经济法的诸多价值中,不同时期和不同条件下,经济法的价值是有不同侧重的。认为社会公平是经济法的唯一价值追求不免有失偏颇。所以,我们认为经济法价值是以社会本质为基本价值取向,从确保社会经济运行的社会整体效益并兼顾社会总体公正需要去分配权力和义务,构筑经济行为模式,实现社会总体效益的提高和利益分配的总体平衡。

加强对经济法价值的定位研究是适应WTO基本法律规则的客观需要。加入WTO,意味着我国的政府体制、企业体制与经济运行机制的全面转轨。我国必须加快国内经济、政治改革的进程,重新调整国家与企业、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尽快使我国的经济运行体制与规则与WTO规则为代表的市场经济体制与规则相适应、相衔接。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是,根据“逐步开放中国市场”和“按国际经济规则办事”的承诺,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主流,真正与国际经济规则接轨。加入WTO既是一个世界性的经济问题,同时又是一个国际性的法律问题。就法律角度而言,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不等于法律全球化,因为各国的立法毕竟属于国家行为,所谓建立“世界法”的设想是不现实的;但是,另一方面,WTO规则及其他国际条约深刻地影响到各国的法律,现在仅仅站在本国平面考虑法律制度的架构(特别是经济方面的法制)远远不能适应历史发展的潮流。我们应当立足“国”情,顺应“世”情,改进和完善中国的经济法律制度。要瞄准国际通行规则和先进标准,逐步修订或者制定有关经济法律。为此,在现时代的经济法的立法中,将经济法的价值定位于社会整体效益与社会总体公正是合乎WTO基本法律精神,实现经济立法的国际接轨的客观要求。

二、经济法的主导价值:社会整体效益

1.社会整体效益与经济法的自然链结

所谓效益的整体性,是指法律把个别主体行为的评价视角从行为主体延展到整个社会。换言之,即将个别主体行为置于整个社会利益中加以认识而得到的肯定的评价。在传统的私有权神圣的法律理念的支配下,法律对个别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派生的行为保护过于宽泛,以至于较少考虑个别主体的外部性,亦不理会个别主体损害资源的财产权滥用行为。然而,在社会整体利益至上的情况下,这些个别主体行为则被法律给予否定评价,受到限制或被纠正。在前一种情况下,就个别主体而言,也往往是有效益的,但整个社会则可能出现效益下降的趋势。在后一种情况下,个体效益虽受到了遏制,但社会整体效益却在上升。

社会整体效益为价值取向是经济法自身的要求。不过对“社会整体效益”在界定上存在着分差,即,其中的社会整体是本国范围或是指的是全人类。但是如果将“整体效益”局限于一国的范围之内,将其视为一国利益是比较狭隘的。目前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现实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都要求其价值追求突破国界,由追求一国之整体利益发展为全球全人类的整体利益。诚然,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发生效力的范围是有地域的局限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只能追求一国之利益,只能追求统治者的利益。世界各国虽然都有自己的国情,但也有许多共性的东西,它们也面临许多全球性的课题亟待解决。因此,经济法必须把追求一国之整体利益与追求全球整体利益、全人类整体利益结合起来,从而实现与国际接轨。

经济法是构筑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而市场经济的最高原则就是效益的最优化,即经济的最大量增长,社会财富的最大值增加,因此经济法最主要的价值目标就是效益,经济法注重效益价值目标的追求。但是,这里的“效益”只具有总体意义,而不具有个体意义。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运行进行干预和调控、规制和管理的法律。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经济法体系的完善。为此,经济法价值的定位就成为重中之重。社会整体效益优先必成为经济法的主导价值。

首先,经济法作为国家经济调节之法,它为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了保障。经济法律规则的无障碍运行体现了效益的存在。这是因为:(1)法律的内在本质中体现着对效益的追求。法律的价值目标之一是建立良好的秩序,良好的秩序必然带来效益。经济法是经济和市场社会化的产物,是为克服市场障碍与缺陷,调整国家合理干预经济而产生,就是要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运行秩序。我们知道,在良好的秩序状态下,不同主体对利益的追求各自遵循一定的规则,偶然性和不可预测因素被排斥,社会达到整体的和谐一致,从而易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效益。反之,无序状态必然导致低效益。效益是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讲求效益是进步社会的最起码要求。(2)法律所确立的规范体系为实现效益奠定了客观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的经济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其全部经济活动旨在实现效益,而对效益的追求导致了不正当的竞争、垄断等非效益现象的发生。为了保证效益的实现,就必须把对效益的追求融入经济法律规范当中。正是由于法律规范的强制约束力,才使不同经济主体对效益的追求有序化,从而实现效益,也就实现了经济法价值。(3)法律的目的、作用中蕴含着效益。人们创设法律不为别的,为的只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社会的整体利益。法律不能仅是公平有序地分“蛋糕”,而且要求能够促进“蛋糕”的生产,使人们能分得更多的“蛋糕”。边沁曾指出:“法律不能命令个人寻求富裕,它们所能做的只是创造条件以刺激人们去努力占有更多的财富。”[4]经济法是为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服务,确认最有效益的经济运行模式,确保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有力地激起各经济主体提高经济效益,创造更多财富的愿望,并为经济效益的提高扫清了障碍。任何社会制度下,人们都追求社会财富的极大丰富。而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提高经济效益,效益作为法律的价值目标,体现了人类社会前进的历史大趋势,反映了人们创设法律的初衷。

市场经济社会是高效运转的社会,对法律的维护尤其是对经济法律的维护更需要现代化的物质手段。效益,从最根本的意义上来讲,体现了社会宏观模式中的利益追求,它与创设法律的初衷是相吻合的。经济法创设的初衷就是通过规制政府干预经济克服和弥补市场调节机制的失灵,营造高效的社会经济运行机制。高效的社会运行机制下,社会主体的需要和利益可以多层次地得到很好的满足,法律的规范与制约作用也就自然而然地实现了。

2.社会整体效益有别于个体效益

人们曾经认为个体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是一致的,个体效益的最大实现就可促进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这种思想的代表人物是亚当·斯密和边沁。传统民商法的个人本位和意思自治即基于这种理论而来。其价值取向是充分保证个体效益的实现,而对社会整体效益的维护则是间接的,它主要是通过调整个体效益之间的冲突来实现个体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的平衡。这在市场经济初期是行之有效的。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垄断的出现,个体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的矛盾日渐尖锐,个体效益的最大实现有时是以牺牲社会整体效益为代价的。面对市场失灵,传统民商法作了一些修正。但由于民法规范多是任意性规范,其调整方法的自治性及个人本位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它难以实现社会整体效益,于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便应运而生了。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效益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以补充民商法之不足。经济法的社会整体效益取向与民法的个体效益价值取向是不同的。

第一,经济法把对经济主体行为的评价视角从自身延展到整个社会,也就是说,经济主体追求效益的行为,必须置于社会整体效益之中来认识和评价。只有符合社会整体效益的行为,才能得到肯定。比如,根据经济法,垄断阻碍科技进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然而依民商法看来,一个经济主体走向垄断的每一步,都是在个体效益最大化驱动下合理又合法的行为。对于社会整体效益的损害,民商法的“无形之手”表现出了无能为力。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视角对垄断作了否定,以“有形之手”限制垄断。需要指出的是,经济法以社会整体效益为重,但并非把此目标绝对化,甚至像计划经济体制下以社会利益或国家利益涵盖一切,扼杀牺牲经济个体效益。经济法和民法共同调整市场经济,意味着社会整体效益与个体效益是可以妥协和折衷的。为了社会整体效益,个体效益是应该被限制或否定的。但是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社会整体效益都重要得绝对优于个体效益,只有个体效益在危及社会整体效益时才可以适用“社会整体效益优于个体效益”的原则。

第二,经济法从社会整体效益的需要出发,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主要是通过经济法的一些强制性规范来规制经济生活,重新确立经济主体的行为模式,界定经济个体活动领域和行为方向。经济法借助法律机制的调整作用,把社会经济运行的整体效益目标寓于经济主体的个别活动中,使经济主体在选择自身活动内容或方式时,充分注意到个体目标与社会目标保持相互衔接的要求。这种衔接水平越高,就越能得到法律的肯定与保护,经济主体的个体效益也就越高。经济法的这种调整机制,使得经济主体原先一味追求个体效益的行为,尽可能地与社会整体效益目标保持协调一致,结果是两者都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发展。需要指出的是,政府通过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直接管理,应遵循“适当干预”的原则,即这种介入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内。

3.经济法价值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

社会效益最大化对作为经济的终极性价值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成立的。即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整体效益,并将其作为自己最直接的追求。不过,对经济法价值的这一定位,并没有否认其他法律部门对社会利益的追求。事实上,法律的实质就是安排各种利益的制度。但是,不同时期不同利益需求,造就了不同的法律部门,并决定了其特有的调整手段和方法。对个体利益的保护需求产生了以自由协调为主要调整方式的民商法,对国家利益的需求产生了以命令——服从为主要模式的行政法。而经济法保护的是整体上的社会效益。另外,直接追求社会效益,是经济法价值的独到之处。同样,我们并不是说其他法律忽视了社会的最大效益,而在于说明各个法律部门的直接的着眼点不一样。比如刑法它最直接的追求是恢复社会正义,在它的这个追求之下当然是有助于社会效益的;比如行政法、民商法,它们在实现各自的价值的时候也是有利于社会效益的。大多数的法学家已经认可经济效益是法尤其是经济法的价值之一,但是当我们将效益作为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来考察时,就必须认识到我们所探讨的效益观点是一种社会效益观。社会效益相对于经济效益而言,其内涵更为深刻与广泛。经济效益通过成本———收益分析而反映出来,而经济法的效益观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在于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利益以及人文等众多因素的优化与发展。微观的和经济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之一。

4.社会整体效益:经济法的主导价值

随着20世纪六、七十年代对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兴起,使效益开始作为一种价值目标导入法律———导入法律意识、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效益目标的出现,给传统的法律价值目标带来强有力的冲击,并有可能取代正义或公平在某一部门法律中成为主导地位的价值,即效率居先。因此,效益或公平哪一个居于主导地位并非恒定不变,其取决于一定历史时期内某一部门法律所应发挥的特定功能。效益成为法律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为我们探讨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提供了理论前提,使我们可以摆脱传统法哲学思维的桎梏,将视点置放于效益与公平之双重目标及其相互比较上。毋庸讳言,效益和公平的统一是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所有法律追求的目标,然而,许多情况下追求两者统一往往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这就要求经济法在整体上要有所侧重,即确立经济法的主导价值。效益无疑要成为经济法的主导价值,是经济法价值的基石。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存在着传统民商法无力解决的诸如交易成本过巨、市场失效、外部不经济等问题,使得市场运行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因而要求国家行使其调控和规制经济的职能,以减少交易费用,克服市场失灵。现代市场经济因此成为宏观调控和市场微观调节的有机结合,是社会化商品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一般方式。这种思想最初是以经济政策表现出来的,但由于经济政策缺乏强制执行力,故最终必然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以弥补民商法之不足,于是,一个与以往法律部门都不同的新兴法律部门———经济法便应运而生了。因此,从经济法的诞生来看,纠正市场之不足,解决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无法实现市场的“帕累托效率”问题,一开始就是经济法所追求的主要目标。

笔者认为,效益的整体性是经济法区别于民商法的根本所在。民商法追求的价值目标虽也是效益,但截然不同的是,民商法追求和促进的效益是个体的、微观的。按照亚当·斯密之观点,个人追求会最终实现社会的整体效益,因此,民商法把基点定在个体效益上。然而,如前文所述,由于市场自身所固有的缺陷,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并不能实现整个社会的“帕累托最优”。

从经济法法律体系的构成来看,经济法主要由市场规制方面的法律规范和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规范两部分组织。市场规制法着力解决的是市场运行过程中对竞争的阻碍,例如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限制垄断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市场规制法的主要功能,其目的是促进竞争。而市场经济无疑是以竞争为核心的,竞争机制的健全与否从根本上关系着市场运行的效率之高低,因此,竞争机制既是效益机制,促进竞争即是促进市场运行的效率。同样,宏观调控法亦是旨在为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使市场主体有所遵循,减少内部和外部不经济带来的交易成本,协调个体的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从而使社会经济有序、有效地发展。

由上可见,经济法在当代的历史使命决定了经济法只能以效益作为追求的主导价值目标。

三、社会总体公正:经济法的保障性价值

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随后在西方各国广泛传播的经济分析法学,要求对各项法律制度进行严格的效益分析,认为只有带来最大效益的法律才是应该的。效益成为法律权利义务分配的惟一标准。它主张效益优先,公平居于次要地位,就容易将人们导向片面追求经济高速增长而牺牲公平的歧途,导致“有增长无发展”的恶果。故我们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定位还必须兼顾社会的总体公正,即公平和正义。

1.公平

公平是一个运用极为广泛而内涵极其复杂的概念,一般认为,公平有下列几种不同含义:其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社会成员政治和经济地位平等;其二是机会公平,即在竞争中“大家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其三是分配公平,即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分配正义,这是指每个人按自己付出的资源投入的大小获得相应的收益;其四是结果公平,是指社会成员个人收入分配结果的适度平等。现代经济法赋予公平以更丰富的含义,其内容包括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

作为经济法价值的公平应从两个层面上理解和把握。首先,经济公平指的是机会均等和规则公正。从这一点讲,公平和效益不是一对矛盾,而是公平决定效益,效益是公平的必然结果。因为公平的规则和合理的制度,可以使人们形成有效的预期,增加或减少各种投入,降低生产成本,带来规模效益。其次,从更深的层次讲,公平指收入分配公正。这是对收入分配的尺度标准而言的,即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如果收入分配不公平,投入生产要素多者不能获得较多利润,投入少者反倒获得较多利润,那么,劳动、技术、资本、土地就不可能被更多地投入,社会资源就不可能得到充分有效地配置。

经济法价值的内容是由价值主体的主观需要与客体的功能属性相互作用而决定的。对经济法价值内容的理论抽象应当从经济法产生的客观条件中去寻找。“经济法产生于国家不再任由纯粹司法保护自由竞争,而寻求通过法律规范以其社会学的运动法则来控制自由竞争的时候”[5].国家之所以不能任由纯粹司法保护自由竞争,在于自由竞争的任意发展导致了市场的失灵,市场的失灵使市场机制失去了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因而降低了经济运行的整体效率。所以,当不受限制的自由竞争导致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则惨遭破坏,进而影响经济发展的时候,国家必然要出面干预经济,为了用法律的方式控制国家的不当干预,经济法便产生了,很显然,经济法就是以追求经济公平为主导价值而出现的。

经济公平理论在经济法中的显现。公平理论集中体现在各个国家的市场规制法中,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为了调动市场主体行为的自由性,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美国形成了包括财产法、合同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法等一系列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1993年9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我国的反暴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得税法等,也自始至终贯穿着公平的理念。

经济法所追求的公平,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平。它强调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必须对全社会的经济发展而不只是对个别人的特定利益承担义务。在经济法看来,某个体经济行为即便并不造成特定的损害后果,但却对整个社会经济存在危害时,该行为就是不公平的。经济法规范依靠国家干预这种市场外因素的介入来矫正,用民法标准进行衡量也许是无可厚非的方式。所以,在经济法看来,经济巨人与经济侏儒之间起点的不公平是不合理的,经济法要运用市场外力量积极限制这种力量对比差异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经济法总是以个体经济活动与社会总体经济的对比效果为参照,来评价公平价值的实现。因此,经济法是以对社会公平的维护为其公平价值的核心,公平是经济法的宗旨性价值。而正义同样是经济法价值的宗旨。

2.正义

正义作为一种社会观念和社会准则,在社会意识中十分广泛而深刻,一直引导着法的发展。正义是法的先导。法的正义是通过分配权利、义务以确立正义。当然这种正义只是法律规范意义上的法的正义,而不是社会实在意义上的正义。法的正义是否能转化为社会现实,它既要取决于法所确认的正义本身的性质、内容,也取决于法的正义得以实现的条件、手段、方式、途径等。

在经济法中,正义的价值取向具体化为对正义的经济制度和经济结构的追求,亦即实质正义的追求。这种正义在于实现社会范围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正义观。国家通过对公平的竞争机制的引导和建立,及对处理被管理的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参与及调控,形成社会经济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合理的相互制约的关系,既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又保障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平,从而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

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目标之一,历来为人们所向往。实现社会正义是千百年来人们孜孜以求的美好愿望。尤其是当代西方新价值论法学的代表人罗尔斯的《正义论》问世以后,他“主张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6].对正义问题的关注更是成为焦点所在。其实,正义与效益之间也存在矛盾。效益以利己性倾向为动因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关注的是个体利益,正义则呼吁人们从只顾自己利益的私欲中解放出来,关注他人和群体的利益,二者从不同的出发点作用于同一对象,自然会产生矛盾。正义要求给人更多的自由,但人们对自由享受是以消费现有社会资源为代价的。人们享受的自由愈多,可供作为生产成本的社会资源就越少,创造出来的社会财富也因之减少。人们都渴求自己的重大利益和需要能受到坚强的保护,都希望用安全感来消除内心的恐惧,然而过于安全会抑制或妨碍人类社会的发展。一个待遇优厚的失业保障福利制度会使人们感到生活有保障,可是这个福利制度会降低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失业者的就业积极性,阻碍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一个案子四审终审无疑比两审终审更令当事人感到安全可靠,可这是以牺牲法院的办案效率和当事人的人力物力为代价的。相反,重效益人们所享受的自由和安全程度将降低,正义和效益是相互制约的,既然正义和效益是一对矛盾,就不能只是彼此对立,还会有彼此统一。一个不讲求效益的社会不是一个正义的社会,因为它失去了实施正义的物质基础,没有可使用的物质力量来发展甚至维护人们的自由和安全。一个不正义的社会也不可能是一个发展的社会,因为它会产生两极分化,加剧社会矛盾,使社会陷入停滞、崩溃的状态。所以,法律保护正义虽然抑制了一定的效益,但这是为了实现更大的效益;法律保护效益虽然牺牲了一定的正义,但这是为了实现更大的正义。

正义和效益是法律价值目标中两个相辅相成、不可分离的要素。法律中所凝结的安全和秩序要素为效益的实现奠定了基础,法律中所凝结的平等要素体现了效益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而法律中所凝结的正义要素则起到了保障效益实现的作用。正义保证社会的稳定,效益推动社会的发展,而安全和秩序则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保障服务。因此,法律所追求的效益应当是安全、秩序、平等和正义的和谐统一,正义体现出经济法价值的宗旨。

四、结束语

经济法作为政府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的法,从经济角度而言,以社会整体效益为目标;从法律角度而言,以公平为宗旨,兼顾社会整体效益与公平,实现两者的统一。对经济法价值的认识,其实也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论辩、试错、纠偏的过程。但是,在经济法中是否真的存在我们在上面讨论的种种价值,我们是否可以找到这些价值存在的“价值证据”,其效力如同证明电磁存在的“观察证据”那样令人确信无疑?法律价值的选择具有辩证历史性,法律价值的具体内容彼此有互补和依存性,价值体系本身的位阶又不是凝固的,而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法律运转环节或不同的环境条件下会相应地做出各异的价值选择与组合。因此,对经济法价值的认识也不应该是凝固的。因此,经济法作为政府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的法,从经济角度而言,以社会整体效益为目标;从法律角度而言,以公平为宗旨,兼顾社会整体效益与公平,实现两者的统一。

注释:

[1]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中译本,第55页。

[2]李中圣:《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载《吉林大学学报》(社科版)1994年第1期。

[3]鲁篱:《经济法价值初论》载《现代法学》1994年第4期。

[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