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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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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概述

税收制度概述范文第1篇

一、生态税收制度概述

(一)基本概念

基于生态效益的税收制度在目前仍没有具体规定出一种公认的特定的叫法。本文将从广义与狭义两方面来对生态税进行阐述。生态税又常被称作环境税收。环境税收大体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为达到特定的保护环境的政策目标而推行的税收,比如排污税;另一种是出于保护环境及自然资源的立场推行的税收,比如能源税。广义的生态税是指所有的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有关的税收,而狭义的生态税则与环境税相差不大。本文所研究的基于生态效益的税收制度主要是从广义概念中的生态税出发,将其与生态系统的特性相结合,对我国的生态税收制度作出调整。并且在研究中以生态系统与税收制度都处于一个封闭的环境为假设条件。以下对生态系统的两方面特性作出进一步阐释。首先,生态系统在物质转换循环过程中具有自持性。生态系统在各个生物群的活动中,实现自身的能量循环。同时在循环的过程中,总会出现某些物质在某一时段处于滞留的状态。处于滞留状态的物质可以称作“库”,而对应的税收制度中也会由于经济活动的循环产生与之类似的“税收库”。税收体制中的“生态循环”就是依靠价值在税收库中滞留产生的影响来维持的。其次,生态系统能够进行自我调节。即在遭到外界侵扰时,生态系统可以通过自身内部调节来再次构成稳定状态。税收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同样会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干扰,而通过不同税种之间的灵活互补,进而达到一种平衡的状态。通过以上对生态系统特性的分析,创新生态税收制度可以将生态系统的运行机制作为理论依据,建立起科学、完善的生态税收体系。

(二)理论基础

生态税收制度的理论基础基本围绕公共物品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两个方面展开。公共物品具备非竞争和非排他两大特征,因而消费者在使用公共物品时不会产生成本。自然资源作为公共物品的一种,取得自然资源时同样也没有成本产生,所以人们为了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争相开采自然资源。对于公共物品带来的环境破坏问题,目前多数学者主张通过界定产权来解决。外部性指的是不通过市场价格机制表现出来的对某经济主体造成的负面的影响。这种外部性影响会使企业的总成本中存在一部分无需支付的社会成本,企业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就会尽可能多地增加社会成本,降低私人成本的比重,进而造成了市场机制发挥失灵。经济学家庇古认识到了外部性问题必须要通过使用国家税收政策来解决,并提到了“外部成本内在化”的理论,进一步提出了通过征收环境污染税,来减少企业对资源的无节制开采并减轻环境污染程度。

(三)生态税收制度创新的必要性

首先,对生态税收制度模式进行创新有利于体现“公平性原则”,进而使企业遵守市场竞争法则,带动经济的健康发展。传统的生态税收制度存在一些漏洞,就会给某些不法企业通过破坏环境来进行恶意竞争的机会。因而有必要对生态税收制度作出进一步整改,规范其实际操作并加大执法部门的监督力度。另外,如果不完善对企业征收的环境税收制度,就会将造成污染的治理成本分摊到所有的消费者的税款中,这既不利于公平性原则的落实,也不利于企业间公平竞争。实行生态税收制度可以将治理企业所造成的污染成本内在化,从而使各企业所获取的利润更加公平。生态税的征收不但可以迫使企业减少污染排放量,使用清洁能源进行生产,还能增加对环保事业的资金投入,从而来扶持污染治理企业以及环保技术研发企业的发展。

二、生态税收制度模式创新基本途径

(一)增设生态专项税种

在开设专项环境税过程中,对自然资源的征税标准进行了更加具体地规定,具有更强的可行性。同时专项税可以更好地将公平性原则融入到环境税收制度中。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仍以环境保护税为主,要加强生态税收制度的整改就必须要加快制定专项环境税收制度,改变旧有的生态税收征收模式。比如,我国现有的大气污染税就是对工厂所排放的空气污染物进行税费征收的税种。其中对空气污染物中的二氧化硫可以单独设立一种专项税。我国对二氧化硫的排放已经开设了征收排污费用的试点,开设二氧化硫专项税将进一步规范我国对二氧化硫收费的制度标准。另外,对于一些排放有害气体的燃料征收碳税。例如,瑞典实行的特殊能源税就是在对某些排放二氧化碳及二氧化硫的燃料征收资源税之后,再进行碳税的征收。征收碳税能够有效遏制有害气体尤其是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对碳税的征收办法可以通过设立试点,定期排查,逐步推广的方式逐步实行。其次,还有水污染税、垃圾税等税种,在征收过程中可以根据排放主体制定不同的税收标准。对于一些资源消耗量大的企业进行从量征收,而对于个人就要划分单位来适当征收。总体来说,对于环境专项税的实行并不是短期内可以完成的,要依据我国的税收制度以及污染程度来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分阶段进行的专项税实施规划方案。

(二)规划税收支出方案

税收支出主要是国家为达到具有社会效益的政策目标向赋有纳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提供的优惠政策。传统的税收支出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例如为了鼓励农业生产,政府将农药、化肥、农膜的税收标准放低,导致大量农药的肆意使用,给食品安全问题埋下了隐患,同时使土地的质量下降,造成土地污染。国家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对税收支出进行合理规划,并对传统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反思与改革,通过税收支出来增加环境资源保护事业的资金投入。例如对于噪音污染税的税收收入可以投资到飞机场、火车道等噪音污染严重的区域建设隔音带,来使附近居民的人身权利得到保障。另外,在征收污染税时,对于企业、工厂采买清洁能源设备进行税收减免,同时对清洁技术的开发提供税收优惠支持,以此来鼓励企业开发使用新能源,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其次,对于消费税的征收,要对消费者的低耗能消费行为进行税收优惠,以此来向消费者传输环保消费理念。此外取消增值税中对农药、农膜等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的税收减免政策,增强农民的环保意识。通过减免增值税鼓励污染治理企业的发展,为企业研发环保新型产品提供物质保障。

(三)完善生态税收优惠机制

首先,要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生态税收评估体系。目前我国对于环境税收优惠制度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评估标准,因而导致税收优惠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没有得到合理控制,致使税收优惠支出过多,在税收优惠的落实过程中又缺少监督,进而形成了税收优惠在各行业泛滥的现象。因此要加强对税收优惠的管理以及整改,对于骗取优惠税的不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根据成本效益的分析来整改优惠税的项目,执法部门应加强对税收优惠项目落实情况的监察力度。其次,完善相关的法律条例,增大执法力度。对于我国在税收优惠法律规定的散、乱、多等缺陷,应加快制定出独立的环境税收优惠政策法律条例,来对税收优惠的实施进行有效管理。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管理法规更改频繁,虽然能够充分保证法规的灵活性,却给政策的实施过程造成了不便。同时法规的不规范也给一部分不法分子提供了机会,导致税收优惠法规操作性不强。制定税收优惠法,不仅可以增强税收优惠落实过程中的公开性,还可以提高纳税人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了解程度,进而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可行性。最后,对征税形式进行整改。在原有征税形式基础上,根据税收对象的不同采用不同的税收形式。例如对企业采购清洁环保设备的优惠可以通过对进项增值税进行抵扣,再如对于污水处理厂征收所得税可以加快其折旧。

三、生态税收制度创新模式发展

(一)创新生态税收制度模式面临的困境

首先,我国现在对资源税的征收还只是通过企业的销售数量以及自用数量来计量,而对其开采数量没有纳入到征税计量的考虑因素中,导致一些企业大量开采囤积资源,不仅没有减少资源开采量,反而使大量企业争相开采,造成了自然资源的浪费。其次,对于生态税税率的调节并不符合实际,有些税种税率过低,不能达到保护自然资源、减少污染的目的。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生态税的调控作用,就必须针对某些税种根据政策目标进行适当调节,来提高企业对污染治理的重视程度。再次,增强生态税收制度实行的可行性,在提高某些税种税率的同时还要增加税收支出,以加大对环境友好型企业的支持力度。最后,环境专项税种在我国还没有独立开设。目前只是将环境保护税加入到了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中,还没有真正实行生态税收制度。另外,我国对环境保护税收实施过程的法律监督力度也十分薄弱,要通过法律形式将企业、个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需要承担的责任明确规定,进而推动环境税收制度进一步向法制化、系统化方向发展。

(二)国内外生态税收制度发展情况

通过对国外生态税收模式的研究分析发现,生态税收模式的实行必须要在经济达到一定水平,同时具备较高的科技实力的条件下才能逐步实施。并且生态税收制度的推行必须要分阶段来进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如表1所示。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在生态税收制度的推行中,形成了完善的制度体系,而从这些国家在生态税收制度的推行时间上来看,其经济实力都是十分强大的。由表1可以看出欧洲推行生态税收的国家在当时经济实力都已经达到发达阶段。而我国在1972年的人均GDP仅有147美元,这还不到当时美国人均GDP的0.25%,依据发达程度的判断标准,我国在当时还远远不能达到发达阶段。科技的发达程度是另一个制约生态税收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这是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是推动经济增长的动力,通过科技拉动经济增长才能有效带动生态税收制度的实施,加速生态税收制度的发展进程,进而缩短生态税收各阶段的周期。另一方面,在生态税收的征收过程中需要有精确的测量技术与设备来配合进行。发达国家在征收生态税收的过程中都以排放量为计税标准,并且所征税的污染物大多是当前的技术水平能够实现测量的,例如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而对于其他还不能具体测量数值的污染砌体则不能开征生态税收,因此科学技术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生态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发展,阻碍了其发展进程。近几年来,我国的人均GDP大幅度上升,但仍达不到发达水平,因此从经济水平角度出发,我国并不能完全推行生态税收制度的全面落实,而我国的科技发展水平因缺少资金投入仍不能为生态税收提供技术保障。由表2可以看出我国在科技的资金投入方面投资主体结构还不合理,科技发展主要靠政府的财政扶持,不仅大大限制了科技的发展速度还会导致科技创新能力不足,反过来也会阻碍经济的发展进程。

(三)生态税收创新模式推行设想

(1)初步发展阶段。

从我国目前的经济、科技水平出发,实行生态税收模式的初步阶段应该实行试点,选择当前技术水平能够进行测量的污染源来作为征税对象。在现有的征税税种上开设新的税种,进一步细化征税标准,对征税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在初步发展阶段,税收制度的制定一定要符合我国当前发展的国情,同时结合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取得的宝贵经验来发展我国的生态税收制度,不断扩大试点的推行范围,并增设新的生态专项税种。加强立法,为生态税收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在生态税收制度实行的初级阶段要在最大程度上保证税收公平,来避免企业发展受到不良影响或给普通家庭的生活造成影响。另外,生态税收在管理过程中实行专款专用制度,税收支出要投入污染防治、科技研究等方面来推动初级阶段进程加快进行。

(2)全面发展阶段。

在全面发展阶段,我国物质基础已经能够保障科技的全面发展,从而为生态税收提供准确的污染物测量设备及技术。全面发展阶段,生态税收制度的普及率大大提高,税收范围进一步扩大。我国的科技投入增长率虽然波动幅度较大,但处于逐渐增长的状态,并且其增长速度始终高于我国人均GDP的增长率。预计在生态税收制度的全面推行阶段我国的科技投入将大大增加,同时推动污染物测量技术的提高,为生态税收制度提供技术保障。

四、结语

税收制度概述范文第2篇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然而,经济高速增长的背后是大量资源的投入与消耗,我国仍未摆脱“高增长,高投入”的发展模式。其中煤炭资源更是我国能源安全的基石。税收政策是政府对煤炭行业进行干预的一种重要手段,一个稳定的、有吸引力的煤炭税制,是煤炭业得以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然而。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没有合理体现国家对资源的所有权益,也未能引导煤炭企业合理的开采、利用煤炭资源。资源浪费与环境破坏问题严重。因此,煤炭税收制度亟需改革。

一、我国煤炭税收制度概述

目前,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经济实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资源税,按应税产品的产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征;(2)资源补偿费,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3)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使用费,按采矿区或勘探区块面积逐年缴纳。征收的其它税还包括所得税、增值税等。其中只有采矿权、探矿权使用费额度较小。争议不大,资源税、资源补偿费与增值税等都存在较大争议。

1.资源税。煤炭资源税目前征收力度过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日益扩大,尤其是2003年以来。煤炭供求不平衡导致煤价一路上扬。调查显示:1999年全国煤炭价格平均为77.44元/吨,2003年上升到138.89元,吨。而最近两年更是上升到300元/吨以上。与之对应的是我国煤炭资源税,自1984年以来,整整20年没有变动,采取从量定额的征收方式,平均税额仅为0.5元,吨。虽然2005年5月,我国上调了八省区的煤炭资源税税率,上调幅度在每吨2元到4元不等,但是仅占当前价格不到1%.目前我国资源税征收方法是从量征收,固定税额,而未能与煤炭资源的可采储量挂钩。企业不必为未被开采的煤炭负责,而以实际开采量征税。这直接导致了我国煤炭资源开采率极低,资源浪费严重。按规定。煤矿回采率最低不应小于75%,然而据调查,我国国有煤矿的资源回采率为45%左右,乡镇和个体煤矿在15%-20%.在中国人均煤炭可采储量为世界平均水平55.4%的情况下。建国以来至2003年,中国累计产煤350亿吨,但煤炭资源消耗量却超过1000亿吨,被浪费的煤够我国使38年。

2.资源补偿费。我国资源补偿费根据销售收人征收。由于1994年颁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之前,已经开征了增值税和资源税,煤炭企业税负已经过重,导致资源补偿费仅为销售收人的1.18%,而国外矿业发达国家体现资源所有者权益的权利金一般在8%一lO%.这样低的税率,无法体现国家对煤炭资源的所有权。相对于其他税种反而显得无足轻重,甚至被认为是重复收税、乱收费。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用途不同,前者目的主要在于“级差调节”。使各煤炭企业能公平竞争,后者目的在于体现国家对煤炭资源的所有权益,主要用于补偿勘探投资。但是由于两者都是普遍征收,且税额都不是很高,资源税级差调节的效果也不明显。容易让企业认为是重复征税,引发不满。

3.增值税。主要有三点:(1)我国自1994年起颁布了新的税制改革,增值税率从原来的3%提高到现在的13%,这相当于把煤炭业视作一般的制造业,无法体现煤炭作为耗竭性资源的本质;(2)目前煤炭企业普遍抱怨税负过重。这主要由增值税引起的。(3)采掘业是高风险高投入的行业,具有很强的规模经济效应,然而大多数小煤矿实行包税制,现行税制对其影响不大,大型煤矿相对小煤矿税负高很多。国家应该从政策上适当扶持大型煤炭企业。

4.税收分配。目前地方政府通过允许集体或者其他性质的小企业采矿的形式,以税收和管理费来获得利益。但中小煤矿开采代价往往是环境破坏严重、事故频发、回采率极低。地方政府为了保证财政收入、体现政绩经常“睁只眼闭只眼”。此外,地方和中央在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的税率设定及用途方面还存在争议:地方政府对当地情况最为熟悉,但是若由其设定税率无法确保国家的利益;而税收的分配问题也会影响到地方政府对征收及监督工作的积极性。

5.国有资产流失。以石油为例,近几年油价飙升,石油企业利润纷纷大幅提高,国外政府通过征收资源暴利税,分享了超额利润中的70%一80%;而在中国,三大石油集团的利润从1998年的100多亿元飙升至现在的1000多亿元,三大石油集团被海外投资者控股10%左右,相当于大量国有资产流人海外投资者手中。最近煤炭价格也不断上扬。从1998年100多元/吨上升到目前300多元,吨,国家对煤炭行业制定相关的有效措施刻不容缓。

6.环境破坏。据专家估计,如果将煤炭开采过程中造成的资源、环境成本纳入煤炭成本,那么每吨煤炭成本将增加50元。廉价的资源不但导致滥挖滥采、开采浪费。还导致国家利益受损。如焦炭出口量占世界贸易量比例很高,由于国家对焦炭资源只征收极低的资源补偿费,还不考虑环境成本,使生产成本很低,实际上补贴了那些焦炭使用国,他们低价买到焦炭,却把污染和事故留给了我国。

二、国外煤炭税收制度简介

国外通常把采矿业作为一个独立产业来对待,通过财政税收政策实现对产业的宏观调控,并各自形成一套有效、稳定的矿业税收制度。充分考虑采掘业的特殊性与环境多样性,既体现了国家对可耗竭资源的所有权,也对采矿业初期的巨大投入及风险进行一定鼓励性补偿。

各国征收的矿业税收主要有所得税、财产税、权利金、矿业权(指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环境补贴、资源暴利税、耗竭补贴等。

所得税是以收入减去成本再扣除允许抵扣的部分费用作为税基,乘以所得税税率得到的。所有盈利企业都必须缴纳。

财产税是世界许多国家(如美国)税制中的辅助税种,划入地方税,税基为财产评估价值,一般有三种方式:售价比较法,由多个类似财产进行售价比较得出的评估价值;收入法,由产生收入财产所有未来收益的折现值的评估法;成本法,适用于新建和特殊目的的财产。

权利金是矿业特有的税种,开采人向资源所有人支付一定费用以获得开采其不可再生资源的权利。征收方式主要有:按产量或销售量计算。或者按所开采的矿产储量计算。征收税率各不相同。一般由政府设定统一标准。

矿业权使用费是企业按年度、面积向国家缴纳的矿业出让金。企业遵守一系列规定后,有偿获得指定区域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若矿产地为国家出资勘探形成。则还需要额外补偿国家投资的勘探费用。各矿业发达国家普遍采用此法。

环境补贴在美国等国实行,是针对某些矿山征收的税种,用于补贴开采矿产对当地环境带来的外部成本,一般针对规模较大或环境破坏比较严重的矿山。某些地区还针对水资源或其他环境资源征收专门税种。

资源暴利税目前仅在澳大利亚等少数国家推行。若资源价格大幅上升,可能会使矿业企业获得远高于其它行业的超额利润。该利润主要是由于资源本身稀缺性所导致。而非企业自身管理或运营出色,因此,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通过征收资源超额利润税分享这部分超额利润。

耗竭补贴在美国等国实行。国家在征税时返还一部分税款以补贴企业用于寻找替代能源或开发新矿以替代日益耗竭的旧矿。主要有两种计算方法:成本耗竭补贴法,用单位成本乘以日销售量得出成本耗竭;百分比耗竭补贴,不同矿产品采用不同百分比,以矿产的毛收入为基数扣减。

三、煤炭税收制度改革建议

1.设立权利金。我国应该取消资源税及资源补偿费,而采取国际上比较通行的权利金制度来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最好的办法是以储量征税,并将赋税与资源回采率挂钩,实行分级征收。资源回采率越低,税率越高。如果能够使我国资源回采率从平均水平的30%左右提高至国际一般水平的75%,以全国2006年煤炭总产量约23.8亿吨计算,可以避免浪费52.4亿吨煤,以全国2006年原中央财政煤炭企业商品煤平均售价301.55元计算,相当于节约15801.22亿元。提高税率至国际上的平均水平为8%一10%,同时采取浮动税率,并和资源价格绑定,可以避免因价格疯涨而使国家利益蒙受损失。

2.降低增值税。我国目前把煤炭业看作一般的产业,征收税率为13%的增值税。无法体现煤炭作为耗竭性资源的本质,也使煤炭行业实际税负高于一般加工和制造业。国外矿业发达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都没有将增值税作为煤炭征税的主要手段。因此,应该将增值税作为权利金的补充,在征收权利金的基础上。视具体情况确定增值税税率使得煤炭行业税负达到国内一般行业水平。并且加大对高新技术设备等的抵扣。以鼓励煤炭企业更新技术。降低对资源的浪费。

3.设立资源暴利税。借鉴某些矿业发达国家的做法。设立资源暴利税。将资源价格大幅上升而产生的大部分超额收益纳为国有。实际操作上以销量为基数乘以具体税额,税额的设定应主要参照资源的市场价格,适当参照国内其他行业的平均利润水平。资源暴利税标准应每过几年重新核准一次,但是除非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应确保该标准的稳定性,不断变化的制度会给投资者不好的印象。

4.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总的指导思想为前期优惠、鼓励技术革新、鼓励寻找替代能源、鼓励产业集中。在前期勘查及开发阶段应适当鼓励,对勘查和开发支出的税收实行优惠处理(加速折旧、扣减、资本化、当期摊销等);对可以提高生产技术的设备引进等也实行上述优惠以鼓励技术革新;实行耗竭补贴,在每个纳税年度中从净利润中扣除一部分给衰老煤矿,用于寻找新矿体,减轻煤炭结构调整和衰老矿区转产的负担;采取措施整顿行业,提高产业集中度,通过税收减免等措施扶持那些表现优秀的大型企业。

税收制度概述范文第3篇

一、我国煤炭税收制度概述

目前,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经济实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资源税,按应税产品的产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征;(2)资源补偿费,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3)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使用费,按采矿区或勘探区块面积逐年缴纳。征收的其它税还包括所得税、增值税等。其中只有采矿权、探矿权使用费额度较小。争议不大,资源税、资源补偿费与增值税等都存在较大争议。

1.资源税。煤炭资源税目前征收力度过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日益扩大,尤其是2003年以来。煤炭供求不平衡导致煤价一路上扬。调查显示:1999年全国煤炭价格平均为77.44元/吨,2003年上升到138.89元,吨。而最近两年更是上升到300元/吨以上。与之对应的是我国煤炭资源税,自1984年以来,整整20年没有变动,采取从量定额的征收方式,平均税额仅为0.5元,吨。虽然2005年5月,我国上调了八省区的煤炭资源税税率,上调幅度在每吨2元到4元不等,但是仅占当前价格不到1%.目前我国资源税征收方法是从量征收,固定税额,而未能与煤炭资源的可采储量挂钩。企业不必为未被开采的煤炭负责,而以实际开采量征税。这直接导致了我国煤炭资源开采率极低,资源浪费严重。按规定。煤矿回采率最低不应小于75%,然而据调查,我国国有煤矿的资源回采率为45%左右,乡镇和个体煤矿在15%-20%.在中国人均煤炭可采储量为世界平均水平55.4%的情况下。建国以来至2003年,中国累计产煤350亿吨,但煤炭资源消耗量却超过1000亿吨,被浪费的煤够我国使38年。

2.资源补偿费。我国资源补偿费根据销售收人征收。由于1994年颁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之前,已经开征了增值税和资源税,煤炭企业税负已经过重,导致资源补偿费仅为销售收人的1.18%,而国外矿业发达国家体现资源所有者权益的权利金一般在8%一lO%.这样低的税率,无法体现国家对煤炭资源的所有权。相对于其他税种反而显得无足轻重,甚至被认为是重复收税、乱收费。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用途不同,前者目的主要在于“级差调节”。使各煤炭企业能公平竞争,后者目的在于体现国家对煤炭资源的所有权益,主要用于补偿勘探投资。但是由于两者都是普遍征收,且税额都不是很高,资源税级差调节的效果也不明显。容易让企业认为是重复征税,引发不满。

3.增值税。主要有三点:(1)我国自1994年起颁布了新的税制改革,增值税率从原来的3%提高到现在的13%,这相当于把煤炭业视作一般的制造业,无法体现煤炭作为耗竭性资源的本质;(2)目前煤炭企业普遍抱怨税负过重。这主要由增值税引起的。(3)采掘业是高风险高投入的行业,具有很强的规模经济效应,然而大多数小煤矿实行包税制,现行税制对其影响不大,大型煤矿相对小煤矿税负高很多。国家应该从政策上适当扶持大型煤炭企业。

4.税收分配。目前地方政府通过允许集体或者其他性质的小企业采矿的形式,以税收和管理费来获得利益。但中小煤矿开采代价往往是环境破坏严重、事故频发、回采率极低。地方政府为了保证财政收入、体现政绩经常“睁只眼闭只眼”。此外,地方和中央在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的税率设定及用途方面还存在争议:地方政府对当地情况最为熟悉,但是若由其设定税率无法确保国家的利益;而税收的分配问题也会影响到地方政府对征收及监督工作的积极性。

5.国有资产流失。以石油为例,近几年油价飙升,石油企业利润纷纷大幅提高,国外政府通过征收资源暴利税,分享了超额利润中的70%一80%;而在中国,三大石油集团的利润从1998年的100多亿元飙升至现在的1000多亿元,三大石油集团被海外投资者控股10%左右,相当于大量国有资产流人海外投资者手中。最近煤炭价格也不断上扬。从1998年100多元/吨上升到目前300多元,吨,国家对煤炭行业制定相关的有效措施刻不容缓。

6.环境破坏。据专家估计,如果将煤炭开采过程中造成的资源、环境成本纳入煤炭成本,那么每吨煤炭成本将增加50元。廉价的资源不但导致滥挖滥采、开采浪费。还导致国家利益受损。如焦炭出口量占世界贸易量比例很高,由于国家对焦炭资源只征收极低的资源补偿费,还不考虑环境成本,使生产成本很低,实际上补贴了那些焦炭使用国,他们低价买到焦炭,却把污染和事故留给了我国。

二、国外煤炭税收制度简介

国外通常把采矿业作为一个独立产业来对待,通过财政税收政策实现对产业的宏观调控,并各自形成一套有效、稳定的矿业税收制度。充分考虑采掘业的特殊性与环境多样性,既体现了国家对可耗竭资源的所有权,也对采矿业初期的巨大投入及风险进行一定鼓励性补偿。

各国征收的矿业税收主要有所得税、财产税、权利金、矿业权(指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环境补贴、资源暴利税、耗竭补贴等。

所得税是以收入减去成本再扣除允许抵扣的部分费用作为税基,乘以所得税税率得到的。所有盈利企业都必须缴纳。

财产税是世界许多国家(如美国)税制中的辅助税种,划入地方税,税基为财产评估价值,一般有三种方式:售价比较法,由多个类似财产进行售价比较得出的评估价值;收入法,由产生收入财产所有未来收益的折现值的评估法;成本法,适用于新建和特殊目的的财产。

权利金是矿业特有的税种,开采人向资源所有人支付一定费用以获得开采其不可再生资源的权利。征收方式主要有:按产量或销售量计算。或者按所开采的矿产储量计算。征收税率各不相同。一般由政府设定统一标准。

矿业权使用费是企业按年度、面积向国家缴纳的矿业出让金。企业遵守一系列规定后,有偿获得指定区域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若矿产地为国家出资勘探形成。则还需要额外补偿国家投资的勘探费用。各矿业发达国家普遍采用此法。

环境补贴在美国等国实行,是针对某些矿山征收的税种,用于补贴开采矿产对当地环境带来的外部成本,一般针对规模较大或环境破坏比较严重的矿山。某些地区还针对水资源或其他环境资源征收专门税种。

税收制度概述范文第4篇

措施。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现状;政策实施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4)07-0142-02

1 概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世界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传统的企业模式已很难适应未来世界经济发展的需求,高新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各国为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出了一些税收优惠措施。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一种新型的企业经营模式,是以高新技术作为企业发展的优势,在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和市场经营运作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工作是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都有重要意义。高新技术企业具有与其他传统企业不一样的特点,它是一种高新密集型、高投入、高发展和高风险的企业,无形资产占得比较大是高新技术型企业的一个特点。国家虽然制定了相应政策和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调整,但是从总体上看其实施的结果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很大一部分是由未能合理地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工作有关。本文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必要性和现状做了分析,并提出一些完善策略,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点帮助。

2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必要性及现状

随着国家经济的稳步发展,国家越来越重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植和发展,并且制定了一系列保障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优惠措施,然而这些税收调整的筹划工作一直未能跟上经济改革发展的步伐,暴露出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税收发展建设滞后、征管机制不健全的问题。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先了解一下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必要性及现状。

2.1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要性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在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方面和企业财务管理方面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相互制约促进政府改善税收政策,从而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政府通过减免税收,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负担;通过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和社会资源合理流动、优化产业结构、升级产业结构;而且为减小地区间的差异,发展扶持落后地区经济,将资源配置的合理化程度最高。

在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完善企业发展战略、企业财务决策和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四个方面上,税收筹划工作在企业财务管理方面表现出重要性。

(1)税收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政府出台的税收减免政策,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这些减免的税收可以投入到对企业经营管理、投资和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上,符合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

(2)企业在进行经营决策之前要进行必要的税收筹划,选择出最好的纳税方案并以此降低税收负担。企业的税收筹划和企业战略决策结合,有利于企业向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方向发展,同时保证财务管理活动有序运转,经营活动实现良性循环。

(3)企业对未来发展的战略研究是决定企业成功与进步的关键,企业的战略规划应该将税收筹划工作考虑在内,税收筹划是实现企业战略的工具之一,将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与税收筹划结合,制定出一种既适合企业发展又实现政府和企业的税收均衡化的决策方案。

(4)筹资决策、投资决策、生产经营决策和利润分配决策是现代企业财务决策的四个组成部分,其中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决策的关键。资金需要量又兼顾筹资成本是企业筹资决策中应该考虑的;在投资决策中,必须考虑投资活动带来的税后收益;生产经营决策中,要考虑税制给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影响。因此,对税收筹划工作进行科学筹划是财务决策的重要内容。

2.2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现状

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形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委托的方式,由税务专家、税务咨询机构、税务机构等进行税收筹划工作;一种是由自己的税务征收部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其中在税收筹划工作中出现很多问题,不仅包括法制建设力度和执法力度不足等法律制定问题,而且存在税收筹划工作规划不合理的现象。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对税收筹划工作认知程度不高,而且对于一些中小型企业来讲,一般大型高新技术企业能够委托税收机构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税收筹划多以自身筹划为主。

3 改进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策略

解决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存在的税收筹划问题的主要策略可以从完善税收法制和建立起税收筹划人才培养机制的角度出发,成立一批规模大、服务水平高的涉税中介机构,而且企业要形成一批典型的成功案例,注重税收筹划的综合性考虑和对无形资产、技术开发费用的筹划,确保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工作顺利进行。下面就从这几方面具体阐述一下:

(1)建立健全税收制度,加大税收制度的可操作性。完善的税收制度是一切税收工作的前提,能够为企业税收筹划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同时简单、明了、易于理解的税收制度可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对税法的认知,保证能够按照合理、合法的严格规范进行税收工作。

(2)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是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关键,因此应该建立一些具有高服务水平涉税中介机构。为了规范税收筹划工作和约束税收策划人的行为,可以在执行原有规则制度基础上,加快相关中介机构业务开展的具体规章制度的建设。

(3)企业应该参考一些成功的案例,而且注重对税收筹划的综合性考虑和对无形资产、技术开发费用的筹划。在增强企业税收筹划意识和不断提高筹划水平方面,研究成功案例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进行税收筹划工作可以综合考虑筹划效果,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所得税的负担而且能够对无形资产的计价、折旧摊销、投资转让等进行合理筹划。

(4)政府在制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该注重提高企业对税收筹划工作的认识。各级政府在对高新技术企业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时候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当地经济状况,既有效的让高新技术企业在节税减税上看到政策的优惠,有提高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的主动性,积极配合国家制定的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从而达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

(5)企业高效实施税收筹划工作的关键是拥有一批具备税收筹划专业能力的人才。对现有的税收筹划的工作人员进行培养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税收筹划水平。另外,企业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到企业税收筹划工作中来,加快税收筹划人员整体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的提高。

4 结语

高新技术是提高生产力和发展高效经济的主流,企业的发展也越来越关注高新技术给企业带来的优势和管理效能。面对我国税收筹划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应该做好税收筹划规划和工作,就必须充分调动高新技术企业对水抽筹划工作的积极性,完善相应税收制度,有关部门和企业本身的共同努力,高效的完成税收筹划工作。

参考文献

[1] 姜雪,张召珍.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现状及改

进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2012,22(13):

98-99.

[2] 雒爱菊,张国梅.小议我国预算会计制度存在的问

题及其改进措施[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2,

12(16):19-20.

[3] 王玉霞.浅谈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财务分析和财

务监督意义所在[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1,16

(22):019-020.

[4] 赵杰.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财政

支农工作——访广西财政厅农业处处长潘志金

[J].广西财政,2011,18(11):15-16.

[5] 孙政才.在吉林省领导干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税收制度概述范文第5篇

【关键词】税收公平原则 房产税 改革 试点

自2011年1月以来,重庆和上海已率先开启房产税试点改革。但试点两年多来,包括试点城市在内的全国城市房价依然坚挺,居高不下。中国指数研究院2013年9月的“百城价格指数”显示,8月全国100个城市(新建)住宅平均价格为10442元/平方米,环比7月上涨0.92%,是2012年6月以来连续第15个月环比上涨;同比上涨8.61%,连续第9个月上涨。在房价依然不断上涨的背景下,2013年5月的《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更有甚者推断,或将于2013年下半年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虽然社会上对房产税试点改革未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等有些负面评价,但也可观察到试点改革对商品房市场上高端成交量和成交价位的沉稳化影响。因此,有必要对上海、重庆两市的试点改革方案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为今后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提供一定的参考及借鉴。

房产税试点改革和税收公平原则概述

房产税试点改革的原因。房产税是房地产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应和市场发展相适应。我国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城镇的经营性房屋,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在征税范围之外。这一房产税制度是根据20世纪80年代的相关经济、社会制度设计的。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土地供求关系日益趋紧,这引发了房价虚高、房奴等诸多社会问题。现有的房产税收制度与当前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制约了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影响了税收调节经济作用的发挥。为了完善税收制度,促进房地产价格平稳健康发展,适应新时期的经济社会制度,必须进行房产税改革。

2011年1月,上海、重庆分别制定了房产税试点改革办法,作为试点城市进行房产税改革,开始对部分居民住房征收房产税。此次房产税试点改革是对个人住宅真正开始征收房产税,标志着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这次房产税试点改革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缩小逐渐增大的贫富差距;二是培育新的地方税种,完善我国税收制度;三是抑制房价过高,遏制较为严重的投机性购房;四是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消费习惯的改变。①

房产税试点改革与税收公平原则的关系。税收公平原则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指各个纳税人承受的纳税负担与其经济负担能力相一致,具有相等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具体体现为:其一,普遍征税原则,即所有有纳税能力的人只要发生了纳税义务,都必须毫无例外地依法纳税;其二,量能征税原则,即依据纳税人经济负担能力的高低课税。作为当前我国税制改革的重点之一,房产税改革涉及到各阶层的核心利益,如何找到利益的平衡点,这需要制定者把握住税收公平原则,做到形式和实质上分配公平。房产税的重要功能之一即是通过税收来调整社会的收入结构,从而实现社会公平。纵观试点城市的房产税方案,不难发现其中有些规定容易造成税负分配的不公,这违背了税法公平原则,而这些将影响调节收入差距、完善房地产税制等长期目标的实现。

上海、重庆两市房产税试点改革方案存在的问题

上海房产税试点改革方案可以归纳出五大特点:一是明确对居民家庭“起征点”为人均60平方米;二是实行差别化的比例税率;三是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四是存量房一概不征税;五是优惠区分户籍地。而重庆试点方案的特点则为:一是主要针对高端住房征税;二是实行差别化的比例税率,划分标准区分户籍地;三是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四是除独栋商品住宅外,针对的都是增量房。

两市的房产税试点改革方案颁布实施是为了解决近年来我国房价不理性的持续上涨,而国家长期调控房价政策效果并不明显这一难题。方案中均有注意到区分房产的不同情况,以区别有阶段地推进房产税的征收,在税率方面也实行差别税率,这是我国房产税改革的大胆尝试。但从税收公平原则的角度看,两地房产税试点方案存在着一些问题。

纳税人。纳税人,即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的确定一般随课税对象的确定而确定,不应受其他非相关因素影响和制约。

在我国,税收公平存在两种解释:受益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受益原则要求以从政府公共支出中所获收益的大小分担税收;而支付能力原则要求以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担税收②。对房产享有所有权,代表所有人有相应的负担能力,其作为纳税人符合支付能力原则;而房屋使用人实际接受了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其作为纳税人符合受益能力原则。试点方案中只是将所有权人列为纳税人,而未将房屋使用人列入,这使房屋使用人和所有人分离时,只对房屋所有人征收房产税违背税收公平原则。

征收范围。一个合理的税收制度应该是既普遍课税,又不漏征,也不重复课征税,兼顾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而征税范围的确定,就是两个公平的博弈,范围确定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税收制度在实践上是否公平、合理。

一个人拥有越多的房产,就意味着其支付能力越强,根据税收公平原则其所纳的税就应该更多。可惜的是两地试点方案中并未能将纳税人所拥有的存量房产纳入征税的范围内,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无法真正反映其应有的支付能力。其中上海试点只规定对增量房征税,这容易造成新购房屋者与旧够房屋者之间纵向上(时间上)的不公;而重庆虽有“存量+增量”的规定,但是存量仅限于高档住宅,范围过窄,实质上对于大多数纳税人仍会造成“同房不同价”,没有体现普遍课税的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首先体现为法律平等,禁止区别对待,在相同地域应以税负能力作为范围划分的标准。试点中将户籍以及稳定工作作为划分征收范围的标准,明显有违于税收公平原则。这使得同样是家庭户口、有着同样税负能力的纳税主体,只因为户籍不同或没有稳定工作等原因而在征税起算套数上有所区别,这既违背量能课税原则,又违背公平税负原则。

税基。税基,即计算应缴税额时的依据或标准。从全球范围看,那些房产税税收制度较完善和税收管理较好的国家,基本以“宽税基”为惯例,即房产税的税收范围不应局限于城市地产,还应包括农村建筑物和土地,除了极少数必要的公共事业、宗教、慈善机构等不动产免税外,其他不动产一律是征收对象。

试点中税基范围过于狭窄,对于城市以外的不动产均未做出规定。如今随着我国农村城市化程度日益加快,农村和城市的界限日益淡化,农村房产规模和质量都不断提高,许多城市居民在城乡结合部买房置业。对城市的房产征税,对农村的房产不征税这必定会产生城乡税负有别的公平性问题,实质上也是对购房者的横向上(地域上)的不公。

此外,带有明显“商品税”性质的税基不符合国际惯例③,也极容易产生实施中的税负不公。房产税作为一种财产税,是对社会财富的存量进行的课税,因此人们也通常称之为“存量税”,其最大的特点是税负不宜转嫁。而商品税的税基是交易价值,其税负更容易通过提高交易价格的形式加以转嫁。

重庆以房屋交易价格作为税基,而上海以房产评估值的余值作为税基。因为房产价格是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以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自然存在赋税不公的问题。这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对于房屋出售者而言,其房屋出售价通常可以高出原来的买入价,并要求买家承担各种由于交易而产生的税费,从而造成本应由自己缴纳的税负转移给他人负担的不公平现象;二是就房屋持有者来说,因为房屋主要集中在交易环节纳税,如果其不将持有的房产出售,就可以零税负地保有多套房产,这与房产税控制房价的目的相悖,也与量能课税原则冲突。因此,以房屋交易价值作为纳税依据并不合理,是有待商榷的。

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的优化建议

在我国政府职能正在向现代服务型政府转移的时期,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更需要关注社会公平和以人为本。房产税改革的税收规定也应遵循最基本的税收基本原则,针对现行试点方案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国外“宽税基、简税种、低税率”的优秀经验,以及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出改进,争取使“富人”多交房产税、“穷人”少交或不交房产税,以缩小贫富差距,调节收入分配④。

第一,统一纳税人的选择标准。各国在房屋纳税人界定上有所不同,美国、英国、日本均以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而荷兰等国家则以房屋使用人或承租人为纳税人。

结合中国国情,笔者认为:以房屋产权人为主要纳税人、以房屋数量为主要考虑因素确定税率。我国房屋类型复杂,所有人和使用人经常分离,多样化的确定标准有利于控制税收成本,但应坚持产权人为主的选择标准,防止恶意的偷逃转嫁等行为的发生。同时根据量能课税原则,应排除以经济调控为目的的政策性选择因素,如户籍、种族、贡献率等,以拥有房屋的数量作为选择标准。

第二,确定合理的征税范围。各国在征税范围上,大部分国家对城市和农村的房产均征税房产税;也有如英国、坦桑利亚等部分国家仅对城市房产征收房产税。结合中国当前城镇化水平,笔者认为:

既增量,也存量。应根据税收公平原则,针对居民家庭自住型首套房房产免税外,对其他家庭成员拥有二套以上房产者均应当征税。这样能促进税收公平的实现;有利于增加二手房交易率,促进房地产市场资源的合理分配;也符合国际上房产税税基广,税率低的特点。

适时对城乡房产征税。面对如今城镇化热潮,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对于城市和农村的土地,都应合理使用。鉴于城乡结合部特殊的地理位置,其土地上建设的房产也应该在一定条件下征收房产税,这将有利于遏制各种形式的逃税行为,避免同一城市中出现“同房不同价”。

严格设定免税范围。随着居民拥有房产数量的提高,开征房产税符合量能课税的原则,但对于只有一套住房的家庭和因其他情况只能以住房作为必要生活资料的家庭,根据生活资料不纳税原则,理应减免。这就要求征税时必须严格控制免税范围,确保税负公平。笔者认为,以家庭为单位的首套住房理应免征房产税;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房产可以减免房产税;购买微型房产可以减免房产税;对特定的弱势群体购买房产可以酌情减免房产税。

实行差别累进税率,完善其他收入分配体系。虽然拥有第二套以上房屋的纳税人应缴纳房产税,但现实情况复杂多变,设定相对灵活的税率范围和幅度符合量能课税原则。如以养老、应对突发疾病或家庭安全和利益的考虑下购买的第二套房⑤,其征税是可以适当低于同等情况下应缴数额,而对高档住房、多套累计计算面积达到特大标准的新增买入房屋,则应采用比同等情况下更高的税率。

第三,建立多样化的征税方式。各国在税收模式上,有些国家如英国、法国和荷兰,其房产税征税对象只是房产;有些国家如加拿大、意大利,其房产税征税对象则是房产和土地。而在税率形式上,国外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形式,其中又以比例税率,即以差别比例税率为主流。结合中国当前住宅类型,笔者认为:

对空置住宅征税。可以借鉴法国的经验,针对空置时间超过一年的房产所有人,征收“空置住宅税”⑥,列入地方税种。根据住宅空置年限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房产税年税率。税收所得纳入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中,有利于形成地方政府收入的一个稳定来源,可以用于补偿因房地产供需关系的突出矛盾而受到影响的低收入人群。征收空置住宅税有效增加了房产的持有成本,从而达到遏制消费者的投机性购房以及投资者的捂盘惜售的调控目的。

对投资性住宅累进征税。抑制房价过高作为房产税改革的目的之一,要求政府控制和规范投资及投机性买房。房产是贵重商品,可以作为衡量纳税人经济能力的重要依据。一般而言,一个人拥有的房产越多意味着其经济能力越强,个人房产的增加意味着收入的增加或者隐含收入的增加,因此,对投资性住宅累进征税,按照所有权人拥有住房的套数和面积递增累进,房屋套数越多,适用税率越高,房屋的使用面积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这将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稳定房价。

第四,明确税基。各国在税基上都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主,这就要求改革中要坚持以房屋的评估价值作为税率依据,同时健全评估机制。为了保障房产税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国都建立有完善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高效的房产评估部门,从而房产税税源得到有效的控制。

房屋价格随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而变化,并且还受制于诸多因素影响,以现有规定房屋交易余值作为税基,存在明显的税负不公问题。而评估价值反应的是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其估值波动与当前社会发展情况相适应,受其他因素影响较小,能够如实反应个人社会财富存量的多少,且不易转嫁。

然而,房屋价值要想能够公平准确的评估,需要一系列的保障。首先,需要制定科学的评估标准;其次,采用高水平的评估手段;再次,健全不动产评估机构;最后,建立较详尽的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并且与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部门联网,为房产税的公平评估奠定良好的信息基础。

(作者单位:梧州学院)

【注释】

①陈杰:“房产税试点初评与房产税改革深化的意义”,《探索与争鸣》,2011年第5期,第48~52页。

②苑新丽:“国外房产税特定及对我国的启示”,《中国房地产》,2011年第7期,第24~27页。

③高波:“中国房地产税制:存在问题与改革设想”,《南京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第8~13页。

④李晓红:“目前我国推行房产税改革的必要性及问题对策研究”,《中国经贸导刊》,2012年第12期,第55~56页。

⑤尹煜,巴曙松:“房产税试点改革影响评析及建议”,《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第77~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