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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薪酬福利制度;人力资源;企业转型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2-0125-02
当今社会,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外部经济因素的变化,迫切要求国内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人才是一个企业制胜的重要法宝,也是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的最重要力量。企业的转型升级从根本上说,就是生产方式、组织方式和员工素质的转型升级。我们正处于一个人力资源决定企业成败的时代,必须千方百计地吸引和留住人才,减少因人次流失带来的负面影响和直接损失。薪酬福利制度对于企业人力资源的开发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探讨薪酬福利制度与企业转型升级的关系,实现对员工的积极有效的管理,对于降低企业的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对于员工的激励能够发挥出非常有效的作用。
企业为了在市场竞争生存和发展,必须能够将自身的优势和潜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人才的培养与管理即人力资源的开发是发挥企业优势,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的最重要动力。现代社会的分工是高度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而企业的内外部环境总是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因此,对人力资源需求也是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这就要求企业管理者能准确识别出企业环境所发生的变化,并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重心进行合理的凋整。
近年以来,在中国企业界体现出来的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就是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逐渐走向转型升级、并且涵盖了许多行业的方方面面。然而,在企业转型升级的进程中也面临着许多难题。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人才问题,许多企业一方面不具备足够的、能够参与高层次竞争的人才。另一方面,没有建立一套健全的可以用好人才和留住人才的现代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机制。为了能够使员工真正体会到在企业工作的公平感和成就感,必须对于员工的工作绩效有一个准确公正的反映,为了保证企业战略和人才能够和谐地发展,必须建立健全薪酬福利体系。薪酬福利制度是企业管理的一个有效硬件,它和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是息息相关的,许多企业采取工作福利来有效地激励员工。在一些企业中,采取扣除员工部分工资和福利的方式来惩罚员工,从而促使员工能够具备更加认真的工作态度,更好地为企业工作。现在,采取这种经济制裁的方法来实现对员工管理的手段在许多中小企业中仍然普遍存在。
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薪酬福利制度的改变是必不可少的。企业的转型升级也意味着人才的转型升级。使用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薪酬福利制度来管理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人才是不可想象的,这只会导致人才的流失,以及对真正人才的逆筛选。在转型升级过程中,部分企业使用了新的人才管理模式,这就是对于员工的激励机制,在这种人才管理模式理念中,基本上不存在对员工惩罚的方式,而是对员工采取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如果企业员工能够做好本职工作,就会获得较高的薪酬和福利。反之,也不会对员工采取经济制裁。对于不称职员工的惩罚体现为:如果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都没有增加、员工的职位也没有提升,那么,就可以说员工受到了惩罚。这种崭新的薪酬福利机制是建立在高素质的员工的基础上的。这些员工都具有非常强的自我认同感,淘汰率的增加促进了更多的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的提高。如果一个员工的工作始终不能够获得企业的激励。那么,这个员工为企业所创造的价值和为企业做出的贡献就是微乎其微的,员工的存在不会受到企业的重视。在这样的形势下,大部分员工通常都会积极主动地改变自己的工作态度,投入更多的精力用于工作,发挥出极大的工作热情。也有一些员工会选择辞职而在新的环境中寻求自身价值的提升。员工每年的工资福利增加情况是给员工的信号,能够体现出员工在上一年度为企业所做出的贡献。员工的工资福利和员工所处的岗位、员工的职务、员工的工作态度和员工的工作业绩都是有直接的关系的。而员工的工作年限的长短和学历的高低和工资福利的关系并不是非常明显的。学历是一块非常好的敲门砖,但是,更高的学历并不代表更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当企业面临内外部环境的一系列变化时,原来的薪酬福利体系已经不再适应新的企业发展战略。为了充分发挥出员工福利在调动和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的作用,必须使薪酬福利体系和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相互一致和相互促进,保证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与实现。一个有效的薪酬福利体系是企业真正实现自身发展目标的保障,在用好人才和留住人才方面,高薪并不能够发挥出持久的优势,为了保证企业能够长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具有核心竞争力,必须建立健全企业自身的薪酬福利体系。其中,作为一种丰富而且灵活性非常强的主要构成部分,薪酬福利体系对于企业的转型升级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将会受到越来越多的企业的关注。
能否理清企业转型升级与薪酬福利体系的关系,直接关系到企业转型升级能否顺利实现。关系到企业能否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建立好薪酬福利体系,对行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转型企业一定要重视薪酬福利体系建设与变革。建立健全适应新企业制度下的薪酬福利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也是广大企业家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陈玲.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的人力资源困局及对策[J].就业与保障,2012,(7):36.
[2] 高巧依.代工企业转型升级中的人力资本适配——基于宁波音王集团的案例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2,(4):65-71.
[3] 崔军.PPP模式:企业转型升级的选择[J].国际工程与劳务,2011,(9): 23-25.
[4] 张兴梅.企业转型升级,人力资源管理先行——基于嘉兴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状况的研究[J].科教导刊,2011,(17):56-61.
关键词:专利制度;政府采购;创新激励
专利制度中存在着一种“扭曲”现象。一方面,这种制度能极大地鼓励和推动技术的创新,另一方面,它又带来专利垄断、专利技术“外溢”和发明人之间过度竞争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它又妨碍了自身激励创新功能的发挥。这种“扭曲”从根本上说是由技术的私人生产与社会需求的矛盾造成的。政府在协调私人生产与社会需求的矛盾上负有特殊的职责,亦能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技术创新突飞猛进的当今,充分发挥政府在技术创新中的支持、协调作用尤为重要。本文旨在通过对政府购买专利制度的探讨,寻找一条缓解“扭曲”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专利制度在激励技术创新中存在的问题
专利制度主要是依靠赋予发明人以专有权和公布专利文件的方式来达到激励技术创新的目的的。但正是与此相对应,导致了专利人的技术垄断和专利技术的“外溢”。专利权人在一定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享有的对专利技术的制造、使用、销售和阻止进口的权利已经使其具备对该技术进行全面垄断的能力。而专利文件的公开则导致技术成果的“外溢”,专利权人往往无法排除他人从技术成果中获得利益,这意味着可能形成“免费搭车者”。更进一步,专利权人的垄断和专利技术的“外溢”又必将造成发明人之间的过度竞争。专利可以提供垄断利润,于是专利促进了发明人的竞争。而专利技术的“外溢”又为围绕专利技术而进行的以替代研究为特征的过度竞争行为提供了条件。专利权人的垄断、专利技术的“外溢”和发明人之间的过度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冲淡了专利制度在技术创新领域的激励功能。
赋予发明人以近乎垄断的权利可以激励更多的创新活动,但是发明人对专利技术的垄断行为又会阻碍该技术的进一步创新,这看来是专利制度的一个“两难处境”。发明人的垄断行为可以是不实施专利、拒绝按照合理条件授予许可证、没有以充分数量的专利产品供应市场,或者为这种产品要求过高的价格等。这些行为都将阻碍相关技术的后续开发。如,压力蒸汽机的发展曾受到瓦特包含所有蒸汽机的专利的阻碍;而在这之前,瓦特蒸汽机技术又受到已有专利的阻碍,直到瓦特找到一种办法绕过已有专利。可见,发明人的垄断行为不应仅仅理解为该专利技术的社会收益的减少,更重要的是,它使得持续的创新过程被人为地打断。
专利文件一经公开,该专利技术就成为公共性的资产,形成“一人创造,百人受益”的局面。毫无疑问,控制公开了的技术成果比控制有形的机器的流通要困难不知多少倍,尤其是在通讯已高度发达的今天。这样,在该技术成果的使用领域就会出现技术成果的“外溢”问题,即出现很多机会主义者——使用却不付费的人。专利权人要排除这种“搭便车”的行为的监督费用是相当高昂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这些常会导致专利权人难以通过控制技术传播来获得利润,甚至有时难以收回研究开发成本(通常是比较高的)。并且这些“搭便车”者可能成为专利权人的潜在对手。技术成果的“外溢”将使其他潜在发明人从中受益,相关技术的研究费用将大大降低,但专利权人却无法依靠专利权享受“外溢”的好处,有时还反受其害。这也意味着,针对某一专利技术,专利权的私人收益远远低于社会收益,专利权人远没有得到其应有的回报。这是专利制度不能产生足够的创新激励尤其是原始创新激励的又一原因。
发明人之间的竞争,从广义上讲,包括获取专利前的竞争和取得专利后的竞争。获取专利前的竞争发生在开发过程的发明阶段,是在探索发明的可能性边界活动中的竞争。在这一过程中的实际竞争将带来一种无效率。如果n个发明者竞争一项专利,但只有一个人会成功,那么,就有n-1个发明者的研究与开发投资一无所获。对此,专利制度除了通过鼓励先申请的规则尽量缩短这一过程之外并不能再有所作为,因为在探索发明可能性边界的活动中,不确定性、偶然性起着重要的作用,“发明和创新的魅力在于市场和科技前沿在不断变化这一事实。这就形成了新的可能性和组合的千变万化的交替。一次意外的事件就可能给一些久被遗忘的猜想带来新生”。①如果这是对创新的可接受的描述,那么,对获取专利前的竞争事实上人们是无法管理的。本文所讲的发明人之间的过度竞争是取得专利后的竞争,是指发明人在取得专利之后,其他人发展专利技术的替代技术而非补充技术的行为。出于对专利垄断利润分享的动机,取得专利后的竞争不仅是现实的,而且是激烈的。现有专利制度之所以导致更多的专利技术的替代技术而非补充技术,这是因为:首先,替代技术可以轻易分享专利技术的垄断利润,却无侵权之虞;其次,通过对专利技术的反向工程研究,进而模仿(而非等同)专利技术的研究方法寻找替代技术,其研究成本通常大大低于原始创新的成本;而补充技术的潜在发明人却需要考虑和专利技术的权利人缔结许可协议,并与专利技术的权利人分享补充技术带来的利益,更不要说补充技术的潜在发明人分享专利技术垄断利润了。更何况,出于专利技术与补充技术的竞争关系,二者达成协议并不容易。如,爱迪生改良了的电报机就曾被贝尔的在先专利阻止使用达许多年。可见,专利制度更多地激励了替代技术的研究,而非补充技术的研究,就这一点而言,它在激励技术创新的方向上是存有偏差的。
二、建立政府购买专利制度的探索
针对专利制度在激励技术创新中存在的上述三个问题,除专利权人的垄断问题得到专利法中的强制实施许可制度的部分矫正外,对其余两个问题,现行专利制度几乎束手无策。即便强制实施许可制度对专利权人的垄断行为的纠偏作用也是很有限的,首先,这些措施都须经政府个案批准,其条件、程序都颇为严格,且只涉及专利权中的实施权;其次,在各国的实践中,强制许可也是很少使用的。②因此,探索一种既有利于消除专利垄断、专利技术“外溢”以及专利技术替代研究激励,同时又能对技术的原始创新提供更强有力激励的制度尤显重要。
技术创新既可以由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的社会组织),也可以由政府来组织进行(直接组织创新活动或对发明人进行资助)。由政府来组织技术创新活动是完全可行的,比如某些国防技术、基础研究等。这种情况在任何国家都是存在的,在知识经济时代里,政府在技术创新领域的作用还会进一步加强。但是,在政府组织技术创新的过程中,会形成政府与私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容易产生机会主义、偷懒行为,他们或者付出太少的努力或者将研究过分集中于纯粹科学兴趣的领域,这种方式并不利于技术创新的激励。因此在技术创新(生产)的激励方式上应该采取私人组织技术创新的机制,而这种机制的激励功能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是这种机制足以保障发明人对技术成果的有效支配。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技术创新的激励需要专利制度。但是,前已述及,专利制度带来的垄断、“外溢”及替代研究的问题又使其激励功能大打折扣。垄断问题的实质是权利人的私人收益与专利技术的社会收益之间的矛盾,“外溢”问题的实质是权利人的私有产权与专利技术的公共物品属性之间的矛盾,过度竞争或替代研究问题的实质是专利技术的私人提供和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因此,垄断、“外溢”及过度竞争问题的根本解决要求对专利技术采取公共物品的分配机制,即将专利技术置于公有领域,人人可以用之,这样自无垄断之可能,也无“外溢”之虞,更无过度竞争之必要。可见,我们所要寻找的制度必须兼具私人物品生产优势和公共物品分配优势,具体地说,是一种可供选择的将专利技术置于公有领域的制度:由私人组织技术创新,并针对创新成果赋予专利权,在专利权人申请并对其予以充分补偿的前提下,将专利技术置于公有领域的制度。这是一种专利技术有偿公有化的制度,这种制度与专利法中关于专利技术无偿进入公有领域的规定不同。如专利有效期限届满、未缴年费、声明弃权等情况都可导致专利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专利权人并不能因此主张补偿。在设计这种制度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由谁来进行补偿?很显然,只能由政府来进行这种补偿,因为除了政府之外没有任何组织会有愿望并有能力从事这项对自身没有直接收益的活动,而且专利技术公有化最终将导致专利技术社会收益增加这一公益目标的实现,政府补偿应是其社会管理职责使然。那么,这种由专利权人向政府提出转让专利申请,政府依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购买(受让)专利,然后将专利置于公有领域的制度,就是政府购买专利制度。
政府购买专利制度本质上是专利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结合,它保留了专利制度的优点,同时又克服了它的不足。在这种制度下,技术发明人仍可将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取得专利权之后,仍可自由决定是否向政府提出专利购买申请,也就是说,专利制度仍可不受影响地发挥其激励创新的功能,而政府购买行为的介入,只为消除专利制度的垄断、“外溢”及过度竞争问题提供了机会。一旦政府购买专利并将其置于公有领域,原专利权人已不再是该技术的权利人,自然也就没有了垄断之权利(但他还可能通过控制与该技术相关的专利及技术秘诀来达到垄断的目的);原免费搭车者变成合法搭车者,原机会主义行为变成合法行为,“外溢”问题也不再有人担忧;一旦专利技术变成人皆可用的公有技术,围绕该技术展开的竞争性的替代研究行为便无利可图,而且替代技术会很难找到市场,因为人们会倾向于使用无需付费的公有技术。一个与此相关并值得特别注意的问题是,一方面,政府购买专利并将其置于公有领域之后,替代研究的激励几近丧失,相关领域补充研究的激励却会大大增强,因为公有化了的专利技术会给该技术的补充技术带来更大的市场,而且在专利技术公有化了的情况下,补充技术的发明人无需与原专利权人分享补充专利的价值,补充技术的实施也不会受到原专利权人的阻碍,于是可获得专利的补充研究会大量地深入地进行下去,围绕公有化了的专利技术的补充专利技术也会逐渐增多。但是另一方面,公有化了的专利技术可能会阻碍补充专利技术的实施,因为在政府购买专利制度下,人们为了享受免费技术,会在一定程度上拒绝使用改良的但却要付费的专利技术。可以说,政府购买专利制度是专利制度的重要补充和完善,而非专利制度之外与专利制度相对抗的一种制度。实际上,政府购买专利制度只是专利转让制度中的一个特殊内容,所谓“特殊”,无非是指受让人特殊,受让的条件和程序特殊及受让人对已受让的专利的处置方式特殊。
长期以来,多数人都相信,揉合私人物品的生产机制与公共物品的分配机制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对技术成果采取“私人提供、大众免费消费”的做法同样也是行不通的。的确,在各国的专利法中目前还找不到政府购买专利的有关内容,但政府购买专利的实践早在19世纪的法国、美国就已经出现了。1839年7月,法国政府购买了银板照相(Daguerreotype)专利并将其置于公有领域。随后,这项发明得到迅速而广泛地利用,大量的补充发明改良了银板照相技术中的化学反应过程及透镜,并且加速了在化学反应及太阳光谱分析方面的科学进步。在美国,1802年,南卡罗来纳州政府购买了轧棉机专利在该州的权利,后来,北卡罗来纳州和田纳西州的州政府也购买了该专利在各自州的权利以取得针对轧棉机专利收税的权利。在本世纪,也曾出现过与政府购买专利的做法类似的政府奖励创新的实践。美国专利补偿委员会(USPCB)就曾对具有军事价值的原子能技术的发明者予以补偿。前苏联和专利法实施前的中国,都曾长期存在着政府对技术创新予以奖励而将有关技术置于公有领域的做法。在中国,政府奖励创新的制度目前仍是整个创新激励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购买专利制度作为专利转让制度的重要补充,一方面保留了专利制度在激励技术创新方面的巨大动力,另一方面又提供了消除垄断、“外溢”及过度竞争的机会,加之前人在这一领域的有益偿试,因此,有必要对政府购买专利制度进行更深入地探讨。
三、建立政府购买专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对政府购买专利制度的主要挑战在于如何确定购买价格及该制度的适用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挑战是确定购买价格的问题。
确定购买价格的问题实质上是如何揭示专利技术价值的市场信息的问题。可以采取协商、评估、拍卖等方式来确定购买价格,但协商、评估的方式难以克服当事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其结果也难以反映该技术在市场上真实的价值,而拍卖则被认为是揭示诸如专利技术等无形财产价值的市场信息的最标准的方式。
通过拍卖方式确定政府购买专利的价格的机制可以这样设计:
第一步,专利权人决定运用政府购买专利的制度,即专利权人愿意将专利技术卖给政府并提出申请。鉴于政府强制购买专利的做法实际属于政府征收行为,它会大大降低专利制度的技术创新激励,因此,政府购买专利制度必须严格建立在专利权人自愿的基础上。申请人在政府受让专利之前的任何阶段都应有权撤回申请或要求政府延迟购买。与此相对应,为防止申请人滥用程序中的这种权利,申请人应对整个程序的行政费用负责。
第二步,政府对专利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政府购买专利制度只是专利制度的补充而非替代,政府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去购买所有领域不同创新层次、不同社会价值的所有专利,因此,政府应根据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需要事先设定申请政府购买专利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案,政府在征求科研机构、产业部门等的意见后再作审查,即对申请案采取审批主义而非准则主义的做法,以便政府对这一制度的运用有最终的控制权。
第三步,政府接受申请案后,提出以通过拍卖揭示出来的价值乘以一个“溢价比例”所得的价格购买专利的要约。前已述及,在专利制度下,由于普遍存在着严重的“外溢”问题,专利权人就专利的私人收益远远低于专利带来的社会收益,因此,为了增加发明人技术创新的激励以及专利权人向政府提出购买专利申请案的激励,在政府购买专利制度下,政府应当以接近于专利技术带来的社会收益的价格向专利权人购买专利。在拍卖程序中,拍卖参与人的报价只反映了该专利技术的私人收益,因为报价人在考虑报价时不会将自己无法控制的“外溢”现象所形成的价值包括在内。因此,政府要约购买专利的价格应该等于通过拍卖所揭示的该专利的私人收益乘以同类专利技术群的社会收益除以私人收益所得的一般的“溢价比例”,这个“溢价比例”可以通过调查相同技术领域中专利技术群的社会收益与私人收益的情况予以事先确定。实际操作中,政府应事先取得不同专利技术群的“溢价比例”的经验数据。
第四步,进入拍卖程序,发现专利技术的私人收益。在这里,拍卖程序主要起到一个发现价值的作用。一方面在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政府最终将购买专利,但政府却不参与拍卖的报价;另一方面,拍卖参与人进行报价,但又不能通过这一拍卖程序直接买到专利(也许能间接买到,容下文再作分析)。在这一环节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如何保证报价人真实地揭示专利技术的价值,为此政府应充分披露该专利技术及同类技术的技术及经济信息,以帮助报价人更理智地报价,同时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申请人与报价人串通抬高报价的行为。在设计防范措施时,可以考虑以下做法:1.采取不公开参与人的身份,并要求参与人分别报价的做法,这将使串通变得更困难;2.采取多次拍卖的做法,拍卖次数越多,拍卖所揭示的市场信息越趋向真实;3.政府可以规定以第三高的报价作为计价依据,这样,申请人将不得不买通三个人而非一个人以确保报价有实质性的增长。4.政府可以要求故意哄抬报价的人以其所报高价在政府受让专利后从政府手中买走该专利,并禁止申请人再从哄抬报价者那里购回专利或向他作其它转移利益的支付;5.严格审查拍卖参与人身份,禁止申请人的关联企业或关系人参与报价;6.要求参与人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担保其报价的善意,以增加虚假报价的风险;7.对串通报价的人追究法律责任,对提供相关线索、情报的人予以奖励。
第五步,政府购买专利的价格计算出来之后,专利权人可以拒绝政府的要约,继续保留专利;专利权人也可以接受政府的要约,使政府成为该专利的受让人。
第六步,政府受让专利之后,最典型的做法是将该专利置于公有领域。到这一步,政府购买专利的行为就已经结束了。但是,为了激励拍卖参与人揭示专利的真实价值,政府可将其购买到的专利中的一小部分随机选择地卖给报价最高的人。这种情况下,拍卖参与人通过拍卖程序间接买到了专利。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防范申请人与报价人串通报价的行为。
政府购买专利制度的适用条件问题是对该制度进行可行性分析时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显然,我们不能仅仅从理论上来评估政府购买专利制度的效果,而且自专利制度创立以来,还没有出现过大规模政府购买专利的实践,大规模地开展这一活动是相当冒险的,因此,应该选择一个有限的范围开展这一制度的试点工作。这种试点将有助于我们逐步明确诸如专利权人是否愿意将专利卖给政府、申请人与报价人串通情况是否严重、拍卖参与人的报价与专利的社会收益之间的关系、专利技术被置于公有领域之后带来的社会收益如何等问题。这将有助于政策制定者去判断这一制度到底是该废、该改还是该更广泛地应用。试点领域可以考虑选择制药业。选择药品行业进行试点能最全面地测试政府购买专利制度的利弊,因为在这一领域,专利制度的“扭曲”现象极为突出。在制药业进行这项试点的优势具体体现在:专利保护在药品研发过程中有着极大的激励作用;制药业技术创新竞争激烈,这可以保证拍卖程序有足够的参与者;药品专利的获得需要经过严格的、较长时期的药品审查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潜在的报价人可以获得很多相关信息,以帮助其理智报价;药品专利垄断利润巨大;药品专利的替代研究很普遍;而且将药品专利置于公有领域可以大大降低药品价格并激发大量的补充发明,药品专利公有化的社会收益非常明显,百姓将是这一制度变迁的最大受益者。在政府购买专利的资金来源上可以考虑从政府在药品研究开发领域的直接投资中提取一部分,使这一部分资金从研发过程中的投资转变为药品研发成功后购买药品专利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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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Freeman,C.TheDeterminantsofInnovation:MarketDemand,Technology,andtheResponsetoSocialProblems.Futures.206,1979.
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看,一方面自专利制度诞生始,人们往往在垄断了一项权利后为了充分实施该项专利、实现利益最大化,不顾这项技术是否潜伏着生态危机,这种天然的利益导向性因此对环境造成了难以逆转的伤害。另一方面,专利制度促进生态技术创新所开发的“有益新物种”充分发展的同时,很大程度上对其他物种产生了竞争性的优势,进而人为地淘汰其他物种,导致生物多样性发生无可挽回的损失。专利制度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在促进生物的人工繁育和培养的同时,又导致了野生动物和植物品种被过度盗猎和开发,进一步破坏生物的多样性,最终造成有限资源被无限自由过度剥削的“公地悲剧”。从资源利用的角度看,专利制度阻碍了新的、对环境有益的智力成果的研制,美国密执安大学教授米歇尔•海勒提出了“反公地悲剧”,作为“公地悲剧”的镜像概念,“反公地悲剧”意指同一对象上的产权过多可能导致资源陷入利用不足或者闲置浪费的悲剧。“绿色技术”是与传统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的技术相对应的,遵循生态原理和生态经济规律的,节约资源和能源,避免、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污染且拥有最小生态负效应的“无公害化”或者“少公害化”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的总称。一些绿色技术的拥有者对其技术拥有过多的产权,所以常常会滥用其权利,使得他人利用开发其技术遇到重重阻碍,因而导致社会整体资源配置的不平和和效率低下。为了调整专利制度带来的“生态负效应”,我们可以从如下角度分析来解决问题。
从专利本身来看,我们必须对专利附加“绿色”的限制,将“绿色”要求加入专利授予条件并在专利审查中予以落实。具体来说,如果某一项技术是原始创新,那么在无异议的情况下其作出的阐述可以被自动接受;如果某一项技术并非原始创新,则需要将其与原有技术作比较,只有在该技术对环境更有利的情况下,其才有可能被授予专利。这一措施有利于顺应《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27条中规定的:对危及人、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或者严重破坏环境的专利,政府可以拒绝发证。以此真正实现“法律的生态化”,“法律生态化”这一概念最早是由金瑞林教授提出的,如今在已受到各国的重视。
从专利制度的角度来看,专利制度产生之初社会污染的态势处于生态环境可以自我调节的范围之内,其环境伦理尚未纳入人们的考量的知识体系。强制许可制度的重构是实现专利制度生态化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举措。所以我们必须重点发展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专利强制许可,也称非自愿许可,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予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众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但是笔者认为,对于“紧急状态”“非常情况”“公众利益”等概念较为宽泛和模糊,应当由法律进一步作出规定,以此保护合理限度内的私权。另外,我国对于强制许可的申请主体、申请理由、申请程序等各方面的规定限制较多、要求较高,还未充分实现TRIPS赋予的权利,所以关于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再建设必须在充分考虑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放宽限制,尤其在环境保护方面将利益天平向公众一边倾斜,对专利权人的独享权利作出进一步的限制,充分运用TRIPS协议赋予的自,灵活使用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以适应社会的需要。我们必须认识到,强制许可制度是一把双刃剑,通过发挥其威慑作用,来限制专利权的滥用,保护公共利益。若实施不当会产生阻碍科技创新、侵害个体利益的负面作用。
专利制度是时展的产物,而在生态环境面临巨大威胁的情况下重新构建我们的专利制度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利益的天平在公共利益和私权的博弈之间不断平衡,以寻求不同时代的支撑点。在当今这个时代,生态环境利益则毫无疑问是我们捍卫“公共利益”必须考量的因素,我们不能再将环境作为牺牲品来发展经济,要始终坚信环境和利益之间的利益矛盾并不是不可协调的,法律终将会达到其应有的状态,终将实现其利益协调工具的作用。
作者:郁思远 单位:南京理工大学
中止问题已成为法院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方面权利人对中止时间过长,造成其权利难以保护而怨声载道;另一方面被告及公众对专利的授权轻率亦牢骚满腹,法院处于两难境地。
从利益平衡角度看专利诉讼中止问题,应该说这是专利制度设置必然的选择,中止诉讼虽然有其不利的一面,但现存制度框架下,中止诉讼仍不失为解决专利权不稳定的正确选择。在诉讼价值层面上,由于诉讼中止延长了诉讼周期,相应地令民事权利处于持续争讼状态并导致诉讼成本上升,但诉讼中止对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仍然是必要的,因为无视客观障碍盲目推进诉讼,以致造成大量错案,无疑会危及人们对专利制度和司法权威的信心。
从社会整体利益上看,中止诉讼仍是节约和经济的,法律最主要的价值是公正,公正和效率两者不可偏废,现阶段应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不应以牺牲公正为代价而追求所谓的效率。为保证专利的质量,纠正不当授权,必须建立一种制度,以免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实践证明,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设立,在保证专利质量、实现专利法的宗旨方面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其实认真分析目前专利中止问题,事实上利益的天平还是向权利人倾斜的。因为,专利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申请并取得授权相对比较容易,或者说专利授权过宽。而一旦获得授权并指控别人侵权时,对于被控侵权人而言,要在规定的答辩期15日内,对涉讼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充分的无效证据,短短地15日内要想充分准备还是存在一定困难的,无效程序中对请求人的证据要求和理由远远超过专利申请时的授权标准。对此有人形象地称其为授权与复审采取的是“双重标准”,宽进严出。如果在这样的制度设置下,还要减少中止数量,将造成双方的利益失衡,不利于该制度的整体作用和效果的发挥。现在已有人戏称“垃圾专利”随处可见,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只是一种“虚假繁荣”和“泡沫数字”,并未产生实际作用。这里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是,现在不少地方政府都在鼓励创新的口号下,支持并资助申请专利并以此指标考核政绩,这一初衷无疑是好的,但在一些地方已背离鼓励发明创造的目的,只是追求数字并已出现同一技术多次重复申请,甚至有几十次的特例。究其原因,关键在于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缺乏诚信的市场主体利用这一制度追求不当利益,使这一制度人为产生障碍。所以说这个问题既非理论问题,又非法律问题,而是制度问题。因此在不改变现行制度前提下,以现行的司法解释把握中止问题,不失为是一种明智的选择,也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关键词:专利 专利制度 专利管理 专利运用 专利战略
中图分类号:DF5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8-075-02
一、研究概述
在以信息技术革命和制度创新为特征的新经济活动中,专利是一项重要的经济资产,它的管理和保护已经成为公司战略的基础,这在现有的研究文献中已有所反映。比如,在经济学领域最重要的数据库Econlit当中,有大量的文献关注专利引证的问题,从1981年到1984年期间发表了39份文献,1999年到2002年期间发表了251份文献。而更为重要的是,有越来越多的管理领域的文献也开始关注专利的问题。
其中大量的研究表明,通常所说的知识资产,尤其是专利制度的运用和管理越来越重要。公司在知识活动方面的效益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它自身所拥有的专利价值。因此,发达国家的一些公司,尤其是那些信息技术型公司和那些信息技术依赖型的公司会分配更多的人力资源来对专利活动进行管理,但由于各国专利制度方面的差异性及技术发展水平的不一致性,因此导致专利制度的运用在各个国家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本研究从中美两国专利制度的基本差异的概括出发,关注于美国学者对于专利制度运用的实证文献研究。通过对一系列文献的梳理,可以清晰地了解到美国的实务界运用专利制度以及理论界研究专利管理的概况,从而为中国企业进行专利管理提供指导,也为中国的学者研究专利制度的运用提供新的思路和可借鉴的研究方向。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推动技术发展的主要力量不是技术本身的演进,而是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制度安排。而专利制度,即是用来促进技术创新的制度安排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如表1所示,中美两国的专利法律制度除了立法上的差异之外,在司法制度上也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
二、美国专利制度运用研究
(一)专利保护创新的效率分析
Scherer和Mansfield等人从微观层面对美国的专利活动进行了实证研究。他们的研究表明,专利保护的重要性仅仅是在一部分行业,而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医药品行业。Levin等人充分地论证了这些研究结果,他们通过研究后发现,运用公司最基本的信用以及那些诸如时间领先、商业秘密以及互补性销售和服务等选择性战略比运用法定的专利制度来实现的创新相关收益要更多。
为了考察美国自19世纪80年代开始,采取专利保护的一系列措施所产生的影响,Cohen等人开展了深入的研究。他们的研究报告从1165个案例中阐述了专利相关的研究结果,包括美国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的一个大样本,进行数据打包研究,并且以9个企业的研发经理和专利职员的访谈作为补充。他们的研究证明,与时间领先、商业秘密、互补性生产和互补相比,专利被认为是一个从创新中获得收益十分无效的手段。但即便如此,专利还是被认为比其它法定的非专利保护机制更加有效。同时,他们还发现,专利保护产品创新比保护方法创新更加有效,而商业秘密则被认为无论是从产品还是方法创新中获得收益都具有同样的效果。
虽然在任何行业当中都没有研究认为专利是最有效的合理机制,但是,对于保护医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产品创新,专利却是最重要的保护工具和手段(产品创新的有效保护超过50%)。专利在通常情况来看,多少显得不是很重要,但是在特定用途的机器、计算机、汽车和混合化学等领域依然非常重要(产品创新的保护有效性约为40%~50%)。相比之下,半导体和通讯设备以及电子元件领域,专利对于产品创新的保护有效性也仅仅分别为27%、26%和21%。而对于方法创新的保护,专利通常被认为是无效的,它们最好是通过商业秘密来进行保护。
(二)申请专利保护的原因分析
目前的研究表明,自从19世纪80年代以来,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数量急剧地增加。而且,这些研究普遍认为,推动大量的企业去申请专利来保护他们的创新产品和创新方法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防止他人复制仿效,防止其它公司对相关发明申请专利;其二,获得许可的收入;其三,加强和巩固公司在与其它公司谈判时候的地位(如交叉许可),阻止侵权诉讼;其四,评估公司技术人员的内部绩效;其五,提高公司的声誉。
从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两个方面来看,阻止他人的复制和仿效是第一位的原因,分别相应有99%和89%的比例。第二位重要的原因就是阻止竞争对手将相关的发明申请专利保护(分别为77%和69%),紧接着的原因是防止诉讼的发生(分别有74%和63%),然后就是通过申请专利来加强一个公司在谈判中的地位(分别有58%和49%),相对较为不重要的是提高公司的声誉(分别为38%和32%)以及获取许可收入(分别为33%和30%)。
对于那些非专利的发明,其中不申请专利保护的主要原因是在论证新颖性方面的困难。然而,对于不申请专利的原因当中,最重要的理由是一项合法主题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保护过于简单(与其相对应的原因占65%),其次是缺乏新颖性(55%),再次是因为信息披露和公开(47%)。小公司因为诉讼成本的原因而被阻止于专利活动之外。而与早期的研究相比,在大多数行业当中,专利看起来有些更加集中于那些大公司。根据Duguet和Kabla的研究,专利申请所必须的信息公开成为那些法国公司不申请专利保护他们发明的主要原因。
(三)专利运用方式研究
在各个不同的行业,专利运用的方式是有着相当大的差异的。他们与“复杂技术”和“不相关联技术”之间的差异是紧密相关的。在“复杂技术”当中,公司主要是为了谈判(81%)和交叉许可(55%)。然而,很少有公司因为“不相关联技术”的原因而运用专利,其中的谈判和交叉许可分别只有33%和10%。这些研究结果表明,通过区分“复杂技术”和“不相关技术”也可以解释公司在专利战略方面的差异。通过研究后可以发现,在美国,专利制度的运用方式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运用专利形成垄断权。这是唯一一种符合经济学模型的情形。专利为一个产品或方法建立一个法定的垄断地位,这也是作为创新和专利权人的一种利益趋动和补偿。当通过一个具体的产品或者一类产品,或者制造一类产品所必不可少的方法来取得一项有效权利的时候,专利这种垄断权模式是可能实现的。这种情况在传统的制药和化学产业尤其典型,因为这些产业的每一个产品都有可能因为专利的具体运用而取得垄断地位。
2.专利的横向运用。在很多产业专利网当中,大量的竞争对手对于侵犯其它竞争者专利的行为都习以为常,甚至司空见惯。虽然对于公司来讲,有可能通过专利许可或成功的专利诉讼而得到一个占优势的资产组合,但是,更常见的情况是大量的竞争者,他们所运用的每一个重要的资产组合,是为了保持行动的自而不是排拆竞争对手。其中最为典型的半导体行业的专利申请情况也证明,从整体上来看,排拆竞争者和防止诉讼是申请专利的第二位和第三位的动机(都在防止他人复制和效仿之后)。
交叉侵权的结果有可能导致双方达成谈判协议,因为在诉讼可能遇到他人反诉的情况下,每一个公司通常都会选择放弃它的竞争者。而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正式的交叉许可。在这种情况下,交叉许可就有可能是免费的,也有可能是基于对不同公司资产组合的实力进行比较后作出粗略评估,并依此收取一系列合理的费用。当其中一个公司比另外一个公司具有明显的更强优势地位的时候,交叉许可将有可能是非对称的。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所得到的仅仅是强势的一方在追求创新过程中的一个具体的权利,而强势的一方所得到的却是使用弱势一方专利等更广泛的权利。
但是,对于专利申请人来讲,申请专利如果是为了用来反对那些没有从现存的寡占企业中购买专利许可证的竞争参与者,诉讼将依然会发生。那些拥有稳定可靠的专利资产组合但市场地位较弱的公司,可能很少意识到利用反诉来主张自身的权利,而因此更愿意寻求征收专利特许权使用费来获得收益。
在交叉许可支付方面,如果专利在不同公司之间的实力有着太大的差距的话,诉讼可能成为再次谈判的程序,或者就像IBM一样,将其专利部门当成一个利润中心,或者像DEC-Intel在1997年发生的诉讼一样。诉讼也可能成为与竞争者进行沟通的形式或者方法,而通过这样一个令人折服的机制,来约束一个公司以削减寡占价格。在这些情况中,必定存在一个区别于竞争价格的寡占价格,其目的就是形成用以支持研发所必须的(价格)剩余。
以上这些研究,看起来似乎是形成了一个有意识的平行机制,即通过技术创新,申请专利时,既可建立价格也可以推动创新。但是,对于研究专利的影响因素和程度依然是不清晰的。实际上,一个公司虽然具备了与其处于同一竞争水平的竞争对手进行竞争的基本能力,但并不会推动技术向前沿领域发展,除非其希望得到市场份额。然而,在看起来很明显的半导体领域,技术更换率在根本上受到人的研究与组织能力的限制。类似地,航空器技术可能在根本上受到分期研究与制造费用支出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对专利价值评价的差异是非常明显的。
而从价值的角度上看,最有价值的专利并不是那些可能被专利所有人使用的专利,而是那些可能被竞争者侵权的专利,因为专利的主要作用是作为一种自由交易行为讨价还价的工具。专利价值因此而具有这一个功能,即在竞争者利用技术的总销售额与专利所有人利用竞争者技术的销售额之间,体现两者的比率以及产业的诉讼倾向。从这个意义上说,如能合理运用,一项专利在一个弱的竞争者手里比在一个强的竞争者手里更具有价值。
3.专利在供需双方之间的纵向运用。在不同级别的产品或不同发展阶段的技术之间,专利被用作待以分配的租金。而对于位处同一级别的产品或者发展阶段的技术,当它与下一代技术的更高或者更低层次的产品进行竞争时,专利又可让其获得在一个更强势的位置和能力。
而在专利的其它方面的纵向运用当中,公司不仅仅通过专利来兑现租金的分配,而且专利还被用来在与下一代的相邻市场进行竞争时获得竞争能力。而这个能力基本上都是通过一个战略联盟来加以实现的。位处同一级别的公司通过支配并运用其自身所控制的专利,使得它在与那些需要通过其专利许可授权来生产下一代产品的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的竞争当中,获得竞争的能力,并最终保护其自身的利益。
应当明确的是,上述所讨论的在“横向使用”和“纵向使用”这两种情况下(根据Cohen等人的研究,它们与复杂技术相对应),专利活动是受到企业战略的原因推动并向前发展的,而并不仅仅是希望通过专利来保护其发明不被复制或效仿。Rivette and Klein以及其他的一些学者在最近的专利战略相关畅销书里面,鼓励经理人申请专利并更大胆地运用它们。Cohen等人则提醒经理人,在最初形成的市场里面,当选择竞争方法时,如果依赖于专利战略,或许不需要支出太多的成本,而且还非常地有效。但是,经济学家所关心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如果过度地依赖于专利战略的话,就有可能减少研发活动在不同公司之间的溢出,这样就会减少了创新对提高企业生产力的意义。
三、研究启示
通过上述的研究,可以肯定的是,目前世界已经进入了一个知识资本时代,一个由知识资本私人所有所主导的制度将会对一个国家及其企业产生重要的影响。在此,本文的分析对中国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1984年,中国制定了第一部专利法。为了让专利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已经对其进行了两次修改。在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之际,如何让舶来的专利制度更好地适应中国的国情,进一步推动中国的经济发展,应当成为专利法考虑的重点方向。美国的专利制度对其经济赶超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有很多值得发展中国家借鉴。但是,目前的时代背景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一,美国强化了专利保护,而且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下引进了最低专利保护条款,使得发展中国家灵活运用专利制度的空间受到了限制。其二,目前正处于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为代表的新经济时代,如果过度注重引进、模仿,可能会丧失重大的发展机遇。发展中国家如果想在新技术浪潮中,利用专利制度实现发展和飞跃,或许也要积极地向新经济发展国家――美国学习,建立适合中国经济和技术发展现状及需要的专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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