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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垃圾大多为塑料
人类的不少垃圾经过内陆水域流向海洋。海洋垃圾主要由人类生活垃圾构成,其中80%都是废弃的塑料制品。美国海洋学家查尔斯・摩尔在1997年驾船穿过北太平洋环流时,发现了垃圾污染海洋的严峻形势。摩尔发现,有大量塑料瓶盖、塑料袋、高频绝缘材料和微小的塑料芯片漂浮在海面上,阳光和海浪慢慢分解它们,使它们变成小碎片,在太平洋上形成了一个个巨大的“塑料漩涡”,此外,海洋上巨型的垃圾堆也是随处可见。
这些塑料垃圾对海洋生物造成了巨大的危害,越来越多的鱼类、海洋哺乳动物和海鸟因误食塑料垃圾而死亡。海鸟常常会误食海洋上漂浮的塑料垃圾,导致消化系统受到阻塞,最终被活活饿死。海洋中的塑料碎片在被小鱼误食以前,就像海绵一样会不断吸附重金属和污染物。它们在通过较大的鱼、鸟类和海洋哺乳动物向食物链的上层移动的过程中,毒性会不断浓缩。“绿色和平”组织的报告说,他们发现至少有267种海洋动物因误食海洋垃圾或者被海洋垃圾缠住而备受折磨。
人工生态岛可自给自足
为了消除垃圾对海洋生物的危害,不少研究人员呼吁沿海国家和国际组织打捞海洋垃圾。荷兰科学家认为,要把垃圾从海洋打捞到陆地上再进行处理,成本会很高,这让许多国家没有积极性。他们提出了一种新思路:对海洋垃圾进行就地处理,把各种海洋垃圾收集到海洋中的某个地方,然后采用特殊的方法把它们聚合在一起,建造成一个结实的人工岛屿;再岛屿上铺上从陆地运来的泥土,这样就可以建造出一个可以生长植物的生态岛屿了。
荷兰科学家打算从受垃圾污染最严重的太平洋入手,用收集到的4.4万吨塑料垃圾建造成第一座人工生态岛。根据设想,这座人工塑料生态岛的面积为1万平方千米,和美国的夏威夷岛大小差不多。由于小岛远离大陆,所有的物资和能源将尽量自给自足。能源主要依靠太阳能、风能和波浪能,这些能源海岛上都特别丰富。这座小岛可以满足50万人的日常生活所需,可以接收25万名常住居民和25万名游客,与一个小型岛国的规模相当。
根据荷兰科学家的设计蓝图,他们希望在收集到4.4万吨的塑料垃圾后,对这些塑料废品进行无毒无害处理,制成一个个中空的“浮动平台”;把这些平台连接起来可形成小岛的“地基”,再在上面铺上泥土和砂石,然后建设道路、农田、沙滩和房屋。除了一些特殊的物资外,小岛居民的衣食住行大多能自给自足。这座人工岛是一座海上水域,也被称为“海上威尼斯”。整座小岛并非一块完整的陆地,而是岛中有岛,许多河道和湖泊分布其中,各个小岛之间靠船舶作为交通工具。人工小岛从空中俯瞰就像是一把不规则的扇子,扇骨就是分布其中的水道。
人工生态岛一举三得
参与设计人工生态岛的一位科学家表示:“我们设计人工生态岛主要有三个目的:第一是清理海洋上规模庞大的塑料垃圾;第二是创建出一块新陆地;第三是建立一个可供人类生活和居住的环境。这一计划不但可以通过海洋垃圾创造出一个新的人类浮动栖息地,并且能把海洋中的塑料垃圾清理掉,让海洋变得更加干净。”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的加剧,越来越多的沿海居民将会因海平面的上升而失去家园。此外,还有一些沿海居民在飓风和海啸中失去家园。科学家将在海洋上建造越来越多的人工生态岛,为这些灾民提供美好的新家园。
跨国污染转移的类型
从即世纪70、80年代开始,伴随着产业结构大调整,国际上出现了发达国家将污染行业和污染物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趋势。根据跨国污染转移的方式可以将跨国污染转移分为直接污染转移和间接污染转移。直接污染转移是指通过运输、丢弃、排放的等方式直接将污染物质转移到本国区域之外。在此次日本核污染事故中,在事先未与相关国家进行沟通的情况下,东京电力公司将福岛第一核电站厂区内1.15万吨含低浓度放射物质的污水排入海中,以腾出空间容纳部分机组内所积高辐射污水。这一行为是典型的直接跨国污染转移,引起了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关注。我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于4月8日表示,希望日方按照有关国际法行事,采取切实措施保护海洋环境,并及时、全面、准确地向中方通报有关信息。直接跨国污染转移是一种较为普遍、直接且简易的转移途径,东京电力公司这一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环境资源安全,也侵犯了相关地区民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间接污染转移是指通过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方式将落后的重污染设备、技术和行业等方式转移到本国区域之外。「3〕发达国家将污染物和污染行业等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主要包括污染废弃物出口、污染产品和设备的跨国转移、重污染行业的转移三种间接转移方式。污染废弃物,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洋垃圾”。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各国的工业化进程中产生了大量工业垃圾。发达国家的环保意识比较强,排除了露天处理的方式,如果采用其国内高标准的环保要求,将要花费大笔的垃圾处理费用。为了降低这一部分成本,发达国家常常打着“资源性”废弃物的旗号,通过垃圾出口的方式转嫁自己的环境危机。由于发展中国家一般缺乏妥善处理垃圾的技术和设备,这些“洋垃圾”不但会破坏生态环境,还给生活在周边的民众带来了巨大的健康隐患。近年来,由于发展中国家对于该问题的重视和环保意识的提升,这种现象已经逐渐不再为发达国家使用。污染产品和设备的跨国转移,通常表现为一国或地区将污染严重的,已限制销售、使用,或者限期淘汰的产品和设备出口至其他国家或地区。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各国的环保标准存在差异,发展中国家的环保标准普遍较低,且监管体系不完善,这为发达国家转移污染产品提供了便利。在核污染事故之后,日本大量向我国出口海产品正是污染产品跨国转移的体现。除外,发达国家还会以国际经贸合作的名义,通过跨国公司的经营向发展中国家出口一些缺乏优势的设备和产品,将公司生产过程中污染密集的环节迁入发展中国家。叫如苹果公司,其污染较为严重的产品生产过程均在我国,而产品研发、设计等轻污染环节则留在美国,最终获益的仍是污染输出国。一些发展中国家虽然明知这些产品设备或者生产环节会造成本国环境的污染,但是介于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只能暂时忽略引进产品和设备带来的负面效应,却给该国的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隐患。重污染行业的转移是指发达国家借助发展中国家引进外国技术和资金带动本国经济发展的机会,以国际投资的名义将本国重污染行业的公司设立在发展中国家。这类重污染行业以铸造、化工、医药为代表,如在生产时不配套安装污染治理设备,生产过程中将会产生大量污染物,对生态环境与人类健康都会产生一定的威胁。但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由于经济落后,环保标准相对较低,对这类重污染行业的转移不但没有环境保护的限制,反而还有吸引外商的各种优惠政策。发达国家利用这一点,减少了污染物的处理费用,降低了行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了产业的竞争力,同时通过投资转移了重污染行业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
跨国污染转移产生的国际环境责任
跨国污染转移的实质是污染后果和污染责任的转移。传统的国家责任是指一国违反自己所应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应该承担国家责任。笔者认为,对于因跨国污染转移产生的国际环境责任应该不仅限于传统的国际责任,还应包括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引起的国际损害责任。“特雷尔冶炼仲裁案”是跨国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件,该案中对严格责任的适用对传统的国家责任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奠定了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坚实的基础。之后,由于科技的进步和人类探索开发领域的扩大,因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的跨界污染案件日益增多,比较著名的案件有1986年的莱茵河污染事件以及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包括生产、生活以及核电站、科学实验、太空探索等行为,这些行为本身是合法的,或者不违背国际法中的禁止性规定,但是当损害行为发生了,仍然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环境损害责任。跨国污染转移产生的责任主体通常情况下是国家。私人可以成为污染转移的行为主体,但赔偿责任应当由国家承担。根据目前的l清况来看,可能产生跨国环境污染转移的领域大都存在一定的风险,且私人在跨国环境领域的行为基本都是在国家控制下的。通过国家的严格监督,如果仍发生跨国污染转移,一旦对他国或者地区有环境损害发生,国家作为跨国环境损害的加害方在面对本土行为造成的他国环境损害和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时,有义务满足受害国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