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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近期对我乡20余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了走访调研,对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我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问题
(1)规模企业少,小作坊多。由于规模小,企业难以在市场上久立足,导致企业做一天,算一天,没有长远目标和打算,不愿过多投入,甚至偷工减料,产品质量没有保证。
(2)小作坊设备简陋、工艺落后、卫生条件差,安全隐患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计量器具、无记录,极易造成二次污染,安全隐患多。
(3)缺乏必备检测能力。食品生产加工质量控制主要依赖个人感官和经验判断进行控制,原材料进厂不检测,食品未经检验就出厂销售,食品质量安全得不到保证。有少数企业虽然拥有检测仪器,但由于对质量工作重视、认识程度不够,以及企业内部缺少专业检验技术人员,没有有效开展检验检测,内设检验机构形同虚设。
(4)食品生产加工水平普遍不高。目前,我县绝大多数企业主要以生产传统食品为主,企业缺乏优势核心技术,产品在市场没有核心竞争力,食品加工业发展存在后劲不足。
(5)食品生产加工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普查表明,大多数食品生产加工人员为农民、下岗职工组成,普遍缺乏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和食品质量安全知识。
(6)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90%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意识谈薄,缺乏长远打算,没有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如果原材料进厂不检测,产品出厂不检验,在原料采购或生产加工环节出现食品污染或有毒物质侵害,很容易引起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和对策
(1)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巩固食品质量安全基础工作。对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无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市场准入制度有一定距离的企业,要引导、帮扶使其达到准入条件,积极申办生产许可证。对达不到准入条件,但老百姓又离不开的食品(如豆腐、散装白酒等),要限区域销售。同时加强证后监管,认真落实年审、巡查、回访、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确保获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
(2)强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针对食品小作坊生产设施简陋、卫生条件差、数量多、分布广、安全隐患大、监管难的特点,要转变部门独览的思想观念,有关职能部门,各乡镇政府要互相配合,建立以政府、行政部门共监共管的监管模式。质监部门要切实履行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强化日常监督,增加和强化食品小作坊的监管频次和力度,达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效。
(3)加大扶优扶强力度,整合资源优势。对我县传统特色食品(如真空包装肉食等)通过行政手段,改变过去散、单、弱、资金少的弱点,将特色食品小作坊整合在一起,成立股份制企业,做大做强,使其达到准入条件,申办生产许可证,既节约资源又节约资金。
关键词:信息化 食品安全 监管
中图分类号:TS2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3)14-0027-03
随着全球经济快速发展,物质空前丰富,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然而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已经相当严重,每年均有大量食品安全事件被报道,引起公众担忧。这些食品安全问题,既损害了大众身心健康,也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不仅影响政府威信,还严重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1]。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的形势,迫切需要政府强化监管责任,维护食品安全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因此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亟待加强[2]。在计算机技术高度发达的信息化时代,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已应用到各行各业[3]。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应充分利用潜力无穷的信息化技术,实现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链条中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为我国的食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1 目前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食品安全监管是指由政府机构实施的旨在为消费者提供保护,确保食品安全的强制性管理活动[2]。尽管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但受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资源、监管手段和监管模式等局限,食品安全监管未完全发挥其作用,仍存在以下问题令人堪忧。
1.1 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部分监管失灵
当前,在社会分工日趋细化和市场繁殖逐步提高的情况下,食品生产与消费者“渐行渐远”,食品生产、流通及相关企业在利益驱动下无法保证对食品安全严格把关,监管部门难以收集到所需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监管部门与被监管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其监管能力的局限,进而引发部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失灵[4]。
1.2 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不健全,有待改进
我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配套的法规建设步伐相对滞后,尤其是地方性食品安全监管法规、规章,存在严重不完善、不配套的问题。从中央到地方,各个级别、各个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整体综合协调性较差[5]。此外,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混乱,标准水平偏低滞后,部分标准执行力差等等。因此,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有待完善。
1.3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无力,监管缺位
食品安全监管涉及领域广、环节多,属于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管,既包括事前的监管,也包括事后的监管,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然而,目前情况往往是食品安全事件曝光后,才会溯及食品安全监管的追责,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诸多不足。食品安全领域中政府监管无力及缺位现象直接引发了食品安全领域诸多问题的发生,且一旦查出便是波及整个行业的大问题,增加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不信任感[6]。
1.4 食品安全预警机制滞后,风险评估基础弱
食品监管预警机制滞后是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重要隐患。食品监管重在防患于未然,但现阶段食品安全监管者却往往是在问题曝光后才出现。另外,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也存在着不规范、不明确的问题,未能起到有效的警示和监管作用[5]。
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评估检测基础较弱,缺少相应的信息处理平台,在处理以及综合分析监测数据与食品安全信息当中能力较为欠缺,在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时,应急处理能力不足。
1.5 非行政监管主体参与受限,潜力难以发挥
食品安全监管的非行政主体主要指社会力量,包括消费者、媒体以及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特别是广大消费者,作为食品安全问题影响的最直接受害者,同样也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最终受益者,今后应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力量。由于长期以来,政府部门一直是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力量,消费者、媒体以及消协这些社会力量都受到了或多或少的限制,无法有效参与食品安全监管,造成食品安全问题举报困难、反馈缓慢[7]。
2 信息化技术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优势
在信息化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其作用和优势逐渐凸显出来,因此有关部门应创新思维,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注入新的思想,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与其他监管方式相比,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具有无法比拟的优势。
2.1 数据信息管理优势
依靠信息化技术可以支持强大的数据管理系统,保证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充足、可靠的数据信息。政府部门、企业、媒体、消费者都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快速查阅各种所需的信息,如政策法规、安全标准、技术指标等,实现信息共享[1]。
2.2 人力资源节约优势
造成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不力的原因之一是人力资源有限。信息化技术在规范食品监管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有着人力无可比拟的优势,可以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常态化、周期化、高效化和规范化,并能加强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前和事后监管,极大降低了监管部门的人力资源成本。
2.3 企业信用跟踪优势
通过信息化技术,可以实现对食品生产、运输、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进行跟踪和记录,以充分保证食品质量。根据记录结果进行调查,进而完善企业信用系统,以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效率[1]。
2.4 风险预警评价优势
利用信息化技术,可以高效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与评价体系。根据预警和评价结果,对食品安全发展形势做出准确预测,进而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支持[1]。
3 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策略
3.1 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系统,提高工作效能
在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应建立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系统,确保监管部门能在独立行使职能的基础上加强各部门间协作,最终实现有效监管。这样既可避免各部门间职能重复,又可排除非信息化系统工作中的人为干扰,促使各部门合理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共同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质量。
3.2 建立食品产品安全信息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管
目前,物联网相关技术已广泛应用于交通、物流、工农业、医疗、卫生、等行业。利用这些信息化技术,建立食品产品安全信息监控系统,将食品生产企业、批发商、零售商和政府监管部门联系在一起,建立统一的食品产品安全标准化体系,实现从生产到最终消费环节的集成化和无缝的食品质量信息流和控制过程,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8]。
该系统通过对食品供应链各个节点进行监控,可以实现从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和消费等整个过程中的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及其变化趋势,从而达到对食品安全信息全程监控和实时监管的目的。
3.3 建立面向社会的食品安全标准数据库,及时更新信息
食品安全标准数据库应不仅为监管部门提供技术帮助,让监管部门对生产企业的监管有据可查,而且还可以对社会公众开放,食品生产企业、消费者等可以查询所需标准,以获得权威有效的标准信息。此外,应对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标准以及民众意见进行整合,结合食品行业发展以及政策变化实时更新,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数据库,确保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世界接轨。
3.4 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专家系统,提升行政智力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力量一直占有主导地位,然而现有行政力量在食品安全监管当中所涉及到的专业技术力量不足,体现在食品安全监测、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评价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食品安全行政监管能力。因此,有关部门应对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力量进行整合,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专家系统。该系统不仅具备食品安全静态智能信息,还应具备动态能力,及时将食品安全方面的紧急问题通过系统,由监管部门召集专家研讨,以此提升行政智力。
4 结语
随着现代社会快速发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也变得日益复杂,需应对各类纷繁负责和突发性的食品安全问题。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合理运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可以极大地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因此,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利用信息化技术不断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提升监管效果,真正使我国的食品安全得以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1]陶莉.信息化技术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探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2(19).
[2]喻文德.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失灵的伦理分析[J].伦理学研究,2012(6).
[3]周燕妮.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食品安全监管与服务[J].数字化用户,2013(7).
[4]宋慧宇.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改革研究--以信息不对称监管失灵为视角[J].行政论坛, 2013(4).
[5]刘雪梅.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2(8).
[6]焦明江.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完善: 现状与反思[J].人民论坛,2013(5).
关键词:生产领域 食品安全 监管
一、引言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健康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一直是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近年来所发生的“瘦肉精中毒”、北京王致和豆腐乳被指保质期内发霉事件、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地沟油”事件、“毒馒头”事件、台湾食品塑化剂事件、欧洲“毒黄瓜”事件等,充分说明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它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也是事关政府的社会权威性及公信力的重大问题。
对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是防止有害食品流到人民群众餐桌的首要任务,是事前预防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关键环节。发达国家政府纷纷采用更为先进的技术和完备的法律手段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并对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因素进行有效监控。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我国于2009年6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立法形式确立了食品安全管理分段监管体制,质检部门是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的主体。
二、国外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
西方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认识和研究要早于发展中国家,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食品安全事故虽然也时有发生,但总体而言,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水平较高,这与其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分不开的。欧美发达国家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逐步趋向统一监管,协调、高效运作,强调全过程对食品安全进行监控,逐步形成了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原则。
(一)德国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
政府、企业、消费者共把安全关是德国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特点。德国是世界上四大食品出口国之一,同时也是食品进口大国。德国政府实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以及食品企业自查和报告制度,成为德国保护消费者健康的决定性机制。德国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有义务自行记录所用原料的质量,而进货渠道和销售对象等信息也都必须有记录为证。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德国对食品生产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在德国[1],无论是国产还是进口食品,在包装的标签上都注明商标、食品成分和有效期,还有有关商检机构质量认可的显著标志,以便消费者能够查询到任何食品的加工企业、原料产地等信息。
(二)美国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
美国具有健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针对不同食品,制订了详细的食品安全法律规定,并且,当新的问题出现,能够及时调整和修正原有法律,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美国建立起了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围绕“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流程,建立起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实行生产全过程的监控,以强化对食品生产环节的控制[2]。美国采取机构联合监管方式,建立问题食品召回制度、加快食品安全立法进程,采用风险管理和预防措施,监管信息透明并鼓励公众参与[3—4]。
(三)日本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5]
日本是世界上食品检验检测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根据2006年新修订的《食品卫生法》规定,日本正式实施关于食品中残留农药的肯定列表制度,即禁止含有未设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且其含量超过统一标准的食品的流通。新规定将设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对象增加到799种,且必须定期对所有农药和兽药残留量进行抽检,这些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性要求食品生产过程中必须注意农药、兽药的使用,努力降低药物残留量。此外,日本的法律还规定,转基因农产品及以其为原料的加工食品有标明为转基因食品的义务。
三、国内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研究现状
针对当前生产领域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和由此带来的社会压力,国内各级政府和各方专家学者都在思考应对之策。专家学者也从多个角度对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开展深入分析,并从不同的视角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我国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存在问题的研究
经过大量查阅和分析国内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学者们针对国内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我国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生产领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的建设跟不上时展的需要,缺乏统一性和时效性,严重制约了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6—7]。
二是作为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核心的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能的制度化建设、规范化监管体制尚未建立健全[8],监管者与生产者利益纠葛,监管部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9—10]。此外,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手段、检测技术和仪器精密化水平等都跟不上快速发展的食品流通的现实需求[11]。
三是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意识淡薄,缺乏社会责任感[12]。生产经营者在生产时成本和利润才是第一考量因素,对产品质量和从业人员资质的关注度相对较低,很大一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并不具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这些因素容易导致企业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出现漏洞,不能在源头有效地控制食品的卫生、质量和安全。
(二)我国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及路径探究
一、我国当前农村食品安全现状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提出的挑战
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一般是指特定国家监管部门对相关农村食品生产、流通企业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一)我国当前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我国当前的农村食品安全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农村食品生产环节来看,大量从事农村食品生产的企业卫生条件不合格,并且这些企业大都规模小,生产设施设备极其简陋陈旧,此种情形生产出来的产品不仅质量没有保证,并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证照不全甚至无证无照的小作坊和加工点多,并且这些小作坊和加工点隐蔽性大,大多藏身于比较偏远的农村和山区,没有食品安全意识的农村食品生产企业和商户从业人员多。二是从农村食品流通环节来看,农村食品经营设施和经营场地陈旧简陋,投资少、规模小,经营管理水平较低,很多农村食品经营户的食品陈列和储藏条件根本达不到相应的陈列和储藏要求。农村食品经营者的相应购销记录不完整,普遍存在食品进货、配货渠道不清晰的问题,并且食品采购、销售记录亦不完善等现象,一旦所售食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就会导致召回和追溯难以实现。三是农村食品经营户办理健康证的少。农村食品经营者文化程度不高,综合素质普遍偏低,缺乏必要的食品安全常识,普遍缺乏守法经营观念并且法律意识淡薄。四是从农村食品消费环节来看,三无食品多,食品安全知识匮乏的农民多,农村餐饮行业安全隐患多,农村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少。
(二)我国农村食品安全现状对我国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提出的挑战
1.农村食品经营主体流动性大,农村食品安全实现口常监管难
从我们平常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实践来看,农村食品经营场所选址大多是自家居住房屋或在乡村公路边和乡镇集市搭建的临时经营点,某些小商小贩如货郎式的流动销售,没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一旦看到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就收摊或转移到更为隐蔽的场所,还有某些个体工商户甚至无照个体户随意按挂放心示范店、诚信工商户等牌匾。在以上情形下,一旦其经营的食品导致了相关的人身财产损害时,要找到相关的责任人员却并不容易。现阶段我国农村食品监管部门设立的站点少,加之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数量少、监管成本偏高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频率低、次数少,要实现对农村食品市场的口常监管非常难。
2.农村点多面广,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任务重
以笔者曾经调研的某县为例,县域面积1715平方公里,辖1个经济开发区,16个乡镇、28个居委会、898个行政村,总人1192万,而全县现有食品经营企业和涉及食品经营的工商户2500多个,而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仅102人。按地域面积计,每人要监管35平方公里;按人口面积计,每人要为约14000人的食品安全负责;按企业数计,每人要监管约30个。特别是某些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的食品安全监管更加薄弱,因为这些大量存在于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的食品生产加工点更具有隐蔽性。当今环境下.我国的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亦不完善,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管职能,因此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担子几乎都压在相关政府职能监管部门身上,监管者力不从心。
3.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投入不足
有效监测难以实现由于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投入不足,相应的职能监管部门在检测设备配置上严重不全,监测食品安全的科学技术手段缺乏,检测方式也较为落后。特别是派驻农村地区的基层工商所在具体的食品监管过程中,上级配发的简易式食品检测箱是其主要的监测工具,但这种检测箱检测性能差并且功能单一,要实现对部分假冒伪劣食品的有效检测较为困难。因此,在口常监管中,监管人员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一看、二闻、三触摸等原始传统手段,往往只能凭经验和肉眼对市场上的食品从简单的包装、外观、索证、索照、有效期来进行检查识别,无法检测食品的内在质量。在检测过程中,往往大部分抽检样品需要送往省、市级食品检验机构检测,这样导致检测成本偏高、周期较长、效率较低。因此,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进行口常的食品安全检查抽查时,往往抽检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很多情形下干脆不抽检,因此不能及时发现一些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也难以实现有效监测。
二、我国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食品安全管理法规不完善
我国目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依据,同时辅以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是,在具体的监管实践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基本是从对某类产品或其生产经营的某个环节的专门规定,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贮藏等环节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系统管理,因此存在法律调整结构安排不完善,门类不全,缺乏协调性和统一性。第二,现有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相互矛盾的多,政出多门,导致监管执法过程中职能部门的相互扯皮和推诱,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第三,现有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较为概括笼统,出现某些领域法律的缺失和模糊,需要进一步细化。第四,现有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如严格责任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失,从而导致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远远不够,不能很好地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二)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设置不科学
单一监管和多部门联合监管是当今世界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两大主要模式,我国现阶段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采取的是多个政府部门共同监管、分段监管与品种监管相结合的体制。具体到对农村食品安全的监管,现阶段我国农村食品监管职能部门配备专业监管人员少,在实际执行中很多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是由乡镇政府来承担,而乡镇政府监管人员主要来自于基层政府,大多身兼数职,乡镇政府监管人员大都忙于政府本职工作,由他们来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既不专业,也几乎没有执法证件,因此引发农村食品经营户对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参与食品安全管理的排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乡镇工作人员参与食品安全管理的行为,农村食品经营户往往不理解、不支持,甚至抵触情绪较大,导致乡镇政府实际食品安全监管效果较差。
(三)农村食品安全标准和检测体系不规范
随着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视,我国在食品安全标准工作上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也相继制定了一些食品安全标准。但是,我国地域广、人口多,各民族的食品的品种和饮食习惯等都有较大差异,同时由于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也存有较大的差别,虽然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事实上要从国家层面针对所有的食品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不太现实,譬如地方特色小吃就没有办法制定一个统一的食品安全质量标准。因此,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存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其中地方标准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企业标准则是由企业来做决定的,这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质量安全认定不一致。
(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难度大
我国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我国政府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并且也相继采取了很多得力有效的措施。但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仍然困难重重,存在诸多问题。第一,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量不够。由于我国农村区域广,特别是大多数的农产品并没有能够形成规模化生产,仍然是以单个农户为主要生产单元。由于广大农户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为了提高初级农产品的产量,在养殖、种植过程中,违规添加非法饲料、滥用激素和超标使用化肥、有毒农药等现象十分普遍。但是,因为经营户数量多,并且很多食品经营户流动性大,我国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量不足,设立的监管站点也少,有限的监管执法人员难以挨家挨户上门执法。第二,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设备跟不上。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体系和食品安全的认证认可体系的不完善、政府经费投入的严重不足致使检验检测设备的缺失,使得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监管难以实现。第三,多头监管执法导致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空缺。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对农产品安全的监管是由政府、工商、质检等多个部门进行,但是多部门之间监管职责的划分并不明确,所以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很容易产生冲突,甚至还会因为监管职责的不明确致使对某些农产品安全出现监管空缺。第四,监管执法阻力大。农村食品安全的基层监管部门多数情况下并非专业设置,而是由基层政府来承担监管职能,但基层政府不具备执法资格也不具备执法证件,因此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很容易受到农村食品经营户的抵制。在特定情形下,地方政府顾及本地的GDY增长水平,出于地方保护主义考虑也会对监管执法进行施压和干预。
三、加强我国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虽然我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但是有关农村食品安全的立法零散,法律条文规定过于概括笼统,相关法律的实施细则和程序性规定和制定进展缓慢,因此其操作性不强,现有的法律处罚较轻、效力不够等都是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因此,首先要对现有农村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使其形成一个内部协调统一的结构框架,避免某些人钻法律的漏洞,同时加快对相关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制定进程,增强其操作性,从而使我国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有法可依、其次,在相关法律中提高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通过加大对违法者的惩治力度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刑法的打击力度。
(二)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不仅需要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其法律支撑,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为推动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当前,我国应主要抓紧以下两项工作。一是修订农村食品安全标准制度;二是对农村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强制检验制度。
(三)健全农村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大部分的农村食品经营企业存在规模较小、生产简陋、卫生条件较差等现象,并且我国农村食品经营市场较为混乱。这些现象的存在和我国目前农村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备制度的不完善有很大的关系,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建立起严格的《食品进货杏验制度》及《食品索证索票制度》,通过农村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构筑起我国农村食品安全的坚固防线。
(四)完善农村食品安全溯源管理制度
我国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各地的具体实际情况不断摸索和建立一种适合的农村食品安全溯源管理制度,这样既便于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又能彻实保障农村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问题食品通过相关手段和机制追溯到该食品经销商、生产加工企业,通过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也达到惩戒的目的。
本文作者:魏宇工作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2年震惊全国的“工业明胶、皮鞋明胶、二代地沟油”等问题再次把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推向风口浪尖。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形势严峻,不仅危及百姓的健康和生命,也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这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原因表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健全,同时监管不到位是导致这一系列恶性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我国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食品安全信息透明度不高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公开情况并不理想。一些食品的抽样调查资料显示:只有极少数食品生产企业公开了本企业生产食品的信用信息,部分政府网站食品安全信息严重滞后长期得不到更新。2.食品监管政出多门,效果不佳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然而,《食品安全法》并未改变传统的多头分段管理体制,只是在现有的框架内微调,这是一种立法缺憾。各职能部门所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缺乏统一性,甚至有的部门的标准还相互矛盾。一些职能部门监管措施和力度不够,流于形式。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不健全,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较弱,反应速度较慢。3.企业违规成本过低违法代价过低、惩处力度较弱是部分食品企业和监管机构以身试法和徇私枉法的主要原因。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双倍赔偿”的条款,《食品安全法》中也有“十倍赔偿”的规定,但对企业来说,这些只是治标不治本。我国现有食品安全体制对监管部门失职的惩罚力度严重不足,而与食品监管有关的执法人员存在、等现象。部分地方政府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目的,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纪行为往往只采取记过、撤职等处理方式,很少移送司法机关。4.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完善健全和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食品安全监管有效实施的基础。虽然我国现已颁布十几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但条款笼统,伸缩性太大缺乏可操作性,有的标准严重滞后,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完整性。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出现大量法律盲区。
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对策建议
1.整合资源,建立统一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平台政府应全面整合现有分散的监测点,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网上信息交流平台,形成由点到面的信息网络。搭建统一、权威的信息平台,切实保证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准确性。同时,信息平台还应覆盖食品生产到消费全过程,使各个监管部门实现信息互通与共享,提高对食品安全问题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食品安全的统一信息平台主要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是政府内部信息平台,使不同的监管部门能够实现信息“无缝对接”;第二层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平台,负责向公众提供及时、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消费者往往在食品安全信息获取中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往往知道得较晚且内容也不够明确,容易导致大规模的恐慌,以至于对政府产生不信任感。为了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权,相关部门应该通过新闻会、电子政务、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提供及时、准确、客观的食品安全信息,以确保信息的公开和通畅。2.尽快扭转食品安全多头监管的局面国家应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以防止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有效整合现有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在坚持多个部门联合监管的基础上,加强国家一级监管部门的综合协调,从而打破交叉监管局面,弥补监管缺失。3.完善监督机制行政执法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应严肃纪律,严防监管人员与不法商贩内外勾结。目前一些地方监管部门的办公费用和人员开支还要依赖于收费罚款来“解决”,这造成了以盈利为目的执法行为的产生。监管制度在某种程度上纵容和催生了“养鱼执法”的现象,监管机构和非法企业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因此,一定要从根本上实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加大对基层监管部门资金保障力度。同时,对于包庇、纵容以及收受贿赂、徇私枉法、不履行职责的监督执法人员,应依法从重处罚。4.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我国应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立法管理应遵循“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综合管理的指导思想,强调系统性与协调性。立法结构应具有前瞻性,讲究严密的科学基础,对食物链所有环节都有相应的法规或条例规定。立法核心应考虑农产品安全预警与快速反应体系,引入风险分析与管理,预防为主。通过立法明确执法主体,确立、完善中央政府与省地政府农产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