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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民以食为天”,也就是说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以粮食为基础的,所以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们的身体健康,就需要我国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然而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如2008年爆发的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2011年发生双汇“瘦肉精”事件、2013年湖南“镉大米”流入广东事件、2017年海底捞“后厨老鼠”乱窜事件、2018年双汇“猪瘟”事件等,这些食品问题事件也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知识文化及生活水平在逐年提升,人们也迫切期望食品行业的生产者能够提高食品安全质量的标准。因此,仅仅依靠市场的自身调节功能是无法完全保障食品安全的,所以这就需要政府发挥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
一、食品安全及食品安全监管
众所周知,我们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与食品安全是密切相关的。所以,食品的质量必须要有保证,这是毋庸置疑的标准,也是一个基本的生活常识。那么什么是食品安全呢?食品安全,从字面上理解为人类食用的食物不会损害到健康。而我国对食品安全的定义为“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而世界卫生组织对食品安全的规定是一种社会公共卫生的问题,也就是说在食物中具有有毒、有害的物质,这些物质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的影响。所以,我们认为食品安全是涉及食品生产多个过程的系统性概念,以及在这些过程中保证人类的食物质量卫生安全。人类食用的食物必须是安全的,所以食品需要监管,而监管的字面含义是监视管理、监督管理。因此,根据我国对《食品安全法》的设定理念可知,我国政府是为了保证公民食用食物安全,本着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负责的原则,才制定的这部法律。所以,我们可以依据对食品安全负有责任的不同主体来加以区分食品安全监管的概念。我们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监管进行说明,广义的内涵主要涉及三方主体对食品安全领域运用政治学原理、经济学原理、法律法规等手段进行管理和控制,而这三方主体主要是政府、公众及其社会组织。狭义的内涵是说国家机关对食品安全的相关领域进行管理和控制并且享有《食品安全法》的授权。
二、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责任的重要性分析
在食品安全方面,我国的发展水平和生活质量是与食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同时这也影响到一个国家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经济的持续发展。因此,研究我国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任意义重大,同时也可以减少市场失灵的现象,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使政府的执政水平不断上升,让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保障。
(一)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原因
1.政府职能的要求。我国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因此这是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首要原因,政府要对人民负责。同时,我国法律也规定了政府的职能要求,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应该依照法律对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并且享有法律赋予的相应职责及功能。因此,政府职能是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一大原因。2.市场主体道德的缺失。这是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另一大动力。虽然从表面看,我国的立法机关有权力将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但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并不能直接参与管理食品市场的运行,这时候就需要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发挥作用。然而,在食品市场中并不是所有的市场相关人员都具有遵守法律的意识,而这些相关人员就会在法律许可的边缘利用违反道德的欺骗手段获取食品生产和销售的高额利润,同时也阻碍了食品市场的健康运行,使之不能进行公平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相关权益。所以,这也就需要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寻求改善这种情况的办法。3.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会存在各种漏洞以及不完善的地方,对于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各个政府监管机关并不能依据相关法规作出相应的回应,这就需要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根据具体发生的食品事件灵活地作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因此,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也是政府需要加强食品监管的原因之一。
(二)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政府责任
基于2015年4月24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法律条文的设定中可以看出,政府作为宏观调控与监管市场运行的主体,立法责任与执法责任在新《食品安全法》中占据了比较突出的地位。1.立法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总则可知,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具有保障性的立法责任,因此,法律的原则和规则能否有效实行,对政府来说至关重要。同时,政府可根据自身的行政职责制定相应的食品领域法律条例和规章制度,来确保人民的食品安全,这一点也体现了政府把行政责任运用到整个食品监管体系之中。当出现法律空白时,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以直接将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作为规则加以适用,有力地维护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上的权益,对执法部门来说,也可以做到有法可依,不必落入明知违法却不知如何执法的两难境地。2.执法责任。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八章的内容可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责任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在监管的法律领域中,政府仍然处于主导地位,可以对监管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和职能不全面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执法的工作;二是在政府的执法责任不能完全涉及多方面的时候,可以发挥政府的执法权威,呼吁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管,引导更多人民群众进行社会监督,使政府的执法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总之,以上两方面都可以使政府的执法责任在监管方面得到有效落实。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新《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实施,但政府监管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各地机构的检验检测能力不足,基层政府监管的执法水平不统一等。
(一)基层监管执法能力不足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体制改革也在加快,所以部分地区政府基层监管执法能力的水平已经不适应新《食品安全法》的监管需要。例如,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的硬件方面,监管条件比较落后,办公设施差,执法人员没有执法车辆,缺少工作经费。同时,基层监管部门的人员设置结构也比较老化,缺少专业的执法监管人员。
(二)食品检验检测能力不足
新《食品安全法》第五章规定了食品检验的一系列标准和要求,随着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的加大,食品检验任务急剧增加,我国还有很多省份食品检验资源没有完成机构改革和整合,并且这些检验机构的人员设置还面临着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及他们的专业判断力和技术监控能力也较落后的问题,所以,我国食品检验的水平还是存在不足的。
四、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责任的建议
通过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政府责任研究可知,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离不开政府,而政府的执法行为也离不开法律的保障,所以在新《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研究如何更好地使政府责任贯彻和落实,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一)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通过研究可知,为了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加大我国在食品领域的立法工作力度,完善配套的法律措施。因此,我国应树立以预防为主、明确食品安全责任的法律制定理念。同时,将食品法确立为我国食品领域的基础法律,加大立法工作力度,积极颁布与该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条例,并且根据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食品流通许可以及食品企业的法定义务及监管者的责任,使我国的食品监管具有法律保障。
(二)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各部门的配合
在《食品安全法》的明确规定下,为了使政府监管工作具有有效性,应该在各部门的配合方面加强协调,同时也应该使各部门的信息在部门之间相互传递,并且在食品事故发生后,各部门之间要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各部门的工作安排,这样能够使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进一步细化,同时也可以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
(三)营造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环境
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环境,能为政府进行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起到积极的作用,在政府执法过程中也会减少一些摩擦。因此,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建立良好的监管环境是必不可少的。具体来说,需要政府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引导消费者懂得如何辨别优劣产品,使消费者自觉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社会监督,才可以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管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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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物流管理;现状;对策分析
1.国家经济的发展,物流管理的重要性
在企业的发展中现代物流中起着关键作用,对物流活动的管理体现着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换句话说,国家的经济产生一定水平的提高是物流业的基础,而国家的最先进物流业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重要的作用。首先,国家的最先进的物流管理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之一,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联系在物流供应链,物流业的发展水平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基准,衡量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在中国,国家经济发展的幅度,强调的物流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无疑将带来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业的健康发展,为社会再生产和企业扩大规模提供了必要的保障。物流是国家财政和物质资源的有效利用的重要途径。如果财政和物质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不仅可以有效地避免资源的浪费,同时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物流管理分析
2.1企业物流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许多企业管理有着深刻的理解,以及物流管理运输和仓储管理,完全忽略了现代物流管理的重要目标。随着经济的发展物流服务的客户的要求也来越高,追求个性化和多样化的服务。为企业的物流管理只是是宏观的把握,疏于管理的企业物流管理缺乏不是很重视,这是不利于提高物流服务的质量。
2.2企业物流基础设施陈旧
大多数企业的物流基础设施,没有足够的资金,也没有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最终导致物流设施陈旧,落后,物流管理,企业物流基地有不完美的。许多公司不借助第三方物流运输,依靠自己的物流运作,而自建物流的硬件设施不完善。
2.3物流管理的专业人才短缺
物流是一个综合性强,技术含量高,覆盖范围广的行业,其质量要求的物流管理专业的物流管理方面是比较熟悉的。随着国际物流系统的形成,现代企业需要的是电子商务,报关业务,进口与出口贸易,国际法,供应链管理,采购系统等方面的复杂的物流管理人员。然而,目前,中国的企业在物流管理中也缺乏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小型和中小型企业的物流管理不重视,有没有计划以培养专业人才,造成人才的短缺。此外,相对落后,中国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使一些专业的物流管理人员能以满足市场的需求,阻碍我们企业物流管理的发展。
3.中国的物流管理对策
3.1建立现代物流管理的概念
现代企业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站稳脚跟,必须与时俱进,树立现代物流理念,在深入的认识到物流是流通企业食品安全监管新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流通中的问责机制:建立一个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和原则,分工明确,劳动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进行监管,并确定各部门的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同时使各部门的职能和权力行使顺利的完成。并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遇到无效或不履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和损失,还要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确保可以协调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流通,提高流通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
3.2加强对消费者的作用在食品流通安全监管
消费者在整个流通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监管中占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如何采取措施,让消费者在食品流通安全监管中发挥最大的作用,这是非常重要的。改善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中循环的作用。消费者在本文前面提到的,真正的问题的缺乏流通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我认为中国政府部门要加大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教育和指导,从而逐步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专业知识和对食品安全的意识,这将使消费者能够更加积极地参与流通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从而大大提高了流通的食品安全监管的质量和效益。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认识到,在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国家,稳定的国家,需要提高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许多努力的问题完善监管机制,以确保安全食品监督,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此,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符合社会的客观发展的规律,我们的政府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和切实解决的一重要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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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食品安全法;农村食品安全;法律监管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全方位构筑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屏障,标志着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框架的确立,其理顺了监管机制、明确了生产经营者社会和法律责任、统一了食品安全标准,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召回等制度,有力规制了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为推动食品行业科学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但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受食品企业规模普遍较小、运营不规范、人员素质低、食品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等诸多因素影响,《食品安全法》在农村地区尚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农村地区食品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一、农村食品安全现状
1.食品生产条件差
农村食品生产企业多以家庭式小作坊形式存在,生产规模小,设备简陋,人员素质低,生产、卫生和仓储条件差,无证经营现象突出,“脏、乱、差”现象明显,“三无产品”大行其道,很少有企业能达到《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食品安全生产标准,食品质量毫无保障。这些小企业、小作坊生产的食品,虽然质量难以保障,但往往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且价格低廉,很受当地群众喜爱,具有广泛的发展市场。
2.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安全意识薄弱
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受文化水平偏低、信息传播不畅、食品安全及法制知识宣传不到位等因素影响,农村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较为淡薄。食品生产者受利益驱使,为降低生产成本,采取一切办法规避法律规定,根本不注重食品的安全性。广大消费者由于缺乏食品质量鉴别能力,并受经济条件影响,选购食品时采取价格先行原则,价低质次食品在农村很有市场,存在严重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当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缺乏维权意识,加之维权成本较高,农民一般不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假冒伪劣食品在农村的发展。
3.食品安全监管难度大
一方面,由于农村食品生产企业分布于地袤广阔的农村,其具有分散性、隐蔽性、不稳定性和流动性,无证经营现象突出,食品安全监管点多线长,食品安全监管难度大。另一方面,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人员编制少且多为兼职,监管人员素质普遍较低,食品安全监管设备落后,严重制约了食品监管职能的发挥。同时,由于城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假冒伪劣产品大量流向农村,也加大了农村食品监管的难度。
4.有关食品安全政策法规落实不到位
国家虽然颁布了一系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但受各种因素影响,相当政策法规难以得到有效贯彻实施。一是农村食品企业规模小、经营不规范,监管难度大。二是部分政策对农村食品企业而言要求过高,操作性不强,难以执行。三是农村食品政策法规及相当知识宣传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缺乏相关知识。四是农村食品监管人员本身素质不高,对相关政策一知半解,影响了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食品安全法》在农村地区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监管体制难以理顺
《食品安全法》的一项重要成就就是进一步理顺了食品监管体制,其设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议事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模式,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及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职责,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实施监管。但在农村基层,受机构和人员编制限制,部门权限交叉、职责不清,部门协调性差,多部门监管等于没有监管,出现问题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监管效率低下。
2.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标准落实难
农村食品生产企业具有规模小、分散、不稳定等特征,无证经营和“三无”产品盛行,企业经营极不规范,监管部门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监测。农村的蔬菜、水果等基本上都是农户自产自销或自给自足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等的安全性、用量等均无统一标准,只要能增产农民就敢用,安全性根本不予考虑。加之农村食品种类繁多,产品质量差异性较大,因此《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在农村地区的可操作性极差。食品企业经营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经营者素质低、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等,加上监管力度不足,致使食品安全标准在农村地区也难以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3.许可证制度落实难
农村多部分食品经营户都是趁赶集或农闲在集市上摆摊设点卖些凉皮、糕点等自产的特色食品,没有固定的经营地点和时间,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对经营者发放许可证基本不可能,除了极个别上了一定规模的食品经营者有许可证外,农村绝大部分食品企业是无证经营。因此《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对农村食品经营者来说影响不大。
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落实难
一方面,农村绝大部分食品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食品生产都是自己自行操作或雇用几个亲戚朋友,或者从附近雇用村民,根本没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安全培训的概念。即使意识到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重要性,也因检查成本问题而尽量回避。另一方面消费者同样缺乏卫生安全意识,只关注食品的价格和外在品质,而不注重生产环节问题,因此应有的监督作用也难以发挥。
5.问题食品召回难
首先,农村食品企业规模小、利润薄,食品经营者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淡薄,加之很多食品为“三无”产品,因此,即使发现食品有问题也普遍默不作声,而不会主动召回。其次,食品销售对象分散而不固定,销售对象大多没有任何联系方式,问题食品召回难度较大。再次,农村地区食品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执行力度差,也纵容了食品经营者回避问题食品的召回。
6.经营者责任追究难
一方面,农村食品经营者大多无固定经营场所,隐蔽性和流动性较强,无证经营和“三无”产品盛行,均成为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主要障碍。另一方面,农村消费者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淡薄,当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不知如何维权、维权成本过高等原因,很少有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因此,《食品安全法》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难以对农村食品违规经营者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
三、政策建议
1.加强宣传培训,全面提高农村食品经营者及消费者安全意识
一是做好地方党政领导的宣传,争取地方政府对农村食品安全的重视和支持。二是加强对农村食品监管人员的宣传、培训,增强其责任意识和执法能力。三是注重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法制意识宣传培训,促进其依法合规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四是重点加强对农村消费者食品安全政策法规、维权途径、食品质量鉴别常识等宣传,充分利用农村赶集、重大节日等有利时机,通过现实案例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活动,全面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安全意识,促使农民的思想由过去单纯的“吃饱”向“吃健康”转变,为有效改善农村食品安全状况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有针对性地对《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细化完善,提高其在农村地区的可操作性
《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均是以城镇规模较大、经营规范的食品企业为客体,而对农村地区规模小、经营不规范的食品企业及农民自产自销的食品而言,则明显“水土不服”。建议在坚持《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紧密结合农村食品市场实际情况,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机协调配合,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作出特殊规定,适度降低有关制度的执行标准,加大对食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司法制裁力度,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法》在农村地区的可操作性。
3.理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在缺乏市场规制的农村地区,政府规制本是市场失灵问题有效解决的必然手段,但在我国越到基层部门职能分化越模糊,行政职能越弱,在乡村一级,由于部门设置不完善、相互之间职权分工不明确,大大降低了政府监管效能。建议注重发挥政府在食品监管中的主导作用,改变以往农村地区由多部门分工监管的局面,在农村乡镇一级建立一个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对农村农产品和食品工业实行一体化管理,对农村食品进行“从地头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建立起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综合高效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4.整顿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一是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的小作坊和“三无”产品,扶持有一定规模的正规企业做大作强。二是引导建立乡村食品超市和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配备驻村食品安全监管员,加强对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管,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落实市场开办者、摊位出租者的责任,促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采进货检查记录制度等的落实。加大对违法违规者的惩处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依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建立食品经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便于形成多部门监管合力。三是定期对农产品进行安全抽样检查,并加强对农民有关化肥、农药等安全使用知识培训宣传,保证农村食品安全。
5.加大投入,全面提高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在整合农村现有食品职能部门监管资源的基础上,加大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专项投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硬件建设,改善办公条件,配置食品安全监测仪器等执法装备,提升食品风险监测能力,实现食品安全管理从“事后控制”向“事前预防”转变。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将高学历、高素质人才引入执法队伍,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制度、食品检测方式等知识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行政能力,切实提高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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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体制弊端日益凸显
刘汉元认为,近年来各级政府积极采取一系列重要举措,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从出台《食品安全法》到部署开展“两年整顿”,尤其是随着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成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不断完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监管成效明显,我国食品安全环境总体方向好,绝大多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重质量、重信誉、讲诚信,生产出了较高质量的产品,充分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消费需求。但与此同时,食品安全问题仍时有发生。从吃得饱到吃得好、吃得放心、吃得安全,已成为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基本民生话题,必须采取坚决措施,有效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力争让社会和公众满意。
来自国家质检总局最新数据显示,2011年,各有关部门共检查各类食用农产品、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单位143.9万户次,查处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近14.3万起,取缔和停产违规企业单位1.5万余家,食品安全的整顿力度不可谓不大。除此之外,我国目前有20多部法律、近40部行政法规、150多部部门规章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进行约束和保障,有多达十几个部门层层把关,但食品安全事故仍是屡屡出现。
目前,国内食品安全监管采取“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的“多头分段监管体制”。2009年《食品安全法》立法以来,这种监管体制的弊端日益凸显,各种体制、机制问题从不同方面削弱了监管力量,再加上少数执法人员监管不严,无形中大大降低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执行力和成效,往往成为食品安全失守的重要原因。
鼓励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刘汉元提出鼓励和培育核心重点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他认为,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决定了国内较大比例的食品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偏小、数量庞大、高度分散的现状,给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和食品安全监管带来很大困难。
据质检总局统计,全国40多万家食品生产企业中,80%为中小企业,其中40%甚至没有生产许可证。以生猪屠宰为例,目前除了北京、上海已整顿集中为10~15家大型屠宰企业外,其他城市,尤其广大城乡地区,生猪屠宰点数量多、乱、杂而规模小,缺乏稳定生猪供应来源,注水猪肉、瘦肉精等问题突出,质量难以保证,也很难对其进行全面监管。而鸡鸭鱼等肉类食品,基本来自遍及全国各地两亿多农户散养的方式饲养而成,这种作坊式食品生产方式和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模式,在我国目前的食品生产体系中还相当程度地存在,不仅效率低下,更是食品质量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主要源头。
因此,国家及主管部门亟须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引导、扶持一批食品加工、生产领域的重点、核心、骨干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以此不断提升技术实力,强化生产管理,增加市场覆盖,满足市场需求,从而带动和提升我国食品行业的现代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整体提升我国食品安全水平。
引导强化公众品牌消费观
刘汉元同时建议,保障食品安全还必须进一步引导和强化公众品牌消费意识。他说,随着我国消费结构的持续升级,居民消费正从满足于基本的生存需求,向重视生活质量的方向快速转变;从追求物质消费,向追求精神消费和服务消费转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购买手机、家电等大宗消费品时已具备了较强的品牌消费意识和理念。但在面对我们每天要吃下肚的米、面、杂粮以及肉、禽、蛋等食品时,绝大多数消费者的品牌消费意识还较为滞后。
没有品牌的手机、家电、汽车、电脑等我们一定不会购买,但没有品牌的鱼、猪、鸡、鸭、大米等生活必需品,绝大多数消费者尤其是经常在农贸市场、商超买菜的大爷大妈没有品牌概念,也不在乎有无品牌标识或者是否全程可追溯,更关注的反而是价格的高低。所以,如何进一步引导、强化广大消费者在选择食品时的品牌意识和品牌消费理念,是目前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媒体舆论等社会各界共同为此作出努力,进一步引导和强化社会公众在食品领域的品牌消费观。同时,食品生产企业也须强化品牌意识,以强大的品牌信誉和品质承诺,从消费者和生产者的不同角度共同提升和促进食品安全。
关键词:公安机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F203;D6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32-0184-02
一、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常言道“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无数人切身利益相关的社会问题。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以后,食品安全问题仍然频频出现,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不仅危害人们的健康,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影响到我国所生产食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出口。为了防治病虫害,有人使用有毒农药喷洒蔬菜,致使水果、蔬菜农药残留严重超标;为了提高生产产量,有人盲目使用激素;为了让猪的瘦肉出栏率提高,有人竟在饲料中掺上“瘦肉精”;为了使粉丝和面粉看起来白一些,有人胆敢把对身体有毒害的化学品“吊白块”掺进其中;为了赚取高额利润,有人把含有黄曲霉素的霉变陈大米抛光冒充新大米到市场上出售,食品安全问题种种乱象令人忧心忡忡。在我国,食品的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人民群众关心,政府也格外的关注。国家重大会议上多次强调指出,我们要加大行政监管的力度,切实把好食品安全关。自从食品安全法颁布、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立之后,在国家层面,食品的安全问题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二)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然而事情的发展却总是不那么尽人意,在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表现出“一头弱、一头强,一头热、一头凉”的状况,即食品产业弱、地方保护强,高层热、基层凉[1]问题的频繁出现,肯定有它内在的必然原因,食品安全问题也不例外。
1.市场竞争机制不健全
纵观世界历史的发展,在推进工业化和市场化的过程中,任何国家都曾出现食品安全的问题。从我国产业和企业的发展阶段上看,食品安全问题源于不健全的企业行业自我约束机制,源于较低的企业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能力,以及较低的规范化、组织化、规模化生产[2]。从饮食结构与消费结构上来看,饮食结构、消费结构的转变,是食品安全的新问题产生点。
2.诚信机制缺失,安全意识薄弱
在我国,食品生产的总体水平不高。消费者和食品生产者是食品安全频发问题的两个方面。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缺失,致使很难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只有食品安全问题发生了才会引起普遍关注。而矛盾的主要方面是食品生产者。生产者道德滑坡、诚信缺失,为了牟取不正当暴利不顾人民群众的健康,认为只要不出事就没问题,结果食品安全问题“此起彼伏”。
3.食品安全监管的配套机制不完善
一是我国现有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一个市场经济体制从初步到成熟总会经历这样一个过程。二是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缺乏配套机制。三是问责制实行不力,不能从切身利益上进行督促。这就是国内国外企业失信现象严重的主要原因[3]。
二、我国公安机关介入食品安全监管的现实意义
(一)公安机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防线
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即使我们行政机关就案办案,还是恶根难除。食品安全不是小事,它关系到千家万户,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到犯罪,必须要有公安机关对食品安全案件进行严厉打击。人民民主的重要工具正是公安机关的性质所在,这是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4],是强力的体现。在对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这个问题上公安机关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公安机关在我国政治体制中所占据的特殊位置,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问题监管需要的就是一个强力机关来保障其各个流程的安全[5]。
(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是有效的预防手段
发现、打击、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经成为了公安机关的重要工作之一。行政工作倡导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因此,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就是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的最基本的要求。公安工作向来讲究朴实高效,有独特的打击犯罪能力,将之应用到食品安全问题查处中,这无疑是让强制性权力更好地发挥到为人民干实事中去。公安机关对于各类隐藏的食品安全问题严厉查处,对于震慑唯利是图的食品生产者,预防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重要作用要想真正杜绝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不能仅仅依靠食药监部门的查处,更要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这是公安机关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中最基本的作用。
(三)公安机关介入是现行法制的基本要求
由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不断被盲目扩大,让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失去了原有的信赖,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而公安机关介入食品安全监管,却是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刑法》中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类的犯罪行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公安机关在保障食品安全中的职责,为了妥善履行公安机关在保障食品安全中的职责,公安部就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进行了明确分工,食品安全犯罪由治安部门管辖。自2013年以来,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内部先后成立了食药环侦查大队、支队和总队,有效地打击了食品安全犯罪,重塑了公安“执法为民”的形象。
三、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尴尬
(一)呼声高,发现难的尴尬
食品安全是在社会上有着强烈的保障食品安全呼声。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但是,公安机关在其日常工作中却难以主动发现食品安全犯罪,绝大部分依赖于群众举报,还有一部分依赖于食药监部门的案件移送。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是获得群众线索的主要途径。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群众的积极性总体上较高,但是有的群众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公安机关的工作开展是不利的。同时,由于群众对违法犯罪的认识与辨别能力有限,公安机关获取的有效线索往往并不乐观。对于食药监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对现有的证据材料存在一个再认识的过程,案件来源极具依赖性。
(二)有规定,却无所适从的尴尬
《食品安全法》的新旧规定中,对相关制度对接不协调,使法律缺乏一定的稳定性,从而导致新法虽严,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众人旁观的态势。而且,《食品安全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关系还处于停滞状态。不论新旧《食品安全法》都明确规定,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刑事责任,但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界定、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界定,在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刑法》中都没有详细规范。这都导致了公安机关执行中无所适从的尴尬局面。
(三)有责任,但“外行”的尴尬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的主要监管单位是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局、卫生行政机关。而现实是,因为公安机关是所有行政机关中的唯一暴力机关,可以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成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单位。但由于专业所限,不能且不会对食品进行安全检测,对食品安全标准把握不准,在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上主要依赖食药监部门或其他鉴定机构,这导致了食品安全问题由公安机关“外行”管理的尴尬。
四、公安机关介入食品安全监管尴尬的制度原因
(一)监管制度“先天不足”
食品安全这个名词由于是近些年才兴起的,以往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问题没有相对完整的概念,所以在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认识上难免有不足之处,或是不重视、或是没有全面的认识。自从我们国家建立以来,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部门就极多,仅仅正式确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就由13个,部门如此之多,不仅造成了部门之间的责任重复、管理脱节,还带来了相互扯皮、推诿等问题,极大地限制了食品安全问题的正常监管,成为制约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桎梏。
(二)权责不明确
在我国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下,多头监管和重复监管的问题严重。哪里出产就由哪里负责检测,却淡化了具体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因为按部门分环节这样的体制会导致标准缺失和法律空白现象,还会导致监督管理的重复与滞后。这些其实最终导致执行标准难以统一,浪费行政执法资源。如出口的食品,安全检测标准是出口目的国的标准,而在国内销售的食品安全检测标准是国内食品安全执行标准,两个标准之间的差距是存在的。这样就给了不法商贩以可乘之机,也给公安机关的查处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与挑战。既然不能加强跨地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那么,变重复交叉为专门负责制,在法律上确定管理机制[6],避免冲突。
(三)缺乏重视、宣传教育不到位
食品安全观念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还较为欠缺,在日常生活中往往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大都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之后才会意识到。公安机关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现阶段也是处在一个摸索时期,各种情况的发生都在逐步地寻找着良好的解决方式。制度也正是需要这样的摸索才能走向成熟,在这样的态势下,公安机关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所以,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尤为重要,让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都能够有意识的去关注食品安全,加强他们对食品安全的认知与识别。这样,会使公安机关减少工作量,可以及时处理隐藏的食品安全犯罪问题,使人民群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左袖阳.美国食品安全警察制度及借鉴[J].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学报,2013,(4).
[2] 刘畅.日本食品安全规制改革及启示[J].求索,2010,(2).
[3] 杨琦.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J].湘潭大学学报,2013,(4).
[4] 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工作的通知[Z].法律法规网.2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