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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监管体制;改革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采取多部门分段监管的模式。《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的监管。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爆出的“苏丹红”、“三聚氰胺”、“瘦肉精”、“地沟油”等严重食品安全事件表明,尽管《食品安全法》在以往《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但由于影响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因素过于繁多和复杂,从根本上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依然困难重重。
(一)监管体制不顺
监管体制不顺主要表现在有关部门的职权责界定不清。首先,现行监管体制仍属于“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其次,食品安全监管的大量工作在基层,只有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面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不同具体环节和接触大量市场主体。再次,食品安全委员会与卫生行政部门职责界定比较模糊。另外,食品从种植、养殖活动中获得的初级农产品,经过加工、流通、销售到消费者的口中,要经过一个非常复杂和漫长的过程,其间存在诸多环节,难以用某种模式或几种模式进行框定,且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新的食品技术和方法、新的食品产业不断出现,用现有的食品生产经营框架中的“段”难以将其进行定义和分类,这就使得监管部门无法根据自己的职责分工将其归入监管范围内,从而导致了监管空白和盲区。
(二)法律法规配套不完善
当前,由于《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规和部门规章滞后问题比较突出,食品安全监管出现了新的问题,因为没有相关监管和处罚标准及依据而导致的监管空白和盲区现象普遍。而在行政法规和规章方面,对保健食品的监管、食品生产许可等方面的配套法规规章至今没有出台,《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标签等方面的规定,因为配套的操作性规范不尽完备,实践中难以执行,既给生产经营企业带来不便,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执法混乱。
三、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目前,各地建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都只是一个软性的临时议事协调机构,不享有法律规定的行政职权,因此实践中协调的效果并不会太好。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经验,现阶段,我国应该建立一种权威协调和职能集中相结合的模式。表现为:1.职能集中。将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分开,并将分散的监管职能集中在两个主要部门,解决职能过于分散和监管职能边缘化的问题。2.成立权威协调机构。在各级政府成立一个权威的协调机构,赋予权威的协调手段,如食品安全检测、风险分析、信息等,负责协调几个部门的监管职能和行动,避免资源浪费,解决监管效率低下问题;3.统一中央与地方的监管模式,构建上下统一的监管体制,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和机构改革所确定的监管体制,要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紧完善相应环节的监管制度。如,质检总局应坚持和完善“分类管理、层级负责、预防为主、全程监督”的食品安全监管思路,改革和完善生产许可、风险监测、风险预警、监督抽查、问题食品召回以及质量追溯、巡查、回访、年审、黑名单等项监管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加工过程的管理,切实提升监管水平和有效性。工商总局应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即食品市场主体准人制度、食品市场质量准入制度、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制度、食品安全广告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作制度等。
(三)探索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1.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监管机制
首先,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充分发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建立起―个科学有效的统一协作平台,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密切配合,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权,承担责任;其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建立电子网络监管平台,将各监管对象的生产经营及其管理情况纳入网络监管系统,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和广泛扎实的实践。再次,《食品安全法》赋予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等职责,综合协调部门可以充分利用信用信息的力量,建立科学的工作机制,解决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运行动力的问题。
2.强化行政执法协作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首先,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协作。对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书面移交相关部门;对申诉举报处理工作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相关移交、转交材料要存档备核;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对共同负责的领域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其次,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工作相衔接。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工作相衔接,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互补优势和资源共享,整合执法资源,强化法律监督。再次,加强同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联系。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建立案件移送、查询监督、证据保全、案件审查处理、立案监督、疑难复杂案件咨询介入、职务犯罪线索移送审查、案件移送报表备案等管理机制,完善工作协调、信息通报、联席会议等制度,加大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的力度,提高综合治理能力。
3.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有益探索
尽管《食品安全法》对整个食品安全领域进行了法律上的统一规定,并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法律制度作了很大改善,但我国的食品安全领域情况复杂、问题繁多,法律的规定很难面面俱到,现行的体制仍然存在监管部门职责的分散与冲突局面。我国的食品安全的监管模式,应当立足于我国国情,在充分学习和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经验的基础上,不断进行探索和创新。设想如下:
模式一:在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基础上,可以在现有的执法资源基础上进行整合,成立一个专职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或在现有部门框架下,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赋予某一个专门部门,并对其他部门的相关执法资源进行调配以充实和完善其执法能力,使之能胜任食品监管的重任,从而形成以一个监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协同配合的统一协调的监管体系。
模式二:在现有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将分段监管模式改为原料供应、生产经营和消费三大环节,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种植、养殖、捕捞等食品原料环节的监管,由专门的食品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的监管,由卫生部门负责消费环节的监管,其他部门从各自职责出发,做好相应的配合监管工作。逐步实现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相对集中化、专业化、成体系的监管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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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型超市;食品安全;监管
大型超市是消费者购买食品的最主要的渠道之一,受公众信赖,但随着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大型超市的食品安全问题广被公众和媒体诟病,政府部门有必要正视其食品安全的薄弱环节,加强其食品安全管理,并为其他食品经营业态的监管提供有益经验。
一、大型超市食品安全概况
1.大型超市及食品安全概念
(1)大型超市(hypermarket),俗称大卖场,英文叫Genera Merchandise Store,是零售业态的一种。根据我国国家标准《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的定义,大型超市是采取自选销售方式,大众化衣、食、日用品齐全,能满足消费者一次性购齐的零售业态。这种业态采用的管理信息系统程度较高,注重自有品牌开发,较易采取连锁经营的方式,其营业面积一般在6000平方米以上,并设有不低于营业面积40%的停车场。
(2)食品安全,完整的食品安全含义是食品之内在成分能够确保使用者对其质量、卫生、营养、人种延续性的要求,不会对人之身心和基因稳定性造成伤害;食品的销售方式不会危害购买者的身心健康,伴随食品销售的各种服务能确保智力正常的购买者不被误导。
2.大型超市食品经营特点
(1)食品销售比重大。在所调查的浦东新区55家大型超市中,食品营业面积均占50%以上,经营食品品种达上万,食品营业额占到超市总营业额的六成以上,部分占到8成以上。
(2)自营食品比例大。一方面是“引进来”,以出租场地的形式引进其他食品经营者,俗称“店中店”;一方面是“走出去”,以OEM(主要为贴牌加工)的形式,建立超市自有品牌,提高价格竞争力。
(3)食品从业人员多。大量基层食品经营者和部分食品技术管理人员的金字塔人员构成,同时存在经销商、厂商的派驻促销人员。
二、保障大型超市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1.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受公众关注的焦点
(1)市场占有率高,消费额大。大型超市作为一种现代的零售业态,避免了买卖双方直接面对面的接触,给消费者创造了一个舒适的购物环境。据上海商情FMCG研究中心数据显示,大型超市占整个零售业态销售总额的51%,大有取代传统的百货商店之势。
(2)提供一站式、一次性采购,食品类消费比重高。据《IMI消费行为与生活形态年鉴》和《上海市大型综合超市服务质量市民调查报告》的数据显示,上海居民常去的超市有超过半数为大型超市,市民通常在大卖场选购的食品比重占到所购消费品的88.2%。
(3)与老百姓生活关系密切,成为日常性消费场所。据“关于消费者对于大型综合超市的购物倾向的调查问卷”显示,消费者很少去占32.99%,平均每个月2-3次的占41.04%,每个月去4-6次的占18.56%,每个月去6次以上的占7.41%。
2.与食品问题息息相关,是政府管理的重点
(1)大型超市俨然成为食品问题的汇集地。大型超市是食品安全问题的聚焦点,对于上游生产环节而言,大型超市是其重要的流向;对于流通环节而言,大型超市是销售的主渠道,所有食品安全问题集中在此汇集、爆发、放大。
(2)大型超市业已成为其他食品经营者的风向标。大型超市对于其他食品经营业态影响力巨大,其对标准超市、小型超市(便利店)、超市加盟店和食杂店等有示范引领作用。
(3)大型超市能够为政府监管食品提供完整的监管模本。一方面其食品的种类和数量繁多,涵盖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生猪产品、牛等食品经营项目,另一方面其处食品营销的前沿地带,是食品新兴业态的试验地,因而,对大型超市的监管能够为政府部门开展各种食品安全监管奠定基础。
三、大型超市食品安全的薄弱环节及其原因
1.薄弱环节
(1)对消费者调查反映出的食品安全薄弱环节。据对消费者的问卷调研,在大型超市13大类食品中消费者不放心的头四位依次是,加工熟食、生鲜食品、其他散装食品、速冻食品。
(2)对大型超市调研反映出的食品安全薄弱环节。据对浦东新区55家大型超市的集中调研,大型超市在食品安全管理主要的薄弱环节是:现场制售、散装食品、生鲜食品和温度控制。
(3)对从业人员调查反映出的食品安全薄弱环节。据调研,主要问题为对索证索票和问题食品的后续除之上,如对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索取上,超市普遍无法做到按批次索取。
2.原因分析
(1)经济因素。一是大型超市追求高盈利,高进场费,把其经营场地当作自留地,大量引进“店中店”,成为食品管理的顽疾。二是高低不同的“返点率”、“扣点率”造成供应商借码(条形码)情况时常发生,滋生食品管理的隐患。
(2)管理因素。一是五花八门的超市行规,过于死板的内部规定和行业规定使食品安全存在隐患;二是相互角力的管理层,如品控和采购部门,造成食品安全服从于企业盈利;三是流动性大的基层员工,从业人员的频繁流动,使超市方难以实施有效培训和落实食品安全制度。
(3)食品产销方式变革引发的新问题。追求多业态,新经营模式相继出现。大型超市向市场化转变,经营业态日趋复杂。
(4)政府监管效能低下。目前政府监管多基于举报人举报的就事论事监管,缺乏以现有的人力资源状况,监管力量明显不足,实现有效监管确有难度。
(5)社会管理未形成合力。行业组织及消费未发挥相应作用,缺乏必要的社会监督和引导。
四、对大型超市实效能化监管的策略
1.加强对连锁超市(卖场)总部的监管
无论是从供应商的选择、食品储运及配送、食品冷链控制、加盟店管理等关键环节,还是索证索票、临期食品管理、过期食品销毁等自律制度的建立并执行,总部都责无旁贷,且大有可为。针对目前超市总部游离的现状,应全面梳理大型超市总部,并建立网络平台,建立政府与大型超市总部及其门店的实时联系网络。
2.加强对超市食品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建设
政府部门也可以结合工作需求和监管实际,建立专门针对大型超市食品安全管理的操作规范,作为监管指南。同时尝试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媒体应对预案,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建立畅通有序的双向交流机制,为消费者传递正确的食品安全理念。
3.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机制
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需要,公众有权知晓包括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信息在内的监管信息;也是政府部门监管职责的履行轨迹,有助于权力机关、媒体、公众等行使监督权;同时,可以提高监管信息的分析利用。
4.指导大型超市建立与《食品安全法》相适应的超市食品安全制度
引入HACCP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加强以下制度的建设:一是建立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和食品安全控制体系,提高供应商入市门槛;二是建立食品监督管理制度,设立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理、商品质量巡查、信息公示等制度;三是建立食品质量应急预案制度,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5.在大型超市推广建立溯源系统
针对目前食品条形码无生产日期等基础信息的现状下,有条件超市可先行研发带有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性能的追溯体统或食品管理系统,逐步建立并完善食品的身份证辨识系统,便于食品的信息化管理和全链条管理。
参考文献:
[1]张晓涛.《大国粮食问题:中国粮食政策演变与食品安全监管》.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
[2]胡楠,高观,姚战琪.《中国食品业与食品安全问题研究》.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8
[3]何其聪.《食品安全报道的受众心理研究》.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
[4]周应恒等.《现代食品安全与管理》.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
一、分析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现状
(一)经营主体多元化引起食品安全风险
目前,高校食堂食品安全存在的一个很大的安全风险就是高校食堂经营主体多元化。随着我国高校开启后勤化管理模式,高校食堂的经营主体多元化,采取托管或者租赁以及承包等经营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高校食堂为了经济利益而不顾食品安全问题。还有一些高校食堂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很少或者极少增加食堂硬件设施,甚至人为地降低食堂食品质量。多元化的经营方式给高校食堂食品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二)采购渠道不够规范引起食品安全风险
高校食堂食品原料采购渠道不够规范也容易引起食品安全风险。一般来说,高校食堂每天采购的原材料是非常多的,其面临着非常大的安全风险。例如,购买的一些原材料种植不规范,不满足国家安全标准,甚至使用违禁农药等。另外,如果原材料采购以及保管过程不够规范,就比较容易出现变质、过期的问题。
(三)管理机制与从业人员有待改善
我国高校食堂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从业人员的素质也有待提升。目前,我国高校食堂的从业者基本上是一些流动性较大的文化素质不高的人员,其往往对食品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甚至有一些临时工都没有取得健康证,其从业资格很值得怀疑。另外,一些高校领导对食堂食品安全问题不够重视。
二、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完善措施
(一)提升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意识
作为师生饮食的公共场所,保障高校食堂食品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高校领导要从学校的稳定与发展角度思考食品安全管理问题,处理好暂时性的经济利益与长远的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认识到保障食堂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要想做好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首先就要提升食堂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管理意识,树立“质量是生命,安全为前提”的高校食堂食品管理理念,重视师生对食堂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将食堂食品安全理念深入到每一个管理者脑海中。学校还可以建立以学校领导为组长的高校食堂食品安全小组,对食堂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活动,切实保证食堂食品的安全。
(二)健全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还要健全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高校要在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覆盖从原材料采购到食品销售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高校可以借鉴其他院校的食品安全管理经验,结合实际管理情况与管理水平制定出符合学校实际情况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禁生搬硬套。高校还要重视落实奖惩制度,帮助落实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奖励那些食品安全制度落实较好的个人或者是班组,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个人以及班组要进行批评教育,甚至可以采取解聘措施,以增加个人或者是班组的危机感、责任感。奖惩制度能够确保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三)减少食堂食品的采购环节
目前,我国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中很大的风险来源于食品原材料采购环节。
为了提高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质量,就要减少食堂食品原材料的采购环节,加强农校衔接,保证学校食堂食品原材料采购的安全。加强农校衔接,减少食堂食品原材料采购环节,不仅能够降低高校食堂原材料采购的成本,还能够保证高校食堂食品的安全性。高校要规范食堂食品原材料采购制度,确保采购人员严格按照规范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如果有条件的话,还可以在学校内部建立食堂食品原材料农药残留检查的实验室,确保采购来的原材料安全可靠。
(四)建立多元化食品安全监督机制
防控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风险,还要注意建立多元化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学校不仅要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还要组织学生成立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动员高校学生以及管理者主动参与到食品安全管理中来,实现对高校食堂食品安全全方位、各层次的监控。学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学生管理委员会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学校食堂食品采购、管理以及销售等环节进行检查与监督,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食堂。学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学生管理委员会还可以通过学校内部的校园网学校食堂食品的安全情况,发现任何问题都可要求食堂进行整改,以保证食品的安全。学校食堂要定期公开食品情况,帮助师生增加对食堂食品的了解,还要公开食品制作、销售过程的成本核算,以身作则。
(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政策法规
在进行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时,高校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与法规。目前,我国已经施行了《食品安全法》和高校食堂方面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以及《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了非常可靠、科学的参考。高校要坚决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要求的部分,用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对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同时,学校还要以一种开放的心态,积极引入先进的管理制度与管理理念,大胆创新,与时俱进,促进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良性发展。
(六)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应急机制
高校应该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应急机制,保证在出现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时能够快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的措施。具体来说,食品安全管理应急机制要以预防为主,进行群防群控,按照相关操作要求对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预测,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要注意加强食品安全检测,争取早发现食品安全事故,从而早报告、早控制。高校还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本校的、操作性较高的食品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将应急工作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人上。平时也要积极组织进行食品安全事故演练,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启动食品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果断采取有效措施。
三、结语
关键词 食品安全 诚信 诚信管理体系
中图分类号:F713 文献标识码:A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并不令人乐观,问题食品事件层出不穷,食品安全问题似有愈演愈烈之势,涉及面越来越广,问题食品的危害程度越来越深,制毒制劣手段越来越多样、越来越“深入”、手法越来越隐蔽,从食品外部的走向内部的、从物理的走向化学的。从曝光的有毒有害食品看,犯罪分子制毒制假手法花样翻新、五花八门。
从实际情况看,问题食品案件主要并不是因为这些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落后所造成的,而是少数生产经营者丧尽天良,见利忘义,造假售假所致。要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从最基础的、最根本的建设抓起,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食品安全的治本之策和长效机制。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诚信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诚信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对食品安全更具长期性、稳定性的作用。
一、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企业信用意识不强。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从根本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利于实现食品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和治本之策。但在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中,众多的企业主没有认识到开展此项工作重要意义,积极性、主动性始终不高,工作敷衍,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较慢。
二是缺乏统一的资料库,信用信息资源不能共享。目前信用数据掌握在工商、质监等不同的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独立的信用系统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级,评价标准不一,信用信息也不共享。单个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也比较单一,在准确性上存在缺陷。限于建立资料库对各种硬件、软件设施的要求也比较高,现在的评级咨询平台也不够专业,很难满足向社会提供信用服务的需要。
三是食品安全信用惩戒机制不健全,作用不明显。企业是追究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利益是其发展的根本动力。然而我们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缺乏对企业经济利益的调节作用,不能给企业带来现实利益,导致企业对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性不高,信用等级社会认同度低。
四是信用体系建设缺乏法律强制的外在保障。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体现诚信原则,确立信用机制的法律法规无论在总体上的还是在食品行业专门领域都偏少,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目前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主要以企业的自愿为基础,企业若应付了事,信用信息的征集会不及时、不全面,相关制度的运行效果会打折扣,如此就影响了信用等级的评定。
二、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途径
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诚信更是关系到一个企业、一个地区、一个国家乃至一个民族的未来!如何营造食品企业诚信经营的道德环境,是一项非常庞杂的系统工程。
第一,要营造诚信经营的道德环境。在诚信体系中,道德约束和法律规范是一对互补关系。在食品安全的覆盖领域,道德要比法律广泛得多,可以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良好道德环境对于食品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提高都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企业管理者要坚持以身作则,积极参加诚信教育培训,带头讲诚信,弘扬诚信,不断提高企业全体员工的诚信意识,要加快建设具有良好职业操守、具备较强理论和实践能力的专业食品安全和诚信管理队伍。
第二,要落实责任人主体地位。维护食品安全既是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也是企业生存和发展必须遵循的理念。只有每个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以诚信严格自律,才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健康发展和产品质量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放心消费。与此同时,食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全覆盖的食品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第三,要完善和落实诚信评价标准。目前相关部门已经制定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0-2012年)》以及《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QB/T4111-2010》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QB/T4112-2010》两个诚信体系行业标准。另外我国信用体系的首部法规《征信管理条例》也即将出台。
第四,通过刑法加大处罚食品失信行为,提高诚信违法成本。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是食品安全事件多发的主要原因。敬畏之心的缺失,既源自道德的滑坡,又因为违法成本过低。要想真正让生产者对食品安全充满敬畏之心,就必须在加强诚信和道德建设的同时,重拳出击,形成强大威慑力,真正从源头上管住食品安全。在对待失信行为上,就得建立起这样一套严格的制度一次恶意失信,终身禁入。
第五,要建立完善的诚信信息共享体系。由专门部门牵头,统筹建立统一的社会诚信体系,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实现信息采集、信息交换的“对接”,实现互联互通,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向社会有序、分层次开放的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数据库。在逐步建立统一的食品企业诚信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实现面向社会的食品企业诚信信息查询系统和诚信信息公示披露系统。
第六,以诚信为纽带,组成行业组织、新闻媒体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的社会监督网络。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同时,要通过社会舆论和媒体监督、消费者举报投诉等方式监督食品经营和生产企业的行为,督促食品企业不断提高诚信水平。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现状;不足;合作治理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23198(2013)13004002
1 问题的提出
俗语说“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社会问题。然而,日益庞大的食品工业并没有变得更加规范安全,不断暴露的食品安全事故显现出巨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在“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产业链条中,食品安全在每个环节都可能受到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威胁和破坏。2004年的阜阳劣质奶粉事件,2006年的“苏丹红”事件,2008年“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地沟油”事件,以及近期曝光的剧毒农药种植生姜事件和狐狸肉老鼠肉等假冒羊肉事件等等,无一不牵动着百姓的心,使百姓谈“食”变色。
自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至今已有近四年时间,该法通过确立统一食品标准、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废除免检制度、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等等试图改善食品安全现状,但为何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现状令人堪忧呢?究其原因,《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对我国食品安全的中心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做出实质性变革,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仍然延续“分级分段、综合协调” 的监管体制。而该体制无论是在其制度设计或是实践执行方面均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治理不能仅依靠以“事后”监管为主的威权监管,为了弥补市场和政府双失效,向社会多元主体协作治理的监管模式转型才是最终化解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
2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现状
经过2008年国务院进行的“大部制”改革,卫生部接手原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能,同时原国务院直属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同年7月20日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经过一系列的机构改革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颁布,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总体上没有太大变化,仍然是“分级分段、综合协调”的监管模式。
所谓分级,就是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监管。所谓分段,就是按照食品的生产经营环节进行分段监管,四个主要环节由四个主要监管部门监管,即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所谓综合协调,就是为了加强部门配合和消除监管空隙,在中央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全国性的、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来协调、指导食品安全工作;具体到地方,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承担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指挥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建立食品安全监督责任制、评议考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职责。总体来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对食品安全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各环节要做到无缝对接。
3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不足
3.1 监管主体过于分散,监管行政权配置不合理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的不同环节将监管权切割分配给不同部门,表面上看是“多管齐下”,事实上却没有一个最终能够对食品安全负责的部门,无法形成绝对的权威管理。而且,这种人为的、静态的割裂食品生产经营链条的方式是不科学、不实际的,实践中必然存在一些无法被准确划分到某个环节的模糊地带。如果这些模糊地带有利可图,那么监管机构就会趋之若鹜争着管,导致重复执法;如果这些模糊地带无利可图,那么监管机构就互相推诿,导致监管盲区的出现,给生产经营者留下空子可钻,例如“前厂后店”类食品企业尖锐的监管矛盾。此外,监管部门间关系的“碎片化”会大大增加监管部门的合作成本,导致监管部门间本来就不通畅的信息分享机制更加闭塞;机构的冗杂也会导致人财物的浪费、行政执法效率低下,与精简机构的大趋势不相符。再者,虽然《食品安全法》确认卫生部门综合协调主体的地位,但是卫生部如何处理与其具有相同行政级别的监管部门的关系呢?卫生行政部门实行分级管理体制,而其他监管部门实行垂直管理或半垂直管理,此中关系如何协调?
3.2 综合协调机构地位虚化、作用难以发挥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可以有效整合行政资源、消除部门冲突、提高行政效率、改善食品安全的监管状况。纵观许多实行多部门分管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发达国家可以发现,它们大多都成立了具有高度权威的专门化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并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完善。例如,克林顿总统于1998 年成立的美国的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六个部门的职能,实现了严格的联合监管制度,使美国成为公认的世界上食品安全最为放心的国家。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建立及其良好的制度设计也使得其食品安全状况良好。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在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这样一个综合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进行总体协调和指导。但无论是《食品安全法》还是《实施条例》都没有对该综合协调机构的工作职能和权限以及它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关系、分工协作作出明确规定,这样的“三句话”职能导致操作性、权威性不足。此外,实践中,普遍存在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不足的现象,这也不利于协调机制的作用发挥。
3.3 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部门立法色彩浓厚
法律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强有力的手段。我国目前已颁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有20余部、行政法规60余部,虽已初步形成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为保障食品安全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总体来说,该体系并不完善。首先,其不能涵盖食品安全的全部内容。有不少人大代表和学者均提出要加快食品安全的整体性立法、食品安全的基本法、核心法——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例如日本就在2003年将原《食品卫生法》修订为《食品安全法》。其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部门立法色彩浓厚,为部门间的选择性执法、部门“机会主义” 行为提供了制度空间。再次,众多的部门立法也加大了部门之间协调合作的难度和成本,许多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相互冲突和矛盾更是给执法实践带来很大困难。《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实际上是由相关的部门法规上升为法律的,因此在其制定过程中,部门之间的沟通不够,这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例如,对市场上发现的未经检疫的猪肉,《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生猪屠宰条例》就有三种不同的规定 。
3.4 监管主体的权力与责任不统一
“权力易于腐败,绝对的权力易于绝对的腐败”,因此在授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必须使其承担对等(统一)的责任,以保障人民的权利不受侵犯。当前的食品安全监管,尤其是受到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驱动的地方监管部门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渎职、腐败、权力寻租现象。这归结于监管机关权大于责以及行政问责制度的缺失。《食品安全法》对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惩罚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对监管主体的责任设置仍不够严格。第95条规定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相关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有渎职等行为时,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要求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该规定对责任人渎职行为的界定标准不明确、处罚力度轻。而且只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自身的责任却没有提及。这样的规定无法对监管部门切实保障食品安全起到良好的监督制约作用。
4 多元主体协作治理模式之构建
治理是个人和制度、公共和私营部门管理其共同事务的各种方法的综合 。食品安全治理不同于食品安全监管,从主体上来看,后者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及其相关机构,而前者的主体是多元化的,它包括政府以及企业、消费者、社会团体等等。事实上,食品安全监管是传统食品安全治理理念最重要的方面。然而,由于地方保护主义肆虐、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勾结等原因,政府也会像市场一样出现失灵,面对政府和市场的双失灵,传统食品安全监管的威权管制模式的缺陷暴露无遗。在改善这种制度设计自身缺陷的同时,构建多元主体协作治理模式,实现市场、政府、社会的互动与合作对于化解食品安全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例如2009年在美国发生的沙门氏菌感染花生酱事件,食品中的毒物是由一些科研机构首先发现,然后向政府监管部门发出预警信息的。可见,食品安全离不开社会监督。在丹麦,包括农业部、卫生部、食品管理机构、兽医管理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等政府公共机构、科研机构、食品生产供应企业以及社会团体之间展开密切合作与交流。在美国,政府大力推行第三方监管体系,建立了许多包括行业、消费者、独立专家系统与行政官员组合的监管机构,法律赋予其信息披露的权力,其中各种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是重要的执行者。
事实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需要政府、食品生产经营者、社会公众扮演不同角色、共同协作。这种合作治理企图把社会力量放在与政府平等合作的位置上加以考虑,在我国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可行性。例如武汉鼓励市民举报地沟油、设置现金奖励的尝试就收到了很好的成效。根据相关国家的实践来看,合作治理要求建立多元主体之间多维度的合作关系;建立层次分明的责任体系,明确各主体的权限和职责;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制度,加强信息披露。
参考文献
[1] 王辉霞.食品安全多元治理法律机制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2]颜海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间关系研究——交易费用理论的视角[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3]蒋慧.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症结和出路[J].法律科学,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