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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对应并且相同。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侵权者规避法律的手段也越来越多,完全按照专利说明书制造侵权产品的案件已经成为少数。此时,全面覆盖原则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譬如,一件专利产品由机械部件A和电子部件B组装而成,某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制造了A、B两种部件,但并未将这两个部件组装在一起,只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详细介绍了两部分的连接方法,使最终使用者可以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描述,辅以现有技术或公知技术实现这两部分的连接。按照全面覆盖原则,A、B两部件制造者由于其产品技术特征与专利权人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不能――对应而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最终用户是普通消费者,按照专利权合理使用原则,消费者也不承担侵权责任,这对于专利权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由此,全面覆盖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反而成为一些侵权者抗辩的合法理由。为防止侵权人利用法律空白对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实施事实上的侵犯,同时,也为了更好地平衡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的利益独占与社会公众对先进技术的合理使用之间的利益冲突,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应运而生。
专利间接侵权的最早判例
专利间接侵权的最早判例是美国1871年华乐斯荷姆案。在本案中,原告拥有一项灯具的专利,其权利要求书中指明这种灯具由灯口和灯罩组成,其发明点在于灯口部分的设计。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销售与原告专利产品的灯口相同的灯口,购买了灯口的顾客可以自行去玻璃店配置灯罩以使用灯具。在法庭上,被告以全面覆盖原则作为抗辩理由,认为其销售的产品只涉及专利产品的一部分,因缺少专利产品权利要求书中所述的另一技术特征而不能构成侵权。法官最终判定被告侵权成立,并在判决书中指出:“当专利产品由几个零件组成,其中每一个零件缺少了其他零件就没有使用价值的时候,几个人合起来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每个人只制造和出售了其中一个零件,如果法律允许他们以每一个零件不构成侵权为借口来逃避侵权责任时,专利的价值就会被削弱。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人通过他们的一致行动造成了专利侵权后果,应当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案中,虽然被告事先没有和生产灯罩的人达成生产专利产品的协议,但没有灯罩,灯口本身是没有使用价值的。每卖出一个灯口,被告就等于是向顾客提出有关专利侵权的提议,顾客通过购买灯口接受了被告这个提议,法院由此可以推断出被告和顾客的确采取了一致的行为。共同造成了专利侵权的结果。”
专利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
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首先是与直接侵权相区别而产生的。专利直接侵权是指没有合同或法律依据,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直接侵权的本质特征是非法实施他人享有专利权的技术,且这种实施行为直接侵犯了专利权的客体。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权的客体实质上就是一种技术信息,在信息社会中,专利制度并非要将这种技术信息予以垄断,而是采用“客体共享,利益区分”的原则,给予专利权人独占这种信息许可使用权的利益。专利直接侵权正是直接侵犯了这种独占权。而专利间接侵权则不同,即从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形式来看,其并没有直接侵犯专利权人对专利的这种独占权,以至有的学者提出专利间接侵权中“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但是,这里的不构成侵权应仅指不构成专利法上规定的直接侵权,但间接侵权行为主客观上都促成了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从这一角度出发,将专利间接侵权定义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专利直接侵权行为的行为”能够比较明确地区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含义,并指明两者之间的联系。
专利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
从华乐斯荷姆案开始,间接侵权就与共同侵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美国最高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中采用了“促使”,因此,这种侵权行为被称之为“连带侵权”,即使现在,在美国的专利领域中,间接侵权和连带侵权仍然是交替使用的。美国、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已经从立法上对专利间接侵权单独做出了规定,我国专利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对专利间接侵权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专利间接侵权是作为共同侵权来对待的,但由于专利权间接侵权行为的间接性,这种共同侵权与一般的共同侵权相比,又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专利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构成的共同侵权与一般的共同侵权行为在内容和范围上是有差异的。从内容上讲,共同侵权一般包括共同实行行为以及教唆和帮助行为。而间接侵权行为中的共同实行行为实际上仍是直接侵权行动的范畴;除了典型的制造专利产品关键部件等行为外,专利间接侵权还包括未经专利权人或其授权的人的许可,与第三人签订专利许可使用合同等涉及合同责任的行为。其次,对主观状态要求不同。决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是主观原因。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过错不仅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也即共同侵权行为在于数个行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的过错。而专利间接侵权,一般认为侵权人主观要件应限定为故意,因为无论是教唆还是帮助,行为人主观上都显现出较为明显的故意,而专利直接侵权主观上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即直接侵权人与间接侵权人存在不同的主观状态。第三,在因果联系上,一般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较强。共同侵权行为本质可理解为一整体行为,各行为人的作用在整体上是分不开的,其各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因果关系上远近是等距离的。而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相对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因果关系上
显得距离较远。“间接”也正是行为和结果内部联系的外部体现。第四,对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和行为的共同性要求不同。共同侵权中的行为人的共同过错决定了损害的共同性和行为的共同性,而对专利间接侵权则不然。从本质上讲,在专利间接侵权中,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人的主观状态的非同一性决定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行为的非同一性。综上,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构成的共同侵权与一般的共同侵权行为相比,在侵权行为的范围、共同过错、因果联系等方面有其特殊性。
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国家科委《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蓝皮书中列举了5种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故意制造、销售、进口只能用于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专利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违反合同中关于“不得转让”的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技术;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技术;技术合同的受托方,在为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时,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利用了其专利技术。由于此后我国专利法进行过两次修改,一些学者对其加以完善后认为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3类: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明知专门用于制造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或专门用于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专门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器设备或中间体材料;未经专利权人同意或未经其他专利权人同意,擅自许可或委托他人实施专利的行为;其他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行为。
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
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3个要素。
(1)有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发生
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是确认专利间接侵权最基础、最直接的判定标准,也是确定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之间因果关系的要素。另外,与一般侵权行为一样,要构成侵权,这种间接侵权行为必须实际发生,如果仅仅有教唆、帮助他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意图,或者仅仅作好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准备,但尚未进行教唆、帮助行为的,都不能成立间接侵权行为。
(2)有直接侵权行为发生并且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对于此点倒是有争议之处,一般认为,间接侵权行为是诱导、怂恿、教唆和帮助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行为,其对于专利直接侵权行为具有从属性,在追究责任时应以直接侵权的发生为前提,由直接侵权人和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3)间接侵权人有主观故意的心理状态
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化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098-02
一、知识产权战略化的概念和特征
(一)知识产权战略的概念
所谓“战略”,是指重大的、带有全局性的谋划。知识产权的本质是一种经济和商业权利,许多企业和国家都纷纷利用知识产权来强化自己的竞争优势,并把知识产权作为企业或国家发展总体战略的重要内容。因此,知识产权战略就是以知识产权制度为基础,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激励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的转化与应用,提高知识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经济持续发展的行动方案及相关政策措施。
(二)知识产权战略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全局性
知识产权战略是从国家、地区或企业利益出发,关于知识产权的全局性指导原则与行动方案,因此,它是从宏观层次上把握知识产权工作的方向性,而不是拘泥于知识产权的某项具体工作和某一局部内容。
2、目的性
这是发展战略的本质特征,知识产权战略也有明确的目的,就是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努力提高知识产权在国家、地区或企业发展中的贡献与作用,最终增强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3、动态性
发展战略通常随着发展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要适时做出调整,以便科学管理。
4、知识管理性
知识产权战略的关键在于建立和完善关于有效地进行知识管理的机制和体制,它不仅能够激励知识的创造,还要强化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扩散,不仅要保护创造者的利益和积极性,还要推动全社会的经济科技进步。
5、阶段性
知识产权战略不同于具体的专利战略、商标战略和品牌战略,它是基于知识经济、知识管理、国际竞争的理念和实践较之影响下的一种发展战略。
6、长远性
在制定、管理知识产权战略时,要以现在作为基本立足点,并以未来的长远目标规划现时的行动方案,求得当前与长远、现实与未来的协调发展。
二、知识产权战略的体系结构
(一)构成要素
知识产权战略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就其构成要素看,它应该包括战略思想、战略目标、战略原则、支撑条件等。战略思想是一种理念,它是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思想,关系到知识产权战略的方向。知识产权战略目标本身其实也是一个体系,即它是由不同层次的目标组成的一个目标体系。比如可以将知识产权战略的目标分为主体目标、阶段目标、具体目标和行动目标等,也可划分为功能目标、数量目标和时限目标等。战略原则主要是指为达到知识产权战略的目标而必须遵循的一些准则。知识产权战略的支撑条件可以看作知识产权战略的另一种体系,也就是知识产权战略的社会建制。它至少包括组织建制、人员配备与培养、文化观念等三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层次分类
从知识产权战略层次上看,可以分为国家层次、区域层次、产业或行业层次和企业层次。在知识产权战略的这四个层次中,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处于最高层次,着重于理念性、宏观性和战略性,对其他层次的知识产权战略起着指导和约苏作用;而企业层次的知识产权战略则处于最低层次,着重于操作性、技术性和战术性,是落实其他层次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而其他层次的知识产权战略则介于二者之间,对上受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约苏与指导,对下则对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有约苏和指导作用。
(三)类别划分
按照知识产权的种类,知识产权战略又可分为专利战略、商标战略等。所谓专利战略,目前国内比较流行的说法是:企业面对激烈变化、严峻挑战的环境,主动地利用专利制度提供的法律保护及其方便条件有效的保护自己,并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和其他信息,研究分析竞争对手状况,推进专利技术看法,控制专利技术市场;为取得专利竞争优势,为求得长期生存和不断发展进行的总体性谋划。
关于商标战略,我在这里就不再论述了。
三、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国家总体知识产权战略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国家总体知识产权战略。在缺乏总体战略指导的情况下,微观层次的知识产权战略没有统一目标和制度保障,很难形成整体竞争力。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国家层次的知识产权战略。
(二)部门分割多头分散管理,且稍预警和协调机制
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涉及各个行业,贯穿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技术利用的各环节,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部门很多。但是,在现行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缺少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知识产权管理出现一些盲区。一方面,由于责任不落实,企业遇到的一些知识产权问题没人管,也不知道该谁管;另一方面,由于渠道和信息不畅,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不能及时参与有关事件的协调或咨询,基层机构和企业也得不到应有的援助和指导。
(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待完善,地区发展不平衡
(四)法律惩罚力度不够,执法不严与部分保护标准超越发展阶段并存。一方面,法律规定的赔偿额较低,难以起到威慑作用。另外,有些保护标准超出了我国的发展阶段,立法简单照搬国外标准,与国情脱节。
(五)保护经费不足,适用人才短缺
(六)科技管理体制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
一是政府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大学、科研院所以及企业都缺乏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研究项目选题缺少知识产权查新,低水平重复现象严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二是科研项目管理重成果,轻专利,以成果奖励制度为主。三是职务发明的权属政策强调机构的权利,忽视发明人的权利。四是缺乏激励机制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机制。
四、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经验
(一)意识强,起步早
早在20世纪70年代,随着欧洲发达国家和亚洲新兴工业国家和地区的崛起,美国政府和产业界都感到了巨大的竞争压力,这时候就认识到,美国在全球经济竞争中最大的资源和优势就在于科技和人才,这是其他国家都难以相比的。美国面临的最大任务就是怎样把他们转化为经济的竞争优势,这就要通过知识产权这个工具。因此,1979年,当时美国总统卡特就第一次提出要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发展战略。到1985年,美国政府竞争力委员会则在一份报告中明确提出了知识产权战略的观点,即“在美国国内和国外强化保护知识产权,是提高美国产业竞争力的有效措施”。
(二)以专利为核心,以跨国公司为主体,攻城圈地,攘外安内,构筑壁垒
在知识产权体系中,专利处于核心地位,因为专利对于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都有着直接的显著影响。因此,在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中,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是将专利作为核心的。由于跨国公司在技术和产品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因此美日等国都是以跨国公司为主体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跨国公司则通过各种手段,维护他们的垄断地位。
(三)完善法律,提高知识产权体系的运作效率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例如日本政府由首相任部长的知识产权战略总部于2002年7月推出了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计划将专利审批时间缩短到6个月以内,不到原来的1/3,并且将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追加医疗技术专利对象等。而美国则通过一系列的法律修改,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对外贸易挂钩起来;将原来被认为是非专利的领域,如基因工程、互联网经营模式等也纳入专利保护的范围。
(四)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构建知识产权创新体系
例如,按照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的计划,日本将建立专利电子图书馆,无偿提供专利厅拥有的约4800万件的产业财产信息,;将促进知识财产的利用,促进大学对外转移技术;将在全国数10所大学建立“知识财产本部”,充实法学研究生院的知识财产教育,以培养知识财产的专门人才。美国先后出台了《拜读法案》,《美国发明家保护法令》《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等,使美国大学、国家实验室在申请专利、加强产学研结合、技术转移即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思路
(一)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原则
1、适应潮流,全面接轨
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是内生于世界贸易发展的产物,是世界贸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全面主动接轨包括知识产权制度在内的一系列世界贸易规则,跟上全球化的步伐。
2、积极参与,掌握主动
贸易规则本质上是一种利益规则,因此参与制定贸易规则事关国家利益。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成为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在内的一系列重要的国际性组织的成员,因此,我国应抓住这个机遇,积极参与各种世界贸易规则的制定,以掌握主动,维护国家利益。
3、有所为,有所不为
一方面,我们在一部分我国具有一定优势和基础的技术领域优先发展,重点突破,力争掌握技术标准,获得垄断技术的地位。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竭力主张的少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可能确实超越了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我们也不能全盘无条件的接受。也应该有所选择,循序渐进,获取知识产权制度收益的最大化。
4、本土化
这有两层含义,一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具体的程序和方式上的本土化,二是在一些技术标准和专利开发上的本土化。
5、市场化
我国经济社会的市场化程度还不高,无论是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是在知识产权的创造与发展方面,目前都存在较为浓厚的行政化和计划性色彩,长期看是不符合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规律的,也是不利于技术创新的。
(二)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措施
1、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1)要修改和完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重点修改和完善目前有关与TRIPS协议不相协调的方面,同时加强立法解释,使我国的立法更适应于国际和国内的形势要求。
(2)要加强司法保护。按照TRIPS协议的要求,通过加强司法解释,规范诉讼程序,明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和侵权人的责任,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要加强行政保护。要通过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法制建设,确保行政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公正性,不断提高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能力和水平。
(4)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队伍的建设。要加强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要严格选用和强化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要切实保障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所必须的经费、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
(5)要建立权威,加强协调。随着条件的成熟,要逐步集中统一行政执法队伍,改变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的执法现状;同时建立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司法机构,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效率和水平。
2、促进知识产权的应用
(1)是要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比如财政支持、税收优惠、贷款、建立各种形式的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鼓励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2)是建立知识产权市场化交易的机制。建立知识产权商品化评估机制,充分激活知识产权,以许可、转让等方式推向市场。
(3)是要提高吸收和整合知识产权的能力。我国目前的创造能力还不够强,我们可以引进国外先进的知识产权,在此基础上消化吸收,进行二次创新,这方面,日本有很多成功的经验是很值得我们学习的。
(4)是要健全知识产权的中间服务机构。我国应加快成立多种形式的商标、专利、著作权机构、咨询机构以及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服务机构,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健全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共服务设施,为知识产权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保护。
3、激励知识产权的创造
(1)要加大科技投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技术创新体系。多层次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构建一个开放的、法制化的、平等有序的市场经济大环境和合理有序的竞争机制;制定适合我国特点的自主技术创新策略,尽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要注重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推广,构筑核心竞争力。
(2)要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交流与合作有利于技术创新。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垄断着很多先进的技术,主导着国际间技术的转移与流动,因此,加强与跨国公司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对于我国吸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是必不可少的。
(3)建立科学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我们要在各种类型的考核体系中,将知识产权创造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比如在政绩考核、职务职称晋升、项目立项、科研评奖等方面,加强对知识产权指标的考核,促进科研成果向知识产权转化。同时在财政、税收等方面辅以配套措施,对获取知识产权的活动,比如专利的国际申请等,给予优惠和奖励,降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取知识产权的成本,从而激励更多的知识产权创造活动。
参考文献:
\[1\]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