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网络交易监管办法

网络交易监管办法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网络交易监管办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网络交易监管办法

网络交易监管办法范文第1篇

一、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体制与机制现状

为了引导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制定和修订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完整的政府监管机构,形成了以法律规范为基础,政府行政监管下市场机制调节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

(一)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体制

我国基本建立了健全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体制,监管主体由政府机构和社会机构组成。政府监管机构从中央到地方形成完整的体系,中央政府负责监管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主要部门有12个,即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海关总署、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国家工商总局是国务院授权负责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市场管理的主要机构,其他部门负责网络商品交易相关活动的监督与管理。例如,商务部负责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电子商务相关标准、规则,组织和参与电子商务规则和标准的对外谈判、磋商和交流,推动电子商务的运用等;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等;公安部着重查处各种破坏网络安全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对电子商务交易支付进行监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对互联网出版、数字出版活动进行监管,组织查处互联网出版的违法违规行为等。

我国地方政府也建立了与中央政府相对应的网络商品监管机构,其职权划分与中央政府机构相同或相似,地方政府的监管对建立和维护中国网络商品交易秩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电子商务社会监管机构包括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如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等通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从行业自身的角度对网络商品交易进行监管。

(二)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机制

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我国应该建立以法律监管为基础,市场机制调节和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格局。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法律规范为基础,政府行政监管下市场机制调节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其中,行政监管是我国电子商务监管的主要形式,主要是进行事前监管,对网络商品交易中交易主体市场准入、网络商品质量、网络广告、电子合同、支付手段等进行监管,力图在事前就对网络商品交易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有效控制。

近年来,阿里巴巴、当当、环球资源等一批公司的规范发展对企业自律起到了重要作用,形成了我国电子商务行业正常的竞争环境。企业通过市场竞争共同进步促进了行业的发展。消费者的维权行动和消费者保护组织发挥的作用也进一步规范了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成为网络商品交易行业发展的重要基础。

二、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现状

自1986年以来,我国共出台了40多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条例、行业规范等用于规范互联网的大环境,为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有序发展创造了条件,促使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综观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进程,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0年前后,地方立法初始探索。这一阶段比较保守,没有突出网络商品交易与传统交易方式的区别,比较有代表性的立法是北京市工商局在2000年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网站销售信息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规定:“在因特网站上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应当告知消费者企业的真实注册地点或交易地点,不得提供虚假地址”。可见,对于进行网络商品交易企业的规定与传统企业并无不同。

第二阶段:2005-2008年,地方性探索立法增多,国家部委涉足电子商务立法。这一阶段,不仅关于网络商品交易进行立法的省市增多,其内容也涉及经营主体网站备案、网络广告等多项内容,如《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网络广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互联网上经营主体登记后备案办法(试行)》等。此外,国家相关部门也更加关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的《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对规范电子商务发展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第三阶段:2008年以后,国家层面立法增多。2010年第三季度可谓是电子商务史上的最强政策季,国家工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及文化部出台了相关规章,对网络商品交易及其相关服务进行规范。其典型代表是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出台的《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文化部出台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央行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此外,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法》第一次在法律层面对网络侵权进行了规定,《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加强在网络环境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三、我国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由于网络交易具有交易载体虚拟化的特点,常常使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合法权益遭到侵犯。目前我国对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市场自律、消费者组织来实现的。

(一)法律手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律中大部分措施都适用于网络交易,构筑了面向网络交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基础性法律保障。网购消费者在网络商品交易中受到权益的损害,可以直接根据该部法律进行维权。

此外,针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特点,国家工商总局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对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办法》规定,经营者征得消费者同意后,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

依据。

(二)行政手段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是主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12315电话为依托,建立了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集受理、查处、监管为一体,覆盖全国城乡的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网络。1999年至2009年,全国工商机关依托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受理消费者申诉734.9万件,举报115.5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3.6亿元,有力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市场自律

通过市场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表现在网络商品交易平台自我治理和网络购物交易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升级方面。这些保障措施远远大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且在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方面不断创新,如先行赔付机制,这说明网络交易平台在不断加强自身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以促进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

(四)社会机构

消费者协会是维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组织。消费者协会在维护网购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责任是对保护传统消费者职责的延伸,一旦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消费者协会将代表消费者向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组织或个人求偿。

四、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还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市场仍不规范,监管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过多依赖行政监管

网络商品交易作为新兴的交易方式。其发展日新月异,在人们还没有充分认识其运行规律的时候已经成长壮大起来。但无论如何,网络商品交易也是交易,我国已经建立了完整的关于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管理、市场运行机制等等,这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基础。对电子商务的监管与对一般商品贸易的监管一样,行政监管不应该起主导作用。政府往往越管越多、越管越难管,最后还是要借助于政府外的力量才能管好。因此,我国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应该充分发挥法律、市场、中介组织、消费者自身的作用。研究表明,我国目前过于倚重行政监管,这与德国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德国的社会发展水平高于我国,法律制度更加健全,消费者维权意识更加强烈,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的监管更多依靠法律和市场自律,政府主要营造网络商品交易发展需要的法律和道德人文环境,所起的作用并不大,这值得我国借鉴。

(二)监管部门职责划分不清

我国承担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政府部门很多,基于各种原因,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部门之间管辖权划分不明确,重叠和疏漏并存,跨部门的合作监管机制运行不太通畅,部门之间协调难度较大,少数部门因部门利益不作为、选择性作为或不当作为也对网络商品交易的发展起到了负面影响。

(三)市场监管作用发挥不足

中国的有关网络商品交易行业协会和企业市场自律机制并未发挥很好的作用,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有些行业协会呈现半官方化趋势,行业协会在行业治理中的影响力不足。从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角度而言,应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监管方面应起的作用。

(四)立法较多但缺乏统一性和执行力

我国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法律体系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原因在于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法律层面的规定比较少,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或条例较多,法律效力不强,不具有普遍性,甚至出现不同部门规定相互冲突的情况:第二,电子商务缺乏统一、专业的规范,大多规定散见于部门规章之中。电子商务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交叉,缺少统一的规定;第三,目前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规定原则性比较强,缺乏可操作性。

(五)消费者组织权力受限,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

中国消费者协会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社会团体,与欧盟国家相比,其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代表消费者进行维权的能力是有限的,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此外,我国网络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薄弱,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后,大部分人不会通过有效途径维权。这种对于个人来说,损失可能并不大,但对于整个消费者群体来说,损失之和将会很大。更重要的是,这种意识会放任网络商品交易市场中的不规范行为,不利于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而在欧盟国家如德国,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当消费者权益受损之后,都会由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者将不法行为诉诸法庭,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净化了网络商品交易市场。

五、对我国网络商品交易发展的政策建议

为了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监管体系,使得网络商品交易市场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创造更多的效益,针对目前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明确各监管部门管辖权,加强部门间的合作

目前已有多个部门参与到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当中,行政监管体系已基本形成。当前的网络商品交易不再是无人监管的自由发展状态,如果各监管部门能够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管作用,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将实现规范、健康的发展。由于网络交易市场监管的复杂性和广泛性,无论是哪一个监管主体其监管资源都是有限的。因此,在横向上应当建立健全各个网络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在纵向上建立各政府部门间的信息流通体系,实现区域合作协调。

(二)加强立法的统一性,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度

明确立法规划,加强立法中的系统性和一致性,确定电子商务立法的步骤、重点和基本原则,协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避免冲突,使其做到相辅相成,形成有机整体;强化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认可商业惯例在交易中的作用,使商业惯例成为法制的重要补充,将成熟的商业惯例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研究电子商务领域适用的行政许可模式,提出切合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特点,宽严适中的管理模式;协调管理、技术、法律、标准和商业惯例的关系,使其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互为补充、共同发展,为电子商务的运行和发展提供全面有效的保障。同时,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法规,使其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避免法律虚置现象。

(三)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充分发挥社会机构的作用

网络交易监管办法范文第2篇

一、当前网络消费维权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网络经营主体难以确定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而对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申请人只需向省级以上通信管理部门办理较为简单的备案手续即可。因此,绝大多数网站主办者都以“非经营”为幌子仅办理备案手续。获得ICP备案号后,却从事网络经营活动。且不公开主体身份信息。如有违法行为发生,引发消费纠纷、即将被执法机关调查时,就会“放弃”原有网站,一时间“销声匿迹”。之后又改头换面重新备案一个新的网站,由此而产生了大量的“死户”、“黑户”网站。更有甚者,连起码的备案手续都不履行,便开展网上经营活动,虚假信息充斥其间,警觉性较低的消费者极易上当受骗。由于无法查找侵权主体。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类似现象在某些大型购物网站上也屡见不鲜。网店并不依托实体商店而存在,仅凭个人身份证号码即可在网上注册、开店。如果以虚构或盗用别人的身份信息注册,发生纠纷后,真正的侵权主体很难查找。即使店主以真实身份注册开店,要逃避侵权责任也轻而易举,他完全可以在“东窗事发”后,以其他的身份信息重新注册而另起炉灶。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消费者因维权成本过高而选择忍气吞声。

(二)网络经营登记存在争议

网络经营主体登记是明确经营者身份的有效措施。但目前人们对于从事网络经营是否应当办理营业执照争议较大,有不少反对者,打出了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旗号。笔者认为,正是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应当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首先。网络经营与实体经营行为并无实质上的区别。网络经营仍然要实现货物收发、货款收付等现实的行为,经营者的最终目的是营利;而消费者的目的是获得中意的商品或服务,并为此支付相应的对价。只不过交易中的某些(或大多数)环节通过互联网这种媒介来完成,这与在实体商店购物的区别仅仅是手段和方法上的不同而已,实质上并无区别。其次,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无论何种形态的市场主体都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网络经营者也无非是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某类市场主体之一,因此,要求办理营业执照,依法经营本是无可厚非的。此外,关于是否应当登记还存在某些认识上的误区。有人认为,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就必须照章纳税。事实上。纳税与办理营业执照并无关系。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作为国家的公民,即使未取得营业执照,也要因自己的劳务报酬、财产转让甚至存款利息等收入依法纳税。

(三)维权和监管技术手段尚需完善

由于技术手段上的制约,网络维权又面临取证难、确定证据难等诸多瓶颈。以致消费者维权成本相当高,而相对来说,网络经营者的侵权成本却很低,因而,网络购物就成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现象滋生的温床。

二、开展网络消费维权的初步尝试

(一)开展两项培训,提升监管与维权队伍素质

近年来,四川省德阳市工商局开展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管探索。一是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市局专门成立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课题组,由市场科负责具体工作,并与消保科、12315指挥中心等通力协作,联合开展网络消费维权工作。同时,抽调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工商业务素质的人员到课题组具体从事监管和维权工作,并通过法规培训、综合业务知识竞赛、经验交流、挂职学习等方式,提升监管人员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二是开展互联网技术培训。针对计算机技术、互联网知识以及电子证据的搜索、跟踪、固定等一系列专门知识,开展业务培训,邀请大学教授、专家讲课。同时,派专人赴北京工商局考察、学习先进经验及相关技术。为深入了解网络商品交易行为,执法人员刻意上网购买商品,亲身体验和直接感受网购的全过程,从中探寻维护合法权益和实施有效监管的突破口。目前,已集中开展了4期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参训人员达412人次。

(二)明确“两类主体”,把握网络维权的关键

明确网络经营主体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有效监管的前提和关键。通过开展网络经营主体清理工作,分别对电信、网通等网络营运商进行调查摸底,并在省通管局的大力支持下,对全市范围网上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进行了核查与清理。全市主要存在两类网络经营者:一类是网站主办者(或称网站所有者,是指网站域名的所有者),他们通过建立网站为自己或他人广告和商业信息,少数网站还提供交易平台:第二类是利用他人网站广告和商业信息,创造交易机会,少数以网站为平台从事交易行为。据此。市局决定将上述两类主体作为重点对象实施监管。

(三)建立“三项制度”,完善维权和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网站备案制度。掌握基础信息。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发了《网络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于2008年10月1日在全市范围实施。一方面要求网站主办者将主体信息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开,实行网上“亮照经营”:另一方面对于网上经营者(非网站主办者),则由网站主办者在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即为之提供广告或交易平台)时,对其身份信息加以审核、保存,保存期限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一旦网上经营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执法机关可根据网站主办者保存的信息对其展开调查和处理。通过对全市2035条网站数据逐条清理、核查,剔除无效和未经营网站。二是建立网络12315申(投)诉专项处理制度。涉网申(投)诉,统一由我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组的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和处理。要求网站主办者建立内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设置机构,配备人员,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同时网站主办者必须在首页下方提示消费者,在遭受侵害

时,可直接拨打12315举报。三是建立网上巡查制度,实施动态监管。执法人员对全市经营网站实时开展巡查,浏览、搜索、核查各类经营信息,从中搜寻违法违规线索,并结合实地巡查、现场检查、经济户口比对等对网络经营行为实施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经营。截至2010年3月,已受理消费者投诉37起,并结合网上巡查,共查处无照经营、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各类网络违法案件56起,实施行政指导7起。

三、建立网络消费维权新机制的构想

(一)尽快出台明确网络经营者主体身份的法律制度

维权的前提是明确侵权主体。国家工商总局草拟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第10条,作出了办理营业执照的相应规定,对于明确网络经营主体,进而确认侵权主体将发挥重要作用。但这一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该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个人,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暂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向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经营者申请实名注册”。也就是说,从事网络经营的个人只有具备“条件”,方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暂不具备“条件”的,则向网站经营者申请实名注册。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登记注册需具备的“条件”较为含混,应当制定相应的细则加以明确,便于操作;二是不具备前述“条件”的个人建立网站,成为网站经营者的,如何为自己办理实名注册呢?《办法》未作规定,建议作相应的补充和完善。笔者认为,应当在《办法》中明确规定,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只要是建立网站,为他人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经营者就应当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而不以是否具备“条件”为标准。

(二)加快建立网络交易监管系统

由于互联网在虚拟空间上的无边界性,决定了网络交易的跨区域性。笔者建议,尽快开发和应用全国工商机关统一的网络交易监管软件,提供网络违法证据的搜索、跟踪、固定、保存等功能,方便各地工商机关实现上述功能的对接,便于各地实现跨区域合作执法与维权,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维权成本。同时,将12315延伸到互联网,要求网站经营者在其首页设置12315投诉举报链接,与工商机关网络交易监管系统相联,并由该系统对投诉、举报进行智能化处理、统计,分配和指派具体负责调查和处理的机关,做到对待消费者投诉“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三)成立机构,配备专业人员

根据我们前期探索的情况来看,目前,象淘宝、易趣等较为大型的网上商城式的、能够提供交易、支付平台的网站,为数不多,而且主要集中在发达地区的一些大城市,而其他地区的网站主要是商业信息,或者为自己和他人的实体商店做广告等。因此,建议在市、州一级工商机关设立专门的网络交易监管机构,如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所、支队等,配备专门的维权和执法人员,实行集中监管。主要负责对本区域网络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处理消费者投诉,并配合开展好跨区域的维权和执法行动。

网络交易监管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网络经济 购物陷阱 钓鱼类网站

2013年1月15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42亿,网络购物使用率提升至42.9%,网络购物用户增长率为24.8%,网络购物呈现快速增长趋势。但随着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也衍生很多新的问题,如网络购物陷阱。本文针对现阶段网络购物陷阱的典型表现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对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层剖析,以期为网络购物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指导。

一、网络购物陷阱的典型表现

1、钓鱼类网站成为第一大安全威胁,新招不断

冒充正规网站的钓鱼类网站是网络购物用户最容易忽视的陷阱。钓鱼类网站通过假冒商品和一些虚假广告宣传来获得消费者的信任,欺骗消费者。根据最新数据显示,2013年相关机构认定并处理的钓鱼网站数量达1487个,其中,在线支付交易类网站数量占处理总量的50.03%。近年来,“网络购物返利”深受网络购物爱好者的喜爱。不少传统的网上商城、团购网开始推出返利业务,网络购物者通过返利网站的页面链接到各个网上商城购物,返利网站作为那些商城的合作伙伴,在购物订单完成后,就可以从商城得到相应比例的销售提成,之后返利网站再把提成的一部分返还给消费者。但返利网的真伪难辨,给网络购物者带来了很多潜在的风险问题。一些返利网站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抬高商品价格进行虚假返利。这些返利网促销的商品价格报价往往高于市场实际价格,他们通过大幅度提高商品标价进行虚假返利,赚取标价与实际价格中的差额。消费者因不清楚商品信息,极易受骗上当。

2、商家“高信用度”不尽可信

商家获取高信用度主要有以小商品交易保持优质及注册新用户买回自己的商品两种方式。网络购物者在完成一笔交易后,都会有评价这一界面,买方和卖方能够互相评价对方。这原本是购物网站提供用户发表真实购物感受,评价商家服务质量、商品质量的渠道,如今却成为一些不良商家欺骗消费者的手段。这些商家制造虚假的信用评价来积累很高的信用度后,再以次充好,按正品价格销售不良品。许多商家提高信用度是依靠被称为“刷客”的群体,“刷客”是网店雇佣的一部分人,他们通过虚假交易提升卖家的信誉度。而卖家获得这些“信用度积分”之后,再转去做其他高端商品的交易,因此一些高端产品的仿冒品就被商家用以正品价格销售,欺骗消费者。所以,网络购物中商家的高信用度不一定能代表商品的高质量,消费者选择商家还需要认真考虑。

3、多数商家不开具发票,消费者维权难

消费者在享受网络购物带来好处的同时,也遇到了索要发票难或无法索要的困扰。许多商家不开发票成了网络购物市场的共同默契。目前只有一些国内知名的电子商务企业会主动向客户提供发票,而许多中小网店则认为在网络购物过程中索要发票“不太现实”。即使消费者向商家索要发票,商家要么直接不开具发票,要么要求消费者承担出发票的钱。甚至还有些中小商家认为网络商品之所以便宜就是因为缺少开具发票这一环节。如果消费者都要求开具发票,网店运营的成本也将大幅提高。而如果网店不提供发票,有些商家就会利用这一漏洞,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消费者一旦遇到问题就会难以维权,并利用评价平台给商家较差的评价,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扩大。

4、网络购物进行线下交易,货到付款陷阱多

大多数网络购物都是先付款再发货,而担心被骗的人往往更愿意选择货到付款方式,因为消费者往往觉得货到付款更踏实。但如果货到付款的流程完全脱离既定网络交易流程,很可能也会存在陷阱,使消费者受骗后由于缺乏证据而无法解决。商家在采用货到付款时常将一些验货时不能看出真假、好坏的商品欺骗消费者,如电子产品、健康饮品等。如果消费者在交易平台进行网络购物,整个交易流程是完整的,还包括了确认收货和售后投诉。消费者通常是在收到货物之后再到交易平台确认收货,即使确认付款后也可以向平台管理者投诉,平台管理者可以根据网上交易信息来解决纠纷,为消费者维权。但如果消费者选择线下交易方式,网上就几乎没有相关证据,再加上货到付款属于自行交易,完全是商家与消费者双方之间的问题,第三方将不会出面解决。基于此,一些投机的商家就会想办法诱导消费者进行线下交易,以达到他们以假乱真获取利益的目的。

二、出现网络购物陷阱的原因

1、网络购物低价消费对消费者诱惑大

一般来说,网上商品比实体店的商品价格要相对便宜,多数人出于降低消费成本的考虑,会更青睐网上购物这一消费方式。现阶段大部分购物网站用支付宝等资金交易平台,对交易者来说具有一定的交易保障。但是,网络购物价格相对较低也会表现出负面问题。为了弥补商品价格过低带来的低盈利,卖家也会从其他方面想方设法盈利。如他们会降低售后服务质量,取消售后服务或对产品的配件弄虚作假等,而消费者也会因为无法查看产品的实际信息,落入卖方所设的购物陷阱中。

2、消费者辨别能力和维权意识不强

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即使小心谨慎防止落入网络购物陷阱,但仍有不少人无法规避。这一方面是因为不法分子制作的钓鱼网站通常与正规网站相似度非常高,消费者难以防备;另一方面是因为网民缺乏甄别网站真实身份的能力及手段。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2012年中国网络支付安全状况报告》显示,有3.2%的网上支付用户表示最近半年曾经遇到支付不安全事件;在不安全事件的构成中,遭遇虚假网站欺骗后贸然支付的占64.4%;支付账号或密码被盗的占9.2%。而对于这些不安全事件的解决,少数人会选择司法途径解决,一小部分人选择自己向不法分子追偿,绝大部分的消费者则放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选择合理途径解决,维权意识还很薄弱。

3、网络经济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明显

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网上交易获取信息的程度要相对高于传统市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传统交易中常见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如从买方角度来说,减少了获取商品信息的成本,信息获取更加全面快捷,同时还可以对卖家进行比较和分析,从中判断最终在哪里消费。网络经济在大大降低了传统意义上信息不对称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主要表现在网络商品交易信息不对称、物流配送信息不对称和资金支付信息不对称三个方面。网络购物交易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进行的,在以上三种信息严重不对称现象的影响下,商家也会出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在网页上虚假信息,夸大商品性能,诱导消费者做出购买决定,从而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我国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首先,对于如何确定网络购物交易平台以及网络商家之间的责任没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一旦出现网络购物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交易平台、商家之间互相推卸责任,而监管部门也因缺乏法律依据不能做出相应的惩罚,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其次,我国的网络监管措施也尚不成熟,不能有效的管理网络交易行为。网络购物具有明显的跨地域特征,但相关部门多数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监管,这给网络购物过程中的监管带来很大障碍。最后,国家对于网络交易的征税问题还不明确,也让许多商家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正当化”,使消费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没有明确证据,难以维权。

5、网络交易中的诚信度缺乏问题还较突出

大多数情况下,一笔交易能否成功,买卖双方的信用保障十分关键。诚信问题在网络交易中至关重要,它对于网络购物的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网络购物市场中的诚信问题主要表现为网络交易行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严格的社会监管。一方面,商家为谋求利益最大化,往往用虚假信用度骗取消费者的信任,或者在货到付款的交易模式中,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对于高信用度的商家和原本以为安全的货到付款方式感到不信任;另一方面,有些消费者也会在交易中无故退货,或者货到付款时拒收商品,让商家蒙受一定损失。

三、针对网络购物陷阱的对策措施

1、消费者要多了解相关知识,有效避免网络购物陷阱

许多消费者遭遇网络购物陷阱是因为不了解网络购物的相关知识,较少关注网络购物陷阱的相关报道,盲目凭借自己的喜好上网进行购物等。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前一定要先掌握基本的网络购物安全常识,可以通过向熟悉网络购物的朋友咨询,或阅读学习网友或第三方保障机构(中国反钓鱼网站同盟、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等)提供的防骗常识资料等。还可以通过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用相关知识来武装自己,避免上当受骗。与传统购物方式相比,网络购物价格较低,但消费者应认真评判低价格背后的风险,在下单前应该仔细比较,认真甄选。此外,采用安全合理的支付方式也是保障消费者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

2、关注相关权益保障网站,有效避免信用陷阱

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首先要选择信用度高的商家进行购物。目前,网上交易保障中心(.cn)先后推出了企业交易保障认证、消费者投诉举报、在线纠纷解决、交易保障先行赔付等在线保障服务,消费者可以从中获取一些关于不良商家信息,避免受骗上当。此外,根据2010年7月1日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这一政策的出台较好地抑制了网络购物中“虚假信用度”,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商家行为。在网络购物信用评价体系得到更严格监管的情况下,网络购物环境会越来越好。

3、健全网络购物法律制度,保障消费者网络购物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于规范网络购物市场秩序,防范网络购物陷阱起到一定作用。关于网络交易中的格式化合同问题、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及权益保护问题等也需要有相应政策措施来加以监管。基于此,国内一些网站推出了网络监管专区,对网络交易监管起到积极作用。总的来看,我国网络交易有关措施的出台与实际发展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在网络交易中至关重要。

4、买卖双方应在诚信的基础上进行交易

商品的优质服务是网络购物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企业只有诚信经营,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才能进一步拓宽网络零售市场的渠道和发展空间。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企业要树立诚信经营的形象,确保所出售商品的质量;要训练一批有着优良服务态度的客服人员,以优良的服务对待消费者;对商品配送服务、售后服务和相关责任应有明确的规定,让消费者能够放心购买;保证顾客信用评价的真实性,不弄虚作假,让消费者透明消费;在交易过程中,商家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当然,诚信应建立在交易双方基础之上。消费者自身如果缺乏诚信,对于企业来说也有一定影响。只有网络购物市场中的买卖双方都诚信交易,才能不断优化网络购物市场的环境。

四、结论

在网络购物零售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许多购物陷阱给消费者和网络零售业带来了消极作用。其中表现为:钓鱼类网站通过各种方法欺骗消费者,给网络购物者带来很多潜在的风险问题;在很多商家“高信用度”的背后,有很多虚假信息,频频让消费者陷入购物陷阱;有很多商家不开具发票,其利用这一漏洞,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一些投机商家用各种办法诱导消费者进行线下交易,货到付款陷阱多。这些表现也反映出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和商家存在的各种问题。如网络购物低价消费对消费者形成的较大诱惑;消费者辨别能力和维权意识不强;网络经济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明显存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网络交易中的诚信度缺乏问题还较突出等。因此,消费者应多了解相关知识,关注相关权益保障网站,有效避免信用陷阱和网络购物陷阱;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商家或企业应树立诚信经营的形象,买卖双方在诚信的基础上进行交易。此外,国家也应逐步健全网络购物法律制度,保障消费者网络购物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3.

[2] 张丙飞:浅析网上购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6).

[3] 徐金玲、邓瑜:浅析网络购物的陷阱及防范措施[J].中国商贸,2012(3).

[4] 刘桓:电子商务信息不对称与网络购物风险关系研究[J].消费经济,2012(6).

[5] 蒋艾、陈雨峰:浅析网络购物之消费者维权[J].群文天地,2012(18).

[6] 陈湘:论网络购物的法律规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2).

[7] 2012年中国网络支付安全状况报告[R].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3.

[8] 石海君:提高高校学生网络购物安全意识问题探析[J].湘潮(下半月),2012(12).

网络交易监管办法范文第4篇

一、网络购物概述

(一)网络购物的主要形式

从电子商务广义的角度来说,网络购物一般分为B2B、B2C以及C2C三种模式。B2B即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商品交易。履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行为;B2C即企业对个人之间的交易,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如淘宝网、卓越网等)向网上的销售商购买所需商品;C2C即个人对个人之间的交易,即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向个人购买商品的交易行为,这类交易的行为主体大多数都没主动到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目前,后两类居网络购物的主导地位,也是引发消费者投诉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所在。

(二)网络购物越来越受欢迎的主要原因

时下,网络购物开始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2009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显示,仅2009年上半年,全国网络购物消费总金额为1195.2亿元。截至2010年11月,我国网购用户规模已达1.87亿,年增长率为43.9%,我国的网络购物市场。已经处在高速增长的阶段。究其原因:一是方便快捷。网络购物有其他购物方式所无法比拟的便捷性,在家里动动鼠标,想要的东西在两三天后就自动送到家里;二是价格便宜。网络销售商品比较实体店销售省去了店铺投资等成本因素,相对实体店可能需要更少的工作人员,因此,其商品价格比一般市场所销售的同类商品价格往往要低;三是款式新颖。网上所销售的商品,款式、设计等往往比较新颖时尚,而且没有地域限制;四是款项支付方便。主要由第三方担保并监督保证交易,如通过“支付宝”来完成最终的支付交易,货到付款。

二、网络购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网络销售的主体缺乏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投诉中有一部分属于被投诉的主体名称和单位虚假,在B2C的模式中,销售商可能用虚假的地址和公司名称进行网上诈骗,诱导消费者进行资金划拨后,网店关门大吉,销售商携款逃之夭夭。还有可能利用网站首页“广告”、“中奖”信息进行诈骗;而在C2C的模式中,个人商品销售者大多都没有进行登记注册,属于无照经营。这就导致消费者付款后的商品给付及质量验收无法保证。不少诈骗分子只收钱不给付商品,或给付的是伪劣次品。

(二)虚假宣传现象严重

有些经营者在网站上标明“正品”、“行货”,并放上正品照片和相关信息。但是消费者付款后买到的却是次品,甚至是假冒商品。另外,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大多数是通过图片来判断是否购买,在网上看到的物品图片总感觉是完美无缺,但当拿到实物后感觉却大相径庭,无论是外观还是色彩,与网上所展示的图片效果差异很大。有些经营者虚假夸大公司实力、虚拟进货渠道来吸引消费者注意。不少卖家找亲朋好友来当“托”,对自己网上所宣传推销的商品进行好评和留言,生成“卖家的信用等级”。

(三)网络购物雏权难度大

首先,退换货困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退换货的权利,但是很多网上经营者拒不承认“三包”服务,即便承认三包服务,多半要消费者自己付退换货服务的邮费,这样增加了购物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有些经营者规定退换货时的商品外包装不得有任何破损,而外包装破损在物流运输过程中肯定难以避免,很多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其次,维权存在“真空”。由于网络把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半径无限扩大,而全国工商系统还没有形成一体化监管,过去实行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为主要特征的监管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网络交易的要求,这就导致即使消费者及时进行投诉,很有可能因为经营者处在异地,而无法解决投诉问题。

三、工商部门对网络购物监管的现状分析

(一)各地监管政策、措施、力度不一

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6月1日颁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之前,全国各地对于网络购物监管的政策不一、力度也不同。2008年8月1日,北京市工商局最早开始要求网上经营者必须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之后,上至中央政府、下至各省区政府纷纷出台政策,扶持网络购物行业发展。2009年3月,上海市出台《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对一般个人网店采取自愿办照的原则,而对于以企业为经营主体的网商则被作为重点监管对象;2009年9月,广东省工商局将“市场合同处”改为“市场规范管理处”,增加指导网络商铺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职能;2009年11月,成都市颁布《成都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将成都建成西部领先、全国重要的电子商务中心,等等。

(二)北京市工商局的网络主体监管流程

第一,搜索数据导入。通过搜索引擎进行网络自动搜索,对于搜索到的已经办照的企业和个体商户,将其结果与工商系统登记库中的信息进行核对:对于一些有商品信息但是没有进行登记注册的商业网店,通过电话、地址判断区域,系统自动下派到各个区县分局,由区县分局进行人工核对,查看是否属实。第二,网络监控。通过系统自动搜索和人工核对后,利用市局开发的电子商务监控平台进行三个方面的监控,即主体监控、客体监控和行为监控。主体监控即对网上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户进行信息、资质等方面的监控;客体监控即对经营范围的监控:行为监控即对网站的宣传行为进行监控,看其是否有虚假宣传等17类违法行为。另外,北京市工商局所有分局均设有网络监控中心,拥有先进的电子取证设备。第三,网上巡查。通过对录入的主体进行分类,对于重点监控对象,90天进行一次巡查,一般监控对象180天一次巡查,系统设有到期提醒功能,对于监控对象实行留痕处理,有违法行为的进行标注。

四、加强网络购物监管。实现“以网管网”

(一)实现电子执照亮照经营,把好网络市场准入关

要确保交易主体的真实性,必须对网上卖家进行实地资格审批,改变传统的监管模式,对网上交易进行有效监管。在网上开发市场准入许可系统,并公布准入条件和许可流程,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颁发电子版《营业执照》。凡进入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要在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网上领取“电子执照”后,方可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健全网络信用评价体系,把好网络主体信用关

当前制约网络商品交易发展的主要瓶颈是信用体系的缺失,抓住了信用监管就抓住了规范和促进网络市场发展的关键。在传统交易过程中,通过合同、协

议等手段对交易行为进行保护。而在网上交易过程中,由于较多的异地购物和维权“真空”的存在,对于卖家做出失信行为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目前,各大交易网站都已开通了信誉反馈机制,买卖双方在交易业务完成后对对方的信誉做出评价,这种信誉体系已经成为交易双方互相选择的重要参考指标。但是有的交易者通过申请多个账户虚假交易来炒作信用度,也有竞争对手之间互相给予恶意差评,影响对方信用等级。所以应对现有的网上交易信用评价体系进行完善。可以将有关部门查实的违规行为纳入评价体系,同时设立“慢升快降”的信誉等级评价原则,对严重缺信的卖家给予封店处理,促进交易者进行诚信交易,也使信用评价体系更能准确地反映交易者的信用状况。

(三)加强网络交易平台监督,把好网络市场交易关

对一些较大的、全国性商品交易的网络平台进行重点监督,对加入其网站的经营者(即网店)的经营行为进行跟踪监督,建立网络交易行为监控体系,发现问题及时警示并予以纠正,构成经济违法的,依据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同时也要追究网站运营商的相关连带责任。在网上建立诚信警示平台,定期网络购物的消费警示,对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或案件在网上公开披露,这样不仅能够提醒广大消费者,对于网上经营者也是一种警示。

(四)以网络信息化为依托,实现全国一体化监管

网络交易监管办法范文第5篇

值得注意的是“统一意见”之外,据媒体报道,在一次会议上,工商总局司长刘红亮曾有更加明确的“行政指导”,比如警告淘宝:一年要处罚它“千八百次”。相比美国律师动机不纯的“公益诉讼”,我们国家在处罚网购假货上到底有多复杂呢?

加重处罚是规范企业市场行为最有效的办法。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交易平台销售假货主要承担两种责任,一是民事责任,交易平台可能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额一般在产品价格3倍以下;一是行政责任,如果存在违法所得,工商部门可以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罚款最高限为50万元。

所以,理论上一年罚千八百次是可以的,但实践中基本无法实现。首先取证就比较困难,基于人员、装备等限制,工商部门往往是被动接受投诉,而投诉来自不同地区,涉及不同产品。取证往往又需要原厂商认定,立案、取证、核查、执行等整个过程比较繁琐,耗时较长。同时,如何处罚网络交易平台,仍有一系列相关问题没有厘清,借助多次处罚加强监督并不现实。

网购假货管理目前仍沿用原有的属地管辖原则。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如果交易平台所在地县级工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可以将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不同地域间的移交管理本身就充满不确定性,实践中,不同地区工商部门互相推诿的现象也较为普遍。加之经营者相关信息的错漏,追责更为困难。

另一方面,杭州市工商局是否有足够动力与能力对阿里进行严格管制,也是未知数。阿里业务遍布全世界,对于外地消费者的投诉,杭州工商部门的积极性不会太高,而且阿里是巨头企业,得到地方政府扶持,地方工商部门的监管能有多大威慑作用,本身就存疑。

工商部门是网购假货的监管主力,依靠抽查、处罚等原有管理模式下的有限措施很难实现对网络交易平台的有效管控。加强交易平台对假货的管理责任,首先需要建立与电子商务相适应的规则,完善相关法律,做到有法可依。

2014年3月开始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作为工商管理部门规章,明确要求交易平台规范经营者的审查和登记、建立交易规则、实行检查监控、向工商部门报告、建立纠纷裁决机制等,但效果很一般。虽然对其职责有了明确规定,但阿里并未严格执行,工商部门往往也没有太多办法,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数额一般在3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