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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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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式

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式范文第1篇

关键词:股权激励会计处理;上市公司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6-0155-02

引言

股权激励把上市公司的股价与经营业绩连接起来,运用股票升值带来的价格差异来对管理者进行奖励,激励管理者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其目的是通过解决委托问题来约束公司的管理层,对管理层的短期行为进行约束,降低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减少监督的成本,从而最大化股东的利益。会计准则上把这类股权激励的手段叫做“股份支付”,根据准则的规定,又可以分为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两种形式。由于中国的股权激励机制还处于建设之中,积累的经验尚不充分,在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面,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从而影响到了股权激励的有效实施。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处理面临的问题

(一)支付方式选择的不明确

会计准则规定了两种股份支付的不同处理方式,这为企业的会计处理带来方便。然而,企业也有可能利用规则调节利润。对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其在授予日不进行处理,在等待期内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确认成本费用,并相应结转权益,行权日后不再对相关科目进行调整。对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其在等待期内按照当时的公允价值确认成本费用,并确认对应的企业负债,行权日过后,对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要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下跌,现金结算的支付方式记录的费用较少。而如果股票价格上涨,权益结算记录的费用就会较少。这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造成企业记录的成本费用并不相同,为企业调节利润提供了可能。

(二)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不完善,行权条件过于自由

鉴于中国股票市场的现实情况,上市公司一般通过期权定价模型对股权激励进行估计。企业会计准则没有限定企业对模型的选择,不同的模型选择的参数不同。此外,再加上参数的选择也没有一定的标准,随意性很大,使得企业根据不同模型估算出来的价值差别很大。这种潜在的可调节性,使得企业有可能通过选择不同的公允价值来调节利润。

可行权条件要与公司的业绩紧密相关。然而,在中国具体的操作实践中,相关程度是由上市公司自行决定的。不少公司的可行权条件定的过低,使得对高管的约束作用近乎不存在。例如,伊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可行权条件是其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5%,然而我们通过分析其财务报表可知其前几年的增长率一直维持在20%以上,这说明即使伊利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不够努力,甚至相对有所懈怠,依旧可以获得公司给出的巨额奖励。

(三)费用分摊以及等待期的确定不规范

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被满足的期间。如果股份支付规定了等待期的,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如果没有则要具体进行预测。会计准则没有对股份支付的等待期进行规定,每个公司都有其自己的理解,甚至相差十分巨大。不少上市公司,不能够合理地结合股权激励的可行权条件,尤其是方案中隐含的可行权等待期,对成本费用进行分摊,将相关费用直接计入一个会计年度,从而对企业正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甚至仅仅由于此项会计处理就造成了企业年报亏损。例如,某煤炭上市公司,将总额为8.34亿元的股权激励成本在两年内加速进行摊销,造成其经营利润发生巨大波动。因此,上市公司应当在遵守会计准则规定的基础上,对其股份支付的成本进行合理摊销,并相应进行会计处理。

(四)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不完善

上市公司有责任对其股权激励的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充分的披露。具体而言,对股权激励进行价值评估的模型、采用的前提假设和估值技术、参数的选取以及成本费用的分摊等应当进行信息披露。在实务中,很多上市公司没有对其最佳可行权数量进行说明,没有对总的期权费用和相应的分摊情况进行披露,甚至连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都语焉不详,弱化了股权激励信息的透明度,降低了资本市场对其监管的有效性,从而使得企业有可能利用有关的漏洞,虚假进行会计处理,进行会计造假。因此,上市公司需要加强其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二、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制定适宜的可行权条件

上市公司制定的可行权条件必须既符合实际,管理层能够达成相应的目标,又不能过于简单,使得达不到对管理层的激励和约束。因此,上市公司要对可行权条件进行合理的设置,业绩条件和服务期限条件都要考虑到实际的需求。从而使得可行权条件能够提高对公司高管的道德约束力,促使其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完善会计准则的规定

会计准则应当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制定更加具体的规范。一方面,准则应对企业选择股份支付方式的适用范围进行列示,以供企业进行选择。另一方面,对与股权激励有关的会计准则进行完善,要求企业必须在其附注中对估值模型的选择进行着重说明,对估值模型参数的选取进行介绍,并合理规定对股份支付摊销的处理方法。通过这两个方面,降低企业在公允价值计量方式的选择,支付方式的选择以及费用分摊等方面的随意性,从而加强股份支付的规范性。

(三)加强对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要加强对股权激励有关的信息披露,具体而言要对董、监、高出售股权激励获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披露。不仅仅要对股份支付对公司当期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披露,还要估计其对未来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对制定和实施股权激励情况的审核,完善事前和事后监管。

结论

虽然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虽然已经有了不小发展,其在会计处理方面依旧面临着不少的问题。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公司的配合又需要在制度上进行完善。股份支付是一种有效的长期激励机制,对其的合理运用,能够提升管理层的经营效率,能够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式范文第2篇

【关键词】股权激励 费用处理 会计处理 信息操纵

股权激励在中国起步较晚,2000年才开始在上市公司中实行试点,2006年初,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它主要规范了企业对职工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等问题,为中国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奠定了理论基础。股权激励虽然对管理层有激励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会计问题也不断地引起国内外理论界和舆论界的思考。本文通过分析股权激励会计准则的不足以及其事件驱动的动因,旨在推动股权激励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并为投资者提供相应的操作建议。

一、股权激励的信息操纵空间

《股份支付》会计准则是目前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式的主要依据,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充分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经验,但目前我国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准则仍是在不断探索的过程中。由于准则本身存在一定的企业自主选择的空间及可调整性,这样管理层就可以通过不同的计算方式来达到利润操纵的目的,以获得更大的自身利益。以下主要以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为例分析其会计操纵的具体影响:

(一)费用摊销期的操纵空间

根据准则规定,股权激励费用应当在等待期内摊销。对等待起的确认,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大的可操纵性。延长等待期,就意味着每个等待期内摊销的费用减少,反之亦然,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摊销期的调整操纵利润。比如,双汇国际就在2013年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将股权激励费用摊销期限变成三年,从而使13、14年每年的费用将少1700万,进而减少了亏损,达到了操纵利润的目的。

(二)行权方式的操纵空间

依据《管理办法》规定,股权激励的行权价格应根据董事会授予股权激励公告前一天的收盘价和前30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之高者确定。行权价格一旦确定,在后期实施过程中不再进行调整。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多次行权或一次性行权。如果预计上市公司业绩受市场及外部环境影响较大,企业往往会选择多次行权,来对冲这种风险;如果预期公司业绩持续上涨,则会选择一次性行权。

(三)公允价值模型选择的操纵空间

目前我国股票期权主要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斯定价模型来计量,而B-S模型中估算费用时参数的选择也没有详细规定。以无风险利率为例,可以选择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也可以选一年期国债收益率的,还可以用债券回购利率的。参数的自由选择导致结果有很大的差别,而且在披露不完全的情况下,容易导致管理层利用信息的选择来操纵利益。

(四)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操纵空间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在可行权日之前是不能准确确认的,是预计的,并且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均需重新预计,重新确认当年的费用。准则在这里以最佳估计为基础,估计势必带来当期利润调整的空间。

(五)股权激励终止会计计提的操纵空间

准则规定对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权激励利分为未达到非市场条件和未达到市场条件两种情况处理。前者需冲回的费用也仅限于截至目前累计已经确认的与该期取消解锁的股权相关的费用,其他各期不受影响;后者采用加速行权处理。加速行权会加速计提期权费用,而不是冲回已经预先计提的期权费用。这就会增加企业的费用,降低利润。为了避免利润的缩水,管理层会不及时宣布股权激励的终止,借此来对已即提的费用进行回冲,这样做会导致费用降低,利润虚高,公司可以满足内部的某些考核标准。

二、股权激励的投资策略

(一)短期投资策略

短期的投资收益主要通过股价的短期波动来获利。以股票期权的股权激励方式为例,事件驱动点主要包括:公告前、授予日、等待期、行权日、销售期、解锁期。首先,在股权激励方案公告前,上市公司管理层的主要利润操纵动机是获得较优惠的授予日公允价格和业绩考核条件。因此,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过程中会尽量避免释放利好消息,有时甚至会利用负面信息的披露来打压股价,压力考核指标。在股权激励开始实施后,当年公司的年报往往会存在一定程度的业绩反转,股价开始回升。在第一年的考核期内,由于受期权费用摊销的影响,业绩反弹空间不大,以满足行权提条件为基础。激励对象的应纳税所得额取决于股票的解锁日股价与授予价的差额。因此,在股权激励的考核期间,管理层一方面为了达到考核业绩的满足条件,另一方面要控制利润的结余,隐藏部分利润,待行权后释放利好消息抬高股价。为了打压行权日股价,管理层会有向下操纵股价的动机。在股权激励对象出售股票前,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行权后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与行权日股价市值的差额,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使用的征免税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额税(目前免税)。免税的获利条件,使管理层尽可能地释放利好消息,采取选择性信息披露来抬高股价,使其获得更大的利益空间。在禁售期满后,投资者应关注高管的持股情况。

(二)长期投资策略

股权激励的目的是解决管理层和股东利益一致的问题,并能持续有效地促进业绩的提高、提升上市公司的价值。长期投资受益于股权激励所带来的预期业绩的持续增长及股票价值的提升。在股票的选择上应该关注于成长性企业,避免选择受资源和政策影响较大的行业及垄断性行业。资源及垄断行业,只要提高价格或减少供给量就可轻易地实现业绩的增长,经营者缺少通过自己努力实现业绩增长的动力。成长性企业由于市场尚未饱和,企业发展存在较大的空间,主要经理层不断地付出努力,就会使业绩有很大的提升。

三、成功的股权激励的案例研究

2013年案例中昆明制药是滚动式股权激励,即在上一轮股权激励方案(2010~2012年)今年进入考核的最后一年,2013~2015年新一轮股权激励方案的提出,使公司对核心管理团队的激励得以延续。昆明制药的滚动式股权激励方案是一个非常科学的方案,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值得别的上市公司借鉴:

(一)业绩解锁条件的合理性

昆明制药从2010年开始实施为期三年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主要经营管理团队利益更趋于一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逐年的净利润、工业毛利率和应收账款作为考核条件,从而促使公司管理层在关注公司业绩成长的同时更加注重业绩的质量。2011年度,公司合并营业总收入达24.34亿元,同比增长33.94%,利润总额1.75亿元,同比增长49.24%,净利润1.3亿元,同比增长52.05%,经营性净现金流1.4亿元,同比增长54.41%。同时,应收账款得到有效的控制,避免了盲目追求净利润而损失长期利益。

(二)行权价格的客观性

证监会规定行权价格应为公告日前的30日的股票的平均价格,这就使管理层存在为作低行权价格而打压股价的行为。昆明制药行权价格的制定相比其他公司要科学的多,具体来说就是公司统计了最近7年医药股静态,动态平均市盈率的区间,从而制定了一个合理的价格区间。最近七年医药股静态市盈率区间为22.4~89.1倍,平均为40.28,动态区间为17.7~55.9倍,平均为30.39倍。

(三)激励计划的连续性

股权激励计划的时间一般为3~5年,为了授予日后其业绩的提升,管理层往往会倾向于在公司业绩低迷市公布股权激励计划,有时会作低基准年的业绩。在股权激励计划期内业绩持续上升,而激励计划技术后企业便失去持续增长的动力。昆明制药的滚动性股权激励完全可以避免这样的短期行为,使管理层更关注企业的长期持续发展。

我国股权激励尚在摸索阶段,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不够合理,使上市公司管理层可能通过盈余管理操控公司未来业绩,来获取个人利益。因此,只有规范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提出严格的行权条件、完善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监管,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上市公司管理层通过盈余管理来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使股权激励真正成为推动上市公司发展的激励体制。

参考文献

[1]吕长江.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及其经济后果分析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研究,2009.

[2]高静静.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问题研究.会计学毕业论文,2011.

[3]卢宁文.管理层股权激励与会计信息质量.江西社会科学.2012,08.

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股票期权;股权激励;会计问题

[DOI]10.13939/ki.zgsc.2016.05.101

我国相较于国外的股权激励制度,起步较晚,但发展却很迅速,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自2005年12月31日起,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使我国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才有章可循,有力地推动了我国股票期权计划的发展,于2006年我国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旨在规范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式,随后也不断改进了相关法律加以规范,但较于西方国家的成熟体制我国仍需作出不断地完善。

1 股票期权的概念及特点

①股票期权指买方在交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规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协议价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相关股票的权利。是对员工进行激励的众多方法之一,属于长期激励的范畴。②股票期权是上市公司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一定期限内以一种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普通股的权利。③股票期权是一种不同于职工股的崭新激励机制,它能有效地把企业高级人才与其自身利益很好地结合起来。④股票期权的行使会增加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是由持有者向公司购买未发行在外的流通股,即是直接从公司购买而非从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

2 股票期权存在的会计问题

2.1 相关法律不完善,规定不明确

①在会计确认中,费用观虽较之利润观更为合理,但它却是美国股票期权滥用很严重情况下的产物,为了抑制当时企业在期权上的过度支出,而后起的我国的股权激励模式尚不成熟,全盘采用费用化的观点,易导致企业成本加大,业绩下滑,并且准则关于期权费用化处理的规范模糊不清,不利于准则去指导实践,而为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提供捷径。②在会计计量中,股票期权会计的计量就是依据相关会计处理原则,运用货币计量尺度,对股票期权进行量化,计量结果直接反映在企业财务报表上。

2.2 企业内部制度不健全,职工操纵盈余

企业内部关于股票期权的计划和使用,随意性过大,对其相关信息的披露视为内部机密,披露形式化,并且其内部控制做的不到位,加之内部会计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低下,容易为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操纵利润。

2.3 政府与企业的协作性差

政府监管力度不够,未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关的监管制度,导致市场在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面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使市场运行混乱。而企业自身自律性也较差,政府与企业间未能协作一致,使股票期权的市场发展缓慢,频出问题。

3 股票期权会计问题的建议

3.1 企业会计准则应具体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规定

(1)会计确认中,在模糊不清且又与我国实情不完全适用的期权费用化处理下,必定容易引起诸多不良的经济后果,因此,我国需完善其费用化的会计处理规定,并且应尽快建立起与费用观相匹配的经济环境,在借鉴国外先进的政策思想与解决方法的基础上,提高自身解决问题的能力,推动更好地在实践中的运用。

(2)会计计量中,建议首先明确规定其企业选用的“估值模型”,企业应准确获得股票期权数量,估计员工在中途离开的人数及其股票期权的数量,加之明确估计的方法和标准,在估计企业是否达到一定业绩标准时,要明确其参照标准,需要用哪些指标来衡量,这些指标应该如何计量,结果应该达到什么水平;其次对于报表附注中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内容应该规定更加详细具体,其中至少应该包括:估值模型、无风险利率数据来源、预期股票价格、预期股利率确定依据、公允价值计量内部控制制度及遵循情况等。通过详细而具体可行的规定,提高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可信度、透明度。

(3)会计处理中,应明确相应的摊销方式,并在授权日和行权日之间进行摊销,对于不采用规定摊销方式的公司,必须在会计报告中披露其采用的其他摊销方式的原因并出具中介机构对其审核的意见;在会计报告中的披露,不仅需要明确规定企业的披露方式和顺序,并且应该坚持表内披露和表外披露并行原则,企业在披露附注中也应当全面披露以下信息:股票期权计划的基本情况,股票期权当期的授予情况,股票期权的确认与计量方法,实施股票期权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对受益人的影响等;征税问题,先是个人所得税,一要明确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纳税环节,现阶段我国是在股票期权的赠予、授权环节不征税,在行权和出售环节分别按照工资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实这个问题可借鉴美国经验,对使用激励性股票期权在出售环节才征税,而对于非激励股票期权的在行权日征税。二要明确收入来源地,笔者认为应该按照股票期权被授予员工后在中国境内是否行权来判定所得来源地,即只要在中国出售股票获得了收益,除特殊税收协定情况外,都应该向中国税收征收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三是要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现在股票交易行为中要求征收三方面的税,分别是证券交易印花税、股息个人所得税和红利个人所得税,并且很多国家对股票期权计划征收这三类税时,都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相比我们国家在这方面并没有明确的政策,相比其课税较重,加重企业的成本,降低了企业的收益进而直接影响员工的利益,削弱了股票期权的激励力度,所以,在存在股票期权的制度下,国家也应针对其作出相应税收征收政策调整。然后企业所得税,所应解决的问题是关于股权激励而支付给高管的薪酬支出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目前有两个观点存在,根据我国现股票期权的实际情况来看,股票期权费用支出不能等同于工资性支出的观点更为合理,企业所得税征收也可参考美国的进行分类税收管理,对于激励股票期权的可享受税收优惠,对于非激励股票期权的便作为一般的普通收入纳税,不享受税收优惠。

3.2 加强企业内部制度建设,加强员工的道德素质培养

首先,在股权激励方案的设定方面,要综合考虑激励规模的大小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程度、各期行权比例的平稳性及业绩考核指标和行权价格确定的合理性,从而避免出现因为超规模激励或者各期行权比例不平稳而造成公司的业绩剧烈波动,或者出现因为业绩考核标准和行权价格过低而造成的公司利益流向高管;其次,要结合自身特点运用会计准则,理性的选择公允价值定价模型,并及时、充分和完整的披露信息;最后,重视加强员工的道德素质培养,避免员工利欲熏心为自己谋取最大利益而做出违反法律、违反公司纪律章程的失德行为。

3.3 增强监管力度,各方面协作发展

建议证监会,一要严格制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审批制度,考核其设计的合理性;二是根据各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具有众性的统一的业绩考核标准,以此降低管理员操纵利润的可能性,提高企业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其公司内部,董事会、股东大会和监事会也应积极作出反应,加强内部监督。各方面积极配合,共同寻找出解决股票期权会计处理难题的办法。

4 结 论

总之,我国股票期权发展迅速,问题也不断涌出,要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国家出台更加完善具体的政策给予指导规范,也要加强对股票期权市场的大力监管。而作为企业,也需要企业内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自身的股票期权方案,全面披露股权信息,接受监督,与政府共同努力解决现存的那些难题促其市场健康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蒋静.股票期权会计问题的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2,2(2):246-248.

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式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企业并购;同一控制;控股合并;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会计处理;准则局限

Abstract:" Enterprise accounting standards -- Application guide " ( 2006 ) to explain and "enterprise accounting standards -- " ) ( 2006, 2008, 2010 ) on the use of additional paid-in capital ( equity premium or capital premium ), retained earnings to adjust the formation of corporate merger under the same control of the long-term equity investment debit balance accounting principles of regulatory limitations to some extent, is used to adjust the accounting subjects also lacks unity necessary. Standards also not on the merging party used to adjust the statutory surplus reserve should keep balance of legal provisions that restrict, this and " enterprise financial rules ", " company law "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re inconsistent. Limitations of the criteria system is likely to lead to the use of or specific practice dispute. Suggest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to be improved in the " interpretation " of the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enterprises.

Keywords: enterprise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the same control; holding merger; equity investment debit balance; accounting treatment; criterion limitations

中图分类号:E232.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引言企业并购的动因和作用是促进企业合并行为发生的根本原因,企业合并方式有着重大差异,合并方式的不同可能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存在。财政部在不同时间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差额会计处理原则性规定及其所适用的指导原则也有着根本区别。在“收入费用观”原则指导下,2001年(2002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原准则”或“旧准则”)规定,股权投资差额在“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中核算,并以分期方式进行摊销,摊销时确认为或冲抵“投资收益”。在“资产负债观”原则指导下,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股权投资差额先用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进行调整,若为贷方差额直接调增“资本公积(溢价);若为借方差额,用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账面贷方余额调整之后,仍不足调减部分,应用合并方的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继续进行调整,直到把借方差额调平为止;但未对留存收益中“法定盈余公积”应保留法定余额作限制性规定。本文从“股权投资差额”的定义和理论依据入手,简要地比较了新旧准则关于股权投资差额会计处理方法的差异,然后引入本文论述主题并进行分析。

一、股权投资差额的定义及新旧准则对其会计处理方法回顾

㈠原准则的规定

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该差额分为“借方差额”和“贷方差额”。

股权投资差额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某一非上市企业,所投出资产的价值高于或低于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从理论上讲,初始投资成本高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可能是由于被投资单位按公允价值计算的所有者权益高于账面价值或被投资单位有未入账的商誉。但是这两种情况所形成的差额往往不可区分,人为地将其确认为商誉或负商誉,均有悖于商誉或负商誉的性质。这种投资差额的存在现实是不可避免的。

原准则本着适当简化原则和便于会计核算,将股权投资差额全部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在“收入费用观”原则指导下,为了避免虚增或虚减利润,采取在一定期限内分期摊销原则,但在投资的后续计量时增加了摊销工作量。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借方差额,在未来期间内摊销时将形成利润抵减因素(摊销时,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事实上,股权投资差额是对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当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应相应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基于此种理由,股权投资差额不适于作为资产或负债予以确认,而应将其直接包含在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之中。股权投资差额就成为初始投资成本调整项目,通过调整,无论是否包含商誉或负商誉,它们的确认已显得不重要,重要的是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投资时仍然应当反映其初始投资成本,反之,如果将差额单独作为资产或负债入账,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投资时反映为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而不是初始投资成本。

通常情况下,股权投资差额在取得股权时按照取得股权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总额计算确定,并对初始成本进行调整,调整后,新的投资成本应等于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调整公式为:初始投资成本+借方差额(-贷方差额)= 投资时发生的全部对价支出。初始计量时应设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和“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两个明细科目。

㈡关于新准则下企业合并方式及其类别规定的概述

在“资产负债观”原则指导下,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2006、2008、2010年《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以下均统一简称“新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和股权投资差额的确认与调整的会计处理原则性规定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合并方式被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种方式。不同方式下企业合并又被分为“控股合并”与“吸收合并”等。不同合并方式下的不同控股类别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及其所产生股权投资差额的会计处理是不相同的。

限于篇幅,不对上述会计处理规定方面的差异进行比较说明,仅引出新准则下的有关规定,并以同一控制下一次交易方式实现的控股合并为例进行论述,且假定合并前参与合并双方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合并成本中所包含的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已作为“应收股利”单独确认,合并方为进行合并发生的有关费用已按新准则规定进行了相应处理……

二、新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股权投资差额会计处理原则简述

㈠《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相关内容

1.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

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账面贷方)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

应按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3.会计政策调整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子公司按照改制时确定的资产、负债评估价值调整账面价值的,母公司应当按照取得子公司经评估确认净资产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成本与支付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如果被合并方存在合并财务报表,则应当以合并日被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为基础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㈡《企业合并准则》关于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会计处理原则性规定

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合并方在合并日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于因该项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方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二是合并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1.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应以合并日应享有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作为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合并日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注意事项(仅以资产负债表为例)

为表述之便,以下内容在准则讲解基础之上作了适当归纳调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合并方一般应在合并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反映合并日形成的报告主体的财务状况、视同该主体一直存在形成的财务状况。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应以其账面价值并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在合并日及以前期间发生的交易,应作为内部交易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要求进行抵消;对于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应按以下原则,自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⑴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后,合并方账面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方余额大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将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借记”资本公积”项目,贷记“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项目。

⑵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后,合并方账面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方余额小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在合并资产负债表:

①应以合并方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贷方余额为限,将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借记”资本公积”项目,贷记“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项目。

②因合并方的账面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方余额不足,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予全额恢复的,合并方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这一情况进行说明。

(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⑸》拟对上述内容进行修订,目前正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㈢《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规定(限于篇幅,此处略)

三、新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计量时账务处理所涉会计科目

㈠“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主要账务处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合并日按取得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借记本科目,按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或借记有关负债科目,按其贷方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为借方差额的,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

㈡“资本公积”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主要账务处理: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科目……按支付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科目或借记有关负债科目,按其(贷方)差额,贷记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为借方差额的,借记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借记“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的资本公积。

㈢“ 盈余公积”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本科目应当分别“法定盈余公积”、“ 任意盈余公积”进行明细核算。主要账务处理: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的盈余公积。

㈣“利润分配”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余额。本科目应当分“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积补亏”和“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明细核算。主要财务处理: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付股利”科目。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本科目(转作股本的股利),贷记“股本”科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盈余公积补亏)……年度终了……结转后,本科目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本科目年末贷方(或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四、《企业财务通则》和《公司法》对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用途的限制性规定

㈠《企业财务通则》(国务院部门规章)之有关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简称“财务通则”或“通则”)的法律效力与“新准则”平级,均属于部门规章,效力低于《公司法》(法律)。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如下:

经投资者审议决定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企业增加实收资本或者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由投资者履行财务决策程序后,办理相关财务事项和工商变更登记。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税法规定年限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投资者审议后用盈余公积弥补……企业可以采取新设或者吸收方式进行合并重组……企业合并的资产税收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合并后净资本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少于注册资本的部分,应当变更注册资本或者由投资者补足出资……

㈡《公司法》(法律)之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其法律效力依次低于《宪法》、《立法法》,但高于同属于部门规章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准则》。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如下: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注:不得折价发行股票)。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注:这里的资本公积金特指“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五、新准则有关规定的局限性及其与公司法可能相抵触情况分析

对前面引述内容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对比分析后,不难发现,新准则关于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会计处理有关规定的确存在一些局限性问题,这些局限性问题很可能与公司法相抵触。情况如下:

㈠新准则有关规定存在的局限

1.未对法定盈余公积应保留法定余额出作限制性规定

⑴新准则完整意思表达重述:

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或与所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若为贷方差额,应当直接增调“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若为借差额,应先以合并方“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账面贷方余额为限进行调整,仍不足冲减的,再调整留存收益项目下的有关明细(包括“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⑵重述后新准则完整意思表达存在的三个缺限:

①缺限之一:

当合并方“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面贷方余额不足冲减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而用留存收益进行断续调整时,新准则未对后续的调整顺序作出明确规定。即,存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孰先孰后的排序问题。

②缺限之二:

公司法和通则均明确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当第①种情况出现时,新准则未对“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应保留法定余额作出限制性规定。

③缺限之三:

新准则规定,在合并日,合并报资产负债表编制时,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后……合并方账面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方余额小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在合并资产负债表:①.应以合并方“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方余额为限,将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借记”资本公积”项目,贷记“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项目。②.因合并方的账面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水溢价)贷方余额不足,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予全额恢复的,合并方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这一情况进行说明。

〔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5)》(征求意见稿)已涉及这方面内容〕。

据新准则意思表达,当合并方“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面贷方余额仍不足冲减时,可以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冲至为负数。合并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让原本为贷方余额的“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立即变成为账面借方余额(即负数)。但新准则未明确要将这一情况在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在所有权与经营相分离情况下,该情况一旦出现,让股东搞不明白过中原由。

2.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时所涉四个科目之规定缺乏必要统一性

除“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两个科目互相照应外,“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均与“长期股权投资”或“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缺乏必要的统一性。新准则分别将“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各自用途意思表达为“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和“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其共同点为“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这样的意思表达似乎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相干。换言之,新准则中“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用于调整同一控制下企业控制合并形成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规定本身就存在先天性的局限问题。

3.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为合并对价的企业控股合并存在的局限问题

⑴新准则未提示被合并方原股东退股等相关事宜

在原股东部分退股的情况下,被合并方实际控股率与控股投资协议约定的控股率将存在重大差异。

⑵新准则未提示被合并方股东持有合并方股权形成反向投资的合并报表如何处理事宜

新准则对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被合并方股东持有合并方股权所产生的反向购买作了详细说明,但未对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被合并方股东持有合并方股权所产生“反向投资”(注:为区别于非同一控制下反向购买,将其临时定义为反向投资)行为进行提示,在理论上,反向投资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㈡新准则有关规定可能与财务准则和公司法的规定相抵触

当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不足调整借方差额时,须用“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断续进行补充调整,但新准则未明确规定其应保留法定限制性余额,一旦出现法定公积金调整过度情况,其余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比例关系将违背《企业财务通则》、《公司法》的“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强制性规定,换言之,新准则的规定与《企业财务通则》和《公司法》相抵触。

虽然《企业财务通则》之“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新准则的制订留下了一个“大活口”,但是《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的法律效力毕竟均低于《公司法》,于是可以这样理解——新准则在制订时打了《企业财务通则》和《公司法》一个“球”。

只要《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和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合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等条款内容不作修改,那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用盈余公积账面贷方余额来冲减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产生的借方股权投资差额的规定分别与《企业财务通则》和《公司法》在某种程度上相抵触的嫌疑将无法彻底排除,或者说,所存在的争议或异议将可能持续下去。

六、企业合并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性

《企业会计准则(2006)》执行后,2008年、2010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全文刊载了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的《关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趋同、实施与等效问题》讲话稿(以下简称“讲话”)。该讲话中有以下内容:

“企业合并准则是一项新准则。1570家上市公司中,411家上市公司按照准则规定将企业合并分类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其中,披露了企业合并类型判定依据的有348家上市公司,有63家上市公司未明确披露企业合并类型的判断依据。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186家上市公司中,184家上市公司明确指出以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存在交易价差的有112家上市公司,占有此类交易公司数的60.22%,其中,投资成本大于所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的有41家上市公司。2007年发生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入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的有133家上市,总额为212.29亿元,占有此类交易公司净利润总额的5.82%”。

刘司长的讲话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财政部权威数据或信息的公布,从数据中不难获悉,在当年1570家上市公司中,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上市公司就有186家,占上市企业的百分比约为11.85%,这个比例大于并且符合重要性判断比例10%的标准,即,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后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总数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妨简单地推断其在社会经济中应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186家上市公司中,存在交易价差的就有112家,占该类企业总数的比例约为60.22%。存在交易价差的112家上市公司:投资成本大于所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即存在借方股权投资差额)的有41家上市公司,存在借方股权投资差额的41家上市公司占存在交易价差的112家上市公司的比例约为36.61%(比三分之一还强)。这两个比例的重要程度可见一斑。

刘司长的讲话所披露的信息仅涉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上市公司,但没有包括未上市企业,若将后者包括进来,则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公司的数量将远不止186家,按简单加法计算,其在社会经济中重要性的砝码应将有所增加。

透过财政部权威信息,经深入分析后,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以同一控制下合并方式形成的企业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其中,存在借方股权投资差额情况的公司也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由此可以管窥进一步规范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借方股权投资差额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的重要性。这应是勿庸置疑的事情。

七、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会计处理应用范例的重要性被忽视的现状

如前面所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处理具有重要性,那么《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等规范性资料中应有这方面的大量应用范例。2006年、2008年、2010年《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没有一道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同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会计处理方面的应用范例。以会计核算实务处理见长的全国会计专业中级职称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的辅导教材也同样未涉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会计处理方面的应用范例。

这个反差实在太大。是什么原因?在企业中从事财会工作的广大专业技术员至今也不知其所以然。

据不完全统计,部分年度全国会计专业中级职称统一考试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计算分析题”和“综合题”等主观类大题,也未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同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会计处理所涉及的知识点作为考点。从应试角度来讲,这对广大考生是有利的。广大考生在考后庆幸之余,也仍不明白个中原由。

难道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同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会计处理不重要?抑或是准则规定的确存在局限而不便列举范例和出考题以免引起争议?或者因为它太简单了以至于不足以作为一个考点纳入有关考试?

权威工具书或参考资料的情况如此,那么部分高校学者们所编写的新准则应用方面的参考资料和民间有关考试培训机构所出版应试参考资料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会计处理的应用举例情况又怎样?

笔记对所能收集、购买和查阅到的资料中涉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同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会计处理方面的应用举例情况作了简单统计,据不完全统计,有关情况如下表(数字表示应用例题或考题数量)如示:

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股权投资差额会计处理原则应用情况统计简表

〔注:表中第⑵部分被纳入统计的范例,主要指章节内容中的例题,或章节中的强化习题等,因时间原因,未统计其“考前模拟试题”等部分相关例题。同一类资料中,各年度相同或同一册资料中重复例题均重复计算,借方差额和贷方差额同时出现的例题分别算作一道〕

数据显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会计处理方面应用范例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全国会计专业中级职称统一考试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中几乎被完全忽略;而在部分高校学者或民间考试培训机构所编写资料中的出现比例仅为36.84%,占抽样总体的比例仅为21.88%。

本文前述内容已提及,据刘司长讲话分析得出结论“存在借方股权投资差额的41家上市公司占存在交易价差的112家上市公司的比例约为36.61%……”,36.61%这个比例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会计处理方面应用范例的比例36.84% 基本接近。从另一个侧面,不难看出,部分高校学者和民间考试培训机构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会计处理方面的应用探讨情况明显好于“新准则讲解”、全国会计专业中级职称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的辅导教材。换言之,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会计处理的应有举例情况在权威程度不同资料上被重视和关注程度出现了“倒挂”现象,并且这种倒挂现象比较异常。一言蔽之,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会计处理应用范例的重要性在某种程度上被主观忽略或忽视了。

在“新准则”没有应用范例指导具体实务操作的情况下。处于学术“金字塔”顶端的高校学者,他们在会计理论应用问题的研究过程中所遇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也将是从事财务工作广大专技人员可能遇到的难题。那么部分高校学者们所编著作中列举的应用例题又存在什么样问题?并引起怎样的争议和再思考?

八、长期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会计处理应用例题及其有待商榷的地方

㈠应用例题

以下【例-1~3】均引自于某高校学者所编写的有关专著,特此鸣谢他们的劳动成果!为方便论述,个别例题作了适当改动。

1.以支付现金为合并对价方式所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例—1】A企业支付8 000 000元获得了B企业90%的股权,B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为6 000 000元。合并日A企业的资本公积为300 000元;未分配利润为3 000 000元。

本例中,A企业的投资成本是以B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6 000 000 × 90% = 5 400 000(元)。A企业的投资成本与其付出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为:8 000 000-5 400 000 = 2 600 000(元)。合并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5 400 000

资本公积 300 000

未分配利润 2 300 000

贷:银行存款 8 000 000

【例—2】A、B两公司同为C公司控制之下的子公司。20X6年6月1日A公司以现金600万元的对价收购了B公司100%的股权。在这次合并过程中发生审计费用、法律服务费等直接相关费用为8万元。合并后,B公司续存。20X6年5月31日,A、B两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数据如下:(单位:万元)

注:本题在原例题基础上作了形式的修改,并作了一些删减。

⑴ 20X6年6月1日A公司通过支付B公司600万元现金取得了B公司100%的股权。由于A、B公司同受C公司控制,所以,它们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由于合并后B公司仍然存续,因此A公司取得B公司股权日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500万

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100万

贷:银行存款 600万

⑵ 为时行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8万元,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 合并费用8万

贷:银行存款8万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股票)为合并对价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例—3】甲、乙两家公司同属丙公司的子公司。甲公司于20X6年3月1日以发行股票的方式从乙公司的股东手中取得乙公司60%的股份。甲公司发行1500万股普通股股票,该股票每股面值为1元。乙公司20X6年3月1日所有者权益为2000万元。甲公司20X6年3月1日的资本公积为180万元。盈余公积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200万元。

则该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2000×60% = 1200(万元)。该成本与所发行的股票的面值总额1500万元的(借方)差额300万元,应首先调减资本公积180万元,然后再调减盈余公积100万元,最后再调整未分配利润20万元。其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 000 000

资本公积1 800 000

盈余公积1 000 000

未分配利润200 000

贷:股本15 000 000

㈡部分应用例题有待商榷的方面

1.【例—1】会计处理值得商榷的地方

在合并日,合并方A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呈异常状态——资本公积为3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300万元,而无盈余公积,盈余公积到那里去了?在不存亏损、未进行分配或转增资本等情况下,盈余公积(假定只计提法定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应保持的比例为1:9,可以倒算出法定盈余公积金至少应约为33.33万元。显然【例-1】题设条件不符会计常理。

当然也可以假设,A企业在合并B企业之前,已经合并了其他企业,并按新准则规定将原有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账面贷方余额抵减完了,既然盈余公积已被抵减完,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在此之前应先被抵消的是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原账面余额,即资本公司应先于盈余公积抵减完毕,可是资本公积还保持着账面贷方余额30万元,这明显不符合新准则的规定。当然也可以假设A企业在合并B企业前因增资扩股而发行股票产生了30万元的溢价收入。这些问都有待商榷。

【例—4】承【例-1】其他条件相同。再假设,合并日,A企业的资本公积(全是股本溢价而无其他资本公积)分别为10/0/0万元三种情况;未分配利润为分别为250/259/0万元三种情况。

A企业的投资成本是以B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600 × 90% = 540(万元)。

A企业的投资成本与其付出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为:800 - 540 = 260(万元)。

【解析】: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合并双方的账务处理分别如下:

①.合并方A企业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540万

资本公积10万 / 0 / 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50万 / 260万 / 260万

贷:银行存款800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当盈余公积为0、未分配利润为259万元时,需要调整的未分配利润应为260万元,此时其账面余额为借方余额1万元;当盈余公积为0、未分配利润也为0时,需要调整的未分配利润仍应为260万元,此时其账面余额为借方余额260万元。该两种情况的出现,均导致原本为贷方余额的未分配利润成为借方余额。

在合并前,报表数据显示,在最不济的情况下,未分配利润充其量为零,可合并后,A企业账面未分配利润最差的情况是负260万元。如果合并方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不对与合并相关的情况进行适当披露,股东在看不董报表变化情况下,企业合并行为可能会遇到一定的麻烦。

②.被合并方B企业的账务处理(假设B企业的原股东不存在退股的情况)

借:银行存款 800万

贷:股本/A企业540万(按股本面值总额)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60万

2.【例—2】会计处理值得商榷的地方

在合并日,从有限的会计信息中看不出合并方A企业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数据信息,在调整100万元股权投资借方差额时,借记“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100万元。到底是调整资本公积,还是留存收益?这是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会计信息不充分导致的疑惑。

【例—5】承【例-2】其他条件相同。在合并日,假定合并方A企业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均为零。

【解析】: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合并双方的账务处理分别如下:

①合并方A公司的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只能将未分配利润冲减至负数(即为借方余额)。由于合并后B公司仍然存续,因此A公司取得B公司股权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500万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0万

贷:银行存款 600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当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和未分配利润的账面余额均为零时,无法用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来调整100万元借方股权投资差额,只能调整未分配利润,即使其账面余额为零。对于合并方A企业来讲,合并后的未分配利润账面为负100万元,这样的反差,能否让股东接受?是个问题。

②被合并方B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600万

贷:股本/A企业500万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00万

九、控股投资后合并方实际控股率问题的探讨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就是在指在合并行为发生之前,参与合同并的双方均受同一企业控股控制,被控制的双方均是能实施控股企业的子公司,被同一企业控制下的两个子公司间的合并行为就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对价的支付方式主要有支付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承担负债、发行权益性证券等。

合并方要想通过合并来取得被合并方的控制权,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从母公司那里取得被合并方的控制权,要想取得100%控制权,被合并方其他小股东必须全部撤资退股,否则不可能达到100%的控制权。二是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的共同母公司不从被合并方撤资,为了达到控制目的,被合并方只能增资,增加的资本部分全部(或绝大部分)须由合并方出资,当然也不排除被合并方企业的其他小股东撤资退股情况,只要其原共同母公司和其他小股东不完全撤资或只部分撤资,合并方就不可能取得100的控制权。

以下为论述方便,仅以支付现金和发行股票为合并对价方式为例,并分别原共同母公司和原少数股东退股和不退股两种情况,且暂不考虑合并方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应保留法定余额限制性规定等事项。

㈠合并方以支付现金为合并代价方式下投资后的实际控制率问题

1.被合并方原股东不撤资退股,合并方消纳被合并方所增资本方式下的控股合并

【例—6】 A企业与B企业同受C企业控制,C企业占A企业80%股权,C企业占B企业60%股权,经C企业股东会同意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A企业合并B企业,为此,两企业签订了股权投资协议,A支付800万元现金获得了B企业90%的股权,C企业及B企业的少数股东均不退股且保持有持股数量。合并日,B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为600万元(假定:实收股本300万元,股本溢价100万元盈余公积20万元,未分配利润180万元)。合并日,A企业的资本公积为30万元,盈余公积为2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80万元(假定A企业税后净利润未作分配)。

【解析】,在被合并方B企业原股东不撤资情况下,合并方欲通过企业合并达到控制B企业目的,则按被合并方B企业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700万元为基础,A企业应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至少是:

设假面价值为X,并将其代入以下一元一次方程中:

X /(X+600) = 90%,解出:X = 5 400(万元)

即,在B企业原股东不撤资的情况下,A企业至少要支付5400万元的合并对价才能达到90%的股权权;也即,B企业只能采取增资方式,增资额5400万元,只能由A企业出,但投资协议只约定由A企业出资800万元。显然,这份投资协议不可能实施,因为A企业的实际控股率的最大值(不考虑股份数量百分比)仅为57.14%〔=800/(800+600=1400)%〕,而不是90%,但达到了实际控制目的,而此时关联关系变为:C企业与A企业仍保持原本正常母子关系(即C仍控制A80%股权);A企业实际控制B企业57.14%股权,而C企业实际控制B企业股权由60%降为25.71%〔=(600×60%=360)/(800+600=1400)%〕,即C企业又是被A企业控制下B企业的一个小股东;合并报表,先由A企业编制,最后由C企业汇总。

结论⑴:在被合并方原股东不撤资退股情况下,合并方对被合并方不能达到100%的控制权。

2.被合并方原股东撤资退股

在此种情况下,被合并方原母公司须撤走较大比例股权资金(可将这部分股权直接转让给参与合并的合并方),或者与其他少数股东共同撤资达50%以上,否则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行为不可能实施。

结论⑵:当且仅当被合并方原股东全部撤资退股的情况下,合并方才能达到100%的控制权。

㈡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为合并代价方式下投资后的实际控制率问题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为合并代价实施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与合并方以支付现金为合并对价的情况类似但又相对复杂一些。其中,如果被合并方所确认的股本溢价远高于实收股本,那么根据同股同权原则,合并方在被合并方的实际控股率可能将远低于投资协议约定的控股率,也即实际控股率将因股本溢价的确认而被“稀释”。限于篇幅,仅以点到为止的方式进行提示,不作深入探讨。

十、例析用法定盈余公积金调整借方差额后应保留法定限制性余额的问题

以《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2》第二十章《企业合并》【例21—1】和《CPA会计2012》第二十四章的【例24—1】为基础资料,将其修改为一道以讨论盈余公积冲减合并借方差额后法定余额受限方面的例题,并借以表达笔者的观点。

【例—7】A、B两公司分别为P公司控制同上的两家子公司。A公司于20×7年3月10日自母公司P处取得B公司100%的股权,形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后B公司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为进行该项企业合并,A公司发行了4 000万股本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作为对价。(公司法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A、B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合并日,A公司及B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构成情况分别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

【解析】:

在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面贷方余额不足以调整借方差额之时,A公司用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来继续进行调整,不足的余额用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本题的难点也是关键问题,在于综合考虑了公司法对法定盈余公积金调整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后应保留法定余额限制条件。

本例中,A公司的投资成本是以B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2 000 × 100% = 2 000(万元)。A公司的投资成本与其所付出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为:4 000-2 000 = 2 000(万元)。

“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调整后的最低限额900万元(=3600×25%),低于此数时则不能再予调整。

①合并方A公司在合并日(3月10日)的财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800/ 800/1000/ 800/ 0/ 0/2000

盈余公积/任意公积金 450/ 500/ 400/ 300/ 450/ 0/ 0

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 0/ 100/ 0/ 0/ 0/ 0/ 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0/ 600/ 600/ 900/1550/2000/ 0

贷:股本/B公司 4000/4000/4000/4000/4000/4000/4000

②合并报表处理注意事项及调整分录:

A公司在合并日,通过账务处理,只有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为3300万元冲减2000万元后剩余1300万元的剩余贷方余额的情况,才满足大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1200万元)的条件,因此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如下调整分录: 借:资本公积(调整“股本溢价”明细项目)1200

贷:盈余公积400

未分配利润800

十一、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为合并对价可能形成“反向投资”的注意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2010)之《企业合并》增加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反向购买”的会计处理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交换股权的方式进行的,通常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为购买方。但某些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因其生产经营决策在合并后被参与合并的另一方所控制的,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虽然法律上的母公司,但其为会计上的被购买方,该类企业合并通常称为“反向购买”。

例如,A公司为一家规模较小的上市公司,B公司为一家规模较大的贸易公司。B公司原股东发行普通股用以交换B公司原股东持有的对B公司股权方式实现。该项交易后,B公司原股东持有A公司50%以上股权,A公司持有B公司50%以上股权,A公司为法律上的母公司、B公司为法律上的子公司,但从会计角度,A公司为被购买方,B公司为购买方。

另外,《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2010)还同时规范了“企业合并成本”、“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每股收益的计算”等有关内容。参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反向购买的规定,在实务中,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也可能存在类似情况,为了加以区别,遂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类似情况暂定义为“反向投资”。

单纯地从数学角度考虑,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为合并对价且与并合并方股东互换股权交叉持股的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可能遇到与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类似的反向购买情况,但考虑到在上市实务操作中可能遇到子公司上市与集团公司整体上市的法律限制问题,并且类似情况着实不例举例,或因举例将涉及诸多前提条件或限制性假设,限于篇幅,不再举例进行深入探讨。

十二、结束语

财政部会计司刘司长的讲话强调:“我国的企业合并准则规定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国际准则只规定了购买法,明确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在我国实务中,因特殊的经济环境,有些企业合并实例属于同一控制同下的企业合并,如果不对其加以规定,就会出现会计规范的空白,导致会计实务无章可循。因此,中国准则结合实际情况,规定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认为,中国准则在这方面的规定和实践将为国际准则提供有益的参考”。该讲话表明,我国《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等有关准则在国内和国际上的重要性。

既然重要,那么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借方差额会计处理原则方面的应用范例应在有关工具书中见诸笔墨,可包括《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会计专业中级职称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在内的一些权威资料,却没有这方面的应用范例。这些工具书或权威的参考资料对借方差额重视程度与刘司长讲话强调的重要性实在不相称。这种情况实在异常。

新准则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中所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的确又存在一些局限性问题,这些局限性问题本身又与《公司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可能相抵触。目前,财政部正就《企业会计准则解释⑸(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借此机会,建议财政部一并考虑完善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以便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广大从业人员正确理解、运用准则有关规定,以减少或避免实务中误解准则规定可能导致的偏差或错误。

参考文献

[1]财政部 . 企业会计准则2001.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7

[2]财政部 . 企业会计准则2002.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10

[3]财政部 .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11

[4]财政部 .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4

[5]财政部 .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12

[6]财政部 .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12

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 企业会计政策 契约 经济后果

一、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存在原因――契约理论

企业会计政策选择,就是企业会计政策选择主体(一般是管理当局)以及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注册会计师和政府等)在法定范围内选择会计政策的行为。会计政策选择的定义揭示了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本质,是各利益集团实现自己利益目标的手段。企业的主流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一些列合约的联结”。合约有完全合约和不完全合约两种。完全合约是指缔约双方都能完全预见契约期内可能发生的重要事件,愿意遵守双方签订的契约条款,当缔约方对契约条款产生争议时,第三者如法院能够强制其执行。但在现实当中,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交易成本的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性,契约当事人双方或仲裁者无法证实或观察一切,造成契约条款的不完全性,就需要设计不同的机制以应对契约条款的不完全性,并处理由不确定性事件导致的有关契约条款带来的问题。

契约理论和理论有密切的联系,委托理论是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股份公司的发展导致了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产生了委托关系。委托关系不论从本质上还是形式上看都是一种契约关系。委托人和人都是追求个人效用的最大化,有充分理由相信,人不会总以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而行动。由此产生成本,在他们看来成本包括:委托人的监督支出;人的履约保证支出;剩余损失。监督成本是为控制人行为而发生的成本,如受托责任审计成本。监督成本由受托人承担,但可以通过报酬机制转嫁给人。履约保证成本是人承担的,用来保证他们会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从事管理,或者在相反的情况下会给委托人某些补偿。剩余损失指的是即使有监督和履约成本,人有时仍会采取有违于委托人利益的行为,而对委托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如何通过完善契约,降低企业成本成了现代契约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

按照契约理论,企业是与企业有各种契约关系并在企业中有一定权益的各利益相关者的集合。在这个集合中,各个利益相关者都意识到其自身的利益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紧密相关,因此,他们为企业投入了某种生产因素(如股东提供资本,管理者提供管理技能),要从中获取一定的回报。这一谋求私利的动机会促使他们通过各种方式,最大限度的把其他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财富转移到自己的手中。这种行为必然会削弱企业的财富、竞争力及发展能力。因此为减少某一利益相关的以自我为中心而对企业造成的损害,为使得成本最小化,人们有动机签订契约,约定在各种可能的情况下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及违约惩罚条款。一般情况下,各种契约都要用到会计数据,会计在制定契约条款,监督这些条款的实施以完善契约、降低成本中都发挥重要的作用。会计数据经常用于各种契约,如债务契约、管理报酬计划、公司章程及细节等,这些契约常常包括对各方行为采取基于会计数据的各种限制。因此,人们便提出计算和报告这些数据的要求。比如企业的管理者在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通常要求企业的利息保障倍数要高于一定的水平。这就使人们对会计所计算的盈利数额提出要求,以便确定有关利息保障倍数的条款是否被执行。因而会计研究者便将契约理论与会计政策选择相联系,并试图在两者之间找到某种关系。在认识到企业存在多种契约的重要性的同时,实证会计理论研究将其重点集中在两类契约上,即管理契约和债务契约。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契约理论揭示了会计政策选择的内在根源。

二、会计政策选择权的安排和对我国的思考

契约的不完全性是产生会计政策选择的根源。会计政策的契约条款以及会计数据的契约特性决定了会计政策在企业的各种契约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会计政策作为契约条款中一个部分也具有不完全性。会计准则作为一种社会公共契约,由于市场主体面临的复杂环境是任何一个具有有限理性的政府或其他准则制定机构所不能完全认知的,他们只能制定一般性的会计规范,即利用通用会计准则作出市场规范,而剩余特殊的具体会计政策留给市场主体(企业)自己选择和解决。由于这种权力是契约条款遗漏或未加规定的,相对于契约条款已经列明或已经作出规定的特定控制权,它们就成了剩余控制权。如何处理企业契约中未明确规定的会计政策选择问题就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现代企业中,一般都规定管理当局拥有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权。这是因为在现代企业委托下,人帮助委托人进行经营管理,人理所当然拥有部分剩余控制权(会计政策选择权就是一种剩余控制权),才能履行经营管理的责任。因此,问题的关键不是会计政策选择权要不要放给管理当局,而是如何使得管理当局不利用会计政策选择权给自己的机会主义行为“服务”。而进行适当的安排,使得管理当局会以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为服务目标,这是现代公司治理中激励理论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张维迎《从公司治理结构看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中指出: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机制,应该是经理的补偿收入应当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换句话说,应该让经理承担一定的风险,享有部分剩余索取权;同时,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应当尽可能对应,既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承担风险的人应当拥有控制权,或者反之。因此,给管理当局会计政策选择权,应该再给予管理当局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和长期的激励,以尽量避免或减少管理当局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发现中国的股份公司现状,中国的股份公司,虽然《会计法》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会计政策负责,但是由于我国企业管理当局的收入总额中,缺少激励因素,特别是长期股权激励因素更加少,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严重不匹配,这样的安排显然缺乏效率。我国国有企业,正如所有的处于转型经济中的国家一样,股权没有美国那样的国家高度分散,大股东经常拥有企业绝大部分的股份,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管理当局和大股东合谋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内部人控制表现在会计上,就是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即不及时,也不真实,随意进行会计政策、程序的选择和技术处理,通过会计政策选择操纵利润(不一定就是利润最大化,因为业绩和管理报酬相关性小,长期激励少),实现管理当局的目标或者是大股东的目标等。在此情况下,会计政策选择成了企业管理当局实现内部人利益目标的手段,和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匹配与否完全没有关系。因此,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使得中小股东享有剩余索取权时相应的享有剩余控制权,解决报酬机制改革,使得管理当局拥有选择会计政策权时,合法的、合理的拥有剩余索取权,而不是大股东和高管进行“合谋”后得到的不当利益。

三、会计政策选择的经济后果分析――以股票期权会计为例

美国有关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会计规范主要有:会计原则委员会(APB)于1972年颁布的第25号意见书“向雇员发行股票会计”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95年颁布第123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以股票为基础的补偿会计”。APB25规定股票期权采用内在价值法进行计量并确认报酬成本,股票期权赠予之后规定的服务期间内逐期摊销为费用,待赠予人实际行权后再将期权转为股本。所谓“内在价值”就是赠予日的股价与行权价的差额。由于股票市价在不断发生变化,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也随之发生变化,这样每一个会计期末就需要对报酬成本进行调整。而SFAS123规定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法计量股票期权并确认报酬成本,并在授予人服务期间内逐期摊销为费用。公允价值一经确定,在以后期间除行权价变化之外,不得对公允价值进行调整。即在随后的期间,其公允价值并不随着除行权价之外的其他变量的变化而变化。

实践中大多数股票期权的行权价至少不会低于赠予日的股票市场价格。这样按照APB25规定的内在价值法计算补偿成本为零,在授予人待权期不用确认费用。但是按照SFAS123 规定的公允价值法计算的股票期权价值不为零,那么在授予人待权期就需要确认费用。

会计准则不仅是一种技术规范,而且会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股票期权两种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将形成不同的利益分配格局。前已述及,公司采用APB25 进行股票期权会计处理,公司一般不用在利润表确认与股票期权相关的补偿成本,但是采用SFAS123进行股票期权会计处理,需要在利润表上确认与股票期权相关的补偿成本,而且补偿成本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是巨大的。1994年,硅谷高科技企业研究报告,预测企业利润将因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拟强制实行的第123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征求意见稿)而下降50%,运营资金也将随之枯竭。硅谷高科技公司虽没有明确指出公司股票期权授予人将因此而受到巨额损失。但公司利润业绩的下降,将或多或少地影响股票的价格。随着股票价格的涨落,公司股票期权授予人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收益将受到巨大的影响。所以著名投资家沃伦・巴菲特精辟地指出“首席执行官诋毁股票期权费用化的做法,实际上是试图避免降低其报酬”。而在企业剩余收益一定的情形下,股票期权授予人收益与股东收益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因此,股东收益也会因为股票期权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而受到巨大的影响。

简而言之,公司若采用APB25,那么公司利润相对较高,股价也相对较高,股票期权授予人行使股票期权可以获得相对更高的收益,而股东收益相对减少。而公司若采用SFAS123,那么公司利润相对较低,股价也相对较低,股票期权授予人行使股票期权只能获得相对较低的收益甚至不行权而分文不得,这样股东收益就会相对增加。

因为股票期权不同会计处理所蕴涵着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投资者及其利益代言人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一直主张采用SFAS123进行股票期权会计处理,而美国公司界,尤其是硅谷高科技企业以及他们利益代言人美国国会却始终极力反对SFAS123。这些都充分说明了会计政策选择的经济后果。

参考文献

[1]Jensen& Meckling著.陈郁编.《企业理论:管理行为、成本与所有权结构》.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2]娄尔行主译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告.《论财务会计概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

[3]泽夫著.夏冬林等译.《“经济后果”学说的兴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