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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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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法规

农村合作社法规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农村合作社 问题 对策

农村合作社作为农村地区发展过程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近几年来我国相关政府已经不断地提高了对于农村合作社的重视程度,并且也渐渐地加大了对于农村合作社的资金投入力度,进而使得许多农村地区的合作社规模得到了不断的扩大,而在合作社规模扩大的过程中,许多问题就渐渐地涌现出来。因此,目前我们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尽快的发现各个农村地区的合作社存在的问题,然后明确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然后及时的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对应的解决对策。同时相关政府还应该目前根据农村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尽可能的颁布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然后利用这些法律法规来不断的约束人们的行为。

一、我国农村合作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法规和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众所周知的是,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于一个合作社的发展是极其重要的重要。但是,在我国许多农村合作社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部门谋利现象比较严重,并且经常会出现一些代替公益扶持的现象出现。尽管我国相关政府近几年来不断的提高了对于农村合作社的重视程度,但是,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完善,许多法律法规始终不够完善,这对于促进农村合作社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例如,在目前许多农村合作社在制定法律法规的时候仅仅是直接搬用政府部门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整个合作社的约束作用比较明显,而对于合作社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却没有特别明显的作用。这些农村合作社不能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合作社内部的发展情况制定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机制,甚至有一部分农村合作社直接引用其他合作社的管理机制,殊不知这些管理机制并不能完全难度自身合作社的实际需求。

(二)内部人员控制现象比较严重,农民收益增长比较有局限

除了法律法规和管理机制不够完善,不能满足合作社实际的管理需求,我国许多农村合作社存在的另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合作社内部工作人员控制现象比较严重,农村的收入不能大幅度的提高,始终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例如,我国许多农村合作社所依托的部门都是直接由农村大户所组建的,他们是合作社的主导力量,并且拥有实际的控制权利,合作社许多事情的决策权都是由他们所直接决定的。尤其是在经济利益分配方面,农村合作社的大部分的经济收益都直接归入到了内部控制人的手中,而农民能够得到的经济收益仅仅是很少的一部分。另外,还有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愿意出资帮助大农建立一个假的合作社,然后利用这些合作社来获取更多的经济收益。

二、解决我国农村合作社问题的有效对策

(一)完善控制机制,明确农民合作社的管理职权

为了使得我国各个农村合作社可以得到更好的发展,进而更好的确保所有农民的经济利益,我们必须要尽快的完善相关的控制机制,并且尽快的明确农民合作社的管理职权。“内部人”作为合作社的核心成员,应该拥有一定的权利,但是,由于农村合作社的本质是民主组织,应该允许所有的农民积极的参加合作社的决策。例如,农村合作社在决策与本村发展有关的信息时,应该邀请部分村民代表积极参加这一决策。

(二)调整利益结构,将合作社作为财政普惠的载体

尽快的调整利益结构,将农村合作社作为财政普惠的载体。例如,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尽快的根据我国农村合作社发展现状颁布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并且根据不同农村合作社发展现状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适当的调整。另外,还应该尽快将综合性农村合作社组织作为承接财政投入的主要载体,农民可以通过这个合作社尽快的得到自己的经济利益,同时,政府也可以通过这一合作社了解所有农民的生活情况。

(三)不嗟母母锊⑶彝晟葡喙氐姆律法规

一个合理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于促进农村合作社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要不断的改革并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政府部门应该首先明确规定合作社不能出现内部人掌控整个合作社的现象,政府部分可以成立专门的监督小组,然后派遣监督小组定期到各个农村合作社进行监督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了内部人掌控的现象,必须要及时的上报,然后由相关部门给予他们严厉的惩罚。另外,合作社还应该尽快的选择一些能力强的村民作为村民代表,然后在进行决策的时候要求这些村民积极参加会议。最后,各个合作社也应该不断的改革并且完善合作社内部的管理机制,根据工作人员的不同能力给他们安排相对应的职位,要求他们在自己的职位上各尽其能。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了尽快的解决我国各个农村合作社存在的问题,进而不断的促进各个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关政府部门必须要尽快的对各个农村合作社市里的发展现状进行调查和了解,积极的发现各个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然后尽快的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对应的解决对策。而农村合作社也必须尽快发现合作社内部存在的问题,尽快的完善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利用这些法律法规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参考文献】

[1] 孙迪亮,肖芳.农民合作:农民利益困局的破解之道[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1(3).

农村合作社法规范文第2篇

    国外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⒈为了辅助农村发展,加快农村金融事业建设,日本借鉴美国的一些经验,建立了完善而明确的农村金融体制。政府为了更加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以及规范监管事项和相应权限问题,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同时也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农协的特殊地位,规定重建后的日本农协应以“促进发展农民的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生产力与农民的社会地位,实现国民经济的发展”为宗旨。此法令的实施,加快了日本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速度,日本的“农业协同组织”如雨后春笋般的建立起来,而依附于“农业协同组织”的合作金融机构也大量的成立。这些合作金融机构对帮助日本农村发展,消除农村的贫困现象起到了极大的作用。而农村金融市场的兴起也带动着日本金融市场的发展乃至于全日本的经济。日本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借鉴意义:一是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精细。日本对不同类型的合作金融立法分门别类,在立法的技术上虽然简单一些,但是辅以了较完善的配套制度。针对我国目前的合作金融立法状况,制定一部统一的合作金融法还比较困难,但国家可以就不同类型的合作金融先制定单行法,如针对我国广泛存在的信用合作社制定一部《信用合作社法》,在填补合作金融立法空白的同时,也为促进合作金融立法工作做出基垫。二是日本农村合作金融制度非常注重与民法、商法的协调,专门指出了涉及到民法、商法的适用问题,并多次提到民法、商法适用于合作金融时应作的调整,这就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协调和完整,避免在实践中出现法律适用的冲突和界限模糊,对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立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三是在概念上区别“合作社”与“合作社企业”的做法。日本的合作金融组织在登记时就将其分为两类不同的法人实体,在具体的操作上也更为容易、便捷。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合作社作为特殊的组织机构登记注册的规定,也没有说明合作社如何参照适用其他民事主体的登记注册的规则,所以要完善农村合作金融制度是首要的。四是日本在合作金融立法中有专章规定政府监管,尤其对税收优惠政策等作出了细致的描述,在制度上保证了政府对合作金融的扶持。根据我国合作金融的发展,合作金融机构与政府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如果要合作金融脱离与政府的联系实现其自身发展不太可能。但可以尝试在经历一定时间的过渡之后,再由合作金融依靠自身力量发展。而这段时期内要做好的就是在承认合作金融机构与政府联系的同时,加强其外部监管。⒉综合立法模式———美国农村金融立法体系。美国在对待农村金融的问题上,也选择了构建比较完善的合作金融法律体系。从1909年开始到1933年,美国颁布了一系列的与农村金融相关的金融法案,并建立了农业合作信用体系。马萨诸塞州可谓是美国农业金融的先驱者,该州通过了美国第一部信用社法,建立了第一家信用社———圣玛丽信用社。而且这部信用社法也是联邦政府制定信贷联盟法的基础。1916年,美国通过了第一部农业信贷法,并在该法案的规定下设立了合作金融组织,建立了合作金融信贷系统,也开创了农业长期贷款的先河。此后,这部法典为满足金融市场的需求,经过了五次修改。1922年到1929年,美国针对农业合作金融先后颁布了《卡帕一沃尔斯坦德法》、《农业市场法》、《合作社销售法》等法律。其中《卡帕一沃尔斯坦德法》最为重要,它标志着美国合作社在法律上有了真正的定义。而《合作社销售法》的出台,使得美国农业信贷体系步入良性轨道,并满足了农民对贷款的需求。之后,美国制定并实施了信用法规,代表着美国合作金融走上了正规化道路。1934年是美国合作金融业发展最重要的一年,国会通过了《联邦信用社法》,这标志着美国的合作金融业有了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环境。美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发展的特点及借鉴意义:一是规定了合理而明确的机构分工。美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系统庞大且复杂,但分工明确,联邦土地银行的任务是向人们提供不动产的抵押贷款,地区合作银行的任务则是为较小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提供资金,而联邦信贷银行的职责是为客户提供中期和短期信贷业务。这三家农村金融组织相互独立,每个组织责任明确,形成了一个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确保了农村金融发展的良好环境。我国的农村金融业在组织分工上应予以借鉴,明确职责,为农村金融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二是独立的组织制度。美国农村金融是一个独立体系,美国农业信贷管理局作为其监督和管理的主要单位,负责日常的监督和全面的协调,这样才能较好地保证其资金用于农业。农村合作金融与联邦储备系统以及各联邦储备银行之间并没有任何隶属关系。美国联邦农业信贷委员会作为农业信贷方针的制定者,可以根据不同时期农业发展的目标,把握农业信贷的方向。三是专门的法律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完备保证。美国的农村金融运作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可以把农村金融大的运作融合到其他相应的法律中,使得农村金融在运作中不会出现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局面,从而避免了行政干预以及因领导换届而造成影响。四是在监管模式上,美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监管以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为依据,采取了不同于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设立了由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协会资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互助保险集团及其附属机构组成的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服务对象的监管体系。这对我国合作金融缺乏监管的现状来说,要完善农村合作金融监管制度应做到“三重”监管,一是实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监管的独立审计;二是实行一套行业自律组织监管体系;三是实行外部监管,特别是审计监管。

    社会主义新农村金融法律体系的实践路径

    综合立法与分业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技术选择。作为合作经济的一种形式,合作金融立法应当在合作社立法的框架之下。从现有的各国合作社立法上看,可以概括为两种立法形式,一种是综合性立法,就是不同类型的合作社适用同一法律规范。另一种是分业立法,也就是一对一的模式。金融合作社立法模式一直是学界争议的话题。有观点认为,当合作社本质相似、形式相仿时应该统一立法。而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能会出现一些新型的合作社类型,此时分业立法不能及时地进行法律规范,综合性立法作为一种大的概括形势,对这种新型的合作社有规范力。合作经济立法,应在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下,为符合我国市场经济规律而建立。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的农村合作社种类较多,各合作社涉及的行业广泛,在现有的条件下,制定适用于所有类型合作社的综合法尚不具备。因此,我国应先采用分业立法模式,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一部综合性农村合作金融基本法。明确农村合作金融企业法人的法律属性。农村金融合作社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的主要组织其法律定位尚不明确,因此,合作社是否应有法人、法人的类型成为了当下学界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合作社应有法人,而且应该是一种特殊的法人类型,也可以叫农作社法人。主要原因如下:首先,国际合作社联盟通过对世界各地的合作社立法进行总结,已明确合作社是一个企业。由此可以得出,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合作社的一种形式,也应具有法人。其次,分配原则。合作社的确不同于以资本为制度设计基本逻辑的公司,而人们往往强调合作社是以社员互助以增进社员利益为主要目的而不以营利为直接目的。实际上,罗虚代尔原则仍然体现了营利性,因为合作社只有通过市场营利行为取得利润,才能对社员进行利润返还。马克思在分析合作社的二重性质时指出,在资本主义所有制下,合作社是集体的资本主义企业,在合作社与其他企业的交换中,同样要营利极大化,并参与资本主义企业平均利润率的形成。而且罗虚代尔原则自身也在发生变化,现代许多国家合作社法规定社员的投票权不再是绝对的一人一票,一人一票只限于初级社,其他级的合作社则可按成员社的规模采取按比例投票,在坚持惠顾返还的基本原则下,也可采取有限制的股金分红,这种改变均体现出对资本的重视。因此,合作社的特征应该是“对内以服务为主,对外以营利为目的”。最后,合作社主要以成员交易为主,对外交易为辅。在合作社破产时,优先解决债权的为合作社成员。因此,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作为企业应有的法人,考虑其行业的特殊性,所以应该是具有特殊性的法人。完善农村合作金融市场准入与退出的法律制度。各国的法律均对本国金融机构规定了市场准入门槛,我国规定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0亿,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千万。从这个角度看,国家已经放宽了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标准。但从农村合作金融的目的来看,它是一种以互助合作为目的的组织,对发展农村经济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在一些偏远山区,其资金量较小,社员集中资金的能力较弱,很难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千万标准。因此,放宽准入标准,降低门槛势在必行。农村合作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可以构建以收购与合并为主、行政关闭或撤销为辅、破产清算为补充的多元化退出方式。收购与合并主要可以免除因某一金融组织的倒闭给市场带来的动荡,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其负面影响。而在合作金融中,由于其特殊性,所以对破产清算这种退出形式一定要格外慎重,稍有失误,很可能会导致农村合作社的“波米诺骨牌”效应,给农村金融市场造成巨大损失。因而,为预防这种情况的发生,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笔者认为,当破产清算程序发生时,政府应当联系经营较好的一个或多个合作金融组织对破产清算的金融组织进行并购。而金融组织受到的损失,政府可以通过相应的政策来对其进行补偿,目的是使影响降到最低。⒋确立农村合作金融的政府支持与监管法律制度。为保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稳定、健康的发展,政府应在政策上对其进行扶持,为其创造出良好的环境。扶持类型可以分以下几种:第一,倾斜性财政支持。在我国,由于“三农”问题的切实存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市场竞争中必然会遭受到损失,而政府可以在金融政策上给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适当的倾斜性保护。政府可以对明显带有政策性扶贫功能的贷款做出一些合理的政策性亏空空间,此政策性损失由地方财政贴补。尤其对于偏远贫困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农村确实需要而又达不到规模效益而引起的经营亏损,政府可以给与弥补。此外,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承担着大量的低息放贷任务,这直接影响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利润或带来亏损,政府应适当补偿其因低息放贷造成的损失。第二,减免性税收支持。我国政府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应充分给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倾斜性的扶持和鼓励。如畜牧业贷款、农业生产贷款与补贴、扶贫贷款,对于山区贫困合作金融组织以及以农业贷款业务为主体的亏损合作金融组织,应加大扶持力度。具体措施包括营业税免征,提高资本充足率以促进经营不善的企业扭亏转盈,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对盈余不大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采取免征所得税措施;另外,应采取措施引导资金流向农村金融市场,以此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本收益率。应在法律法规上制定具有倾斜性和保护性的农村金融优惠政策,从而触发社会闲散资金自发流向广大农村地区。第三,市场化利率浮动调控机制。过分对利率人为控制会导致资金使用价格的严重扭曲,并且会引发资金配置的不合理等问题,农村金融机构势必会受到上述因素的影响。现实中,过分的利率控制手段只会阻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自身金融业务的操作。为此,利率的调控应该遵循市场需求,让市场自发地调节利率浮动的范围,只有逐步放手对利率的管制,合作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才会有更加美好的前景。总之,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需要从立法角度上提高其权威性、全面性,并合理地承认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尽量满足农村金融的发展需求。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提高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金融市场的竞争能力与生存能力,而对农村非正规融资等现象进行法律制度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搞活了农村的金融市场,使得过去单一、缺乏竞争机制的农村金融市场焕然一新。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农村金融处于改革和转型的特殊时期,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设置应当充分尊重市场的制度构造与选择功能,在通过立法对农村金融市场进行制度性干预以及市场自发选择之间达致

农村合作社法规范文第3篇

我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始创于上个世纪90年代,属于初创阶段,在总体上存在两种意义的组织形式。一是,由供销社系统组织建立的市、区(县)三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网络。如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组建于20__年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由涉农部门、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大户及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会长由市供销社主任担任,会员超过600余个。二是,由农民自发组织成立的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包括专业协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有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是供销社系统组建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会员。本文以下重点研究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

根据书面调查结果统计,除供销社系统组织建立的市、区(县)三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网络外,全市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895个,会员119314人(个)。其中,专业协会554个,会员74157人(个);行业协会144个,会员8292人(个);专业合作社197个,会员36865人(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具有以下特点:

(一)在组织类型方面,广大农村依托各种有利优势和特长,建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村经济。如,五常大米协会利用地区、品种、技术优势生产的大米,已经申请注册商标、绿色无公害认证和原产地标识。双城市五家奶业生产者合作社,与落户当地的瑞士雀巢公司合作组成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格局,解决奶户销售鲜奶、奶牛防疫和科学饲养等问题。有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迫切寻找新的组织形式过程中,本着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创办起各自的农村合作社。科技能人带头成立合作社会。有关部门投资合作兴办的,如,呼兰区依兰农机作业合作社,由农机部门投入农机具,通过集体和农户入股兴办,为社员提供优惠的机耕作业服务。

(二)在功能类型方面,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以服务型为主,为农民提前、产中、产后服务。如统购种子、化肥、饲料,联系市场,统一价格销售农副产品等。其中,极少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实体因素,如尚志市小九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由班子成员和大户成立加工企业,以每袋1元钱的保护价格向农民收购食用菌,经加工后销售,农民得到稳定的销售渠道和销售价格,企业获得利润。

(三)在产业类型方面,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种植业和畜牧业为主,其余为加工业、运输业、渔业等。种植业420个,占46%;畜牧业260个,占29%;其余产业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15个,占25%。

(四)在发起和引领组建方面,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的是由农民和乡村自发组建的,有的是在有关部门引领和指导下组建的。由农民和乡村自发组建的483个,占53%;其余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供销、农业、农机、科技等部门引领和指导下组建,占47%。

(五)在登记管理方面,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登记的,也有不登记的;有在一个部门登记的,也有在几个部门同时登记的。在有关部门登记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624个,其中,在农业部门登记的291个,占登记总数的46%;在民政部门登记的164个,占登记总数的26%;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是指专业合作组织中的企业而不是专业合作组织本身,有35个,占登记总数的5%;在其他部门登记的134个,占登记总数的23%。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组织形式、分类等方面缺乏统一认识。由于过去我国长期以来未出台有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什么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如何进行分类等问题,人们缺乏统一认识,在实践中处于探索阶段,我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民办与管办并存,协会与合作社的名称使用混乱,本质是协会叫合作社,反之叫协会,以及专业协会与行业协会划分标准不统一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也是导致本次调查数据不够科学、准确的重要原因。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尚未依法登记。现有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些虽然在相关部门登记,但均不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进行登记,不具有法律地位,限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为真正的经济实体,在市场竞争中受到限制。如,工商部门不是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登记,而是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成员成立的企业,按照对企业的管理方式进行登记。民政部门是对具有协会性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对社团管理的方式进行登记。农业等部门的登记既无法可依,也不能赋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地位,只是为了便于管理,起到统计作用。

(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部门职责不明确。目前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涉及多部门管理,如供销、农业、工商、民政、科技等部门,这些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在引领和指导我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职责不明确,各自为政,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在总体上缺乏统一、科学的设计,不可避免影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如,农民依托哪个部门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自身发展无所适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不平衡,有的村建立几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覆盖该村主要的经济活动,有的村1个都未建立,农民苦于无人指导,不知道怎么办。

(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身存在的不足与困难及其原因。由于方方面面对农村合作组织的 宣传、培训、指导和扶持的力度不够,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对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不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带头人的素质有待于提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普遍存在启动资金不足、贷款难、销售社员的农产品还要纳税,以及内部管理、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制对策

目前国家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于20__年7月1日起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些内容比较具体、可操作,有些内容比较原则,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发展我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出以下法制对策:

(一)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名称。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定义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公务员和其他受委托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担任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和财务会计等公务的人员,应当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真正成为农民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组织。

(二)提高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认识。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后,只有依法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才能取得法律地位。有关部门应当抓紧组织专业合作社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配套办法,提高认识,自觉规定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广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后及时、顺利地进行登记,真正成为经济实体。

农村合作社法规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专业;供销合作社;产学对接;人才培养

0引言

高校农村合作金融专业是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开设的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新兴专业。当前,高校农村合作金融专业在专业建设中形成发展瓶颈,亟须通过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来突破发展过程中的困境。本文以供销合作社服务农村金融市场实践为切入点来研究农村合作金融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探索在供销合作社积极服务农村金融,大力发展农村金融市场的背景下,农村合作金融专业在人才培养上与供销合作社服务农村金融市场对接机制与模式,从产学对接视角来研究如何既促进农村合作金融专业提升专业规模和专业建设质量水平,又拓展农村合作金融专业服务行业的新途径。

1产学对接是农村合作金融专业人才培养改革方向

1.1高校农村合作金融专业人才培养现状

为服务三农,满足农村金融市场对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求,近年来,我国应用型高校陆续开设了农村合作金融专业,旨在培养适应新时代农村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备良好心理素质、高尚职业道德,掌握现代农村金融基本理论与实务操作技能,了解农村合作经济领域相关知识的高级应用型专门技术人才。各高校农村合作金融专业虽然成立时间较短,但经过近几年的专业建设,在人才培养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农村金融市场输送了一定的合格的技能型人才,促进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但是农村合作金融专业作为新设的专业,其在人才培养方面取得成绩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发展困境,主要体现在:第一,农村合作金融专业从课程到实训都与传统的其它金融类专业类似,没有体现农村合作金融专业的人才培养特色;第二,专业招生规模一直没有扩大。农村合作金融专业从成立以来,各高校的招生规模每年都不大,没有体现专业规模优势和农村金融市场快速发展对人才的增长需求;第三,专业毕业学生就业的专业契合度不高,随着农村金融市场的稳步发展,对专业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多,但广阔的农村金融市场似乎并没有为专业学生打开施展才能之门。

1.2产学对接是解决专业发展困境的最终途径

产学对接指的是应用型高校人才培养应符合产业发展需求,为产业发展服务,实现以专业适应产业,以产业引导专业的目标。产学对接在目标层次上要高于校企合作,其最终目标是实现产学融合,实现专业与产业协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专业人才培养中面临的上述困境,究其根源可以归结到一点,那就是专业的人才培养没有积极与产业对接,没有得到产业支撑,没有从产业发展中分得一杯羹。因此,如何依托产业,利用产业,与产业融合是农村合作金融专业人才培养改革方向。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市场多年,在农村形成了广泛的基层组织体系,具备天然的服务农村金融市场的优势。近年来,在政策推动下,供销合作社大力服务农村金融市场,并取得巨大成效,成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见证者和积极参与者[1],这些都赋予了高校农村合作金融专业人才培养强大的创新力、生命力和源动力。

2产学对接产业基础和产学对接内容

2.1产学对接的产业基础

与城市金融比较,我国农村金融市场还欠发达,农村普遍存在金融产品匮乏、融资难等现象,这极大制约了农村的发展[2]。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发展农村金融市场的政策,放宽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鼓励各类投资主体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供销合作社是面向农村、为基层农民服务的经济组织,服务农村金融市场是供销合作社的新使命。同时,随着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业务转型的推进,供销合作社自身实力增强、服务网络日趋完善、服务能力不断加强,也培养了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熟悉金融业务的人才,具备了服务农村金融市场的基础和条件。当前我国供销合作社依托农村金融市场开展了多种金融服务实践,比如参股村镇银行、参股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租赁公司、典当公司以及一些互联网金融公司,设立合作金融性质的资金互助社等,为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注入活力,而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又为供销合作社服务农村金融市场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

2.2产学对接的内容

高校农村合作金融专业的发展困境源于脱离产业,供销合作社服务农村金融市场的丰富实践为农村合作金融专业的发展提供了有效载体,因此农村合作金融专业的人才培养应与供销合作社服务农村金融市场的实践对接,从产学对接角度来提升专业建设水平、拓展专业发展空间[3]。

2.2.1专业课程对接

当前高校农村合作金融专业的课程体系基本上承接了金融专业的课程体系,主要的专业课程还是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保险学、投资学等传统课程,这些课程很难体现专业的差异化特点,也与金融产品快速创新的农村金融市场不相适应。从供销合作社在农村金融市场开展的金融业务来看,其主要着力点在小额贷款、担保、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业态和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组织,因此专业课程对接意味着农村金融专业应全面改革专业核心课程体系,从传统的金融理论课程体系束缚中走出来,根据农村金融市场需求,建立以小微金融业务为主的新兴农村金融业务模式的应用型课程体系,同时加大金融营销、金融礼仪、口头表达、金融应用文写作、金融法律法规等课程,彰显农村合作金融专业特色,体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促进农村合作金融专业与其它金融专业差异化发展。

2.2.2实习实训对接

高校农村合作金融专业主要培养适应农村金融市场需求的技能型应用性人才,实习实训在专业人才培养中占有主要地位,基于供销合作社服务农村金融市场实践,农村合作金融专业产学对接人才培养中应着重实现实习实训的对接。首先,实习实训内容对接。当前农村合作金融专业实训还是银行柜台业务操作、证券投资等传统的金融专业实训内容,没有体现农村金融市场最新特点,造成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脱节。依据供销合作社服务农村金融市场的内容,专业实习实训应转移到以小微金融业务为主的实习实训之中。以小额贷款实训为例,应着重开展对农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纪人等用于生产、经营的小额贷款实训,加强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实训,同时开展大学生创业贷款及农民脱贫致富贷款的实训。其次,实习实训环境对接。供销合作社在开拓农村金融市场中创办了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机构和组织,以安徽省供销合作社为例,形成了以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德合典当有限公司、安徽德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代表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因此,农村合作金融专业既有的,以银行、证券为主的校内实习实训环境,无法满足与供销合作社开展的金融业务进行产学对接,需从整体上构建专业实习实训环境体系,开设相关的小额贷款、担保、典当、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等业务操作实训项目,并建立与之配套的软硬件实习实训设施。

2.2.3教师队伍对接

高校农村合作金融专业教师主要教授货币银行、证券投资及财务等方面的课程,对于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及互金融机构的业务,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所欠缺,因此教师队伍对接是实现农村合作金融专业与供销社服务农村金融市场产学对接的关键因素。实现教师队伍对接的途径有两条:一是专业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对于小额贷款、担保、典当这样的操作性很强的金融业务,专业教师如果没有相应企业的工作实践很难培养合格的适应农村金融市场需求的人才。二是企业一线工作人员走进课堂。在教学设计中,对于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实习实训应由企业人员来指导,使得学生获得的技能与农村金融市场无缝对接。教师队伍双向对接机制可以有效加强师资力量,提升专业人才培养质量[4]。

2.2.4校企合作对接

产学合作的落脚点在于校企合作,校企合作的成效是决定产学对接成功的关键。高校农村合作金融专业产学对接的校企合作主要立足于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校企合作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从供销合作社服务农村金融市场的实践来看,其涉及的金融组织较为广泛,既包括传统的银行类金融机构,还包括许多新兴的金融组织,这些金融机构或组织在业务模式上区别很大,产学对接的人才培养要求校企根据农村金融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合理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立人才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实训体系、考核方式等。二是校企合作共同开发实习实训资源。以教材为例,农村合作金融专业为新设专业,相关的涉及农村金融业务的教材稀少,质量不高,应用性不强,因此校企合作应着重开发小额贷款、互联网金融及担保、典当等具有农村金融特色的校本教材,满足教学需求。三是校企合作共同建设校外实训基地。农村合作金融专业已有的实训基地一般是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等,在与供销合作社服务农村金融市场实践的产学对接中则需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开发以小微金融业务为主的新的校外实训基地,提升专业与产业对接的契合度。

3结语

农村合作金融专业人才培养与供销合作社服务农村金融市场对接是拓展专业发展空间,实现专业服务产业、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产学对接的关键或基础在于校企合作的有效开展程度,只有通过校企合作,农村合作金融专业的人才培养才能融入到产业中,并从产业发展中获益。因此,在产学对接中,农村合作金融专业除了要实现专业课程与小额信贷、合作社互助融资等理论和实践课程对接、实现专业实训与供销合作社开展的金融业务对接、实现专业教师知识和技能与产学融合要求的对接,实现专业与供销合作社参与的金融企业相互合作的对接,还要着重探索对接的机制,找到校企双方利益的契合点[5],实现校企双方共赢,才能推动产学对接不断深入开展。就学校来说,其最大的优势在于以学生为主体的人才资源,而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也在于能获得合格的符合企业需求的人才。因此,产学对接的人才培养模式是校企双方的利益汇合点,从这一点来说,高校农村合作金融专业实施的产学对接人才培养模式既能推动专业发展、又能满足企业和产业人才需求,从而形成良性互动。

作者:刘岚 单位:安徽财贸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中华合作时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空间巨大[EB/OL][2014-02-20]..

[2]于敬.我国各地区农村金融市场现状与问题[J].对外经贸,2013(3):106-108.

[3]黄艾,祝志勇.构建产业学院提升高职人才培养质量的专业建设机制研究与实践[J].职教论坛,2013(18):65-68.

农村合作社法规范文第5篇

关键词:合作金融;农村信用合作社;经济发展;路径

前,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主要由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和民间合作金融组织构成。农信社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的主体,在发展过程中与政府联系密切,随着国家经济、政治的变化发生着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并在这种变迁中发生改变。

一、建国后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实践特征

从1980年至2006年底,农信社改革尽管取得一定成效,仍然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有待突破。

(一)农信社制度变迁与农村经济制度变迁的路径相悖。农信社每次制度变迁均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而农村经济的制度变迁是自下而上、中央总结各地经验模式,纳入试点范围,监管其效果,再制定政策实施的诱发性政府行为,是农村经济主体的自主。这两种度变革路径的相悖,造成了不同的变革结果。

(二)先天不足、依赖性强。农信社、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历程表明其产权结构存在着先天不足,表现在明晰的个人产权还没有形成。

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需要发展合作金融。按照政府设计,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为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互为补充的完整体系,这三类金融机构存在着服务的差异性、异质性和互补性。农村合作金融与当前农村经济组织相匹配。合作金融通过互助互利、灵活多样的资金融通形式,实现对社会货币资金的再分配,改变货币资金在货币与资本之间的分布结构,促进资本的形成和消费的增加,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小规模农户生产经营存在的外部经济。从资金渠道看,农村对合作金融有广阔的需求市场。资金运行是农村经济运行的传送带,通过向农村经济体主体提供货币作为交换媒介,使农村经济主体能以更低的成本和更高的效率获得取所需的商品和劳务,促进农村经济货币化进程。

二、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国际经验

1862年雷发巽(Friedrch Raiffeisen)在普鲁士创立了世界上第一家农民信用合作社,标志着农村合作金融运动正式开始。经过近一个半世纪的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已遍及全世界。

(一)合作金融中的农民问题。在成长发展阶段,发达国家尽管对合作社运动的理解大不相同,但农业合作社的共同特性是农民性质。欧洲国家从农民的利益出发,重视发展农民在金融领域的合作,强调资本报酬有限、一人一票、成员资格开放、盈余按交易额返还、进行合作教育等。北美通过农业合作社金融,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加强价格谈判地位,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政府在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中的作用。国外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发展完善得益于政府的大力支持,但从政府职能和行为上却表现出较大的差异。发达国家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公共服务,目的在于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因此,政府不直接行政干预微观经济发展进程,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以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准绳,旨在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从宏观上协调社会与经济的发展。

三、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演化路径

由于在理论上对合作金融问题缺乏完整的研究,指导思想上出现偏差,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制度选择限制了合作原则的实现,限制了农村合作金融支持农民、农村、农业发展的功能,致使建国后农村合作金融虽经历了近60年的发展,但在大多数时间里,因脱离其本来属性,未能完成其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农信社全部门业绩未见好转。自2003年起的新一轮农信社改革,尽管取得很大成效,但仍然是按照国家所规定的文件全国统一推行,自上而下的改革模式设计,在这种统一模式下,一旦出现试点的错误,就是系统性风险。我国30年经济改革的一般经验是增量改革与局部创新。

金融业属于服务性产业,它的生命力体现在能否提供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以农村金融市场中自发生成,由农户和农村企业主组成的信用合作金融,奉行“根在农村、本在金融、质在合作”,已成为并将成为我国农村领域中规模最大、覆盖面最广的金融组织。农村合作金融今后的演化路径,既要以合作理论为指导、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又要立足本国实际。按照自下而上――总结经验――试点推广――理论指导――政策实施的改革步骤,进行突出农村经济主体自主性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使之发展更有可持续性。

四、结语

中国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改革不可避免地要给合法追逐个人利益应有的地位。以农村金融市场中自发生成,适应农业家庭经营方式的放贷个体发展而成的,由农户和农村企业主组成的信用合作金融,为了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需要,从纯粹的内部成员合作的合作组织,转向具有(非赢利)公共性和(赢利)市场性相结合的经济合作组织。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应该根据内生于我国农村现有的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互动关系所反映出来的相互抑制、相互促进的效果,据此设计、修正今后的金融改革方案,其中,政府不应将合作金融组织纳入自己的行政体系之内。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