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退休制度改革方案

退休制度改革方案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退休制度改革方案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退休制度改革方案

退休制度改革方案范文第1篇

延迟退休怎么“延”,从哪个群体入手开始……也许跟每个人都密切相关,延迟退休的话题最近几个月屡屡被舆论高度关注,热度不减。诸多疑问,都没有标准答案。

其实,人口老龄化、养老金入不敷出的压力,并非中国独有,很多国家迫于形式,已经以各种方式推出并实施“延迟退休”方案。

法国:照顾艰苦职业和女性

最近两年,延迟退休问题在法国屡屡引发争议。

法国高福利社会保障体系经过战后60多年的反复修改而建立。其中,退休金制度基本保证大部分法国公民均可在退休后领取退休金,金额相当于其退休前工资的80%。

在1983年法国社会党执政时期,由于经济和就业情况都比较好,加之执政者认为提前退休年龄可将就业岗位让给更多的年轻人,因此将法定退休年龄从原来的65岁提前到60岁。

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人口老龄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法国社会保障体系开始难以为继。一方面政府要承受退休金支出沉重的负担,另一方面,高福利、高税收、工作时间短、休假时间长使法国经济在全球失去竞争力。较高的出生率和人均寿命不断延长,使法国退休金支出愈加入不敷出。

2008年开始的经济危机和随后的债务危机逼迫法国退休制度非改不可。据统计,2009年法国退休人员约占全国人口的近1/4,如果不进行改革,退休金制度恐将不堪重负而瓦解。2010年,内阁通过法律草案将法定退休年龄每年延长4个月,从目前的60岁到2018年延长至62岁;将缴纳退休金的年限,到2013年提高到41年。此外,公共部门退休金缴纳比例将在10年内从7.85%提高至10.55%,向私营部门看齐。

法国法律草案要经过议会通过才能变成法律付诸实施。然而,该草案公布后,在法国引起轩然大波,甚至最后出现短暂的社会动荡。反对者认为这样的改革是将公共财政赤字和债务危机转嫁到普通百姓身上,政府应通过对富人征税和打击投机活动弥补财政亏空。

然而,民众的激烈抗争并没有改变最后退休制度改革法案通过的结果。2012年选举中,奥朗德提出将退休年龄部分回归到60岁的竞选承诺,得到强烈反对退休制度改革人士的欢迎。极具戏剧化的一幕是,奥朗德上台后面对政府财政困境和难以为继的退休金制度,不得不继续改革退休制度,法定退休年龄仍然维持2010年的改革方案

2013年,法国公布新的退休改革草案。这一改革草案在保留62岁法定退休年龄不变的基础上,对退休制度进行微调:从2014年起提高在职人员和雇主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2014年增加0.15%,2015~2017年,每年增加0.05%,4年共提高0.3个百分点,到2020年前不延长养老金缴费年限,2020年开始养老金缴费年限从41.5年延长到2035年的43年;为体现公正原则,改革将考虑工作条件艰苦人员和女性特殊情况等,将设立艰苦职业的“工时账户”,使艰苦岗位从业者能够提早退休,或接受培训或换岗。女性产假将计入养老保险金的缴费年限等。

这一改革方案也受到多方面批评,工薪阶层认为这种改革是增加税收和提高缴纳金,利益仍受损害;而反对党认为这一改革方案根本无法解决退休金不足的亏空,资金缺口仍然巨大。

日本:为应对老龄化修改法律,但或许会影响青年就业

经过了7年的过渡期,2013年开始,日本人的退休年龄延长到了65岁。

2004年12月,日本修改《老年人雇用稳定法》,要求企业从2006年4月1日开始,选择采取“提高退休年龄”“建立继续雇用制度”(不退休继续工作或退休后重新工作)或“废除退休制”等三项措施中的一项。也就是说,在2013年前,阶段性延长雇用年龄。2006年4月1日~2007年3月31日延长到62岁,2007年4月1日~2010年3月31日延长到63岁,2010年4月1日~2013年3月31日延长到64岁,从2013年4月1日开始延长到65岁。

基本上,很多企业都通过建立继续工作制度来应对,而将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或自身废除退休制度的企业很少(除部分中小企业和零星企业)。

2012年8月29日,《老年人雇用稳定法》再次修改,规定在迎来退休的60岁的员工中,企业必须继续雇用所有希望继续工作的员工一直到65岁,这一决定从2013年4月实施。

根据《日本经济新闻》2012年12月的报道,经济界对该修正案强烈反对,“很可能被迫减少其他员工工资或减少录用年轻人”。随着扩大雇佣退休人员,30%的企业开始研究削减非正式员工。

虽然延迟退休受到部分老年人欢迎,但也带来诸多问题。由华侨创办的中国通讯社营业部部长姜德春指出,这个法律实质是推迟退休年龄,这将引发不少问题。首先会增加企业负担,其次会影响年轻人就业,因此企业不能及时补充新生力量,企业创新能力受影响。“解决高龄社会的养老金问题,决不能仅靠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应对,必须从社会福利全局和国民所得再分配等方面统筹考虑。”

日中创职协会久永事务所代表泽田笃志指出,继续雇用也有成功一面,首先是可以减少支付老年人的养老金,还可以促进老年人的身体健康。此外,雇佣熟练劳动人员,还可以对新手进行教育,利于补充因为生育率降低而减少的劳动力。

泽田笃志指出,虽然各方面意见都存在,但很多日本人希望能一直工作,所以这个制度是被接受的。“日本社会肯定是‘少子高龄化’,为遏制老年人养老金和遏制医疗费用,延迟退休很有必要。”

姜德春介绍,延迟退休适用于除公务员外的所有职工,且不分男女、工种。日本实施《男女平等雇佣法》之前,女性比男性早5年退休,实施后,该规定被取消。

值得关注的是,日本的延迟退休制度是与延迟领取年金制度相配套的。“年金”即养老金,是日本国内所有居民都可参加的保险。由于日本生育率日益降低,老年人占比不断增加,养老金压力日益增加,因此推出延迟退休制度。

而按照目前的法案,领取年金的年龄每3年提高一岁,到2025年时,满65岁才能够领取年金。但如果还是60岁退休,很多人将在这5年中处于无收入状态。为此,日本政府制定延迟退休的法案,实际是把包袱甩给企业。

美国:为获更高退休金主动延迟

美国没有硬性规定的退休年龄,联邦法律规定,雇主不允许歧视年长员工,强迫他们退休。美国退休年龄和工种无关,更不分男女(如果区分性别,则涉及性别歧视,联邦法律也明文禁止)。但美国人大多选择在62~70岁退休,因为政府和企业用市场经济的杠杆,让人们做出最利于自己的选择,也使得社会的工作岗位得到合理的新老交替。

这一杠杆就是联邦政府统一管理的公共养老金计划。除所得税,美国人领的工资还要扣除社会福利金,只要缴足十年,就自动加入公共养老金计划,税率目前是雇主与雇员各付工资的6.2%。公共养老金规定,1938年出生的人,正式能领全额养老金的年龄是65岁。直到1943年,每迟一年出生,退休年龄就增加两个月,正式退休年龄逐渐增加至66岁。

然后便是平台期,从1943~1955年出生的人都可以在66岁正式退休,之后又是每过一年,退休年龄增加两个月,直到1960年,其后所有人正式退休年龄都是67岁。可见,美国的退休年龄很复杂,不是一刀切,而是采取渐进式。

公共养老金最早可以从62岁开始领取,越早领取,数额越少,在62岁退休只能领到应得退休金的70%~75%。还不如等到正式的退休年龄的65~67岁再开始领。养老金和退休前35年的平均工资额有关,比如平均月收入为5000美元(1美元约合6.11元人民币),退休金为2000~3000美元(结婚夫妇能领更多),如果收入达到1万美元,则能领到2800~4200美元。

由于养老金和工资的比例是负相关,相当于变相劫富济贫,促使许多高收入人士大量避税。比如,把钱放到免税私人退休账户里,或捐款,或投资。而且,也不是延迟退休越久越好,因为超过70岁,养老金就不会再随年龄递增,而且如果此时收入太高,养老金甚至会递减。

目前,由于经济形势不好,为了获得更高的退休金满足生活需要,美国人有推迟退休年龄的趋势。

历史上,联邦退休制度规定65岁退休便能领取全额养老金,但现在这一年龄已经推迟。根据美国盖洛普最新调查提供的数据,在过去15年时间里,美国人预计自己退休的年龄已经渐渐从60岁提高到了67岁。

有人按照原来规定的65岁退休年龄进行过计算:按照规定,雇员最多可以提前到62岁退休,但每提前一个月退休,养老金减发0.56%;如一个人在62岁退休,只能拿到相当65岁正常退休人员退休金的80%;63岁退休能拿到86%;64岁退休只能拿到93%。年满65岁后最多可再推迟5年退休,养老金增发0.25%。如66岁退休,可拿到相当65岁正常退休人员退休金的103%;67岁退休可拿到106%……70岁退休可拿到130%,年满70岁以后退休者,养老金不再增加。

退休制度改革方案范文第2篇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双轨制”的养老保险制度,超过4000万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由财政负担,而广大的城镇职工则需要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而且在退休后,城镇职工领取的养老金仅占退休前工资的60%,机关事业单位则可以领到退休前工资90%比例的养老金,制度的不公平引起社会的强烈不满,养老保险改革的呼声愈发强烈。另外,随着中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退休职工数量不断增多、寿命不断增长,国家财政压力与日俱增。近年来,中央政府一直致力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先后在陕西、重庆、上海、浙江、广东等省进行了养老保险改革的试点。然而由于改革势必涉及相关群体的自身利益,改革的过程中充满了博弈,改革试点六年之久,一直没有在全国顺利开展。直到2015年,中央政府终于正式推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同步进行改革,并且不再试点,在全国同步进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政策

(一)严格界定基本养老金享受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人事退休制度息息相关。随着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的提高,我国居民人均寿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身体素质也得到很大的改善,因此延迟退休年龄成为人事退休制度改革的趋势。延迟退休不仅可以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化利用,又可以延迟退休金的发放年龄,缓解财政负担。为了减少延迟退休政策推行的阻力,不对当期的就业状况造成太大影响,我国应该实行弹性的退休政策。另外,为了杜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早退的问题,应该加强管理,健全约束机制,从严审批。

(二)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职工实行养老保险并轨,为人员的自由流动提供了便利条件,为了更好的衔接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的养老保险制度,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良好的转移接续机制,原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调入企业工作后,企业要帮助其建立新的个人社会保险账户,将原来的职业年金等并入企业年金,不能因为工作单位的变动,导致职业年金无法接续,保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岗位流动后的养老待遇。同时,要保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原来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同样,如果企业人员进入机关单位之后,其原来的个人账户余额要并入到职业年金中,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的有效转移。

(三)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管理

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是提高退休人员的服务质量、创新养老服务模式的重要措施。西方社会退休人员的养老服务主要是第三方机构来负责,企业只承担缴费的义务和责任,这也是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发展趋势。目前,关于养老金的社会化管理与发放已经存在技术问题,社会保险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养老金,每月将养老金打入退休人员的账户,今后应该将注意力放在如何提高社会化管理的效率上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全国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这就对社区养老服务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档案资料及时转入所在的社区,掌握每一位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退休服务质量。

(四)重点处理好“中人”的待遇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为了照顾到不同群体的切身利益,改革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为“新人”、“中人”和“老人”三个群体。“老人”基本维持原来的退休养老管理政策,由财政负担养老金。“新人”刚参加工作,直接按照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中人”的问题较为麻烦,处理不当不但会导致改革遇到很大的阻力,也会打击很大一部分群体的工作积极性。为了减轻制度并轨的阻力,可以实行两种方案:仍用旧制度或者像企业养老保险改革一样设立过渡性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可以略高于企业,以此实行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衔接。而选择旧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其养老金待遇由国家财政负担,对于这部分人也不需要另建立职业年金。无论采取何种弥补方案,两种制度的并轨都会产生巨大的转制成本。

二、结语

总之,养老保险是我国近年来社会改革的热点话题,也是各种改革推进的基础。目前,中央政府推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属于原则性的文件,具体执行方案仍在完善和探讨中。但改革一定会触动一部分人利益,势必遇到各种阻碍,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认真调研、慎重对待,建立公平、公正的统一社会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1]王延中,龙玉其.国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分析与改革借鉴[J].国外社会科学,2009(3)

[2]赵红利,王裕明,王金涛.国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研究[J].劳动保障世界,2010(6)

退休制度改革方案范文第3篇

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主要包括退休条件、退休待遇、退休安置、管理及发挥作用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退休条件

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条件分为年龄条件、工具条件和身体条件三方面。退休年龄条件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人口状况,平均寿命,以及生产力供求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国家公务员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国家就支付退休金。工具条件是由国家公务员的养老保障必须贯彻权利与义务结合的原则决定的,国家公务员只有为国家提供一定的服务年限才能享受退休待遇。身体条件,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公(工)或因病致残,确实丧失了工作能力,也可享受法定的退休待遇。

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法定退休,即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由任免机关命令其退休;一种是自愿退休,即具备了法定的最低退休条件之后,可自愿申请退休。

《国家公务员暂行例》规定的退休条件为: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丧失工作能力的。

这些基本沿用了过去干部退休的条件,所不同的是取消了工作年限的限制。

国家公务员自愿退休的条件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确立自愿退休的方式,这在我国还是第一次,也是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的一个新的特点。这样可以使部分服务年限较长、而又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公务员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前退休。

国家公务员管理部门要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为符合退休条件的国家公务员办理退休手续,一般应在国家公务员具备了退休条件的当月通知本人,办完手续。对自愿退休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再办理退休手续。

关于退职问题。建国以后,我国一直实行干部退职制度。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将实行养老保险金制度,按照国家公务员的工作年限等情况确定不同的养老保险金,因此不需要再分为退休、退职两种制度;再者,从现在的实际情况看,一般也不会出现参加工作几年就到了退休年龄的情况,突然丧失工作能力的现象也只是极少数。因此,退职作为单独制度存在已失去了其实际意义。为统一政策,规范制度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取消了"退职"形式,统称为退休。

(二)退休待遇

退休待遇是国家公务中退休制度的核心内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退休》一章中规定:"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福利等遇".合理确定国家公务员的退休待遇,关系到能否保证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关系到整个公务员队伍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因此,确定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的待遇,就遵循三个基本原则:一是确定科学的退休金计发标准和办法;二是体现功绩原则,鼓励敬业精神;三是建立正常的调节机制。

国家公务员退休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以及住房、医疗等其它福利待遇。

1、政治待遇。

政治待遇是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应享有的政府权利。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基本政治待遇保持不变。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组织退休公务员学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的活动,通报有关情况,使他们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内外大事,勉励他们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发扬光荣传统,永葆革命青春。

2、生活待遇

(1)基本退休金待遇。基本退休金是退休公务员最主要的生活待遇。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公务员实行职务级工资制。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退休金的计发办法是: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工具工资均按原工资的100%计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公务员基本退休金也应适时调整。其调节办法是:在国家统一调整生活必要品价格时,退休公务员可按在职国家公务员并入基础工资的补贴数额增加退休金;在职国家公务员根据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指数调整工资标准时,退休公务员可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度相应提高基本退休金标准。

(2)地区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后,各地将建立新的地区津贴制度。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享受原单位所在地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地区津贴。

(3)物价、生活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这也是国家公务员退休生活待遇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3、医疗和伤残保险待遇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继续享受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保证退休公务员有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对因公(工)致残的退休公务员,除发给基本退休金外,另发给因公伤残保险金。其中对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再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4、住房待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住房标准和办法按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并给予优先照顾。

5、丧葬、抚恤待遇。

退休公务员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与在职国家公务员去世后一样对待。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三)退休安置

退休公务员的安置,包括安置地点的选择,住房和接受单位的落实,退休经费和其它福利待遇的保障等方面。凡退休后在其工作地点是县级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一般可就地安置。退休安置是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的生活,同时对解除在职国家公务员的后顾之忧,安心本职工作,也有一定的意义。

1、安置原则。

第一,坚持以就地安置为主的原则。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对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去向,本着有利于控制大中城市人口增长的精神,作出了一些规定。实践证明,对离退休人员过多地进行异地安置,不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不利于离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特别是随着住房、医疗等制度的改革,异地安置矛盾更加突出,安置费用耗资巨大,往往有许多难以解决的困难。

第二,对少数退休公务员就地安置确有困难的,应体现适当照顾的原则。如对在边远、高原、沙漠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的国家公务员,其退休安置地点,可区别不同情况予以照顾。

2、安置条件。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一般应当就地安置。这是因为,国家公务员的职业相对稳定,在一个地方长期工作,对环境比较适应,也有一定的生活基础就地安置后,方便生活,方便管理。

少数退休公务员,就地安置确有困难,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可异地安置,但要从严掌握。这部分人主要是指只身在一地工作,或夫妇同在一起、但身边无子女照顾的;由内地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身体确实不适应继续在当地生活。到京、津、沪和其他大城市安置的,要从严掌握,分别由国家和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3、安置待遇和手续

退休公务员异地到其它城市安置的,原单位可发给一定数额的安家补助费。到农村安置的,可发给一定数额的建房补助费。

退休公务员异地安置时,本人及随迁家属前往居住点途中所需车船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等,由原单位按差旅费报销。

异地安置的退休公务员的户籍、组织医疗及经费关系等转换手续,应由原工作单位和接受安置地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四)退休公务员的管理

1、退休公务员的管理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公务员退休工作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在党和各级政府的关怀和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并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要进一步加强管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转换管理机制,探索新形势下退休公务员逐步向社会化管理过渡的路子。

退休制度改革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我国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1.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

众所周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与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同步进行的,在经过20多年的发展进程中,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发生变化,其范围逐渐得到扩大,逐渐从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失业保险扩展到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但是从整体角度分析,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在多次调整与改革后仍旧呈现出滞后性,甚至部分地区仍旧采用传统的模式,导致社会保障制度缺乏规范性。这一发展趋势下,则需要积极加强养老宝箱制度改革,为构建统一、稳定的社会保障体系奠定基础与保障。

2.推动我国事业单位的深化发展

事业单位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数量众多,人员队伍庞大,对推动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经过多年发展后,我国事业单位存在缺陷与弊端,需要加以深化处理。另外,因为事业单位的类型不同,所获得经费的渠道不同,所以导致养老保险待遇不同,会导致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相互攀比的现象十分严重。所以积极加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保证养老保险待遇的均衡性,构建切实有效的养老保险制度,为推动事业单位的创新发展奠定理论基础与保障。

二、现阶段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所存在的问题

1.缺乏统一的制度且参保率较低

当前,我国大多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没有得到全面推进,并且没有行政企业养老保险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双向发展,导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存在差距。另外,在诸多地区的事业单位人员全部参保,但是仍旧有部分地区的事业单位参保率较低,主要以政府差额拨款以及自收自支的单位参保,导致参保率过低,这一发展趋势下,则会导致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统一,甚至还导致覆盖面狭窄等现象。

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未有效衔接

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养老制度、公务员退休养老制度,在几十年退休制度的影响下,我国企业与事业单位所给予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可携带性比较差,没有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互衔接,这种情况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甚至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影响与制约。

3.对财政造成压力

从某种角度分析,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问题非常严峻,因给付机制不够合理,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给财政部门造成影响与压力。另外,正如上文所言,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所采取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差异,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费用都是由国家以及单位所负担的,个人不需要再次缴纳费用,具有替代率,但是近几年在人们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基础上,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十分严重,当前事业单位所采取的支付模式会给国家财政部门造成压力。

三、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策略

1.严格按照公平正义优先的基本原则

从宏观角度分析,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关系到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从微观角度分析,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关系到千万人的生活,所以在改革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公平正义优先的基本原则。其中所谓的公平正义主要是指要设定一个目标,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需要对每一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平对待,不能出现差别与歧视,并且要依据这一基本原则,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让每一位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可以在退休之后享受养老金保障。除此之外,在新形势下,还需要根据实际的发展情况制定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真正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

2.制定养老保险费用的统筹模式以及层次

当前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费用主要是由国家所承担的,并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这种情况不符合社会保障中最基本的权益义务原则。在新时期,为从根本上推动我国事业单位的发展,其养老保险改革需要将这一局面进行改善,为缓解财务部门的压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可以让社会、个人进行承担,并且还需要制定完善的统账结合的制度,制定完善的统筹层次。当然,我国事业单位养老金的统筹层次主要是在大数法则下筹集社会保险基金,从而进一步提高风险的能力,实现对养老保险的保护。与此同时,因为当前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不够深入,所以需要实现事业单位与企业的相互整合,实现全面的统筹,如此一来才能真正提高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序发展。

3.实现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毫无疑问,我国事业单位改革是一项比较复杂的改革,其内容涉及广泛,包括工资收入分配、人事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等,所以笔者认为事业单位需要实施分类改革,根据性质与属性的不同进行分类,只有真正做到这一点,才能对事业单位的划分依据以及标准更加明确,才能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理论保障。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苏明,杨良初,张晓云,王立刚,程瑜.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2,52:3-25.

[2]田园,谭春萍,方玉姣.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现状及对策研究[J].特区经济,2014,02:34-36.

[3]张祖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影响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04:73-78.

退休制度改革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计发方式

中图分类号:F842.6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0-0080-02

目前,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过数十年的探索和实践,已经建立了统一的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却相对滞后,全国至今还没有制定统一的政策、法规;各地的运行机制和执行情况也不一致,有的省份已经启动,有的省份做法依旧。已经启动并运行的省份,省内各地市、县的具体政策也不相同,导致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出现所谓的“百花齐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同步以及内部政策的不统一,不仅制约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引发一些潜在的社会问题,造成不可小视的负面影响。

一、现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现状与存在问题

(一)统筹的范围不合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于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法规,各地政策不一,统筹范围和统筹对象不尽一致。有的将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都纳入保险,有的将所有事业单位纳入保险,有的只是将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者仅仅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纳入保险。而且已纳入的地区中也有出现随意停保、退保的现象,这势必影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改革和发展。

(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混乱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金实行的是属地所有、属地负责的原则,即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受管理体制、管理经验、专业人才缺乏等因素的影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分散,效率低下,养老保险的收益率很低甚至为负值,而且养老保险金挤占挪用现象比较普遍。对我国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三)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合理

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大多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许多地市的社保经办机构没有建立起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也没有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执行的仍是退休制度,即按其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养老金,与其在职时实际缴费多少、时间长短不挂钩,缴费与待遇出现脱节。而在其他一些地方,在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前,退休人员根据级别、职务等结合工龄计算退休费。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但计算办法并未改变。另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与企业养老保险衔接上问题比较严重。缴费比例和个人账户的不统一,造成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人员在流动过程中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衔接,影响了人才正常流动。由于养老金支付发生困难,个人账户基金用于支付当期退休人员养老金,从而形成个人账户的空账。“空账运行”使“统账结合”模式倒退回“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不仅没有发挥积累基金的作用,而且比现收现付制的风险还要大。

(四)统筹覆盖面偏小,参保机制不合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受到的限制很多,如机构编制问题、行政事业单位的改革问题。受这些因素的限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能像企业养老保险那样可以扩大统筹范围,但退休人员却在不断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能体现出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基金不可能形成良性运营。另外,由于过去对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进行严格控制等客观原因,部分事业单位中长期存在“临时工”现象,这部分人在单位和其他职工一样工作,但却不能像其他职工一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同时,也因事业单位的性质不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目前,城镇居民都可以参加养老保险,事业单位中的一些工作人员却被拒之门外,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更是一种不合理现象。同时,这也可能为社会安定带来一定风险。

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紧迫性

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过数十年的探索和实践,已经建立了统一的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却相对滞后,全国至今还没有制订统一的政策、法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同步以及内部政策的不统一,制约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可能引发一些潜在的社会问题。因此,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迫切要求加快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已初步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日趋完善,与滞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发生冲突,影响社会稳定。

(二)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迫切要求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随着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入,职称评聘制度的分开,职工长期引以为豪的“铁工资”――档案工资将风光不再,取而代之的将是按岗定酬的浮动工资。届时,现行的以退休人员在职时最后一个月“档案工资”为标准计发退休费的办法,就不能客观地、公平地反映出职工退休后应享受的退休费。

而随着人事制度进一步的深化改革,各项新的人事制度诸如全员聘任用制度、辞职辞退制度等已逐步建立并实施,为了保证这些制度的实施,必须要有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作保障。如果不建立相应配套的保险制度,就会影响人才的正常流动。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迫切要求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市场经济的建立,使得人们愈来愈具有较强的经济意识,但现行的事业单位拨款,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全额或差额拨款,经费不足已是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面对的一个事实,因而在人才的需求上就限制了那些年龄偏大、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动。另外,据有关部门预测,到2030年,我国退休人员人数相当于在职职工的40%,按旧体制的退休办法,退休金相当于工资总额的近50%。为了逐步减轻财政负担和单位的财政压力,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

三、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以上提到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些问题是制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主要因素。结合国外可借鉴的一些经验,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解决这些问题。

(一)国家出台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规范

在国家政策的框架内各地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及配套规章。在此基础上,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和对象,将行政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全部纳入,实行全员统筹。从国际上来看,取得成功经验的欧美国家都是先在国家层面制定方案和立法,再推动法律在各地区的实施,这种办法更适合机关事业单位。应该使职工退休金的多少与个人缴费年限、缴费金额紧密挂钩,多缴多领,少缴少领。这样有利于调动职工参保的积极性,能够充分体现权与义务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也有利于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的衔接,缩小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在养老待遇方面的差距,促进人才流通,维持社会安定。

(二)提高统筹层次,实行自上而下的统筹机制

国家应设立专门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机构,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提高统筹层次:一是增强互济功能。养老保险制度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只有实现较大范围的统筹,才能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养老金发放。二是便于人员流动。提高统筹层次,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各地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享受待遇标准的统一,消除参保职工跨地区流动的障碍。三是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通过减少管理环节和管理层次,可以实现集中管理,降低基金分散管理的风险。

(三)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进程,建立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这种制度既要适合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又要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统一的制度要覆盖所有人群。目前,从我国基本养老制度的任务来说,它应覆盖的目标人群主要有四个:城镇居民、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农民工、农民。在国际上,如美国就实行了全民大统一的社保制度,尽管美国各个州的立法制度不尽相同,但却实行了高度统一覆盖面很全的社保制度,所以美国国内没有因社保待遇而产生动荡。这是美国的又一个经验,我们可以借鉴。我们应尽快以国家立法的办法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变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内参保不全、参保不一,制度随意定等混乱局面。

(四)完善待遇计发办法,建立缴费和待遇完全挂钩的激励机制

把每一位职工的缴费年限、缴费多少等因素转换为一定的参数,反映到基本养老金的计算上,改变以往只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做法,结合本人的工作经历等相关因素,更真实地反映其缴费水平。以往只主观的强调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积极性,但结果令人失望。现在把工作人员的缴费贡献和他的退休待遇结合起来,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立,真正体现多缴多得,少缴少得,这样,每一位工作人员自己就能算这一笔账,任何投机取巧或违法违规的行为都将直接影响到自己的退休待遇,其缴费积极性自然就高了。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各项新的人事制度诸如聘(任)用制度,辞职辞退制度等的实施,实行养老金制度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要改变机关事业单位长期以来形成的养老观念,增强自我养老的意识,从而使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在国家和个人的共同参与下,变得更加美好。

参考文献:

[1] 赵欣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理论新探,2008,(12).

[2] 严永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探索[J].西安社会科学,2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