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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搞好本镇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管理原则
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实行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
在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管理服务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
1、建立由镇党委书记为组长,镇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计生、综合、派出所等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领导小组。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由村居主要领导负总责,并
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三、组织网络
1、建立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队,并设立管理服务窗口,由派出所、计生合署办公。
2、各村(居)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小组(名单见附件)。
3、外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确立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管理档案,用工量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应建立本企业计划生育办公室,实行外来人口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四、队伍建设
1、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队由7—9人组成,人员从有关部门中调配解决。
2、村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小组由驻村干部、
村书记、村长、联防队长、会计、计生宣传员、妇女主任、老协代表组成。
五、职责分工
(一)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队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2、开展定期不定期清查,进一步督促外出流动人员及
时办理婚育证明,外来流动人员及时交验婚育证明;
3、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服务,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孕、环情检查,并出具浙江省统一印制格式的流动人口孕、环情检查报告单;
4、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经常联系,定期通报有关人员的避孕、节育及生育情况。
5、对各管理服务站和村居、企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和职责履行情况经常性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并按月将各管理服务站上报的报表经汇总后,上报市计生委;
6、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育龄流动人口依法予以处理;
7、对外来育龄人员隐瞒不报的房屋出租户和辖区企业,经查发现,予以警告,并按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处以相应罚款;
8、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它职责。
(二)村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小组和企业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助镇政府对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开展孕环检、提供避孕节育药具等技术服务工作;
2、建立流动人口档案,按月向工作组流动人口计生管
理服务站上报报表;
3、定期组织清查,督促流动人口到所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办理或交验婚育证明;
4、做好外出户籍人口的婚、孕、育情况的调查工作,及时掌握各种信息和动态;
5、上级规定的其它职责。
村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小组计生报表档案由计生宣传员具体负责,流动人口清查工作由村居联防队为主组织开展。
六、经费管理
1、各村(居)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窗口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同时,按照国家、省规定,征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收费标准如下:男性、未婚女性每人每月1元;已婚育龄妇女每人每月2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每半年征收一次,不足半年的按半年征收,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征收,并以此类推。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门储
存,专款专用。
3、各村(居)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窗口征收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按季全部上交镇财政,镇财政按70%返回给村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小组,用于正常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经费和劳务补贴。
七、考核奖罚
1、镇政府对村居委员会,辖区用工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根据上级计划生育部门要求结合本镇实际,由镇政府另行制定。
2、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由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现居住地工作片落实属温州市其它县(市、区)户籍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补救措施或两女户绝育措施的,按每例300元给予奖励。对现居住地工作片落实市其它乡(镇)户籍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补救措施和两女户绝育措施的,按每例700元给予奖励。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负有管理责任的各村(居)、企业经考核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要求的,由镇政府按照责任书要求予以处理。
5、镇人民政府受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有下列情况的实施行政处罚。
6、伪造、转借、出卖或骗取婚育证明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计生管理部门通知后,仍逾期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8、与外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和雇主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9、用工单位和雇主招用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外来育龄流动人口,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0、出租、出借房屋的房主和单位拒不配合做好外来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对策
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快速掘进和城镇化的不断发展,流动人口越来越多,虽然其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然现象,对城市建设和繁荣创造了巨大贡献,但其数量的与日俱增,流动的日益频繁,无疑加大了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难度,不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已然成为当下的重点和难点。因此新时期下,我们必须认清形势,明确实际管理中的不足,以此制定有力措施,提高管理水平。
1资料和方法
1.1一般资料分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现状,提出了新时期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应对措施。
1.2方法
1.2.1现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流动人口已由200万人增长至1.5亿多,规模如此庞大且流动性大的人口,自然成为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管理对象,但当下的管理水平实在不容乐观。
一是因现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存在缺陷,致使责任划分不明,职能部门难以协作配合,导致管理存在漏洞和盲区,政策无法真正落实,推卸责任事件时常发生;二是尚未建立完善的信息采集制度和信息系统,致使信息沟通不畅、更新不及时、了解不全面,统计不精确;三是重管理轻服务现象严重,如态度拖拖拉拉,甚至为招商引资放松管理,致使外来流动人口难以对本地产生认同感;再如因工作宣传和经费保障不到位,致使多数流动人口既不知晓婚育、生殖系统和性传播疾病预防、保健指导等知识,也很难享受免费的避孕药具以及结扎、引产等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此外执法力度不够也较为突出,而这些均不利于我国尽快解决人口问题[1]。
1.2.2对策
1.2.2.1长效的协作机制可以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缺陷是制约该项工作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深层原因,故应着力构建合理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格局,这就要求政府将其纳入发挥引领和指导作用,联合综治委、计生、民政、公安、工商、劳动等相关部门,针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并以实际问题为依据,明确划分各职能部门和成员的职责权限,结合改进后的督察督办、信息通报等制度,及时解决当下的重大问题;同时在协作机制的构建和完善过程中,应立足流动人口现状,与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并签订协作意向书或开展联席会议,以期进一步明晰责任,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时间和空间的全方位无缝管理[2]。但前提应就具体的管理和服务内容加以深化、细化,以此为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重要保障。
1.2.2.2一站式管理服务这里提及的一站式管理是指有关部门对所辖范围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全面管理,便于政策宣传、服务工作以及统筹管理的落实。
一站式管理模式具体包括服务、保障、工作等机制的一站式,如统一进行信息采集、组织管理、提供服务、监督检查;工作队伍的一站式,如统一的管理、招聘、培训、考核等;信息平台的一站式,如统一组织宣传法律政策,对流动人口信息进行采集、录入、管理,受理登记暂住信息、为房屋出租进行备案、负责验证计生、日常管理、提供计生服务等[3];对在本地创业、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配以统一的身份识别或社保系统记录也属于一站式管理范畴,如此一来,只需查询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即可了解其避孕、生育、节育等信息;此外化解矛盾、调解纠纷、维护权益等也是其一站式服务内容。
1.2.2.3提高信息化水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在很大程度上与信息获取水平有关,毕竟流动性大是流动人口最根本、最显著的特点,唯有及时掌握其最新信息,方能更好的开展工作。
这就要求计生部门基于一站式信息平台,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着力采集流动人口信息,并加以及时整理和更新,以此完善信息数据库,使信息查询、共享、反馈更为准确、及时,从而规范、便捷管理和服务工作;同时注重结合网上调度、网上通报等制度,加强网络资源的交流和督查,以期实现优势互补,推动流动人口计生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和科学化;此外还应基于三网一库信息系统,切实做到一方采集,多方应用,形成纵向互通、横向相连的共享体系,进而便于核实流动人口信息,为管理绩效的提升奠定坚实基础。
1.2.2.4完善公共服务以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的轻服务现象,不仅无助于顺利开展工作,还易对流动人口的思想行为造成误导,延长解决我国人口问题的时间。故新时期,计生部门和人员应切实贯彻管理新机制,坚持市民化服务的基本原则,加大对人口政策与计生知识的宣传力度,有条件的可以开展知识讲座、教育课堂等,以此引导流动人口知晓基本的计生公共服务,树立少生优生的正确理念,明白计生工作关乎家庭富裕、民族振兴;同时完善经费保障制度,加大资金投入,用于真正落实新婚教育、孕前健康检查、妇科病检查、查孕、查环、药具领取以及“四术”等相关的免费项目,以此确保流动人口在享受优质服务的同时提高思想觉悟,进而遵纪守法,积极配合计生工作[4]。
2讨论
总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作为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构成,事关国计民生,不容忽视,为切实加强管理,稳定低育水平,我们就应基于对当下流动人力计划生育管理现状的分析,发现其缺陷和不足,并予以改进和完善,以此尽快摆脱管理困境,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朱丽云.新时期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现状及对策[J].科技向导,2011,20(15):78-79.
[2]康艳筱.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措施探讨[J].大家健康,2013,20(07):65-66.
由于流出量大,流向地广,无固定的工作,无固定住所,流动人口的底子难以摸清,孕情难以掌握,措施难以落实,处理难以到位,给计划生育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带来了很大困难。具体难点如下。
(一)流出人口办证难。流出人口由于文化偏低,流动无序,加之宣传不到位,不知道出门务工需要办理的相关证件,并且有一部分是为逃避当地计划生育政策,难以正确掌握其流向,加之流入地查证、验证不到位,致使流出人口的办证难、跟踪服务更难。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队伍、经费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致使管理困难。有些地区乡(镇)和社区的流动人口管理人员为兼职干部,精力不够,加之不能保障流动人口免费服务、函查、电话查询等必要的报酬和费用,致使责任不明、服务开展较差,给管理带来困难。
(三)相关部门之间政策法规不配套、不协调,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氛围。部门配合流于形式,基层齐抓共管难以落到实处。
(四)宣传服务难以跟上。如何为流入育妇女尤其是已婚育妇女提供避孕节育检查、妇科病普查、生育保健等服务,成为一个难点问题。主要原因是大多数流入育妇分布散且技术服务人员不足、技术服务水平不高等,这与流入人口逐年增多的发展形势是极其不相适应的。
二、农村流动人口计生的有效管理
针对上述农村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存在的难点,先提出以下建议,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
(一)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网络。要健全各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机构,各村(社区)要确定专职人员,承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乡镇各单位、村、社区必须配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管理人员或信息员,做到对人员流动、生育、节育、接受服务、落实奖优勉补政策等情况信息反馈及时,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到位。
(二)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分类管理。按流动人口性质分三类管理:对已婚育龄妇女重点做好技术服务和生育管理;对未婚育龄妇女重点做好宣传教育、信息跟踪与服务;对男性重点做好政策咨询与信息跟踪。各村(社区)要按流动人口性质分类分别建好三种人群的登记台帐。实行分类建档,有的放矢地服务和管理。按地域性质分两类管理:集乡镇重点抓好流入人口、下岗离岗等人员服务与管理工作,男女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以女方单位管理为主,男女双方一方有工作单位的以有工作单位的一方管理为主,男女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以女方现居住地管理为主,下岗离岗人员未交接前以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管理为主、交接后由接收单位管理;农村重点抓好流出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
(三)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责任。按属地化管理和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服务和管理责任落实到单位、机关、学校、社区、村组和责任人,签定包保责任书,实行包保责任,做到对每个流动人口都有人负责,实现管理和服务全覆盖。县市之间流动的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户籍地协助管理。加强对流出县外人口的跟踪管理,落实相关服务管理措施。外地流入本乡镇的流动人口以所在村(社区)管理为主,按规定落实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并及时向其户籍地通报婚育信息。因婚嫁关系来乡镇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员由所在村(社区)纳入常住人口管理,视为户籍人口提供相应的管理和服务,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落实绝育措施且婚育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已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长期有效。
(四)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生殖健康权、获得奖励优惠权和权益。流动人口育龄女性外出前,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乡镇计生办应采取多种灵活、方便的办法及时为外出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上门办证,或委托村(社区)办理。
(五)落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度。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应在流出人口外出前提供“三查”服务、落实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乡镇计生办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与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相关合同、建立有效的联系方式、掌握准确的避孕节育信息。
(六)建立和落实相关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登记通报制度。公安、工商、卫生、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有关登记和证照时,应当查验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的《生育服务证》,将相关信息登记,并及时通报给计生办,并结合部门职责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单位和个人接纳育龄妇女从业或者出租出借房屋供育龄妇女居住的,应当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的《生育服务证》,并将查验情况及时报告给乡镇计生办。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生育服务证》的,应当告知其补办。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怀孕的,应当协助落实终止妊娠措施。
(七)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问题,依据实际情况,实行“双向检查考核、双向责任追究”。流动人口在本村(社区)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三年以下违法生育的,由流动人口所在村(社区)承担责任;所到之处居住一个月以上的,流入地村(社区)未发现或者未及时落实补救措施,或有意将对象赶走的,该对象所到流入的村(社区)应承担责任。流动人口的出生,由现居住地负责登记上报,乡镇计生办应将流动人口的生育信息反馈给户籍地。
(八)强化流出人口办证工作。一是可采用通过询问家属或亲戚掌握流入地信息,并及时与流出对象取得联系,将流出对象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连同《生殖保健服务证》邮寄回我乡计生办,我们为其办理《婚育证明》后寄回流入地,以提高流出人口的持证率,便于流入地掌握婚育史;二是充分利用流动人口信息平台,掌握其婚育史;三是强化对县内跨乡、进城务工等人员的监管,定期进行跟踪服务;四是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和《流出人口协议》,发放致外出务工人员的一封信,进行严格的合同化管理和服务。
(九)完善奖励制度,落实好村、组计生干部工资报酬的兑现。村、组干部是深入计生的最基层,是流出人口的直接管理者和联系人,发挥其能动性、积极性,建立村、组干部包户联系责任制,负责联系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寄回环孕检报告单和包户宣传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帮助其家庭的生产、生活。对做的好的村、组干部给予适当奖励,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更加安心、爱岗敬业,勇于创新。
(十)做到流出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准确,入户资料齐备。专门安排入户面对面宣传,通过询问家属或亲戚掌握流出地详细信息以及对象电话号码并进行登记,每个重点对象在户里宣传袋发放一张基本信息明白卡,每月乡村社干部打一个电话,落实访视工作任务,掌握外出对象的生育节育情况,了解他们在外务工的生活困难,全面形成了乡村组干部齐抓共管的流动人口新格局,使流动人口管理走上了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加强我村对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推行村民自治、合同管理,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管理、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本村(或居委会)依法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用工单位、出租屋业主以及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实施和严格执行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对婚姻、生育、节育等婚育行为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活动;(二)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宣传活动,向乙方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规定,普及“五期”教育知识,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三)为乙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提供指导,按规定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检查流动(暂住)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四)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生育、节育、避孕方面的咨询服务;(五)免费为乙方的已婚育龄妇女提供查环查孕服务。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一)乙方与流动人员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或劳动合同时,应把计划生育列为合同主要内容之一。流动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要予以辞退、解雇或停止租赁;(二)乙方不得招用、租赁、容留未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或未办理有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员;(三)乙方要主动负责被招用或出租等关系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如实反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积极配合村(居)委做好登记、建立档案,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登记率、持证率和验证率要达100,并接受计划生育部门监督、检查;(四)乙方不得阻挠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或在检查中威胁、殴打工作人员;(五)乙方应按时组织本单位外来已婚育龄妇女(结扎一年以上者除外)到镇计划生育服务所进行查环查孕,保证本单位流动(暂住)已婚育龄妇女的查环查孕率达100。每年查环查孕三次(时间为1月至4月15日前为第一次,5月至8月15日前为第二次,9月至12月15日前为第三次);(六)乙方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有怀孕或当年出生情况(包括在异地出生后在乙方单位居住)的要及时登记报告甲方,并向甲方提供该育龄妇女的有关资料以便甲方管理及提供服务。
第三条:甲方违约责任(一)违反第一条第(一)、(二)、(三)项的,乙方可通过甲方上一级部门,追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也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投诉;(二)违反第一条第(四)、(五)项的,可向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条:乙方违约责任1.违反第二条第(一)、(二)、(三)、(五)、(六)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警告两次(含两次)以上仍拒不履行流动人口管理职责的单位,进行停产、停业整顿;出租屋业主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处以500元以下的违约金(不接受处理的,在村分红款中扣除);2.违反第二条第(四)项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关键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中图分类号】R-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1-8801(2013)11-0572-01
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的不断繁荣,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速度也不断加快,人们开始不断的涌入城市,来寻找可以致富的契机,越来越多的人聚集在城市中,形成了当今社会上被称之为“流动人口”的大军,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流动人口在城市中,为我国的经济繁荣和社会建设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由于流动人口的不断增长,也为城市的社会服务和管理工作增添了不少麻烦和社会问题。在流动人口的社会管理以及公共服务等问题上,国家对相关负责部门提出了具体的新要求,确定了人口计生委的重要工作职能,承担着社会的公共服务工作,其中涉及到计生委如何去加强对于流动人口的服务问题以及计划生育如何管理的问题。
1我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管理模式不科学,管理手段滞后。现执行的《流动人口生育计划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以居民当前所居住地为主要管理地,当前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和居民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理为辅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居民当前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政策与户籍地的计划生育政策常常有矛盾产生,流动人口在由户籍地流出前,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部门管理和服务不能尽职尽责,使得流出人口流出前办证率非常的低。与此同时,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在流动人口的适用上、管理上以及在审批上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指标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这是一个管理缺失,加上计生管理费用的不足,也为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带来了不少的困难。
1.2缺乏完善的综合治理机制。地方的计划生育管理思想不统一,在公共服务上和生育管理上总不能同步,工作信息的交流上更是一盘散沙,这样也导致了服务和管理无法顺畅,为计划生育的后继工作带来了不便,也为流动人口的生育管理带来了困难。同时,对于违反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口在查办的过程中,工作人员没有法律的有力保障,使得措施的执行力度不够。例如,在计划生育部门查处违法怀孕、生育时,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明明在出租屋居住,但是屋主会假说没有这样的人,以此帮助计划外生育、怀孕的违法人员,给计生委的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而对于出租房屋的屋主,没有相关的法律监管,这样,也使得计划生育管理门的执行力度大大削弱。
1.3服务力度仍然有所欠缺。我国计划生育部门针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是以当前居住地为主要管理地,户籍地为辅助管理的双向管理,在管理上同时受到财力和人力的两重约束,同时,不同地区在计划生育上的工作不统一,常常会使得“双管”变成了“双不管”,管理流动人口上形成一个无人管的局面,导致流入的生育人员不能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以及免费的社会服务待遇。在流动人口中,很大一部分是正处于生育年龄的青壮年,他们的生活压力大,缺乏自我保健能力,在生理生殖健康方面常常会比城市常住人口的风险率高出很多,同时,在常见病上、婴儿死亡率上、孕妇死亡率上都比城市常住人口高,这给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带来了很大的威胁。但是,政府在计划生育方面所投入的精力和服务,很少会涉及到外来的流动人口,使得流动人口在生育中无法享受国家法律规定的相关政策和计生服务,同时,流动人口在生殖健康方面的权益也无法得到合理的保障。
2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措施
2.1社区化管理。在国家新的政策的推动下,社区化管理成为一种新的管理体制,它将计划生育工作与社区建设及发展相结合,不再遵从社会成员只从属于一个社会管理组织的体制。社区管理工作中,要有效的利用社区的现有资源,充分调动居委会、街道各部门的积极性,也要使社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积极的参与进来,将这几方面的单位和部门(包括小区物业、外来人员的管理部门、农贸市场相关管理部门等)相结合在一起,共同将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到实处,进而达到社区的资源互利互惠、互相补足、共享利用的目的。
2.2属地化管理。城市社区的管理以“属地管理”为核心,包括计划生育和社区人口的管理。在管理上,要将社区、街道、辖区内的所属单位在责任上做到分工明确、权职清晰,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措施到位,如果做不到这几点,会使得三方在工作中无法正常的沟通,对于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和检查也无法开展,最终导致城市的人口管理工作以及计划生育工作都受到严重的影响,无法完成各项任务,进行也无法落实计划生育的责任目标。如果做到将市辖区单位、街道以及社区的关系理顺好,那么对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就迈出了一大步,对于“属地管理”结构体制的进行也是重要的一部分。如果将中央、省在市级政府的行政部门、所辖单位与居委会、街道的关系理顺,使各部门和单位在工作中互相配合、各自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尽职尽责,对人口管理工作做到“人住何处,何处负责”的程度,最终使计划生育的工作走入制度化、正规化、科学化的管理轨道。
2.3健全综合管理工作机制。在针对流动人口的相关工作中,要严格的遵从市委、市政府的规定,来进行工作上的分工,责任明确,按照多种组织的工作形式将辖区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部门组织起来,明确全市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在市区建设的同时,使人口综合管理得到同步的发展。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市政府各部门包括卫生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工商管理局、国土房管局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督促、检查本部门与市人口计生部门共同抓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