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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末我国高效节水灌溉事业的发展状况
《实施方案》中的高效节水灌溉主要指的是喷灌、微灌、管灌(管道输水灌溉)等灌溉方式。《实施方案》指出,“十二五”期间,我国高效节水灌溉事业呈现出发展社会化、技术集成化、建设规模化、应用大田化、服务专业化等特点。各地各有关部门实施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大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等项目,促进了高效节水灌溉事业的快速发展。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有灌溉面积10.81亿亩,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有2.69亿亩,高效节水灌溉年节水能力约270亿立方米,全国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3。
但是,到“十二五”末,我国高效节水灌溉面积仅约占灌溉面积的25%。受水资源短缺、时空分布不均、农业用水方式粗放等因素制约,我国高效节水灌溉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的潜力还未得到充分发挥,还有较大发展空间。截至2015年年底,北京、河北、新疆、天津、内蒙古等省(区、市)的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占灌溉面积的比重较高,分别为78%、59%、51%、47%、45%;湖南、广东、安徽、江西、、四川等省(区)的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占灌溉面积的比重较低,分别为0.5%、2%、4%、4%、4%、5%。
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
1. 建设目标
《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十三五”期间,全国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亿亩,到2020年,高效节水灌溉面积达到3.69亿亩左右,占全国灌溉面积的比例提高到32%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新增粮食生产能力114亿公斤,新增年节水能力85亿立方米,同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2. 主要任务
《实施方案》提出了工程建设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两项任务。
(1)工程建设任务。“十三五”期间全国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亿亩,其中:管道输水灌溉面积4015万亩,喷灌面积2074万亩,微灌3911万亩。在耕地上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8672万亩,其中大中型灌区新增3200万亩,小型灌区新增1868万亩,纯井灌区新增3604万亩;在非耕地上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328万亩,其中牧区600万亩。
从各省(区)下达的建设任务来看,新疆、河北、内蒙古、山东、河南等五省(区)的任务量较大,分别为1200万亩、1000万亩、1000万亩、950万亩、650万亩,总量达4800万亩,占到“十三五”期间全国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的近一半。
(2)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任务。《实施方案》明确,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农田水利改革的“牛鼻子”,统筹推进各项体制机制改革工作。一是创新建设管理模式。积极探索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建设方式,鼓励和引导农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主体。二是建立健全运行管护机制。明晰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的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制度和经费,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管护机制等。三是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通过分级制定农业水价、探索实行分类水价、逐步推行分档水价,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四是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等。
区域布局和技术模式
我国地域辽阔,南北方自然条件迥异,水资源禀赋千差万别,种植结构繁杂多样。《实施方案》根据东北、西北、华北和南方等四大区域不同气候特点、水资源条件、农业种植结构等因素,确定了“十三五”期间分区发展重点和技术模式。《实施方案》中东北地区指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以及东部;西北地区指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和中西部;华北地区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六省(市);南方地区指长江沿岸及其以南的各省(区、市)。
1. 区域布局
“十三五”期间四大区域的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布局状况如下:
(1)东北地区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840万亩,其中管灌面积260万亩、喷灌面积855万亩、微灌面积725万亩。
(2)西北地区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830万亩,其中管灌面积517万亩、喷灌面积188万亩、微灌面积2125万亩。
(3)华北地区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980万亩,其中管灌面积2074万亩、喷灌面积430万亩、微灌面积476万亩。
(4)南方地区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350万亩,其中管灌面积1164万亩、喷灌面积601万亩、微灌面积585万亩。
2. 技术模式
(1)东北地区在旱作区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合理发展滴灌、喷灌技术,积极采用抗旱坐水种等措施;在有规模化耕作条件的地区集中连片发展大、中型机械化行走式喷灌。
(2)西北地区要优先在内陆河区、传统井灌区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在地表水过度开发或供用水矛盾突出的灌区,在加快骨干输水渠道节水改造的基础上,田间因地制宜地推广滴灌、喷灌、管灌技术;在水资源过度开发区,适度调减灌溉面e,维护生态安全;在草原牧区,根据水资源条件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饲草料地,严格限制生态脆弱地区抽取地下水灌溉人工草场。
(3)华北地区在地下水超采区严禁新增灌溉面积,严禁开采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科学开展地下水源置换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合理利用雨洪资源、微咸水、再生水等;在纯井灌区和井渠结合灌区以管道输水灌溉为重点,结合水肥一体化发展喷灌、微灌,推广用水计量和智能控制技术,实现灌溉用水量与地下水位双控制;在地表水灌区大力推广应用高效、管理便捷的高标准管道输水灌溉,条件成熟的地区,因地制宜开展喷灌和微灌工程建设等。
(4)南方地区在传统地表水灌区,积极发展管道输水灌溉;在丘陵山区兴建的“五小水利”工程中,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提高抗旱减灾能力;在丘陵坡地的果园、茶园、设施农业区等高经济附加值作物区,大力推广喷灌、微灌技术;在糖料蔗种植区大力推广喷灌、微灌技术等。
保障措施和市场投资需求
一、深化改革推进情况
(一)国资国企改革
通过开展国企调研,制定完善国企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改革目标,稳步推进国企改革。目前,己完成了民族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改革,以县国资局代表县政府履行县民族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股东权益,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针对贯彻落实州各专项小组提交的“近期推进”改革事项,涉及国资部门牵头的事项,我局将与州国资委衔接,结合我县国企实际,与相关部门配合及时推进相关改革。对电力体制改革方面,我县己完成了独立供区移交资产相关事项,待省电力公司批复后实施。
针对贯彻落实州各专项小组提交的“深入研究”改革事项,涉及国资部门牵头的事项,我局将与州国资委衔接,结合我县国企实际,与相关部门配合及时开展企业调研,推进各项改革实施。
(二)进一步加快金融改革
按《省金融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金融改革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县金融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进行了信用社“统一法人”产权改革和农行提升业务水平和中间业务能力的改革。
1、农村信用联社“统一法人”产权改革:由县产权改革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进行清产核资、增资扩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制度,增强服务功能、转换经营机制。
2、农业银行提升服务水平和中间业务能力改革:实现“做实存款工作、稳定存款总量、稳中求升”的存款工作目标,拓展中间业务、提升价值创造力,做好信贷市场调研、力求有所作为,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增强服务能力。
(三)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按上级要求,制定《县财政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财政专项资金的范围,明确职责,从账户管理、专项资金核算做了细化规定,并组织对资金专户进行了清理,对不符合规定、没有必要的资金专户进行了撤销、合并。
(四)加大资金整合力度
结合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县涉农资金、存量资清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对使用、管理不规范的进行了规范,并按县委、政府工作需要进行了资金整合。
(五)继续推进增值税改革
按上级要求,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已将交通运输行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电信业纳入增值税改革范围。
二、取得的经验和做法
(一)农村信用联社“统一法人”产权改革基本完成,农村信用社顺利开业,农业银行服务水平和中间业务能力得到大幅提升。
(二)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财政资金专户的清理成效显著,不合规定的、多余的专户全部进行了撤销合并,资金的管理、核算更加规范。
(三)对涉农资金专项整治,摸清了全县涉农资金的使用情况,为制定涉农资金整合办法打好了基础。
(四)增值税改革方面,纳入增值税改革的行业基本实现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平稳过度,实现结构性减税目的,减少流转环节,消除了重复征税现象,降低了企业税务负担。
三、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我县国有企业生产经营不佳,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缺乏,个别企业虽设立董事会制度,但未真正发挥很好作用。大部分企业仅设有经理人员1人,未配备副经理和纪委组长。加之国有企业改革因涉及工作量较大,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内容,正逐步进行改革实施。
(二)信用环境缺失、诚信度差、无法落实有效的抵押担保等原因,制约了信贷业务的开展,降低了金融机构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信用社产权改革因涉及工作量较大、时间紧,造成开业仓促,业务不大,经营不佳,作用发挥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地域、文化、语言等多方面原因,对金融政策、金融知识的宣传不能深入进行,众多金融产品、中间业务推广不理想。
(三)由于乡(镇)村财务人员业务能力欠缺,涉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存在问题较多,资金使用中来源、投向不明确,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四)改革内容众多,资源有限,部分改革事项尚未启动。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按照全州民爆企业重组整合实施方案要求,积极配合州弘合民爆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改制系列工作。
(二)加快制定完善《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改革实施方案》,按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要求,完成县国资公司按功能定位,实施分类管理,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建立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规范董事会建设,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
(三)加大金融改革力度,强化金融监管,深化制度改革,完善金融机构业绩考核、服务水平考核。组织金融机构,结合我县实际和地方特色,加强货币、金融政策和知识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为金融市场的发展打好基础。
(四)按上级要求,跟随全国增值税改革的步伐,继续推进增值税改革,扩大改革覆盖面。
(五)加强与上级联系,逐步推行调整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结构,建立科技研发后补助、贷款贴息等机制的改革,建立科技人员绩效支出。
(六)积极引导发展政府投融资平台,充分利用县国资公司等国有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担保、参股等融资融券业务,破解旅游文化产业、现代农牧业发展的资金瓶颈。
(七)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整合,规范涉农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意见和建议
(一)加大国资国企改革力度,强化国有企业监管,深化三项(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国企考核、业绩考核办法。
(二)严格按照省、州国资国企改革工作会议要求,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不断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我县国有企业持续、稳定、和谐发展,为实现“两个跨越”作出贡献。
(三)对还未推行的改革事项,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抓紧制定改革方案,尽快推行。
第一条为了推进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化进程,扩大融资渠道,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维护投资者、特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是指经行政特别许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下列城市基础设施:(一)供水、供气、供热、排水;(二)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三)收费公路、地铁、城市铁路和其他城市公共交通。
(四)其他城市基础设施。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城市基础设施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三)在一定期限内,将公共服务委托特许经营者提供;(四)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均可依照本办法平等参与竞争,获得本市城市基础设施的特许权。
授予特许权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特许项目),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确定。
具体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城市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六条特许项目确定后,市城市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拟定实施方案,经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财政、价格、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实施方案审查修改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名称;(二)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三)选址和其他规划条件;(四)特许期限;(五)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六)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七)其他政府承诺;(八)保障措施;(九)特许权使用费及其减免;(十)负责实施的单位。
第七条特许经营者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回报:(一)对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收费;(二)享有与城市基础设施相关的其他开发经营权益;(三)享有政府给予的相应补贴;(四)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政府承诺可以涉及与特许项目有关的土地使用、相关基础设施提供、防止不必要的重复性竞争项目建设、必要的补贴,但不承诺商业风险分担、固定投资回报率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取得特许权的,应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特许项目的行业特点确定,对于微利或者享受财政补贴的特许项目,可以减免特许权使用费。
第十条特许项目及其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城市基础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介绍项目的公告。
第十一条特许项目由城市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以下简称实施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实施单位的职责:(一)负责拟订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投标;(二)同中标人谈判并签订特许协议;(三)按照特许协议约定承担协助项目实施的有关工作;(四)监督特许协议实施;(五)接收特许期满移交的城市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者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现有城市基础设施拟采取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特许经营方式运营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特许权,并由城市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协议。
第十三条特许项目的产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依照价格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特许经营者确定后,实施单位应当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协议。特许协议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名称、内容;(二)特许经营方式、期限;(三)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四)投融资期限和方式;(五)收费或者补贴及其调整机制;(六)政府的承诺和保障;(七)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八)特许期内的风险分担;(九)特许期满项目移交的方式、程序;(十)违约责任;(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五条签订特许协议后,特许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实施该特许项目。
第十六条在特许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为实施单位和项目公司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七条特许期限内,项目公司应当按照特许协议的约定不间断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对实施特许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进行维修,保证设施的良好运转。
第十八条特许期限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特许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审计,对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特许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直至依法收回特许权。
第十九条特许期限内,因政策调整严重损害项目公司预期利益的,项目公司可以向城市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补偿申请,城市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公司的补偿申请后6个月内调查核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条特许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一条项目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单位有权终止特许协议:(一)不按照特许协议的约定提供公共产品或者服务,情节严重的;(二)转让特许权的;(三)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四)因项目公司破产等原因导致特许协议不能履行的。
第二十二条特许期限内,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特许权不得收回,实施特许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不得被征用;但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特许权或者征用实施特许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三条特许期限届满,项目公司可以申请延长特许期限。延长特许期限的申请应当在特许期满1年前向城市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城市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延长。
第二十四条特许权被收回的,项目公司应当按照特许协议约定或者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对设施及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对需要补偿的,依据特许协议的约定给予补偿。
一、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总体目标
1、矿山开局明显合理。按照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规划,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重新划分矿区范围,确定开采规模,一个矿区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彻底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从而使全市矿业权设置符合规划要求。
2、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通过整合,矿山生产能力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全市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矿山企业数量比整合前减少20%以上,实现从散、小、弱到合、大、强转变。
3、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矿山固体废弃物得到妥善保存和二次开发,全市资源利用率明显提高,整合区域资源利用率提高10%以上,实现从粗放、高耗、低效到集约、节约、高效转变。
4、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通过整合,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落实,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改善,重特大事故得到遏制,因矿山开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基本消除,矿山安全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下降10%以上。
5、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通过整合,重点矿区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染污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与控制。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范围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范围是:国有重点大矿周边地区;矿业布局不合理、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矿山布点过密、生产规模过小和个体矿山集中区,以及矿区范围平面或立体交叉重叠的地区;矿业秩序较为混乱和因矿权布局不合理而导致安全隐患较多的矿区。
纳入资源开发整合的矿山必须是现有合法矿山,属于国家和省明文规定应限期淘汰和关闭的矿山,不得进行整合,一律依法关闭。关闭矿山的资源,经市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尚有开采价值且符合整合要求的,可以纳入整合范围。
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措施
按照“规模化、集约化、保护资源环境、保障矿山安全”的原则,采取“规模整合、产业整合、矿区整合、矿种整合”四种整合方式,以资源为基础、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因地制*、因势利导,以优并劣,扶优扶强,鼓励优势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多种改组、改造形式,大力推进资源整合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落实责任,对所有纳入资源整合的矿山,由有关证照颁发部门负责,暂时收存其相关证照;由*部门暂停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并监督矿山企业交回剩余民用爆炸物品;由供电部门限制供电。
经整合确定保留或重新确定的法人主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1)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取得对拟设立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
(2)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重新划定矿区范围、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用地的批准。
(3)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
(4)非煤矿山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预评价的备案。
(5)向*部门重新申请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
(6)办理其它相关批准手续。
整合矿山在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
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度安排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坚持先重点、后一般,先易后难,采取突出重点,以点带面,逐步推进,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推进整合,确保取得实效。全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计划用两到三年时间完成。
第一阶段(20*年6月至10月)。全面部署和启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编制市级整合总体方案。根据全市矿业开发实际,确定袁州区新坊高岭土矿区、**县同安瓷石矿区、*县上富瓷石矿区为全市第一批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重点矿区,相关县(区)要在20*年10月底前完成整合工作,为全市全面推开整合工作积累经验。省政府已将*建新煤矿区列为第二批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重点矿区,*市要按省政府的要求逐步推进整合工作。
各县(市、区)除按时完成省、市确定的重点矿区的整合工作外,还应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将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其他矿种和矿区,纳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范围。要统一组织国土资源、煤炭、安监、工商、环保等部门和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并报市整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省、市确定的重点整合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要在20*年7月底前完成,县(市、区)选定的整合实施方案要在20*年11月底前完成编制上报工作。
第二阶段(20*年11月至20*年8月)。总结和推广第一阶段整合工作经验,开展第二批重点矿区以及县(市、区)选定矿区的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整合实施方案,对确定应淘汰、关闭的矿区和资源整合中被整合的矿山实施关闭;整合矿区拟保留或重新确定的法人主体和需实施改扩建的矿山依法办理建设项目核准、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三阶段(20*年9月至20*年12月)。巩固和扩大整合成果,查漏补缺,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整合工作的有关问题,严防“明合暗不合”、整合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市里将组织对县(市、区)整合工作进行验收,并进行全面总结。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地区,暂停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受理和审批。
五、第一阶段整合的矿区
1、袁州区新坊高岭土矿区
矿区原状:袁州区新坊乡、新坊采育林场辖区内原有袁州区高岭土矿,珠山矿业有限公司王仔冲、冷水坑矿,花桥高岭土矿,早占龙高岭土矿,雅山高岭土有限公司雅山、何家坪矿,嘉源发展有限公司高富岭高岭土矿,绍明高岭土矿,太和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小源山高岭土矿,源生非金属粉体材料有限公司,平安矿业有限公司等13个采矿权,占有高岭土矿储量350万吨,13个矿设计年开采规模合计22.7万吨,每个矿平均规模不足2万吨。
整合目标:根据矿体分布情况,整合为4个采矿权,矿山保有储量可增加到400万吨,开采规模提高到40万吨/年,并集中建设3—4条精矿加工生产线,提高矿产品附加值。
责任单位:袁州区政府
承办单位:袁州国土资源分局
督办单位:市环保局
2、**县同安瓷石矿区
矿区原状:**县同安乡瓷石矿区原有**县第一瓷矿党田分矿、社会里分矿、牌楼分矿、同安乡宅里村瓷矿,鹅颈瓷矿1号、2号井,鹅颈瓷矿3号、4号井,鹅颈瓷矿5号井,同安村第一瓷矿、第二瓷矿,党田村第一瓷矿、第二瓷矿、柳树下瓷矿、坪上分矿等13个采矿权,保有可采储量250万吨,13个矿设计生产规模合计5万吨。
整合目标:根据地质构造特点,以断层为矿区自然边界,将13个采矿权整合为**县第一瓷矿、**县同安乡党田瓷矿、**县同安鹅颈瓷矿、**县同安乡同安瓷矿4个采矿权,使可采储量增加到267万吨,开采规模提高到8万吨/年,并集中建设1个精矿加工厂,提高资源开发经济效益。
责任单位:**县政府
承办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督办单位:市*局
3、*县上富大坪瓷石矿区
矿区原状:*县上富大坪瓷石矿区原有*县南方矿业有限公司大坪一矿区、大坪二矿区2个采矿权,占用瓷石资源储量合计50.565万吨,保有可采储量45万吨,开采规模合计1万吨/年。
整合目标:将原有2个采矿权整合为1个采矿权,开采规模提高到2万吨/年。
责任单位:*县政府
承办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督办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4、*建新煤矿区(列入第二批整合矿区)
矿区简况:*矿务局建新煤矿及其周边榨里一号井、榨里二号井、青年小井、盐油煤矿、曲江园岭煤矿、曲江鸿达煤矿和曲江荣事达煤矿等8个采矿权。
整合目标:由*矿务局对榨里一号井、榨里二号井、青年小井进行整合,可增加储量近20万吨,矿区安全条件得到较大改善。由*市人民政府将盐油煤矿、曲江园岭煤矿整合为1个矿井,将曲江鸿达煤矿和曲江荣事达煤矿整合为1个矿井,从而增加单井可采储量,提高矿井生产能力,改善矿山安全条件。
责任单位:*市政府、*矿务局
承办单位:*市煤炭局
协办单位:*市地矿局
督办单位:市安监局
六、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全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供电公司等部门组织开展。
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管理全国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九条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初选名单,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每年一批,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确定,书面通知企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
第十条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计划,并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内容、程序组织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三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一)审核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预审核。在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企业清洁生产目标;
(三)审核。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资源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四)实施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分析,提出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进行方案的初步筛选;
(五)实施方案的确定。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
(六)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结果、清洁生产方案汇总和效益预测分析、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等。
第四章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清洁生产中心、工程咨询单位等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五条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了解清洁生产知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技术人员;
(三)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制度措施。
第十六条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应当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当地环境保护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七条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第十八条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实施计划,组织和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立国家级清洁生产专家库,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导向目录和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建立地方清洁生产专家库。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表彰,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国家重点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时,应当将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
第二十三条排污收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
第二十四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第二十五条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
第二十六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第十条规定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对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关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