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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改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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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改制方案

混合所有制改制方案范文第1篇

国有企业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富二代”,民营企业也不再是默默无闻的“屌丝”。“混合所有制”的推出仿佛打破了原有的门第限制,为双方提供了一个可以“结婚”的机会。关注这场婚约的不仅仅是当事人,他们背后的“亲友团”——投资机构也表示出了极大兴趣。

“混合所有制是企业优化股东结构,提升治理水平的一种尝试,尤其对国有企业意义重大。”红杉资本中国基金创始及执行合伙人沈南鹏对《英才》记者表示,“红杉资本也在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架构下的战略投资机会”。

对于想要参与混合所有制的投资机构来说,“混合所有制”究竟是一剂毒药,还是一罐蜜糖?在“混合所有制”中,谁将成为主导者?作为国内最富盛名的投资机构,红杉资本是如何掘金“混合所有制”的?

潜伏“混合所有制”

借着《决定》的推出,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开始“落实”相应政策。

2013年12月,上海市政府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在上海的改革方案中,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被作为一个政策选项,而实现混合所有制的路径则是将国企改造成为公众公司,实现整体上市。

而在河北,7家综合实力较强的建设企业自主联合,结成战略联盟,谋划组建一家河北省建设领域大型企业集团。这7家企业类型涵盖国有、民营、中外合资,筹建的公司也是一家混合所有制企业。

作为投资界的元老级人物,沈南鹏很早就参与了混合所有制的创业活动。

在创立红杉资本中国基金之前,沈南鹏本人在携程担任总裁兼首席财务官时,主导了如家酒店的创立。当时携程与有着国资背景的首都旅游集团以及创始人团队三方合资,首旅代表与沈南鹏长期担任公司的联席董事长,合作愉快顺利,共同成功打造了如家品牌。

2006年10月26日,如家快捷酒店正式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开盘22美元高出发行价59.4%,融资金额达1.09亿美元。以超过30倍的超额认购完成招股。而那段三方合作的经历也让沈南鹏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如家成立后很快成为经济型酒店的龙头企业,和这种优化的股权架构不无关系。”沈南鹏表示,“首旅作为一家专注旅游行业的国有企业,这一投资不仅产生了巨大的财务回报,也完成相应的战略布局。相信越来越多的‘如家’型企业会诞生和成长”。

在红杉资本中国基金成立之后,又相继在以“秦川机床”与“建工土壤修复”项目为代表的先进制造业和清洁环保业中找到了与国有资本进行合作的机会。而在此之中,沈南鹏也越来越认识到“混合所有制”所能为企业带来的发展优势。

因为红杉资本的介入,这些公司治理架构更加合理,可以充分发挥各股东的优势。红杉的优势在于可以帮助高端人才建设、建立业务考评体系、战略规划,以及帮助企业建立产业合作伙伴、顺利走进资本市场。而相应的国企股东在政府关系,资源整合,上下游关系中又扮演着不可被取代的角色。

尽管一些地方已经开始推行“混合所有制”,但“混合所有制”所饱受的质疑一直没有停止。混合所有制,究竟是谁“混合”了谁?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谁才是主导?

据了解,目前国内的一些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本的控股比例还保持在一个比较高的状态。而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国有控股并非是依靠控股比例来实现。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刘胜军也曾表示,未来要鼓励公平竞争,理论上国企与民企就应有公平地位。最关键的问题是,只有国企控股的比例发生实质性的进退,才能带来体制性突破,否则将仍只是做表面文章。

“三中全会以后,相信混合制将有更多的实践和成功案例,在许多行业里,优化股东架构以及带来的机制变化会给企业发展插上新的翅膀,产生一批行业领先企业。”沈南鹏表示,“改制中股东的组成和股份分配,不同企业应该有不同安排,很难说某类股权比例的安排一定最优”。

受限于股权激励

在红杉资本参与的几起“混合所有制”投资中,最受关注的还是对湖南广电旗下快乐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快乐购)的入股。

2010年,国家九部门联合下发《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指出,鼓励风险偏好型投资者进入市场前景广阔的新兴文化业态,努力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

就在此时,快乐购正式宣布,与弘毅投资、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红杉资本组成的投资团签署协议,从三家机构共计获得3.3亿元的投资,同时湖南广电继续保持对快乐购的绝对控股权和实际控制权。

自快乐购融资进入外界视线以来,关于快乐购的团队激励一直都是行业内异常关心的热点,在此前的国有背景企业融资改制中,管理层持股形式的长期激励方案一直被回避。

快乐购采用的是一个短期和中期相结合的方案,管理层的激励部分,在薪酬中的年终奖体现,股东会设计一个业绩标杆,超过此标杆的业绩部分,管理层团队就可以按照一个固定比例和股东分享。

混合所有制改制方案范文第2篇

作为国企改革顶层方案的首份配套细则,《意见》首次完整公布了“负面清单”。“其中,石油和军工领域是最大亮点。”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表示,“负面清单圈定了需要国有独资或控股的领域,但并非完全杜绝民资进入,而是明确了哪些领域民资可以进,进到什么程度,以及用什么方式进。尤其在社会资本最为关注的石油天然气和军工领域,负面清单的出台很大范围打开了民资的市场空间。”

《意见》要求有效探索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其中,“负面清单”包括:首先,重要通信基础设施、枢纽型交通基础设施、重要江河流域控制性水利水电航电枢纽、跨流域调水工程等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控股,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依法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建设和运营。其次,重要水资源、森林资源、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开发利用,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在强化环境、质量、安全监管的基础上,允许非国有资本进入,依法依规有序参与开发经营。第三,江河主干渠道、石油天然气主干管网、电网等,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特点实行网运分开、主辅分离,除对自然垄断环节的管网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外,放开竞争性业务,允许非国有资本平等进入。第四,核电、重要公共技术平台、气象测绘水文等基础数据采集利用等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支持非国有企业投资参股以及参与特许经营和政府采购。粮食、石油、天然气等战略物资国家储备领域保持国有独资或控股。第五,国防军工等特殊产业,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核心军工能力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其他军工领域,分类逐步放宽市场准入,建立竞争性采购体制机制,支持非国有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维修服务和竞争性采购。

“本次负面清单正是政府‘放权’与行业‘退出’的实质性动作,也是混改的核心。”李锦表示,“尤其是石油领域的改革,根据《意见》,将在石油天然气主干管网部分实行网运分开、主辅分离。也就是说,之前业内讨论的将三家石油公司的管网抽出来单独成立石油管网总公司或许将成为可能,这将为石油领域的重组和混改提供空间。”

对于国防军工领域混改,有券商人士表示:“目前央企有11家军工企业,本次负面清单圈定了‘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核心军工能力领域’仍为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除此之外分类逐步放宽的市场,或有约三分之二之多,未来民资大有可为。”

此外,《意见》还提出,对其他服务国家战略目标、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生态环境保护、共用技术平台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加大国有资本投资力度,发挥国有资本引导和带动作用。

此外,21世纪经济报道也援引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黄群慧分析称,包括能源、交通、医疗、教育、通信等在内的领域一直是民营资本进入意愿比较高的领域,明确列出非禁即入的“负面清单”,降低了民营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的不确定性。

在《深化国企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企被粗略分为公益类和商业类。在后来的《意见》中,对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企的分类情况进行了进一步说明。

具体到商业类企业,《意见》强调,对于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改要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

《意见》指出,国企混改要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

《意见》还强调,要有序吸收外资参与国企混改,可引入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合作,深度参与国际竞争和全球产业分工,提高资源全球化配置能力。完善外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风险防范。

混合所有制改制方案范文第3篇

国务院国资委2014年7月15日宣布,在中央企业启动4项改革的试点,分别是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董事会授权试点、混合所有制经济试点、向央企派驻纪检组试点。这标志着国企改革迈出实质性步伐,新一轮国企改革拉开大幕。

一、重新启动国有企业改革顶层设计

我国国有企业深化改革随着十的召开逐渐拉开了帷幕,十为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新的任务,也重新启动了国企改革顶层设计,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快我国国企股权多元化改革步伐,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也国企深化改革的重点,企业通过股权多元化改革,企业内部逐渐形成混合所有制经济体系,这样就会降低国有股权占企业股权的比例,这样就能推动国资与社资共同发展,还能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创造进一步有力条件。国家应该积极推动具备上市条件的国企上市,在暂时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国企中推行股权多元化改革,融入更多的投资者。

第二,适度推进中央企业改制上市计划。我国中央企业早在12年就由国资委退出了综合实力排名方案,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排比评价体系,13年正式推出中央企业综合实力排名,这一排名的推行,能够有效的激励上市公司巡查自身的不足,对提高企业经营质量、规范市场具有重大的意义。国家相关部门也成立了中央企业上市规范小组,提高上市企业运作水平。

第三,规范董事会建设。我国实行董事会以来,到去年年底,有52家中央企业设立了董事会,董事会的建立有助于国有企业约束机制以及长效激励机制的运转与实施,也强化了国企经营投资责任的追究机制。13年,国资委下发了关于中央企业董事会高管薪酬管理完善相关文件,规范董事会管理。

第四,加强国有企业内部改革,为了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竞争保障,积极推行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收入能增能减、员工能进能出制度,并且实行重大信息对外公开,实行透明化管理。采用聘请制度能够有效的激励国有企业员工,使管理人员更好的实施管理;普通员工积极进取,提升国有企业综合竞争力。

第五,积极探寻国企员工持股方法,进一步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还需要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体制下,企业员工持股,将劳动者效益与企业效益紧密的连接在一起,相关部门应该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企业资产稳步增值的基础上,探索员工持股的有效方法。

第六,加强国有企业维稳工作,如今,我国正属于高速发展阶段,社会矛盾不断的上升,在国有企业中,正是改革的关键时期,企业的改制、发展,在不同程度上出现了一些问题,对企业的稳定造成影响。做好国有企业维稳工作,对于国有企业的稳定与发展有很大的作用,能够为国企创建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七,全面帮助国有企业提升管理水平。首先,实行上下联动协同方式,有国资委成立管理提升小组,完善企业管理相关目标、路径、考评等机制,国有企业也需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制,配合提升小组相关工作;其次,根据企业实际需求,从内在需求出发,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最后,提升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还需要不断的夯实企业管理基础,抓好管理主线,弥补管理短板,积极推动国有企业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制度化建设。

二、推行资源整合以及并购重组改革计划

第一,推行中央企业重组整合计划,对企业内部整合实施有效的协调,深化改革脱困工作。在中央企业并购过程中,存在制度不健全、风险控制能力低、战略有效性差、并购操作不规范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国资委提出并下发了相关的文件,对中央企业并购提出具体的意见,规定具有债务风险重点监控、监管或三级以下企业不能纳入并购范围,对并购主业之外的企业实施严格的控制。针对现在并购重组中文件,国资委经国务院同意,对以下中央企业实施了并购重组,如中国华粮物资集团并入了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第二重型机械集团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实施重组。

第二,中央企业对低效无效资产进行清理,促进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根据国资委统计相关数据显示,当前中央企业中低效无效资产大量存在,对企业健康发展造成很大的影响,并制约了企业改革制度的实施。推行国有企业低效无效资产评理,能够有效的夯实国有企业资产的质量,国资委也在13年下发了相关的文件通知,要求三年内中央企业完成低效无效资产的清理工作。

混合所有制改制方案范文第4篇

一、国企改制的背景、概念和律师介入的法律依据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不断加快,国有企业面临着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在改革发展等诸多方面存在问题。

党的十五大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力争到本世纪末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十六大指出“要深化国企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

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进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制订的《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进一步明确“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国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继续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

这些指导方针,表明党和国家深化和加快国有企业改制、改革工作的决心;同时,随着国有企业改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有关部门在最近几年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律法规,对国企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等行为和操作程序加以规范,提出了必须依法进行的工作要求。

国企改制就是通过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使国有企业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法人制度。

改制类型一般有三种,一是在产权结构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改变企业的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工业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等。

二是在企业组织形式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改变企业的产权结构,如国有小型工业企业出售给自然人所有;国有控股的股份公司的国有股退出,由自然人受让国有股权并控股;三是在改变企业产权结构的同时,改变企业的组织形式,这在实践中是发生最多的类型,如国有或集体所有的企业出售给自然人,并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无论是哪种类型,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都需要解决资产处置、股权设置、人员安置三大问题,而这三大问题所涉及的各方利益相互交错,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系统工程。

如果处理不好就是不安定因素,妨碍经济发展,也会背离企业改制的目的。

这项工作,改制企业是无法独立完成的,需要有包括律师、会计、评估、产权交易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

国务院XX年11月30日颁布实施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

”国资委颁布的并于XX年2月1日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的书面文件之一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依据这些规定,律师应该并且能够参与到国企改制工作的全过程,能够为企业改制工作涉及到的各个方面的当事人及有关机构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服务。

二、律师介入国企改制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国有企业改革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而实施的一项系统工程。

这项工作涉及体制、机制和制度的转换、创新,涉及国家、企业及个人利益关系的调整,包含经济、民事、行政等诸多复杂的法律关系。

做好此项工作,需要准确理解和运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正确规范和处理好各种法律关系,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律师是拥有丰富法律知识与专业技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可以为改制提供准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效避免法律风险,保证改制程序的规范化运行;可以协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正确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依法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及时处理国有资产处置中的各类法律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可以帮助企业正确制定和实施改制方案,处理好资产重组及人员调整中的各项法律问题;可以为改制后的企业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供法律服务,促进国企改革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三、律师介入国企改制工作主要服务的对象及服务内容国有企业,包括具有国有投资成份的公司以及国有事业单位以国有股权、产权流转为实现方式的改制改革工作其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法律监管,基于国有产权监管制度的特定要求,在法律程序上一般适用审批制,由此造成其参与主体不仅仅是作为交易双方的民事主体,还包括逐层审批涉及的国有股权、产权的授权管理人、持有人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律师可针对下列参与主体,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一)针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服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国有企业改制、改革工作中具有双重职能,一方面,其负责所管辖行政区域的国有企业改制、改革行为的监管工作,履行行政职责,属行政主体;另一方面,负责同级政府出资的下属国有企业的改制、改革工作的决定、批准及具体推动和组织实施,成为交易的一方(出让方),属民事主体。根据这一特点,律师机构能够为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根据国家及地方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章,协助制订本区域或其所出资国有企业的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交易的监管制度及程序;协助制订其所属企业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整体方案或具体个案的实施方案,提供法律论证及法律可行性分析;为其所属企业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具体个案的改制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其具体个案的内部决定或批准程序准备相关文件;为其组织实施的并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所属企业的重大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具体个案准备报批文件;为其所属企业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具体个案的实施提供全过程法律实务操作,包括工作计划的制订、相关合同协议文本的编制、相关内部及外部审批所需文件材料的准备、股权、产权交易活动的安排、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的代办等。

(二)针对国有授权投资企业的法律服务。

国有授权投资企业往往是根据政府的授权,作为国有投资主体,而成为其下属国有企业股权(产权)的持有人,负责其下属企业改制、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根据这一职能特点,律师能够为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根据国家及地方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章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要求,协助制订其所属企业的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管理办法;协助制订其所属企业、公司的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整体方案或具体个案的实施方案,提供法律论证及法律可行性分析;为其所属企业的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具体个案的改制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其具体个案的内部决定或批准程序准备相关文件;为其所组织实施的需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财政部门审核的所属企业的重大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具体个案准备报批文件;研究其所属企业的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具体个案的实施涉及职工安置问题,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或解决方案;研究其所属企业的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具体个案的实施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问题,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或解决方案;研究其所属企业的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具体个案的实施提供涉及资产剥离、重组等问题,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或解决方案;为其所属企业的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具体个案的实施提供全过程法律实务操作,包括工作计划、相关合同协议文本的编制、相关内部及外部审批所需文件材料的准备、股权、产权交易活动的安排、相关变更手续的代办等。

(三)针对被改制、被转让企业的法律服务。

混合所有制改制方案范文第5篇

集中发力

此次出台的《意见》在改革目标中增加了“明确国有企业分类”的内容。市属国有企业将被分为三类:城市公共服务类、特殊功能类、竞争类。《意见》提出,到2020年,城市公共服务类和特殊功能类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应占到国有资本总量的60%以上,竞争类企业以战略支撑企业为主。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分别代表竞争类、特殊功能类和城市公共服务类企业,在规范董事会制度方面进行了先试先行。

半年来,北京国企改革实质性战役打响:市国资委、中关村管委会合作推动成立京企云梯科技创新联盟,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揭牌,北汽股份香港上市,首旅资本运作步伐不断加大,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正式成立……北京新一轮国企改革虽然起步稍慢,但爆发力强劲。

发力之一:金融手段形式多样

从国企改革路径来看,资产证券化是改善资本结构、提升资产效率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虽然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起步略晚于沪粤两地,但北京的起点更高,《意见》中明确提出到2020年,国有资本证券化率力争达到50%以上。

第一,充分发挥国资经营管理公司作用。早在2008 年就成立的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是中国第一家专做股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性质类似于新加坡的政府投资公司“淡马锡”。公司下辖21家全资子公司,3家控股子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资产总额为14,385.23亿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4,472.03亿元,实现营业收入总额6,005.59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16.55亿元。2014年10月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上市,共计发行企业债券总额45亿元。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进一步提出,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提高国有资本集中度和配置效率为核心,充分发挥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企业作用;积极推动市属国资国企改革、优化产业布局、完善产业链条,努力成为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操盘手、企业整体上市的助推器、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践行者、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的推动者和以管资本为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切入点。

第二,推动一级竞争类企业整体上市。加快竞争类企业的上市步伐,推进具备条件的一级企业实现整体上市,使上市公司成为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主要形式,统筹运用上市公司平台,加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整合力度,推动同行业和产业链上下游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一级企业股权多元化有多种途径,但是北京市国资委已经明确说明以整体上市作为一级企业股权多元化的主要形式。北京市国资委监管的资产总额庞大,但是上市公司相对较少,资本证券化程度低,而且在目前股权激励尚未颁布相关上位法的情况下,依靠上市公司身份进行股权激励是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和其他股权激励实行的主要渠道。

第三,积极设立运用各类基金。鼓励国有资本与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等各类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整合、资产并购。探索设立公益基金,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2014年12月30日,为解决国企改革中历史负担重、资金筹措渠道窄等问题,北京成立了“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该基金由京能、首钢、北汽、城建、金隅、祥龙、北京电控和国管中心八家企业主要发起,采用母子基金、“一体两翼”架构体系,资金募集规模为400亿元,参与市属国资国企重大股权投资,并逐步成为开放型的国企改革成立发展保障平台。这个平台通过市场化手段引入社会资本,利用资本力量助推“混改”进程。发力之二:一级企业产权改革

《意见》明确提出,要重点推动一级企业的股权多元化。近年来,北京市积极推动混合所有制发展,但全部是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一级企业层面没有一家。2013年全市国有资产总额超过2.55万亿元,竞争类占60%以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4677家,竞争类占到80%左右,这说明北京市发展混合所有制还有很大空间。2013年以来,北京市在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方面有了一些新的举措,在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等6个领域推出了126个试点项目,2014年在医疗、养老、环保等方面也相继推出了一批试点项目。通过让民间资本的参与,在提高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的同时,也解决具体项目推进中的“玻璃门”、“弹簧门”的问题。

从长远来看,实现一级企业股权多元化是遵循市场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的表现,可以有效加快推动企业改制上市,放大国有资本功能,促进和带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共赢发展。另一方面,对一级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也将起到推进作用。

发力之三:“混改”京韵十足

借资借智,与“央企”、中关村园区公司相混合。北京国资改革和央企、中关村企业、区县企业互相参股,利用首都的优势进行改革。依托“央企”的实力、借助中关村的人才,为混合所有制提供得天独厚的资源。混合后的企业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通过与中关村企业、科研院所的全面合作,促进资本与技术的有效融合,加快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

北京借京津冀一体化的东风,推动“混改”的进程。围绕首都“四个中心”的战略定位和特大型城市禀赋要素特征,北京“混改”将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整体战略相衔接,实现“混改”与产业异地更新换代、企业整体转型升级的良好融合。

“平衡”推进

北京市新一轮国企改革的大幕已经拉开,那么,作为市属国企及二三级企业,究竟如何把握新一轮改革的政策机遇,切实有效的推进改革工作?结合二十年国企改革咨询实践,我们认为,北京国企改革要做好如下三大平衡。

一是发展和稳定的平衡。

保持首都地区稳定的特殊使命和任务下,北京国资历史惯性较大,北京国企更趋于保守。结合近年的项目实践,我们发现北京国企在诸如混合的对象是国企还是民资、混改的比例是50%以上还是30%以内、混改过程中职工持股和中长期激励等等一系列问题上存在着各种纠结。针对这些纠结,企业首先要充分认识到中央和地方的改革决心,坚定改革信心。在主持召开深改组第八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气可鼓而不可泄,要巩固改革良好势头,再接再厉、趁热打铁、乘势而上,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取得新成效。因此,只要是为企业发展服务的,和市场化相联系的,都可以大胆探讨,仔细求证。其次,改革的过程中既要根据企业的政策环境、改革氛围、资源条件、发展阶段等系统设计改革核心思路和方案,又要尊重法律和程序,合法依规谋划改革路径、循序渐进推进改革工作。

二是社会责任与经济效益的平衡。

按照北京市政府关于首都发展“四个中心”的要求,到2020年,将有60%以上的国有资本分布在城市公共服务类和特殊功能类国企。这一方面体现了北京市政府、北京国企在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提升城市承载能力方面的决心,另一方面,对北京国资的保值增值和此类国企的未来运营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在大量的项目实践中,我们发现此类国企,尤其是承担市政府赋予的基础设施、民生保障等专项任务和重大项目的国有企业,普遍存在重资产、难运营、不盈利的难题。针对这一难题,破题的关键之一是在建设之初就可以优先考虑采用PPP模式建设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的开发与运营。PPP模式既可以减轻政府(国企)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也可以使民营资本更多地参与到项目中,提高项目效率。最新的发改投资[2014]2724号文件明确提出各地的新建市政工程以及新型城镇化试点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PPP模式建设。第二个破题的关键是此类国企一定要设计好政策和市场两类主体。由项目前期投资形成的资产打包成立资产公司作为一个政策主体,其主要职责是积极争取相关政策和其他资源支持,比如资产注入、折旧调整、维护优惠、资产划入等政策。基于资产之上的业务运营则应单独成立运营公司,在明确定位的基础上构建运营模式,坚定的走专业化、市场化的运营路径,从而实现良好的运营收益。

三是产业转型和资本运作的平衡。

在发展总部经济、高科技经济、京津冀一体化、首都功能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北京国资国企改革所面临的资源、资金条件都要优于其他的省、区、市企业。我们认为,在如此丰富的资源条件下,北京的国企改革就应该借鉴上海模式,不断通过资源整合、产业转型和资本运作,打造区域国资“大平台”、“大航母”。为此,北京国企改革进程中,一方面,市属国企可以与中关村企业合作,将中关村新型经济体以及行业经验传导到传统国企中,与国有企业实现产业转化,从而提高北京市属国资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市属国企要学会在资本维度下推进改革,有条件的国企可以借鉴先进资本运作方式,运用上市公司平台,加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整合力度,推动同行业和产业链上下游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吸引、成立和鼓励各类基金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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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企改革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