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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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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改革方案

司法责任制改革方案范文第1篇

一、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方案设计和

模式选择下的隐忧

司法地方化、行政化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领域关注已久的沉疴痼疾,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直接指向了“两化”问题。当前,粗线条、框架式、原则性的改革方案是否能够顺利落地并且朝着预设的方向演进,各种习惯势力和既得利益群体是否会对方案的内容进行有利于它们的变通,都极大地考验着方案细节的配套和跟进能力。同时,其中一些具体模式和程序方面的规定,或多或少与固有体制之间产生一定的冲突,不可避免带来落实上的困境,难以彻底摆脱地方化和行政化倾向,甚至异化为另一种形式的地方化和行政化。

地方化与去地方化之间的博弈。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的设置主要以行政区划为主要依据,实行以地方层级行政管理为主、上级司法机关管理为辅的管理模式,上级司法机关在人财物上没有统一的管理权和决定权,司法的地方化十分突出。其一,司法机关隶属关系地方化。在法院和检察院两大系统中,地方法院和地方检察院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最高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属于监督关系,使得地方法院客观上隶属于地方,地方化倾向十分突出。尽管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地方化色彩似乎没有那么浓厚,但该问题其实仍然存在。其二,司法经费和人事任免地方化。我国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司法经费模式使得行政机关掌握着司法机关的经费管理权,司法机关的办公条件、装备、福利等受制于地方财政。此外,地方党政机关和地方人大还掌握着司法机关人员的提名和任免权。其三,司法运作地方化。在案件受理、办理、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均不同程度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其四,司法管辖地方化。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划完全一致,客观上为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了基础和条件,地方的一切权力机构都会为维护地方利益而竭尽全力。对于这些司法地方化表现,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没有回避,而是直接面对。但其中一些突出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并积极推进,如省级统管后的提名、任命和管理如何运作?省级遴选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如何组建?省级统管后与地方人大的关系如何协调?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如何探索建立?等等。

行政化与去行政化之间的冲突。一直以来,受我国司法机关脱胎于行政机关的历史传统影响,受外部行政化管理体制的制约,我国司法机关自上而下的管理行政化色彩十分浓厚,以办案为中心的司法权配置、行使司法权的组织和司法权的运行程序等行政化倾向十分严重。首先,司法机关地位的行政化。法院、检察院构建伊始遵循的就是行政机关的模式,虽然历经改革,但是法院、检察院和行政机关一样仍然具有严格的行政级别。其次,法官、检察官制度的行政化。法官、检察官仍然具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实行政府行政部门的人事管理制度,参照公务员管理,选拔任用也要经过地方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党的组织部门研究。再次,内部运作方式的行政化。主要表现为案件审批制度一直沿用“办案人员庭长、科(处)长(副)院长、检察长”层层审批的模式,完全扼杀了法官、检察官行使司法权的主体地位。最后,层级关系的行政化。对法院而言,法院上下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以及业务上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对于检察院而言,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实践中均大量存在层级之间的汇报请示、开会协调等行政化色彩。对于这些司法行政化问题,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同样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主要体现在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等三个方面,其中仍有值得关注和思考的问题所在。如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及员额制在实践中带来的冲击如何消解,司法责任制如何才能得到有效的落实与保障,司法人员在办案中独立行使职权与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如何调和,等等。

二、司法去地方化目标下的多维协同与有序保障

合理确定省级提名、任命的主体和程序。正确理解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管方向、管政策,不是包办具体事务,领导干部更不能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不当干预,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为此,《决定》明确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同时,进一步理顺与党的领导的关系,改变过去的由同级党委负责为省以上党的领导机关负责,原来市县两级党委对法院、检察院的领导责任转化为指导、协管和监督。法官、检察官的选任既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也要尊重司法规律。可以参照纪委干部管理体制,对下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检察长、副检察长的任免管理,改变目前由地方党委、组织部门为主,上级司法机关协管的体制,改由上级司法机关为主提名、管理,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协管的体制。如市县一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应以省一级法院、检察院为主,真正实现司法系统内部自主提名和管理。对于县一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市一级更加清楚和了解,可以由市一级法院、检察院提出建议名单,由省级法院、检察院党组审议后确定。

不断健全省级遴选、惩戒委员会的职能配置和实施方式。《决定》提出:“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当前应积极建立全省司法人员统一招录、分类、遴选、交流、晋升、考评、奖罚、弹劾机制,在省一级分别设立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在改革之初可设在省一级法院、检察院,各省辖市司法机关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承担相关事务性工作。同时,遴选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应由各个方面的成员组成,可以包括司法官代表、组织人事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法学学者、律师等有关人员,以体现结构广泛性和决策民主性。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建立统一稳定的省司法委员会,统一负责管理全省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等问题,类似于军事委员会、安全委员会,由省委直接领导。

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司法管辖制度。《决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此,在司法改革实践中也应积极跟进。改革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划高度吻合的制度设计,建立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错位管辖制度,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司法工作所面临的困窘,摆脱来自当地行政区域各种因素的消极干预,对于建构新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保障市场统一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具有重要意义。在省级统管模式下,可以探索建立巡回法院和检察分院,一个巡回法院和检察分院管辖二至三个县区的案件,有效避免和减少地方对司法体系的制度性控制。现阶段,对以下几种案件可以适度采取与行政区划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行政案件。在《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中,便有“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规定。涉外民商事案件。最高院对此也有相关司法解释。职务犯罪案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腐败犯罪案件异地办理制度已经在广泛推行,有必要得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确认,明确刑诉法中指定管辖的标准、条件、范围、程序等内容,实现对腐败案件异地侦查、审判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合法化。

三、司法去行政化目标下的难点消弭与路径强化

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并合理设定员额比例。法院、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已是箭在弦上,《决定》对此也有相应规定,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必须下力气加以推进。分类管理的基础在于实行科学合理的员额制,真正有难度需要攻坚的也在于员额制的设置和运行。既需要适时开辟法院、检察院辅助人员晋升法官、检察官的通道,以实现两者之间的横向动态流动;也需要在向下一级法院、检察院遴选的同时,适当将上级单位的办案人才派往下级单位担任法官、检察官,以实现上下之间的纵向流动。然而,当前员额制施行的最大障碍在于缺乏一个职业化专业化的法官、检察官群体,没有这样的坚实基础,法官、检察官地位与司法权威就无从谈起,简单地采取从下级院遴选以补充上级院法官、检察官队伍的做法,实际上是治标不治本。一方面,遴选上来的人员不一定能够胜任上级单位的案件办理工作;另一方面,下级院已被抽丝剥茧,或许连正常的业务都难以维持。没有长期、持续的职业化专业化能力培育和养成,人员分类管理便难以取得实效。因此,员额制只能根据法官、检察官职业化的进程逐步调整和完善,而不能谋求式的激变。

明确司法责任并强化监督制约。对于司法责任制,《决定》提出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强调要“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应在新一轮改革中进一步细化,使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如对于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应进一步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强化检察官执法责任,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组织,科学划分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权限,逐步形成符合检察工作规律、检察职业特点、检察队伍管理和法律监督运行要求的组织结构、责任体制和运行机制。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谢鹏程所长认为可采取两分法、检察长保留消极性检察权,即有关停止诉讼活动或撤销诉讼行为的决定权;主任检察官行使积极性检察权,即有关诉讼向前推进的决定权。同时,司法责任制理应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有机系统,在明确界定司法官办案权限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强化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法官、检察官对案件的终身负责。

司法责任制改革方案范文第2篇

一、妥善协调好检察官与法警关系,稳步推进检警一体化工作机制

(一)建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和监督”的检察机关内部新型检警关系

法警与检察官职能职责密不可分。法警队伍作为检察机关唯一一支武装力量具有不可替代性,法警参与刑事诉讼是中国检察制度的完善,是法律的要求,检察院组织法和警察法,对设立司法警察都有明确的规定。法警与检察官既分工又配合,依法参加刑事诉讼,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保障检察活动顺利进行。2006年7月,高检院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会议。为全面推动司法警察工作“三化”建设,会议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司法警察与其他办案人员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和监督的工作制度”,对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新型检警关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分工负责”是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在案件程序和管理上的分工,是案件决策层面与执行层面的分工;“互相配合”是检警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实现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的目的;“相互制约和监督”则表现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在执法行为上是全程的双向制约关系。在依法办案过程中,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具有不同的职权分工。区别就在于决定权与执行权的分离,目的就是要求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各司其职,从而保证执行活动的严肃性。法警工作的辅又决定了检察官作为职务犯罪侦查、审查批捕、审查等法律监督工作的主要承担者指导法警工作,,而法警配合检察官工作。同时法警参与办案活动,客观上形成了检察官和司法警察之间形成互相监督的格局,起到内部制约的作用,减少了办案过程中的随意性。建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和监督”的检警关系,能有效整合检察机关的现有资源,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利于司法警察在案件执行层面上为检察官办理案件决策层面的事务提供保障,从而形成检察机关办案的强大合力。

(二)积极探索检察官与法警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

检察官与法警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简称检警一体化,是指在检察机关内部,法警通过履行职责服务检察工作,形成的一种以检察官为主导,法警为辅助的工作关系。特别是指对自侦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在检察长或承办检察官的统一指挥下,法警与承办检察官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决定权由检察人员行使,执行权由司法警察行使,共同实现侦查计划,完成侦查任务,促进各类检察人员职业化,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的一体化工作机制。检警一体化是以检警分离为基础,因此必须严格依法各司其职,绝不能简单地把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相加合并甚至等同起来,绝不能混淆职责,回到检警不分的老路。实际工作中做到检察官与司法警察责权明晰,各司其职,加强制约,杜绝“有警不用、以检代警、检警不分”问题的继续,有效防止“滥用警力,越权错位”现象的发生。建立在检警分离基础上的检警一体化突出了法警的辅助作用,在办案中,按照“履职不失职、办案不越权”的原则,严格区分检察官和司法警察职责、权限和范围,突出法警工作以保障自侦部门办案安全为重心,实行协助自侦部门工作为主,配合刑检等部门开展工作为辅的工作机制。具体表现为:检察官在办案时可根据需要向警务部门申请用警,警务部门经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批准即派警上案。法警上案后即按照检察官的指令跟案履职,全面承担案件办案中的提解、押送、传唤(拘传)、送达、看管和安全保卫及取证等工作。目前警务区的建成,客观上使检警一体化、上下级办案一体化、技侦一体化得以实现。当前要加强警务区规范化建设,就是要通过加强办案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侦查办案工作科技含量,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在办案中的协作配合,实现检察机关人力、物力和技术资源的有机整合,推进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三)对案件执行层面的事务,可以更多地交由司法警察执行

法警队伍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在检警一体化工作格局中找准自己的位置,打造工作亮点。严守“案件决策层面上的事务由检察官负责,执行层面上的事务由司法警察负责”的基本原则,把思路放在追捕追逃、协助调查取证、提押、看管等方面,更多地承担起案件执行层面的事务任务。各级警队根据办案工作特点和履行职责要求,积极服务检察办案,要主动与办案人员构成一个相互协作的整体,共同完成办案任务。主动参与办案,承担起案件执行层面上的事务,既为检察官全身心投入到侦查工作中,集中精力研究案情,获取证据,突破案件,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又为保障检察官的人身安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和办案安全,提供坚强有力的警务保障。要建立各级警队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有业务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明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及要求,增强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有效性。当前在检察官向文职化转变的改革趋势下,法警肩负着保障检察工作安全的重要职责,法警队伍要完善两级院司法警察指挥协作机制,提高依法履行职责能力、确保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要以服务办案为中心,落实办案安全责任制,确保办案安全。妥善制止、处置、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善应急预案,加强机关安全。以协助追捕追逃为工作重点,全面推进法警队伍依法履职,为检察工作切实提供有力的警务保障。

三、加快法警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动完善立法,实现法警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一)法警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遵循自身发展规律

法警按照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和检察官的决定履行职权,其执行活动往往是诉讼活动的开始或结束。随着刑事诉讼改革进程的推进和检察机关分类管理的逐步实施,对现行法警的职权、组织管理和工作机制等进行调整和改革势在必行。法警作为检察机关的一支武装力量,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上应保持自己的相对独立性。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加大司法改革力度,确保法警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因为人民检察院法警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来管理和工作的,它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不同于按《检察官法》来管理的检察人员。在领导体制上法警队长应考虑作为法警代表成为院领导班子成员,或设总政委一职,相当于副检察长级别而进入决策层。在业务建设上要实行有别于检察官的警备值班、用警派警、编制管理、安全警卫以及警务协作等一系列严格的准军事化管理措施。在未来的改革方案中可以尝试将检察机关的侦查决定权与执行权分离,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法警参与检察活动的权限,增强法警在自侦、刑罚执行监督等检察工作中的独立性和发言权,这将有效解决当前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缺乏监督和制约的问题,也为检察机关法警工作的科学发展开拓了空间。

(二)在立法上强化检察机关法警作为法定警种的独立法律地位

司法责任制改革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人民法院 审判权 改革

一、人民法院的内部审判权运行改革的目标

(一)提高审判效率,创新审判组织

中国长期的法院内部审判组织是分为,审判员、合议庭、庭长、分管副院长、院长和审委会。由于法院内部的层次职权配置失衡,责任难以划分落实,对于错案无人负责。因此,人民应当提高审判效率,创新审判组织。

(二)去行政化,科学配置权力

由于在以前行政职务的领导经常过问案件,对案件进行干涉,案件裁判结果不公开、不透明,从而导致人民普遍认为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性,为了实现审判权和裁判权统一,必须做到“让审判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对于审判权的运行进行去行政化。

(三)明晰身份,分类管理

在法院中,有很大有能力的,优秀的法官被行政事务裹挟,无法从事审判工作。法院应对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化,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才能提高法官职业的尊荣,对工作人员进行合理的分类,才能尽其职。明确人员的分类才能更好的高效的完成工作。

二、现今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受外部环境制约

现今的法院是依照不同行政区域划分的,受到当地党政的影响甚至受到当地政府有关领导的直接干涉,而且各级法院的院长是由当地人大制约的,所以说法院是无法独立公平工正的行使审判权。因此现在必须对法院院长的任命,法官的薪水进行改革,让法院不受当地政府、人大的约束。

(二)受内部行政权制约

在当下的法院是按照行政机关的科层制度建构的,不同层次的人均可以依据职权对于一个案件进行审批甚至施加影响。导致司法行政权对司法审判权的渗透和侵蚀。

(三)审判权运行阻塞

现今的法院院长一般是兼任党组书记,对法院内的各项工作都有管辖权,可以任免法官,院长是法院的首席法官,可以管理其他任何一个法官,这样就没有让“审判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了。这就反应了审判权运行受到阻塞,法官不能独立的办理案件。

(四)入职门槛低

法院在招收新的审判人员跟普通的公务员招录没有什么区别,都是通过政府的人事部门招考进入,从而导致法院的工作人员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不强,在加上现在体制中可以从任何一个公务员系统调任人员去法院当领导,主导审判工作。所以提升法官的素质,强化法官的公信力,让法官更职业、更专业是现今司法改革的核心所在。

三、审判权运行机制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受历史的影响

我国法院审判权从一开始就是司法和行政二合一的体制,致使缺乏法治与分权的传统。长期的司法、行政二合一体制,使得今天的司法行政化严重,受地方影响也严重。在这种制度下导致人们喜欢上访,认为政府就是为人民做主的地方,从而导致了政府干涉司法的越来越严重。导致人民不重视司法机关的裁判,从而导致司法裁判难以执行。

(二)受政治的影响

在现今的政治体系中,社会生活各方面都要围绕领导转,一切事业都必须听从领导的指示,在法院的法官在行使审判权也要考虑党的事业,要围绕党的事业而开展工作。有些地方的党委会利用现有的政治体系对法院的工作进行干涉,从而使得法院的审判权受到了破坏,使法院的裁判的权威性受到了威胁。

(三)受人财的影响

现今的法院的人力和财力都是受到当地政府的制约,人力是通过政府的公务员管理部门进行选拔的,法院的财力也是靠地方政府支持的,所以说法院的人财都是受地方政府的影响,法院就可能成为游走各种名利上的利益部门了。所以说对于今天法院的审判权改革,必须解决的是人财的影响。

四、人民法院内部审判权运行制度的思考

(一)建立专业的审判团队

法官的审判工作不应也不可能由法官一人完成的,应组建相对固定的团队完成(如香港高等法院,独任审判团队由1名法官配2名法官助理和2名非法律专业的后勤人员组成;法官助理由有司法执业资格,但未够资格任法官的人担任;团队人员固定、一般不予变动)。美国模式则是1个法官配2-3个法官助理,法官助理一般是优秀的有一年或几年执业经验的年青律师美国法学家。一个法官不可能成为各个法律专业的行家,但是要成为某些专业的行家是可行的。专业化审判团队的设置只是对法官专业的细分,并不影响案件独任制或合议制的审判组织形式。专业化审判团队的团队成员应由法官及审判小组内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等相对固定的成员和人民陪审员等非固定成员组成。团队在总结类型化案件的规律的基础上,制定案件的审理要素、撰写法律文书模本,以提高审判效率。

(二)建立专业的审判委员会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宏观层面的总结审判经验等审判管理的职能,二是微观层面的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的审判权职能。审判管理职能发挥得极为不足的原因,一是审判委员会的审判管理工作范围不明确;二是审判委员会属于松散型组织。而且审判委员会的法官都不是“万事通”不可能对于各方面的专业问题都精通的。所以,建议审判委员会之下设置不同专业的分会,如民事诉讼分会、刑事诉讼分会、行政诉讼分会、执行实务分会等。对涉及某一专业的审判事务时,应有专业分会讨论、决定;而在涉及由院级审委会讨论决定。全院的审判委员会的主要成员也是各专业分会的最重要的组成人员,所以专业分会的设置并不会削弱全院审委会的力量,而只是对人员的重新配置。而各专业分会的成员除了由各个专业庭长、副庭长及资深法官组成外,还可以引入法院外的专家学者为成员。

(三)完善内部审查与监督制度

审判权的公正、高效、廉洁行使必须以科学的内部审查与监督为保障,人民法院开展审判工作,应当尊重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努力破解影响和制约审判权规范、高效运行的各种疑难杂症,加强审判权的顶层设计,完善制度,实现审判权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使审判权一步到位不越权,促成良性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健康成长。

监督是为了审判权能够做出公平、合理、科学的评价结论。保障审判权能健康的成长。在审判权收归法官后,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更显重要。“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由此可以看出,监督制度是多么的重要。法院内部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审判质量监督,这部分监督职能应由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进行信息收集和统计、评估。另一部分是对参与审判活动的人员的行为监督,主要针对审判法官的不当行为如行贿受贿、枉法裁判、接受请吃送礼、道德作风败坏等方面。

(四)完善配套措施,保障独立司法

新一轮司法改革后,法官这个专业队伍,走的是职业化、专业化道路。实行法官员额后,现有法官数量将大为减少。按照中央批复的上海司法改革方案,法官员额将为现有法院工作人员的33%。在法官数量减少的同时,相应法官工作量必将增大。同时,根据司法改革的方案,必将进一步完善法官办案责任制,法官办案实行终身负责制。用更少的法官办更多的案件,应改革法官薪酬,在现有工资收入基础上较大幅度提高法官待遇,做到“责、权、利”相统一,促使法官坚持不懈地努力出“精品”。

在这轮司法改革的实施下,我们要坚持“权责统一”原则,对法官办理案件要做到:一是科学性,即尊重审判权的运行特性,符合审判规律。二是合法性,只有在法官违背法律规定造成错案才能被问责,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不得问责,避免束缚法官依法独立办案。

五、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司法改革是一项长期工作,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是司法改革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步骤“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责权统一的两个方面,要真正实现“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还有诸多问题尚需解决,即要解决宏观层面上的司法体制的问题,中观层面上的司法机制问题,以及微观层面的司法行为规范性问题。应在今后改革工作推进过程中努力探索,科学安排,大胆实践,统筹谋划,循序渐进,注重总结,逐步完善,构建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法治国家要求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法治保障。

参考文献:

[1]廖奕.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窘境与均衡路径[J].社会科学,2014.

[2]龙飞.“去行政化”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核心与关键[Z].中国法院网,2013.

[3]蒋惠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背景与内容[J].中国法律,2014.

司法责任制改革方案范文第4篇

××市财政局:

在市财政局的指导下,我局根据五五普法工作安排和自身实际,以管理为重点,以提高素质为目的,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基本方针的总体要求,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广泛深入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现将我局五五普法的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积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规划落实

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我局始终把加强领导和狠抓规划落实作为普法的首要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五五”普法教育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了“五五”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任成员,并在局综合科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健全了法制工作机构。普法工作始终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抓、职能部门具体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到位,具体任务专人负责落实,有效的促进了工作开展。

(二)狠抓规划制定

为使“五五”普法教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财政工作的职能和特点,我局制定并印发了《××县财政局“五五普法”规划》,明确了我局“五五”普法教育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教育对象、工作要求、方法和实施步骤,全面指导“五五”时期普法工作。不仅如此,在各个年份我局还根据新情况、新形势对规划作适当的调整或补充,并制定各年度的法制工作计划,使普法工作真正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

(三)狠抓实施落实

为使《规划》落在实处,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经常协调各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各负其责”的方针,认真落实

“五五”普法教育的各项工作。我局将法制工作列入全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实行责任制管理,对考核不合格的科室、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参评先进的资格。在主管局长的指导下,我局建立了兼职法制员制度,每个科室确定一名同志具体负责本科的法制工作,并引导他们积极有效开展工作。通过这些措施,逐步使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全局干部职工的精神面貌进一步振奋,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强化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法制氛围

加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对于促进财政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县财政局“五五普法”规划》要求,我局把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分为三个层次进行。

(一)加大领导干部的普法力度

坚持定期向领导干部宣传财政法制工作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讲解财政方面的基本法律知识,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水平。

1、坚持领导班子成员学法制度。局里明确规定:在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一局长办公会上,由法制部门负责人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习财政法律、法规,以增强局领导班子依法理财的自觉性。几年来陆续分章节认真组织学习了《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辅导材料,切实增强了领导的依法行政意识。

2、明确法制部门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局里要求法制部门负责人要参加局长办公会,并参与全局各项方针政策的制定。全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对镇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每年财政局长在人代会上所做的财政预决算报告等重要文件,法制部门都参与了决策过程,保证了相关政策、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也提高了科学决策的水平。

(二)开展对财政干部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

我局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其法制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1、制定工作计划,规范普法教育工作。每年年初,根据总体普法规划、上年普法进展情况和本年工作重点,我局制定普法工作计划,明确要求各科以集中辅导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年每人学法时间不少于40学时,并认真做好学习笔记。

2、举办各类法律知识讲座。几年来我局先后邀请了县 司法局领导为我局干部职工举办法制讲座,专题讲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知识。同时为巩固和保障学习的效果,我局积极组织相关考试,组织全局人员参加了《行政法知识测试》,并对成绩优异者给予了表彰,不仅极大的提高了人员的法律素质,而且使依法理财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3、组织财政干部参加各类法制培训。一是组织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以及专职负责、保密、档案、安全保卫的工作人员,参加市里或区里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分别对他们进行《行政许可法》、《条例》、《保密法》、《档案法》、《交通安全法》等法规的培训,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二是在全局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培训:组织全体公务员参加集中培训,提高公务员的法律素养。组织了《行政许可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公务员法》集中辅导,全体人员参加,收到良好效果。

4、办好法制宣传橱窗,创办法制宣传刊物。多渠道进行普法宣传,我局利用宣传橱窗、标语专题宣传《行政许可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公务员法》等法规。创新宣传形式,着力宣传《行政许可法》和财经法规,交流法制工作动态,增强全局人员的法制观念。

5、结合“12.4”法制宣传日,加强全局普法工作。配合县妇联开展“三八”维权周和县工商部门开展“3.15”消费者权益日、配合县国土房管部门开展“4.26”世界产权日和县公安机关开展“6.26”国际禁毒日、“7.13”反宣传日、配合县卫生局开展“12.1”世界艾滋病日、县财政部门的“12.4”税收宣传日等重要宣传节日。开展各种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每年的12.4的全国税收宣传日,积极向广大群众宣传《会计法》、《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全面发动,大力宣传,营造和谐的普法教育工作氛围,通过办板报12期、宣传栏12期、张贴标语100张、悬挂横幅20幅等形式,做到人人知道,个个明白。通过各种宣传的形式,提高了财政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准,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能力。

几年来,我局人员较为全面地学习了《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有效的提高了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

(三)面向社会宣传财经法规

通过财政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法人、财务人员及时了解与自己的工作、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财政法律、法规,懂得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1、组织人员上街宣传。结合全局的中心工作,我局组织干部职工到财政局联系的高坪乡政府以展板卡片、赠送资料、现场咨询等形式宣传相关法律。几年来,相继进行了《宪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普法读本》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累计发放材料近万余份、现场咨询解答逾六十小时、投入工作人员过百人次,有效地普及了财经法规。

2、发挥网络优势面向公民普法。我局充分利用财政局网站和政府采购网向网民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在网上公开了《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县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财政资金拨付暂行办法》、《财政监察工作程序》、《监督检查人员行为规范》等内容,为公民了解、学习、查阅相关法律条文提供了方便,也为我局的法制宣传开辟了新的途径。

3、与时俱进,突出重点进行宣传。根据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对有关法规进行专门宣传。一是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等会计职业道德为主旋律,收到了良好效果,获得社会和上级部门的普遍认可;二是针对政府采购活动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巨大影响和重要作用,组织人员持续宣传《政府采购法》,特别是对采购的内容、范围等有更新完善的地方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宣传,这些工作为完善政府采购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严格依法行政,推进依法理财

普法目的在于知法、守法、用法。我 局结合县委、县政府依法治县工作,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一)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根据县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我局制定了相应实施意见,对行政执法责任进行量化分解,确定了执法责任和工作目标,确保落实到各科室和各执法人员,完善了《××县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并发到各相关科室,要求在工作中予以落实,实行了严密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形成了相互联系的两个管控体系:一是局领导、科长、工作人员之间纵向的管理控制体系,二是科室之间、科室内部人员之间横向的牵制控制体系,通过两个体系的紧密配合,充分实现了组织、人员、职责三落实,有力的保证了执法责任制的贯彻执行。

(二)加强制度建设

为推进依法理财,我局重视加强制度建设,取得良好效果。

1、为了认真推进依法理财,我局转发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财政局执法过错责任制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工作内容和方法,从实践上进一步规范了工作的事项和流程,夯实了各项工作的基础。

2、制定行政(来源:文秘站 )执法相关制度。为更好的贯彻《行政处罚法》,我局制定了行政处罚相关配套制度,对行政处罚工作进行严格规范,并认真制定了行政处罚听证相关制度和法律文本,为规范实施听证奠定了基础。为贯彻实施好《行政许可法》,参照市局的有关规定,我局相继制定了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配套制度,明确了行政许可实施全过程的工作内容、监督方式、违规责任;对原从事会计记账业务机构设立批准实施程序进行重新修订,有力的促进了行政许可的高效便民办结;保证了实施行政许可每一环节、每一方面都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

规范性文件是财政法制工作重要内容,我局制定了××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县财政集中核算支付中心管理制度》的通知、协助县府出台了××县乡财县管乡用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并严格贯彻落实。为实现决策的科学合法,由领导提出修改意见,有效地保证了文件的规范合法。对各科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我局从三个方面加强审核:一是审核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其符合财政上位法的规定,同时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相衔接;二是审核执法主体是否明确,做到文件规定的执法行为有明确的执法主体,着力避免权力滥用、越职权执法。三是审核作出决定的依据是否充分,要求规范性文件必须以相关的法律、政策为依据作决定,否则就是不合法。我局还将制发规范性文件及时向市局法制处作了备案。

(四)开展检查监督

为了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我局认真开展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先后开展了专项资金检查、票据稽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维护了财经秩序。通过实行社会监督,虚心听取社会各界对财政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提高财政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水平,构建起社会化的检查跟踪监督机制。

司法责任制改革方案范文第5篇

2013年10月开始,青岛市黄岛区和胶州市按照中央编办和省编办的部署,开展了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取得了良好的管理效果和社会效应,积累了一定的改革经验。在此基础上,青岛市研究出台了《关于推进区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决定今年起在区市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一、明确改革目标

青岛市开展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以区市和镇街为重点,以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整合规范执法机构、推进执法重心下移、优化执法力量配置为主要内容,全面实施城乡统筹的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合理确定相对集中的行政执法权限,设计更加科学的执法体制,实现职责关系理顺、执法资源集中、执法责任明确、执法行为规范,以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增强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二、创新体制设计,增强综合执法的权威性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不仅包括行政权力、执法职责的优化配置,还包括执法机构设置、编制人员配备的调整整合,这是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和关键。改革中,青岛市特别注重把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科学内涵,围绕改革目标,突出工作核心,明确工作任务,重点做好职能、机构、人员的整合优化等改革工作。

(一)科学整合执法权限。把认真清理政府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作为首要工作,围绕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比较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检验检测技术支持难度较小的领域进行改革,重点在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文化市场、土地和矿产资源、海洋渔业、畜牧兽医、食品药品、交通运输、农业、商务等领域选择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对暂不适宜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执法事项,可以整合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推进行业内综合执法。在研究确定划转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权限时,一定要坚持以优化职能配置、加强监管和执法、提升执法效能为权衡考量标准,防止行政主管部门推诿责任,有选择地把一些监管难度高、责任大的事项推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二)建立完善执法体制。建立精简统一、管理高效的组织架构,是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基础。按照改革要求,区市将整合相关执法机构和职责,组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未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按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监管效能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一个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归并为一支,实行部门和领域内综合执法。改革还要注重统筹区市和镇街的执法管理工作,强化属地管理,下放执法权限,将综合行政执法向镇街延伸,加快建立统一高效的基层行政执法体系。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内设机构综合设置,按照执法责任区域范围和相对集中、重心下移、覆盖城乡的原则设置基层执法队伍,负责派驻镇街所辖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以镇街管理为主,由其负责执法队伍的人员安排、日常考核、执法保障等事项,执法队伍负责人任免应当征求所在镇街的意见。建立镇街综合执法平台,完善执法联动机制,由镇街统筹辖区内派驻机构和基层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人员队伍是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基本依托,其管理和建设事关依法行政的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改革中,青岛市一方面注重加强编制保障,根据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划转情况,及时调整整合执法机构,精简归并原有执法队伍,相应划转人员编制,充实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力量。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所需人员编制在各区市编制总额内调剂;执法队伍使用事业编制原则上以整合后的原执法队伍编制总数为限,确需增加的,在各区市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执法队伍使用的事业编制在现有总量内实行专项管理。另一方面,强调要提高执法能力。综合行政执法涉及几十上百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法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是综合行政执法效果的根本保障。注重选拔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任职,建立健全执法队伍管理制度,明确执法人员录用标准,坚持“凡进必考”。加强对执法人员运用法律法规、履行执法程序等方面的综合业务培训,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推动统一执法人员的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加强执法经费、装备和执法人员待遇保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三、完善协调机制,增强综合执法的实效性

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理顺体制是基础,而改革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完善协调机制很重要。这不仅包括综合执法流程的梳理再造,还包括与各部门的职责关系界定。实现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高效协作配合,是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效果的保证。

(一)明确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行政主管部门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协调指导等职责,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及时抄送涉及综合行政执法的文件、审批信息等资料,明确执法重点和要求,收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先行登记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执法中需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提供审批资料、技术鉴定等措施的,各相关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二)明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省政府的批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相关的行政强制等后续监管职责,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三)理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关系。明确部门权责边界,及时调整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在确定部门监管职责分工时,力求在“细”字上做文章,在“清”字上下功夫,明确每个环节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责任,确保形成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避免出现职责交叉重叠或真空漏洞。建立健全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执法协助、业务指导、案件移送、工作会商、争议处理等制度,完善执法预警体系和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反应体系,形成顺畅、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同时,切实强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支撑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有效地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提供技术支撑。

(四)理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改革不仅要处理好行业行政管理与综合执法的关系,也要做好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建立综合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建立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联勤联动机制,探索综合行政执法与公安执法有效结合的模式,加强行政执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