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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来,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大大提升。然而,在经济迅速发展和城市化、工业化水平的推动下,土地征收范围、速度及规模逐渐提高,土地征收诱发的社会问题和矛盾越来越激化,土地征收补偿存在很多问题。
(一)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
其一,目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主要由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然而,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并未有包括租金损失补偿、周边未被征收土地受影响的补偿、残余地补偿及迁移费的补偿,当前土地征收补偿缺乏一定的公平性、合理性。所以,当前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并未全方位体现出土地的全部价值,也没有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二,新《土地管理法》指出被征收土地的补偿为被征收前3年平均农业产值的6至10倍,每个农民的安置补助费为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和安置费之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这一政策虽然感觉起来比较合理,然而只要大概计算仅仅只是农民大约5年的收入总和,同时各级政府在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勾结开发商,农民真正拿到的补偿少之又少,难以维持农民以前的生活水平。同时,这一规定并未充分考虑到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农村特别是城郊地区,农家乐、生态农业等现代化农业迅速发展,土地附加值迅速提高,若还是根据玉米等农作物一般产值进行计算将会大大降低农民真正取得的农业收益,这无疑是激发了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矛盾。
(二)补偿方式单一
当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中只有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偿费用及土地征收补偿费,仅仅只是在《针对提高征地管理工作的规定》这一政策中提到了农村土地使用权和预留地入股的补偿方式。随着当前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大多数企业难以承担农民安置重任,只有采取货币安置的方法。然而,仅仅只是凭借金钱补助是难以引导农民就业,农民只能依靠这些补助的费用生活,其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生活步步艰辛。在当前的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依然存在较多的问题,必须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应对,进一步为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并真正贯彻落实。
(三)缺乏科学的价值评估方法
由政府制定土地征收补偿计算的基础数据,政府按照最近年份的调查数据来制定基础参数,由于成本及自身工作原因,常常间隔5、6年才会变动,相比于市场价格,明显滞后,难以顺应市场的变化。只是对土地的产值进行评价,极易造成与土地真正价值的差异。我国有关职能部门在评估过程中,主观因素掺入较多,主要是按照各种条件进行评价,缺乏理论模型。因此对于土地的评估不能仅仅只采用产值倍数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分析各种因素后,明确一个恰当的评估方法。
二、完善土地征地补偿的思考
(一)土地征收的标准合理性
针对当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存在不合理的情况,本文作者深入调查研究,并提出了有效的对策:在当前的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中都是按照征收土地的数量予以计算,这种计算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造成土地征收过程中产生各种问题的根源。因此,本文认为,将土地征收标准合理化是解决土地征收标准而引发的问题的根本解决方法,制定征地统一标准需要按照不同地区、不同土地质量、不同土地类型、土地使用情况以及农产品价格等方面的因素进行评估,也需要按照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及农民生活水平制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及及费用。这种计算方法不仅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改善了农民的生活质量法,统一补偿标准,妥善处理以前出现在同一地区不同价格的土地征收纠纷事件,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二)丰富土地征收补偿方式
丰富土地征收补偿方式能够进一步确保农民获得充分的安置。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几种补偿方式:
(1)货币安置。主要有分期、一次性和终身货币安置。当前大多数采用一次性货币安置方式,相比于一次性货币安置方式,终身和分期货币安置更适合农民利益的保护,采取终身和分期货币安置方式能够避免由于物价上涨而产生的问题,按照物价变化情况定期调整补偿费用。
(2)农业安置。拥有丰富土地资源的地区可以采取这种方法,划分一定面积或质量较好的土地给农民,使其能够继续开展农业活动,自给自足,或者转变为其他农业方式,维持其现有的生活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民就业风险。
(3)提供免费的职业技术培训或提供工作岗位。将土地征收补偿当做扶贫工作来开展,其道理就好比给人鱼不如给人渔,只有将生存技能教给农民,才能实现真正的脱贫。
(4)企业补贴安置。若是为了建设乡镇企业而占用农村土地,可以提供当地农民就业机会,也可以将企业利润定期向农民支付一定的生活补贴作为征地补偿。以上补偿方式不仅补充了单纯金钱补偿的不足,而且能够转变我国农民生存技能较差、进入城镇后难以就业的局面,妥善解决了农民长远生存与发展的问题,值得进一步推广应用。
(三)健全补偿评估机制
一、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农村土地管理中所存在的不足有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后,使得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幅度减少,某些村出去为数不多的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无其他收入,更有甚者欠有债务。因此,某些地方将机动地对外发包,强制性的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地或者高价对外出租而获取高额回报,挪用土地补偿费以及土地流转费的现象较为突出。
2.土地流转过程不够规范,农户权益得不到保障。我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相关政策指导,以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土地承包合同共同束缚、约定的。可是,合同存在的不规范性使其执行具有随意性,基层干部私自变更合同、收回或调整农民土地,更有甚者未经承包户许可,就迫使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了较大程度的侵害。
3.征地补偿款难以落到实处,财务制度如同虚设。部分村级干部并不按照规则办事,甚至严重违反财政纪律,将那些本应发给农户的补偿款私吞,据为己有,私分利息以及贴息款。部分村干部私设账外资产,账务不清,零乱不堪,趁火打劫。部分村干部许可企业拖欠征地补偿费,引起群众不满情绪。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立法、执法存在的不足: 1.在立法中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规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民法通则》第71 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一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从我国目前情况看,集体土地所有权上述的四项权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首先,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利受限制问题。我国集体土地的占有权及收益权源于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仅能在农业用地和本集体内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行使有限的占有和收益权能,而对非农用地没有占有和收益的权利。其次,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对其集体所有土地的处置权几乎被剥夺。集体土地的最终处置权实际上属于国家。这不仅剥夺了集体土地的出让权,也使本应由农民集体享有的收益流入国库,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缺失处分权。
2.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规定存在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 条第4 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问题是相关法律至今没有对所谓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导致凡是只要取得土地征收的批文,无论其用来干什么,似乎均符合“公共利益”;尽管《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对征收土地均规定应依法予以补偿,但问题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补偿标准太低,根本无法保障土地被征收农民的生活;市、县人民政府既是土地征收者,又是补偿标准的批准者,更是争议的协调者,集运动员、裁判员于一身,法律赋予如此权力,本身就无法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利益。而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相关法律法规至今也没有赋予被征收者相应的救济权利。
3.法律赋予集体土地被征收者的相关救济权利形同虚设尽管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 条第2 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在现实中,县级人民政府至今不依法设立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机构,拥有批准征收土地权力的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至今也未依法设立相关的裁决机构。
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中不足的对策
1.依法行政,提升落实政策的自觉性。土地管理政策有没有落实到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干群关系是否紧密。目前,应当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提升农村干部的法律以及政治觉悟,努力做到不折不扣,言出必行,依法行政,合理运用人民富裕的权力。认真贯彻落实“一户一宅”以及“五个不准”等政策,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维护广大农民的权益,保障农村在稳定中某发展的局面。
2.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在农村掀起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热潮,让农民对国家的土地政策以及法规有所了解与熟悉,明确自身的义务,懂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农村干部,应当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培养与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转变思想,端正作风,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水平。此外,应当积极引导、努力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稳定以及健全土地承包关系为前提,以有偿、自愿、依法为原则,努力寻找、探索有利于土地流转的新机制。对有条件的地方,引导农民有序、合理流转承包地,提升土地利用率,扩大经营规模。
3.转变思想,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两手抓。目前,国家加大了土地管理的力度,实施了较为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在这样的环境下,应当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在保证耕地不受损坏的基础之上促进经济发展,努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丰收。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积极开发新耕地,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相应的使用权流转进行试行,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
4.要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低,土地增值分配严格不合理,是农民反应比较强烈的问题,也是造成大量耕地被征用占用的重要因素。必须尽快提高土地的补偿标准,给老百姓一个合理的补偿。要改革土地补偿标准的计算办法,不能只单纯考虑征地前几年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要充分考虑土地的市场价值,考虑当地农民的最低生活标准,让土地回归其应有的市场价值。要改革补偿的分配机制,合理确定集体和农民个人各自所享有的比例,农民所有的补偿费要直接分配到农民手中。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要仅仅盯住招商引资上项目的成果,同时,还要看到对大量失地、失业、失保农民产生的隐患。
关键词:土地制度;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6)16-012-01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栖居所在,人类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冲突往往与土地资源和土地权利的分配有关。在当下中国,基于土地问题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日益严重,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的主要矛盾之一。人们普遍认识到,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亟待改革。然而,诚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制度的改革却举步维艰:从我国相关政策和法律中可以发现,“加强”、“进一步加强”、“严格、更严格、最严格”、“严禁”、“紧急”等形容词不但总是与“土地管理”、“耕地保护”等术语联系在一起,而且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越来越密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本文试对我国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确定了农家经营的主导地位,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极大地改变了国民经济的发展格局。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这种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
1、农民土地权益受到侵害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来,尽管国家一直在探索有效措施,加强和扩大农民权利的可行方式和途径,但是由于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仍然需要完善,土地管理立法滞后于实际需要,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主要表现在农民缺乏土地承包的自。在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土地的巨额增值收益分配,现行土地征用制度下,农民分配所得所占比例极低。这种不合理制度剥夺了农户及其所代表的集体与土地最终使用者直接交易的权利,丧失其维护权益的话语权。
2、农村土地资源难以满足城市化建设用地的需求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伴随着城镇规模的扩大及其向城郊的扩张、农村人口向城镇的转移,农村土地非农化的进程会飞速加快,用地冲突会进一步加深。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国家提出18亿亩耕地红线是中国粮食安全的生命线。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需求持续扩大。在相当时期内,中国都将面临土地供需矛盾尖锐的现实挑战。而坚持世界最严耕地制度,严守耕地粮食安全警戒线,成为中国发展过程中的不二选择。
3、农村土地分散经营效率低下
我国上世纪80年代推行的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转折,这一制度变迁在当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农民收入增收、农业产量增长遇到瓶颈,原有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难以适应现代农业生产的要求。土地分散、承包经营制约了现代农业的发展,并使得我国成为农村土地规模程度最低的国家之一。
4、城乡土地市场呈现明显的“二元”特征
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改革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背景主要是城乡土地市场呈现明显的“二元”特征。当前,劳动力、技术和资本要素市场已经得到相当大的发展,但是土地要素市场发展程度还很低,市场分割的城乡土地市场,影响了农户集体土地产权权能的发挥。
二、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建议
要实现制度安排更大的预期净效益,避免制度变迁方式与制度选择目标的冲突,笔者建议还权赋能,统筹城乡发展。
1、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各级政府都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平等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规范化管理机制,从制度上、工作流程上确保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落到实处,依法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2、科学部署和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土地是财富之母,有恒产者有恒心,毫无疑问,确权登记发证是土地管理和利用最核心的环节和最基础的支撑。这项基础工作做扎实了,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摩天大厦才能牢固屹立,才能更大地激发相关权利人保护和利用好土地资源、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3、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在全面完成确权的基础上,保证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享有同样的财产权利,稳步开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建立完善的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体系。配套改革和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供应和取得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有形市场和交易平台,为城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城镇国有划拨土地入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提供市场中介服务,最终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
4、建立健全规范的土地征收和补偿保障机制
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要建立合理规范的土地征占补偿保障机制。一是明确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严格界定政府土地征收权限和征收范围,充分保障农民对土地的基本权利。二是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建立土地征收听证制度和土地征收纠纷仲裁制度,尊重农民对农地使用权的法律地位。三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强调在同一区域或区片范围内,征地补偿应执行同一标准。
5、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土地流转机制
土地流转要坚持承包方的主体地位,严格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引导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登记备案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纠纷调节制度、动态监测制度、土地流转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度,加强土地流转的中介服务,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发育。
参考文献:
[1] 邵战林,等.完善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若干建议[J].农村经济,2011,(7).
土地征收是有权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以法定程序征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土地并承担补偿责任的法律制度。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42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近年来,过度征收、违法征收甚至野蛮暴力征收农民土地的现象屡见不鲜,农村土地征收纠纷已经成为农民维权活动的核心内容。在城市化进程中,城郊集体土地成为土地征收纠纷的重灾区,并继而向农村推进。违法征地、暴力征地使得征地纠纷成为目前社会纠纷中极其突出的热点问题。农村土地纠纷已取代税费争议而成为影响农村和谐的主要因素。
二、农村土地征收纠纷产生的根源
中国农村土地征收之所以纠纷不断,主要根源在于:(1)地方财政制度弊病促使“征地忙”。2001年后,随着税费改革推行,农民负担开始逐步减轻,并使税费矛盾趋向缓和。长期依靠税费收入的地方财政被迫进行结构性转嫁,土地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2)部分地方政府追求政绩,盲目招商引资。(3)集体所有权主体虚位,农民维权能力薄弱。(4)征地程序设置不合理,透明性和公正性不足,农民在征地程序中的平等协商权、知情权没有得到保护。(5)征收补偿安置制度不合理,拖欠情况严重。(6)征地裁决机制不健全,纠纷解决机制不畅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没有发挥作用。
虽然中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等都规定,国家征收土地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在土地管理法中又规定,建设用地只能为国有土地,因此任何集体土地要进行开发建设必须先转化为国有土地。这实际上意味着供应土地可以出于任何目的,也使政府征收土地的目的难以被有效限定在公共利益之上。在实践中,地方政府绝大多数土地征收都属于商业开发,而非公共利益。土地的增值被政府和开发商所分享,这刺激了政府储备大量土地备而不用,大量征地引发大量纠纷也就不足为奇。
三、完善土地征收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完善中国农村土地征收纠纷解决机制,必须从源头、过程、结果三个方面,同时着手,方能力求标本兼治。首先,要坚持“政府仅能在公共利益需要情况下征收土地”这一基本原则,对于非公益性用地,应尽快完善农地入市的有关制度,以农民自主出让土地为核心要素。在目前所有制情况下,政府将集体土地变更权属关系改为国有,只能也应当是“公共利益”,如果政府是出于非公共利益的原因使用土地,也应当按照农地入市的规则进行。关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有多种主张,为避免政府以各种各样的办法“演绎”公共利益,“包装”公共利益,比较多的是主张立法予以明确,先给出概括定义,然后明确列举。笔者主张,即便是公用事业用地亦不当然优先于农业用地,学校、医院等用地依然需要进入市场机制。对公共利益的目的认定需要在征地程序中构成单独的环节,并且需要经过听证,若有争议,应以法院的认定为最终裁决。其次,建立与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平等协商的机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征地前,有关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关部门应对拟征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且赋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权利。任何征地项目和拆迁项目都要与被征地农民集体、被征地农户和被拆迁居民充分协商,补偿安置工作没有落实的,征地和拆迁不得进行。再次,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建立公平、公正、可行的土地征收纠纷裁决制度。农民失去土地使用权所遭受的损失和预期的利益都应当得到公正的弥补,从结果上看,补偿是充分的、合理的、及时的。征地补偿必须考虑对失地农民的安置,在帮助农民维持简单生计的基础上,保证农民失地后选择就业、改善生活条件等基本需要,使之获取良好的居住、就业和生存保障(包括教育、就医、养老)。补偿还要“遵循控制耕地非农化趋势的原则,以确保工业化和城市化对农地的占用纳入合理利用和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实现生态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应当根据土地的区位和相应的使用权市场转让价格制定的补偿数额。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等主要补偿项目的补偿价格参照当前土地市场的价格,实行公平补偿。除了上述补偿外,还应适当增加补偿费用,具体包括:(1)残地损失,主要是被征地块剩余的非征地,因建设或公共工作所遭受的损害;(2)土地区位价差;(3)其他间接损失,如个人营业损失及适当的精神损失等;(4)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在具体确定土地补偿标准的程序上,既可以推行价格听证制度,也可以由法院在具体个案裁决中决定。应该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土地征收纠纷予以裁决,该裁决机构独立于批准和实施征地的政府机构,裁决人员既可以是专职的、具有充分任职保障的、中立的官员,也可以仿效商业仲裁采取委员会制,组成人员可以由官员和专家组成。对裁决的申请时效、程序、裁决期限等都应当有详细的规定,更为重要的是应当将裁决的受理范围扩大,不仅仅是补偿和安置问题,对听证、公告、征地实施等程序的异议都可以提请裁决机构解决。对裁决机构做出的裁决不服,可以针对原征地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必须指出的是,农村土地征收,必须遵循和谐社会理念,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采取多项措施解决农民生活和生存问题。目前中国社会保障机制尚没有覆盖农村,对失地农民的安置也仅侧重于金钱补偿,如果缺乏计划和理财的能力,有限的补偿款将很快花光,农民将陷入赤贫状态,对生活和生存都将构成严重威胁,同时对社会秩序和安定局面也将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必须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建立养老保障制度和失地生活保障制度,并将失地农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养老、医疗、就业等保险进行推广。此外,还需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存问题,比如采取留地安置、社会养老保险安置、土地入股安置和生产资料置换安置等多种形式,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笔者以为失地农民的保障,将最终通过调整和优化社会保障政策,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对接来解决,政府可以通过对土地转让征收特别税来加速这一变革的进程。
【关键字】农村土地征收;利益问题;解决途径
中图分类号:G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引言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工业化也随之快速的推进,在农村中,大量的土地被征用,由于它涉及到关系复杂的利益,农民土地权益被侵害的现象也日益明显,倘若解决不好就会引起利益冲突,是矛盾加剧,同时也会影响到农村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农村土地征收主要纠纷从本质上讲是与土地征收相关的各个主体方的纠纷。由于这些主体所处的位置不同,他们的价值目标和利益需求也会有所区别,所以就产生了相互之间的利益博弈,在利益博弈中获益和受损的程度也是有差异的。因此想要从根本上解决土地征收中的利益问题,我们就必须严格遵照党的指导,对征地制度改革继续深化,对政策调适机制要逐渐完善,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建立健全,这样才能使人民的利益得到保证。
1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土地征收是指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国家按照法律法规程序,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权转让给国家,并给予个人补偿,它实质上是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转换,并给予农民相应的补偿。同时,土地征收也是一项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自从1982年颁布了关于土地征收的管理法后,近几年来,相应的法律不断出台。这些法律不但保证了农民的基本生活,而且维护了农民的基本权益[1]。
由于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对土地需求量也越来越大,使得土地征收形成热潮。但是,它所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过度征收、违法征收、暴力征收的现象不断发生,导致土地征收矛盾冲突不断加剧,其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⑴由征地矛盾而引发的进京上访告状的事件越来越多,并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首要因素。有些被征地农民不仅是到各地上访告状,而且这种上访就有反复性和持续性。例如广西上林县上塘狂庄征地纠纷案件在持续了36年后才被解决。⑵由征地拆迁引起的群众性冲突问题日益明显,由于关系到很多人的利益问题,能引起他们的共鸣,所以在冲突时常常会出现一人呼叫万人响应的局面。由于在群体冲突中,主要的参与人员是村民,但是迫于村民的压力,村级组织不得不站出来成为抗争的主体,这就使群众冲突具有了一定的组织性。同时,出于各种原因和目的而介入的社会精英,使群众性、组织性的征地冲突不断提高。⑶强制性的征地使得对抗性的冲突越来越明显,并有向暴力化发展的趋势。同时,在征地过程中,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使得上诉越来越向法律方面发展。
2农村征地中存在的利益冲突
农村土地征收的纠纷主要是各个与土地征收相关的主体间的利益之争。与征地相关的利益主体包括:
第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他们作为土地政策的制定者、管理者和执行者,因处在不同的管理位置上,所以在对农村土地转用和补偿中,存在着严重的目标冲突。从中央政府的方面看,他们所具有的的目标是全局性、战略性的,他们更注重的是对耕地的保护,对粮食安全的保障,对农民利益的维护,同时为了使经济、社会稳定发展,而进行适当的建设用地。但是从地方政府的角度看,他们更注重的是自己政绩,为了使经济高速增长,地方财政收入和融资规模增加,他们加快的对农用地的征收,用于建设用地。这种不顾后果的发展方式,与中央政府所提倡的背驰,使得矛盾增加。由于地方政府可直接负责征地转用,并直接管理农地和农户,所以与中央政府相比,他们更容易实现土地目标,但也导致了农地转让的规模大大超出实际控制范围,使中央政府和国家的长远利益受到侵害。由于耕地面积的减少,使得国家的粮食安全受到威胁[2]。
第二,地方政府与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处于弱势地位,使其无力与地方政府抗衡。被征地农民希望政府在征收土地后,为他们提供长期的、不低于务农的生活保障,并希望得到合理、公平的补偿,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地方政府在制定、落实征地政策时,往往把农民排除在外,农民不仅在土地征收中没有得到增值收益,而且也无法抵抗地方政府对他们的权益侵害。再加上我国社会体系的不健全,现代化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在农村中建立起来,使失去土地的农民在生活上得不到保障。
第三,开发商与被征地农民。尽管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并没有与开发商进行直接交易,但作为土地的使用者和拥有者,与开发商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开发商为了使利益最大化,降低成本,希望村民能够尽早的把土地交给他们,并完成搬迁。但是仍存在着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利益问题,从而引发农民的不满,并用滞留、拒搬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种现象不仅增加了开发商的投资成本,而且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第四,村集体与村民。在农村中,由于管理制度不完善,使得在征地过程中发生村干部的情况,严重侵犯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3农村土地征收利益冲突解决办法
农民的生存之本就是土地,解决征地矛盾冲突的关键就是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当前,那我们应按照党和国家的精神好要求,不断深化征地制度改革,逐步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征地所引发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⑴征地的使用范围要明确,政府征地行为要规范。征地权是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权力,它是在维护被征农民的利益前提下进行的。政府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来行使这一权力的,但是,我国现在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公益性用地和经济性用地的范围。所以就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明确规范公益性用地。
⑵土地征收程序应作出规范,同时保证农民享有对土地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土地征收实践中,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现象发生的原因与征地程序不完善是密不可分的,所以要严格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同时,也不能忽视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协商程序,使农民能够充分的行驶参与权、知情权和申诉权。对土地征收的目的和补偿方式,应向社会进行公告,并设立专线来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对征地目的和补偿方式有异议时,可以向上级法院进行上诉[3]。
⑶对征地补偿机制要加以完善,制定出合理的补偿标准。在征地过程中,由于农民为社会的公共利益做出了相应的牺牲,所以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这是对公民权益的保障,同时也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但是在目前为止,我国对征地补偿仅限于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些不偿并没有使农民的实际生活得到保证。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征地的补偿范围,将残余地分割损害、正常营业损害以及其他各种必要的征地支出费用等列入补偿范围中,以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3结语
在我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党和攻击事业发展全局,土地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既是他们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生活保障。在征地问题中,常常出现农民的基本保障问题得不到解决,从而引起冲突、矛盾的发生。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对征地的管理,制定出征地法律、规范征地范围,加大对农民的补偿,使农民积极配合征地工作的执行。
【参考文献】
[1]陈小君.农村土地制度的物权法规范解析——学习《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的思考[J].法商研究,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