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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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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措施;成效;对策;河南沈丘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12-0333-02

近年来,沈丘县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推进新型农业现代化为根本目的,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不断探索土地流转新模式和有效运行机制,推动了全县土地流转工作扎实健康开展[1]。

1 沈丘县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沈丘县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方式。目前,沈丘县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面积达1.73万hm2,占全县耕地面积的23%,涉及农户6.5万户。通过基层申报、县乡2级服务中心检查验收,流转登记备案,全县6.67 hm2以上规模流转土地面积4 006.67 hm2,涉及农业企业、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人员种粮大户等278宗,土地流转价格为每年4 500~18 000元/hm2,有效地促进了沈丘县的农业经济发展。

2 沈丘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的措施

2.1 完善土地流转推进机制

2009年4月,沈丘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流转原则。结合沈丘县的实际情况,县农业局制定了《沈丘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办法》,为加强全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做出了严格规定。县委、县政府成立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全县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2.2 坚持农村土地流转原则

一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变原则;二是坚持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三是坚持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原则;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原则[2]。

2.3 完善土地流转服务机制

一是以县农业局为依托,建立了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抽调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负责任的工作人员,专职负责土地流转服务工作;二是各乡镇办也建立了相应的组织,全县22个乡镇办已建立了制度完善、设施齐全、人员精干、服务一流的土地流转服务大厅,每个行政村建立了村级服务站,并配备了村级联络员。目前,全县已形成了县、乡、村3级土地流转服务网络。

2.4 拓展土地流转渠道

一是采取政策扶持、协调融资、技术服务等积极措施,大力扶持培育种养大户,带动规模、高效种养业发展,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二是加强对外推介招商,积极引进客商到沈丘县发展规模种养业,推动土地流转。三是创新经营模式,主要有企业租赁模式、产业带动模式和合作社联动模式[3]。

3 沈丘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成效

一是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推广使用了多种农业机具、优良品种和先进农业适用技术,有效地促进了农业规模化、机械化、产业化的发展,推动了农业生产要素的重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配置[4]。沈丘县裕祥槐山药种植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800余户,流转砂质土地1 000 hm2,专业发展槐山药种植,取得了良好效益。二是在保证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既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从事效益更高的工作,又维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同时减少了土地撂荒,提高了土地利用率[5]。三是通过土地流转,农民可以获得相对较高和比较稳定的有偿转让收入。从调查情况看,农民通过流转土地,一般每年可以得到4 500~18 000元/hm2的租金收入。此外,土地流转还促进了农村社会分工,更新了农民观念,提高农民素质。四是推动了农村的经济组织的发展。通过土地流转,加快了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发展。五是促进了耕地保护。通过土地流转,既可以开发田埂地沟等,有效增加土地利用面积,也有效杜绝了农户在耕地上随意建房占用耕地的情况。

4 建议

4.1 促进“三个结合”,提高土地流转效益

针对不同区域资源和产业优势,因地制宜推进耕地、林地、荒地和水面等流转。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连片开发流转土地,引导工商资本投向农业产业化建设,建立高标准的优势特色农产品基地;鼓励流转土地向种粮大户集中,发展规模经营,在政策上给予重点支持;把土地流转与农民转移就业结合起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6]。加快产业集聚区和第三产业发展,为土地转出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提供更多的岗位,使其向城镇居民转变。

4.2 实行“四个倾斜”,加大对种粮大户的扶持力度

加快土地向种粮大户、种粮能手的集中,是目前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最有效、最实际的办法,也是土地流转的带有方向性、引领性的关键举措,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国家的粮食安全。要在政策扶持、信贷倾斜、风险补偿和科技服务等方面实现倾斜政策,扶持种粮大户和种粮能手,让他们流转土地种粮有钱赚、无风险。对达到一定种植规模的种植大户,政府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扶持,比如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直接种粮补贴;对涉农项目集中打捆,向种粮大户倾斜,扶持他们改善农业基础设施等;金融部门应给予融资支持,允许其承租地视同物权进行抵押贷款,解决大户产业发展中的资金投入这一瓶颈问题;建立农业产业风险补偿机制,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适度提高保费补贴,提高种粮大户参保积极性,增强规模经营抗风险的能力[7];强化科技服务,结合农业科技入户工程,深入开展农业科技培训和推广服务,对规模较大和有发展潜力的种粮大户、种田能手,进行科技人员与大户结对帮扶,进一步提高其经营水平和科技水平。

5 参考文献

[1] 王音,陈军勇.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6(16):4115-4118.

[2] 张银刚.关于彭阳县古城镇农村土地流转的调查报告[J].内蒙古农业科技,2012(2):128-129.

[3] 倪广清,何文华,茅庆华,等.转出一片艳阳天――射阳县农村土地流转的调查[J].江苏农村经济,2008(9):50-51.

[4] 武国定.关于驻马店市土地流转的调查与思考[J].决策探索,2009(1):37-38,87.

[5] 付劲松.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积极发展现代农业[J].改革与开放,2009(2):18-20.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范文第2篇

    1.1国内研究现状

    伴随着我国城乡统筹战略的提出和实施,建立包括土地市场和金融市场在内城乡统一的资源要素市场成为战略重点之一,关于土地和资金这两种生产要素在推进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及影响的研究开始受到众多学者的青睐。2009年以来,一些专家学者就农地流转的金融支持从多个角度进行了一些开创性研究。

    1.1.1关于土地流转中的金融供求现状和意愿研究杨雄芽调查了江西丰城农村金融对土地流转的供给现状,提出加大农村金融对农地流转支持的建议[11]。罗进华分析了土地流转金融支持的必要性,认为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在贷款数量、结构和制度设计方面不能满足农地流转日益增长的需要[12]。张瑞怀对四川省21个市州农村的土地流转金融需求情况进行专题调查后得出,流转地区农户对金融的需求随着土地流转的发展呈现:贷款对象由单个农户向规模业主转变;贷款方式由信用贷款向抵押担保类转变;贷款期限由短期周转变为中短期并存;金额由小份额分散转变为大份额集中;贷款风险控制难度加大,风险由分散向集中转变等新变化[13]。刘安琪认为,土地流转后出现的土地集中规模化耕作、产业战略转移、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城镇化建设都需要金融支持[14]。金融要素促进了农村经济的规模发展,同时,土地流转也为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张振中、张璐等认为,农地流转刺激了对包括贷款、资金结算、理财服务、金融咨询服务等业务在内的金融需求,土地流转需要增加资金量的供给和金融服务的创新[15]。中国人民银行达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以四川达州市为例,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特点及政策效应进行深入研究,从需求和供给角度,分析了现有农村土地流转中金融支持的问题,认为市场化的土地流转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与参与,农村土地流转不仅需要农村金融总量的扩张,而且对金融产品的种类、期限和服务方式也提出新的要求[16]。

    1.1.2关于金融支持农地流转的问题和困境研究张营州提出土地流转后,农村金融需求在需求主体、需求规模、需求用途和需求风险等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多层次、差异化的特征;而在满足农村金融需求方面,农村金融在组织体系、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以及相关配套政策等方面表现出了不适应性[17]。李尚蒲认为土地流转后农业新的经营方式对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我国的农村金融正处于改革与深化的进程中,自身还存在许多制度性的障碍,如农村金融机构的利率管制、风险控制主体缺位、正规金融单一缺乏竞争机制组织僵化,而非正规金融发展又受其限制,农业保险制度缺位等难以适应需求方式的转变[18]。肖承发从制约“三农”发展的融资难问题入手,分析了土地流转的制约有:因素缺乏配套财政金融支持;土地流转的多样性与目前商业银行信贷体制硬约束之间的不适应[19];中国人民银行曲靖市中心支行课题组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品处置难度较大;土地流转后的贷款需求期限与银行贷款期限不适应;专业评估机构缺乏;信贷产品单一等[20]。

    1.1.3关于支持农地流转的金融服务方式创新研究目前,为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资金瓶颈,国内各地金融支持土地流转的服务模式出现了多种创新和探索。如2007年3月,河南省信阳罗山县信用社利用土地经营权作为质押进行贷款率先进行金融创新尝试;2007年福建三明明溪县农村信用联社为了满足农户规模化经营的资金需求,出台了《明溪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办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2008年,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挂牌,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过复垦验收后以票据的形式通过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在全市范围内公开拍卖,为农地转化为资本创新了一种途径[21]。2009年成都浦江县成立担保公司统一为农地流转提供担保,如果土地经营公司跑路或者破产使转出地的农户土地收益受损,将会由担保公司给予一定的保障,这种对农地担保的金融创新能够有效化解农地流转的风险[22]。2009年3月,浙江省允许通过“农地入股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方式推进土地流转,这种方式既可以激活土地也可以为农民带来大量生产资本或生活资金[23]。同期还有些研究者提出了一些金融支持农地流转的创新方式:其一,郭步超等学者主张将农村土地证券化。基于对农地证券化的可行性研究朱玉林认为发行土地证券有助于解决土地流转的资金困难问题[24]。还有部分学者进一步对农地证券化的模式和具体方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为农地证券的具体操作提供了依据。其二,有些学者提出设立专门的农村土地流转金融机构。如崔慧霞主张在农村设立土地银行为农民提供土地担保、办理土地抵押贷款、“土地信托”等业务还可以在政府支持下发行土地债券[25]。其三,建立一个制度规范、体系完善的流转市场,保证抵押物处置、抵押权利的实现。林乐芬基于泰州市14个村土地流转情况调查的数据,提出了深化和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制度的政策建议[26]。王越子、杨雪提出抵押担保在一定程度上是防止农村信贷市场逆向选择,要着力推进制度创新,保证抵押物处置、抵押权利的实现[27]。

    1.1.4关于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研究针对农地流转的金融支持问题研究者们从各个层面提出了诸多对策建议,主要围绕政策法规、加强对土地流转的金融支持的具体对策、金融服务配套措施等几方面展开:在完善政策法规方面,一是修改与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允许农村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进行流转和抵押。比如,丁关良提出修改《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现行法律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流转的专项立法等建议[28]。二是要赋予农民对其所承包土地的完整的土地产权,实现“四权”统一即实现农民对所承包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只有这样农村土地流转的各种形式如出租、转让、抵押、质押、入股才能顺利进行。不少学者提出加强对土地流转的金融支持具体对策建议,主要观点:一是金融服务机构要创新信贷品种,推出适合农村土地流转需求的金融服务产品,如实施社区担保、政府担保、农户联保等多种新贷款担保方式,更好地满足土地流转对金融服务的需求[30]。二是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建立有效的支农资金回流机制,规定商业银行从农村吸收的资金必须按照一定的比例用于农村或农业建设[31]。三是完善农地流转的金融服务体系,建立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以满足土地流转对金融的需求,如大力发展社区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和小型金融担保公司[21]。四是建议政府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来扶持农村土地流转,采取减免营业税、政府注资或补充涉农金融机构的资本金等措施来加大财政资金对农村土地流转的金融支持力度[32]。五是设立专门的农村土地金融机构,为农民提供各类土地金融服务业务,如土地担保、土地抵押贷款、土地流转信贷业务和“土地信托”等,开办“土地银行”在政府引导下发行土地债券等[25]。

    1.2国内研究的特点和尚存的问题

    经由上文分析可见,国内近年来关于农地流转方面的研究比较广泛,对于农地流转金融支持方面也进行了基础性和开创性的研究。目前研究取得的成果呈以下特点:一是金融支持农地流转的重要性得到了普遍认同。学者的理论模型研究均表明金融要素促进了农村经济的规模发展,同时,土地流转也为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各个省市的实证数据分析也证实了农地流转刺激了对包括对资金和各类金融业务在内的金融需求,土地流转需要增加资金量和金融服务的供给。二是农地流转的金融支持现实问题和困境得到了共同关注。学者们普遍认识到了当前农地流转的金融支持的供给与需求呈现数量与结构的双失衡的问题,以及农地资产流动性差、农地金融业务开展和创新缺乏法律的依据和配套制度的支撑等困境。三是农地流转的金融创新得到了高度重视;针对当前农地金融产品单一、金融体系僵化、金融配套服务措施薄弱等问题,提出了一些创新建议。如:探索新的农地经营抵押、担保方式,创新适合土地流转后农业发展需求的信贷产品,实行土地债券化,创新金融服务[33];建立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大力发展社区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和小型金融担保公司;创新发展农地流转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来化解和分散土地流转形成的各种风险包括规模经营业主的风险和涉农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等。当前的研究在取得以上成果的同时仍然有些问题值得关注:第一,研究的视角主要集中在土地流转中的金融供求现状和意愿、金融服务土地流转面临的困境、金融服务土地流转的对策建议和土地流转中的金融创新等方面,研究视野有待于开拓。例如:金融支持农地流转的绩效进行评估;金融支持农地流转的运行机制研究和设计还未得到关注。第二,由于目前农地流转的金融支持及创新的实践尚处于试点阶段,所以关于农地金融研究所涉及的样本范围比较窄,大部分的研究基本上是以某个乡镇、试点单位典型案例或者是单独以某个乡镇的调查数据为样本进行分析,省级层面的分析一般也是建立在该省的某个地区或乡镇的数。第三,目前的研究和分析停留在简单描述和纯理论假设的层面,要么对农地流转及其金融支持情况进行调查做表象性的描述,要么进行纯理论的农地金融模式创新方面的假设和探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的研究尚需进一步开展。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现状;问题;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6.24.041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民在保证自己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把之前享有承包权的土地转让给其他农民或耕种组织以获得利益的一种土地处置权利。这种行为是市场行为,是在公平、自愿、有偿的基础上进行的。土地流转主要包括转让、入股、互换和出租等多种形式,土地流转可以解决农村劳动力过剩,有利于优化农业经济结构和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并提高劳动生产率。最终达到促进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1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重视和解决,会制约农村土地健康流转,影响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总结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土地流转流程不规范,制约农村土地健康流转;二是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的资金支持有待提高,政策扶持有待完善;三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不健全,监管机制不完善。

1.1土地流转流程不规范,制约农村土地健康流转

当前土地流转过程中,还存在农户之间通过口头约定流转土地,没有正规的合同,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的农村土地流转手续,从而导致后期矛盾的产生,导致土地流转不符合法律规定,矛盾纷争频出,影响土地健康流转。同时也存在农村土地流转难度大,农民对于土地的依恋情结严重的问题。农民认为土地就是自己的命根子,不愿意流转出去,或者不清楚土地流转的真正内涵。还存在土地流转价格不断上涨,土地承包期限较短且不稳定的问题。大部分土地承包合同的时间为1年~5年,由于承包期短承包户很难进行长期种养殖计划,承包户很多人不愿意购买大型农业机械及进行农业基础设施的整修,而粮食生产中的大型农业机械购置、农业基础设施的改造、农田土壤结构的改良等都需要进行长期投资,从而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1.2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的资金支持有待提高,政策扶持有待完善

农村土地的健康流转需要资金的支持和政策的扶持。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融资渠道少,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的资金支持还不够,政策扶持上也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政策扶持应该针对不同地区提出不同的政策扶持办法。

1.3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不健全,监管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尚不健全,流转的市场也尚未形成。大部分地区土地流转信息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土地流转双方信息有效对接机制也未形成。土地流转的显示大厅尚未建立,相关的工作人员配备不全。部分地区为了完成流转指标,有重复申报流转面积的现象存在,例如将修路、建厂面积等非农业用地都统计为流转面积。流转过程中,乡、镇、村级政府组织在协调引导、土地调剂、矛盾处理、监督管理方面,没有发挥好应有的作用,强制、强迫进行土地流转的现象仍存在。

2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对策分析

农村经济部门要正视当前问题所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迎难而上,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流转打下坚实基础。要想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存在的问题,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不容忽视:一是要不断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二是要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资金支持;三是建立土地流转鼓励机制,培育规模经营主体。

2.1不断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土地确权是土地流转的前提,土地承包经营权越明确,产权关系越清晰,越有利于土地流转。因此要妥善解决土地承包权确权问题,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切实做到确权后的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书发到农民手中。完善承包经营权,保证农民对土地的占有、承包、使用和流转的权利,以促进土地快速有效流转。

2.2 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资金支持

在土地流转备案基础上,组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组织进行流转建档,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要督促建立多渠道的农村金融资金来支持土地流转。例如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改革,以补充本金,使之成为土地流转资金支持的主力。要鼓励村镇银行和小额的贷款机构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资金支持。政府要出台相应政策,向土地流转的大户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以保证他们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土地流转。

2.3建立土地流转鼓励机制,培育规模经营主体

鼓励长期在外的农民进行期限较长的土地流转,并对流转期限长、规模大的农户给予一定的奖励。同时要让懂技术善管理的土地流转大户优先进行接受流转的土地,要鼓励农民持自己的土地入股土地合作社。通过一系列鼓励奖励政策,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大企业发展,帮助他们提高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培育有实力的规模经营主体。

3结语

土地流转关系到全国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大局的稳定,做好土地流转,以使土地发展适应农业发展的规模性和重要性。要积极探索土地流转,创新土地流转制度,通过租赁、土地入股、土地合作社等多种土地流转形式推动农村土地快速有效流转。

参考文献

[1] 黎春桂.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与对策[J].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2009(7):212-213.

[2]王利.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对策及建议[J].农业经济,2010,(02).

[3] 白俊琴,王锦慧,原俊平.论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及对策[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5).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范文第4篇

1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现状

1.1全面完成了新一轮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省人大颁发了《青海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使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在二轮承包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变的政策,截止2004年,全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数达64.6万户,面积39.53万公顷,签订家庭承包经营合同61‘5万份,占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的95.2%。全省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60.5万户,占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的93.7写;实行专业承包或招标承包面积0.3n万公顷,签订专业承包或招标承包合同157份;集体留有机动地近533.33公顷,占承包地面积的0.14%。新一轮土地承包关系的确立,保持了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1.2广泛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学习宣传活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后,各地政府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省上及时起草了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意见,同时印发《农村土地承包法规汇编》1500本,翻印《农村土地承包法》公告3000份,分发到县级和村级。各地利用黑板报、宣传栏、广播、电视、报纸、张贴标语、传统的节会、培训班、知识竞赛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全省共举办各类形式的培训班337期,培训干部2.2万多人(次);组织农民学习、宣传会议共4174期,参加人数达49万人(次),宣传面达到80%以上;印发各类宣传资料10万多份。通过宣传培训,进一步增强了干部依法行政和农民维护土地承包权益的意识,形成了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良好氛围。

1.3积极引导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各地在明确土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使用权的前提下,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开展了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工作。截止2004年,全省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面积1.36万公顷,占全省耕地面积的3.4%,涉及5万农户,签订流转合同1.02万份,流转收益1990万元。从当前我省农村土地流转的情况看,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等形式。其中转包0.556万公顷,占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的40.8%;转让O,241万公顷,占17.7%;出租0.242万公顷,占17.8%;互换0.294万公顷,占21.6写;入股等其它形式的流转0.034万公顷,占2.5%。

1.4积极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青海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的要求,各地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本着“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及时化解矛盾,维护了农民的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据2002年统计,全省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133起,仲裁纠纷24起;2004年全省农村土地纠纷330起,其中调解解决的纠纷288起,仲裁裁决的纠纷5起。卜5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征用政策近年来,农村承包土地被征用的现象也十分普遍。据2003年不完全统计,征用农村土地0.133万多公顷;2004年1.32万公顷,涉及农户数5922户,涉及农业人口3.15万人。在征地补偿中,采取了税费减免,谁占地谁负担的原则,对占用农民承包地的,大部分地区能够依法进行补偿。

2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讲,青海省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贯彻落实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个别地方认识不到位,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尤其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力度不够,不少农民对法律的认识非常肤浅。二是少数地方土地承包政策还没有落实到位。目前尚有3.1万农户未签订农业土地承包合同,占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的4.8%;有些已签订的合同不规范;还有4.1万农户没有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占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的6.3%。三是部分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不规范。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承包方统一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已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符合规定的占53%左右,尚有47%左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由乡镇政府颁发的,是不符合规定的。四是农村土地流转不够规范。个别地方没有完全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流程原则进行土地流转,流转程序、流转合同等还存在不规范的情况。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率只有30%。五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呈上升趋势。由于土地征占、土地承包合同不规范以及减免农业税等因素的影响,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不断增加,、上访案件不断增多,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据统计,2002年全省发生土地纠纷133起;2004年全省农村土地纠纷增加到330起。

3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对策建议

3.1进一步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学习宣传力度要深刻认识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要意义,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干部农村土地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基层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土地承包权益。

3.2依法确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确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凡符合该法规定的,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未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要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重新颁发;未发土地经营权证书的要补发。要继续做好二轮土地承包的后续完善工作,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补签,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要坚决纠正。

3.3引导农民依法进行土地流转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等形式流转,坚持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楚止违法调整和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它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要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要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其它方式流转的,要报发包方备案。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土地权利 流转 制度

各国历史状况、法律体系、农业发展情况各有不同,但各国农用土地权利流转问题有着许多相似之处。国外农用土地权利流转法律制度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借鉴作用问题研究如下:

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归属明确,产权清晰是顺利流转的关键。法、德、日、英、美等国首先从法律上确定了农用土地的性质和归属。法、德为大陆法系国家,其农用土地权利为物权用益权。日本为大陆法系国家,其农用土地权利为物权永佃权。英、美为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土地私有制,农用土地归持有人所有分别实行永业权制、产权制,在此基础上设立土地租赁权为债权的一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较国外农用土地权利法律性质不明确,虽然法律明确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但理论界观点不统一,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混乱,公权力滥用现象时有发生,农民权益在权利流转中往往无法得到很好的保护,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顺利流转。产权清晰是美国农用土地权利流转的重大优势,也是美国土地权利顺利流转的重要保证。在美国无论何种方式取得的农用土地都具有明确清晰的产权,有效减少土地纠纷,是农用土地权利流转的关键。英国永业权制度也明晰土地产权,用以作为权利顺利流转的保障。相比之下,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权性质不明,集体土地范围不清,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或错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不完整,登记制度不完善,导致权利不明确等现象,都成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顺利流转的障碍。

第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流转机制。国外发达国家农用土地基本实现自由流转。美国自由流转体制尤为发达,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功能,实现农用土地以转租、转让、继承方式流转。英国通过自由收购租赁等方式流转农用土地实现规模经营。德国政府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出租。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育滞后,市场运行机制不成熟。法国设有土地事务所、土地银行、土地整治与农村安置股份有限公司,德国设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日本设有生产指导、组织流通、信用服务和开展互助共济的农协组织,英国设立土地中介公司、土地信托公司、农业银行、土地银行,美国设有中介组织和农场局。我国缺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场所,交易中介,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市场,缺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监管主体,和在交易过程中维护农户利益的民间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运行保障机制的相关制度建立不完善。

第三,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失地农民保障制度。法国政府设立专门调整农业结构的社会行动基金,建立全国农业调整中心等,鼓励青年农民转向非农产业并给予奖励性赔偿和补助,对老年农民发放离农终身养老金和退休补偿金;德国建立提前退休制度,提前放弃农业选择退休的农民可以得到退休金;日本设立农业人养老金制度,日本农户以继承或转让方式流转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政府给予流转人一定金额的养老金保障其生活;英美政府向因政府征收土地而失地的农民支付补偿金等。由此可见,国外关于农用土地流转配套制度尤其是保障制度完善。我国也应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保障流转中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其进行奖励性赔偿和补助,鼓励农民放弃多余土地,从事非农产业,将农地集中管理,规模化经营,达到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目的,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合理利用农村土地。

第四,国家调控和政策引导相结合,用经济鼓励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合理导向和立法保障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顺利进行的动力。国家对农用土地的流转享有规范权、监督权、管理权。法、德、日、英、美等国政府都对农用土地权利的流转起到引导规范的作用,政府从不同程度上起到调控着农用土地的流转。各国政府都制定了税收、贷款、补贴等经济优惠政策,来促进农用土地权利的流转,以实现农用土地集中,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规模化进行。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做法,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经济政策支持。我国商品经济和劳动生产力均未达到发达水平,因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考虑市场发育程度、农民权益保障,并辅以国家惠农政策,在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下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第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建立应具有本国特色,符合本国国情和土地所有权制度。各国法律对权利的设定都深受本国政治、经济、民族、历史、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各国农用土地使用权制度都具有其本国特色,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基于我国国有或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上,不同于发达国家的土地私有制度,因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应具有中国特色。发达国家农用土地权利流转制度建立在其土地私有制基础上,我国应考虑我国国情,以我国国家集体土地所有制为基础建立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结合我国农村具体情况和实践经验,不能全盘照抄国外农用土地权利流转制度,建立我国特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丁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