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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模式;红安县
中图分类号:F3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2)24-5829-03
湖北省黄冈市是一个农业大市,是全国重要的优质粮油基地,蚕茧、板栗、茯苓、花生、油菜、淡水珍珠等农产品产量居湖北之冠。近年来,黄冈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将其列入市委、市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农村的一项主要工作来抓。截至2012年6月30日,黄冈市注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有2 246个,其中占据前3位的是养殖业901个,种植业883个,农产品销售类395个,出资总额为431 761万元,合作社成员有22 227人。
1 红安将军红土布织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
2009年5月,红安大布传统纺织技艺入选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一时间,红安大布声名鹊起,需求量大增。华家河镇供销社敏锐地捕捉到这一商机,在县供销社的指导下,适时组建了红安将军红土布织锦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采取“市场+合作社+农户”模式,组织和引领农村妇女加入到织锦行业,以达到增收致富的目的。
1.1 合作社的模式
红安将军红土布专业合作社采取“市场+合作社+农户”模式,引导织布妇女利用农闲时间织布增收。向她们提供优质棉纱,织成布后,统一收购,统一加工,统一包装销售。目前,土布产品进入北京总社广盛园华夏特产湖北馆和黄商集团超市展销。土布专业合作社在分散的农户和广阔的市场之间架起了一座产销对接的桥梁。
1.2 合作社的规模
红安将军红土布织锦专业合作社目前加工不同花色、规格的“土韵”牌大布床单、衬衣、三件套、四件套、刺绣四件套等系列产品及绣花鞋垫,已辐射到全镇36个村,带动农户700余户,投入300余台古老木质织布机进行生产加工,年产值达650万元,常年织布的社员人均年纯收入8 000元以上。
1.3 合作社的荣誉
2010年10月14日,红安将军红土布织锦专业合作社系列产品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土韵”商标。这标志着土布系列产品走上了规范化、标准化发展之路,同时作为一个不可或缺的知识产权将得到有效的保护。2012年5月,红安“土韵”牌土布获得“2011年中国合作经济年度成就奖”之“中国具有影响力合作社产品品牌”奖。现在,正在积极配合红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红安大布”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红安将军红土布织锦专业合作社将借入选省社50家示范专业合作社、申报全国示范社的契机,不断创新合作社发展机制,继续寻求产业化发展之路,引领农民增收致富,促进县域经济建设。
2 “市场+合作社+农户”的运营模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红安将军红土布织锦专业合作社作为生产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种经营类型,“市场+合作社+农户”又是由这种生产经营类型派生出来的运营模式。
2.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4种类型
以生产、再生产环节为标准,可以将合作社分为4类:一是生产类合作社,即从事种植、养殖、采集、渔猎、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的各类合作社;二是流通类合作社,从事推销、运输、购买等流通领域服务的合作社;三是信用类合作社,接受社员存款、贷款等服务的合作社;四是服务类合作社,通过各种劳务、服务等方式,提供给社员生产生活一定便利条件的合作社[1]。
2.2 “市场+合作社+农户”运营模式的架构
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开始推行农业产业化运动,采取优惠政策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客观地说,“公司+农户”的组织形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民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维护了农民的部分利益。但同时这种形式也具有先天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企业和农户地位的不平等和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使得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契约难以持久[2]。这就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留下了较大的发展空间。“市场+合作社+农户”逐步成为中国农业产业化的主导模式。
“市场+合作社+农户”运营模式的基本架构:以红安将军红土布织锦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合作社采取“市场+合作社+农户”模式,引导织布妇女利用农闲时间织布增收,向她们提供优质棉纱,织成布后,统一收购,统一加工,统一包装销售。一头是农户,一头是市场,中间就是农业合作社架起的科技“高速路”[3]。
“市场+合作社+农户”运营模式组织分散农户,形成规模经营。合作社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把分散农户组织起来,参与劳动、技术、营销和资本合作,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农超对接”作为推进统筹城乡市场发展的具体实践[4],也是“市场+专业合作社+农户”运营模式的变形。
2.3 “市场+合作社+农户”运营模式的特点
这类组织模式中,农户主要通过自己的合作社把产品销往市场,具有鲜明的“民办、民营、民受益”的特点。其主要特点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避免地位不对称,降低市场风险。合作社作为一个比较强势的主体参与市场时,可以增加讨价还价的能力,也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形成农户利益的自我保护机制。二是提高组织化程度,节约交易费用。合作社在联结农户和市场过程中起到了很好的中介作用。通过为农户提供市场信息、牵线搭桥、自销代销以及自办实体进行农产品加工等方式,把农户生产的农产品有序地引向市场,形成规模生产、专业服务、集约经营,减少中间环节。这样,可以有效地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从而增加经营效益。三是推进产业化经营,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合作社利用自身的民办性、合作性和专业性的特点,把服务渗透到从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如产前服务,从市场信息、订单签订、统一供应;产中服务,技术支持、经验交流、质量管理;产后服务,产品包装、品牌打造、价格定位、信用建设等方面。
3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4点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尚属起步阶段,引导、支持、规范其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级政府各部门同心协力,才能不断促进其健康发展[5]。
3.1 高度重视,政策扶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当前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迫切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扶持和引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更高层次发展。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准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紧紧围绕工作目标,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合作意识。进一步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实施办法》普及宣传,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用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规范更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更多的组织和能人带头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确实落实配套金融、税收等优惠政策,让农民切实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越性。
3.2 坚持原则,积极引导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必须确保农民在专业合作社中的主导地位,坚持为农民群众服务,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现专业合作社与会员的共同发展。在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上,不搞行政命令,要按照“适度发展,在规范中促进发展,在发展中逐步规范”的指导思想,认真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工作。同时要对现有使用“合作社”字样的其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名称进行清理规范。
3.3 树立典型,示范带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于传统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它是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突破社区界限,由农民自愿组建的互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应当采取引导和扶持的方法,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以典型示范推动其发展。推出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它们的做法和经验,带动更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3.4 借助外力,加速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是农民,只有借助龙头企业等外力的推动,才可能更快更好地发展。因此,大力发展以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的龙头企业,尤其是有一定规模的大型龙头企业,对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借助这些市场开拓能力强、生产加工技术水平高、对农产品吞吐量大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可以解决生产、销售、服务等环节的难题,最终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受益的良好局面。
参考文献:
[1] 毕美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教材[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
[2] 陈晖涛. “合作社+农户”当前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理想模式[J].理论观察,2009(3):97-99.
[3] 陈华俐. 合作社牵农户闯市场促增收[N].福建日报,2011-2-10(6).
断桥村是合川市官渡镇一个以种植业为主的农业村,全村有9个组、1216户、4017人,现有耕地3000多亩。2003年,断桥村成立了重庆市第一个农机专业合作社。官渡镇党委书记谢富友说,这个农机专业合作社开创了合作经济组织推动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先河。
近年来,该村许多村民都有了自己的农用运输机、小水泵、粉碎机、脱粒机等小型农机。在使用过程中,村民们逐渐意识到农机为一家一户所有,使用率低,加上缺乏专业操作人员,大大影响了农机的使用寿命。于是农机手出身的村支书和村主任,萌生了把拥有农机的农户联合起来的想法。
这一想法得到了官渡镇领导的首肯。2003年3月,在合川市水利农机局和官渡镇的大力支持下,合川市官渡镇断桥村农机专业合作社应运而生。
农机专业合作社严格按照专业合作社的要求组建,制定了《章程》和《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工作规则》及《理事会主任、监事会主任、会计职责》等。在管理上,按合作制原则,以“一人一票制”为基础,重大事项做到民主、平等决策;在经营上,按照公司制运作,实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制度,由理事会直接经营;在利益分配上,采取以社员与合作社之间按交易额比例返还和股份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入股方式。合作社入股金额56350元,由32份身份股构成。其中合川市农机水利局以2万元入股获得1份身份股,官渡镇政府所属的明月提灌站以提灌设施折资2.5万元入股获得1份身份股,其他30份身份股为断桥村村民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以现金或以农业机具折资入股。如断桥村2组村民何述元以1台175型微型抽水机入股,断桥村5组蒋世勤以1台165型微型抽水机入股,断桥村8组村民刘德兵以1台165型微型抽水机入股等。这些农机具进入合作经济组织后,其意义不仅仅在于提高了使用率,更在于因其身份的改变而引起的属性的转变――这些农机具由单一的生产工具变成了能产生新价值的实物资本。到现在,农机专业合作社共有机具21台(套),包括耕作机4台,固定提灌站1座,提灌机械12台,加工房2处等。
合作社按照“自愿、互利”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规范运作。一方面注重对入股社员开展各项优惠服务,让他们切实感受到加入合作社的好处,进一步增强合作社对农民的吸引力;另一方面合作社还组织跨村、跨区作业,形成规模经济,实现规模效益。
到目前,断桥村农机专业合作社不仅大大降低了农民的劳动强度,促进了农民增收,而且带来了农业生产方式的改变,开创了全新的耕作模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模式的分类
基于合作社内部治理方式将合作社治理模式划分为“能人型”、“政府主导型”和企业家型” 李三虎(2008)。依据掌握控制权社员的类型,将合作社治理模式分为投资者主导型、惠顾者主导型、投资者――惠顾者主导型、投资者与惠顾者共同主导四类王军(2010)。基于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程度,将合作社治理模式划分为传统模式、拓展型传统模式、管理模式和公司模式刘同山,孔祥智(2013)。作者认为按照内部治理方式的分类标准比较模糊,而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程度很难衡量,作者比较赞同按照掌握控制权所有者类型划分治理模式。产权是解决委托问题时不容忽视的因素,同时也是最有效的激励手段。现代产权理论认为剩余控制权(以下简称控制权)权力的行使影响着企业剩余及所有者的利益。控制权的不同配置会形成不同的委托关系及治理效率,因此根据剩余控制权的配置对治理模式进行分类是比较合理的。基于掌握合作社控制权的所有者类型,笔者将合作社治理模式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中小农户主导型治理模式。中小农户主导型合作社领办人和社员都是中小农户(相对于同类型合作社社员的生产规模),合作社遵循“自愿入社、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基于惠顾额分配盈余、资本报酬有限”等合作社原则,属于传统合作社类型。在社员人数较少时,合作社实施社员共同管理,一般不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等组织结构;在社员人数较多时,合作社从社员中选出能人来管理合作社,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控制权掌握在中小社员手中。
2.大户或技术能手主导型治理模式。该类型合作社主要由种养殖大户、运销大户或技术能手牵头,中小社员共同参与。该类型合作社是我国合作社的主体,张晓山和苑鹏(2009)认为,在我国没有大户的加入、没有合作社的企业家,就不可能有成功的合作。社员同质性是我国合作社的短暂现象,而社员异质性则是合作社的常态。随着社员在生产规模、资金、技术、入社动机等方面差异逐渐增大,社员分化为核心社员(大户或技术能手)和普通社员(中小农户),核心社员凭借资本、信息、技术、市场等优势掌握着合作社的控制权,中小社员则处于依附和被控制地位,合作社演变为少数人控制的合作社。合作社存在双重委托关系,一方面是中小社员作为委托人,委托核心社员作出正确决策,从合作社收益中获得利益增加;另一方面是核心社员作为委托人,委托中小社员按照生产技术标准保质、保量地向合作社提交农产品。
3.政府部门主导型治理模式。该类型合作社主要由村委会、供销社、农技部门等政府组织或准政府组织牵头成立的合作社。合作社管理者一般由村干部担任或是相关政府部门委派。合作社委托人和人有着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双重纽带关系,对于合作社人来说,合作社经营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合作社及社员的经济利益, 而且还将通过社员的利益表达影响到自己的政治利益 (如村干部的连任等)。
4.管理专家主导型治理模式。随着合作社的规范性和管理复杂性不断增强,管理要素在合作社发展中的重要性不断提高,资本主导让位于管理主导,专业化管理将成为合作社治理的趋势之一(豆景俊,2007),合作社的控制权由不具有管理优势的社员经营者移交给具有管理优势的专业化管理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全,管理者极有可能会利用信息优势侵占合作社利益,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合作社治理的核心是对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
5.企业主导型治理模式。企业型社员凭借资金、技术、管理或市场等要素优势掌握着合作社的控制权,这是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主要形式之一。该模式下,农户社员与企业之间是购销关系或雇佣、租赁关系。企业是资金、技术和管理等关键要素的主要提供者,其通过直接管理合作社和以股份分红为主的盈余分配掌握着合作社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合作社的委托关系表现为普通社员(农户)与企业之间的委托以及企业与其雇佣的经理人之间的委托。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模式的影响因素
1.合作社发展阶段。合作社与企业一样,有初创、成长、成熟到衰退等多个发展阶段。Cook将合作社发展周期分为五个阶段:发起阶段;有效运行阶段;运行困难阶段;衰退阶段;面临退出,或是继续,或是转型阶段。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合作社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对治理模式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在发起阶段,社员往往为了共同的利益诉求如获得价格改进、抵御市场风险等而联合起来。合作社一般规模较小,社员同质性较高,组织协调成本较低,与之相应的是社员共同治理模式。随着合作社快速成长和规模的扩大,对资金要素的需求不断提高,根据要素配置理论和集体行动逻辑,作为主要资金的提供者――大户或是企业处于谈判优势地位,在多数中小社员用脚投票的基础上,必然要求掌握合作社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随着合作社的不断规范,管理取代资金成为合作社发展的关键,合作社由社员管理转变为雇佣专业管理者(职业经理人)进行管理,治理模式则由大户主导型或企业主导型演变为管理专家主导型。
2.生产要素结构。根据契约理论,合作社是由资本、劳动、土地、企业家才能等生产要素组合在一起的合约。这些要素在合作社剩余生产与实现过程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根据价值理论和资源配置理论,将控制权配置给重要资产的所有者是有效率的,而资产的重要性则受到资源的稀缺性、专用性、流动性及产权比重和贡献的影响(刘汉民,2007)。不同治理模式正是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在合作社内部不断博弈的结果。当资本在生产要素中占绝对优势时,会呈现出大户或企业主导型治理模式;当土地要素占优势时,拥有大规模土地要素的大户则会掌握合作社的控制权;当管理要素成为合作社发展的瓶颈时,则会出现管理专家主导型治理模式。当各要素势均力敌时,可能会出现共同治理的模式。
3.社员结构及关系。合作社首先是人的联合,社员结构及关系影响着合作社治理成本及治理模式的选择。本文中的社员结构主要指的是社员在利益、资源、能力等方面的异同。异质性较强的社员结构会造成社员之间冲突、矛盾以及不对等的信息和地位等,从而影响合作社的治理。基于血缘、亲缘、地缘建立起的社员之间的认同、信任等社员关系在合作社治理中发挥着“剂”的作用,对减少合作社内部冲突、降低社员之间的组织协调成本、监督成本、履约成本等交易成本,形成合作社治理的软约束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Bonus(1998)认为合作社的成功得益于社员之间的了解与信任。徐旭初(2006)提出,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中,很大程度是基于人际关系或情感,而不是正式制度和对合作社理念的认同。
4.要素市场的完善程度。合作社治理模式变迁的过程中离不开要素市场的作用,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决定着合作社治理模式选择和变迁的成本和风险。目前我国农村的资本、土地、劳动以及人力资本等要素市场还不够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合作社的市场交易成本。对于我国农村资本市场而言,由于缺乏完善的合作社信用评级体系,加上可抵押担保物较少,导致合作社获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比例较低;同时缺乏股权交易的二级市场,使得合作社资本的流动性降低,资本承担的风险增大,资本所有者必然会掌握合作社控制权。土地流转市场的逐步规范以及农村户籍制度改革使得原本细碎、分散的土地变得集中,小规模、分散的农业经营方式将被大规模、集中化的经营方式取代,合作社经营方式的改变也必然带来治理模式的变更。目前我国缺乏农村职业经理人市场,在经理人声誉机制、评价机制等缺失的情况下,合作社所有者不能也不敢将其经营权交由外部职业经理人,从而制约了管理专家主导型治理模式的选择。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效率;治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F3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7)01-0039-02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效率评价指标
企业治理理论认为,治理的最终目标应是取得一定的治理效率,合作社治理同样也要追求效率。治理效率源自于公司治理,郑红亮、周清杰(2003)认为.公司治理效率的高低体现在既定制度背景下,治理机制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治理成本,使其获得各自应有的报酬。严若森(2005)认为,公司治理效率的最优化等价于在既定条件下公司治理成本最小化或治理收益的最大化。根据以上对公司治理效率的描述,可以界定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效率反映的是在既定环境下,合作社治理成本与治理收益的比值。
(一)合作社治理成本指标
综合国内外学者对治理成本的论述,认为合作社治理成本主要包括信息成本、集体决策成本、监督成本、激励成本和剩余成本。由于这五个成本之间并非独立,而是相互影响,例如信息成本与监督成本之间,O督成本与剩余成本之间存在着反向被动关系,因此很难对这五项治理成本进行精确衡量。治理成本实质是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制度投入的状态反映,因此在此用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两方面的要素来替代这五种治理成本。一是社员大会维度。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也是合作社治理的主体,社员通过社员大会的投票机制和退出机制参与合作社治理,社员大会的构成和运行情况影响着合作社的治理效率。主要包括:A.所有权集中度。B.社员大会召开次数。C.社员退出机制。二是理事会维度。理事会是合作社常设的权力机构,是经营决策的核心。理事会的表现影响着合作社治理的最终效果。主要包括:A.理事会成员构成。B.理事长学历层次。C.理事长培训情况。三是监督维度。合作社对管理者行为的监督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为监事会设置,二为信息公开程度。四是经理层维度。经理是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策。主要包括:A.经理设置。B.经理报酬情况。
(二)合作社治理收益指标
治理收益是合作社治理效率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讨论治理收益前必须要弄清楚合作社治理的目标。合作社治理目标是对内保护社员利益,尤其是中、小社员利益,对外追求合作社的经济利益,从而更好地为社员服务,满足社员利益改善的需求。一是社员收益改善。该指标可以通过社员加入合作社前后农业收入增加情况来反映。二是服务社员。合作社为社员提供与生产有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由于服务质量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很难评定,因此可以用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服务的种类来衡量。三是社员满意度。该指标是社员对合作社提供的治理制度、治理机制下权益保护、经济利益改善、服务提供、民主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反馈。提高社员满意度是合作社治理的最终目标,也是反映合作社治理效率的综合指标。
二、不同治理模式下农民专业合作社效率实证分析
(一)合作社治理模式分类
1.中小农户主导型治理模式。合作社领办人和社员都是中小农户,合作社遵循“自愿人社、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基于惠顾额分配盈余、资本报酬有限”等合作社原则,属于传统合作社类型。在社员人数较少时,合作社实施社员共同管理,一般不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等组织结构;在社员人数较多时,合作社从社员中选出能人来管理合作社,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控制权掌握在中小社员手中。
2.大户或技术能手主导型治理模式。该类型合作社主要由种养殖大户、运销大户或技术能手牵头,中小社员共同参与。该类型合作社是我国合作社的主体,张晓山和苑鹏(2009)认为,在我国没有大户的加入、没有企业家的合作社,就不可能有成功的合作。社员同质性是我国合作社的短暂现象,而社员异质性则是合作社的常态。随着社员在生产规模、资金、技术、人社动机等方面差异逐渐增大,社员分化为核心社员(大户或技术能手)和普通社员(中小农户),核心社员凭借资本、信息、技术、市场等优势掌握着合作社的控制权,中小社员则处于依附和被控制地位,合作社演变为少数人控制的合作社。
3.政府部门主导型治理模式。该类型合作社主要由村委会、供销社、农技部门等政府组织或准政府组织牵头成立的合作社。合作社管理者一般由村干部担任或是相关政府部门委派。合作社委托人和人有着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双重纽带关系,对于合作社人.来说,合作社经营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合作社及社员的经济利益,而且还将通过社员的利益表达影响到自己的政治利益(如村干部的连任等)。
4.企业主导型治理模式。企业型社员凭借资金、技术、管理或市场等要素优势掌握着合作社的控制权,这是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主要形式之一。该模式下,农户社员与企业之间是购销关系或雇佣、租赁关系。企业是资金、技术和管理等关键要素的主要提供者,其通过直接管理合作社和以股份分红为主的盈余分配掌握着合作社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合作社的委托关系表现为普通社员(农户)与企业之间的委托以及企业与其雇佣的经理人之间的委托。
(二)不同治理模式下合作社效率实证分析
采用的合作社数据是于2013-2015年对山东省威海、烟台、潍坊、菏泽等7个地市55家合作社进行实地调研得来的,合作社是种植类合作社。合作社调研采取调查问卷和访谈相结合形式,既有合作社负责人,又有普通社员的调研,共获得有效问卷355份(其中负责人55份,社员300份)。
用调研的样本,合作社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收益的数据,运用Maxdea软件进行数据分析处理,对不同治理模式下合作社的治理效率进行评价。对于合作社治理投入的10个指标,通过专家讨论,保留了X2,X3,X4,X5,X7,X10等六个投入指标。X2社员大会召开次数,一定程度反映了合作社民主管理程度和社员对合作社的表决权和知情权。X3社员退出机制,反映了社员权益的保护和社员对合作社管理人员的监督。X4理事会成员构成,反映了中小社员在合作社经营中的话语权。X5理事长学历层次,反映了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的能力。X7监事会设置,反映了中小社员对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X10经理报酬,反映了经理所受到的显性激励情况。
不同治理模式下的样本合作社在社员收益改善、服务社员、社员满意度和合作社综合治理效率4个方面的效率值如下。
不同治理模式下样本合作社治理效率平均值:
备注:DMU下的A、B、C、D分别表示中小社员主导型、大户主导型、企业主导型以及政府部门主导型治理模式的样本合作社。Score是样本合作社的效率值。
三、结论
(一)在社员民主管理方面,中小社员主导型和政府部门主导型治理模式表现较好
通过对比社员退社机制、社T大会召开次数和理事会中小社员比例等指标,中小社员主导型和政府部门主导型治理模式的评价较高。在中小社员主导型合作社中,社员基于互助的朴素思想松散地联结起来,入社、退社完全自由不受限制。在政府部门主导型合作社中,合作社负责人比较注重法律、法规和民意,出于规范性考虑,合作社的社员大会、理事会较好的体现了中小社员民主参与。
(二)在信息公开方面,政府部门主导型治理模式表现较好,大户主导型和企业主导型治理模式表现较差
在调研中发现,大户主导下和企业主导下的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通常都是由核心社员掌控,普通社员对于合作社的经营信息知道的很少,合作社的财务信息基本不公开。信息的缺乏使得普通社员盲目依附于合作社的核心社员。加入合作社后,虽然普通社员的经济利益得到了提高,但是获得的价格改进远远小于企业通过农产品加工或销售获得的利润。
(三)在社员收益改善方面,企业主导型治理模式的表现明显高于其他模式
虽然在企业主导型治理模式中存在着买不公平和企业侵占农户利益的现象,但是在农产品卖难的情况下,该模式对于社员收益改善的效率是最高的。
关键词 美国;荷兰;农业合作组织;经验借鉴;中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22-0263-03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d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s in U.S. and Holland,analyzed its operating management and running mode,combined with Chinese practical situations,and used for its operational mode,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and aimed at promoting it sustainable,rapid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Key words the United States;Holland;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experience reference;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 in China;development suggestions
农业合作组织是专业化合作组织在农业、农村发展延伸的产物,是以小农户为基础的家庭农业生产经营者为对抗商业资本的垄断和盘剥、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条件而自愿建立的互经济组织。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农村经济结构的持续调整,各类新型农业合作组织蓬勃发展。而国际上的一些农业合作组织多数是伴随着近代工业和城市发展而出现的商业和资本对产业工人和小农户的剥夺应运而生,其本质多数是弱者联合形成的互经济组织。
1 美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概述
美国不仅是当今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同时也是名副其实的现代化农业强国。美国农业建立在高度商业化的家庭农场经营的基础上,而其中农业合作社则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成为美国农业组织化和产业化的主要形式。邵喜武[1]指出,美国农业以家庭农场经营为主,家庭农场在美国约占95%。由此美国的农业合作社通常又被称作农场主合作社[2]。王民富[3]J为,美国农业合作社到目前为止已经有大约180年的发展历史,由于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受到美国政治、经济以及自身因素的影响,其发展过程大致概括为6个阶段。
1.1 初创试验阶段(1810―1870年)
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随着其疆域的不断扩张,农田面积迅速扩大,农场数目不断增加,农业产业开始飞速发展,因此农场主们开始尝试建立服务自我的合作组织。1810年,在美国大陆康涅狄格州由农场主组建的一个乳品合作社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农业合作社的开端。
1.2 迅速扩大阶段(1870―1890年)
这一阶段的主要事件是“格兰其”和“农场主联盟”的建立。这2个组织的成立对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农场主合作社联盟的不断扩大,农场主合作运动使得私人大商业的利益受到重创,因此遭到强烈反对[4]。1890年,美国颁布《谢尔曼反托拉斯法》,限制农场主合作社的发展,但是很快就认识到美国农业不能没有合作经济[5]。
1.3 全国网络形成阶段(1890―1920年)
美国合作社全国性网络的形成,是其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继农场主联盟之后,全国农场主协会开始兴起。随着此阶段的结束,几乎美国所有的州都建立了地方性农业合作组织。
1.4 农产品有序销售阶段(1920―1933年)
1922年,美国政府颁布了《卡帕-沃尔斯坦德法》来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1929―1933年,美国经济全面衰退,同时美国农业也面临大萧条时期。然而此时,政府和民间对农业合作经济却空前热情,致使美国农业合作组织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契机。在此阶段,出现了继格兰其、农场主联盟、农场主协会后又一个重要的农业合作组织――美国农场局联盟。农场局联盟成立的目的主要在于帮助改善农场主经营,促进美国农业合作社有序化发展。
1.5 持续发展阶段(1933―1945年)
此阶段美国农业合作社在美国经济从大衰退到复苏的经济背景以及新农业计划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社会历史背景下仍然持续发展。其中1933年通过的《农场信贷法案》(The Farm Credit Act)创立美国农场信贷系统(Farm Credit System,简称FCS),为农场在农业范围内提供短期、中期及长期贷款。
1.6 不断调整阶段(1945―1980年)
此时美国农业合作组织开始转向注重质量的内涵式发展轨道,步入成熟阶段。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许多农业合作社纷纷开始围绕国际经济层面来调整自己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策略。在20世纪60―70年代初创的一些农业合作社现在已经成为全美最大的合作社企业之一,并在全球市场上也占据了一席之地。与此同时,美国民权运动的兴起也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进行了有利助推。
目前,美国共有农场主约200万人,其中加入合作社的农场主约占总数的82%,相当于每6个农场主就有5个加入了各种形式的合作社[6]。美国合作社在其组织制度和运营方面,具备一些其独特的方面。李 健等[7]指出:①美国农业合作社筹集资金的形式主要有3种。一是社员认购,也称股金筹集机制,合作社社员根据其交货量购买相应的股金,此外,还可通过发行优先股,吸引外部投资者的资金[8];二是基于惠顾交易的筹资。通过按交易量来筹资,通过按交易量来分配盈余,大大增加社员入股积极性;三是通过银行借贷筹集资本。美国有专门的农业借贷合作系统,专门为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提供借贷。②美国合作社在利润分配上多采用按社员交易额大小来分配剩余利润和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实现了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充分调动了社员出资出力的积极性。③美国农业合作社很注重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交流,经常举行各种形式的交流会、研讨会或者组织合作社之间参观学习,通过信息交流学习不仅使合作社及时掌握相关的行业立法、产业政策、生产技术、市场行情等方面的信息,还可以促进合作社之间携手解决一些本领域的共性问题,如开发新品种、药物测试、价格补贴、进出口贸易磋商、联邦立法和行业标准的制定等[9]。此外,还有王征兵等[10]指出:美国农业合作社在管理制度方面将传统的“一人一票制”民主管理与委托专家管理相结合,允许非社员参加合作社理事会,并外聘专家参加合作社日常经营管理。
2 荷兰农业合作组织发展概述
荷兰位于欧洲西部,是一个人口数为1 670万人的小国,是欧洲人口最密集的国家之一。荷兰国土面积超过40 000 km2,其中陆地面积为33 983 km2,可耕地面积占陆地面积的21.86%。在荷兰的国民生产总值中,服务业占到73.2%,工业占24.1%,农业占2.8%。另外,国际贸易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53%,在世界农产品净出口额的排名中仅次于美国,是一个贸易大国。
丽华[11]指出:荷兰农业合作社历史悠久,最早起步于19世纪下半叶。最早的具有合作性质的组织是出现于Limburg省的Casinos。第一家Casino于1872年产生于乳品行业,由当地的奶牛农户成立,其主要功能是联合采购生产资料和购买保险。然而,真正得到承认的第一家合作社,即Welbe-grepen Eigenbelang,成立于1887年,与1886年颁布《合作社法》之后。到了20世纪开始,荷兰的信用合作社、花卉园艺产品合作社、乳制品合作社等开始迅速增长,随后各种联合社、化肥(生产资料)合作社等也陆续出现。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荷兰处于中立态度,这对其农业发展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随后有些合作社开始联合起来成立地区性合作社,这些区域性合作社在国际上被称为联邦合作社。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荷兰合作社经历了不断合并和业务调整的时期,这种联邦合作社在之后的发展中通过不断的组织变革和重组,慢慢消逝,专业化合作社占领主导地位。制度环境和内部推动力是荷兰农业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总体而言,荷兰合作社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地域性的小规模组织,到通过不断地联合成为联邦合作社和全国性合作社来增强规模效应和减少成本,再通过合并,分解、解体等重构成为专业性、跨区域甚至是国际化的合作社组织模式的过程。
欧继中等[12]指出:荷兰农业合作社遍及国内农业领域的各个环节,根据其经营范围和服务内容,主要将其分为三大类:①供应合作社。农民可通过这类合作社订购种子、肥料、饲料等。全国共有100多个这样的合作社,占饲料供应的55%和肥料供应的60%。②销售和加工合作社。这类合作社主要是为农户提供农产品的加工和服务工作,这类合作社的市场占有率一般都在50%以上,有甚者则达到100%。③服务合作社。这类合作社主要是为荷兰的农业生产提供不同类型的服务,其中包括联合农技合作社、农产品仓储、合作社信贷等服务。
关于荷兰农业合作社的运行模式特点,杨真[13]则指出:①合作社专业化程度高。从农产品的类型来看,合作社不仅有供应型、服务型还有加工销售型,此外还有专门提供金融服务的合作社――拉博银行。荷兰农业合作社都是作为特殊独立的法人存在,是一种不依托于政府,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互惠互利的特殊经济组织。从经济层面来看,荷兰的农业合作社其实是为其社员谋求经济利益的专业化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增强市场竞争力,合作社的总体发展趋势是合并―减少数量―扩大规模―实现专业化生产服务。②合作社运行成本低。主要原因:一是合作社一体化的加工销售配送服务。荷兰合作社一般都拥有自己的仓库、运输车队、加工厂和销售场所,这样不仅能为社员提供将近40%的加工、销售、运输等方面的利润,同时还可以大大降低合作社的运行成本。二是合作社社员文化上的同一性、目标一致性,不仅便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同时经营目标明确,提高了效率。③合作社与社员利益一致。以销售合作社为例,在社员与合作社之间有收购或出售一定比例产品的责任与义务,在内部,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然而,在市场上,合作社则要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为社员争取利润的最大化。合作社在扣除各合理的开支后,根据社员之前出售产品成交额向他们返还利润。由此看见,社员与合作社之间利益存在一致性。
3 美、荷两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经验借鉴
从2006年国家颁布《农民合作社法》之后,我国的农业合作社开始频繁兴起。现今我国已有121万个合作社,入社农户约有8 985万户,平均每个合作社有75户社员,其总数达到全国农户总数的34.6%。结合目前的国内合作社发展情况,虽然我国的农业合作社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但是,由于我国的农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的起初阶段,面临着发展规模小、发展目标不明确的问题,以合作社名义争取国家项目、补贴和优惠的“伪”合作社频繁出现,国家政策对合作社融资问题辐射不到位等的制约。然而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最关键在于国家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立法和政策引导。“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下是结合美国、荷兰农业合作社发展提出的相关经验借鉴。
3.1 理性认识,尊重百年合作社的生命周期论
生命周期理论是兴起于20世纪初的一种研究方法,该理论的基本思想是将个体的生命周期看作是更大的社会力量和社会结构的产物。到目前为止,美国、荷兰的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已经度过了1个多世纪,农业合作社的萌发、兴起、遇到挫折再到渐入佳境,其每一个前进的步伐都受到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大背景的影响。因此,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过不断地错误、纠偏、完善、创新从而顺势而为并且借力而上。我国的农业合作社,从20 世纪20年代开始大致经历了3次独立的发展历程,因此相较美、荷而言,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历史较短,与美国合作社的百年历史不具备可比性。因此,我国在发展农业合作社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合作社运动的生命周期论,尊重农业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切勿过急过快发展。只要坚持按照政府引导、坚持走农业产业化、商品化、现代化道路,假以时日,我国也必将会出现一批生命力强的百年合作社。
3.2 因地制宜,科学选择合作组织的发展模式
各国的农业合作组织模式都兼具本国特色,各有差异。假如美国没有大规模的农场作为基础,美国农场主协会将无法充分发挥其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强大功能[14]。再如荷兰,其是以花卉、畜牧为主的农业生产,附加值高,无需过多依赖政府扶持。由此可见,不同的农业生产领域、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产生的农业合作社在其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上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我国在发展农业合作社的过程中,不能选择不符合我国国情的“荷兰模式”,也不能选择大型规模化、高度机械化经营的美国企业型“家庭农场”模式,而是需要重视不同产品合作社的差异性,实实在在地面对我国人多地少的实际情况,引导合作社采取恰当的市场策略,构建合理的发展模式。
3.3 鼓励合作社的合并和联合
综观美国、荷兰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专业化和规模化的实现是合作社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合作社大体分为2种:一种是专业化合作社,另一种是综合性合作社和合作联合社。我国的合作社截至目前已近100万家,但是规模小是我国农业合作社最主要的特征之一,这就与美国、荷兰这种成千上万的社员规模形成鲜明对比。因此,我国在发展农业合作社的过程中,可以适当考虑用一些发展较好、规模较大的合作社合并发展较差、规模较小的合作社;也可以考虑发展合作社联合社以扩大合作社规模,让这些经营相似农产品的合作社之间共享一些技术、市场信息、销售渠道等资源,从而扩大合作社外部规模,节省合作社交易成本。
3.4 政府重视对合作社的立法保护和政策引导
美国早在1922年颁布《卡帕-沃尔斯坦德法》作为《合作社大宪法》;于1926年颁布《合作社销售法》进一步为合作社提供反托拉斯豁免条款;1937年通过颁布的《农业营销协定法》,使农民利用集体行动,增强行业自律性等。此外美国还根据变化的农业形式和国内外市场情况及时调整修改法律法规,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可靠、完备的法律支持[7]。不仅如此,美国政府在财政、收、信贷等方面对其合作社的发展也提供了完备的保障。而放眼国内的农业合作社,虽然政府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也为其提供了保障,但是我国大部分地区还是存在着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我国政府重视招商引资,偏向企业和大户,政府虽然在名义上支持合作社发展,但是力度相对企业和大户却小得多。在立法上,尽管在201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是该条法律在政府扶持问题上的规定并无实际操作性,此外,在合作社的设立、财务管理、组织机构上缺乏灵活性。因此,我国政府除要加强对合作社的引导和宣传,还要坚决执行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合作经济法律体系,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奠定基础[15-16]。此外各级政府应当在财政上给予扶植、在信贷上给予帮助、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在土地上给予支持、在技术上给予引导等。同时政府和专业合作社之间也需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避免错位和越位问题的发生;政府对合作社还应当给予正确的引导,尽量注意多头管理、低效管理情况出现。我国农业合作社在以自身发展为主的同时,政府切实加强引导与政策支持,最大限度地为合作社提供发展的外援扶持和政策推动,这不仅是充分发挥农业合作社自身职能与政府推动职能的重要切合点,也是促进我国农业合作社不断迈向成熟的强劲动力。
4 结语
发展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自身实力较弱、政府立法和政策引导不到位等,都是现阶段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挑战。通过结合相关研究,借鉴美国、荷兰两国农业合作组织相对较成熟的发展经验,从尊重农业合作社百年生命周期理论、科学选择适合自身的发展模式、强强联合、合并以及加强政府引导、重视合作社相关法律的完善几个方面为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提出建议,从而提高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推进合作社不断迈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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