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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公司与农业合作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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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公司与农业合作社区别

农业公司与农业合作社区别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

一、研究现状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国际社会上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重要作用的经济组织,国际经验表明,农业是合作经济最活跃的一个领域,农民合作社是当今世界合作社的主体。

1.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具有农村合作经济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属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依据是中国的宪法。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2.许多政府部门的官员及其部分学者[1~2]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3.多数学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不同的两个范畴[3~6]。其主要依据是,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是不同分类依据条件下的两个概念,集体经济是根据产权的所有形式而界定的经济形式,它指生产资料和经营性财产归集体所有,按这一依据划分的组织还有国有经济、私有经济等。合作经济是根据组成及运行方式而界定的经济形式,按这一依据划分的组织还有公司制企业等。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具有实质区别,合作经济的本质是交易的联合,它承认私人产权;而传统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合并,它否认私人产权。

现有的研究成果,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但由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解不同,看似真理的论点论据往往出现在不同的文章中论证相反的观点。本文尝试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入手,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

二、概念的内涵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及其功能,无论是权威文件还是学术界,没有统一的、明确的和具体的界定。用历史的尺度及其功能作标准,可以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分为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两种类型。

1.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行政乡村范围内,以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要特征的一种组织形式。在传统意义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以下几个最明显的特征:一是农村区域,二是农民组织,三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其中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生产资料归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的两大组成部分之一,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表现之一。

2.新型农村经济组织,是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的,市场条件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应该具有新的内涵。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以村民为服务对象,以规模经济为特征,满足成员共同经济需求的合作经济组织。其中“集体经济”所显示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以集体规模经济为标志、以集体主义为价值观的性质特征[7]。

3.合作经济组织,是合作经济的载体,泛称合作社。合作社是由自愿联合的人们,通过其共同拥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满足它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的自治组织。国际合作社原则是: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原则;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自主和自立原则;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合作社间的合作原则和关心社区原则。其中,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两项是根本性的。

三、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

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显不同于典型意义上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区性经济实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典型意义上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区别在于原则、目的及其特点:

1.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遵循自愿原则,农户、消费者或市场经济中其他弱小的实体,为了抗衡经济领域的各种风险,自愿联合、自我服务的产物。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的组织,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加入退出的自由。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承认个人产权,生产资料和经营性财产归集体所有。合作经济组织承认个人产权,资本联合所有,承认和保护社员的所有者权益。农民加入合作社以后保持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而集体经济组织中农民没有任何自主地位;合作经济的本质是以承认私人产权为前提的交易的联合,而传统的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合并,它否认私人产权[3]。

3.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自上而下行政组织、行政干预的产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政府的延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是体现政府意图的准官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介于政府和农民之间的非政府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者,要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而非政府官员负责。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民主管理,实行一人一票,而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没有体现出来;民主管理原则和社员经济参与原则不可能在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体现出来。

5.真正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只有在社会经济发达到一定水平以后才有可能出现。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在中国工业剥夺农业的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具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性质。

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目标、特征及其原则等方面,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

1.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起源于合作经济。20世纪50年代中期在农村推行的农村互助组,可算是建国以后中国最初的合作经济形式。运动以后,生产力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数以千万计的拥有各种不等小块土地的小农,不能抵御各种自然的天灾人祸。因此,成立互助组,走互助合作的道路,是农民的自愿选择的结果。互助组的时期,土地私有,自愿结合,等价交换,产权清晰,民主管理,这些都完全符合合作化的原则。互助组以后,中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走向集体所有制的道路,主要是政治因素作用的结果。

2.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它是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8]。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土地股份合作社、资本型股份、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二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如大户带动型、农业龙头企业联结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型;三是专业(行业)协会,如经营性专业协会和服务型专业协会;四是各种经济联合体,例如种植养殖型联合体、加工型联合体、经销型联合体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的、以集体财产特别是土地为连接纽带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经济组织,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目标只有一个,即在法规容许的范围内为其成员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9]。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要赢利的,不断的增强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追求经济效益是市场机制的要求,背离了这一点,提供服务就失去了基础。对内则不以赢利为目的,服务是组织的宗旨和目的,背离了这一点,集体的合作就失去了吸引力和凝聚力。

合作经济和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改变单个农业生产者和大市场之间不对等交易的一种制度安排,在发达国家已经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并成为一种发展的必然方向。目前中国的一部分地区已经自发地建立了以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为基础的各种农村股份合作组织,包括社区性股份合作和专业技术股份合作。以村民为服务对象,以规模经济为特征,满足成员共同经济需求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当然,由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

参考文献:

[1]朱元珍.是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新发展[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1).

[2]杨峰,张国辉.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壮大集体经济实力[J].吉林农业,*,(7).

[3]韩俊.关于农村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若干理论与政策问题[J].中国农村经济,1998,(12).

[4]毛东凡.不能把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混为一谈[J].农业经济问题,1991,(4).

[5]应瑞瑶,何军.中国农业合作社立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2,(7).

[6]郑有贵.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研究[N].中国经济史论坛,2003-10-14.

[7]姜法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辨析[J].农业经济,2006,(10).

农业公司与农业合作社区别范文第2篇

一、前言

政策性金融是指为了满足政府特殊的政策性取向,在一国政府支持下,为贯彻和配合国家特定社会经济发展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严格按照国家法规限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对象,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以优惠性利率进行的一种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农业政策性金融显然属于政策性金融的范畴,基于此,农业政策性金融,就是在国家和政府支持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和优惠的存贷利率,严格按照国家政策的界定,以支持农业发展为主要职责,直接或间接地体现国家对农业支持和扶持政策的一种特殊的资金融通行为。

从上述界定内容看,农业政策性金融有三个特征:政策性,主要是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而实施的手段,金融性,是一种在一定期限内以让渡资金的使用权为特征的资金融通行为,优惠性,即其在利率、贷款期限、担保条件等方面比商业银行贷款更加优惠。这三个本质特征充分显示了政策性金融同财政和商业金融的区别。

农业是高风险、收益率较低的弱势产业。由于资本的逐利性,不仅城市的、发达地区的资金不往农村流,农村的资金还会往外流,这样关系人类生存的农业问题却得不到资金的支持,当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不能发挥作用的时候,就需要政府的手来弥补这个作用。因此政策性金融的产生、存在与发展是有深刻的经济金融与社会根源,它是市场缺陷与政府干预、资源配置主体和资源配置目标错位与失衡的必然结果。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这三个特点恰恰体现了政府的作用所在,尤其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农业的发展来说,政策性金融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二、国外政策性金融支农经验分析

不同国家的政策性金融各具形式,而且一些国家的政策性金融经过了长期的实践,并日益普遍发展壮大,在实现政府的特定政策目标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借鉴他们成功的政策性金融制度和活动经验,对于构建中国欠发达地区的政策性金融体系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美国、日本、印度、巴西、法国等各个国家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有效地支持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尽管各具形式,但总的看来有以下一些特点:

1 形式多样,目的明确

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形式多样,如:美国有对农产品进行价格支持和对农业生产给予补贴的农民家计局,有对农村非盈利的电业合作组织和农场等发放贷款点农村电气化管理局,有对农产品进行价格支持或对农业生产给予补贴点商品信贷公司,还有为融资困难的小企业提供信贷援助的小企业管理局等等。日本农业中的政府金融机构是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向森林渔业的公共事业提供低息长期贷款和各种农业贷款。印度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有三类: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地区农业银行、农业中间信贷和开发公司,每一类机构的目的和任务非常明确,法国的农业非常发达,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系统在农业发展过程中贡献最大,它是由总行、地区和基层三级机构组成的。尽管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名称不同,但是,他们的服务范围非常明确,在执行政府的政策上富有效率。

2 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多样化

主要有政府资金,政府担保债券、向央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吸收存款等方式。如:美国的农业合作信贷机构均在很长一段时期都由联邦政府出资,是一种政府出资的形式,然而,美国的农业合作信贷机构的筹资方式是发行统一政府担保债券。由于有政府信用作为支撑,所以很受欢迎,筹资能力较强,这种做法可以适应中长期的资金需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则是以吸收活期、定期、储蓄存款的形式补充资金。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开始是国家通过一般会计和特别会计投入财政资金组建的,后来的主要资金来源是邮政储蓄资金和邮政简易保险。还有一些发展中国家一般都由中央银行直接发放或充当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向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如泰国就采用了这一做法。

3 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法律制度健全

各个国家大都通过立法对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支持和保障,目前,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法律体系,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监管严密规范,如美国的《农业信贷法》、《农产品信贷公司特许法》,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等,都是关于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专门法律,除此之外,还有农业信贷法,农业信用保证、保险法等关于农业信贷、信用保险的专门法律。同时,在政策上提供许多优惠,如减免税收、注入资金、利息补贴、损失补贴、债务补贴以及实行有差别的存款准备金制度,鼓励和保护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来促进农业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的发挥。

4 政策性金融机构层次明晰,支农范围宽泛

各个国家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各自有具体的支农范围,而且,支农的领域很广,和农业有关的融资都可以找到对应政策性金融机构。这些支农领域涉及到生产领域贷款,如美国农业电气化管理局的农用电力改造贷款,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的农业综合设施贷款等,流通领域贷款,如美国商品信贷公司,不仅发放粮食收购贷款,国家储备贷款、农场主自主储备贷款,还提供出口信贷,加工领域贷款,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等都有农产品加工贷款,扶贫贷款,如印度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对小农、无地农民和边际农民等贫困人口的扶持贷款;农业担保和保险业务,如美国农民家计局对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进行担保。 5 各国注重建立支农政策性金融中的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制度是化解转移农业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如美国的农业保险非常发达,美国在1938年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其农作物保险经历了试办、加速发展、政府出政策并与私营保险公司混合经营、政府出政策并完全由私营公司经营和的四个阶段。法国是的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只是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中国欠发达地区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定位

1 完善农村政策性金融的立法工作

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规范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使其行为有法可依,摆脱外部干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资产的安全。同时,要加强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监管,发挥和完善中国银监会的监管作用。

2 拓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

农发行的资金来源除了财政拨款的资本金以外主要就是人民银行的金融债券,目前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面临着资金来源和使用规模不一致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对资金需求的规模在逐渐扩大,然而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已经不能够满足这种需要。欠发达地区支农的金融支持需要充足的资金来源,因此,扩大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融资渠道是关键,日本做法值得借鉴, 日本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不直接吸收存款,而是间接的利用率邮政储蓄的资金作为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重要资金来源。我们可以参照这一方法,中国的邮政储蓄在农村吸收了大量存款,其中的大部分都存入了央行,造成央行负担很重。在2006年底挂牌成立邮政银行后才开始有了贷款业务,因此,借鉴日本的经验,把邮政储蓄在农村中吸收的大量存款当作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解决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问题。还可以,利用政府担保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获得低息低资金成本的优惠贷款等等。

3 拓展农发行的业务范围

2004年农发行转型以来,形成了以粮棉油收购贷款业务为主体,以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贷款为一翼,以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的一体两翼的支农新格局,有选择性的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但是,农发行的支农格局与欠发达地区的支农需求的不相匹配的,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很少有农产品的加工产业和农业产业化的经营项目,而往往是单个农户分散,小额和急需的资金的需求。这种资金的需求是商业银行所不愿支持的,必须要有政策性的金融来承担。

4 发挥农信社的作用

农信社在农村覆盖面广,与三农接触最多,这些都具备了服务三农的基础,因此,通过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将农村信用社建成产权关系明晰、可持续发展的支农型社区金融机构是可行的。农村社业务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走商业银行的道路,另外一部分是支农服务,规定支农的比例和最低的底线,针对社区农民的需求来确定金融产品,以微利为前提,办理扶贫、开发贷款业务、农副产品的种植、收购、加工贷款等各项业务。关键是要贴近农民,了解需求,提供快捷的金融服务。

5 建立有效的合作金融和合作信用担保体系

对欠发达地区农村分散而且经济实力弱小的农民来说,通过合作金融的形式融资是一种必然选择,正是由于农民、农户没有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为其服务,就造成了大量县城金融市场的真空,也就产生了大量的民间借贷、地下钱庄等灰、黑色金融。实践证明互助合作性质的农业信贷机构是一种具有效率的组织,如法国的农业信贷银行是一种“上官下民”的所有制模式,它的中央机构国家农业信贷银行是公有性质的,由政府所有,而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和地方农业互助信贷合作社均为合作性质,由个人及成员入股组成,按合作制原则经营,为农民提供了大量的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普通和优惠贷款。这种将政策性金融机构与互助合作性质金融机构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支农形式可以为我们所借鉴。在政府的主导下,积极支持农民自主参与的各种形式的资金互助,自担风险、自己出资、自我管理的合作金融组织,以改善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同时,主导的政府部门可以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6 完善与支农金融相配套的农业保险和农业担保机制

农业公司与农业合作社区别范文第3篇

关键词:联合社;法律属性;法人类属

本文为安徽人文社科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0sk221zd)的阶段成果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的不断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不断涌现。目前,大多数联合社没有经过登记注册,但也有部分地区通过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给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搭建了登记注册的平台。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承认其法人资格。但是,整部法律中未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相关规定。本文从理论上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属性及其地位,从法理学角度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属性及法律特征等问题进行分析。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人属性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人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这几个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值得关注的主要集中在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以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两方面。拥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对于法人来说显得尤为重要,是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保障。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财产构成存在以下几种类型:第一,通过其成员,即参与联合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缴纳会费的方式出资组成;第二,通过募集设立的方式由基层社参股;第三,以政府财政支持作为联合社财产来源。从联合社资金来源可以看出,联合社拥有必要的财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否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也是其享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重要条件。在联合社对特定资本享有独立支配权的前提下,其债权人可以通过联合社的自有资本实现债权,基层社仅以对联合社的出资为限对联合社承担责任。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理应取得法人资格,成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独立主体。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人类属。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人资格得到确认之后,它的确切归属问题就卓显突出,即联合社具体应归属于何种类型的法人?

法人类属,即指法人的类型归属。针对不同的组织结构和行为规则,民法将经济社会组织划分为不同的法人类型,赋予不同的民事法律地位。从法人制度建立和发展演变的历史来看,法人制度因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同而有较大差异。在大陆法系国家,以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准,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凡依公法设立,为完成公共法律职能的法人为公法人,如国家机关是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宪法和行政法是公法,则国家机关是公法人;依私法设立,追求私人目的的法人为私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法是私法,则股份有限公司是私法人。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私法人可再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以成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其成立基础在于人;财团法人是为一定目的而设立,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进行使用的财产的集合体,其成立基础在于财产。以法人的目的为标准,社团法人又可以分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所谓公益,就是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且一般是非经济利益;所谓营利,即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在我国,民法根据活动性质的不同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中,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目前企业法人的范围相当于大陆法系分类中的营利性法人;我国社会团体法人与大陆法系中社团法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社会团体法人中有的属于社团法人,如工会、学会等,有的则属于财团法人,如各种基金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服务基层社为宗旨,对基层社坚持非营利原则,对外则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合作社联合社对外营利,且仅为成员社谋利益,难以归于公益法人;它对成员社又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也难以归于营利法人。在我国目前的法人分类制度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既不同于作为“营利性经济组织”的企业法人,又不同于带有公益性质的、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法人。至于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依其独特的职能,显然不可能将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在内。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的法人类别框架是没有涵盖农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综上所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兼具营利和公益两种属性的特殊法人,无论是哪一类型的法人都无法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涵盖进去。因此,有必要将其单列出来,作为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正是这样的中间状态的法人。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民事责任

所谓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民事责任,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对其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一般说来,经济组织的民事责任主要涉及三种关系:一是经济组织自身对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二是投资者对自己所投资的经济组织对外所欠的债务承担的民事责任;三是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对他们共同投资的经济组织对外所欠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任何一种经济组织,总是以自身的全部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但是,投资者对其所投资的经济组织对外所欠债务的民事责任却存在三种不同形式,在现代企业制度里,根据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具体表现为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具体地说,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制企业的投资者(股东)对企业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投资者(除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作为一种特殊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有共性的一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综观世界各国的合作经济组织法,未发现有哪个国家或地区的合作经济组织法单独采用无限连带责任的形式。例如,印度合作经济组织法规定,合作经济组织的责任分为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意大利的合作经济组织法则规定,合作经济组织的责任采取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和两合责任制度;多数欧洲国家与意大利有相似的规定;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合作经济组织法则采取无限责任、有限责任与保证责任三种制度。由此看来,合作经济组织的责任在类型上有多样性,它既包括了有限责任,也包括了无限责任、保证责任和两合责任。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现状看,应采取有限责任形式。即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对由基层社出资、公积金、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特征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作为不同于公司、集体企业、合伙企业的一类法人,它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概括起来主要包括:

第一,目的的服务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立目的是帮助基层社解决其经济方面的问题,也就是对基层社提供经济方面的服务,而不是简单地追求营利。需要注意的是,合作社联合社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等于不需要进行经营活动以求盈利。实际上,在市场经济的“大海”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作为市场主体,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同样追求盈利,只不过这种对盈利的追求从属于为基层社服务的根本目的。因此,合作社联合社既要坚定遵循为基层社服务的宗旨,同时又要服从市场法则和价值规律的要求。合作社联合社为基层社服务是目的,对外营利是增强服务能力的手段。这一点正是联合社区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基本特征。

第二,资本的可变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资本的来源是基层社的缴纳及政府的支持。因而从理论上讲,它使资本总额处于经常变动状态。显然,这与公司不同。公司设立时,不仅应在公司章程中记载注册资本额,而且所记载的资本额应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收足;公司成立后,必须实际上保有与其注册资本或资本金相当的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资本金确定之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者增加。由此,公司的资本是确定的,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其资本具有可变性。

第三,运行的民主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合作社的联合,以互助合作为目的。在合作社联合社里,成员社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合作社联合社的方针和重大事项由成员社积极参与决定。

第四,部分财产的不可分割性。对于一般公司法人,当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或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公司可以解散。公司解散时,应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分,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以终结公司所有的法律关系,进而终止公司的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解散时,虽也需组成清算组对合作社联合社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分,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郭丹.各国合作社立法模式比较及对中国立法的借鉴[J].经济研究导刊,2007.8.

农业公司与农业合作社区别范文第4篇

    一、全球有机农业的发展概况

    1.全球有机耕作面积概况据Helga Willer[1]在2010年调查数据显示,全球共有3 700万的有机农业用地,大洋洲是全球有机耕作面积最大的洲,约1 200万,其中99%分布在澳大利亚;在欧盟(含12个成员国)、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列支敦士登、爱尔兰、挪威、瑞士)以及土耳其等国约有805万有机耕作面积;拉丁美洲国家有机耕作面积已达到800万;亚洲有机农业发展快速,目前从事有机耕作面积为315万;北美洲从事有机耕作面积为245万;在非洲尤其是非洲南部国家,有机农业发展较快,从事有机耕作面积为105万。全球有机农业种植面积位于前3位的国家分别是澳大利亚、阿根廷和美国[2]。全球1/3的有机农业用地分布在发展中国家,大部分在拉丁美洲国家,其次是亚洲和非洲国家。

    2.全球有机食品市场现状近年来,全球有机农产品消费需求持续增长,Organic Monitor调查显示,2009年全球有机农产品消费总额达到了550亿美元[2]。根据SOEL-FIBL 2009年度调查,全球有机农产品的消费市场主要集中在欧洲和北美洲,这两个地区有机农产品的销售额占到了全球有机农产品销售额的97%,全球有机农产品一半的消费在欧洲,其中德国是欧洲有机农产品最大的市场,亚洲、拉丁美洲和大洋洲是有机农产品重要的生产者和出口者。在亚洲,有机农产品需求主要集中在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与中国香港等富裕的国家和地区。日本是亚洲最主要的有机农产品消费市场,也是中国有机农产品出口的主要目的地之一[3]。

    二、北美洲、欧洲和亚洲有机农业发展状况

    20世纪北美洲、欧洲有机农业的发展尚处试验探索阶段,因其产量低,效益少,当时的文献大多是对北美洲、欧洲有机农业发展情况的简单介绍,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机农业在探索中不断前进,世界各国有机农业运动蓬勃发展。如今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已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许多农场皆已具备直接加工和销售的能力,尽管有机产品售价高出普通产品的20%~30%[4]或更高,但却备受消费者的欢迎。近10年来,国内外学者关于有机农业的发展的研究,逐渐由探索怀疑的态度转向肯定、支持并大力推广。现在北美洲、欧洲的一些国家以及亚洲的日本等都设有专门的有机食品检测机构,从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到销售每一环节都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同时还制定了一整套有机农产品的认证标准和法律法规。

    1.北美洲有机农业的发展状况

    (1)美国有机农业的发展状况。美国2010年有机农业面积为190.0万,占全美耕地总面积的14.4%,在世界排名第3位[2]。另据美国农业部(USDA)统计数据,2007年美国获得有机认证的有机生产者约有11000家,占美国220万农民的0.5%,有机农场数量为20437个,有机农产品商品总价值占全美的38.4%[5]。潘慧锋等[6]、唐其展[7]、马细兰等[8]对美国有机农业的发展现状、有机农业的标准、有机食品的认证、标签、政府支持政策做了简要的介绍,并为中国发展有机农业提出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陆婧等[9]介绍了美国有机食品是通过直接销售、天然食品专门店、超市连锁店、有机餐馆和自助餐厅食品服务消费进行销售的。焦翔等[5]指出,美国有机农业是以家庭经营的农场为基本生产单位,专业化程度较高,大都属于自负盈亏的企业经营方式。在美国同时还活跃着大量的各类农业合作组织,主要维护农民的共同利益和宣传推销农副产品。因此,美国农业在以家庭农场为基本经营单位的基础上,形成了产业体系化、网络化、规模化和高度集约化,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

    (2)加拿大有机农业的发展状况。加拿大2006年有机农业面积达54.6万,世界排名第13位[10],大约有3 555家有机生产者,有机食品加工企业达到800余家。有机产品零售额共计10亿加元(1加元约合6.22元人民币,2012),占所有食品零售总额的1%[11]。许勇[11]指出,加拿大发展可持续农业中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得到广大农民的认可,达到农业生产者的经济需求与社会环境保护目标协调统一的要求。任生亮[12]对比了中国与加拿大发展有机农业的差距,提出要改革中国农产品流通体制、加大引进外资力度、加强农业国际合作并建立有机农业和有机食品信息网。加拿大的有机食品主要通过传统商店、有机农产品专卖店和露天市场进行销售。

    2.欧洲有机农业的发展状况

    (1)德国有机农业的发展状况。德国2009年底有机农业的面积达到了95.0万,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4.3%,在世界排名第9位[13]。方志权等[14]、潘永圣等[15]介绍了目前德国有机食品的销售渠道:第一是农户直销,农户直销中分3种方式:在农场内设立直销店;到专业市场承租柜台进行直销;根据订单直销送货上门,在一些发达地区还实行了网上订购和邮购。第二是有机食品专卖店。第三是传统店设专柜、专区销售。德国有很多由农户自发组织的有机农业协会负责农户间以及生产与市场间的相互协调,及时提供各类产销信息、技术资料,刊登各类公益广告等。德国政府还非常重视将有机食品推广到外食市场,特别致力于各级学校餐采用有机农产品,并办理各种推广活动、提供教材等[16]。张华建等[17]指出,德国现代化水平高、区域性强,政府采取补贴、强化管理、法律法规保障,协会推动和严格检验把关等措施使得有机农业发展较快。借鉴德国经验,中国政府应转变职能,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明确有机农业的发展战略,加强检测监督,建立农业协会和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法国有机农业的发展状况。法国2005年底有机农业的面积达到了55.0万,在世界排名第12位[10],有机食品市场的销售额15亿美元左右,有机农业经营者总数达到111万名。严会超等[18]对法国有机农业发展的趋势和目标以及发展有机农业所采取的措施等进行了分析,并结合中国发展有机农业的现状和实际,提出了中国发展有机农业必须进一步转变观念、加强技术研究和示范推广、建立健全质量标准体系及加强政府扶持和资金支持等建议。法国有机农业食品销售渠道主要由自然食品商店、 专业市场和大中型超级市场等方面组成[19]。

    (3)意大利有机农业的发展状况。意大利2009年底有机农业的面积达到了111.0万,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6.86%,世界排名第8位[13],有机食品市场的销售额15亿美元左右。韩沛新等[20]指出,由于意大利农业的历史渊源,有机农业重要组分是谷类和畜牧产品,但是市场对果品的需求在增加。主要的加工产品是意大利通心粉、橄榄油和果酱。意大利有机农产品销售的主要渠道是直销方式和专卖店销售。

    (4)荷兰有机农业的发展状况。荷兰2008年共有2.8%的农业用地用于生产有机产品,有机农产品市场占有量为2%。袁涓文[21]采用收集二手资料、访谈以及参与式观察对荷兰的有机农业生产进行了调查研究,对荷兰的有机农业生产情况及社区支持型有机农场进行了介绍,指出政府对有机农业农场的发展进行适当调控,实行补贴政策并进行技术培训和服务以防止产销不平衡情况的产生。

    (5)奥地利有机农业的发展状况。奥地利2005年底有机农业的面积达到了32.9万,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12.9%,世界排名第16位[10],2008年奥地利有机农产品销售总额为6.27亿欧元。王宝锟[22]介绍,为了推动有机农产品市场的发展,奥地利政府专门推出了一项“有机作物生产区计划”,在全国共设立了113个有机作物产区。有机商品超市是促进有机农作物市场繁荣的关键因素之一,带动了有机农作物生产和加工业的发展。此外,政府出面主导,积极推动加强有机农业与销售业、旅游业和餐饮业的伙伴关系,通过这些下游产业保证和扩大了有机产品市场。

    3.亚洲有机农业的发展状况

    (1)日本有机农业的发展状况。日本2006年共有0.5万农户被认定为有机农产品生产者,生产有机农产品数量是48 172t,占农产品总产量的比重为0.16%,共有4 611个农场获得有机认证,获得认证有机农产品占农产品总产量的0.16%[23]。方志权等[24]介绍了日本本着兼顾“食”与“绿”,即提高农产品自给率与环境保护并举的原则,致力于发展有机农业。日本有机农产品流通的主要形式有6类:一是通过建立产销联合组织,实行直销;二是由专业流通配送组织实行宅配化;三是由生协组织配送;四是大型连锁超市、大卖场与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实行订单销售;五是设立连锁专卖店进行销售;六是外食加工企业与日本国内外有机农产品基地实行订单直销。罗芳等[25]从组织管理机构及相关法律法规、认证程序、经营情况、运行机制4个方面分析了日本农业可持续经营的做法,重点介绍了其生产者—消费者“提携”系统:生产者与消费者通过直接对话与接触,加深互相了解,双方都要提供人员及资金去支持本身的运输系统,他们通常会设立运输站,使差不多3~10个家庭的消费者都可以取得已运抵的产品。作者从转变思想与观念、建立网状的有机农业协会、完善有机农产品管理制度3个方面提出了日本有机农业发展经验对中国的启示。陆建飞等[26]提出,随着日本有机农产品市场的扩大,日本逐步建立起有机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一体化的经营体系。在该体系中设立一个运销流通公司来统一进行所有有机农产品的销售。以大型企业为龙头的经营方式,可以规模化运作,有计划地建立销售点和销售网络,但要维持这么庞大企业体系的运作是有相当难度的。

    (2)韩国有机农业的发展状况。韩国2000年有机农业面积超过14 235,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0.7%,韩国有机农业产品的市场规模达到6 000亿韩元(100韩元约合0.55元人民币,2012),而且每年以7.0%的速度增长[27]。刘权政等[28]介绍,韩国政府对发展有机农业非常重视。近年来,为了对有机农产品进行促销,政府通过对有机农产品进行补贴和对有机农产品的贸易费用进行支持的办法发展有机农业。

    (3)泰国有机农业的发展状况。泰国获得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土地面积约为15 300,约占全国可耕作土地面积的0.07%[29]。郭荣[30]综述了中泰两国有机食品认证、生产方面的区别以及泰国有机食品生产现状,介绍了泰国有机食品的销售途径:一是有机农场与国内的进出口贸易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二是送往有加工能力的大型有机农场;三是大型有机农场直销进入国内超市或出口。文中指出,泰国的有机农业大多以集体合作社形式和农场形式组织生产。

    三、国外有机农业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1.加大政府对有机农业的扶持力度 在有机农业市场发育不够健全阶段,政府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扶持和引导,有机农业才能实现持续、健康发展。首先要完善有机食品认证与监管体系,制定有机农业与有机食品的法律法规,普及标准化生产方式,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各个环节实行全程质量监控[17];其次要对有机食品的生产进行补贴,在生态环境建设、商品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和技术推广等项目中资金向有机农业开发倾斜,保护和提高有机食品生产者的积极性;再次要建立、培育和完善有机农业的社会服务机构,加强行业管理,提高行业组织化水平,把农民、企业、科技人员、市场等各个环节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完善的服务体系[31]。

    2.加强有机农业市场化建设中国应建立各级有机农产品管理中心与运销组织,充分协调各方力量,实行地区间的相互配合,采取产销联合、定点销售、开设专卖店等办法,建立便捷而完善的多元化流通体系[24],可重点建立和完善“销售龙头企业带动式”和“产销直挂式”相结合的流通模式[26],同时要开拓灵活多样的有机食品零售渠道,重点加强消费者服务策略、品牌形象策略和销售保证策略的建设[32]。

    3.加快有机农业技术的研究、示范和推广 有机生产基地禁用化学合成物质,势必要求较高的生产技术与之配套,只有通过先进的科学技术来解决生产中遇到的问题,有机农业基地才能健康稳定发展,因此要加快有机农业生产关键技术、病虫害防治、有机食品加工、包装、运输、储存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将农业科研、教学、生产紧密结合,形成“三位一体”模式,为有机农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