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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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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关系

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关系范文第1篇

关键词: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条件和计划经济条件中宏观调控的差异何在,存在以下几点意见: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存在诸多差异,研究,识别和利用不同的是从根本上改变计划经济下宏观调控体系的劣势,建立一个符合客观规律的新型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必要的条件。

一方面,控制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是指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资源的调配,经济运行之决策完全由政府掌握,一切经济运行无法按照自身的发展规律运转,不能决定自身的发展方向,所谓的计划指令和激励制度,也主要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和精神性管理指令。大多数企业事业单位,要么是要服从的计划指令,以政府的指令为方向,否则就不会受到政府重视,发展不起来,地位也会受到影响,企业自身的经济下降也必然的。在这种经济制度现状面前,可以说计划经济中宏观调控只能是行政手段为主导,优先考虑,或完全遵循行政手段调控经济,企业本身无任何自由发挥的空间。在计划经济背景下,国家也好,政府也好,宏观调控的措施的一般都是是政府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按照政府颁布的分层计划指令下属单位接受政府的计划指令下级单位执行计划指令。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的条件下孕育而生的。具体的原因在于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下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的直接区别点在于在宏观经济容易导致市场发展不均衡,但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本质区别来看,这是两个不同的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机制有根本的差异,导致宏经济不平衡的原因有差异,也是导致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下宏观调控差异的根本原因。

2.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中宏观调控的具体功能的不同。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的条件下产生的具体原因不同决定了实际行动上的差别。虽然在两种经济环境下,宏观调控是纠正和防止宏观经济失衡。但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宏观调控本身的解决的方案和计划的实施往往容易片面,进而会导致宏观经济调解力度不到位,市场发展失衡。由于计划经济的本质是政府主导,所以宏观调控主要是弥补政府管理漏洞,弥补自身缺陷。

3.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的系统不同。在现有的基础上,不同的条件下,宏观调控是经济运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政府本身享有有无限的经济自由,政府掌握实施宏观调控并不需要单独的立法授权,因为政府宏观调控措施所凭借的行政手段,即使用直接调控措施,也是经济的综合控制的一部分,不需要特别单独的立法。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实施宏观调控措施和控制是,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授权来提供制度支持,法律是先决条件,更是是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关键环节,该系统基于现有的条件,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总体上来说,是指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征服所面临的问题都不是在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改进,但向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根本改革,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运作,建立新型的宏观调控体系。

4.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中宏观调控和经济之间的关系,二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自由的市场经济,和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不同的条件下,调控手段是不同的,政府的宏观调控是采取行政手段,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直接干预,达到调控经济运行的目的,这决定了政府干预享有充分的自由,和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被剥夺是此消彼长的。

5.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和监督,对指令是政府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宏观调控是政府对国民经济的直接干预微观经济单位的实现,在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在本质上是强制性的。

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关系范文第2篇

社会性投融资机构之间是市场竞争的关系。这方面最重要的是完善进入、运营和退出的有关规则,防止出现不正当竞争。

近年来,随着股市风险加大,随着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创新基金的要求,各种形式的投资基金发展很快。这也是目前财产所有格局下投融资活动发展的客观趋势。对此应该积极引导、规范,使其尽快从自发到自觉,并把这一过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秩序的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加快社会性投融资机构的发展,加快证券股票市场的发展,将为新的投融资体制奠定基本框架,并将成为启动民间投资的最有效的制度基础。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1999年11月10日报道,吉林省四平市政府为了扶持本市的利税大户、重点企业——四平卷烟厂,专门召开各县区负责人会议,在会上下达了销售四平烟厂生产的吉牌香烟的指导任务,这些任务由市分配到县,由县分配到镇,再由镇分配到村,最后都摊派到人头上,烟钱直接从工资里扣发,对无工资的农民则动员他们掏钱买吉烟。四平市的“吉烟现象”,引起了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行为的规范必要性的思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政府经济行为,是实现现代市场经济“市场+政府”调节方式的要求。市场经济发展经过了两个阶段,一个是自由市场经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完全的、充分的作用,一个是现代市场经济,即我们所说的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就其运行状况或调节方式而言,是一种“市场+政府”的混合经济,一方面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础,另一方面又有政府的调控和干预。这就意味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须“有所为亦有所不为”。政府不能“有所为”,那就蜕变到早期的自由市场经济,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早已证明了自由市场经济的诸多缺陷,他们也早已抛弃了自由市场经济,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当然不能走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早已改辕易辙的老路。政府不能“有所不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统包统揽,那我们又会退回到我国原先的计划经济中去。我们已经吃尽了计划经济苦头,变计划经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我们为此付出了不少努力,也取得了不小的成效,决不能退回到计划经济中去。既然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须“有所为亦有所不为”,那就必须对什么须“有所为”及什么须“有所不为”作出合理的界定,对“有所为”的方面“如何为”的问题有进一步的对策,即必须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的经济行为有合理的规范,以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政府经济行为,是我国转型时期弥补政府短缺和克服政府行为失效的要求。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还保留着大量的计划经济的惯性,真正的市场经济还未最终形成。同时,由于人员素质水平和法律规范程度还未达到应有的要求,在市场短缺的同时,也存在着政府短缺。市场体系不完整,市场规则不健全,市场信息不畅通,市场信号扭曲是市场短缺的主要表现,而政府短缺则主要体现为:政府行为不规范;政企不分;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的事;政府还未学会市场经济的经济学。“吉烟现象”中的四平市政府就是政府短缺的表现。市场短缺,要靠政府去弥补,而政府短缺,则要靠政府行为规范化去克服和消除。若政府行为不规范,政府自身短缺,那就不仅不能消除市场短缺,还会使政府短缺和市场短缺恶性循环,给国家经济建设带来巨大的困难和阻碍。要克服和消除转型时期政府短缺及政府行为失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须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政府行为,尤其要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政府经济行为,也是推进和深化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既清晰又模糊。说其清晰,是因为国有企业的产权被现行法律界定为国家所有;说其模糊,是因为国家无法清楚地界定产权的各种权能。这种产权关系不仅表现在财产终极所有权的极端抽象性,也表现在法律所有权的不明确性,即所谓的“产权短缺”。我们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就必须消除这种产权短缺,把建立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制度确定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清晰的产权制度中资产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国家作为出资者之一,具有资产所有权,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但不能直接干预法人企业的经营活动。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之一是规范政府经济行为,杜绝政府对国有企业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也就是说,要推进和深化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明确产权关系,就必须合理地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的经济行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行为,以实现效率、公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共同富裕为主要目标。政府经济行为的范围或涉及的内容,也必须围绕这一主要目标来规范。一般来说,效率、公平和发展方面的要求,跨越了发展的时空差距和国别界限,是不同的国情状况下,市场经济成熟程度不同的国家政府经济行为所追求的共同目标。中国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为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政府经济行为,当然也是为了更高的效率。而兼顾效率和公平又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效率提高要通过经济发展而且是可持续发展来表现,公平也要通过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来实现,而效率、公平和可持续发展,都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可以把实现效率、公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行为的目标。且不谈吉烟现象中四平市政府的行为是否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和可持续发展,至少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公平包括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机会公平是指竞争的规则相同,就象公正的体育比赛。四平市政府通过层层下拨、限时领回、分发到人头上、直接从工资里扣钱的手段来替四平烟厂销售吉烟,对不得不领回

社会性投融资机构与企业的关系就是股东、出资人与企业的关系。这方面最重要的是完善证券股票市场的运营规则。应该在培育规范社会性投融资机构的同时,加快完善证券股票市场的有关规则,特别是会计审计规则。通过社会性投融资机构的发展使机构投资者成为证券股票市场的投资主体,从而促进这一市场走向规范;另一方面通过证券股票市场的规范,使社会性投融资机构与上市企业间的关系趋于规范,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基础。

社会性投融资机构之间是市场竞争的关系。这方面最重要的是完善进入、运营和退出的有关规则,防止出现不正当竞争。

近年来,随着股市风险加大,随着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创新基金的要求,各种形式的投资基金发展很快。这也是目前财产所有格局下投融资活动发展的客观趋势。对此应该积极引导、规范,使其尽快从自发到自觉,并把这一过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秩序的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加快社会性投融资机构的发展,加快证券股票市场的发展,将为新的投融资体制奠定基本框架,并将成为启动民间投资的最有效的制度基础。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1999年11月10日报道,吉林省四平市政府为了扶持本市的利税大户、重点企业——四平卷烟厂,专门召开各县区负责人会议,在会上下达了销售四平烟厂生产的吉牌香烟的指导任务,这些任务由市分配到县,由县分配到镇,再由镇分配到村,最后都摊派到人头上,烟钱直接从工资里扣发,对无工资的农民则动员他们掏钱买吉烟。四平市的“吉烟现象”,引起了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行为的规范必要性的思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政府经济行为,是实现现代市场经济“市场+政府”调节方式的要求。市场经济发展经过了两个阶段,一个是自由市场经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完全的、充分的作用,一个是现代市场经济,即我们所说的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就其运行状况或调节方式而言,是一种“市场+政府”的混合经济,一方面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础,另一方面又有政府的调控和干预。这就意味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须“有所为亦有所不为”。政府不能“有所为”,那就蜕变到早期的自由市场经济,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早已证明了自由市场经济的诸多缺陷,他们也早已抛弃了自由市场经济,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当然不能走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早已改辕易辙的老路。政府不能“有所不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统包统揽,那我们又会退回到我国原先的计划经济中去。我们已经吃尽了计划经济苦头,变计划经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我们为此付出了不少努力,也取得了不小的成效,决不能退回到计划经济中去。既然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须“有所为亦有所不为”,那就必须对什么须“有所为”及什么须“有所不为”作出合理的界定,对“有所为”的方面“如何为”的问题有进一步的对策,即必须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的经济行为有合理的规范,以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政府经济行为,是我国转型时期弥补政府短缺和克服政府行为失效的要求。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还保留着大量的计划经济的惯性,真正的市场经济还未最终形成。同时,由于人员素质水平和法律规范程度还未达到应有的要求,在市场短缺的同时,也存在着政府短缺。市场体系不完整,市场规则不健全,市场信息不畅通,市场信号扭曲是市场短缺的主要表现,而政府短缺则主要体现为:政府行为不规范;政企不分;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的事;政府还未学会市场经济的经济学。“吉烟现象”中的四平市政府就是政府短缺的表现。市场短缺,要靠政府去弥补,而政府短缺,则要靠政府行为规范化去克服和消除。若政府行为不规范,政府自身短缺,那就不仅不能消除市场短缺,还会使政府短缺和市场短缺恶性循环,给国家经济建设带来巨大的困难和阻碍。要克服和消除转型时期政府短缺及政府行为失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须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政府行为,尤其要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

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关系范文第3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经济法;作用

在国家的发展进程中,经济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保证,是国民社会关系中的一个重要领域。中国对于经济的发展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就摆在重要的战略地位。为了更好地对经济发展进行规范和引导,国家制定了相关的经济法律体系。中国的经济法是中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法律保障,对于中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变革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虽然中国的经济法起步较晚,但是,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实践过程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进步,逐步的形成了一整天比较完备的经济法律体系,对于中国更进一步的改革开放,对于中国的市场经济市场完善都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市场经济内涵及意义

1.市场经济的概念。市场经济是与计划经济相对于的一个词语,其含义是在资源配置中市场发挥其主导作用,对经济范围内的各个活动主体的关系进行市场的调节,使得这些关系能够相互明晰权责,有序运行。市场经济与自由经济是一个含义,市场经济依据市场执法活动,依照价格的运动汇率为依托,对市场上的经济资源进行合理的调节和配置,最大化地利用资源。2.市场经济的意义。市场经济是多元化主体的经济,市场经济是市场供求多方的经济调节资源配置形式,涉及交易双方的资源、权利、义务等,通过市场经济的运作形式,使得多元化主体之间能够明晰产权,进行有序交易。市场经济能高效率的配置资源。他有别于以往的传统的计划经济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配置资源,导致了资源的分配低效率。通过市场的配置,能够实现资源的高效率配置,最大化地利用现有资源。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的经济形式。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通过价格围绕价值的上下波动来对经济关系进行调节,各个生产厂商之间进行公平的产品质量、价格和服务之间的公平竞争,能够促进产业的发展和创新,优胜劣汰使得企业越做越强。

二、经济法的内涵

经济法是经济领域内的法律体系,国家从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来调节人们社会生活中经济领域的行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都与人们的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就不能有相应的上层建筑。经济法的产生对经济的运行性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1.经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众所周知,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改革的进程中市场机制不完善,出现了许多的混乱现象。经济法的出现有效地对市场经济的缺陷进行了弥补,使得二者相互促进。经济法是国家的经济调控,是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下进行的不违背市场规律的调控。使得生产厂商和商家的自主经营权利得到合法保障和消费者的权益得到经济法率的保障。而传统的计划经济虽然同样也是国家宏观调控层面,但是它不承认市场规律,只承认国家对资源的主导配置,企业的经营自主要国家分配产量名额等。2.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经济法的调控范围是人们生活的经济关系,他是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调节。经济关系在内容上十分复杂,可以大致分为生产、分配、交换等关系。经济法并不是对这些经济活动的全部进行调节,而只是对其中的某些地方进行宏观经济调节。其前提还是要遵循市场经济的主导调节机制,不能违背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经济法的调节范围可能有所出入,但是总的来说经济法调节主要是针对市场失灵的部分进行规范。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作用

1.对市场经济进行规范和引导。经济法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个国家的经济运行体系,一定是要注重市场的整体秩序,不能出现大的混乱不堪的情况,否则就会对国家的稳定发展大局造成不利的影响。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经济法的出现有力地保障了我国的新兴市场经济秩序。经济法是依据当时的实际经济发展现状而指定的法律条文,主要来防止市场中可能真实出现的一些市场风险。如果不通过经济法的形式对此类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就会产生十分严重的后果。对经济的运行进行自由引导的同时又要加以控制,需要经济法进行调节。通过法律进行约束经济,禁止一些非法的干扰市场秩序的不正当交易,严格处置违法行为,对于稳固新兴的市场经济体制有重要作用,为我国三十多年的经济稳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开端和基础。2.调节经济活动实现公平市场竞争。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现状可以发现,市场经济观念的影响导致越来越多的人更加注重自身的经济利益,对于道德等其他方面的轻视,直接导致了许多的经济犯罪、不正当交易等恶劣现在的发生。经济法是法律的一部分,具有法律的权威,通过这种形式,对某些不正当的经济行为给予严厉的打击,规范不法商人的经济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经过一些严厉的法律制裁之后,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的秩序,塑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所以,经济法对于市场经济活动的调节约束,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环境。3.约束政府调控范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会从宏观大局出发,对一些经济行为进行行政性干预和指导,来控制经济中出现的一些不和谐现象。然而出发点是好的,但是随着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导致了政府过多地干预经济,超出了政府的管辖范围,对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起到了抑制的作用,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那么如何既要保持对经济的宏观把控,又要防止政府过多的干预经济呢?经济法的出现给出了答案。通过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以经济法律条文的形式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控,消除了政府干预过多的不利因素。这样,能够把政府的干预控制在原有的范围之内,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政府与经济行为的过多纠缠容易引发一系列腐败问题,把政治权利与经济资源分开来是继续解决的问题,政府可以宏观指导经济,但是不能过多地分配经济资源,把权力与经济进行权钱交易,经济法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一定的解决方案。通过法律的形式干预经济,把行政命令与经济利益直接分割开来。约束了政府的调控范围,有利益市场经济发展。4.促进市场经济交易的信息互通。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信息化的深入,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也实现了信息化的变革。在现代的市场交易中,经济活动主体需要进行信息的交互,来实现快速成交,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为企业获取更多的经济价值。由此可知,信息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影响因素,尤其是进入信息化社会,信息的作用更加的突出。而想要推动信息的互通,就需要在法律层面的支持,经济法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信息互通的实现。而如果仅仅依靠市场来完成信息的互通,这是很难实现的,因为市场的逐利特性,追求个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但是市场并不是单纯的个体交易,市场经济的范围是十分复杂和广泛的。基于这样的实际情况,为了促进信息互通互联,就需要经济法的参与来完成这个目标。在经济法的帮助下,不仅可以对市场秩序进行规范,维护市场公平,还可以实现市场的信息互通,实现市场的信息交互。结束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经济法产生的前提,中国的经济总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促进了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同时,经济法又反过来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了市场秩序,维护了社会公平有序交易。在一个国家的发展进程中,经济基础是国家向前进步发展的重要前提,经济法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下,逐步完善进步,适应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对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任由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而不加以约束,就会产生不可预知的后果。我国的经济法律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逐步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

作者:李悦宁 李柏龙 宋清宇 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关系范文第4篇

    相关人员如果想要从根本上研究经济法的本质,那么首先就必须对经济法的产生和人类的历史进程进行全面考察。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经济法主要指的是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为解决政府干预失灵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并不是与政府干预同时出现的,而是在政府干预失灵的前提下应运而生的。20世纪30年代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普遍实行国家干预,为发展现代市场经济而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政策。但是,由于这些经济政策本身就不具备现代经济法的规范政府干预的职能,从而导致政府干预的滥用,最终影响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性

    (一)现代市场经济是由自由市场经济发展而来的

    自由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初始形态。所谓自由市场经济,主要是由于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商品化程度不同所导致的一种市场经济形式。这种市场经济形式在实际开展过程中,对于产品的类型、生产方式以及生产人员的选择等都是由个人或企业自行决定的,政府在此过程中不会给予任何干涉。此外,每一位劳动人员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选择自己的职业,每个家庭也可以用自己的收入来决定购买什么。简单的说,在这种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下,每个人的意愿和行为都是自由的,不会被任何外界因素所控制。现代市场经济正是在这种以自由竞争和价值规律作用下,通过价值传导作用,自发的调整经济资源和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二)现代市场经济克服了自由放任经济的缺陷

    自由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初始形式,只有在两个前提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才能够将其对社会的促进作用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来。首先是市场的充分竞争,这种竞争的表现形式应该是多个市场主体在不同的范围内展开市场竞争,不存在垄断等现象。对于资源的配置则是通过价格信号的传导来实现的,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降低生产成本,将工作做到极致。另一个前提条件是,产品的稀缺程度能够通过价格充分的反映出来,由于市场资源的配置大多都是通过各种商品和生产要素的价格来进行的。对于价格便有了较高的要求,不仅需要其能够真实准确的将产品的有关信息传递到市场主体,而且还需求确保信息的全面性和及时性。只有这样,才能使市场主体能够第一时间对产品信息进行把握,从而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三)现代市场经济发挥了计划经济制度的优势功能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不仅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自觉性,而且还具有较好的全面性和持续性,给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现代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制度所表现出来的缺点也越来越明显,比如说由于缺乏市场主体灵活性而导致的信息反馈滞后,由于权力集中失控而导致的违背经济规律,逆规律行事。此外,由于“国家之手”的强制性和主观性,很容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经济决策,从而造成社会资源损失严重。

    三、经济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分析

    (一)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着经济法的性质

    法律的制定主要是为了规范社会发展中人们的各种行为,从而更好的促进我国社会安全、稳定的发展。社会各个领域都有与其相对应的法律,经济法则是主要应用于市场经济。无论哪一个领域的法律,其性质主要取决于各领域的性质。而经济法的性质则取决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性质。无论是从最初的自由市场经济,还是当前的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其经济法的性质都是由当下市场经济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

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关系范文第5篇

【关键词】独立;平等;自由;计划经济;市场经济;限制滥用

The contract method autonomy principle of the party concerned meaning

Feng Bao-yan

【Abstract】The meaning autonomy's principle be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is also a basic principle of contract method.Meaning autonomy again call contract voluntarily or contract freedom principle, be is doing not breach law and society public benefits of under the premise, the party concerned possess full of contract freedom, contract ability complete body now the party concerned oneself of will, any unit with personal can not be illegal interference.《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ntract method (bottom call a contract method)》 four regulation rules settle:"The party concerned by law possess right of make the contract voluntarily.Any unit with personal can not illegal intervention."It's turn to is the ruling of principle of the meaning autonomy turn.

【Key words】Independence;Equal;Freedom;Planned economy;Market economy;Restriction abuse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自由是现代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要求,没有合同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合同法不过就是两个独立、平等、自由的当事人在一起共同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个当事人应该是独立的、自由的、平等的,如果他们不平等,一个人隶属于另一个人,合同内容无法决定,如果他们没有自由,不能支配自己的行动,不能支配自己的思想,也不可能签订合同。试想一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的企业是不是平等的、独立的、自由的?不是,我们的企业是处在一个对层次的上下隶属关系当中,从中央经济主管部门,比如一机部、二机部、三机部、四机部,一直到七机部、八机部,然后到省一级经济管理部门,比如机械厅,再到地区一级的经济管理部门,比如机械局,还有县、市区的工业局、机械局,等等,都是行政主管机关,最下面一级才是企业。这样企业处在由上到下的行政隶属关系的最下一个环节,它上面全是一级一级的行政主管机关,我们叫做多层次的行政管理环节、行政层次或行政机关,企业成为这样一个行政关系中的最低层。这时,它已经不成其为企业了。八十年代初期我们曾经用一些教材、著作介绍苏联的法学,苏联的经济法把企业叫做经济机关,正是针对这种层层行政管理体系而言的,有一定的道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不再是独立的生产者,而是一个垂直关系中的一个环节,它的全部活动是严格按照从上到下的指令性计划,还包括上级机关的字条、电话、批示等等,来安排它的生产、交换。

一个消费者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是不是自由呢?不是。我们每一个消费者吃的粮食、穿的布匹、用的东西甚至生活用品,都是按照指令性计划安排的。我们有购粮本、粮票、布票、糖票、鸡蛋票、肉票等等票证,消费生活也完全是按照指令性计划安排的。

我们广大农村的农民是不是自由的呢?也不是。农村的生产我们叫做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公社、大队、生产队这样三级上下隶属关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是合一的,生产和行政管理是结合在一起的。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不见了,那谁是生产单位呢?生产队作为一个生产的组织、基层单位,就象我们的企业一样,按照行政指令性计划来进行的生产。农民去劳动的时候,就象工厂的工人一样,是按照生产队的安排去的,上工听钟声、下工听哨声,每天做什么工,全听生产队长指示。

在这种行政隶属关系条件下,就没有独立平等的自由的个人,从工业到农业的经济生活全部按照指令性计划进行,按照指令来运转,有没有合同的地位呢?没有。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是截然相反的经济形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尽量砍断这样的隶属关系,要造就独立自由平等的生产者、市场参加者。我们的扩权让利,我们企业体制的改革不就是最终使企业从行政隶属关系脱离出来成为独立的个人吗?成为独立的主体参加市场进行生产、交易吗?我们的农村改革中实行的,归根到底就是让农民摆脱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公社体制,成为独立的生产者,能够自己独立决定自己的劳动。这样看来,我们的改革一开始就是面向市场,全面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是有了这些独立的、平等的、自由的市场主体。

这些独立、平等、自由的市场主体怎么进行活动呢?在市场经济下,已经没有严格的国家计划、行政指令把全国的生产、某个行业的生产能够严格来安排,事实上已经做不到了。经济学说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没有计划的,是靠市场规律在起作用,物价上升大家就生产这个东西,物价下跌大家就生产别的,靠市场机制来指挥运转。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能靠猜测这个市场,要靠签订合同来组织自己的生产、交换,只有签订了合同以后,才能放心地投产,生产出来的产品才能销售出去。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可以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关系都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唯有合同关系才是市场经济特征的反映。

独立、平等、自由的当事人们自己协商安排其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的关系在法律形式上就叫做合同。因此合同中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自由,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本质特征的最基本的表现。改革开放以来,企业的自由、农民的自由越来越大,但现存的三个合同法上合同自由不够,限制特别多。举例来说,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上,专门规定了合同管理机关,而合同管理机关管理合同有各种手段,特别利害的一招是,合同管理机关可以主动确认合同无效。这些制度严格说是计划经济的反映,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是和市场经济直接抵触的。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已经把它删掉了。

我们现在制定新的合同法,最重要的一点是我们的法律能够体现合同自由这个原则,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我们的法律就不可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第二个指导思想就是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只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要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不受行政机关和其它组织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