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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防渗墙工程安全预防管理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A
概述
施工项目部的生产过程具有流动性大、劳动力密集、多工种交叉流水作业等许多特点,正是这些特点隐含着诸多的危险源,也是安全事故发生的诱因。在旁多水利枢纽坝基防渗墙工程的施工中,项目部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重视安全事故的预防,认真分析了防渗墙工程建设中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的原因,采取了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取得了良好的预期效果。
引发工程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
2.1 人的不安全行为
旁多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经过对以往防渗墙施工出现的安全事故的深入分析、研究,一致认为诸多生产安全事故,绝大部分是人的不安全因素所致。人是生产经营的主体,也是防渗墙施工过程的管理者、操作者。生产一线工人又大多存在文化水平低,技术水平低,安全知识淡薄等诸多不安全行为。施工过程中还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人的不安全因素,通常被称为 “三违”。
2.2 物的不安全状态
项目部生产活动中,使用了大量的电气、机械设备,布局相对比较集中,极易造成群体性安全事故。一些电气、机械设备存在缺陷或者是缺乏保养、未能建立专业检验机构对设备定期检验等也是事故产生的直接原因。电气方面如漏电保护器质量低劣,线路架设不规范,临时线路私拉乱接,对用电设备的接地电阻没经过检验等,这些安全隐患,很容易造成触电事故。机械设备方面如冲击钻机、起重机使用了不符合规定的钢索、缆绳,信号联系装置不灵敏可靠等。
2.3 管理因素
如果说以上二个因素是直接原因,那么管理的缺陷才是发生事故的根源。一个工程能否顺利的完成取决于是否有一个完善的管理系统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如监督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通过适当的管理,选择适当的措施是可以把建设施工事故减到最低的。
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
针对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旁多工程项目经理部认真总结、分析研究,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安全预防工作。
3.1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和监察监督体系
健全和完善组织机构和检查监督体系,是国家规定,也是项目施工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础,为此,项目部组建之初就明确了以项目经理为第一安全生产责任人,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担任安全总监,下设安全环境监察部,生活办公区、各工区、作业队均配备了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专兼职安全员,建立健全和完善了安全文明生产保证体系和监察监督体系,并强化了责任落实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了具有工作经验的工程专业、电气专业、机械专业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着技术支持。实施责任安全监督员制及安全监督员岗位资格证制,建立起一支专业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过硬的监督管理执法队伍,形成完整的施工安全监督检查管理网络。
3.2 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
项目部颁布并实施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分包队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因素(源)管理办法》、《重大危险因素(源)评估、辨识及预防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预案》、《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安全技术交底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较为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这些制度使安全工作做到“有章可依,有规可循”。
3.3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使安全观念、安全文化深入人心
项目部开工初期,就把提高职工对安全教育的认识,摆到重点位置。既要通过安全培训、常规性安全教育,如入厂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特殊工种专项教育、“三工”教育等,又要充分发挥安全会议、安全讨论、安全月活动、宣传栏的作用,及现场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标语,时刻提醒参见员工注意安全,并积极开展对施工现场危险源的评价与辨识活动,进行危害告知,使员工得到警示,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全面强化了安全工作,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氛围。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物资设备损失和人员的伤亡。
项目部还注重加强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这是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伤亡事故的重要措施。项目部依法对各级管理部门工作的人员及作业班组进行严格的安全技术专业培训,开展以防渗墙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为主要学习内容的年度培训考核,实行持证上岗。项目部通过对职工进行分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使每一名职工掌握了本专业应注意的安全技术知识,就会减少盲目性,再复杂工作状态下,也能运用科学的知识和方法保证安全。因此,运用科学的安全教育措施来预防安全事故,对做好安全工作来讲是极其必要的。
3.4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人们追求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因此,旁多项目部从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在安全管理中引入多种激励机制,还把这些激励机制作为安全管理的重要举措去实施。要求管理者深入理解职工的内在需求,并予以适当满足,从而刺激工作热情、激发创造力、调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改变以往安全管理采取负激励即违章罚款的措施,虽然有激励效果,但效果不佳。运用正激励的方法进行管理,一方面根据各级安全责任制,对完成情况好的集体和个人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数额也较大;另一方面,评选安全标兵,从管理层到基层都有代表,充分满足了个人的荣誉感,从而调动全体员工人人为安全、安全为人人的积极性,促进安全工作的健康发展,也体现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的管理模式。
3.5 坚持安全检查制度,使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定期化、规范化、制度化
为了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旁多项目部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度,事先制定要检查的内容,做到有的放矢,避免随意性,减少漏项。坚持日巡查和周、月大检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随时掌握现场安全情况。施工现场还安排专兼职安全员,在施工现场巡查,监督项目部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并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处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有效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特殊危险作业项目,要按照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施工专项检查,从而起到预防事故发生的目的。
3.6 保证安全文明生产投入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程施工实际,项目部制订了《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制度》,本制度明确要求对重要危险部位防护、机械设备安全防护、安全设施技术改造、安全培训、为员工购买伤意外伤害保险、购置劳动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治、消防演习、防洪演习等费用专款专用,并落实到位。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避免为了减员增效,而增加员工的劳动强度,留下安全隐患。
[关键词]股权激励;非上市公司;法律制度完善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员工股权激励的作用与价值,核心员工成为事业合伙人成为一种趋势。关于股权激励之概念,《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对其有明确定义,譹訛但对于非上市公司尚无法律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因此,笔者将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概念定义为:公司或原有股东为了奖励董事、监事、高管、技术人才或其他核心员工之历史贡献,或者鼓励他们未来持续为公司创造价值,将公司的部分股权或分红权益授予他们,从而让他们与公司及原有股东成为利益共同体的一种激励机制。所述非上市公司,是指没有公开发行股票且股票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司,具体包括三种类型:在新三板挂牌的股份公司、非上市非新三板挂牌的股份公司(即没有上市也没有在新三板挂牌的股份公司)、有限公司。
一、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常见做法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模式,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主要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合法方式(在实务中,股票增值权也是常用方式之一)。对于非上市公司,应如何实施股权激励暂时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但在实务中,各个非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有不同的模式。例如,前海股权事务所及中力顾问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分为以下几种模式:实股、期股、期权、在职分红、超额分红。华一同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单海洋将股权激励方法分类为:现股激励、期权、账面价值增值权、虚拟股/在职分红、分红回偿、优先购买股份、赠与股份、技术入股、员工持股、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项目性分红、延期支付、业绩股票、管理层收购、期股共16种,其中延期支付、业绩股票2种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其余14种与非上市公司有关。譺訛也有人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区分为:身股、银股、期权三种。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激励股权的来源
对于股份公司,激励股权的来源一般有如下途径:(1)回购。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的股份用于奖励给本公司职工。(2)定向增发。对于发行新股,《公司法》一百三十三条至一百三十六条对股份公司做了规定。(3)股份转让。《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对于有限公司,激励股权的来源一般有如下途径:(1)定向增资。即面向被激励对象进行的增资扩股。(2)股权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在经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前提下,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对于是否可以将“回购股权”作为有限公司激励股权来源的方式,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理由是:基于资本维持原则,有限公司不能随意回购公司股票,即使《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股东可因公司不分红等情形而要求公司回购股权,但不能类推或扩大地理解该例外规定。譻訛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理由是:(1)公司不能回购股份在一般情形下确有必要,但若公司在不损害公众及第三者利益的情况下,基于经营需要或经济状况变化,回购股份应属合理。譼訛(2)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在审理涉及有限公司回购股权用于股权激励的案例时,对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采取了肯定态度。
2.认购激励股权的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常见的合法出资形式包括货币、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不限于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对于人力资本能否作为出资,《公司法》没有规定,但《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由此可见,对于人的智慧、技能、经验,我国法律尚未到“人力资本”高度,且“劳务”仅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资本,未能成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资本。但一些地方做了突破尝试,例如,温州市于2006年出台了《温州市人力资本出资登记暂行办法》,上海市浦东区于2005年出台了《浦东新区人力资本出资试行办法》。2014年3月1日修订的《公司法》是认缴制的开端,这为人力资本作为企业运营的资本并受到法律保护成为可能。在认缴制下,凡是人力、文化、社会资源的拥有者,均能以注册股东身份参与有限公司(此处不含股份公司,因为股份公司不能采用认缴制)的设立与经营。虽然其认缴的注册资本将来依然须以货币或财产来充实,但可先以认缴方式提前参与公司的设立与经营,通过自身努力为公司创造利润后将分红返投到公司,以此来逐步充实认缴的注册资本。如此一来,既盘活了人力资本,又解决了股东身份问题。
3.分红权激励的法律性质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规范明确分红权激励的法律性质,各地法院对其裁判不一。例如,“某甲诉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对于某甲取得公司出具“公司业务合伙人股权凭证”但未办理股权工商注册登记的情形,在发生纠纷后,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不属于劳动报酬性质。某甲诉至法院后,一审法院维持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但二审法院认为该“业务合伙人股权凭证”实为一种虚拟的股权激励,该股权激励赋予员工的分红权属于员工薪酬的组成部分,属于劳动争议范畴。“股权”是指股东用出资而取得的对价,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且可转让的民事权利。“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的应得货币回报,劳动报酬范围由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两大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工资包括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辅助工资是依国家政策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之外的费用,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费用等。基于以上对股权与劳动报酬的概念区分,笔者认为,要判断某种激励模式是属于股权性质,还是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应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第一,是否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如果已经办理了工商注册,为股权性质。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则具备了公示效果,即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若无需出资但办理了工商登记的,视为原有股东将部分股权赠与给被激励对象。第二,如果没有办理工商注册,应区分被激励对象是否需出资,若需出资(含认缴或实缴),则应属于股权性质。“股权”是指以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为对价而享有的分配公司财产收益和参与公司事务的综合性民事权利。第三,如果没有办理工商注册又无需出资,则再区分是否享有决策权。若被激励对象仅有分红权,没有决策权,又无需出资,且不在工商注册,则视为获得的分红属于奖金性质,因此属于劳动报酬。虽然从实质公平角度看,激励合同约定将分红权授予被激励对象不以出资为对价,并不意味着被激励对象没有给付对价,因为公司愿意授予激励股权往往是看中了被激励对象可能为公司创造价值的智慧、技能、经验,但智慧、技能、经验作为人力资本尚未纳入《公司法》允许的出资类型,所以,从目前法律制度来看,此类分红权应视为劳动报酬为宜。
4.低价购股的税负问题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由于缺乏法律规范,一般由公司与被激励对象自由约定。但为了体现激励效果,很多非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一般采用低价增资方式或由大股东低价转让股权的方式。对于低价购股产生的差价或股份差额应如何缴税,根据不同情况来分析。若采用原有股东转让的方式作为激励股权来源的,则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对于大股东而言,因低价转让股票需核定征收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对被激励员工而言,需缴纳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譾訛若采用增资扩股方式作为激励股权的来源,则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但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9月20日联合颁布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来区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该《通知》区分两种情况适用不同的税务政策:一是对于符合该《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经申请备案后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即被激励对象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对于不符合该《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对于符合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计划,仅需一次缴税,即在转让股权时,以差额为应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税。但对于不符合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计划,则需两次缴税,即在行权时以差额为应税所得额按照3%-45%的累进税率缴税,在转让时若转让价高于行权价的还需以差额为应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税。该《通知》的出台,对于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确实是个利好政策,但是该政策亦有待完善之处。一是其适用条件限制过高。例如,该《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中规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其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该规定将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优秀员工的股权激励排除在税收优惠政策之外,对于互联网、电商等行业而言则显得不公平,中层管人员以及其他优秀员工的人数多于高级管理人员,前者的总体贡献未必低于后者的总体贡献,若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后者而排除前者,未免有失公平。二是没有确立员工持股时间越长税率越低的制度。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目的无非是留住人才持续创造价值,如果不确立员工持股时间越长税率越低的制度,则可能导致员工在公司上市后或约定任职年限到期后急于抛售股票降低获利的风险,从而导致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大打折扣。
二、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通过前述关于员工股权激励之来源、出资、分红权定性、税负等方面的法律分析,笔者建议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一)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因股权激励之需要回购股权
有限公司向现有股东收购股权用于员工股权激励,股权总量与股本没有降低,仅仅是股东结构发生了变化,并没有破坏资本维持原则。因此,建议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有限公司可以因员工股权激励之目的而向现有股东收购股权。但可不必规定收购的股权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转让给被激励对象,因为在期权激励模式下,被激励对象在几年内(一般3-5年不等)逐年行权,则意味着公司应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激励合同约定逐年将股权转让给被激励对象,因此,应尊重公司与被激励对象之间的约定,否则就失去股权激励的意义。
(二)建立人力资本作为非上市公司出资的法律制度
前述关于激励股权认购出资的法律分析当中,阐述了我国《公司法》目前没有允许人力资本作为公司的出资的规定,但认缴制实施后,实际上为以人力资本为价值基础的员工股权激励提供了变通路径。前述内容也说到,虽然认缴制让被激励对象在暂不出资情形下解决的股东身份问题,但公司愿意授予某员工激励股权的实质是看中了该员工的智慧、技术、经验等方面的人力资本价值,员工已经将其人力资本贡献给公司,以后还要在认缴期届满时补足认缴的出资,实际上是重复出资。因此,建议在《公司法》中增加规定允许被激励对象以人力资本作为认购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出资。至于人力资本作为出资是否需由第三方估值问题,笔者认为无此必要,由各个股东共同确认价值即可。虽然《公司法》规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对技术的估值方法或许可以解决,但智慧、经验是无法由第三方估值的,只能由各个股东共同确认其价值。一个公司的经营能力与偿债能力不在于其注册资本多寡,而在于其当下的资产状况或公司市值大小,或者在于公司控制人的个人品德与能力。既然认缴出资都可以设立公司,以人力资本出资并由股东们自行确认价值也应不成问题。但为了考虑市场主体之间交易的信任安全,在设立公司时,对以人力资本出资予以披露即可。由于员工股权激励需以被激励对象能否持续为公司创造价值为前提,若允许被激励对象以人力资本作为认购激励股权的出资,被激励对象日后违反约定提前离职的,其人力资本的价值如何体现呢?笔者认为有两个方法可解决。第一,该人力资本先当做实缴处理(类似期股模式,先授予股权,日后若不符合要求可收回股权),若日后被激励对象违反约定提前离职的,按期实际任职时间与应该任职时间的折比来计算其最终出资额,然后对于未满任职期间的相应股权比例予以收回。若公司以任职时间及绩效考核共同做为股权激励之行权条件的,还应对未达绩效要求的相应股权比例予以收回。收回方式可以是先转让给公司然后再由公司转让给新的激励对象,或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做减资处理。第二种,该人力资本先做认缴处理,待日后被激励对象逐年行权时,再对其行权后的股权份额当做实缴处理。若被激励对象中途离职的,其未行权的股权份额予以收回。收回方式同上。此处应注意的是,以人力资本出资应限于有限公司,不涉及上市的股份公司,也不涉及非上市的股份公司,因为股份公司不适用认缴制。若缺乏认缴制作为配套,以人力资本出资的做法在实操中是较难实现的。
(三)明确分红权激励为劳动报酬
前述关于激励模式的法律分析当中,阐述了各种激励模式,实股、期权激励模式应属于股权性质,在职分红、超额分红激励模式应属于劳动报酬性质,但由于法律对此没有明确,导致各地司法实践中裁判不一,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不以出资为对价获得的分红权益为劳动报酬性质。
(四)建立根据持股时间区别征缴个人所得税的制度
本文在总结国外经验基础上,分析国内现行有关政策的规定,为建立股权激励计划的配套税收政策提供若干建议。
美国股票期权的税收规定
美国的股票期权,分为法定股票期权计划或称激励股票期权计划(incentive stock option,简称iso计划)和非法定股票期权计划( non-qualified stock option,简称nso)两类,两类计划关键区别在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不同。iso计划的行权价不得低于赠予日股票的市场公允价值,而nso的行权价并无此规定,其行权价可以低至赠予日股票公允价值的一半,所以其激励性远不如iso计划,也正因如此,nso在税收上没有iso计划那么优惠。
美国《国内税务法则》(internal revenue code)规定,对于iso和nso,公司在赠予高管人员和骨干员工时,公司和个人都不需要付税。对于iso,股票期权行权时,只要不马上卖出得到的股票,就可以不立即纳税。当股票出售后,应纳税,这时根据持有股票的时间,适用不同的税种和税率。如果持有股票时间超过18个月,则适用长期资本利得税,税率为20%。如果持有期在一年至18个月之间,则长期资本利得税率为28%;如果持有股票的时间不足一年或者行权后立即出售股票,则应作为普通收入应税,最低税率为15%,最高税率为39.1%。应税收入是受益人出售股票后的收入减去购买成本(按行权价计)。如果发生亏损,则变成长期资本损失,从今后的长期资本利得中抵扣。由于美国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为39.1%(2001年),如果适用28%或20%的长期资本利得税率,对一些高收入者来说,是相当的优惠。
对于nso来说,如果行权时,市场价高于行权价,则两者之间的差价需作为普通收入纳税。一般公司会依据税法要求从受益人的工资中预扣28%,作为个人所得税准备。如果个人在行权后一年内出售股票,出售日市场价格高于行权日市场价格,则收益作为短期资本利得应税。如果股票持有期超过一年,则收益作为长期资本利得应税。
另外,美国税法规定,不管何种股票期权计划,只要雇员被征收了普通收入税,则雇员收入可以进入所在公司的人工成本,抵扣公司所得税税基。而个人资本利得税的征收,对公司来说则没有相应优惠措施。
表1是iso和nso的不同税收规定。
从上述美国的税收规定中可以总结出两点:第一,鼓励iso类计划。因为iso计划对经理层的激励作用更大,它的内含逻辑是只有股价上升超过行权价,期权才有价值,这可以激励经理层努力工作,提高股价。第二,鼓励长期持股。在行权后,鼓励管理层继续长期持股。
另外,据笔者掌握的资料,日本、欧洲等国对股票期权的征税,原则上与美国是基本一致的。即股票期权在行权时所获收益是要征税的,少数国家在赠予时也要征税。对股票转让增值收益,有的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有的国家征收资本利得税。
我国对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税收规定
在分析股权激励计划的税收前,先要明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体系。对受益人个人来说,和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税收是两类:一是工资、薪金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二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和财产转让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企业来说,则是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企业出资能否计入企业成本,抵扣企业的所得税税基。
目前,我国尚无西方国家类型的股票期权计划,上市公司实施的各种名义上的股票期权计划实际上是各种持股计划,如:用奖励基金购股持股、限制股票(即奖励的股票限制一定时间的流通权)、模拟持股、股票增值权等。由于没有股票期权计划,我国也没有专门针对股票期权计划的税收征收规定。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在1998年出台了《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文),这个《通知》是目前可以适用于我国各种股权激励计划的针对性最强的一个规定,反映了现行对股权激励计划的税收政策。
首先,明确了征税的缘由。主要有三个:①企业作为吸收、稳定人才的手段,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公司规定,向其雇员发放认股权证,并承诺雇员在公司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时,可凭该认股权证按事先约定价格(一般低于当期股票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认购公司股票;②或者向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条件的雇员,按当期市场价格的一定折价转让本企业持有的其他公司(包括外国公司)的股票等有价证券;③或者按一定比例为该雇员负担其进行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投资。员工以上述三种不同方式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企业取得各类折扣或补贴,均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次,关于所得性质的认定。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其雇主处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后再行转让所得,属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适用有关对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三,关于计税方法。上述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关于申报材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就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将纳税人认购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认购价格、市场价格(包括国际市场价格)等情况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计税过程一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不同股权激励的征税
对照这个规定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可以判断我国上市公司现行的各种股权激励的征税问题。
第一,“武汉模式”——年薪制和限制持股相结合的方法。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1999年开始,对下属21家国有控股的公司(包括鄂武商、武汉中百、武汉中商等三家上市公司)法人代表实施股权激励做法,现在已经扩大到企业的经营者层面。上市公司法人代表和经营者的年薪,按照我国各地对年薪制的具体规定,是要依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当国有控股股东把经营者应得年薪中的风险收入(或称加薪)部分,30%当年发放现金,70%转变为大股东代为购买的流通股股票时,购买股票部分的70%的风险收入是否要征税呢?是在当时征收,还是在未来股票变现时征收?是按照购买成本征收,还是按照变现收入征收?目前,对于用年薪购买股票激励高管人员的做法,尚未见到国内税务主管机关明确的规定。
第二,强制高管人员购股并持股模式。如浙江创业在1999年6月强制董事会成员自己出资购买流通股并锁定,因为全部购股出资均为个人可支配收入,所以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
第三,公司提取激励基金为经营者骨干购买股份。这是目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做法中最为普遍的一种。代表公司有:亚泰集团、天津泰达、福地科技、东方国际、东阿阿胶等等,包括近期披露方案的厦门国贸和天药股份。关于激励基金的纳税问题,首先是能否抵减公司所得税税基?在2001年6月30日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的文件之前,有的上市公司是将激励基金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有的是从税前提取计作成本。证监会的上述文件明确规定激励基金全部作为成本费用,从公司所得税税前支付。这样等于明确公司可以从所得税前提取激励基金,用于奖励公司人员和作为股权激励的资金来源,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取得抵减公司所得税的优惠。其次是个人所得税的处理问题。按照税法原则,激励基金应作为个人工资、薪金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缴。问题是,如果激励基金部分用于购买了股票,是否要征税?又如何征收?目前也是尚属空白。
第四,模拟持股。如上海贝岭等的做法。上市公司提取激励基金,按照当年选定日的股价折合为一定的股票数量,奖励给员工模拟持股,待一定的服务期满后,将模拟股份按彼时的股票价格兑现给员工。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因授予员工的是模拟的股份,而不是真实的股份,在授予时员工未获得收益,所以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兑现股份价值时,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一次征收税率较高,应可以将收益分摊到一定期限内(如6个月)内,征收所得税。个人持有的模拟股份的分红收益,应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第五,股票增值权。如三毛派神的做法。上市公司授予董事、高管人员一定数量的股票增值权,每一股增值权的价值为年底和年初每股净资产的差值,用奖励基金分年度发放奖金。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在每年度增值权发放时,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兑现增值权的现金价值时,应纳入个人的工薪收入征税。风险准备金部分在最后离职时兑现,相应的税收也延迟到离职时。
上述做法中的税收分析,代表了我们的看法。如果按照国税发(1998)第9号文的规定,不论高管人员和员工等受益人是否获得现金收益,一概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时,立即对购股金额、激励基金或模拟股份、股票增值权等进行征税,可能对受益人有较大的压力,不利于股权激励计划作为一种长期激励计划作用的有效发挥。而1998年的这项规定出台时,国内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做法还没有像今天这样普遍地开展,许多做法都是在1999年以后才出现的。
对股权激励计划的税收政策建议
综述之,从我国现行税法和具体实施条例以及国税发(1998)9号文的原则理解,可以总结以下几条:1、实行年薪制的高管人员的全部年薪都应纳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率适用超额累进所得税率。2、公司提供给高管人员和骨干员工的奖励基金,用于购买股份,也应纳入个人工薪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3、公司提取的奖励基金可以计作人工成本,抵扣公司所得税税基。4、如果提供给高管、骨干员工的奖励基金一次全部纳入个人工薪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过多的,可以平均分摊到6个月内,进行征收。5、对股票价格的增值收益,不征收资本利得税。6、对股票产生的股息、红利征收20%的比例税。
我们认为,现行的征税办法有一定的优惠,但为鼓励股权激励这项创新做法在上市公司的推广,国家应该规定递延纳税的征收办法,即在个人取得股票或者模拟股票、但没有取得现金收入的时候,不征收所得税,但应按照获得奖励基金的额度计入工薪所得后,计算出奖励基金应纳税的金额。到个人兑现股票取得现金收入时,再扣除税金。(股票价值增值部分不征收所得税。)
近年来,有关个人投资所得的纳税争议也越来越多,对非现金资产出资、合并分立股权变动、非现金资产交换等特殊业务,个人应如何纳税?
一个简单的判断标准是:是否取得了现金或现金资产。
例如,合并、分立等改组行为,个人只是改变了持股方式,并未转让,就不应征税;如果以非现金资产交换其他非现金资产,应该将纳税环节递延;如果个人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换取其他资产,或者个人投资者用非现金资产参与上市公司增发,则应该完税。
我们从一个完整的持股周期,即投资环节、持有期间、股权处置三个环节,来看每阶段对应的税务问题。
转股不缴税,转财产征税20%
提示:投资环节,先确定投资成本的现金价值
以现金、债务、股权、知识产权入股,还是接受赠与、继承获得某公司的股权?不同的“入股”形式,将决定税的成本。
投资环节最核心的问题是确定投资成本,这是未来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关键。
Q&A投资成本的八种认定形式
Q1.个人以现金资产、承担债务方式支付对价取得的股权怎么认定?
A:按照支付的现金、承担债务的金额、缴纳的相关税费(主要是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确定投资成本,发生中介费用的,如能取得合法的凭据也应计入投资成本。
Q2.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权是否视同转让财产计征个人所得税?
A:目前,个人在二级市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个人以财产(含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增发,视同转让财产计征个人所得税。该项所得只有在未来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时才能实现,要求纳税人在投资环节另筹资金纳税不切实际,建议税款缴纳的时间宜安排在上市公司股票流通环节,个人所得税由证券公司负责代扣代缴。部分转让股票时,允许扣除的成本按照转让股票数量与持股数比例对投资成本分配确定。
Q3.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股权,是否视同转让财产?
A:非现金资产交换与非现金资产投资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对非现金资产交换不征税,持股人能通过换股方式取得现金。因此,应分解为转让财产,购买股权两项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例如,A想要转让股份给B,可以让B出资先成立一家公司,然后两方换股,视为投资,从而避税。
Q4.接受捐赠的股权,是否按“其他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A:是的。但有两个例外。
如果个人将股权捐赠给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捐赠给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或者股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股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对受赠方接受捐赠所得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政策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Q5.以股权激励方式取得的股权,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A:要交税。职工个人取得的股权应按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
但也有例外,“科技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单位在编正式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企业允许职工个人(主要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优惠价格对公司增资,其优惠价与公允价之间的差额与任职受雇有关,应首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然后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成本。目前税法对此规定不甚明确。比如:许多企业上市前,同股不同价――高管以每股1元认购,而战略投资者往往以数倍的价格才能买到。
Q6.公司合并、分立时取得的股权,交税吗?
A:公司合并,个人股权继续持有,不应对此征税,个人取得新股(合并方的股权)成本按照放弃旧股(被合并方的股权)替代,待将来转让合并方股权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与公司合并一样,个人股权继续持有,不应对此征税。
Q7.送转股投资成本如何确定?
A:有明确规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用留存收益和除资本溢价(股本溢价)之外的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视同“先分配,再投资”,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应相应追加投资成本。对资本溢价(股本溢价)转增个人股本,不得追加投资成本处理。
Q8.股权受让价格中包括目标公司留存收益的,投资成本如何确定?
A:股权受让价格中包括目标公司留存收益的,投资成本按照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价格确定,不应扣除留存收益。
境内、境外上市,两套原则
提示:持股期间,主要是各种形式的红利、股息是否要缴税
税法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公司制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20%,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但是,现在的股息、红利收益,是有折扣的――“从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这只针对境内上市公司而言。
Q9.个人投资者在股权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A:个人投资者从境外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境外已纳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办法予以抵免。
上述政策只适用于我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如果是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Q10.股息所得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应当是宣告分配时还是实际支付时?
A: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Q11.个人投资者受让股权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应当冲减投资成本还是按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A:由于股息、红利所得实现的时间以宣告分配为标志,因此,个人投资者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无论是投资前实现的,还是投资后实现的,都应当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投资成本仍然是按照取得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确定(不得扣除留存收益)。
由此可见,如果股权受让价格中包括目标公司留存收益,只能递延到个人将受让的股权再次转让时才能在税前扣除。纳税人解决这个问题的唯一方法是在受让股权时,事先安排“先分配,再收购”。无论转让方、受让方是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还是我国居民个人、外籍个人,这种税务安排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Q12.保留盈余不分配,是否可以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A:股息分配是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权限,税务机关对此不作干涉。公司制企业分配股息,虽然可以多征个人所得税,但如果企业采取内部融资方式保留盈余不分配,将企业资金用于滚动发展,公司发展了,则企业对国家贡献的税收(包括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等)将更多。税法“鼓励企业不分配”。
为避免“公款私用”,税务机关加强了对个人投资者将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消费性支出以费用报销方式加大企业成本,或者投资者本人或家庭成员向公司借款不归还等方式逃避税款行为的监管。如果个人股东或家庭成员向公司借款到纳税年度末(指超过一年)不归还,又不用于本企业经营的,视同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Q13.上市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税款按面值计算。
公式如下:应纳税额=送股数×股票面值1元×50%×20%=流通股自然人股东股数×10%
在未派发现金股利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是无法代扣的,应当在送股的同时,派发少量的现金股利。
提示:股权处置的税务问题最为复杂,避税途径也最多
条件越苛刻,避税空间越大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我国居民转让个人持有的境内外股权,以及外籍人员转让境内股权,均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收入来源地判定原则,外籍人员转让境外的股权,不征个人所得税。
Q14.外籍人员间接转让我国境内股权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A:目前税法尚不要求征税。
对这类避税行为,应当参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做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Q15.个人转让股权纳税何时发生?
A:以股东变更是否实现为参考。
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Q16.个人转让股权纳税地点在哪?
A: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Q17.受让方扣缴个人所得税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A:追缴税款+罚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300%的罚款。不收滞纳金。
Q18.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改变目标公司债权、债务归属的,如何确定转让收入?
A: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无论是转让前,还是转让后,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都应由目标公司享有和承担。如果转让方与受让方约定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不由目标公司享受和承担的,必须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调整。具体有三种情形:
(1)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目标公司原债权、债务归转让方享有、承担。
公式:应纳税股权转让收入=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合同约定的由转让方享有的目标公司债权-合同约定的由转让方享担的目标公司债务。
(2)转让方承诺放弃目标公司债权
个人转让股权、债权均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的成本包括股权投资成本和债权投资成本(本金),其结果是债权转让所得为零,仅对股权转让所得征税。
(3)受让方承诺股权转让后,转让方欠目标公司的债务不再偿还。
股权转让业务中,受让方替转让方承担债务也是支付对价的一种方式。因此,凡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欠目标公司的债务不再偿还”或者“目标公司放弃转让方债权”,应计入股权转让收入。
应纳税股权转让收入=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受让方替转让方承担目标公司债务。
Q19.个人转让股权过程中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A: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税。
Q20.转让以不同价格分期取得的股权,允许扣除的投资成本如何确定?
A:允许扣除的投资成本有三种确定方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目前税法对此无明确规定。
Q21.公司清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A: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清算主要用三个步骤:资产处置、按顺序偿债、剩余财产分配。
个人投资者取得的清算分配=(目标公司股本+目标公司留存收益)×股权比例。其中:
目标公司留存收益=经营期累计留存收益+(清算损益-清算所得税)
应纳税额=(个人投资者取得的清算分配-投资成本)×20%。其中:
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追加投资成本(含目标公司用留存收益、除资本溢价外的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的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成本与目标公司股本可能不同,投资成本是指为取得该项股权支付的全部对价,对于个人通过增资扩股、收购股权等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成本往往高于目标公司个人股本。
Q22.个人溢价减资,是否视同转让股权?
A:减资是股东收回投资的一种方式,如果存在溢价,则必须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通过减资方式逃税非常多。
Q23.外籍人员转让境内股权,股权转让收入能否扣除?
A:由于股息、红利所得实现的标志是目标公司宣告分配,因此,如果目标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股权转让价格中包括的投资方享有的留存收益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收入中减除。除非纳税人采取“先分配,再转让”,否则,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待遇无法享受。
Q24.个人转让“原始股”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A:从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所得征税。个人转让限售股,应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20%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列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不包括股改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
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给予员工的股权激励限售股,转让时暂免征税。
Q25.个人股权(不含股票)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处罚吗?
为了防止纳税人签订阴阳合同隐瞒转让收入逃避个人所得税,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若,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亏损、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等直接亲属的,无须对转让价格进行纳税调整。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Case
张先生转让M公司100%股权,该股权初始出资额300万元,股权转让价800万。
第一种情况:基准日,M公司债权3000万,债务2500万,净资产500万(有200万留存收益),所以应纳税收入1300万元。应纳税额=(1300-300-1300×5/万)×20%=199.87万元
第二种情况:基准日,张先生及其关联方对M公司的债权为420万元。合同约定:张先生及其关联方承诺放弃对目标公司的债权420万元。
张先生取得的转让价格800万元中有420万元是张先生及其关联方对M公司债权的收回,剩余380万元才是真正的股权转让收入。
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投资成本-印花税)×20%
=(380-300-380×5/万)×20%=15.96(万元)
第三种情况:基准日,张先生欠M公司债务400万元。合同约定:股权转让价800万元,张先生欠M公司债务400万元不再偿还(应纳税收入1200万元)。
应纳税额=(1200-300-1200×5/万)×20%=179.88万元
Case
甲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张先生700万元,占70%,李先生300万元,占30%)。后来,王先生出资2000万元对甲公司增资,占甲公司50%的股份(按2:1增资),甲公司增加实收资本1000万元,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000万元。增资后,张、李、王股权结构为:35%:15%:50%。
随后,甲公司用资本溢价对全体股东增资,不征个人所得税,股本总额变为3000万元。如果公司申请减资50%,即1500万元,减资后剩余股本为1500万元。个人股东取得的减资额,相应于股权转让收入,允许扣除的投资成本按照出资额的50%确定。
张先生、李先生、王先生减资额及应纳税额分别为:
张先生减资额:1500×35%=525万元,张先生应纳税额=(525-700×50%)×20%=35万元
李先生减资额:1500×15%=225万元,李先生应纳税额=(225-300×50%)×20%=15万元
王先生减资额:1500×50%=750万元,王先生应纳税所得额=750-2000×50%=-250万元,不征个人所得税。
Tips投资成本
指为取得股权付出的代价。由于取得股权的方式不同,因而投资成本的确定也有差异,税收认定也不同。
Tips 投资VS交换
非现金资产投资指个人以非现金资产出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非现金资产交换是指以非现金资产作为对价支付给法人或个人,以换取其拥有的第三方股权。
Tips 红利&股息
股息是指现金股利,红利是指公司制企业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以及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实收资本。
Tips 基金分配股息不缴税?
自然人股东不仅有股票持有人,还包括基金持有者。税法要求,上市公司分配股息、送股时,应对证券投资基金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基金将股息再分配给个人投资者时,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
Tips “股东变更且所得已经实现”的空子。
如果股东已经变更,只要股权转让款没有全部收回,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纳税人可以无限期推迟纳税时间。个人与个人之间转让股权,所得是否全部实现很难找到证据。
Tips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
Tips 限售股转让纳税
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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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京东终于实现了2014年上市以来的首次盈利,但其加紧布局的金融、新零售以及技术转型仍需要长期投资。
用了12年时间,京东终于盈利了。
按照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Non-GAAP)计算,京东2016年的净利润达10亿元,这是它自2014年上市以来首次盈利―若计入股权激励等非现金费用,按照美国通用会计准则(GAAP)统计,其2016财年亏损35亿元。
京东2016年全年净收入为2602亿元,同比增长44%。如果翻看5年前的新闻,那时京东在一份路演PPT中曾预计,“2015年公司收入预计为1900亿至2200亿元”。
京东终于实现盈利的原因,在于其平台规模效应带来的盈利能力提升。去年,京东的活跃用户数同比增长了46%至2.27亿人,不包括虚拟物品的订单量达16亿,同比增长了55%。作为京东的根基业务,京东商城则连续7个季度盈利,利润率也有所提升。
“京东核心业务一直贯彻的思路是,后台提升供应链效率,前台洞察消费者需求。”德勤中国零售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钱冰对《第一财经周刊》说。
不过,漂亮的数据背后也有隐忧。它保持高速增长的难度日益增大。去年第四季度,京东I收同比增幅已放慢至47%,前两年的同期数字则分别为57%和73%。 京东2016年的业绩
与财报同时公布的还有京东金融的重组计划―京东将出售所持有的京东金融68.6%的股份,不再拥有后者的控制权,京东则由此获得约143亿元现金。未来京东金融实现累计税前盈利后,京东将获得其税前利润的40%。此举被外界视为京东金融可能在为回国上市铺路。
京东也在寻找电商之外的增长点。比如去年它成立了专注智慧物流的X事业部和专注智慧供应链的Y事业部,并且京东物流将以品牌化运营的方式全面对社会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