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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表示,闭门会议只是听取意见,并非决策过程,其后还会听取企业和参保人的意见。
据《财经》记者得到的信息,目前,合并“双轨制”、延迟退休年龄和养老基金投资等方面各界虽共识度较高,然而距形成改革方案尚远。
由于本轮养老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已被置于财税体制改革、央地关系调整和人口自由流动的大框架之下,属于政府间事权调整的一环,而养老金全国统筹与现有养老金制度下既得利益、路径依赖和制度转型缠绕在一起,因此成为改革的关键之举。
10月21日,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透露,基础养老金的全国统筹方案正在研究制定当中,“重点是明确中央的和地方的事权财权”,以增强基本养老保险的“整体调剂能力”,“既注重全国的统一公平又兼顾地区发展和生活水平差异”。
也就是说,在养老领域的诸多改革事项之中,全国统筹最有可能率先形成具体的改革方案。 大势所趋
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下称城职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三大体系并存,三者的基本结构、筹资渠道、基金账户各自独立。
而各个制度的统筹层次较低,各地区的基金池并无联系,无法横向调剂。养老负担轻的省份有大量结余,闲置贬值;而负担重的省份则需要大笔财政补贴。虽然城职保在全国32个省级统筹单位整体仍有结余,若剔除财政补贴因素,2010年有17个省份的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缺口679亿元,2011年,收不抵支的省份缩至14个,缺口达767亿元。
更为重要的是,经济发展需要劳动力能够自由流动。但在分立的制度之下,各地区的社保机构因为自身利益,倾向于阻止养老保险跨地区接续,大大阻碍了劳动力在市场上的有效配置。
养老金全国统筹如果实现,将使得当前各地分散的养老金池合并,全国的基金可统一调剂运用,可以解决不同地区之间旱涝不均的难题。对参保人而言,全国统筹之后,养老金的可携带性将扩大至全国范围。此外,统一的制度也有利于实行国民待遇,促进公平性。
近年来,不但学界对于养老金全国统筹的呼声渐高,其内容也已写入《社会保险法》和“十二五”规划,成为国家的政策目标。
在学者们看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实质内涵是全国统一的养老金制度,包含统一管理机构、统一缴费比例、统一缴费费基、统一计发办法的基础上实现基础养老金的统收统支。
其中,统一管理机构意味着中央政府集中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发放,其经办机构为垂直管理,与地方政府无涉。 统筹之难
虽然养老金全国统筹是大势所趋,但迟迟不能实现,主要原因之一便是地方利益掣肘。
对于统筹账户部分而言,全国统筹因牵扯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财权划分而面临困难。养老负担轻的经济发达的地区,比如深圳,养老费率低,而结余多。全国统筹之后,其基金结余部分即被调剂至别处消解。而且统一费率可能拉高其原来较低的费率,使得企业用工成本上升,削弱了竞争力。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认为,如果强行用行政手段提高统筹层次,可能带来效率降低,制度成本增加的风险。
另一个后果就是虚假的受益人数可能大幅增加。“如果中国在册的享受养老金的人数是1.3亿人,到时候可能就会变成1.7亿人,那多出的4000万,可能就是花账。这其实就是道德风险,形成逆向选择。”郑秉文说。
此外,来自地方社保机构人员的阻力在推行省级统筹时已经显现,一位湖南人社系统的官员坦承,当地社保人员不愿失去升迁机会和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密切关系,是湖南未推行省内垂直管理的重要原因。
地方利益阻碍之外,历史债务由谁承担也是全国统筹面临的一大难题。
按照中国养老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并立的制度设计初衷,个人账户名发挥积累作用,而统筹账户则承担风险共济和再分配的功能。
事实上,个人账户相当于强制储蓄,无所谓统筹层次。当年建立个人账户,主要的考虑是让参保人累积资金,提高制度可持续性。
然而,就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刚刚推行的1998年,国企改革加速,全国三分之二的国企职工下岗,并提前领取养老金;加之亚洲金融危机爆发,经济形势严峻,养老保险制度一时陷入困境。为缓解养老金支付压力,地方政府普遍开始挪用养老金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当期发放。延宕至今,“统账结合”的部分累积目标并未实现,还形成了超过2万亿元的个人账户“空账”。
“空账”使问题复杂起来,全国统筹意味着中央财政和养老金制度本身承担这一债务,而地方政府则免于清偿责任。虽然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在多个场合公开表示,养老金的管理应该上收至中央,由中央财政承担更多的支出责任。然而人社部近期的表述则隐含了中央财政并不承担做实个人账户责任的意味。 另一条路径
虽然人社部明确表态将推进养老金全国统筹,但现实路径却不清晰。
恰在新一轮养老改革备受关注之时,由中央智囊机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向十八届三中全会提交的《新一轮改革的基本思路和行动方案》(下称“383”方案)提供了一种新的改革思路。
“383”方案将养老金全国统筹作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中央政府上划部分事权建立‘国民基础社会保障包’”,同时还指出养老金全国统筹的具体改革路径——“用名义账户制统一各类人群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国统筹”。
名义账户制,是指名义缴费确定型(NDC)的养老金制度,可简单解释为,将养老金统一为一个记账式的个人账户,其中并不积累资金,本质上是现收现付制,退休人群的养老金由工作人群负担;但又是按照参保人对制度的贡献多寡进行给付,采用了类似缴费确定型(DC)的模式。
一直倡导名义账户制的郑秉文认为,相较于现行的“统账结合”,名义账户制在解决全国统筹过程中的地区差异和利益调整问题方面优势显著。通过名义账户实现全国统筹,避开了统一不同地方制度的困难,可解决养老金制度碎片化的难题。
名义账户制可比喻为存款,参保人的权益清晰,可携带性好,有利于人口自由流动。而统筹账户是将参保人所缴纳的资金注入一个池子,统一使用,有福利色彩,参保人对基金的贡献与其权益并无直接的关系,难以算清楚。当各地参差不齐的统筹账户进行全国统筹时,难以将原有的贡献和权益折算进新制度,越是养老金状况好的地区越是利益受损。当参保人迁徙时,其对之前的统筹账户的贡献也难结算,也就不能带入另一个基金池。
实际上,名义账户制并非为全国统筹而设计,而是作为一种养老金基本制度的转型方案。由于个人账户中的2万亿元巨额“空账”等“转型成本”,郑秉文等人将名义账户制作为过渡性制度提出,希望利用其现收现付的特点将“转型成本”分散到几代人之中。
郑秉文认为,名义账户制可为资本市场发育争取时间,以免做实的个人账户无法通过投资保值增值。同时,名义账户制还有激励强、透明度高等优点。
尽管中国养老金债务的规模难以准确预测,但由于人口老龄化、“转型成本”形成的历史债务和替代率过度承诺等原因,中国的养老金体系未来将面临庞大的债务压力。
根本原因在于,现收现付制无法应对人口老龄化。如美国的社会养老保险(Social Security)的统筹制度成熟,人口的老龄化程度也远好于中国,也会在2016年出现当期赤字,在2037年完全耗尽,其未来的养老金制度也是累积制的企业养老金为主体。
中国的“统账结合”以统筹为主,不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且对参保者缺乏吸引力的弊端也日渐显现。目前,中国大部分地方的养老金费率为28%,其中,雇主缴纳20%进入统筹账户,个人缴纳8%进入个人账户,这一缴费率甚至高于北欧高福利国家的缴费率。同时,由于统筹账户比重大大高于个人账户,加上历史债务等因素,使得当前的养老金制度对于“80后”“90后”等数代人而言都是负收益,从而导致参保率低和费基不实。一个现实结果是,当前城镇就业人口的约40%和农民工群体的85%仍未被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
关键词:矿产资源;法律制度;问题;建议
1现行矿产资源法律制度设计
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主要包括14种制度。一是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是《矿产资源法》中设立的根本制度。二是探矿权和采矿权制度,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保护进行了规定,规定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并规定矿业权的财产权可以有条件地转让。三是矿产资源规划制度,原则性地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四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包括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和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制度。五是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规定了矿产资源储量的审批机构、审批内容、储量统计、储量规模划分标准主体、地质资料的汇交或者填报内容。六是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对地质资料的登记、保护和保存及有偿使用进行了规定。七是勘查区块登记制度,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并规定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的责任主体。八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制度,规定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审批主体并划分了分类分级审批的权限。九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制度,原则性地规定了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的资质。十是矿产资源分区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企业性质不同、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不同区分不同的矿区和不同的矿种,对矿产资源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十一是矿产资源开采环境、安全保护制度,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保护做了原则性规定,并针对土地复垦、开采活动损害赔偿、矿山关闭、禁采区及易燃易爆易溶等特定或危险矿产的开采技术和安全措施进行规定。十二是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制度,规定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方针、共伴生矿产利用、“三率”指标要求、尾矿的利用。十三是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的主体进行了规定。十四是矿产资源法律责任制度,规定了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实施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制度,包括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超层越界开采、盗窃、抢夺矿山企业设施、非法转让矿业权、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及管理人员、审批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责任。
2几项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目前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矿产资源管理要求来看,尤其是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中制度体系建设的要求来看,现行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2.1矿产资源规划制度《矿产资源法》对矿产资源的规定较原则,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由于存在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未明确,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界定不清,各级矿产资源规划法律效力规定不清,导致矿产资源规划难以落到实处,管理问题较多。2.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制度一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制度规定不到位。现行审批制度仅划分了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的审批权限,对省级以下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审批管理权限未作出明确规定。二是现行实施的审批制度法律位阶较低。现行实施的分类分级审批制度主要为国土资源部的两个规范性文件,即《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和《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2号),其法律位阶较低。2.3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制度设计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和矿产资源管理的需求。一是储量评审备案制度和登记统计制度法律位阶较低,均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尚没有与《矿产资源法》配套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行政法规,而且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的法律地位、作用、相关主体责任,以及评审机构及评估师的管理等也缺少法律法规依据,均以规范性文件进行补充和完善。此外,规范性文件中的一些规定与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现实情况不符。如,《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已经取消了“矿产储量报告审批”事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国土资厅发〔2000〕54号)中有关“储量评审认定”的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的改革形势,目前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并且管理的权限和模式也发生了变化。二是当前登记统计管理工作实践环境发生了很多变化,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制度已不能满足管理工作的需要。例如,对目前普遍存在的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不履行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情况,现行的《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缺乏对此类矿山不履行登记手续的有效约束机制,对于违反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的,缺少明确、有力的罚则,现行的登记书内容繁多,重点不突出,填报难度大,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等。2.4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设计的经济关系混淆,法理依据重叠;税费制度缺乏动态调整机制,对资源开发利用的调控功能难以充分发挥;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所有权收益,其权益补偿严重不到位;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严重异化,投资收益挤占财产收益;收益分配比例和支出结构不尽合理,制度设计中对生态环境及矿产开发的外部性补偿考虑不够。2.5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制度矿法中对矿山环境保护方面的制度规定较少,且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制度等均在规章中设计,法律位阶较低。现行矿法中涉及到土地复垦、开采活动损害赔偿、矿山关闭、禁采区的规定过于原则且内容不全。例如,对于采矿活动的损害赔偿并没有针对环境的损害进行赔偿,只是规定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对矿山关闭只规定了在采矿结束后企业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并没有采取从源头上进行管控,而且目前矿山闭坑报告编写并未执行,矿山闭坑时仅提交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内容侧重矿山地质和资源储量利用情况。目前采矿权审批要件中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也只是矿山环境保护的一部分。2.6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现行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矿产督察制度和年度检查制度两大方面。目前这两项制度皆存在较大问题。一是矿产督察员制度形同虚设,执行也存在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障碍。二是年检制度取消,逐步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此外,缺乏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制度,多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法律位阶也较低。2.7矿产资源法律责任制度矿产资源法律责任多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违法行为的处罚,缺少针对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的条款。此外,对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对欠缺,需要补充完善矿产资源管理中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
3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修改完善建议
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贯彻和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体现资源、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性,将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理念贯彻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全过程,同时将近年来在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方面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纳入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当中。3.1细化现行矿法对禁采区的规定修改矿法关于禁止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增加高寒地区、荒漠地区、高海拔地区、特殊生态地区等禁采区域。这类地区的生物多样性,历经数千万年甚至数亿年间物竞天择而形成,一旦破坏就难以恢复,需要严格保护。3.2严格矿业权管理制度规定针对矿业权的物权保护要求,在矿法中规定矿业权登记的内容,增加矿业权招标、拍卖和协议出让方式、矿业权用益物权登记、矿业权抵押、矿业权排他、矿业权评估、权益维护、矿业权征收等条款。将现行行政法规中的矿业权转让,探矿权转采矿权,矿业权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灭失,矿业权公告与标桩等条款列入矿法中;国务院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管理重心转到政策研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具体的审批发证登记工作主要应由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矿业权管理权限,除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的少数重要矿产和特大型矿床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外,其他矿产可由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级审批。3.3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制度在矿法中建立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增加矿产资源规划的地位和效力、规划体系、规划衔接、规划编制与审批、规划编制的原则、规划编制论证和听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年度实施、规划查询、规划实施评估、规划调整和修编等相关条款。3.4完善地质资料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地质资料管理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在矿法中增加地质资料管理、资料保密和权益保护、矿产资源储量审核、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与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矿产地储备等条款。3.5重新设计矿产资源税费金制度依据新的《立法法》中关于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制定的要求,结合目前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情况和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的实际情况,改革现有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重新设计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研究制定矿产资源税费金种类、税率和征收管理制度,完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使用制度。3.6补充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制度在矿法中增加执法监察、现场检查、日常监管、上级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技术检测等条款,充实完善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等条款的内容。3.7增加环境保护相关制度一是加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环境工程治理的内容。在矿法中增加对钻探、槽探、坑探等可能对环境具有损害方式的勘查活动进行治理恢复的条款;增加对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废气、重金属回收等进行治理的条款。二是加大矿山环境治理制度份量。在矿法中增加矿山环境管理分工条款,对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对矿区的动植物、土壤、水体、空气、居民生活等的负面影响等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等,明确规定各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划分;增加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矿山闭坑计划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条款。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矿山闭坑计划作为采矿权申请的要件之一,明确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明确相关管理机关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执行情况及矿山闭坑计划完成情况进行验收的职责;对矿山环境监测方面增加相应条款。规定采矿权人应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矿山环境进行监测,并定期向矿业权登记机关及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报告,必要时向社会公布主要监测结果,贯彻“过程严管”的方针;增加环境治理经费保障条款,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和“多还旧账、不欠新账”的原则,建立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解决生产(新建、扩建、在建)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问题;增加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保护补偿的条款,明确对开采矿产资源而损毁土地,排放废水、废气,堆放废石和矿渣,引发地质灾害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规定因国家利益(规划、政策调整)需要撤销矿业权或缩小开采区块面积的,国家对因此受到损害的矿业权人进行合理补偿。三是强化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增加环境责任追究条款,规定对开采矿产资源、从事工程建设造成矿山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在开采矿产资源时不按照批准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进行施工、在开采矿产资源时不按要求进行矿山环境监测以及侵占、损毁、移动矿山环境监测设备和标志等行为进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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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进粮食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更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强粮食行业指导、管理和宏观调控,落实国家粮食政策,积极处理改革中的遗留问题,进一步理清与企业的关系,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
(二)规范和完善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按照债务跟着资产走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好粮食购销企业债权债务,继续做好原粮管所土地证、房产证补办过户手续,加快办理无对应资产贷款的资产抵押手续。加大应收款清欠力度。积极化解老债务,遏止当期贷款欠息行为。优化股权结构,进一步降低国有股比例,提高经营者和经营层持股比例,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公司法》要求,尊重股东和职工意愿,公开选择经营者。建立健全企业“三会一层”工作制度,落实董事、监事“四项制度”(授权制、责任追究制、民主决策制和定期向股东会汇报制)和经营者“一书三制”(聘任书、目标责任制、年薪制和风险抵押金制),规范企业内部运行。深化企业人事用工制度改革,实行竞争上岗,全员聘用。探索新的富有活力的分配机制,推行绩效挂钩,以岗定薪、薪随岗变。
(三)加快国有资产有序退出。积极探索国有资产退出渠道,对当地无粮源或粮源不足的原粮管所资产,通过挂牌出售、公开拍卖、竞标租赁等形式,逐步把国有资产置换出来,盘活存量资产。鼓励现有粮食经营企业做大做强。对改制后企业经营不善,出现严重亏损的,要进行重新整合,采取更加灵活的机制,实行兼并、托管或租赁经营。出售、租赁收入,实行专户储存管理,主要用于充实粮食发展基金和归还农发行贷款。
(四)改革粮食补贴办法。按省统一安排,逐步将原来通过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的间接对农民补贴方式,改为由财政部门对农民进行直接补贴。按每户农民享受补贴商品粮常量和政府公布的差价标准,确定每户农民的补贴数额,由乡镇财政所直接兑付到户,切实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补贴资金,设立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加强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维护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有序放开搞活粮食市场。加快粮食购销市场化、市场主体多元化,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在配置粮油资源中的基础作用,同时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管理。放开粮食收购价格,放开粮食收购市场。鼓励和支持粮食经销大户、粮食经销和加工企业参与粮食收购和经营;鼓励和支持国有和国有控股、参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鼓励和支持外地粮食经销、加工企业进入我市粮食市场,发展订单农业,从事购销业务和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粮贸合作、技术合作和联合开发;鼓励和支持我市粮食购销、加工企业和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实现产加销一条龙。
二、深化供销社体制改革
(一)转换职能,实行社企分开。供销社要改变以前直接管理企业的做法,强化指导、协调、监督、服务职能,理清与企业的关系,解除其行政隶属关系,实行人、财、物三分离。加快社有资本退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真正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社有资本暂时不能全部退出的应按出资人的出资额享受相应权益。加快棉花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进供销社与棉花企业的社企分开(具体按政发〔〕147号文件执行)。
(二)转变观念,推行开放办社。打破投资主体单一、资本封闭状况,鼓励和支持社会法人、自然人参与社有企业、基层供销社产权改革和股权流转。以资产为纽带,吸收农村各种专业社、专业协会和联合体加入供销社,与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流通集团开展多层次联合与合作,打破区域、级别、系统的限制,按照不同情况、不同的结合带,通过多种形式的合作,形成新的经济联合组织。鼓励棉花企业领办棉花专业合作社,建立棉花基地,培植龙头企业,与棉农结成利益共同体。支持农资企业整合网络资源,通过直营、加盟连锁经营,拓展市场。
(三)转换机制,深化企业改革。按照“三置换一保障”的总体要求,对改制企业进行规范完善。对采取租赁形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改制企业,要加大置换力度,多方筹措职工身份置换资金。优化股权结构,经营者持股比例要占经营层股本的50%以上,经营层持股比例要占企业总股本的50%以上。加快增资扩股,充分吸纳民间资本和外来资本。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大未改制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力度,加快国有集体资本退出。进一步做好改制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关系衔接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改革经营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仓储超市、经销、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和现代营销方式。整合资源,通过联合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发展多种类型的连锁店。积极推进全市农资商品经销、生活资料经营挂靠省内外大型连锁集团,逐步创造条件组建市连锁经营集团,组建具有库存、配送、包装、流通加工和信息处理等功能完备的商品配送中心。进一步靠大、靠外、靠强,加强与“农”、“果”等省内外大企业的合作。大力发展总、总经销、特约经销、直销等现代营销方式,开展品牌经营。
三、创新外经贸体制
(一)深化外贸企业改革。实行开放式改制,支持民间资本、外来资本参与企业改制,促进外贸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妥善安置分流职工,做好落聘职工经济补偿工作,衔接好职工社会保障关系和企业的业务关系。
(二)放开外贸经营主体。支持和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加强外贸出口的组织度,调整产品出口结构,提高出口产品质量,扩大地产品出口品种和数量,完善出口“免、抵、退”税政策,推进银贸、税贸合作。
【关键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养老金替代率
长期以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一直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上世纪70年代制定的离退休制度。2008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改革,在试点地区事业单位系统反应强烈,曾一度导致人心惶惶,出现大量提前申请退休现象。受此影响,在非试点地区,事业单位职工对此也深感忧虑,以致单位正常工作受到不利的影响。不可否认,事业单位消极应对甚至反对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因很多,如:对新改革认识不到位、对旧体制下养老特权眷念、对固有身份管理的强烈归属感等。但笔者认为,更重要原因是由于对改革后退休待遇保障水平缺少确定性预期,担心个人利益会受损。改革前后养老金水平变化情况,本文将从养老保险替代率的角度进行对比分析并给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关于养老金替代率
养老金替代率是指“退休者领取的养老金占其退休前工资收入的百分比”。它是反映劳动者退出工作岗位后,养老金在保证原有生活水平方面的重要标准。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指出,养老保险的最低替代率是55%。世界各国经验表明,养老金替代率高于70%的可以保持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不至于下降,但一旦替代率不足于50%时,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就得不到保障。一个合理的替代率对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来说非常重要。养老金替代率作为影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改革的重要因素,不仅关系到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且同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密切相关。在“双轨”并轨的过程中,如果不能妥善解决相关问题,那么势必触发新的问题,酝酿新的矛盾。“无论是何种改革方案,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以及各方争论的主要焦点就是退休者的利益是否受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除了要能实现对职工正当权益的保障,还应与原有双轨制养老保险制度结构协调,从而推动养老保险制度从“碎片化”到“大一统”目标的实现。
二、改革前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构成及替代率水平
(一)改革前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构成及替代率水平
改革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依据是上世纪80年代初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虽然后来有过几次调整和修改,但总体差异不大。事业单位职工在职时不用缴纳任何费用,退休经费由财政承担,列入财政预算,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前的工龄、学龄、职称、职务等因素来按一定比例确定养老金。养老金主要由基本工资、退休补贴以及改革性补贴三部分构成。基本工资是根据工作年限的长短,按照本人退休前的岗位工资以及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发放养老金。退休时工作年限35年以上,按基本工资90%核发;工作年限30-35年,按85%核发;工作年限20-30年,按80%核发;工作年限10-20年,按70%核发。一般而言,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工作年限大多超过30年,因此,退休时基本工资替代率水平也大多在85%以上。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补贴是养老金的主体部分,占退休工资总额可达到70%左右,计发依据是与职工退休时的职务和工作年限挂钩,并按工作年限长短划分不同的补贴标准。改革性补贴占退休工资比例较小,约占退休工资总额8%左右,按统一标准,同一比例计发。改革前的养老金核发办法过于强调职工专业技术、管理等职务和从事工作的资历,总的来看,这是一种比较简单机械的退休制度设计,它忽略了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权利关系,有悖于养老保险基本原则。在此退休制度下“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替代率多在80%以上”,退休人员享受较高水平的退休待遇。
(二)改革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构成及替代率水平
2015年1月,国务院颁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将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担,并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决定》实现了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企业在养老金制度上的并轨。改革后事业单位“中人”(《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期为《决定》实施后的10年内)和职业年金组成;“新人”(《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人员)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组成。基本养老金待遇包括社会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是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余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和利息等因素确定。一般来说,退休年龄越早,计发月数越多,收入水平越低;退休年龄越长,计发月数越少,收入水平越高。过渡性养老金根据社会平均工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过渡性养老金可以有效保障“中人”在此次改革中待遇水平。职业年金是基本养老金的重要补充,是通过个人在职时单位和个人缴纳形成,按事业单位现行管理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本人可以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按现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据测算:21-28岁“中人”退休后养老金替代率在70%以上,29-39岁职工养老金替代率在60%以上,40-51岁职工养老金替代率在50%以上,52-59岁职工替代率在40%以上;25岁之前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新人”退休后养老金替代率在70%以上,25-30岁进入事业单位养老金替代率在60%以上,31-35岁进入事业单位养老金替代率在50%以上。
三、对策建议
由于改革前后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调整,导致改革后养老金替代率可能会低于改革前水平,按中央在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改革时明确提出“不降低待遇”的要求,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适当延长职工退休年龄
延长退休年龄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但我们必须正视这个问题。退休年龄是个人账户退休金水平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按现行的退休政策,退休年龄的界定按性别有所区分,在事业单位里男职工60周岁退休,女性干部55周岁退休,女性工人50周岁退休。从国际上看是偏低的,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瑞典等国的退休标准是男女均为65岁;丹麦男67岁,女为62岁;挪威男女均为67岁。事业单位是知识分子聚集之地,过低的退休年龄一方面造成人才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在客观上降低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按渐进方式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不仅可以减轻养老负担和减少激增的养老金,还是增加养老金账户的积累,提高养老保险替代率水平的有效选择。随着退休年龄的提高,基础养老金随着缴费年限延长而增加,个人账户累积额以及职业年金累积额增加的同时计发月数减少,从而个人账户养老金及职业年金养老金增加。
(二)明确改革后养老金调整机制
在现有养老保险体制下,退休者的待遇增速总是低于劳动者。如果工资持续高速增长,退休者的收益相对是下降的,此时就需要政府注意代际之间的调节与转移,保证退休人员共享发展成果。《社会保险法》中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职业年金办法的第四条也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但是并没有相应政策明确规定调整机制,养老金的调整仍然是不确定的。为了使退休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并能够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养老金是应该逐渐合理上涨的。为此,应该按照中央要求,建立正常的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社保基金的承受能力、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幅度、物价的变动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
(三)合理确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养老金缴费来自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两个主要渠道,其中单位缴费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标准是职工工资的20%,个人账户缴费标准是其缴费工资的8%。除基本养老金外,还建立了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无论是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还是职业年金都与个人缴费工资水平和缴费比例密切相关。鉴于当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偏高的实际,社保政策制定部门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水平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建议适当提高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基数水平(当前是按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60%确定)、降低养老金缴费比例,提高职业年金缴纳比例。这不仅可以减轻财政支出压力,还可以降低事业单位负担。当降低了基本养老金所承担的养老责任时,逐步调整职业年金缴费率,提高职业年金承担的养老责任,优化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结构。
(四)建立市场化的职业年金
在基金积累制的条件下,基金的收益率对退休金水平起重要的作用。按制度的设计,职业年金为积累制度,“只有当账户资金的收益率达到工资增长率时,才能满足政策预期的保障水平”。一般来说,职业年金从缴存到支取,时间跨度可能长达几十年,对于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来说,长期积累起来的资金数量无疑是数额较大的。国家已明确提出职业年金要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在保证职业年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基础上,要将职业年金进行市场化运作,通过多元化投资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职业年金是对基本养老金的重要补充,是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第二份收入,职业年金将成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后重要的收入来源,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不致降低。从某个角度讲,此次事业单位养老金水平能否达到理想的设计水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能否顺利推进,职业年金将发挥关键性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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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政府预算制度; 财政总预算会计; 影响; 改革方向
随着我国对政府预算制度较大力度的改革,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受到了重大影响,要求财政总预算会计进行相应的改革。
一、政府预算制度的改革对政府预算会计制度的影响
政府预算制度的改革对政府预算会计制度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门预算改革的实行对现行政府总预算会计基础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
现行的部门预算改革使得预算编制进一步细化、公开和透明,同时实行综合预算原则。为了进行绩效评价,它要求逐步引入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会计体系。这将有利于强化政府会计责任,明确政府的受托责任,增加财政透明度,全面、准确、完整地反映一个国家的综合财政经济状况,解决以往长期存在的拖欠工资、拖欠工程款项和隐性债务等问题。
目前,理论界主张使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modified accrual basis)。各国一般都是根据本国实际,有选择地采用修正权责发生制,而且修正的程度和范围弹性很大。例如,我国财政总预算会计可以对预算单位的年终结余资金、应偿还的内外债务、政府间上解支出及补助支出等会计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可以对欠发职工工资、欠发退休养老金、需要分期摊配的大宗服务消耗或购买性支出等会计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
(二)复式预算的进一步改革要求相应完整的政府总会计核算与之相适应
从复式预算的角度看,我国现行的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存在两个问题:
1.没有按复式预算组织相应的、完整的会计核算。尽管我国《预算法》规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实行复式预算,但在1997年之前,财政总预算会计对各种政府预算收支仍统一在“一般预算收入”和“一般预算支出”科目中核算。1997年之后,对于纳入预算管理的部分预算外收支,财政总预算会计统一在“基金预算收入”和“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中核算。这样,预算会计实际上是按照单式预算来组织会计核算的。
2.没有反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预算状况。“具有中国特色”的预算状况应反映政府实际活动的特点,而不仅仅是反映政府作为财政预算的组织者、执行者的特点。我国现行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执行同一套会计制度,但各级政府之间所从事的公共活动范围与内容不大相同,这也存在着不少弊端。
(三)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使得政府总预算会计对采购资金的核算从财政拨款数变为实际支出数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政府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使得财政总预算会计对部分财政资金支出数的列报直接以向供货商或劳务提供者的实际拨付数为依据。作为1997年我国预算会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财政总预算会计对预算包干财政资金支出数的列报口径从银行支出数改为财政拨款数。而在政府采购制度下,凡是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货品和劳务,均由政府采购部门组织对外采购,财政部门通过国库直接向供货商或劳务提供者支付款项。这将使得财政部门的职责不仅仅是按预算和各单位用款进度层层下拨经费,还要根据采购机构提交的预算拨款申请书和有关采购文件,按实际发生数并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给供应商。
(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实施,亦对政府总预算会计产生了重大影响
我国现行中央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改革是一个渐进式的改革方案,这主要体现在三个“不改变”上:即不改变部门预算单位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改变部门、单位财会人员的职责;不改变人民银行国库局的职责。同时,不清理部门开设的“账户”,但是单一账户以及其他政府预算改革措施将会逐步使部门开设的账户自然消亡。各地的改革方案虽然特点各异,但其共同的特点是没有改变现行预算框架,实行单一账户、统一资金结算,大多统一财务管理,实行“零户统管”。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逐步推行又使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面临一次深刻的变革。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收取财政收入、向行政单位拨付经费,行政单位收取财政总预算会计拨入的经费和向下级行政事业单位转拨经费,行政单位向财政总预算会计上缴预算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等业务的发生及其会计核算方法都将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财政部门将对财政支出资金实施全过程管理,财政总预算会计的监控对象已延伸到原来的单位预算会计,对单位预算会计的依赖减弱,财政支出就是实际的购买支出或转移支出。各行政单位由于它只是政府组成部分,其所有的资金都是财政资金,都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收付,其资金活动已通过总预算会计得到反映。
(五)政府预算改革还将使政府总预算会计科目体系更加科学
当前的政府预算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以及由此带动财政日益公共化的必然结果,而政府预算制度改革又会给预算会计制度改革以重大影响。这一过程反过来也会对政府预算改革起到促进和推动作用。
(六)政府预算体制改革要求政府财务报告全面反映政府的受托责任
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的范围狭窄,提供的信息较为零散且不全面,财务结构不合理,且局限于预算收支信息,这不能全面反映并解脱政府的受托责任。
二、适应政府预算改革的政府总预算会计的改革方向
随着政府预算体制改革的步伐加快,按照公共财政理论设计的预算管理模式已开始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政府总预算会计的客体运行环境发生了变化。因此,政府总预算会计必须进行进一步的改革。
(一)建立适合中国特色的会计体系
目前,我国的预算会计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属于纵向财政会计体系,它牵涉到众多报告主体问题。纵向会计模式存在以下缺点:1.它承认并强化了“部门利益”,违背了公共财政建设方向。2.纵向会计模式造成会计制度条块分割,会计信息极其零散,不利于信息使用者评价政府的受托责任。由于纵向会计模式存在的弊端,我国政府总预算会计的改革应全新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因此,根据中国实践,可以将我国现有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进行重新归类。其中,政府会计包括目前的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公立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包括私立事业组织会计,公立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会计和其他非营利组织会计。在政府总预算会计的核算内容方面,应涵盖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制度外资金,尽量把预算外资金和制度外资金纳入预算。同时,对公共财产和政府权益投资进行全面核算。
(二)会计核算基础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
根据我国公共组织所处的会计环境特征和会计基础的特点,在推进我国预算管理和会计改革时,根据公共治理提高政府绩效的需要,引入权责发生制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但鉴于目前我国的财产税所占比率很低、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以及公共受托责任强调数据的客观性等情况,对于政府总预算会计而言,1.资产方面:仍以收付实现制为主,只对部分资产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例如金融资产非金融实物资产。所谓部分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国债转贷资金以及已经确认但尚未实际收到的上级政府或其他方向提供的拨款或补贴。2.负债方面:对部分负债项目实行权责发生制改革是第一阶段改革的重点。改革的项目包括:国债应付本金和应计利息;已明确没有还款能力的政府担保项目;已核拨但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暂存款);已核拨但按进度尚未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暂存款);应付未付的政府欠发工资等。这些应在核算中进行充分确认和计量,并在财务报表中予以列示。3.财务报表和预算方面:以资产负债表和收支表反映采用修正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结果,着重体现净负债的情况,以现金流量表反映实际收付的情况,并据此来审核和编制预算,在需要现金时才进行拨款。经过第一阶段的改革,资产负债表和收支表对政府的负债情况能够得到较全面和完整的反映,对政府的财政风险也予以了较充分的揭示。
(三)根据当前部门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及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及时制定和修改相关的法规、制度
为了适应政府预算和会计改革的要求,必须相应调整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并出台新的配套法律、法规。例如,财政部及时制定了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会计账务处理办法;对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以后预算单位无法取得原始记账凭证的问题作出特别规定等。随着政府预算的进一步改革,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要适时修订和完善,对与预算执行有关但已明显落后于形势的会计制度如基建财务会计制度等要进行更新。
(四)适应复式预算的进一步改革,组织完整的会计核算
由于复式预算的进一步改革将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预算和社会保险预算等分开编制,这就要求我国的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未雨绸缪,预先为之做好改革的准备。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分别组织完整的会计核算,以反映和考核其运行状态。为此,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需要按照上述复式预算的要求进一步改革,为核算完整的政府预算活动分别设置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等五类会计科目,将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预算和社会保险预算等分别看成是一个会计主体,使“资产=负债+净资产”的会计等式分别成立,并为它们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表。对于复式预算子预算之间的资金转移等业务活动,预算会计也要分别在相应的会计主体中作出会计处理,以完整地反映政府预算的运行状况及结果。
(五)加强预算会计核算,改进预算控制,强化预算的法制性
预算在政府的计划、控制及业绩评价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预算是政府取得和使用财务资源的主要依据,也是广泛使用的控制工具。预算对特定用途的资金既有授权也有限制,政府单位必须从预算授权和预算限制两个方面证明其受托责任。政府总预算会计是帮助控制收支的管理控制工具。政府总预算会计通常需设置估计收入、拨款、保留支出等预算账户来概括和详细记录计划收入数、支出数和转账数。与此同时,政府会计还需设立与预算账户相匹配的会计账户来详细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实际发生数。在政府的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中,需要同时记录和反映来源于预算账户的预算数额以及来源于会计账户的实际发生数额。通过计算账户余额,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可以随时反映出预算的待执行数额,包括收入的待收取数额和支出的待支付数额或剩余开支授权数额。政府会计通过设立预算账户和编制预算报告,跟踪并记录预算执行全过程,以确保预算约束的实现。
(六)编制、提供政府层面全面的财务报告和业绩报告
编制政府层面财务报告,可高度浓缩且全面、完整地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以便使用者评估政府受托责任并作出决策。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政府层面财务报告除了在现金制基础上继续编制政府预算报告外,还应按应计制基础增设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或称运营表)。政府层面财务报告的主要优点是可以减少使用者对信息分析和评价的成本。恰当的政府层面财务报告构成了政府受托责任的范围,它可以防止政府逃避应承担的受托责任。形成这些报告所提供的数据对于制定和改进政府预算制度,强制政府改善和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方面是有益的。全面的财务报告与政府统一的总预算相配比,从而形成一个更加有效的反馈机制。
总之,政府总预算会计必须适应政府预算制度改革的步伐,及时作出相应的改革和调整,从而更好地为国家预算服务,快速、准确地反映政府预算制度的执行情况。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