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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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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演变

计划生育政策演变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基层;计划生育;问题;对策研究

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30多年来有效地控制了我国人口的过快增长,有效地达到了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质量的目标,对我国及世界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然而,当前我国人口的发展呈现出了复杂的现象,人口老龄化问题加重、新出生婴儿性别比例不均衡现象攀升,这都给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挑战,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阵地,是我们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保障,要想从根本上推动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稳步进行,必须高度重视基层计划生育的现实状况,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1 基层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问题

当前情况下,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新的进展,积极探讨人口计划生育自治管理新模式,然而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机制不健全 是否有合理科学的工作机制关系到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能否顺利有效的开展,基层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是当前工作的难点。许多基层计划生育部门机构管理不到位,缺乏具体的分工机制,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大部分人员不仅要负责宣传,还需要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甚至有的还要负责征集社会抚养费等,任务杂乱和繁重。同时,由于在工作过程中缺乏有效科学的考核机制,使得部分工作人员工作责任感缺乏,对工作的职责不明确,这些都阻碍了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1.2 计划生育观念出现反弹现象,甚至出现了对计划生育的理解偏差 “养儿防老”等思想观念一直在基层中影响着人们,当前形势下由于80年代独生子女很多都离开了自己父母,出现了空巢中年人和老人,加之社会抚养费对部分群众而言负担相对轻了,“传宗接代”的思想开始重新滋生。同时,由于国家的对独生子女家庭的配套机制难以解决部分独生子女家庭的后顾之忧,也加大了计划生育观念反弹的发生。随着社会对老年社会的报道和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反思,使部分群众认为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放松的趋势,对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出现了错误的认识,一旦选择突破现有的计生政策,就有可能演变成为整个社会的生育价值观,给计生工作造成巨大压力。

1.3 流动人口数量的急剧增加,给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改革开放层面的不断深入,流动人口的数量在不断增加,据《2011年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中指出,我国流动人口的总量已经达到2.1亿,同时流动人口中当中以年轻人居多,而流动人口无固定的居住地的特点给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题。由于各个地区计划生育经费和人员的投入有限,只能保证常住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根本无法满足流入人口管理、服务的需要,更无法给流动人口提供足够的计划生育服务技术。

1.4 尤其在基层的农村地区计划生育工作更加困难 首先,在新形势下农村干部在选举中要面对许多现实状况,需要得到基层群众的支持,而计划生育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是得罪人的,这在客观上减弱了他们对计生工作投入的热情。其次,在新的计生工作形势下,老的一批有农村计生经验的干部要退出,而新的一批具有高学历的年轻人又缺乏农村工作经验,这给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带了了困难。再次,基层政府职能在不断弱化,国家减少了对农村干部的支持度,同时农村从事计生工作干部的待遇相对来说较低,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他们的工作热情。

1.5 此外,计划生育工作执行力度困难,国家财政投入比例较低,社会抚养费征收率低等都制约着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促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2 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对策研究

2.1 建立和健全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 我国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新思想、新任务、新形势的出现,人口问题也呈现出日益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过去传统的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已不再能够适应新时期里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难以满足和保障广大的育龄群众日益增长的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需求。计划生育工作必须立足科学合理的机制建设,建立以引导为主的新机制,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解决群众面临的难题,同时通过提供科学的计划生育服务,吸引吸引群众、教育群众、引导群众更加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发挥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发挥非政府机构的影响作用。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更好的为计生工作服务。

2.2 完善计划生育宣传方式,积极引导构建正确的计划生育政策 采取多手段,多方式的方法,积极引导群众正确认识计划生育的政策,通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实现有效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优化人口结构,最终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2.3 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当前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要实行留入地和户籍地两地的双向考核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两地管理机制。发挥网上信息平台的作用,建立计划生育网上档案,对育龄人群在流入地和流出的进行双向管理,同时,针对外出的人群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同时加强监管,对违反的人加以处罚。

计划生育政策演变范文第2篇

一些计生人员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已习惯于把农民当成被管制对象,缺少宣传、说服教育,习惯于强迫、恐吓词语。这些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已经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了干群关系,必须改变。

一位在县人口计生委工作的朋友告诉我,作为人口计生部门的干部,他们一般是希望农民多超生,这样就可以多罚款,多创收。问其原因,原来是目前大量农民工外出打工,尤其是女同志外出打工长了见识,再也不愿成为生育机器,过去为了传宗接代拼命要生男孩的超生游击队早已不见踪影。农村自愿生一个的比例大大提高,想生两个以上的越来越少。曾经,计划生育的超生罚款是地方一大稳定收入来源,不曾想农民兄弟进城后也学起了城里人不愿意多生,要少生优生。于是已习惯于靠罚款生存的基层财政就陷入困境,不少穷地方,工资发放一直是个大难题。于是,通过强制、粗暴的手段,获得超生罚款收入就成为一个常用的工具。

这是一件值得深思的事情,本来地方人口计生部门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居民执行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不曾想却被演变成地方政府创收的工具。还记得《半月谈》杂志也发表过一则相关报道,说是一些人口计生部门和基层政府并没有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对意图超生者睁只眼闭只眼,一旦超生成为事实后就“缴钱了事”。不少乡镇对农民超生罚款的收入已占当地收入的半壁江山。违法生育越多,他们的“罚款”(社会抚养费)收入就越多;征收越多,他们可支配资金也就越多,于是形成了一个“吃人怪圈”:哪里违法生育的人口越多,哪里计生部门的奖金福利就越高,他们吃饭、用车就越潇洒。

自取消农业税之后,我国农村基层政府的办公经费就一直处于紧张状态,转移支付似乎有点杯水车薪,根本不够用,于是乎就衍生出许多筹集办公经费的“绝招”,暴力执法获得计划生育超生罚款也就成为一个有力工具。在一些农村地区,对于超生群众,拿不出罚款就强行没收其财产,甚至“株连九族”,亲戚家财产也给没收。还有些地区搬完财产后还把农民的房屋给拆了,弄个倾家荡产。这种只想着多罚款收费而弃国策于不顾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必须坚决加以制止。人口计生部门一定要改变目前的工作作风,彻底整治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及时将收费罚款的依据、标准等向社会公示。

显然,新乡市平原新区祝楼乡这起计生办进村入户强行带走孕妇和婴儿的行为,正是这类事件的一个代表。

其实单纯从计生政策来看,目前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已到了该调整的时候了。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推动和加速了社会老龄化进程,由于社会高速发展,疾病控制、卫生条件及生活水平的改善,出现“少生、少死、高寿”的现象。长期的独生子女政策,使中国进入“4-2-1”模式,即一个独生子女将要面临父母2人,爷爷奶奶姥姥姥爷4人的格式。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人变得越来越长寿,这样下来,一个独生子女将要面临6个老人需要赡养的问题,如果两个独生子女结婚,要面对12个老人需要瞻养的格局。这是一个可怕的现象,据一项研究测算,2000年我国每100个劳动年龄人口只需负担15.6个老年人,2050年则要负担48.5个老年人。

其实人口计生部门除了罚款之外还是可以大有作为的。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到来,把计生局改为老年局,专门应对老龄化社会问题,这样的转型潜力很大,这样的方向才是计生工作的未来所在。据说,现在想住进北京一个条件较好的养老院,需要排队等候很长时间;而差的养老院让人恐怖,有人戏言:如果让一个老人早点死就把他(她)送到养老院去吧。

计划生育政策演变范文第3篇

党的十召开以后,报告中的一个提法备受关注,即“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逐步完善政策,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这个提法平和大气,继往开来,考虑周详。但是,到2013年年初,突然出现一种论调:坚持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不动摇,稳定低生育水平是当前首要任务。追根溯源,这个提法有一个背景,就是早在2000年中央就颁布过一个“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人口《决定》,稳定低生育水平成为此后人口计生工作的重中之重,认为低生育水平来之不易,所以要千方百计稳定它。

坦率说,2000年五普以来,中国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TFR)已经在1.3这个警告性低生育率之下而且持续走低,2010年六普时只有1.18,2011年只有1.04,超低生育率所引发的弊端、恶果日渐显现,概言之中国正在形成年轻人口减少、萎缩和亏损为核心的新人口危机!应当看到,总结国际经验,对超低生育率和严重少子化的危害认识不足是相当危险的。所以,在中国进入超低生育率的人口新时代,依然将“稳定低生育水平”放置人口工作的首位是让人费解的,恐怕不仅与科学发展观所推崇的“以人为本”原则严重相悖,也与科学人口观所追求的“人口和谐”格局背道而驰。

1980年9月25日:中国人口发展的分水岭

1980年9月25日,以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为基调的《公开信》,这一天成为中国人口发展的分水岭,拉开了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历史帷幕――从70年代的“晚、稀、少”的提倡计生迅速过渡到80年后“一胎化”的强制计生。从此,中国人口政策就以“以数为本”、“以人口零负增长为战略目标”。当时追求的目标之所以是零增长甚至是负增长,是为了实现上个世纪末四个现代化的目标,所以在人口控制上采取了有史以来最严格的措施,但强制推行的人口控制战略代价巨大,这一点现在已经看得越来越清楚。

1979年起,中国的人口决策开始被“负人口观”所导航。人口的负面被严重夸大,典型的“见数不见人”。人口数量论、人口负担论、人口过剩论、人口分母论、人口压力论、人口无限增长论、人口癌细胞扩散论一度甚嚣尘上,使得政府对正常的人口转变增长充满了担忧,唯恐20世纪末四个现代化的“强国梦”梦碎人口无控增长上。必须看到,当时由于受制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人口的正面影响和潜在优势均被严重忽视了。强制推行的以一胎化为方向的人口控制战略风险大、代价高。从家庭视角来看待和反思计生政策,不得不承认一个事实,独生子女家庭有很大的风险性,本质上是风险家庭。风险性就在唯一性。放大来看,独生子女人口占主体的社会本质上是一个风险社会。我们国家存在着很大的人口风险问题,而且诸多风险在不断积累、扩展和爆发,对于独生子女的人口风险问题,现在学术界和社会各界慢慢也形成了一些共识。

始自2002年,穆光宗提出和逐步完善的人口风险-代价理论认为,1980年以来的人口生育政策人为制造了家庭失独风险、独子伤残风险、独子成材风险、双独婚姻风险、家庭养老风险、社会发展风险和国家国防风险,以及人权代价、健康代价、亲情代价、社会冲突代价和行政成本代价。例如,有很多妇女因为引流产付出了沉重的健康甚至生命的代价,2003年元旦,穆光宗去甘肃的酒泉调研人口计生综合改革,当地领导谈到为什么他们主张要放弃政策性生育间隔呢?是因为有多名妇女仅仅因为政策性生育间隔不到被强制引流产时不幸死亡,而这些本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常识告诉我们,每个家庭情况有别,生育间隔不一样,有些长一点,有些短一点,平均也是有间隔的,不过“自然间隔”优于“强制间隔”,因为影响家庭决策的因素各不相同,也更有利于人口发展的生态。持续的生育少子化和独子化不仅造成了年轻人口萎缩亏损、可婚女性人口短缺等人口生态问题,而且产生了未富先老、未备先老和孤独终老为基本特征的“少子老龄化”问题。

强制计生为何能够延续至今?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人口误判。无视超低生育率的巨大危害,无视人口生态失衡的巨大风险,无视强制一胎化的巨大代价,一概认为:中国人口问题是总量问题,即规模太大、人口过剩。但具体到现实生活,我们却不知道该定义哪些人口是“过剩人口”,是你、是我还是他?其实,每一类亚人口都存在潜在的红利,例如残疾人口、老年人口也会产生特殊的人口红利。

低生育目标的实现,并不意味着中国人口问题的终结;相反地,伴随着人口问题的转型,西方有人口转变理论,中国有人口问题转型。根据我们的观察,中国人口问题有三大转型,即从体制型人口问题转向政策型人口问题,从多子的人口问题转向少子的人口问题,从增长型人口问题转向结构型人口问题。一胎化人口政策本身是有负作用的,所以,穆光宗于2004年10月18日在《学习时报》发表“构筑以人为本的人口战略和人口政策”一文时就提出我们要注意政策性人口问题,要尽量避免政策性人口问题的产生和扩散。过去是多育、早育、密育,现在是少子、晚子,甚至不育的问题。以前是增长过多,现在是结构性的,比如性别比失调,过度、过快的老龄化,包括我们很难预期的深度老龄化的挑战,我们面临的是独子少子老龄化等等的挑战,在世界各国中可能是最严峻的。其次,集权决策。集权决策可以无视民意,集体决策谁负责?本来生育决策应该是人民自己负责的私权,却演变为公权力替代了私权利的悲剧。再次,基本国策。地位尊崇,难以撼动。将一个应急政策固化为国策,产生了强大的政策惯性。最后,利益集团。饭碗问题,官位问题,利益问题。计生系统担心自身的出路问题,担心这么多干部职工的吃饭问题。其实,人口和家庭发展委员会的体制选择远胜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回归计划生育的本意

计划生育怎么理解?我们认为,计划生育在方式上可以有三种理解。一种是自主的计划生育,就是家庭计划,比如政府提倡生二胎,是不是很多家庭会生三胎、四胎呢?第二是提倡计生,无论是倡导多生还是少生,政府扮演的是助推者的角色,而不是决策者的角色。第三是强制计生,不管你高兴不高兴,愿意不愿意,只能按照政府的意志来决定生育的间隔和生育的子女数。现行计生的政策和男女平等的政策天然是有冲突的。

现在失独家庭和老人越来越多。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推算,全国0-30岁独生子女人数有209894700人,概数2.099亿,其中0-17岁的独生子女人数1.6336亿,18-30岁的独生子女人数4653万。根据王广州等通过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建立生命表推算,大约有3.91%的人活不到18岁,有5.1%的人活不到30岁。这样的话,大概有638.8万独生子女活不到18岁,大概有1070.5万独生子女活不到30岁。18-30岁的成年独生子女夭折人数可能达到432万。也就是说,2005年失独老人人数可能达到864万之多!

由于各种风险的存在和叠加,独生子女夭亡的人数和失独老人将是增加的趋势。风险有两类,包括了内源性风险,就是政策的唯一性风险、身心的脆弱性风险,外源性风险则是的破坏性风险(疾病和意外)。一旦破坏性风险爆发并与内源性风险叠加,独生子女家庭就会演变为独生子女残缺家庭、无后痛苦家庭。随着时间的推演,独生子女家庭孩子夭亡的个体自身风险、政策内源风险和环境外源风险都会进一步放大。独生子女夭折人数在逐年增多,卫生部数据称每年新增7.6万名夭亡的独生子女。

失独群体是新的弱势群体,突出的问题是“精神痛苦”和“心理弱势”。他们心里有很多不平,对计生政策有很多怨言,其实选择一个孩子不是他们自己选择的结果,而是政府强制选择的结果,政府是有责任的。在数量上,计生也是有弹性的,无论少生也好,多生也好,都可以理解为计生的含义。但是我们现在缺乏有弹性空间的计生政策。

虽然一胎化制定之初学术界就有不同的呼声,比如梁中堂先生从一胎化不符合农村实际的角度提出修正方案,后来也有不同学者提出要反思计生政策,计生政策不是十全十美的,要不断反思,上至中央下到地方,再到学界,都是有不同声音的。近年来网络上出现了越来越强大的民间反思计生政策的声音,这种声音是值得重视的。我们现在回看1980年的决策,依据是不充分的,是脱离国情民意的。计生政策毕竟涉及到民生、涉及到国家的命运,影响非常广大、深远,所以各界很关心这个事情。

人数是人口的一个外衣和表象,实际上内在的是人的存在,人口是一人一口,但是人决定口,所以以人为本,抓住了牛鼻子,人是最重要的。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人口观,把“人”看得大一点,把“口”看得小一点,这样才符合科学人口观。

通常所说的人口压力,是指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从而出现了人口分母说、人均指标说,可称之为人口数量的压力。比如现在讲循环经济、绿色发展模式、生态文明,都可以改变人口数量变动对资源环境的作用方式、方向、力度和强度。我们还应该看一看分人口和分人口的关系问题,人口学视角下的人口压力实际上是说人口生态的匹配关系,是被负担人口与负担人口的关系,比如非劳动年龄人口与劳动年龄人口的关系,老年人口与年轻人口的关系,可婚男性人口与女性人口关系,可称之为人口结构的压力,人口失衡之后,人口结构的压力越来越大。

计划经济是一种短缺经济,过去很多物品短缺,所以出现了计划经济时期人口增长的分母效应,因为要福利性分配,所以人口对计划经济体制带来的压力是很大的。当时我们进入了一个陷阱,是制度性的人口增长陷阱,我们的计划经济体制是有问题的,这个体制使得很多农村的劳动力作为一个隐性失业人口存在,难以转化为必要劳动力。后来我们进入政策性低生育时期,认为少生就是一切。在某种情况下,一胎化是政治体制的产物,民意、民权的意识是非常微弱的,一胎化政策缺少科学依据、文化基础、群众基础,也违背人口规律和社会规律。

鼓励二胎:人口政策的战略底线

人口生育政策应该有战略性的底线,这个底线是不能被突破的,突破的话是一定要付出代价的。生育要适度,政策的倡导不要低于两个孩子。

“低生育水平”这个提法是一个事实判断,但我们还需要一个价值判断,低到什么程度是合适的,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回答,这是很遗憾的。比如日本在TFR达到1.57的时候,就惊呼“1.57冲击”,中国需要重建大国人口观。生育率是不是越低越好呢?肯定不是,这是经过长时间的检验和评判的,中国需要确立适度的生育水平。我们需要区分政策生育率、意愿生育率和实际(条件)生育率,这三个率有重要的区别和联系。

人口问题的确非常复杂,人口问题是指人口内部失衡以及人口发展与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冲突。对于具有强大惯性的人口变动过程,我们应该有一种长远的眼光,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应该只看到它当下的表现。“人口显问题”往往只是冰山一角,“人口潜问题”则是海下冰山。所以我们应该看到人口问题有一个潜伏期和爆发期,人口变动是长周期的现象。等我们发现了人口的冰山露出海平面了,往往问题积重难返,为时已晚。

必须看到,生育文化的力量强于生育政策。实在说,中国少子化危机日趋深刻,即使放开人口政策,我们在短时间内也难以跳出超低生育率的陷阱,因为现在生育率太低了,很多80后根本不愿意多生,不要说生两个三个,甚至一个都不想要,丁克家庭并不鲜见。上世纪80年代以后,我们逐渐进入了一个外生性超低生育率陷阱,推动力包括计生政策强制力、计生文化的诱导力和经济发展的自发力。

如果说发展是最强的避孕药,那么政策就是最强的堕胎药。由于长期鼓励、提倡和限制只生一个孩子,到了2000年以后,中国的生育率陷阱就更深了,进入了内生性的超低生育率陷阱。五普和六普所展示的TFR数据应该是值得尊重的,反映了主要的趋势。《2001年全国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调查》结果表明,35.6%的育龄妇女的理想子女数是1个;56.4%的育龄妇女的理想子女数是2个,想要3个或更多孩子以及不想要孩子的妇女分别占7%和1.1%。《2002年全国城乡居民生育意愿调查》显示,在有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下,被调查者的意愿生育子女数为1.78个;在无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下,意愿生育子女数为2.04个;无论城市、农村还是小城镇,想要“一儿一女”的比例都是最高。

城市新婚家庭不少扮演着车奴、房奴、孩奴的角色,害怕生两个孩子,在城市里生活压力很大。2006年北京独生子女夫妇理想子女数不到1.2。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和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合作,于2006年启动了为期5年的“江苏省群众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研究”。全省18600余名城乡育龄妇女接受调查,包括15000多名已婚妇女。在这项研究中,值得关注的是,符合江苏省生育二胎条件的育龄妇女中,超过70%的选择放弃生育第二胎。生育意愿到生育行为的中间环节会受到除生育政策外的各种社会经济因素影响而发生变化。尽管社会普遍关注二胎政策,可现实情况是,符合二胎政策的家庭也有不少,但真正申请生二胎的很少。南京每年符合“双独”条件可以生二胎的家庭至少上万个,但向计生部门发出二胎申请的“双独”家庭只有100个左右。

80后生育二胎意愿并不明显。2011年上海共有1万多对夫妇申请办理第二胎生育手续,其中仅不到一半的夫妇最后生育二胎。据2012年6月上海抽样调查显示:本市户籍80后家庭的平均生育意愿为1.2个孩子。双独家庭根据现行生育政策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但是实际生育的并不多,有的来自经济的压力,也有的来自工作的压力。

上海本市户籍平均生育率只有1.2,后来由于种种条件限制,可能还更低,所以实际生育的话,很多家庭即使符合标准,也会放弃生育二胎的指标,80后双独家庭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但是没有强有力的措施,生育率根本提不起来。上海表示,在今后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推进家庭计划指导,引导家庭按政策生育。

中国已经进入“超低生育率陷阱”,难以自拔。人口少子化的危机已经爆发而且将深化和扩大。国家实力削弱,内忧外患:在内,社会和谐受到威胁;在外,国家安全受到挑战。

最后,本文有三个结论:

第一,厘定人口政策战略底线,允许并鼓励二胎,理解并不限多胎。我们认为多胎不要去限制,事实上这只是小概率事件,无碍大局,对提升适度总和生育率反倒是有帮助的。我们可以利用经济的杠杆、文化的杠杆去鼓励、奖励二胎生育。很多家庭还是希望生两个孩子,比如有一个数据证明,全国育龄妇女生育二孩率由2000年的26.1%上升至2009年的29%,有些家庭认为一个孩子不保险,但是落实到行动上也只生一个孩子,这需要政府采取一些家庭友好的政策。从宏观来讲,要保障国家的人口安全,人口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屏障和保障,要走出超低生育的陷阱,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中国不要过份陶醉于低生育率所取得的暂时的胜利,为此我们已经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还将面对巨大的风险和挑战。生育率过低和年轻人口储备不足是人口的“显问题”,也是人口的“潜问题”。过犹不及,古有明训;不察时弊,必失未来。形势逼人,人口危机纷至沓来,政策调整迫在眉睫!中国需要只争朝夕、小步快进、不要坐收最后的战略机遇!现在的情势是,实际生育率调整到平均两个孩子难度极大!

第二,人口问题不仅仅是总量过大问题,更重要的是结构失衡问题。人口数量问题包括存量、增量和流量问题,存量问题需要的是开发人力、提供素质、合理分布和保障人权,但不存在绝对的人口过剩和人口压力问题。人口增量对人口存量的压力不是线性的。

第三,中国需要从控制人口转向优化人口,从限制生育转向鼓励生育。必须考虑适度生育、平衡结构、投资人口,目标是实现四个发展,一个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二是家庭健康、幸福的发展,三是社会团结、和谐的发展,四是人口优化、持续的发展,这些发展的结合是一个“有机发展”的概念,应该以这个作为我们的改革导向和前进方向。树立强大的正人口观才能帮助我们挖掘人口增长与人口发展的“正能量”,这就是:鼓励生育,持续发展;保障自由,幸福家庭;人口和谐,社会稳定;人口优化,中华复兴。

计划生育政策演变范文第4篇

人类步入21世纪以来,老龄化问题愈加严重,据有关调查显示,我国60、70年代人口之和占据我国总人口的42.6%,而50年代人口占据18.7%。现如今,50年代人群已经完全成为老年人群,60、70年代人群正在步入老龄化,这也是现如今我国需着重解决的问题。本文重点以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问题作为出发点,进而提出人口老龄化的基本特征,希望对我国社会发展有所帮助。

人口老龄化过度老龄化问题特征

“人口老龄化”是现如今耳熟能详的词汇,但是在人们认识上却存在很大差异。部分人认为,人口老龄化是中年人转向老年人的过程;也有人认为,人口老龄化就是老年人的比重上升。现如今比较主流的观念是指,中年人口和老年人口数量比例偏移,即老年人口上升、中年人口下降。但如果辩证分析,这些观念都是成立的,但也都是不澜鞯摹1982年,在维也纳召开了“世界老龄问题大会”指出,老年人的年龄标准在60周岁,现如今,国家、地区评判人口老龄化是:国家、地区中60周岁人口达到该地区总人口的10%或65周岁人口比例达到7%以上时,即被称之为老龄化地区。老龄化会给社会生产带来巨大压力,同时也带来很多风险,因此,我们必须要找出相应的措施,出台一系列的有效政策,进而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

一、人口老龄化简述及所带来的问题

(一)适度老龄化与过度老龄化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医疗水平不断提高,人民平均寿命大幅提升,现如今80周岁人口到处可见,人口老龄化是必然趋势。从客观角度分析,人口老龄化是自然现象,是不可回避的问题。以当今人口老龄化定义分析,可以划分为适度老龄化和过度老龄化。以稳定人口理论可以推导出生育率更替水平,即如果人类平均寿命在60岁左右,那么发展下去人口老龄化将在21%左右,理论上可以称之为60岁条件下适度老龄化水平。同理,可以推导出70岁在22%左右、80岁在26%左右。根据此类方法推导,如果生育率小于1.5,那么发展下去的老龄化水平就已经达到过度老龄化。

(二)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问题

我国老龄化问题正处于初期阶段,老龄化的问题还没有完全彰显,但从发达国家老龄化问题分析,老龄化无论是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都会产生非常深刻的问题。总体来说,人口老龄化并不是全是消极影响,但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影响是不争的事实,随着老龄化分口不断增多,其影响程度也会不断增加。具体来讲,人口老龄化会造成人口规模缩减,致使劳动力缺乏、有效劳动力下降、储蓄率下降,引起养老、医疗保障支付困难,加重国家公共财政支出压力,削弱经济增长步伐,进而演变出经济问题、社会问题,甚至是政治问题。

以我国人口年龄布局来分析,我国正在酝酿过度老龄化风险。以理论推导分析,计划生育是导致如今我国人口老龄化严重的主要因素,两个完整的计划生育家庭结构中,中老年人占据半数以上,即双方父母4人、夫妻2人、孩子1人或2人,一旦生育率降低到1.5,那么扭转生育率下降的趋势将极难逆转,计划生育期间我国一直处于低生育水平,假设我国生育率在1.5,那么未来我国稳定人口会每54年折一半,到21世纪中叶老龄化将高达38%;21世纪末达到40%以上。过度老龄化会造成我国人口极速缩减、公共财政危机、经济下滑、老年保障降低等问题。因此,现如今虽然我国开放二胎政策,但以当今人们生活情况分析,二胎家庭少之又少(城市)。

二、人口老龄化的基本特征

(一)原因复杂性

影响人口老龄化的因素非常多,例如经济宏观因素,终身发展、全面发展的微观因素等。其中,主要原因是经济因素与社会因素,例如产业结构不适应、公共服务体系落后等。这一系列原因,有的属于内生性的,反之,也有一些是外部因素引起的。总之,人口老龄化问题是非常复杂的、不可避免的。

(二)传导机制模糊性

随着人类社会愈加复杂,人口老龄化问题也变得更加系统、更加复杂,与诸多因素相互作用、相互联系,虽然其实质关系非常复杂,但却非常模糊,即不相关现象。特别是一些内生联系,其产生环节极其难以察觉,看似不相关的两种现象,却有可能是一种共生关系,并非是因果关系。笔者以人口老龄化对经济增长影响为例,看似老龄化与经济并无直接关系,但中间传导环节依然与国家人口、劳动力人口有着直接关系,同时也受国家传统、国家制度、国家发展阶段、国家产业结构等诸多因素影响。强调一点,人口老龄化影响经济下滑的途径不是单一的(直接影响),而是诸多影响因素交织在一起的(间接影响)。

(三)发展长期性

解决一个阶段的人口问题往往需要一个世纪,甚至是更多的时间。由此可见,在宏观人口的条件下,人口老龄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同样也是不可逆转的问题。以我国当今人口老龄化问题为例,当今40~60的人口比例最大,受计划生育影响,80后、90后人口数量大幅度减少,并且如今的80、90后大多数都是“一家三口”。由此可见,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会贯穿于21世纪之中,各个阶段老龄化问题不断积累、展现,甚至是爆发。以老龄化问题分析,老龄化是不可逆转的问题,这个问题将终身积累。

(四)风险累积性

如果老年人疾病增多、安全事故增多等问题突然爆发,会给社会发展带来极大的影响。由于老龄化问题具备模糊性、隐蔽性、累积性等特点,一旦爆发老龄化危机,那么就意味着要投入大量的生产力,并且也无法保障取得预期效果。同时,风险累积性也体现在不同年代,60、70后受计划生育影响,那么80、90后也会形成这种意识,也被称之为风险沉淀。以我国为例,如今我国是由适度老龄化向过度老龄化过渡阶段,虽然我国想要弥补计划生育带来的弊端,提出二胎政策,但其效果甚微,很多家庭为了减轻家庭压力而放弃二胎,或者人们没有二胎意识,我国生育水平仍然低迷,人口老龄化问题依旧没有缓解。总之,老龄化问题必须要做到一定的前提性,即居安思危,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三、结束语

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社会医疗水平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必然趋势。造成人口老龄化的因素有很多,同时人口老龄化也会给社会发展带来诸多影响。相关部门必须要采取相应的政策支持,调整人口结构来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

参考文献:

计划生育政策演变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生育权;特征;内容;行使限制;侵权;法律救济;立法构想。

一、生育权的概念与立法保护

山东枣庄市山亭区农民李明,八年前与吴某结婚。婚后由于经济条件较差,二人商定暂时不要孩子。两年后,他们的经济条件好转,李明便与妻子商量要孩子的事,吴某说:“等再挣几年钱,在城里买上房子,花钱买上城市户口,再要孩子也不迟。”李明觉得也有道理,于是不再坚持。后来,他们终于在枣庄市里买了一套住房,二人也同时办理了城市户口,这时李明已过30岁,但吴某仍以怀孕生孩子会影响做生意为由,坚持不要孩子。李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向法院其妻吴某,要求法院依法保护自己的男性生育权,判决吴某答应生孩子。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明的符合法律规定,并予立案受理。但同时法官告知李明,法院保护男性生育权的办法只能是对他不愿生孩子的妻子进行经济上的处罚,不可能直接判决吴某生孩子,还是以做吴某的思想工作为主。目前,经法院调解,被告答应原告愿意生孩子,李明撤诉。①

在本案中,出现了一个“生育权”的概念,那么,究竟什么是生育权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笔者认为,生育权应该是指公民在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享有的自主自愿生育子女的权利。生育权属于基本人权,我国对生育权的研究还刚起步,对其争议也很大。主要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生育权这一概念:(1)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人人享有法律上的平等生育权利;(3)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即依法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数量和选择生育时间、并获得这样做的信息和方法的权利;(4)公民有依法收养的权利等。我国关于生育权利的理解与国际公约和文件的精神或规定是一致的。②

这一案例引发我们思考的问题是:法律对公民的生育权究竟能做什么?笔者认为,法律对公民的生育权所能做的是,阻止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干扰、破坏公民生育权的违法行为。换句话说,任何人、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社会组织都不能侵犯一个人的法定生育权。

二、生育权的特征

综观法律法规,结合生育行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可概括出生育权的如下特征:(一)生育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我国立法规定生育是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生育权的主体包括有婚姻关系的自然人,也包括无婚姻关系的自然人,包括有生育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无生育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男子也包括女子。当然享有权利能力不一定享有行为能力。(二)生育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生育权的客体是权利主体自主决定生育所体现的人格上的利益,是人对自己人格利益的支配,其基础是人所具有的之所以为人的资格。(三)生育权的性质是人身权。梅因说过:进步社会的运动就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个人从人身依附中解放出来,独立为权利主体,生育权也相伴而生。生育权是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四)生育权具有双向性。生育权一般需男女共享且需要男女互相协助才能实现(独身女性生育权除外,参见《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男性承担将植入子宫的责任,女性承担宫内的培育义务。显然男性承担的负担少,而女性的负担则比较繁重。依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观念,女性在生育过程更应享有决定权。(五)生育权具有排他性。生育权是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六)生育权具有历史性。生育作为一种权利,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般而言,经历了三个阶段:既非权利也非义务的自然生育状态;历代统治者鼓励甚至强制生育的以义务为主要特征的社会生育阶段,在中国汉朝特别突出;主要突显权利本位色彩的生育权利阶段。并且我们不能忽略的是,即使现在仍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将生育作为夫妻的义务,当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的义务,只是鼓励生育,如俄罗斯和中国香港。

三、生育权的内容

生育权的内容是权利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和实施生育行为。具体说来,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生殖健康(保健)权利。包括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的权利、获得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技术服务、咨询、指导的权利。同时,也包含了患不孕症的育龄夫妻有获得咨询、指导与治疗的权利。(二)男女平等权利。女性与男性在实行计划生育方面地位平等,双方都有要求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女性与男性有同等的参与权、决定权,而不仅仅是处于受支配地位。当然,要完全实现计划生育领域的男女平等,还有赖于经济的、社会的、道德的、宗教的等多领域的促进。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女权运动的发展以及妇女地位的不断提高,在现实中出现了男性因女性私自堕胎而维护自己生育权的案例,其实,在生育权的行使上,女性有更大的决定权,生育权是不平等的,并且女性明显地比男性有更大的生育自和决定权。(三)知情选择权利。在本法中是指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即国家通过提供充分有效的计划生育和避孕方法的信息,介绍各种避孕方法的效果、优缺点和适应对象,使需要采取避孕措施的育龄群众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进行选择。(四)健康及安全保障权利。这里指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及妇女怀孕生育期间应享有的健康安全保障及劳动保护等权利,包括:向育龄群众提供的避孕药品、工具应当安全、可靠;向育龄群众提供的节育技术服务应当保障受术者的安全、健康;国家采取积极措施,向育龄群众提供有效的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努力避免非意愿妊娠,减少人工流产;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性病、艾滋病传播,并使患者得到治疗;努力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妇女在怀孕生育期间享有的健康安全保障及劳动保护权等。③(五)生育方式的选择权。除正常的活动导致女方怀孕外,还有一部分人因各种原因(包括男性无精少精、女性输卵管不通、生殖器官缺陷等)选择其他生育方式,如人工授精、试管婴儿、借腹生子乃至克隆技术等。当然有些方式由于涉及伦理、宗教、心理等方面的问题引起了争议并被立法予以禁止。笔者认为:在伦理许可的范围内,法律应尽可能地维护民众的利益,人工授精、试管婴儿、非商业性借腹生子都应允许(因篇幅所限在此不论述非商业性借腹生子的合理性)。

综上所述,公民的生育权内容广泛,形态各异,涉及诸多问题。

四、生育权利行使的限制

在现实中,拥有某种权利和行使某种权利是两码事,或者说是两个阶段的事,有权利能力并不意味着有实现权利的行为能力,还要受到方方面面的限制,生育权亦然。主要有如下限制:(一)生理的限制。想要孩子生理上做不到的情况,可以通过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方式来实现生育目的。(二)法律的限制。生育权还受本国法律的限制,应在一定范围内行使。基于不同国家的国情,控制人口便成为部分国家的任务,控制方式:(1)控制数量。包括中国、印度、孟加拉国等人口较多的国家。(2)提高质量。体现为“优生”政策。(3)优化结构。国家不允许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维护性别比例的自然平衡。(4)方式禁止。世界各国普遍以立法形式禁止借腹生子及克隆人技术,即使是合法的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也是在严格的程序和条件下进行。(三)夫妻间的限制。行使生育权以对方的同意为前提。在怀孕后,虽然妻子享有更大的支配权,但在流产时应以夫妻协商一致为前提,在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不应擅自堕胎。

此外,笔者认为,生育权虽属个人私权,但因其影响到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而具有强烈的社会属性。尤其在我国,非常有必要对生育权的行使作一定的限制。

五、生育权的侵犯及法律救济

(一)侵犯生育权行为分类:(1)夫妻二人之外的侵权。公民的生育权是对世权,权利主体之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作为的义务,不能非法妨害、侵犯生育权。侵权包括:①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超出法定范围控制夫妻的合法生育行为或违背法定程序给当事人设置障碍,使生育权不能或者不方便行使;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相关的技术服务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的使公民丧失生育能力的行为;③通奸、姘居、非法同居生育子女而使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失去了办理生育证件的机会。(2)夫妻二人之间的侵权。表现为强迫或拒绝生育、强迫或擅自堕胎。夫妻生育权的行使需要夫妻同居为先,一方拒绝履行同居义务,必然使对方生育权无从行使,而生育权又是一种人身性权利,同时不能强求对方履行义务。

(二)生育权的法律救济:(1)对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侵权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解决;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种机构的侵犯可以通过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赔偿的途径解决;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则可通过民事诉讼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2)夫妻之间的侵权,首先,应由当事人本着珍惜婚姻的原则,自行协商,或由第三方调解。其次,可以诉至法院请求保护,但生育权不能强制履行,所以在一方有生育能力而拒不生育时,另一方可请求离婚。再次,违背对方意愿强迫生育(包括性暴力)属于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受害方可诉请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

在现实中出现一些女方怀孕后擅自堕胎而男方至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生育权的案例,其实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好审判,因为男性行使生育权不能侵犯女性的不生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男人强行行使生育权还会导致“婚内”。即使在作出支持请求的判决之后,法院也无法对生育权的实现进行强制执行。夫妻间生育权的行使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一定要诉诸于法律,也只能作为离婚的理由:因生育权引起感情破裂。

六、完善生育权制度的立法构想

综合以上内容,考虑现实情况,笔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生育制度的完善提出如下建议:(一)完善生育权制度立法应遵循的原则:(1)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2)以人为本,维护公民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3)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三管齐下。(4)正视生育从义务演变到权利的变迁历程,承认单方确定妇女生育自由的价值。(5)将生育自由作为公民享有的人格上的权利予以确定,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体系。(二)完善立法重点内容及体系结构:(1)总则中应明确规定生育权的定义及优生优育的内容。(2)权利内容应予以细化:①不生育的自由,包括决定不生育以及为此而获取相关技术服务的自由;②生育的自由:包括决定生育和采取措施的权利,同时明确对生育方式的选择权。(3)增加优生优育的内容。在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应明确规定优生优育的内容并细化相关工作措施,旨在提高我国的人口素质。(4)权利限制。为实现人类和环境的和谐发展,在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取得平衡,要对公民生育子女的数量、质量、性别进行适当干预。(5)权利救济。没有保障的权利是“口惠而实不至”。对侵害生育权的救济要区别其来源规定明确的保护措施。特别是对夫妻间的侵权,应首先立足于当事人自行和解。建议补充规定:生育的决定权在充分尊重女性的基础上由夫妻共同享有,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同时在第六章第四十四条之后补充侵犯生育权的民事、行政责任,对严重侵犯生育权的还可以规定刑事责任。

另外,在将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时,可以考虑在离婚条件中补充规定:男或女有生育能力而拒绝生育,双方又达不成协商解决措施时,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在将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应将生育权作为一种基本民事权利予以明确,切实保障人权,使生活在法治社会的公民能真正享有“自由而明确”的权利。

参考文献:

①《法制日报》2003年3月11日《妻子不愿意生孩子,丈夫主张生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