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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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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证

计划生育证范文第1篇

单位计划生育证明模板一省县镇计生办:

兹有 先生 :身份证号 ,户籍地: ,现居住地: ,联系电话: 。

计生情况:

其计生在我单位管理:于 20xx 年 4 月 30 日与 女士在 民政局登记结婚, 年 月 日生育第一个小孩,性别男。现有一个孩子,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该证明为办理 先生户口迁移之计划生育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单位计划生育证明模板二兹有我单位职工某某,男,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与配偶XXX,女,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系(初,再)婚、未育、未抱养小孩情况属实,无违反计划生育。

单位盖章

当地居委会盖章

单位计划生育证明模板三兹有我单位正式员工XXX,性别,民族,身份证号:该员工尚未结婚,也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特此证明。

XXX(单位章)

年月日

单位计生证明格式

1、报考人 姓 名 性别 婚否 户籍所在乡镇

2、最小孩子 出生时间年月日孩次

3、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是否违规生育

4、违规生育者社会抚养费足 额 缴 清

具体时间:年 月 日

5、户籍所在或长期居住地

乡镇计生办意见

经办人签名:(公章)20xx年月日

6、户籍所在或长期居住地乡镇

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公章) 20xx年月日

7个人承诺事项本人填报的1—4项内容真实有效,且如有计划生育调查事项,将自愿主动配合,如调查事项必须做亲子鉴定,本人将主动申请。若违反以上承诺,将视为自动放弃招聘资格。

承诺人(签名): 20xx年月日

说明:

1、此表须由户籍所在乡镇计生办填写(个人承诺事项由报考人签字)。

2、违规生育者必须提供社会抚养费征缴凭证原件、复印件和处理终结证明。

一、计划生育证明必须由以下单位出具

计划生育证明

省 县 镇计生办:

兹有 先生 :身份证号 ,户籍地: ,现居住地: ,联系电话: 。

计生情况:

其计生在我单位管理:于 20xx 年 4 月 30 日与 女士在 民政局登记结婚, 年 月 日生育第一个小孩,性别男。现有一个孩子,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该证明为办理 先生户口迁移之计划生育证明。

计划生育证范文第2篇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对象:只生育一个子女、未满14周岁,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妻。

所需材料:上环证明,双方申请并盖有双方村(居)委会或单位计生办印章的申请表一式三份,子女近期免冠一寸照片1张。

办理单位:加盖所在镇计生办公章后到庐山区人口计生委办理。

办理时间:材料齐全,审核合格,即时办理。

二、《一胎生育证》

对象: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为初婚、未育、未抱养的夫妻。

所需材料: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育龄妇女信息卡(常住人口)或计划生育接收管理证明,由双方申请、并持盖有双方单位计生办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的申请表,女方近期免冠一寸相片2张。

办理单位:夫妻一方户籍地所在地的镇计生办。

办理时间:材料齐全,报镇政府分管计划生育领导审批,审核合格即时办理。

三、《再生一胎生育证》

对象:符合《条例》规定条件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夫妻。

所需材料:双方书面申请,双方单位或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的详细计划生育证明,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是离婚条件的还需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符合条件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夫妻双方是农民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计办审核批准并发证。夫妻一方为非农户口的由区人口计生委审核批准并发证。

对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

办理时间:女方户籍地的镇计生办5日内审核,材料齐全合格后,通知其到镇计生服务所进行优生检测和尿检,已怀孕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并退回材料;未怀孕的,5日内报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5日内通知申请人领证,办证员凭计划生育分管领导签字发证。

四、人口指标

所需材料:需一胎生育证或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双方户口本原件,结婚证,长效节育措施证明,婴儿出生证明,并持有双方所在村(居)委会农业人口指标申请表(加盖公章)。

办理单位:是农业户口的,由镇计生办办理;非农的由单位(居委会)计生专干到区计生委代为办理。

办理时间:材料齐全,审核合格,即时办理。

五、计划生育相关奖扶优惠证件

对象:符合计划生育优惠奖扶对象。

所需材料: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两寸1张家庭合照,填写好加盖公章的优惠证申请表。

办理单位:区人口计生委。

办理时间:材料齐全,审核合格,即时办理。

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对象:外出务工且已满18周岁的本镇公民。

所需材料:持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近期免冠一寸相片2张、流动人口审批登记表(加盖公章)。

办理单位:镇计生办。

办理时间:材料齐全,审核合格,即时办理。

七、病残儿鉴定

对象:已生育一孩并是独生子女的夫妻。

时间:每年6月15日以前上报市计生委。

所需材料:病历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母子合影照片(两寸)、九江市病残儿鉴定报批表、尿检记录。

计划生育证范文第3篇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为了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推动“关爱女孩行动”深入开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一、奖励扶助保障政策

1、农村独生子女户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十四周岁,每月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由区计生局负责落实。

2、对农村符合生育二孩条件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一次性办理2000元的奖励储蓄直至育龄妇女年龄到49周岁时,一次领清本息。由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落实。

3、对农村双女结扎户并领取《双女结扎户父母光荣证》的父母各办理2000元的养老储蓄,其母亲年龄到49周岁时一次领清本息。由区财政局、计生局负责落实。

4、领证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父母双方在农村的补助5000元,其中区上补助2000元,乡镇政府、街道办补助3000元,各相关部门也应给予必要的扶助。

5、对农村部分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的,每月发给夫妇双方各50元的扶助金,直止亡故。由区财政局、计生局负责落实。二、优惠政策

6、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对农村领证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的两个女孩免收杂费,由区财政局、教文体局、计生局负责落实。

7、对农村领证独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子女在高中入学时,录取分数线下调20分。由区教文体局负责落实。

8、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增加一个人份的分配份额,双女结扎领证户增加半个人份的分配份额。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落实。

9、每年免费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双女结扎领证户含流动人口的家庭妇女进行一次妇女常见病普查。由区计生局负责落实。

10、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双女结扎领证户在申办营业执照和缴纳工商管理费时,各减免10%。由杨凌工商局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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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区劳务输出培训中,免费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双女结扎领证户进行培训,并在劳务输出时减免有关手续费。由区人劳社保局负

责落实。三、优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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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男到纯女户家结婚落户的,享受本村村民同等待遇,户籍管理部门和乡村要积极为其办理户口迁转手续,对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优先批划宅基地。由区公安分局、国土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分别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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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双女结扎领证户在各类企业招收从业人员或劳务输出时,优先照顾和招收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夫妇或其子女。由区人劳社保局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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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领证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领证户的孩子在参加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工作安置时优先照顾。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劳社保局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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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家庭困难的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双女结扎领证户优先给予困难救济,优先纳入低保和特困户建房范围。由区民政局负责落实。四、帮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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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区上建立计划生育“三结合”项目,帮助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双女结扎领证户脱贫致富。由区计生协会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落实。

计划生育证范文第4篇

首先一个问题是生育权是一项人权吗?这个问题好像不值一问,但是如果我们考察一下有关国际和国内法律文件对于生育权的确认情况,我们就会发现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我们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几个最权威的国际人权文件中都找不到关于生育权的规定,在我国的《宪法》和其他国家的宪法中也很难找到有关生育权的表述。那么生育权还是一项人权吗?从常识出发这又好像是毫无疑问的,因为几乎每个人都在事实上都可以生儿育女,因此这项权利的享有几乎已经跟人有睡觉和穿衣的权利一样是自然而然、毋庸置疑的。那么为什么生育权并没有得到《世界人权》(即三个上述公约的总称)和各国宪法的确认呢?道理也似乎很简单,因为从人类历史上看,生育权并不像生命权、财产权、人身自由权那样受到了国家和社会强烈的干预[01];即使是对生命权和财产权侵犯非常严重的,对于人之生育行为也采取了自由放任的政策。那么历史上各国政府为什么会对生育行为自由放任呢?原因有很多,例如因为可能人们在观念上认为人口越多越好,或者因为政府官员认为很难从对生育行为的干预中捞到什么好处,除此之外,干预生育行为的难度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即使在拥有发达的避孕、引产、绝育等技术的今天,强制干预生育行为也仍然是一个困难重重的过程。既然过去国家和社会几乎不存在对生育自由的侵犯问题,生育问题在很长时间内也自然没有上升为需要极力主张的人权问题。 但是国际人权公约和各国宪法对生育权规定的缺位并不能否认生育权的人权属性,道理也很简单,就像美国宪法第九条修正案规定的那样,"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生育权就可以说是这样的自然权利,并且是比财产权、政治权等权利更"自然"的权利。

生育权作为一项自然权利,它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人权问题却还是非常晚近的事。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面对人口过快增长的压力,许多国家,尤其是人口稠密的发展中国家纷纷采取了计划生育政策,从这个时候起,才出现了国家大范围干涉人的生育行为的现象,从此以后,这个在历史上曾经一直安享太平的权利就开始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人口政策可能会将最隐私的个人行为置于政府的直接干预之下,从而使个人的自由与政府进行干预的权利相抗衡"。[02]许多国家为了限制个人生育而不惜采取诸如强制人工流产、强制绝育和强制放置宫内避孕器等强制性手段,这些对生育权限制措施的出现就使得生育权的保障问题也成为一个现实的人权问题。1968年的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首次开始关注生育权问题,它首次规定了"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时距的基本人权";1974年联合国国际人口和发展大会通过的第XVI号决议也确认人口政策应该尊重"父母繁衍后代和自主、负责地决定其子女的人数和生育间隔的权利"。虽然我国直至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二十多年后,才于2002年9月1日生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首次确认了公民的生育权,但是在这之前法律实际上也并没有否认生育权,只不过只是承认受到严格限制的生育权罢了,这种对生育权的限制就表现为:子女的人数和生育间隔完全由法律作出规定,父母并没有自主的权利。

生育权既然是一项人权,那么它是一项个人的权利还是合法夫妻双方共享的权利呢?《德黑兰宣言》认为生育权是父母的基本人权,1974年国际人口和发展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第XVI号决议也只是确认父母的生育权,但是在同一次会议中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却规定,"所有夫妻和个人都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获得做出这种决定所需要的信息、教育和方法的基本权利",这个规定似乎又确认个人的生育权利,并且值得指出的是这些联合国文件都没有明确说明夫妻、父母和个人必须是合法婚姻中的父母双方和个人。不过这对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和那些宽容非婚生子的国家无关紧要,但是对于像中国这样严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观念又相对比较保守的国家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根据中国的《婚姻法》,"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生育权只能是合法婚姻夫妻双方的权利,那么很显然非法婚姻状态中的个人显然不具备生育的权利。二十多年来我国各个省份制定的计划生育条例正是根据这个思想制定的,几乎所有的生育权利和义务的主体都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公民个人。在实践中,未登记结婚的个人或男女双方是不可能获得政府部门的生育许可的[03],即使个人或双方生育的是第一胎子女。[04]这就是说,非婚生育在法律上完全是非法的,无论是同居的男女双方还是不同居的个人都不享有所谓的生育权[05]。但是2002年生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于生育权性质的认识上似乎发生了一些改变,该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从这种一般性的表述中,我们似乎可以推论出生育权是每个"公民"个人都具有的权利了。尽管立法者不一定有这样的立法意图,[06]但是《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独身女子生育权就是根据这种理解制定的。

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条法律破天荒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它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没有结婚的个人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生育权。但是它对现行计划生育法律体系的挑战也在于此。如果将生育权定位为是一个不依赖于婚姻状态为条件的独立的个人权利,那么就会出现一系列的权利推论:既然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凭借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那么有什么理由不允许这类妇女与男人(不管同居与否、有没有感情)生育一个子女呢?既然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生育一个子女,那么为什么具有同样情况的男人不能拥有相同的生育权呢?既然生育权是个人的权利,那么为什么那些达到法定婚龄、没有子女的未婚男女不能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生育权呢?

尽管《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独身女子生育权的规定以及上述的一系列推论都会与原来的计划生育法律体系产生矛盾,但是《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确认个人生育权的角度来贯彻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还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因为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经常只是一味强调公民生育行为义务的一面,而对公民的生育权的保障考虑得还不够充分。尽管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在实施上也已经越来越显示出一些人权的价值取向,例如,在生育权的保障方面,计划生育政策在区别对待农村与城市公民、汉族和少数民族公民的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人群给予额外的生育配额照顾,但是对于未婚公民的生育权却始终缺少应有的关注,而《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独身女子生育权的规定无疑在这方面向前迈进了一步。虽然吉林省规定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的条件显然不切实际,因为生育权的行使并不能限制结婚权的行使,但是它至少向人们表明法律对于一定条件下的未婚公民的生育权也应给予保障。

对于确认未婚公民生育权所引发的社会和伦理问题,人们提出了很多疑问和担心是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却并不足以构成法律否认这种生育权的理由。有一种意见认为法律如此明确规定独身女子的生育权就好像法律在鼓励"非婚生育",因此是在冒道德风险。但是我们必须对法律上保障的公民合法权益与公民行为的道德性评价有所区别。就像我国《婚姻法》宣布"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并不等于鼓励公民"非婚生子",我国在娱乐场所推广使用安全套并不等于鼓励一样,法律保障独身女子的生育权,并不在于鼓励"非婚生育",而在于一部分人的个人权利不至于因为有些公共政策的实行而受到不当损害。法律不能从道德的理想出发来设计法律的规范,而只能从实际存在的现实入手来实现对公民切身利益的关怀。从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单身男女的比例会越来越高,未婚同居,或者只同居不结婚的人越来越多,这是一个不以某些道德理想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实,难道法律要为了传统道德的威严永远宣称这些人的生育行为为非法吗?为什么法律不可以对符合特定条件,例如达到晚婚年龄、没有子女的人的生育行为给予一定程度的宽容呢?有人担心如果允许法律作如此规定会导致单亲家庭的大量出现,从而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这种担心或许不是多余的,但是我要说的是,如果这种情况出现,那么对这种现象的防止也绝对不是法律的禁止所能奏效的,就像法律宣布未婚同居为"非法"并不能阻止未婚同居现象的日益普遍一样,这是一个现代经济、社会和观念变迁的结果,对这种趋势法律应该做的不是一味抵制而是予以积极回应。再说,法律允许符合特定条件未婚公民的生育行为并不等于说就会造成未婚生子现象的大量出现,因为毕竟对于生育这样的一个重大行为,除了法律外,人们不可能会无视经济、社会、伦理各个方面的巨大影响而草率行事,毕竟对于这些法律无能为力的社会压力,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去承受。法律可以对公民许多不合习俗的行为表示宽容,但是生活却还要公民自己去继续。

法律对公民个人生育权保障的规定对于我国未来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很有启示和指导意义:这说明计划生育政策并不仅仅只是一味地要求公民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且也应该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在计划生育政策严厉的面孔下,它也应该日益显示出对公民生育权这种切身利益的人性化关怀。在中国的语境中,似乎只要一谈计划生育政策就只能谈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而要求伸张权利就有反对计划生育之嫌。但是事实上,生育权本来就是公民固有的权利和自由,只有在生育权的行使有可能危害社会的整体利益时,国家才对生育权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但是无论如何,这绝对不是要否定公民的生育权。有人认为,生育权虽然是公民的自然权利,却仍不宜用法律明确规定独身女子的生育权。但问题是,在中国目前的情境下,如果不明确规定这一条,独身女子要么根本不可能获得生育指标,要么会因为所生的孩子属于"非婚生育"或"计划外生育"而受到处罚。因此吉林省地方立法对独身女子生育权的确认表面上好像只是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关于"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这一条的具体化,但是实际上就实现对生育权的法律保障而言,它却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否则独身女子生育权的行使将遇到不可克服的行政障碍。

生育权问题也说明实施严厉计划生育政策的同时也必须保障公民的各种人权。我国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很长一段时间,许多地方政府为了达到人口控制的目标简直不择手段,除了强制人工流产、强制绝育,还广泛采取扣留、没收、甚至恶意破坏公民财产,非法拘禁,乱罚款,对亲戚朋友大搞株连政策等手段,[07]并且计划生育政策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了法律的盲区,政府为了实施这个政策可以为所欲为,而不服从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却几乎不能获得任何法律救济。这些极端的措施和状况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而且还严重损害了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在国际上的形象。虽然在中国巨大的人口压力和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背景下,政府在控制人口方面的困难是可想而知的,但是这并不表示政府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方面的行为就不应受法律控制,恰恰相反,正因为这样,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方面实行法治、保障人权才尤为迫切。

我国在计划生育政策的法治化方面虽然发展缓慢,但是已经显示出一些进展。2001年12月29日,我国制定了首部《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该法最大的亮点在于首次确认了公民的生育权,明确了对未计划生育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且规定了公民的行政复议和权。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这部法律规范性非常差,它不仅使用了大量的政策性语言,而且对于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过程中一些关键的内容仍然采取了鸵鸟政策:对于非婚公民的生育权问题未作规范,对于强制人工流产、强制绝育措施未予以禁止或作出规范;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也不作规定;对于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株连政策也不予表态。如果严格按照法治中公权力"法不允许即禁止"的原则,那么像强制人工流产、强制绝育措施这种严重影响人身权利和生育权利的行为自然是非法的,但是在中国特殊的现实背景下,法律对这种措施的逃避态度只能为地方政府的各种任意行为提供法律漏洞。因此,从总体看,在使计划生育政策的法治化方面,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注释:

[01] 在纳粹德国时期,为了推行优生学政策曾经采用过强制绝育等实际上侵犯生育权的手段。

[02] [丹麦]卡塔琳娜·托马斯夫斯基:《人口政策中的人权问题》,毕小青译,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03]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第18条规定,第十八条:"生育子女应当先取得生育指标;符合晚育条件的应当给予生育指标。"1999年这一条又修改为:"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

[04] 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和第37条的规定,对于非婚生育的,也要征收超计划生育社会抚育费并可以给予其他的经济限制和行政处罚。

[05] 根据法理学中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理论,我们也可以解释为生育权与生具有,但是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结婚并且取得生育许可)才可以行使生育权,这种不同的说法对于实际生活的影响几乎一样。

计划生育证范文第5篇

欢迎到镇来检查指导工作。下面,我向各位领导汇报一下今年以来,大兴镇纪检、政法和计生工作的开展情况,恳请各位领导予以指点、指导和指示。

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镇党委、政府、人大一班人,勇于在挫折面前不放弃,在困难面前不低头,在挑战面前不退缩,卧薪尝胆,励志图新,团结一心,花大力气,下狠着子,用苦功夫,狠抓计划生育工作和稳定工作,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努力打造“平安大兴”和“法制大兴”,为全镇经济的发展提供优越的软环境,全力开启大兴快速崛起的新征程。通过不懈的努力,半年下来,以上各项工作都有了很大的起色,总结起来可以用三个“明显”来概括。

一是重管被动局面明显扭转。年初,我们头上扣上了计生、双重管的帽子。面对严峻的形势,我们找准症结攻难点,强化措施求突破,狠抓落实争上游。我们先后开展了计划生育突击旬和计划生育攻坚月活动,及时召开计划生育专题会议,通过冷静分析,发现问题主要表现为:全镇人口底数不清,瞒报漏报漏管现象严重;妇检尾数大,参检率低,村、站参检把关不严;手术落实不到位,少数村干部工作疲软。为此,我们加大清理力度,抖清各种底数,用三周的时间进行了三次拉网式的排查核实,共查出漏管126人,入帐管理81人,追找证明45人,清理01年以来漏报出生人,做到了挤干水分。同时,我们严格坚持“三为主”和“一票否决权”制度,加大追堵力度,加大考核力度,对重点户进行包保,对未到位的村居,支部书记和计生专干离岗追逃,限期完成。一季度,全镇妇检率达到99.38%,四项手术全面完成任务,其中有3名村计生专干因工作突出被提拔为副书记,有4人因工作不力被停职待岗,1人被撤职。经过全镇共同努力,我们在全区第一季度计生考核中名列第五位,实现了首季计生工作开门红。4月份以来,我们严格按照区计生局要求,在一季度狠抓基础的情况下,二季度狠抓重点。重点是:在全镇开展“双清”工作,搞好村民自治试点,开展妇检尾数追找和四项手术的落实。截止到现在,应检4504人已检人,四项手术已落实人,其中结扎人,上环人,流引产人。

稳定工作上,我们坚持“村为主,镇考核,谁接管,谁负责”的原则,出台了《大兴镇接待制度》、《大兴镇值班制度》和《大兴镇工作条例》,实行责任包保,努力将矛盾钝化在基层、解决在基层、消除在基层。对于以前遗留下来的疑难杂症,我们不回避、不推诿,积极和有关部门协调,举行现场听证会,依法进行人道主义解决;对于违法越级上访的村居和单位,我们不姑息、不迁就,严格按照江苏省《关于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处理。镇纪委下文,对大庄村、大兴居委会的集访事件,分别给与通报批评和年终目标综合考核扣5分的处理,对该两个村的驻村干部给与通报批评和罚款200元的处理。我们制定了《大兴镇处理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凡是一年内出现一次上访的村居,支部书记、副书记戒勉谈话;二次上访的,书记降为副书记、副书记降为副主任;三次上访的,书记、副书记就地免职。通过大家的不懈努力,我们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全镇显现出良好的稳定局面。

今年来,我们先后组织党员干部收看《悔与思》等6部电教片,开展廉政效能监察专项活动5项,来访查纠问题12个,查办案件4起,给予纪律处分5人。通过内部的严格管理,我们振奋了精神,踏实了作风,提高了效率。现在,人人自危、紧张快干、团结尽职的良好氛围已初步形成,全镇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有了显著的提高。

三是社会和谐良好形势明显加强。本着打造“法制大兴”和“平安大兴”,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我们重点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我们成立了镇依法治理法制教育领导小组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同全镇各单位、各村居签订了综治责任状,实行社会治安否决制,强化法制教育,强化重点管理,坚持严打方针。我们于1月11日召开了全镇公捕公判万人大会,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了严厉的审判;我们制定了“四·五”普法方案,培训普法骨干,搞好社会帮教,开展深入持久的法制教育;我们对校园内部及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整治,创建了一个安全文明的育人环境;我们大力开展反活动,号召全镇人民崇尚科学,反对愚昧;我们开展了食品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消除了隐患,防患于未然;我们进行群防群治,巡逻打更,维护一方稳定,保一方平安。

总结今年以来的纪检、政法和计划生育工作,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在全镇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有了明显的突破,取得了一定的进步,我们由衷的感激。

成绩面前找差距,再接再厉争上游。我们深知,与区委、区政府的要求相比,与周边乡镇的发展相比,与全镇广大干群的期望相比,差距还很远、问题还很多、困难还很大,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计划生育和稳定工作基础薄弱。这两项重管中,计生尾欠多、基数大,瞒报漏报漏管现象仍然存在,少数村干部工作依然疲软;遗留问题多,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乡村道路铺设上遗留下来的问题非常严重,加之镇财政紧缺,其潜伏的隐患危害性大,会成为一段时间上访的源头。这两项工作任务仍然繁重,我们深感压力巨大。

二是村级财务混乱,债务消化进度太慢。通过一季度的村级财务审计,我们发现,凡是被查的村民主理财走过场,形同虚设;某些村干部独掌财务,不予会计理帐;某些村会计更换频繁,导致业务不强,帐务混乱,致使村级财务清理缓慢。此外,所查出问题的村财务管理恶性循环,不断出现新的债务,长期背着沉重包袱。

三是镇村财务紧缺,创建投入不足。目前,我镇的财政状况虽比以往同期有了较大的改观,但由于外债较多,赤字较大,积重一时难返,整体情况仍然不乐观。因此,在“法制大兴”和“平安大兴”的创建上,投入资金不多,许多硬件设施都难以完善。

针对以上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我们一定会想尽一切办法来克服,用尽一切力量来解决。我们不会被困难所吓倒,我们相信有上级领导的关心和爱护,我们一定会走出困境,大兴一定会重振雄风。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从头迈步越。”在下步的工作中,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狠抓计划生育和稳定工作,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狠抓“平安大兴”和“法制大兴”的创建工作,全力保持高快发展的势头,也希望上级领导能一如既往地给予大兴更多的关心和爱护,给与我们更多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扶助我们重入轨道、重建家园、重振繁荣。接下来,我们将着重加强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大两项重管力度,推动局面改观。做好计划生育的村民自治工作,确保二季度覆盖面达80%;进行新一轮的底数清理,确保底数精确、精确、再精确;继续严格奖惩,确保“四项手术”完成,力争二季度全区计生考核保五进四。同时,加大隐患的排查力度,深入贯彻执行《工作条例》,严格按照“村为主,镇考核,谁接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包保。

二是进一步加大纪检监察力度,促进作风改善。加大案件查处工作力度,特别是对农村基层干部违纪案件的查处,并认真总结典型和经验,决不姑息迁就,任由放纵。继续深入开展镇村财务审计,加快工作进度,公开审计结果,严惩违法乱纪行为。同时,继续加强工作的考勤、考核和兑现,确保队伍素质的不断完善,工作效能的不断提高。

三是进一步加大源头治理力度,确保创建成功。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深入进行排查,找出隐患,及时处理,继续加强普法的宣传培训,继续加强安全防范,继续惩治社会危害。加大“法制大兴”、“平安大兴”、“和谐大兴”的创建投入,在经济发展的各项工作中,争取上级的政策、资金、人力扶持,努力实现大兴各项事业的突破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