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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工作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市实际出发,以气象灾害普查、中小河流洪水和地质灾害普查为重点,以气象监测为主要手段,以气象灾害风险预警为目的,根据市局要求,在全市7个乡镇街道开展12种气象风险普查,在通济南河和新建河开展洪水灾害气象风险普查,在薛埠镇茅东茶场村委会和薛埠镇大石门矿山开展地质灾害普查,初步建立普查数据库和预警指标,为全面推进气象灾害风险预警服务业务化打好基础。
二、组织管理
(一)、成立市气象灾害风险预警业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二)、业务分工
气象台:负责市区12种气象灾害普查资料、中小河流暴雨洪涝灾害风险普查、地质灾害普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录入和上报,每月向市局上报工作情况报告,负责普查工作总结。
办公室:制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督查时间进度,负责交通、物资供应等后勤保障。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12种气象灾害风险普查
针对台风、暴雪、寒潮、连阴雨、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共12类气象灾害风险进行普查,调查细化到乡镇街道一级。
调查内容包括:每次灾害过程出现时间、强度、路径、出现区域、频率、影响的行业、损失情况和原因等。没有出现灾情(如死亡、经济损失等)的灾害性天气类别不统计。
(二)、中小河流暴雨洪涝灾害风险普查
根据市局要求对通济南河、新建河开展灾害风险普查,普查到流域乡镇一级。
调查内容包括:中小河流基本信息、水文资料、社会经济和人口数据、土地利用、历史洪涝灾情、已有预警指标和临界雨量、防灾措施、历史暴雨洪涝灾害发生情况、隐患点。针对每次洪涝灾害,调查暴雨洪涝发生时间、持续时间、淹没范围、淹没水深、灾害损失等,灾害发生前7天中小河流域内10分钟和1小时降水量、灾害发生前30天及当天日降水量。以中小河流域为单元,根据中小河流的特点、水利设施、防灾措施和历史灾害发生、损失情况,分别采用统计分析法、水文模型模拟方法确定致灾临界(面)雨量。
(三)、滑坡地质灾害普查
针对市国土部门确定的薛埠镇茅东茶场村委会和薛埠镇大石门矿山2个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点,以滑坡灾害易发点为单元开展滑坡灾害调查,普查到村一级。
调查内容包括:历史滑坡灾害发生情况、隐患点及已有灾害预警指标和防治措施等情况。针对每次滑坡灾害,通过资料收集和实地调查的方式,调查滑坡灾害发生时间、主要影响因素、灾害损失等,并收集灾害发生前7天滑坡点附近10分钟和1小时降水量、灾害发生前30天及当天日降水量。以每个滑坡点为单元,收集已有部门研制和应用的1个或多个预警点、不同时效(如:0.5小时、1小时、3小时、6小时、24小时等)的基于降水量的预警指标信息,研制滑坡灾害临界雨量阈值。
四、调查方法
(一)、12种气象灾害调查方法:
参考市局整理的1984-2006年气象灾害普查表,查阅本台站建站以来的气象月报表、年报表、气象灾情年报表等各种气象灾害记录,并按不同的灾种进行整理。
以乡镇作为调查大单元,以行政村作为调查小单元进行实地调查,直到完成整个县(市、区)的调查工作。调查工作采用气象部门人员为主,地方各级政府配合,群众参与的方式进行。
(二)、中小河流洪水调查方法:
在2.5米的卫星影像图或五万分之一的地形图上进行粗查,即选择那些离河比较近村庄、居住比较集中同时结合平常工作掌握的一些情况,对一下雨就报警或者报警求救过的、群众反映较多的地方作为普查的重点。对那些比较偏远居住比较分散,人烟稀少离河道较远的村或自然村作为一般调查对象。
根据选定重点区域带上图纸表格首先到乡镇政府调查填写有关社会经济数据,乡镇政府没有的数据到村后再进行补充填写,同时进一步了解该乡镇的山洪危险区,历史洪水位以下、1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有地质灾害征兆的坡面下游、滑坡、重要设施的位置、范围、人口、户数、责任人、河堤长度高度、历史洪水位。
(三)、地质灾害调查方法:
根据市国土部门确定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点,联合国土部门到各监测点开展调查。
(四)、灾害普查表填报:
根据省局统一印制的《12种气象灾情采集信息表》、《中小河流洪水普查表》、《滑坡灾害风险普查表》录入要求,填写调查信息。
五、时间进度
6月17日-6月21日全市各观测站点气象灾害统计
6月24日-7月5日开展乡镇级12种气象灾害普查、中小河流洪水及地质灾害普查
7月8日-7月10日普查资料整理、录入
7月11日-7月12日普查资料审核、汇总、上报
为深入推进我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农村重大疾病救治保障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在我镇开展农村妇女“两癌”普查工作。为确保该工作顺利,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充分认识开展“两癌”普查活动的重要性,把它当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将工作做到实处,本次普查活动由县妇幼保健院负责技术服务与指导。
XX镇“两癌”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
XX镇党委委员
副组长:XX
XX镇妇联主任
XX
XX卫生院院长
成员:XX
各村总支书记(社区支部书记)、各村妇联主席及乡村医生
二、明确责任,任务及步骤
(一)镇召开由村主要负责人、妇联主席、乡村医生参加的动员会,认真部署,组织实施,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充分利用广播和印制宣传单等形式,大力宣传免费普查“两癌”的意义。
(二)村保健员负责调查摸底,并将通知送到有适龄妇女的每家每户,做好名册登记,护送到普查地点。
(三)、卫生院负责场地和宣传车辆准备,有醒目的普查工作流程,内设登记室、妇检室、主检室,专人负责登记工作,妥善安排好各村的普查时间,由县级医生主检。
(四)普查工作结束后,县妇幼保健院负责将标本固定镜检,根据普查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卫生院将检查结果纳入居民健康档案,针对患者情况做好跟踪随访,并对此次普查工作要进行认真分析、总结、上报与归档。
三、普查对象及要求
参加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35-64岁农村户籍已婚妇女(其中孕期、经期、产褥期妇女暂不检查)。
要求:1.普查对象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到指定的地点进行
检查。
2.宫颈、乳腺两项必须都检查,一项不做不能做检查。
四、普查项目
宫颈癌:妇科检查(包括盆腔检查和阴道分泌物湿片显微镜检查/革兰染色检查)、HPV检测、宫颈细胞学检查、阴道镜检查、疑似病例另作宫颈切片和组织病理检查。
乳腺癌检查:乳腺触诊检查、乳腺彩超检查、对乳腺彩超异常或可疑者进行乳腺钼靶X线检查和组织病理学检查。
一、普查工作目标
(一)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提供依据。
(二)建立市、各县(市、区)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建立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三)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和平台,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
(四)提高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监督和执法体系。(五)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年度。
三、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1重点污染源
(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2)11个重污染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详见附件)。
(3)16个重点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详见附件)。
2一般污染源
一般工业污染源范围是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二)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对象为分散农户、专业户、养殖场和农场。
农业源普查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与养殖户。
(三)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农机、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和其他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等。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区(不包括村庄和集镇)为单位,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等。
四、普查内容
(一)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登记注册类型、行业代码、所有制、排污口情况、排放去向等。
2原辅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7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情况,包括监测项目、浓度,在线监测安装位置及套数,在线监测运行情况等。
(二)农业源
1种植业污染源,主要针对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的主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农膜和秸秆等污染物的调查。普查内容主要包括:
(1)肥料:包括化肥、有机肥两大类。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有机肥包括商品有机肥、人畜粪便、土杂肥、厩肥、沼肥等。调查内容包括肥料名称、有效成份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时期等。
(2)农药:包括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等。主要调查: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份及其含量、农药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时期等。
(3)农膜:本次普查主要针对地膜开展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地膜厚度、覆盖面积、使用量、回收量等。
(4)秸秆:调查内容包括产生量、直接还田量、露天焚烧量、随意丢弃量、饲料利用量、燃烧利用量、堆肥利用量、材料利用量等。
2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开展调查。普查内容主要包括:畜禽种类、养殖组织模式、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畜禽体重、采食量、精粗饲料主要成份含量,粪便和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利用方式、利用量、排放量,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方式、处理能力、运行时间和运行状况。
3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鱼、虾、贝、蟹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饵料、鱼药、肥料等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主要包括:养殖种类、养殖方式、养殖模式、养殖产量、养殖面积、饵料、肥料、鱼药的生产厂家、品牌、剂型、有效成份及其含量、使用量、使用方法、使用时期、养殖排水情况。
(三)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医院基本情况,能源消耗、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污染治理、医疗废物的处置等情况;医用辐射设备使用情况。
3以城市市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和以县(市)、贾汪区为单位的农机排气污染情况等。
4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包括污水处理工艺、运行情况、污染物的处理量等情况,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污泥的产生和处置利用情况等。
2垃圾处理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基本情况,包括处理处置工艺、运行情况、处理量等,以及废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渗滤液、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五、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一)废水
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
(二)废气
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三)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四)脱硫设施
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五)核与辐射
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六)农业源
1种植业。地表径流包括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以及毒性高、用量大、难降解的农药;地下淋溶包括总氮、硝态氮、铵态氮、农药;地膜残留量等。
2畜禽养殖业。污水包括化学需氧量、铵态氮、总磷、总氮、铜、锌、pH等;固体废物包括含水率、总磷、总氮、铜、锌等。
3水产养殖业。养殖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铵态氮、硝态氮、铜、锌等。
六、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市级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工业源。工业源中占全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和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农业源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
3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1准备阶段(*3-*3)
(1)成立机构(*5-*8)
市、各县(市、区)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机构”),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2)落实经费(*5-*3)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各级财政部门按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通知要求,核定经费,纳入预算,按时拨付。
(3)技术准备(*6-*3)
*年11月制定普查实施方案、确定普查技术路线、制定各类普查对象的普查实施细则。
*年3月-*年3月按照国家、省普查机构要求开展污染源监测,污染源单位建立、整理排污台帐和原始记录。
(4)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聘用(*1-*3)
各级普查机构从环境管理、科研、监察、监测等部门及行业、企业环保人员中抽调有一定业务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任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与审核普查员的工作;普查员可从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单位、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环保协管员、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及具有一定学历的社会人员中招聘,经考核合格后聘用。建立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信息网络和分片包干责任制。
(5)培训及考察(*9-*3)市、各县(市、区)通过分级培训,使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组织普查骨干考察国家普查试点单位,掌握污染源普查的重点和难点。
(6)污染源清查及普查前的准备工作(*8-*3)
各县(市)、区、各普查组清查企业及其它污染源普查对象,9月开展模拟普查试点;普查对象要整理原始记录和台帐,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等情况。
(7)宣传动员(*6-*3)
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建立定期简报制度,及时向普查领导小组和相关普查单位通报普查进展情况。宣传工作要贯彻普查工作的始终,包括全面普查和总结阶段。
2全面普查阶段(*2-*12)
(1)填报阶段(*2-*5)
*年2月至4月,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采取分组、分区域、分行业、分类型、分片包干的方法,对排污企业和普查对象实施现场调查,4月完成入户调查。
*年2月至5月,县(市)、区普查机构审核、填报普查表和进行数据录入,5月上旬各县(市)、区要完成辖区普查数据汇总和上报工作。在普查实施全过程中,市普查机构将组织对各县(市)、区普查质量进行检查、审核、监控和验收,对检查不合格的地区要重新进行普查。*年5月31日前,各县(市)、区完成数据录入并将原始数据报送市普查工作办公室,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
(2)汇总阶段(*5-*6)
*年6月底前,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和汇总,报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配合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抽查,基本完成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
(3)报告编制阶段(*7-*12)
县(市)、区普查办公室对汇总数据进行校核、加工、分析,最终由市普查办公室形成总体报告。
3总结阶段(20091-20097)
(1)市、各县(市、区)普查机构对污染源数据进一步校核、汇总,建立和完善市、各县(市、区)污染源数据库,建成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普查结果,开发利用普查成果。
(2)各县(市)、区普查机构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召开污染源普查总结表彰大会。
七、普查组织实施
(一)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
(二)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统计局、农业局、农业机械局、林牧渔业局、*局、工商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下设综合组、技术组、宣传组、后勤组,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计划、组织、实施、协调、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保障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行政法规,根据国家、省的总体方案,组织制定全市污染源普查相关的实施细则及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负责污染源普查经费的落实、使用以及普查后勤保障工作。
4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对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质量控制和验收。
5建立污染源档案,负责相关软件的运用和数据库的建设,组织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
6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污染源普查报告,根据领导小组决定普查数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由*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市环保局牵头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各阶段的工作方案,落实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按照各自部门职责分工,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及支持地方环保部门组织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市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筹办新闻会,组织协调有关宣传活动。
市发展改革、经贸、商贸等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部门负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市政、城管等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市农业、林牧渔业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工商、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市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的普查。市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市农机部门负责农机排气污染的普查、监测及排污系数、物料衡算等方面的研究及验证,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市卫生部门配合做好医院污染物的普查。*军分区后勤部负责按全市的统一要求组织协调在徐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各县(市)、区普查机构牵头会同县(市)、区有关部门开展本地区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动员,按照属地管理组织开展本区范围内的工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农业源的入户调查、数据录入和校核。
(四)培训
市级负责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的培训;县(市)、区分级负责其余普查人员的培训。通过分级培训,使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市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确定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六)宣传动员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要求,通过各种渠道和载体,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各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要组织召开污染源普查动员大会,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八、普查经费
全市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各县(市、区)财政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市级财政普查经费主要用于:市普查机构设置及开办;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订总体方案、编制各项普查及实施方案;培训县(市)、区普查骨干、数据录入人员;开展宣传;全市重点污染源普查;普查数据汇总、分析和数据库建设;污染源监测;普查检查验收、考核、总结、表彰;普查分析报告的编制和成果的开发应用。
县(市)、区级财政普查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机构设置及开办;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普查员的培训;普查组织动员和宣传;入户调查及数据录入;数据审核、检查验收、总结;普查分析报告的编制。
市、县两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九、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一、普查目标及任务
目标:查清全区河流湖泊基本情况,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现状,摸清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了解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状况,为研究确定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可靠的基础信息支撑和保障。
任务:一是河流湖泊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自然和水文特征等;二是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工程特性和效益等;三是经济社会用水情况,包括分流域人口、耕地、灌溉面积以及城乡居民生活和各行业用水量、水费等;四是河流湖泊治理和保护情况,包括治理达标状况、水源地和取水口监管、入河湖排污口及废污水排放量等;五是水土保持情况,包括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变化等;六是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各类水利机构的性质、从业人员、资产、财务和信息化状况等;七是灌区专项普查,包括灌区的数量、分布、灌溉面积、灌排工程等;八是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包括地下水取水井的数量、分布及取水量情况,地下水水源地情况等。
二、普查时间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11年度。
三、普查内容
普查主要内容如下:
1、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流域面积为50km2及以上河流的名称、位置、流域面积和河长,常年水面面积在1km2及以上湖泊的名称、位置、咸淡水属性、常年水面面积;流域面积为100km2及以上河流的流域水系自然特征、水文特征和常年水面面积在10km2及以上湖泊的形态特征(水深、容积等)。同时对重要区间流域(河段)及一些特殊湖泊如著名干湖(罗布泊)等进行普查。
2、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以独立发挥作用的各类水利工程为普查对象,普查各类水利工程的数量、分布等基础信息,重点普查一定规模以上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工程特征、作用与效益及管理情况等,对规模以下的工程仅了解其数量及其规模情况。
(1)水库工程:重点调查总库容为10万m3及以上的水库工程,10万m3以下的水库工程归为塘坝工程调查。
(2)水电站工程:规模标准为装机容量500kW,重点调查规模以上水电站,规模以下水电站仅查清数量及装机容量。
(3)水闸工程:规模标准为过闸流量5m3/s,重点调查规模以上水闸工程,规模以下(过闸流量1m3/s至5m3/s)水闸仅查清数量及过闸流量;过闸流量1m3/s以下的水闸工程不进行调查。
(4)泵站工程:规模标准为装机流量1m3/s或装机功率50kW,重点调查规模以上泵站工程,规模以下泵站仅查清数量及装机规模。
(5)引调水工程:跨独立水系的引调水工程,不包括应急供水和临时生态补水的引调水工程。
(6)堤防工程:重点调查堤防级别5级及以上的堤防工程,5级以下堤防工程仅查清其数量及长度。
(7)农村供水工程:重点调查供水规模200m3/d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规模200m3/d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以村为单元调查其数量及供水规模。
(8)塘坝工程:调查容积500m3及以上、10万m3以下的塘坝,以村为单元调查其数量、容积及供水人口等。
(9)窖(池)工程:调查容积10m3及以上、500m3以下的窖(池)工程,以村为单元调查其数量、容积及供水人口等。
3、经济社会用水调查:通过各类经济社会用水户调查,统计分析流域和区域经济社会主要指标,摸清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状况、以及生产和生态用水状况。采取规模以上用水户逐个调查与规模以下用水户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规模以上用水户(用水大户)的标准
①灌区:灌溉面积在万亩以上的灌区
②公共供水企业:所有城镇的自来水供水企业;供水规模在日供水量1000m3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供水企业。
③其他用水大户:年取用水量在15万m3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当各行业用水大户用水量低于全县(区、旗)该行业总用水量的60%时,适当降低行业用水大户的标准,直至满足60%权重为止,但建筑业和第三产业用水大户的年取用水量标准不变。
(2)规模以下行业典型用水户
规模以下各行业的典型用水户由县级普查机构根据用水户规模、用水类型、用水工艺、用水代表性等在清查阶段选定,典型用水户主要分类为居民生活、农业、工业、建筑业及第三产业。
4、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普查河流与湖泊的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的总体情况,重点普查河湖水系取水量、地表水水源地及取水口情况、河流湖泊治理情况、入河湖排污口情况及入河湖废污水排放量等。
(1)河湖取水口:普查范围为河流湖泊(水库)上的所有取水口,规模标准为取水流量0.05m3/s或年取水量15万m3。重点调查规模以上取水口,规模以下取水口仅查清数量及取水量。
(2)地表水水源地:普查范围为向城镇集中供水的水源地,以及向乡村集中供水且供水人口1万人及以上或日供水量1000m3及以上的水源地。
(3)河湖治理防护工程:普查范围为流域面积100km2及以上河流和常年水面面积10km2及以上湖泊的治理保护情况
(4)入河湖排污口:普查范围为河湖(水库)上的所有入河湖排污口,规模标准为入河湖废污水排放量300m3/日或10万m3/年。重点调查规模以上排污口,规模以下排污口仅查清数量及废污水排放量。
5、水土保持情况普查
(1)水土流失普查:包括水蚀、风蚀及冻融侵蚀三种类型,主要内容包括调查水土流失影响因素(包括降水、土壤、地形、植被、土地利用等)的基本状况,评价水土流失的分布、面积与强度,分析水土流失的动态变化和发展趋势。
(2)侵蚀沟道普查:主要调查侵蚀沟道的位置,面积、长度、沟道纵比等几何特征,活动状态以及危害等。
(3)水土保持治理措施普查: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各类治理措施面积以及淤地坝、坡面水系、小型蓄水保土工程等的现状,汇总分析各种治理措施的分布、数量。
6、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从事水利活动的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法人单位和乡镇水利站的基本情况、单位类型、数量及分布;机构、人员情况;资产、财务状况;资质情况;信息化情况。
7、灌区专项普查:
有效灌溉面积2000亩及以上灌区:灌区整体情况,包括灌区概况、灌溉面积、管理等情况;灌排渠系状况,流量1m3/s及以上灌溉渠道、流量3m3/s及以上排水沟道(以灌区为单元进行逐条调查)及相应建筑物;流量1m3/s以下渠道、流量3m3/s以下排水沟道(以灌区为单元按照流量分级填报其数量、长度)及相应建筑物等。有效灌溉面积2000亩及以下灌区数量及灌溉面积等情况。
8、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
(1)机电供水井、民用井、矿泉水井和地热水井的数量、分布、取水状况和管理情况。逐井详细调查机电供水井、矿泉水井、地热水井的数量取水情况;以村为单元调查,民用井的数量及取水情况。
(2)日取水1万m3及以上的地下水集中式供水水源地数量、分布、取水状况和管理情况。
四、普查技术路线与流程
(一)总体技术路线
本次普查任务中,除河湖基本情况普查与水土保持情况普查这两项由省级普查承担单位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交互合作完成外,其他六项均按“在地原则”,由区级行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根据不同任务要求,采取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重点调查等多种调查形式展开。
普查数据的收集采用清查登记、档案查询、现场查勘、DEM和DLG数据融合提取技术、遥感分析、估算推算等多种调查技术。整个普查遵循内外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资料,积极开展部门之间的协作与交流。
普查数据的填报以区为单元进行。首先,分析整理基层的普查数据,并对填报数据进行审核、检查、订正;然后,完成数据录入转换,逐级上报审核、逐级汇总分析。形成自下到上的信息获取、审核、传输、存储、分析为一体的普查数据处理规范;建立普查数据库体系,构筑“国家—流域—省—地—区”五级水利普查信息管理系统。
(二)主要普查流程
本次普查分前期准备、清查登记、填表上报、成果四个阶段进行。
1、前期准备阶段
主要包括成立普查机构、落实工作经费、编制普查实施方案和相关细则、开展普查培训及宣传动员等环节。
2、清查登记阶段
主要包括普查对象清查登记和全面调查两个环节。
普查对象清查登记:根据档案查阅、遥感影像提取,利用已有统计资料和其它相关普查成果,提出普查对象初步名录,按照“在地原则”,对普查对象进行清查登记,摸清普查对象数量及分布,编制普查对象及代码,确定普查对象调查方式和普查表填报单位,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表发放对象不重不漏。
普查对象全面调查:根据各项普查内容和指标的要求,分别采取全面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普查数据采集,对各类指标进行计算分析与统计核对;对动态数据建立台帐,确保普查数据来源可靠;全面获取普查数据。
3、填表上报阶段
主要包括填表上报和汇总协调两个环节。
填表上报:对普查数据进行核对检查与抽查,不符合要求的重新进行调查;按照统一的报表要求,利用统一的数据处理系统逐级进行数据录入、报表填报,审核上报。
汇总协调:对调查和上报数据进行全面校验、分析协调、反馈完善,平衡衔接跨区普查数据,逐级进行汇总平衡,形成分区域、分流域汇总数据。
4、成果阶段
主要包括普查数据汇总协调平衡、普查成果逐级抽查验收、普查资料分析整理汇编、普查数据管理和空间数据库建设、普查成果验收和宣传等环节。
五、职责分工
1、成立普查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编制普查经费预算,落实本级普查经费。
2、制定本区普查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普查工作。
3、负责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工作,落实普查人员。
4、开展普查宣传工作,组织人员参加省级培训,负责本区基层普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5、负责各种物资设备的准备工作。
6、组织普查对象的清理、登记、复核,明确普查对象填报单位,对于本级不能组织填报的,上报上级普查机构;编制清查名录。
7、组织建立普查动态指标台账,获取动态指标数据。
8、通过档案查阅、野外调查、现场查勘等方法收集、复核普查数据,组织填报、审核普查表。
9、负责基层普查工作的检查、指导,普查数据质量的抽查、验收工作。
10、协调省级普查机构核对区域内河湖名录及其特征指标,复核河湖流域边界等。
11、组织水土流失野外调查单元的外业调查工作。
12、负责本辖区普查数据的录入、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13、协调上级普查机构进行检查、抽查、验收工作。
14、负责本辖区普查资料的整理、保管及分析工作。
15、负责普查其它相关工作。
六、进度计划
普查工作按前期准备、清查登记、填表上报和成果四个阶段进行。各阶段实施进度计划如下: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年7月~年12月)
年10月~11月,成立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完成普查办人员职责分工及本级普查经费预算;配合市级完成河湖初步名录的复核,形成河湖名录及编码,收集相关资料,编制普查对象基础名录。
年12月,组织区级普查人员参加省级第一、第二阶段培训;完成经济社会用水和河湖取水口台帐建设工作,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台帐记录普查工作。
2011年1月,召开全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动员部署会议,全面启动普查工作;完成普查指导员和普查人员的选聘工作,登记造册和上报,并完成区级普查员培训;制定普查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普查宣传工作;配合省级完成水土流失及侵蚀沟道情况遥感影像资料内业提取工作;完成区级普查专用设备采购和配置等普查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清查登记阶段(2011年1月~2011年12月)
2011年1月,开展第一阶段区级普查工作。
2011年2月~3月下旬,开展普查对象清查,并进行区级审核、抽查。
2011年4月~4月下旬,录入、审核清查表,并逐级汇总、上报;界定普查对象的调查方式,确定普查表基层填报单位和组织填报机构,进行普查对象编码,形成普查对象清查名录。
2011年5月~7月下旬,抽查、验收清查名录。
2011年8月~11月下旬,组织本区普查人员参加省级第三阶段培训;区级完成第二阶段本级培训(普查培训);完成清查对象增补工作,编制完善普查对象名录。
2011年上半年,协助省级普查机构核对区域内河湖名录及其特征指标,复核河湖流域边界等;完成河湖基本情况普查的河流及湖泊特征、水位站及水文站、最大洪水情况清查以及水土流失和侵蚀沟道的野外调查工作;完成水利工程的数量、分布、地理位置、工程特性及效益等的清查工作;完成经济社会用水的流域人口、耕地、灌溉面积以及城乡居民生活和各行业用水量、水费等清查工作;完成河流湖泊治理保护情况的治理达标状况、水源地和取水口监管、入河湖排污口及废污水排放量等清查工作;完成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的各类水利机构的性质、从业人员、资产、财务信息状况等清查工作;完成灌区专项普查的灌区数量、分布、灌溉面积、排灌工程等清查工作;完成地下取水井专项普查的取水井数量、分布及取水情况、地下水水源地情况等清查工作。下半年完成河流湖泊普查表填报及汇总、水土流失及侵蚀沟道计算分析汇总、水利工程数量汇总、经济社会用水情况汇总、河流湖泊治理和保护情况汇总、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汇总、灌区专项普查情况汇总、地下取水井专项普查情况汇总等工作,基本完成河湖基本情况普查和水土流失普查、侵蚀沟道、水利工程基本情况、经济社会用水情况、河流湖泊治理和保护情况、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灌区专项普查情况、地下取水井专项普查情况等普查工作。
2011年,组织建立普查对象动态指标台账;通过档案查阅、内业分析、外业调查等方式获取普查数据;开展普查数据中间抽查工作;完成填表上报前的各项基础数据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填表上报阶段(2012年1月~2012年6月)
2012年1月~2月下旬,完成普查表填报、录入、审核等工作。
2012年3月下旬,完成普查数据汇总、抽查、上报。
第四阶段成果阶段(2012年7月~2012年12月)
2012年7月~9月,完成普查成果抽查验收;进行普查资料分析、整理、汇编。
2012年10月~12月,建立全国水利普查数据管理系统;完成普查资料分析、整理、汇编等;水利普查公报;召开总结会、全区总结表彰大会等。
七、普查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由国家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筹安排。区成立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各乡镇、办事处成立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水利普查资料收集、上报等各项工作。
区、乡镇或办事处两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为水利普查提供经费、基础资料、统计分析等保障工作。
(二)制度保障
区、乡镇或办事处两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保障制度,包括健全普查机构各项规章制度、质量控制及成果抽查验收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等,依法依规开展普查工作。
(三)技术保障
区水利普查办公室将组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技术咨询专家组,对普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研究解决。
(四)安全保障
区、乡镇或办事处两级普查机构要制定明确安全管理目标,落实管理机构和责任,健全安全保密制度,建立适合普查数据处理特点的安全管理机制。
各省辖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城市或城乡结合部,选择人口规模在1万人左右、具有当地人口流动典型性特征的一个或两个相连的村级单位,作为试点调查单位。
二、试点目的
为切实把握人口普查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查准流动人口的办法和途径,培养和锻炼普查队伍,提高组织管理能力,为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流动人口登记积累经验,特进行本次试点。
三、调查标准时间
本次试点调查的标准时间为2010年3月15日零时。
四、调查对象
本次试点的调查对象为选中地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境外人员。包括两部分人:一是2010年3月14日晚住本户的人;二是户口在本户,2010年3月14日晚未住本户的人。调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五、调查项目
试点采用《江苏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试点调查表》,分为按户填报的项目和按人填报的项目。
按户填报的项目包括:户编号、户别、本户应登记的人数(2010年3月14日晚居住在本户的人数、户口在本户、2010年3月14日晚未居住在本户的人数)、本户20*年3月15日至2010年3月14日出生人口、本户20*年3月15日至2010年3月14日死亡人口、居住在本户的*及外籍人数。
按人填的项目包括: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性质、户口登记地、调查时点居住地、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离开户口登记地原因、受教育程度、出生。
六、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调查的组织领导
本次试点,在江苏省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由各省辖市、试点所在县(市、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试点所在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完成。
各省辖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成立试点调查办公室,试点调查办公室人员由省辖市、试点地区的县(市、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试点地区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人员组成。承担试点任务的各级单位也要成立试点办公机构或协调小组,负责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试点的乡(镇、街道)、居(村)委会和相关单位要积极协助,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试点调查任务。
(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
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员,原则上4—5个普查小区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由试点所在县(市、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试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要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水平。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可以从本普查区内的驻区单位抽调,从本村(居)民委员会选任,或从社会招聘,包括通过社会动员,招募志愿者;招聘各级各类师生;招聘联防队、辅警等公安人员;招聘退休人员;招聘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小区住宅楼管理员;本普查区内的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失业人员,等等。
省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培训各省辖市(包括试点地区所在县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担任教课任务的业务骨干。各省辖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培训所有普查员、普查指导员。
(三)试点的宣传动员
为使试点调查工作顺利进行,承担试点任务的地区要充分利用横幅、标语、黑板报、画栏、《致被调查户的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宣传流动人口试点工作的意义和要求。要告知调查户,所有参与调查的单位和工作人员都会为他们提供的家庭和个人信息保密,以消除他们的顾虑,如实反映情况。
(四)人口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试点调查办公室要从相关部门收集、整理人口资料。按照试点调查的村级区域范围,其中(1)公安部门:提供户籍人口、流动人口、人户分离人口,应落未落户、应销未销户口等人口资料,提供居住的台湾居民和外籍人员资料。(2)计生部门:提供育龄妇女及生育情况资料。(3)教育部门:提供各级各类在校学生相关资料。(4)外事部门:提供居住在试点村中的外籍人员、港澳人员的相关资料。(5)卫生部门提供婴幼儿保健资料。(6)物业管理部门可以提供的业主信息、业主入住信息等资料。
(五)普查小区的划分
省辖市、县(市、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查小区划分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完整地域原则,将普查区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
1、划分普查小区时,必须在本普查区地域范围内进行,做到不重不漏,完整覆盖本普查区。
2、普查小区应是一个完整、封闭的区域。边界线必须是一条首尾相接的连续、不交叉的封闭曲线。各普查小区不能重叠,也不能遗漏,所有普查小区合起来应该恰好完整覆盖整个普查区。
3、普查小区地域划分要尽可能结合完整的行政管辖区域要求,以便于明确责任分工。
4、普查小区尽可能不对独立建筑物或独立院落进行拆分。对个别大型居民楼居住人口过多的,在保证分工明确不重不漏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增加普查员的方式进行登记。
5、普查小区边界要尽可能以明显的地物作为标志(街道、公路、河流等),以便于明确小区范围、明确责任分工。
6、普查小区的大小要考虑普查员能够承担的普查登记工作量(现有人口与户籍外出人口数量和路途远近等因素),普查小区的规模大小一般掌握在80个住房单元左右。在此前提下,对相对完整的村(居)民小组可以划分为独立的普查小区。
7、对划分的普查小区按照自东向西、自南向北的顺序依次排序、编号,按照序号分别命名为“第XX普查小区”,并按照序号赋予相应的两位地址代码。
(六)试点摸底工作
各省辖市及试点所在县(市、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摸底工作。摸底工作中,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要对抽中的普查小区进行全面扫描,逐房逐户访查,绘制《普查小区地图》,编制《户主姓名底册》、《流动人口摸底表》,预约正式登记时间及采取的调查方式。
(七)入户登记、复查工作
本次试点,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做到户不漏人、人不漏项。入户登记时间为2010年3月15日至21日。普查员应当按照调查表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普查员每调查完一户,应将填写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调查登记工作结束后,普查指导员要及时组织普查员对登记工作质量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工作采取自查、互查、议查等方式进行,对相关情况要进行重点核查。
(八)试点调查表编码
试点调查表的编码工作在省辖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在调查登记结束和复查、逻辑审查无误后进行。
1、非专项编码,由普查员负责,根据试点普查表中圈定项、填数项、排序项、混合项的实际填报情况进行编码。
2、专项编码,在非专项编码完成后,由县(市、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组织进行。
本次试点中的专项编码仅涉及地址代码。地址码分为六级,共14位代码:
第一级:省、自治区、直辖市,2位码;
第二级:地(市),2位码;
第三级:县(市、区),2位码;
第四级:乡(镇、街道),3位码;
第五级:村(居)委会,3位码;
第六级:普查小区,2位码。
(九)试点普查表的管理
现场登记、复查工作结束后,试点普查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包装袋。试点普查表由各省辖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妥善保管。
(十)数据处理
省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数据处理程序的开发,各省辖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数据的录入、审核、汇总工作。
(十一)物资准备
本次试点的调查表、摸底表、普查员用品、普查员工作手册、一封信等调查物资由省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其他调查所需物资由各省辖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七、试点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