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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专利制度;专利授权;知识产权保护;经济增长
1 专利制度对我国经济增长贡献份额的测算
我国自专利制度建立以来,还是取得了比较明显的社会与经济效益的。这一点又突出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专利制度的建立有力地推动了专利权的实施。据统计,自1985年到1996年,我国的专利实施率高达30%左右;而且依此实施率还可初步估算出从1985年到1996年底,按全国专利总数为531 518件计算,这段时间全国应有132 880件专利技术得到了实施。二是专利实施的经济效益也十分明显。根据中国专利局的统计资料,1997年这一年我国仅优秀专利项目这一项就累计为国家新增产值416亿元,新增利税97.9亿元,创汇3亿多美元。
尽管在不太长的时间里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然而总体上看我国仍有相当一部分的高新技术企业不仅对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而且其本身知识产权的占有量、管理水平以及保护能力也普遍较低。例如,1996年在被调查的9 038家企业中,设有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仅146家,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也才620家;不仅如此,近10 000家高新技术企业中,总共拥有的专利才1 696项、注册商标1 959件、著作权163项;平均来讲,6家企业才拥有一项专利、9家企业才有一个注册商标,以致于科研主体冷落专利已成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普遍症结。与我们自己的认识落后相比较,许多国外企业为了进入我国市场,纷纷在我国大量申请专利,以借机抢占在未来市场竞争中的制高点。事实上,截止1998年9月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累计受理的226 474件发明专利申请中,来自国外的即达115 409中,占了总数的51%,而且这一畸形趋势近些年来还在进一步发展。
为有利于对问题的分析,在进一步探讨专利及其专利制度对我国经济增长贡献份额影响的时候,我们正需要进行更进一步的定量分析。
也正如我们在前面所分析的那样,由于专利等知识产权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正在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包含者知识产权的生产函数便可表述为:Y=At(N)KαLβIλ。对此生产函数式的两边求对数,即可得:lnY=lnAt+αlnK+βlnL+λ1nI。根据表1所示的我国从1985~1997年(令1985=1)的国内生产总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就业人数等方面的数据,对上述求对数后得出的生产函数式进行回归分析,即可得出如下结果:lnY=O.057 8991nI+0.517 561nK+0.299 541nL+0.017 78,R2=0.997 28。式中,0.057 899、0.517 65、0.299 54即分别代表了专利、资本以及劳动的产出弹性。由此可见,近些年来,专利、资本、劳动三者相比较,专利这一要素相对而言其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还是比较小的;只不过从彼此间的增长速度上看,专利的增长却又要快于资本与劳动的增长;显然,总体上看,专利对我国GNP增长的贡献并非最小,相反却还超过了劳动增长的贡献(10.05%),达到了17.43%;尽管相对于资本54.07%的增长贡献,专利的贡献作用仍还有较大差距,但其增长速度的上升势头却依然不能否定。此外,我国还有学者借助于索洛余值法来进行研究的结果也表明:改革开放后的12年间,经济平均增长率为9.6%,资本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是40.52%,劳动相应的份额是18.13%,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是41.58%(相比较而言,也超出了资本的贡献)。不仅如此,根据中国统计局1996年的调查结果,在国民经济的33个部门中,对经济增长作用力最强的是那些使用知识产权较多的领域(这其中尤以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的贡献为最大)。显然,这一点也就无形中间接地证明了知识、尤其是知识产权要素对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力与推动力。
2 专利制度运行效果的经济分析
2.1 专利制度对创新活动的激励作用评价
自1985年我国的专利制度运行以来,全国专利申请与授权数量均呈现出了持续增长之趋势(其中,专利申请的年均增长率更是高达17.9%);这一点不仅表明了专利制度的建立与运行已对整个社会的创新活动产生了明显的激励效果,而且也无形中反映出了社会公众对专利制度法律保障的信心。不仅如此,在最近的这次专利制度修改中,还将专利方法的效力延伸到了依照该方法而直接获得的产品;再加之保护期的延伸长,所有这些既明显提高了专利权的保护水平,而且也无形中激起了整个社会对创新活动的投入以及相关的主动性与创造性的发挥。
事实也的确如此。仅从近几年来国内专利申请的构成上看,即可发现其中的一些可喜的变化。例如,从种专利的申请量上看,其增加的幅度便即十分明显:仅2000年就比1999年的增长了62.5%,占国内申请总量的比例也较1999年增长了3.9%。此外,从专利申请的主体来源上看,企业的发明专利申请量便即占了国内同期发明专利申请总量的63.4%;尤其是2000年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就比上年增长了138.3%,占企业申请总量的比例也比上年增长了7.4%。由此可见,企业作为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其专利意识在专利制度的规范与激励下,也无形中显著地增强了。
2.2 专利制度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评价
一般而言,一个国家的专利制度与其国家的经济增长间是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的。其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5年对工业产权所进行的一项统计调查就表明,专利申请量居世界前10名的国家,其工业的发展水平即与其本身的专利申请数量是基本对称的;WIPO在对92个国家的专利授权数与国内生产总值进行量化分析的基础上,也得出了二者间呈正比关系的结论。由此可见,一个国家所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与质量在相当程度上是与其科技与经济的发达程度密切相关的;也正因为如此,实践中如果忽视了专利制度的重要地位与影响力,那么知识经济之发展也就必然会受到极大的制约。
鉴于我国乃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而且总体上
看专利制度本身的运行时间也并不太长,因此,在对我国的专利制度对经济增长作用的评估中,我们有必要分两个步骤来进行:一是按纵向的时间序列进行宏观分析,以检验专利制度对我国的经济增长是否具有持续的促进作用;二是进行多个时间点上的横截面方面的结构分析,以力求发现专利保护对象中对经济增长影响的优势因素。
我们先从纵向的时间序列上来分析一下专利制度对我国的经济增长是否具有持续的促进作用。为此,我们可先根据1985~2001年我国的专利授权数与国民生产总值间的情况(见表2),采用回归分析的方法来具体检查与分析一下两组变量之间是具有某种程度之相关性。
设以上专利授权数与生产总值的17样本值的样本相关数为r,于是就有:当r>0时,两变量之间正相关,rr0,两组样本值间呈强相关性关系。不仅如此,进一步往下研究,我们还可以求得y(国内生产总值)对x(专利授权数)的线性回归方程为:y=0.822666 56x+8 728.036 658。据此,我们也就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专利授权数越高,则其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也就越大,且专利授权数每增加一个单位,则相应地会预计增长0.82个单位的国内生产总值;既然如此,我们也就可以认定专利制度对国民经济的增长是具有比较明显且持续的促进作用的。
其次,我们再取时间点1996年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在当年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数{xi1}、{xi2}、{xi3}构成三个数据列,{yi}为当年各地区的国内生产总值的数据列,I=l,2,3,…,31,则(xi1,yi)、(xi2,yi)、(xi3,yi)就为三种专利授权数与国内生产总值的3组各31对样本值,再分别检验3组变量的相关性,可得:发明与GDP的相关系数为――r1=0.393 746 3;实用新型与GDP的相关系数为――r2=0.719 828 9;外观设计与GDP的相关系数为――r3=0.669049 7。
采用相同的方法对1996-2000年的数据计算可得各组变量的相关系数(见表3)。表3中的数据显示,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与专利授权数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变化间均呈正相关关系。其中,实用新型与国内生产总值的相关性最高,且从变化情况上看还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外观设计与国内生产总值也有高且稳定的相关关系;而发明专利与国内生产总值的相关性偏低,且从总体上看还呈较明显的下降趋势。总之,计算检验的结果表明:技术创新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得到了证实,只是不同类型的创新对经济增长影响力的大小有所区别而已。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国内生产总值的高关联度反映了这两类创新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要远远高于发明专利。由于实用新型专利更能反映企业的工艺创新能力,外观设计专利能较直观地体现企业的市场创新能力,发明专利也能标志着企业的产品创新能力,因此,这也就从另一个角度上反映出了现阶段我国企业依赖创新获取市场竞争优势还主要放在对产品工艺的改进以及式样的更新上,相比较而言,产品本身的创新却又是十分的缺乏。其实,从我国发明专利的比例上也可以看出这一问题:在发明专利授权比例最高的2000年,也仅占当年国内外授权总数的12%,这一点可以说是与发达国家的情况形成了相当明显的反差。
3 一般性的结论与建议
首先,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国家,虽然专利制度的运行时间并不太长,然而这种经过工业化国家几百年实践检验的制度,同样在我国短暂的实践中获得了很好的效果。作为人类共同的财富,专利制度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因此,合理地选择与引进专利制度与专利技术,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必将会起到显著的推动作用。
其次,专利化的技术乃是处于市场边缘的技术,因而也就具有较大的潜在市场价值。专利制度提供了一个激励技术创新产出最大化的机制;尽管产出最大化并非一定就能达到利润最大化,但是专利技术的扩散与使用却恰巧正是专利制度促进经济增长的关键步骤。在数据分析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虽然我国的发明专利授权数在逐年上升,然而其与国内生产总值的相关性却下降了;显然,这一点至少也还是表明了我国发明专利的转化率情况是不容乐观的。相关研究表明:在某些国家(如日本),技术扩散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已经超过了直接R&D的贡献,因此,在以后的实践中,制度与管理的着眼点应在继续加强创新技术生产的同时,也不应忽视技术扩散的巨大作用,否则,也就势必会影响到专利制度实施的绩效。当然实践中,转化问题并不是一部专利法就能解决的;可以说这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其需要企业家的选择、风险基金的投入、市场的有序竞争以及政府的规范管理等方面力量的共同作用。也正是有鉴于此,现阶段充分发挥专利制度之作用,就并非仅仅是法院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相反,整个社会中的其他各个环节其实也都是可以有所作为的。
再次,专利制度如同它的保护对象一样也是需要不断的创新的。其实,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科技进步程度发生变化的同时,以及地调整和完善专利制度对提高制度的绩效也是有着相当明显的效果的。作为有别于其他法律的保护对象,专利法所调整的对象――创新技术乃是一个异常活跃的因素,新技术的出现与利用必然会对社会利益的划分产生影响;所以,专利法及其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也就必然要及时地对社会中的新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这样也就势必会导致专利法律关系较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变化更快,而且其稳定性也会较其他的法律会弱些。也正是有鉴于此,社会也就应宽容和适应专利制度的这种特征;可以说,这一点也是我们在受惠于专利制度的同时应该要承担的一种义务或者是应付出的一种代价。
最后,并非所有国家都需要通过专门的专利立法来保护实用新型,而在我国的专利立法中却确立了这种保护对象并也还获得了满意之效果,可以说这一点又是与我国现阶段的整体技术创新水平是一致的。当然,我国目前在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等方面的兴旺其实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了整个社会在创新问题上的浮躁――将发展寄希望于市场的短期且迅速的回报,相反对那些投入大与开发周期长的发明却缺乏应有的热情和长远的期待。显然,在我国的制度创新过程中是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市场失效”与“制度失效”情况的。为改变此状况,政府之管理在此方面应完全是有所作为的:构建起国家创新体系的合理结构,大力提高对基础研究以及高科技开发的支持,以有效弥补市场与专利制度本身所无法解决的相关问题。此外,国家机关对知识产权进行的保护也是知识产权制度区别于其他财产权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实践中,政府应通过对专利法不同保护对象保护水平的调整以及运用审查制度来优化专利技术的结构,也能有效地提高发明创造的质量以及确保科技对经济增长的持续稳定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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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是人类设计的重要创新机制和制度安排。虽然反对者认为,专利制度会造成对发明领域的垄断,而造成阻碍创新的效应。但是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专利制度的正向激励效应方面。通过提供专利保护,可以提供给发明人知识产权保护和收益保障,所以会激励发明创新活动。本文主要研究的是专利制度的信号显示和匹配功能。与现有研究把专利制度看做是政府和发明人之间合约制度安排不同,本文把专利制度看做是发明人、投资方以及政府三方博弈的游戏规则或制度安排。我们的主要观点是,由于发明知识的公共物品特性,如果没有专利保护制度,那么发明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合作将是困难的。而通过引入第三方的政府,设立专利制度,不仅给发明人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也通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减少了投资人的信息劣势,从而为双方的合作提供了良好的交易环境。认识到专利制度信号显示和交易匹配效应,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现实中,大量的发明无法转化成为新产品或新的工艺。如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即使在美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也仅有20%左右,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发明人和投资方之间缺乏一套有效的合作的制度安排或中介组织。
二、知识交易的困境
技术创新是一系列的过程,技术创新至少可以分为基础研究(发明)、应用研究(中试)和开发(规模化生产)三个阶段的活动。发明只是创新的最初环节,要将发明转变成一项有市场价值的产品还需要很多艰难的后续开发活动和大量投资,而且耗时长达十年以上。因此技术开发阶段的投资和制度设计是至关重要的。经验表明发明、中试和开发三个阶段的投资比例大约是1∶10∶100。由此可见,中试和规模化生产是创新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如果只有基础研究发明,而没有后续资金开发,发明成果只能停留在概念和理论模型阶段,而无法获得市场收益,也不能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推动作用。现实中,发明知识和资本的“链接”是一件困难的事。不同于有形物质产品的交易,知识产品交易存在着阿罗所称的信息悖论(Informationparadox)问题。信息悖论使得交易的利得(gainsfromtrade)不能实现。很多发明知识只能以私人信息方式存在,因为一旦公开,就将变成公共物品。也就是说,发明知识在买方得到知识或信息之前,买方并不了解其价值,但是,一旦他了解了该信息,他事实上已经无成本的获取了这一信息。这就是著名的信息悖论(Arrow,1969)。信息悖论揭示了知识产品和创意交易的困难。在信息严重不对称情形下,事前的道德风险和事后的逆向选择都会发生。道德风险表现为,发明人可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夸大发明的价值,索取高于发明实际价值的价格,而逆向选择表现为,当投资人(买方)获得发明知识的信息后,会压低发明知识的价格,甚至退出交易。信息悖论深刻的指出了知识和信息交易的市场失灵问题。有形实体物品,如苹果,其价值承载于具体物品上,在交易中,价值和实体一起发生了产权的转移。而知识和信息则不同,其价值和承载物可以分离,而且可以低成本的复制。
三、专利的信号显示功能和交易匹配功能
与以商业机密形式存在的发明知识相比,专利制度便利交易的好处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政府的产权保护承诺。政府通过法律建立专利制度,承诺保护发明知识的产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效地激励了研究和发明行为和专利申请行为。法律意义上讲,专利是一种所有权证书,它授予其所有者在一定时期内享有某种知识产品进行商业化应用的排他性权利。与市场中第三方中间组织相比,政府作为增进交易的第三方优点在于政府拥有暴力优势,可以通过对侵犯专利权的惩罚实现对专利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如1991年,宝丽来公司柯达公司在即时成像技术方面侵权一案,最后法院判决柯达败诉,向宝丽来公司赔偿近9亿美元,如果加上向消费者赔偿,诉讼费以及损失的潜在的投资机会以及声誉损失,柯达的侵权损失更大。现实中专利侵权官司巨额的赔偿的判例屡见不鲜,正是政府的这一承诺的可信性,提高了发明人通过申请专利方式来实现发明知识价值的积极性。
(2)减弱信息不对称。政府承诺保护发明知识的专利,作为交换条件,发明人有义务披露发明知识的信息。专利(patent)本意是公开的意思。通过发明人的信息披露,减少了买方的信息不对称,有利于投资方对发明知识进行了解和评估,提高了交易合作的可能性。正是有了专利制度这一政府承诺机制,很多技术秘密才能公开成为专利,这对于知识的保存,传播和积累有着重大的意义。假若没有国家专利制度,很多发明只能以商业机密的形式存在。在古代,很多技巧只能以秘方形式在父子或以师徒这样狭小的范围内传承。这既不利于知识的传播,也不利于进一步的发明创造。正如李约瑟所说,中国是善于保护发明胚胎的国家。
(3)信号显示和投资匹配效应。正是在专利制度的上述两个优点,专利变成了发明人显示技术发明价值的一种信号(sig-nal),信息披露大大提高了发明知识和资本的合作机会,通过专利转让和许可,获取发明回报。而另一方面,这种信号显示使得投资者更容易获得有关发明的详细情况以及市场价值。蒸汽机的发明过程证明了专利制度对于科学家和企业家资本的匹配效应。人们往往以为蒸汽机是詹姆斯•瓦特发明的,其实如果没有实业家约翰•罗巴特和马修•博尔顿的合作,瓦特是难以完成蒸汽机的改进以及其商业化应用。1773年,瓦特妻子去世,留下了六个子女,在家庭变故打击的同时,他的第一位合伙人罗巴特也破产了,蒸汽机研究缺乏资金难以为继,生活陷入危机,他曾一度打算放弃了蒸汽机的改进工作正是这个时候,博尔顿挽留了打算去俄罗斯工作的瓦特,以取得蒸汽机2/3的专利权作为交换条件,支持瓦特发明研究工作,两人开始了长达二十五年的合作。博尔顿为瓦特的昂贵的实验设备和初始模型筹措资金,支持他的研究。与博尔顿的合作,使得瓦特得到了更好的设备资金以及技术上的支持,特别是在加工制造工艺方面。博尔顿倾其所有精力和财力使瓦特的蒸汽机梦想成为现实。此外,博尔顿还在精神方面也给瓦特提供了巨大支持。马修•博尔顿和詹姆斯•瓦特有着完全不同的性格。从性格方面来看,两人能够走到一起是工业历史上最令人难以置信的一页。詹姆斯•瓦特心思细腻,做事动作迟缓并且非常容易焦虑。他常常会灰心丧气。他会将工作放到一边,感觉好像要彻底放弃了。瓦特对商业经营基本一窍不通,特别讨厌与那些有兴趣使用他的蒸汽机的人讨价还价或谈判合同。与他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马修•博尔顿热情洋溢,生气勃勃,与人相处得很好,总是很乐观。当瓦特说:“不会起作用的。”博尔顿会说:“当然会成功的,只要再试一下就行。”
四、便利知识交易的市场中间组织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大型企业实验室的出现可以看做是一体化的研发创新组织。从威廉姆森(1985)的交易费用角度看,创新活动在组织形式上的纵向一体化也恰恰反映了发明知识交易的困境。大型企业内部建立实验室和研究中心,正是为了避免知识交易中的道德风险和价格要挟。战后,在知识生产方面又出现了“市场对企业的替代”的趋势。大量便利发明专利交易的市场主体也不断产生,最著名的就是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OTL,OfficeofTechnologyLicensing)和美国技术转移办公室(TTO,technologytransferoffice)。通过技术转移办公室,实现了发明和资本的“链接”,这些专利机构正是专利制度的匹配功能的体现。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作用主要是致力于发明的市场化,寻求发明技术转移的合作伙伴。OTL的主要做法:一是明确专利产权归属,避免以后产生法律上纠纷;二是对技术进行评价,以决定是否申请专利等;三是对技术的商业应用价值进行评估,预测技术的市场前景;四是寻找投资公司,确定专利转让的方式。在收益分配上,OTL兼顾各方利益。在技术转让产生的收益中,15%留给OTL作为运转费用,其余部分由发明人、发明人所在系和发明人所在的学院各得1/3。斯坦福大学也因为获得了收益,这大约占其研发基金的10%;美国政府则通过税收大循环,最终得到了回报。所以OTL作为市场之间组织形式出现,实现了发明人和企业的有效匹配。借助于OTL,发明人既不出经费,也不必花太多的精力,就可以将自己掌握的技术市场化,并获得可观的报酬(除得到1/3的技术转让费外,还有每年的提成);而另一方面,实施技术的公司通过OTL的信息和帮助也容易得到了想要的技术。
[关键词]专利制度 食品安全 专利审查
从苏丹红、毒奶粉到地沟油,食品安全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高频词汇,法律制度、政府监管体系以及企业诚信道德一次次受到社会的质疑,近来的“毒胶囊”“毒酸奶”等系列毒明胶事件更是将专利制度推到了风口浪尖。专利制度审查的合法性一度成为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媒体和公众认为专利应该是先进的代名词,这其中深含着对专利制度的信赖,但同时也折射出社会对专利制度极大程度上的误读。联系近来的食品安全事件,笔者在结合专业知识与查阅参考一些专业文献基础上,尝试分析依照专利法及相关法规该如何对待涉及食品药品相关专利的专利审查问题。
一、专利权的本质与限制
随着知识产权的逐步普及,专利开始被广泛地用作商业营销和宣传的手段之一。据调查显示,多数消费者在购买同种类食品药品时会更倾向于包装上贴有专利标志的产品,这也使公众在潜意识里给专利贴上了先进和权威的标签,导致人们难以将专利审查与食品药品审查区分开,把对食品安全的不安与愤怒归责于对专利的过高信赖。这种误读如果不及时纠正,很有可能降低专利制度在社会上的公信力,不利于现明创新与社会发展。
专利权的宗旨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其本质上是国家根据发明创造人或设计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或设计的内容,及发明创造或设计对社会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为前提,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创造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因此专利权实质上只是一种排他性的消极权利,仅限于对专利权人专有权利的保护。其次,虽然我国《专利法》要求发明专利必须具有实用性,但基于书面审查原则只会对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而不会审查实际产品,其授权的也是提交的书面材料中的技术方案,授予的权利是禁止他人实施权利人的技术方案,而不是对权利人的产品予以质量认证。权利人必须依照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则利用其专利进行商业生产、销售及使用,并受相应的生产和市场监管部门监督。《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说明因滥用专利权而违反法律或损害公共利益的权利人依旧可以获得专利权,其违法实施行为会受到其他法律或法规的制约。 因此,在看待专利授权这一概念时,不能与合法画上等号。
二、涉及食品药品专利审查的相关法条及其适用
专利法中没有对食品药品专利进行专门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受到较多关注的是《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这里审查的依据应当是“发明创造的根本目的“。故此处的“违反法律”,应理解为该发明创造本身目的与法律相违背,例如提炼“地沟油”为食用油的技术。但是,“发明创造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是由于其被滥用而违反法律的,则不属此列”。也就是说,基于合法前提而发明创造的食品或者药品专利,由于该技术被用于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违法商业行为,其专利权本身仍应得到保护。例如人们闻听色变的“瘦肉精”包括莱克多巴胺、克伦特罗等动物促生长剂在内,虽然国家严令禁止任何将其添加进饲料的生产销售及使用行为,但该类动物促生长剂的合成技术没有,有权得到专利法保护。对于这类专利,授权仅针对该促生长剂合成方法的保护,不要求保护其在饲料上的应用,这些专利申请有权得到保护,但使用到饲料的制造、销售上即构成违法。
实践中,专利申请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主要为发明专利,即食品药品的加工工艺或是食品药品原材料的加工技术。而这类发明专利涉及到安全隐患问题的情形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第一,食品药品加工的本质目的是违法的;例如,为了提供奶粉中蛋白质的检测含量而向奶粉中添加作为塑料化工原料的三聚氰胺。对于此种专利申请,显然应当以专利法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为由拒绝授权。第二,发明创造的目的本身没有违反法律,只是基于技术改良或其他正当技术原因,而在食品生产或加工时使用了国家明文规定不允许使用的非食用类原料或添加剂,存在可能存在食品安全的危害或隐患,或者专利审查人员依据自身技术水平或者公序良俗有理由认为该技术存在安全隐患,则可以专利法第五条“妨害公共利益”为由拒绝授权。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以该理由对这类专利申请拒绝授权,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该发明创造所涉及的原料或添加剂被国家明文禁止在食品或药品中使用的情形,否则专利审查人员根据当时的技术标准,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这是基于技术方案本身发展来考量,而不宜过多以伦理性来进行限制。
以不久前的“毒明胶”专利为例,主要争议集中于2000年获得授权并于2004年失效的“一种制备高铬明胶的方法”的专利技术。首先从其目的合法性来判断,其在说明中描述的“作为补铬食品和补铬药品的原料”表示其目的在于补充人体所需的三价铬微量元素,这并未违背当时的法律。其次针对其“利用制革工业的铬革边屑料制备高铬明胶”的方法,需要指出的是,工信部于2010年的《食用明胶》标准有规定:“食用明胶的原料应为动物的骨和皮等,严禁使用制革厂鞣制后的任何废料”。但在此之前,我国并无相关规定,这也使得当时的专利审查没有明文依据可以驳回。因而对该发明的授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权利救济
随着质检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对食品安全的日益关注,我国的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在不断完善,这也使食品药品专利审查面临合法性存续的问题。即便某食品活药品专利在授权当时不存在瑕疵,但随着技术革新与社会发展也可能被证明存在危及人身健康的隐患。基于这样的情形,可以运用专利无效宣告制度予以补正。
设置无效宣告程序的目的就是为了纠正专利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尤其在医药业领域,专利宣告无效案件较为常见。世界制药巨头礼来公司的抗肿瘤药物吉西他滨专利就因中方企业的无效宣告请求而被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专利被宣告无效后,该专利自始无效,这就从源头上保障了食品药品专利审查的合法性。
结束语
面对愈演愈烈的食品安全风波,应当从制度的本身挖掘问题的根源。在对食品药品专利授予专利权时严把审查关,防止有违公共利益、危害公众健康的专利授权,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纠正有瑕疵的专利授权。同时,应当引导社会媒体与公众正确认识专利制度,区分专利制度与其他法律的分工,合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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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看到的地市专利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不同地域之间的差别,从经济发展的角度、从中央对地方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发展的要求看,地市专利工作开展还有很多不足之处。
1.1专利意识不强在地市里,多数民众甚至政府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人员知识产权意识不高,专利知识短缺,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氛围不浓厚。尤其在科技立项、重大项目立项时,不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和法律状态的验证,或出现重复研究,或出现技术专利纠纷,或在技术引进中上当受骗,对当经济发展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1.2机构设置参差不齐就地市一级来说,我国专利工作的机构大小情况不一致,有的为正处级、有的为副处级、有的为科级,机构规格大小不一;在职人员编制上,有的为公务员编制,有的为事业编制,有的为参公编制;在机构的组成上,有的为独立机构,有的为地市科技局挂知识产权局的牌子;执法队伍更是有的有,有的没有。机构不统一,导致各地工作的力度不统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得不到充分调动,工作的推进和政策的落实上存在偏差。
1.3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缺失由于我国专利制度起步较晚,高等院校没设立知识产权专业,所以地市的知识产权机构和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多是边学边摸索地进行专利工作,专业知识欠缺。专利知识产权工作需要懂法律、懂技术、懂管理的专业人才,由于企业知识产权人才缺失,导致知识产权失效、维权等案例屡见不鲜。
1.4专利制度在地市运用较少从国家到地方都采取一系列措施以加强专利制度使用,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但地市各方面对专利制度利用非常有限。专利制度中的专利信息、专利转让、专利交易、专利质押、专利入股等没能较好地运用,企业不知道如何有效利用专利信息,如何进行专利交易、专利融资等,地市专利技术难以转化和实施,是制约地方经济发展的因素之一。
1.5专利执法维权薄弱一是管理部门人员数量不足、业务能力较差,多数地市没有专门专利执法机构,没有专业的专利执法人员;二是专利意识不强,执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够;三是侵权人法律意识淡漠,专利权人维权意识低,维权成本高,对执法不抱希望,不去主动维权;四是执法手段不足,执法装备、设备没有保障,这是造成专利执法能力弱的另一个原因。
2加强地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对策
(1)加大专利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力度。针对地市专利意识薄弱的问题,我们要利用4•26知识产权宣传周、科普日、科技活动周、“12•4”法制宣传日等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进行大力宣传,利用一切场合提高民众的专利意识。同时,在一些干部培训中加入专利知识产权的课程,提高其专利意识;在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中加入知识产权内容。地市知识产权部门多举办一些针对不同人群的专利培训,特别是企业人员的专利培训,提高人们专利创造、运用、管理意识。
(2)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管理机构。专利工作虽然现在受到较大的关注,但是在机构方面,全国的布置和发展并不平衡,建立健全专利管理体系,是开展专利工作的组织保证。有关部门要进行必要的协调,地市政府要在机构设置、经费等方面进行支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专利维权援助、专利信息服务等公益机构,形成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高效运行的全国专利管理网络,促进专利事业的发展。
(3)加强人才的培养、引进力度。在各项制约因素中,人才的制约是最大的制约,专利人才是专利工作的基础和必要条件。专利工作需要懂外语、懂法律、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地市要坚持培养和引进相结合原则,整合各方面人才的优势,一方面要加强原有人才的再教育和培养,让他们到大企业、高等院校学习专利管理知识,提高专利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要建立一支可以为企业服务的专利师资队伍;另一方面,要从外地引进专利人才,在地市从事专利管理或知识产权的服务工作,真正为地方知识产权发挥作用。
(4)加强专利执法维权工作。真正提高人们对专利执法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建立专门的专利行政执法队伍,确保专利案件有人管,使专利侵权案件能及时、方便地得到解决。积极开展地市执法人员的上岗培训,让他们进一步熟悉执法程序,强化业务能力,加强执法装备,配备必要的便携式专利法律状态查询设备,提高办案效率和执法人员的执法办案水平。同时,开展专利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建立维权援助、举报投诉系统,畅通维权渠道,使专利维权成本减少,提高专利维权的便捷、高效性。
(5)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建设。积极开展重大项目的知识产权评议制度,防范专利风险。要将发明专利拥有量、申请量纳入对企业、科研机构等单位的有关考核中,建立科学的专利工作考核体系。积极开展专利技术交易、专利质押融资活动,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和产业化。同时,还要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关键词】 专利 实施 应对策略
1 我国专利实施历史概况
1984年3月12日,在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随后公布并实施。如今,我国专利法已经过了三次修改。首先,在新颖性标准上,引进了很多国家采用的绝对新颖性标准,有利于提高我国专利授权的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其次,增加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许诺销售权”。而且修改后整合了对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处罚,并提高了行政处罚标准。
自1984年我国颁布专利法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累计受理了28万件发明专利申请,其中国外申请占54%,而在国内的申请中,属于企业申请的只占17%,而在国外的专利申请中企业申请高达93%。简单换算后,中国企业的专利申请量只有2.2万件,而外国企业申请了14万件,是中国企业的6倍多。
2 我国专利事业面临的困境
2.1 我国专利结构严重失衡
根据中国专利局有关数据表明,1997年国内外三种专利授权量合计为50996件,2002年国内外三种专利授权量合计为132401件,平均年增长17.24%。但是我们从具体数据中发现,在专利授权的结构中,三种专利的比例却非常失衡,三种专利授权累计量中,国内部分,发明专利38211件,占专利授权总量的4.7%,实用新型518499件,占专利授权总量的63.78%,外观设计为256198,件,占专利授权总量的31.52%;国外部分,发明专利65048件,占专利授权总量的68.50%,实用新型28789件,占专利授权总量的3.03%,外观设计为27040件,占专利授权总量的28.07%。
从上述数据明显看出,国内部分发明的比重相当失衡,而实际上三种专利中,发明专利最具创造性,较多的发明意味着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国际竞争力,由此看出,今后发明专利应成为我国鼓励的对象,企业的竞争力直接关系到国家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小。
2.2 自主专利极其缺乏且质量不高
由于国内产业结构和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有所不同,以美国为例,企业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信息通讯、航天航空、医药制造、光电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而且注重企业自主原创性技术革新和发明,并且已经形成了较好的良性循环,由技术发明和革新带动企业间良心竞争和发展。而我国国内企业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中药、食品、非酒精饮料、污水处理和各种陶瓷制品等优势领域,且大多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原创性发明和高科技技术革新专利申请较少,大多没有实质上的突破。
然而真正反映一个国家专利申请质量的发明专利是自主研发的创新专利,我国由于专利申请的不平衡导致的问题使得许多中小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寸步难行。
2.3 专利意识淡薄
在我国的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经营者总是认为:将发明专利进行申请并取得专利权就是企业专利战略的目的。诚然,专利权作为企业获得利益的资源必须要确定其权利定位,但是专利更为重要的作用在于发挥其应用价值。虽然我国专利法颁布近30年了,但企业专利工作的基础至今仍然相当薄弱,企业专利的意识还比较淡薄,对专利制度、专利工作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之认识还严重不足。
2.4 企业普遍缺乏专门的专利管理人才
纵观我国各大中小型企业,只有海尔、联想、华为等极少数的企业建立起了自己的专利管理机构,制定了有关的专利制度,而大部分企业在该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
而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都有适合自己特色的专利制度,并且都具有较强的专利和竞争意识。
3 国内企业应采取的对策
3.1 提高企业的专利意识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形势下,几乎所有的跨国公司都在加快专利申请、实施和运用的步伐。相比之下,我国的很多企业对知识产权重视不够,尤其不善于运用专利创造企业经济效益,而且忽视技术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在发生相应的专利法律纠纷中处于不力被动的地位。所以,我国企业必须从认识上入手,要认识到专利工作在企业竞争中的日益重要的地位,并且利用法律武器在必要时候保护企业自身的权利。
3.2 实施专利许可战略
专利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将其所拥有的专利技术许可他人实施的行为。在专利许可中,专利权人成为许可方,允许实施的人成为被许可方,许可方与被许可方要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这种合同只允许被许可方实施许可方的发明创造专利技术,而不转移许可方的专利所有权。我国企业可以通过专利交易将其拥有的高质量的专利许可给其它需要的企业,并在专利管理监控下获得高额的专利许可费, 专利权的许可交易可以帮助我国企业加快了技术扩散的速度,缩短了创新企业的盈利周期。
3.3 配备专利管理人员
各个企业必须在加强对专利工作的基础上加强组织领导,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把专利工作纳入到企业经营体制中,这对于未来企业进行科技研发、项目发明、技术革新,对企业长久的经营发展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以华为集团为例,华为目前拥有300多名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同时,华为制定了全面、严格的知识产权、版权保护制度和流程,以及管理公司知识产权的操作指导书及手册,包括有关专利开发及申请、版权及软件管理的流程。为激发企业员工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华为出台了多阶段奖励政策等一系列专利创新鼓励办法,保证发明人全流程地关注其专利申请,每项有重大贡献的专利可获得特别奖励。
4 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越来越呈现知识经济的特点,企业专利战略应该也必须成为企业的核心战略之一。因此,我国的企业必须从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和处理专利战略问题,我国企业只有在认清自己的不足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合自身发展的专利战略,才能使本企业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获得市场竞争的胜利,打好专利战这场看不见硝烟的战争,同时也应该明确,企业专利战略只是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一部分,企业运用专利战略应当与企业科技发展战略有机地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科技成果较快地转化为专利,成为开拓国内外市场的重要工具。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