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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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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济的作用

个体经济的作用范文第1篇

关键词:林改;林业经济;生产资料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简称为林改,是自2007年起在神州大地上进行的一场轰轰烈烈改革工作,又被誉为“第3次”,这场改革工作的初衷,就是将自建国以来的集体所有的林地进行“分山到户”,调动广大农民利用林地进行生产的积极性,充分利用林地资源进行林业生产,为促进中国林业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然而,由于森林不仅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同时更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价值,关于集体林权改革能否有效地促进中国林业经济的健康发展,一直都存有争议,笔者以为,要回答上述问题,需要从下几个方面进行观察分析:

1 从生产资料利用的角度分析

长期以来,在中国的广大地区,除了农业用地以外,还存在着大量的集体林地,这些林地资源由于权属原因,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一方面是因为森林的生态功能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致使国家在制定政策时不得不思虑再三;另一方面则是担心对集体山林的“分山到户”是否会导致集体山林的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个人是否会为了谋取短期的个人利益而进行破坏性的开发。

但林改实施以来,集体山林不但没有出现大面积、不计后果的砍伐与破坏,恰恰相反,由于分山到户,每一块林地的使用权属都有了明确的界定,广大农户积极开展各类林下养殖、对分属自家的山林进行除灌、间伐,从而使得林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资料得以充分利用。数十年来闲置的生产资料被重新投入到生产过程中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从生产资料的角度来分析,集体林权改革盘活了林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资料,从而使得长期闲置或利用不充分,开发无效率的状况得到改变,促进了林业经济的发展。

2 从林地资源是否进入市场流转的角度分析

一方面由于沿海开放的经济格局的形成,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劳动力纷纷加入到东部沿海地区的劳动大军中,在这一大背景下,许多地区的农户虽然名下分得了林地,但却缺乏劳动力进行生产,使得林地仍然处于闲置的状态;另一方面,由于林产品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林业生产面积规模化、技术密集化已成为一种大趋势,小作坊式的林业生产方式往往难以在资金、技术上形成足够的积累,因此,不论是从农户的角度,还是从林业企业的角度出发,都迫切需要林地进入市场,实现使用权的流转。

针对市场的实际需求,作为集体林权改革的配套措施,林权流转成为了国家进一步深化林改的有力步骤,事实证明,随着林权流转相关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林业生产有了质的飞跃:在一些传统的荒山、无人看管的次生林等地,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既无力进行土壤改造,也缺乏足够的资源进行规划和开发,而通过流转,使得具备资金与技术条件的专业化林业生产企业得以整合资源,进行大规模的改造与种植,从而使得原有的生态效应与经济效益较差的林地“摇身一变”,成为青山绿水的资本增值基地。而农户虽然在流转过程中失去了对林地的使用权,但也从中获取了一定的经济收益,这对于远离家乡在发达地区工作的农民而言,是一种有益的经济补充;更有一部分农户在获取了林地流转经济收益的同时,还受聘于林业企业,成为了企业的职工。因此,林地进入流转市场,极大地推动了林业专业化生产的规模与技术水平,对林业经济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3 从林农的经济收益组成分析

集体林权改革是针对当前中国农村的实际生产状况而进行的一项重大权属改革工作,从当前中国林区的分布情况来分析,不难得出以下结论:但凡林区自然资源较好、林木蓄积量较高的地区,多半都是受历史条件、自然环境、区位条件等制约,生产力总体水平较低,物质基础薄弱的不发达地区。在这一类地区,当前经济发展最大的困难不同于发达地区的结构调整、产业转移,而是寻求如何向社会提供更多的劳动岗位,促使居民的实际收入提高,拉动地区消费能力增长的方式方法,因此,研究如何提高基层农民的家庭收入,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以家庭为单位的不发达地区的农户,属于教育程度较低、劳动技能单一、生产资料贫瘠的群体,这一类群体在外出务工时,由于缺乏劳动技能,往往处于收入的底层,而林区的农业用地较少,务农收入亦不尽如人意。然而通过林改,农户获得了一定面积的山林,政府通过集中培训等方式,向农户传递了林下养殖等专业技术,从而使得农户能够依靠林下经济来增加收入,改善生活。此外,随着林权流转日渐繁荣,通过林权流转的模式,部分农户一次性获得大量资金,用以投资小型生产企业。事实上,随着林权流转的日渐兴起,林地价格不断上涨,在无形之中提高了农户的流转收益,从而促进了当要林区的经济发展。

综上所述,集体林权改革工作通过分山到户、林权流转等政策的制定及实施,有效地解决了林地这一生产资料的权属明确问题和流转问题,为整个林地的现代化大生产创造了便利的条件,同时也帮助广大林农增加了经济收益,从另一个侧面促进了林区经济的发展,而且从整体上也推动了中国的林业经济发展,促进了中国林业生产模式的现代化进程加速。

参考文献

个体经济的作用范文第2篇

骨折风险

几项流行病学研究报告发现,长期或高剂量使用质子泵抑制剂可引起患者(尤其是老年患者)髋骨、腕骨、脊骨骨折的风险。为此,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先后对此风险进行了评估,认为长期使用或高剂量使用质子泵抑制剂与髋骨、腕骨、脊骨骨折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目前正在计划修订此类药品的说明书警示信息。

FDA计划修订质子泵抑制剂说明书的决定是基于对多项公开发表的流行病学研究的调查分析。这些研究对使用和未使用质子泵抑制剂的患者进行了比较,研究对象限制在本身无严重骨折风险的人群。研究发现,长期使用和较高剂量使用质子泵抑制剂可使骨折风险升高,升高的风险主要是在老年患者中发现的。

低镁血症风险

美国FDA和欧盟药品管理局(EMA)最近两年陆续通告,提醒使用质子泵抑制剂>3个月会有低镁血症的风险。低镁血症的严重表现主要有疲劳、手足搐搦、谵妄、惊厥、头晕及室性心律失常。因此,对于需要长期治疗的患者,尤其是同时合并使用其他可致低镁血症的药物时,医务人员应该考虑在质子泵抑制剂治疗之前进行血镁检查并在治疗过程中定期检查。

EMA评估了欧盟药物警戒数据库和WHO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库的自发病例报告,以及来自医学文献的病例报告,认为大多数的患者在过去几年中均表现出一定的低镁血症症状,尽管该不良反应可能较为罕见,但考虑到质子泵抑制剂的广泛使用、发生低镁血症病例的严重性以及由于医务人员可能缺乏意识而导致该不良反应诊断和治疗的延迟,建议在产品特征概要的警告和注意事项中应当告知医务人员如下信息。

在服用质子泵抑制剂至少3个月的患者中已有严重的低镁血症报告,但大部分患者是服用了1年。

低镁血症的严重表现形式主要为疲劳、手足搐搦、谵妄、惊厥、头晕及室性心律失常,但这些表现在初期可能是隐匿且易被忽视的。

在多数患者中,低镁血症在增加镁摄入和停用质子泵抑制剂后得到好转。

对于需要长期治疗的患者,特别是那些同时服用地高辛或其他可能导致低镁血症药物(如利尿剂)的患者,医务人员应当考虑在开始质子泵抑制剂治疗前进行血镁浓度测定,并在治疗期间定期检查。

低镁血症是可能的不良反应,发生频率未知。

与氯吡格雷相互作用

氯吡格雷是一种抗凝血药,主要用于有心脏病史(心脏病发作或中风)的患者预防新的心脏病事件的发生。由于胃灼热和胃溃疡是氯吡格雷可能引发的不良反应,因此使用氯吡格雷的患者可能同时使用质子泵抑制剂以防止或减轻相关症状。目前已有相关临床证据显示服用某些质子泵抑制剂会降低氯吡格雷的疗效,从而使得患者的血栓不良事件增加,但各类质子泵抑制剂的抑制作用并不相同,奥美拉唑对氯吡格雷的抑制作用最明显,其他几种产品的影响较弱或不明显。

美国和加拿大已经修改了氯吡格雷的说明书,提示患者应避免合并使用对氯吡格雷的有效性具有较强或中等抑制作用的质子泵抑制剂,如奥美拉唑。如果正在使用氯吡格雷的患者必须使用质子泵抑制剂,应考虑使用不会产生强烈相互作用的药物,如泮托拉唑。

建议

个体经济的作用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个体经济;发展史;阶段;展望;特征

在改革开放后,我国个体经济迅速发展起来,在安置就业、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社会稳定等领域产生了巨大影响。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个体经营发展,要结合其发展史逐步研究与把握它的规律,使其在市场经济改革逐步深化的过程中得到全面发展。

一、我国个体经济的发展特点

1.数量逐步增加

从改革开放至今,除了1999-2004年间有所下降,我国个体经济组织的数量一直持续增加。个体数量不断增加的同时,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覆盖了零售业、服务业、餐饮业、制造业等诸多领域。

2.经营规范持续扩大

从个体经济投入金额来看,已经从早期的几亿发展成为现今的十几万亿;从从业人员规模来看,数量增加更迅速,全国30%左右的人基本都在从事与个体经济相关的行业。一些个体工商户由几人构成逐渐发展成为几十人、几百人规模的民营经济组织,成为民营企业,经营规范不断扩大,私营企业得到了扩展。

3.发展环境逐渐宽松

2011年前,我国个体经济只允许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经营,为民众提供服务。自从2011年11月1日颁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后,在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方面放宽了限制,鼓励并支持有经营能力的人成为个体工商户、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与此同时,《个体工商户条例》中明确要求政府或其他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上给予足够的支持,引导其发展,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完善、健全的制度保障。

4.社会贡献不断增加

当前,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占全国企业总数80%左右,占GDP总值60%左右,每年都为社会提供了数以万计的就业岗位。由此可见,其在增加就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并且这种作用持续发挥着。

二、我国个体经济发展史

从1978年至今,根据我国个体经济发展进程可将其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起步和迅猛发展时期,时间为1978-1986。改革开放后,我国允许个体经济发展,在政府鼓励和带动下,我国个体工商户从无到有,数量增加十分迅猛,发展速度非常快。

第二阶段是快速发展时期,时间为1987-1999。在这一时期,我国颁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为个体经济发展提供了基本规范和发展条件。1987年,我国个体工商户有1373万户,到了1999年,个体工商户已有2160万户,从业人员更是增加了3倍,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三阶段是调整阶段,时间为2000-2005。这一阶段,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一个调整时期,在此影响下个体经济没有呈现增长态势而是出现了下滑。

第四阶段是稳定发展阶段,时间为2005至今。经过6年调整,个体经济中的“死户”逐渐被清理出去,虽然数量有所减少,但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数量切实反映了我国个体经济的发展情况。截止到2012年,我国个体工商户数量由2005年2000多万户增至约4000万户,从业人员数量增至8000多万户,足见个体经济的发展势头。

三、我国个体经济发展前景展望

我国个体经济从改革开放至今经历了34年,期间有发展、有起伏、有调整,总体上一直呈现着积极向上的发展态势,并在促进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营造公平竞争机制、加强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贡献不断增加。但是,我们并不能否认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行业进入资格过高、融资贷款体系不完善等。

从2002年到2012年的10年间,全国个体工商户年均增长率稳定在4.4%,私营企业年均增长率达15.5%。在此期间,国家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为此,个体经济大举进驻电力、电信、铁路、石油等领域,促进了垄断经济改革,利于更为公平、完善竞争机制的建立。此项政策推行后,国务院又推出了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对私营经济投资等做出了全面、细化规定,并放宽了民营资本进入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方式要求,鼓励私营经济发展。

为了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实处,2012年有关部门在国务院部署下,制定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落实措施,共包括42条细则,为个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明确方向和发展准则。它们的颁布为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等作出了突出贡献。虽然当前的个体经济发展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国家为个体经济创造了更好的发展条件,私营企业要坚定发展的决心,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谋求更为广泛的发展空间。党和国家要坚定不移地解放思想、深化认识,进一步明确个体经济发展目标和思路,引导私营资本投入,鼓励民营企业发展。同时,积极落实各种政策,抓紧推进经济机制建设与改革工作,如建设税收增长的新机制、正确处理税收任务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等等,为个体经济发展创造完备、良好的条件,全面推进个体经济发展,加快步入小康社会的步伐。

四、结论

从1987年至今,我国个体经济走过了三十多个年头,经历了快速发展时期也经历了重要的调整时期。无论那一阶段,个体经济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党和政府为个体经济提供了更为宽松的政策条件和广泛的发展空间,个体经济组织要在相关政策指导和鼓励下大胆发展,深化改革,在经济市场上站稳脚跟,寻求更为广阔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媚,李海宁,唐宏敏,胡文玲,李婧.地税力挺小微个体工商户[N].南宁日报,2012-07-23(007)

[2]傅瑶.“十星级”个体工商户可获金色贷款证[N].丹东日报,2010-11-24(001)

个体经济的作用范文第4篇

关键词:营改增;经济法理论;思考

一、我国“营改增”的发展现状

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消灭企业营业税的存在。目前我国“营改增”已发展到第二阶段。目前“营改增”的发展中主要存在两大问题,首先,我们应该从经济法理论角度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发展改革,但是我国现今的“营改增”与经济法理论联系的紧密程度还有所欠缺,这就导致在“营改增”的实践中,理论基础不能很好地指导“营改增”的实践。其次,我国“营改增”仅仅在一部分行业试运营,大大拖慢了我国“营改增”全面化实施进程。本文针对上述发展问题,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实践与经济法理论紧密结合,以求通过正确的理论体系指导“营改增”的生产实践,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

二、“营改增”的经济法理论思考

1.从经济法的调整目标看“营改增”

经济法自始至终所秉持的原则就是协调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整体上提升社会与个体的共同利益,进一步促进社会发展与个体成长。我国“营改增”的发展目标正是不断协调税收领域存在的不利冲突,从问题本身出发,合理合法解决税收矛盾,进而促进我国经济整体上呈现和谐、稳步发展。“营改增”的实施正是为了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性,只对部分产品和服务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进而加快我国财税体制的深入发展,缓解市场主体中存在的利益矛盾,增强市场公平化竞争,增强市场发展动力来源,在“营改增”的发展机制下确保市场安全和谐发展,进而促进各种产业全面协调发展,保障国家税收的同时,减少个体税收负担,刺激个体经济的发展,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体制合理发展。所以从宏观角度上考虑,经济法的战略目标同“营改增”的战略目标保持着高度的一致性,二者都是为了解决社会进步与个体发展之间存在的冲突矛盾,注重二者同时协调发展,是我国个体经济和公共利益实现双赢,推进我国经济的协调发展。

2.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看“营改增”

经济法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实时监督保障我国个体经济、公共利益的合理合法化发展,经济法实施的途径恰恰启发了“营改增”的实施保障,就是要通过法律法规的保证,在全国范围内为“营改增”的进一步拓展起到安全可靠的保障作用,确保“营改增”可以安全运行。我们需要通过不断实践,发现法律法规存在的不够完善的地方,并及时合理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而确保“营改增”的全面合理化运行。经济法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全面保障我国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这符合“营改增”基本原则,就是公平公正地维护经济市场的利益,将以往以营业税的方式收税改为以增值税的方式收税,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大大地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进而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性,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全面有效地提升企业的竞争意识与竞争力,在充分保障国家收税的同时,尽可能地保障企业乃至个体利益,促进社会公共经济与个体经济利益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3.从经济法的功用价值看“营改增”

税法制度作为经济法制度中占据着相当重要的位置,为国家税收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营改增”的实施很大程度上减小了重复征税的为企业和个体经济带来的沉重负担,所谓征收增值税并非是要求企业或者个体增加纳税力度,而是只收取增值部分,不再额外收取其他税收,有效改善以往纳税过程中重复纳税等不合理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小了企业或者个体经济中纳税的压力,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法主体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这与“营改增”的宗旨相吻合,实现市场经济与企业个体经济的利益最大化,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宏观经济的稳定增长,不断减小企业和个体承受的纳税压力可以增强市场竞争活力,合理分配市场资源,促进服务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的进一步全面发展,与此同时,“营改增”的实现可以为更多的人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提高就业效率和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研究“营改增”的经济法理论的重要意义

无论是从经济法理论的出发点、运作原则还是其功能价值出发,“营改增”都与经济法理论展现出一致吻合的现象,这说明“营改增”的实施同经济法理论发展相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企业利益之间产生的碰撞和冲突矛盾。从“营改增”的实质出发,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营改增”可以缓解市场主体中存在的利益矛盾,增强市场公平化竞争,增强市场发展动力来源,为更多人提供就业机会,缓解现存的就业压力。“营改增”的实施正是为了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性,只对部分产品和服务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性,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在“营改增”的发展机制下确保市场安全和谐发展,可以全面有效地提升企业的竞争意识与竞争力,在充分保障国家收税的同时,保障企业乃至个体利益,促进各种产业全面协调发展,减少个体税收负担,刺激个体经济的发展,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体制合理发展。

作者:申恒臻 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个体经济的作用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散杂居地区 回族 少数民族 经济状况 

 

在散杂居民族工作中回族问题尤为重要,它是我国少数民族中人口较多、分布较广的一个民族,特别是在我国中东部地区,最常见的少数民族就是回族。从人口分布上看,全国98%的县级行政区域内都居住、生活着数量不等的回族人口,形成了全国范围内的回族与其他民族广泛交错居住的空间格局。 

 

散杂居回族地区经济比较 

 

(一)收入贫富差距过大且生产方式以个体经济为主 

我国散杂居回族人均年收入为15594.85元,有73.04%位于平均水平以下,大部分人员从事种植业或外出打工;有26.96%位于平均水平,主要从事个体经济和运输业;其中最高人均年收入166667元,最低人均年收入1250元。过大的贫富差距表现出社会阶层流动性极差,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活力与创造性,阻碍了回族地区的整体发展。 

产生贫富差距的主要原因来自于居民生产方式的不同。在被调查的散杂居回族中,有47.83%从事于个体经济;有26.09%从事种植业;有4.35%从事运输业;有8.70%从事养殖业;剩余13.04%为外出打工,或其他。 

从以上调查情况可以看出,散杂居回族的生产方式集中于个体经济,这与地区的经济环境有很大关系。 

(二)子女教育程度普遍偏低 

子女的文化构成如下:有2.61%的子女为大学本科;有2.61%的子女为大专;有0.87%的子女为中专;有3.48%的子女为高中;有8.70%的子女为初中;有19.13%的子女为小学;有0.87%的子女为幼儿园;其余61.74%的子女为未接受教育。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散杂居回族的子女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基本在初中及以下。这同样是广大农村出现的问题,在现在竞争激烈的社会,随着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的出现,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学取一技之长,直接就业。在少数民族的农村尤为明显,很多不富裕的家庭即便为子女的教育进行投入,使之得到良好的教育,但是仍旧解决不了生活工作的问题。尤其在偏远的散杂居地区,从事二手车市场的家庭,年收入能达到十几万,完全达到富裕水平,即便子承父业,也不用担心未来生活的问题。因此在教育投入的背后看不到长期的效益,更多的少数民族农村家庭也就选择早毕业早踏入社会。当然有些收入较高的家庭还是比较支持子女读书的,但是比例较少。 

(三)保险意识参差不齐 

在被调查的回族区中,户均保险年支出为1891.30元,有65.21%位于平均水平以下;有34.78%位于平均水平以上。同样存在两极分化状况,有60%的保险支出为0元;而有13.91%的保险支出达到5000元以上,最高的达到30000元。 

通过调查发现,少数民族农村中投保方向基本根据其生产方式来定,大多数为财产保险,除去社会医疗保险外,极少人投保人身保险。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人民的生产方式由最初的种植业向多方面转变,从事个体经济的住户的保险意识越来越强烈。在农村没有单位固定收入的人们,一般比较重要的是人身保险的投保,例如养老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个人老年时的生活。 

(四)基本生活消费状况呈现一定特点 

在被调查的回族区中,主要调查了医疗保健消费、电费、人情费支出状况,做出如下分析: 

散杂居回族的医疗保健年支出状况。户均医疗保健消费为2987.8元,有72.17%位于平均水平以下;有27.83%位于平均水平以上;最低达到100元,最高达到50000元。 

我国少数民族由于历史、自然和社会的原因,农村居民普遍生存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较差,严重影响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可以说,少数民族的医疗保障也成为了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 

散杂居回族的电费月支出状况。户均电费月支出为162.30元,有62.61%位于平均水平以下;有37.39%位于平均水平以上;最低达到30元,最高达到833元。通过数据横向对比发现,家庭电费的支出受家庭生产方式和年收入状况的影响。一般农村家庭的电费月支出范围在300元以内,但也有电费月支出超过300元的,通过实地考察大部分为年收入达到200000元的,大部分从事个体经济或养殖业,可见电费的支出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散杂居地区的经济状况。 

 

散杂居回族地区与相邻地区经济比较 

 

(一)生产方式不同 

实地考察发现,散杂居回族地区与很多相邻地区虽然相隔不远,但是生产方式的趋向却有很大差异。很多散杂居回族地区的生产方式集中于个体经济和运输业,而相邻地区集中于传统经济—种植业,生产方式的差异也造成了地区经济的差异,人均收入相差约6000元。这缘于回族地区人民自身擅长经商的特点,可以及时发现商机并较好运用。将以传统经济种植为主的经济体系逐步转移成为个体经营。由于农村的土地面积有限,随着科技进步,种植业已经出现过多的劳动力,而散杂居回族地区依托周边的市场,充分利用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发展自身经济。 

(二)教育程度基本相似 

散杂居回族地区与很多相邻地区的教育情况基本相似,子女的教育水平普遍较低,以高中技校为主。这与地区的教育理念无法分开。读书无用论在地区是比较盛行的说法,父母并不鼓励子女到更高的学府进行深造。 

 

散杂居回族地区与大中城市平均状况比较 

 

通过山东省济南市2009年年鉴数据可查到,济南市城市人均年纯收入20802元,农村年人均纯收入7180元。农村医疗保健消费平均水平 1188.63元,教育支出 804.64元,电费月均支出266元。 

(一)家庭经济状况基本良好 

散杂居回族地区人均年收入为15594.85元,其水平低于济南市城市人均收入水平,但远高于济南市农村人均收入水平,可见散杂居回族地区发展态势很好,平均水平已经走在了很多大中城市农村的前列。由于很多散杂居回族地区普遍位于城乡结合处,临近大中城市,可以看到其与大中城市的差距,力争将差距缩短,实现城乡协调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针对资本主义工业化时期城市的扩张所引起的城乡对立和矛盾的现实,提出了丰富、系统的城乡统筹发展思想,认为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因是城乡对立的现状与农业的基础地位;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是实现城乡融合;城乡统筹发展的措施是城市带动农村、工业促进农业。 

     要想实现城乡协调,重点就是如何让城市带动农村,而这个带动作用的最先受益者,便是城乡结合处的地区,该村的发展状况便也能体现出该城市城乡统筹发展的水平。 

(二)散杂居回族地区发展潜力巨大 

散杂居回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优势普遍在于其所在的地理位置、经济环境以及政府政策的实施。其位于山东的很多散杂居回族地区,近几年在不断建设西部的政府措施中受益。济南市在“十一五”规划中提出了“东扩,西进,北跨,南控”的战略思想。其中对西部的发展有一项重要举措—建立济南市西部的“西客站枢纽新城”,这是济南市适应自身城市发展要求,配合京沪高速铁路发展的城市新区。而新城的核心区便在散杂居回族地区,通过核心区的建设和发展,将能够带动周边发展,形成生态品质优良、新兴产业繁荣、城市功能齐全、人气商业聚集的现代化新城。 

 

回族地区经济发展可行性措施 

 

(一)理论支持 

“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理论。1988年11月,我国著名的民族学家、社会学家教授提出的“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理论,是迄今为止所见到的对中华民族内在构造、形成过程和精神特质最为新颖和恰当的概括。回族自古以来信仰伊斯兰教,拥有其民族自有的特色,“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理论为回族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农村区域经济国内研究。国内学者一般认为小城镇在农村区域经济发展中具有各自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只有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特点,建立合理的城镇体系结构,使各种规模和各种类型的城镇在农村地域上有一个合理的分布状态,形成以区域性城镇为中心的多层次农村区域经济网络,才符合我国国情和农村特点,才能促进农村区域经济进一步发展。通过我国农村区域经济的研究,可以给予散杂居回族地区的发展一点启示,首先要结合区域经济特点,要应用好附近的经济市场,发展个体经济;然后就是城市带动经济,形成城乡一体化。 

(二)政策以点到面且城乡统筹发展 

散杂居地区民族的个体经济发展阻碍之一,就是启动资金短缺。由于农村信用体系薄弱,以及少数民族科学技术水平低下,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人们很难进行小额贷款并且对资金的有效利用能力较低。面对这一现状,散杂居地区的城市应该起到带动发展作用。首先,当地政府可以选择几个颇具发展潜力的地区作为实验区,引导发展特色经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形成一定的农村经济发展模式。其次,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适当推出一些小额贷款发放给信用度相对较强的个体,提供个体经济发展的资金基础。另外,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构建少数民族企业信贷机制,鼓励支持各民族企业形成共担风险、互为担保的信贷机制,打造民族企业的信贷平台。 

(三)发挥地域特点以发展特色经济 

地域环境的优势是经济发展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能否真正运用好这一因素也决定了该地经济是否能得到充分的发展。因此对于散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当地政府应该深层次认知当地环境与发展情况,寻找地区具有的地域优势,从而制定相关政策,带动当地居民脱贫致富。散杂居回族地区要善于发现地域特点并且深度认识当前经济环境,在民族区域经济发展上取得突破。 

(四)发扬民族特色以完善民族经济 

国家政策对民族个体经济给予鼓励,2005年2月,国务院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36条相关规定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放宽了对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要求,并出台了相关的优惠扶持政策。国家的这些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非公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