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道路环保方案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旁代线路;保护通道;可靠性;接点;有效性校核方案;电力系统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TM773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36-0169-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36.084
1 概述
在电力系统各式各样的运行方式中,带旁路的运行方式涉及到保护的配合问题,当由旁路代路时,需要通过切换把手将收发信机上的收信对象和发信对象由线路开关保护切换至旁路开关保护,把手是否切换到位关系到保护装置能否正确地收发信。然而在实际生产运行中,电网发生过数起旁代通道切换把手切换不到位的事件。由于通道接口装置的旁代切换回路目前无技术措施监控切换把手接点导通状态,导致正常运行的过程中不能及时发现缺陷。而在线路代路期间若保护通道处于非正常状态,在线路代路运行过程中将有很高的风险存在。本文研究了旁路代路的风险,提出了一种有效防控措施,即在不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下,通过增加简易的电路,检测回路是否正常,严防故障的发生。
2 旁路代路风险分析
旁路的配置一般包括巫萘、单光差以及一光差一纵联等,被代间隔保护配置一般包括双光差、一光差一纵联以及双纵联等。旁路代路时具有一定风险。配置光纤差动保护的线路进行旁路代路操作的步骤为,首先退出光纤差动保护,将旁路断路器合上,此时线路断路器和旁路断路器处于并列运行状态;然后将线路断路器断开,并将线路保护光纤切换到旁路保护装置;最后将旁路差动保护投入。这些操作的风险在于,在这个旁代过程中,两套光纤差动保护都在短时间内同时退出,这段时间内线路没有主保护进行保护,故障将无法快速切除。配置纵联保护的线路进行旁路代路操作的步骤为,首先退出单套光纤差动保护,将旁路断路器合上,此时线路断路器和旁路断路器处于并列运行状态;然后将收发信机切换到旁路运行,再将线路断路器断开。这些操作的主要风险在于,当线路断路器和旁路断路器处于合环运行状态时,只有一套主保护通信通道正常,此时断路器还有部分分流,若线路发生故障,差动保护可能不会动作,线路故障不能以最快的速度切除。当通道切换把手切换接点不能正常导通时,通道中断将致使差动保护拒动的风险大增。
3 实施方法及回路测试
由于切换把手造成事故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无法及时发现把手切换不到位,因此线路发生故障时保护无法正确收发信,造成保护拒动或误动。本案针对该问题提出了一种切换把手的监测方案,即在保护未动作时,若切换把手接点导通,那么在保护接点两端会有一个电压差,此时若将光耦发射端接入保护两端,回路将导通。反之,若切换把手接点未导通,将光耦发射端接入保护两端,回路也不能导通,利用这个原理便可判断接点是否导通。本案主要包括两部分,即电源部分和逻辑判断部分。
3.1 电源部分
电源部分的作用是将220V交流电转换成四路相互独立的5V电源。四路电源设计完全相同,这里以收信回路电源为例,P1为电源接口,接220V电源,F1为保险管,当电路过流时,自动熔断保护电路,S1为电源开关,T1为降压变压器,将220V电压输出双8.4V电源,D2、D4为两个整流桥,将交流8.4V电转换成脉动直流电,C1~C8为稳压、滤波电容,使输出电压更稳定,U1、U2为7805稳压芯片,将输入电源转换成5V稳定电源,D1、D3为电源指示灯,R1、R2为D1、D2的分压电阻。
3.2 逻辑判断部分
切换回路分两部分:一是收信切换;二是发信切换,因此对应逻辑部也分收信监测和发信监测。
3.2.1 收信监测设计。切换把手进行电路收信切换的示意图,如图1所示,1~6为把手的接线柱,当把手打到本线路时,1和3接通,2和4接通;打到旁路时,1和5接通,2和6接通。
针对以上电路,设计逻辑监测电路如图2所示,P2的4脚接收信切换把手的3脚,P2的3脚接收信切换把手的5脚,P2的2接本线路保护的GND,P2的1接旁路保护的GND,P3的3脚接收信切换把手的4脚,P3的2脚接收信切换把手的6脚,P3的1脚接收信切换把手的2脚,S3为切换按钮,按钮未按下时检测本线路通道,按下时检测旁路通道,S2为检测按钮,按下时开始检测,未按下时检测无效,U3、U6为两个光耦,当切换把手切换到位,S2按下,U3、U6的发光,输出端导通,U6、U3光耦发射极输出高电平,输入与门芯片U4A,与门输出端输出高电平,绿色发光二极管D5发光,若切换把手切换不到位,则U3、U6任一光耦不发光,对应发射极输出低电平,与门逻辑不满足,3输出低电平,经过非门芯片CD4069,CD4069的2脚输出高电平红色发光二极管D6发光。
3.2.2 发信监测设计。切换把手进行电路发信切换的示意图,如图3所示,1~6为把手的接线柱,当把手打到本线路时,1和3接通,2和4接通;打到旁路时,1和5接通,2和6接通。
针对以上电路,设计逻辑监测电路如图4所示,P5的3脚发信切换把手的1脚,P5的2脚接发信切换把手的3脚,P5的1接收发信机的GND,P4的3脚接发信切换把手的4脚,P4的2脚接发信切换把手的6脚,P4的1脚接发信切换把手的2脚,S5为切换按钮,S4为检测按钮,后面电路分析与收信完全相同。
4 结语
在湛江局变电管理所管辖的变电站中,广泛存在携带旁路切换功能的收发信机,能有效监视该类收发信机通道切换是否无误,能大大降低由于通道切换不到位导致重要线路失去保护的概率,而且该装置能直观有效地反映出通道状态。
参考文献
[1] 陈益.高频及光纤通道在220kV线路保护中的运用 [J].云南电力技术,2008,36(6).
[2] 柏兴山.20kV线路保护与高频收发信机接口方式的现 场应用探讨[J].继电器,2007,35(9).
[3] 陈宙.220kV线路高频和光纤通道保护的分析[J].中 华民居,2011,(8).
[4] 孙立存,董泉,李清恩,等.保护用高频通道及异常 处理方法[J].中国科技博览,2009,(22).
[5] 黄善康.闭锁式高频方向保护的停信回路[J].陕西电 力,2007,35(3).
[6] 线路转换性故障造成的保护拒动原因分析与改进[J]. 电工技术,2009,(11).
[7] 毛鹏,赖志刚,戴斌,等.高频分相允许式保护装 置的应用实例分析[J].电力系统保护与控制,2009, 37(9).
[8] 王志华,尹项根,杨经超,等.基于故障高频暂态 行波能量的输电线路快速保护[J].电网技术,2004, 28(20).
[9] 蒙爱国.220kV线路保护通道改造相关问题探讨[J]. 科技传播,2014,(17).
[关键词]城市道路 竣工验收 环保验收调查 问题
中图分类号:X322;X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0-0361-01
1 前言
近年来,青岛市城市建设发展迅速,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较多,因此,竣工后需要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以下简称验收调查)的此类项目比较集中。笔者根据近年来从事验收调查工作的经验,针对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需关注方面,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与建议,以期对今后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与竣工环保验收工作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本文主要从工程变更情况调查、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调查、环境影响调查等三大方面进行分析。
2 工程变更情况调查
2.1 主要问题
由于环境影响评价一般是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开展的工作,因此,工程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与环评阶段相比有所变更,竣工环保验收调查中需对这些变更情况进行调查。因为一些项目建设时间较长,到了验收阶段,时过境迁,建设单位人员更换对变更原因及其环境影响说不清楚,项目也没有开展施工期的环境监理等工作,导致验收调查单位对工程变更情况很难掌握。遇到的变更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线路发生偏移;
(2)线路节点发生变化;
(3)工程量发生变化;
(3)敏感目标发生变化。
2.2 建议
(1)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期间,遇到工程发生重大变更,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根据要求进行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或分析、说明;
(2)验收调查单位应加强与环评单位的交流、沟通,使验收调查工作能快速的有清晰的思路、能更准确的抓住工作重点;
(3)针对重大变更或其他难以确定的工程变更情况,验收调查单位需要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多个相关单位进行一一核实;
(4)验收调查工作尽早介入,以便较多的了解工程实际情况。
3 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调查
3.1 主要问题
竣工环保验收调查要求对环评批复及环评报告书中的环保措施一一对照说明落实情况。可调查中发现,施工期的环境影响随着环境恢复措施的落实,一般都已经消失。由于现阶段验收的项目在环评阶段均未要求实施环境监理,但工程建设过程中大多未开展环境监理,对环境的影响及对附近居民的影响程度只能通过施工期监测计划及走访当地群众来了解。在具体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两类问题:
(1)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制定的施工期监测计划执行率不高
环境影响评价阶段通常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期监测计划,但从目前验收的情况来看,执行率并不高,从而导致验收调查单位及环境管理部门不能及时了解工程施工阶段的实际环境影响、工程环境保护措施和设施的实施效果,大大降低了施工期环境保护部门监管的效果。
(2)走访调查效果难以保证
由于城市道路建设项目施工期一般较长,城市道路通车至少两年后才开始进行竣工验收工作,时间跨度较长,调查对象基本对施工期的印象已经模糊,再加上调查对象素质不一,调查结果的可靠性难以保证,对环境的影响不易发现。
3.2 建议
(1)建设单位应自觉执行环境保护要求,及时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和监测工作;
(2)环境监理单位应严格、规范地进行监理,及时做好记录并存档;
(3)环保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严格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评及批复要求。
4 环境影响调查
4.1 生态环境调查
(1)对环评阶段提出的生态措施进行定量化核实问题
生态措施无法定量化是普遍的问题,尤其体现在竣工环保验收调查工作中。例如,环评文件中对施工迹地的生态保护措施基本都是要进行生态恢复,而没有定量的细化的要求。这就导致验收调查时无法判别是否真正符合环评要求。在作者的验收调查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以下三种情况:
①植草皮面积小或太小太分散;
②植树太稀疏;
③绿化植物管护不善,成活率低。
建议:在环评阶段提出具体要求,如植物盖度、乔灌草结合、乔木比例等。
(2)对生态影响的调查仅停留在微观阶段
目前,线型工程的生态影响的关注仅停留在保护区、保护物种、水土流失、植被恢复等层面,还没有从更大的地区和整个生态系统角度研究,更没有相关法规和保护性政策的制约。
建议:国家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展开宏观层次的生态影响调查研究,并采取可行的对策,为生态影响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3)水土流失调查缺少水保验收支撑
有些地区水土保持方案不是项目前期手续的制约因素,环评阶段没有水土保持方案的支撑,水土保持章节论述不够专业、具体。到了验收调查阶段,项目根本没做过水土保持方案,或者做过水土保持方案,但未进行水保验收,作为环保验收调查人员,根本不具备水保专业知识,无法对水土流失、水保措施建设情况进行专业的判断,从而使得水土流失调查无据可依,只能泛泛而谈。
建议:当地发改部门应重视水土保持方案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严加要求,也将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立项条件之一;当地环保部门重视水土保持验收工作,项目未开展水土保持验收工作,不受理环保验收调查文件。
4.2 噪声环境影响调查
(1)噪声执行标准平等性问题
在城市道路项目环保验收调查工作中发现,经常出现在城市道路两侧一定范围内执行4a类标准,相邻的区域执行1类标准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标准时经常会出现矛盾,即距离城市道路近、受到噪声影响大的敏感目标不超标,无需采取措施;而距离城市道路远、受到噪声影响小的敏感目标超标,从而必须采取措施。
建议:在实际调查工作中,应对这种情况充分重视,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并充分考虑相邻性及平等性原则来确定合理的噪声防护距离和可行的降噪措施。
(2)噪声监测避让问题
噪声验收监测时,噪声应包括工程引起的贡献量与环境背景值两部分。这里的背景值往往不容易判断,会受到其它噪声源的干扰,不能正确判断城市道路噪声的实际贡献值。
建议:撇清真正的背景值与周边噪声污染源,需要避开的因素主要有:自然界的虫鸣狗叫要避开;学校、幼儿园等敏感点的上课声要避开;敏感点周边其它噪声污染源要避开。
4.3 社会环境调查
社会环境调点在于调查拆迁安置问题。拆迁安置工作通常涉及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搬迁户,是较为复杂的问题。
经调查研究,群众反映的拆迁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①拆迁款不到位或对补偿不满意;②只拆迁一定范围内的房屋,保留同一家庭的其他房屋给家庭生活带来不便;③回迁房屋因多种原因,迟迟不建设。
针对以上问题,在竣工环保验收调查中,仅能如实反映事实,无有效的解决方法,有待于国家修订工程赔偿方法以及相应的监督机制。
一、工作目标
以改善环境质量,在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约束性指标考核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环境质量排名为目标,根据市攻坚行动总体部署,坚持“四减四增”源头防控,产业、能源、运输和农业投入结构持续优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坚持问题导向,以环保督察、上级督查、各类巡查发现的问题整改为抓手,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整改;针对影响夏季环境质量的污染因子,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分类治理,采取超常措施,通过攻坚治理迅速解决我街道存在的环境问题,推动街道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坚持目标导向,全街道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分别控制到64微克/立方米、104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良好率提高到60%及以上;坚持冬病夏治,
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夏季VOCs、二氧化氮、臭氧等污染因子产生或排放,稳步提升我街道空气质量排名;省控重点河流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全面消除城市黑臭水体;按计划完成25个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削减32%、33%、11.1%、14.2%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省煤炭消费压减工作总体方案(2019-2020年)》,扎实推进市政府下达的煤炭消费压减任务。(经济发展办牵头)
(二)落实《关于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非所在地区唯一、不可替代民生热源燃煤机组及配套锅炉关停计划的通知》要求。(经济发展办牵头)
(三)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在完成超低排放的基础上全部完成节能改造。(经济发展办牵头)
(四)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按照《市成品油网格化监管试点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全街道成品油市场专项检查治理,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等违法犯罪行为。(环保所、安监站、派出所、各管理区牵头)
(五)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按照《2020年固定污染源发证清单》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7月底前,发证和登记率不少于60%,9月底前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环保所、各管理区牵头)
(六)推进运输结构调整。配合做好货运专用线建设,确保项目尽快建成投用。(重点项目办牵头)
(七)推进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确保到2020年底前,完成上级下达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城市建成区新增或更新公交车、出租车全部为新能源汽车,实现全覆盖。(交通安全办、交管所牵头)
(八)交通干线等线性工程要实施分段施工、湿法作业,拆除现场实施湿法作业。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配制砂浆。(交通安全办牵头)
(九)对国、省、市、县、乡级公路和高速公路积尘进行全部清理清洗,实行定期保洁、机械化清扫制度,降低道路积尘负荷,路面范围内达到路见本色、基本无浮土。开展城乡结合部,国道、省道等重点道路两侧路域综合整治,对道路两侧土地、破损路面进行绿化或硬化。(交通安全办、环卫所、公路站、综合行政执法局中队、城管大队、各管理区牵头)
(十)车站等物流园区堆场应当采取苫盖、喷淋、道路硬化、车辆清洗等措施。(交通安全办牵头)
(十一)加快高耗能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高耗能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要求,推进我街道钢铁、焦化等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工作,“一企一策”抓好落实,确保按时间完成上级确定的有关任务。(经济发展办牵头)
(十二)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业企业物料堆场,应按照“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的标准建设扬尘防控措施,易起尘物料堆场应采取防风抑尘网与喷淋相结合的措施,火电、钢铁、焦化、有色等重点行业企业建设密闭储存场所。(环保所、各管理区牵头)
(十三)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细化行业整治标准和要求,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环保所、各管理区牵头)
(十四)推进油气回收治理,确保全街道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加快推进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环保所、安监站、各管理区牵头)
(十五)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回头看”,对“散乱污”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发现一个整治一个,确保全部整治到位。(环保所、各管理区牵头)
(十六)开展特色产业集群综合整治,按照市统一要求,10月底前完成家具特色产业集群提升改造和验收工作。(环保所、各管理区牵头)。
(十七)推进重污染天气应对,按照上级有关要求,修订2020年重污染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加快推进涉气重点污染企业电力监控系统与门禁系统建设,9月底前接入市级环保智慧平台。(环保所牵头)
(十八)强化属地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对秸秆焚烧情况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环保所、各管理区牵头)
(十九)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加快推进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2020年底前,新生产、销售的工程机械应当按标准规定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日常监督抽测工作。(环保所、各管理区牵头)
(二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提交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环保所、各管理区牵头)
(二十一)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并落实管控方案。(环保所、各管理区牵头)
(二十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按计划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2018年以前治理完成的村庄巩固提升达到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验收要求。(环保所、水利站、各管理区牵头)
(二十三)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一是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环保所按规定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确保省级评估合格率不低于90%;二是开展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排查整治,梳理问题清单,环保、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整改、销号管理,对问题严重、拒不整改的依法严厉打击;三是督促现有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和2019年危险废物产生量100吨以上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审核验收。(环保所、派出所、各管理区牵头)
(二十四)加快清理危险废物存量。对电解槽大修渣、精(蒸)留残渣等历史原因造成的贮存危险废物,加快清理进度,确保年底前历史贮存危险废物全部清零。对新产生的危险废物,规范贮存、妥善利用处置,全面化解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环保所、各管理区牵头)
(二十五)加快智慧环保监管平台建设。智慧环保综合监管平台以整合环境管理资源、落实监管责任为重点建成全面覆盖的环境综合监测监管体系。按照“应装尽装,应联尽联”原则,完成2020年新增重点排污企业自动监测联网工作。(环保所牵头)。
(二十六)推进“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体系建设和应用,加快对全街道具备条件的重型柴油车的车载诊断远程在线监控安装工作,实现与上级智慧环保监控平台的联网。(环保所、各管理区牵头)
(二十七)加强工业炉窑管控,梳理工业炉窑整治清单,开展工业炉窑深度治理。(环保所、各管理区牵头)
(二十八)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对渣土、煤炭、石料、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禁行、限行区域和时间的设定;负责城区外的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运输车辆遗洒、飘散载运物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警五中队牵头)
(二十九)运输渣土、煤炭、石料、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安装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对不符合要求的要严肃查处,并溯源追究运输公司责任。(交警五中队牵头)
(三十)会同环保所联合执法,对非法转运、填埋、处置危险废物构成犯罪的予以严厉打击。(派出所牵头)
(三十一)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对于不听劝阻或制止无效的违法燃放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派出所牵头)
(三十二)加强生产销售领域成品油市场监管。对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开展监督抽测,及时公布油品质量抽检结果,对抽检不合格油品严格依法处理,年底前对辖区内炼化企业、加油站成品油质量抽检实现全覆盖。(市场监管所牵头)
(三十三)做好矿山修复和治理工作。做好摸底排查工作,一经发现问题立即修复治理,并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管控措施。(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各管理区牵头)
(三十四)开展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核算。配合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工信等职能部门梳理2017年7月1日以来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以及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块,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配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据评估报告,核算符合要求的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面积。6月底完成第一轮核算,并根据要求继续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环保所、各管理区牵头)
(三十五)严格再开发利用地块准入管理。按照省要求,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真梳理2019年1月1日以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地块,建立清单,严格审核再开发利用地块是否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不符合环境质量的地块,不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加强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的现场监督检查,防止非法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牵头)
(三十六)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采用“煤改气”“煤改电”及集中供热等方式完成上级下达的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改造任务。(村建办、各管理区牵头)
(三十七)施工工程扬尘污染整治。建筑施工工地全面落实工地100%实行围挡封闭、出场车辆100%清洗、地面100%硬化、物料100%覆盖、土方开挖及拆迁100%湿法作业、100%封闭运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100%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置100%符合标准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或者防尘布“八个百分百”要求。高层建筑施工单位按照要求清运施工垃圾,严禁高空抛撒。暂停施工的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防尘措施。(村建办、各管理区牵头)
(三十八)市政道路要实施分段施工、湿法作业,拆除现场实施湿法作业。城市建成区内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配制砂浆。绿化工程要做好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村建办、各管理区牵头)
(三十九)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监督管理。将部门管辖工地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情况纳入管理,禁止工地使用不达标或未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村建办、交管所、水利站、各管理区牵头)
(四十)对辖区内企业进行排查,一经发现有企业涉及库存渗滤液问题,加大督导力度,确保企业按规定处理渗滤液。(环保所、综合行政执法局中队、各管理区牵头)
(四十一)道路扬尘污染整治。街道主干道路采取机械化清扫为主、人工捡拾为辅的环卫保洁作业模式。通过不断提升环卫保洁作业模式,使一级路段达到深度保洁标准,二级路段达到清洁、干净、无扬尘,同时增加对外环路的机械化清扫和洒水频次,降低道路积尘负荷,路面范围内达到路见本色、基本无浮土;加大渣土车经过路段的清扫保洁力度,按照“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恢复污染道路面貌;绿化工程要做好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坚决杜绝露天焚烧垃圾、落叶、杂草。(环卫所、综合行政执法局中队、各管理区牵头)。
(四十二)加大城区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运输车辆遗洒、飘散载运物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综合行政执法局中队牵头)
(四十三)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积极巡查发现和劝阻制止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安监站、派出所、综合行政执法局中队牵头)
(四十四)严格落实餐饮业管控,产生油烟餐饮设施必须安装烟道排烟装置与油烟净化装置,达到检测标准要求且正常使用。(城管大队、综合行政执法局中队牵头)
(四十五)河道整治、水利工程建设要实施分段施工、湿法作业,拆除现场实施湿法作业。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配制砂浆。(水利站牵头)
(四十六)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确保到年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左右。(农业办、各管理区牵头)
(四十七)保持化肥使用量零增长态势,2020年全街道化肥使用总量比2015年减少6%,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2020年全街道畜禽粪便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水处理利用率达到63%以上,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1%。(农业办、各管理区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保障
成立决胜2020——街道整治突出环境问题暨“夏季攻势”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由党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名单另行下发)。各管理区、村、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时限,做好上下联动,迅速形成“夏季攻势”攻坚行动的新。
(二)严格巡查督查
1.做好自查。各管理区、村、各部门对照攻坚内容分类督导和治理,持续加强监管和整改工作,确保实现攻坚目标。
2.督查组巡查。街道办事处成立督查组在攻坚行动期间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四不两直”巡查;各分管领导根据分工,对分管领域常态化巡查。
(三)强化问题整改
各管理区、村、各部门对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方面的问题要即知即改;对上级反馈的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相关部门进行转办并及时调度整改情况,积极督促牵头部门向市牵头部门申请销号。对上级领导巡查、督查新发现的问题,要对相关问题做好抽查复核。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以及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绿化、港口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条(污染监测和信息沟通)
市环保局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市和区、县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系统。
第六条(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和计划)
市环保局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会同本市有关管理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
本市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绿化、港口等有关管理部门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第七条(建设工程、绿化建设、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建设以及绿化建设、房屋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一般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二)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三)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来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四)施工工地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五)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六)在中心城范围内,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上的,禁止现场露天搅拌;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下,需要在现场露天搅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
(七)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第九条(房屋建设施工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房屋建设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二)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五)闲置6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条(道路与管线施工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道路与管线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大修道路工程,其施工工地应当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档。
(二)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48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第十一条(房屋拆除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范围内的房屋拆除作业中,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
(二)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应当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三)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四)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纳入房屋建设施工技术规范和房屋拆除施工技术规范;市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纳入道路与管线施工技术规范。
从事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作业记录台帐,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从事房屋建设、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工程开工前,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建筑工地周围醒目位置公布,公布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公布期间应当保持公布内容的清晰完好。从事道路与管线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物料运输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范围内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承运。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不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
第十四条(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一般镇范围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一般镇范围内现有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码头、堆场、露天仓库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改造。
第十五条(道路保洁防尘要求)
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的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车行道至少每日冲洗1次、主要道路的人行道至少每3日冲洗1次。
(二)城市主要道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洒水清扫。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道路保洁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保洁作业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植物栽种和养护防尘措施)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进行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二)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绿化带、行道树下的泥地应当栽种绿化或者铺装;
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绿化建设和养护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裸土的绿化和铺装)
中心城范围内的泥地,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有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单位范围内的泥地,由所在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二)居住区内的泥地,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三)由市政、水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泥地,分别由市政、水务、绿化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场所、设施的监督检查。对综合性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可以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社会公布)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市环保局可以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名单。
第二十条(投诉和举报)
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受理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后,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检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对查证属实的,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奖励。
第二十一条(违反建设工程施工、房屋拆除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施工单位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管线施工、房屋拆除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施工单位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管线施工、房屋拆除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不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公布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物料运输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关于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堆场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码头、堆场、露天仓库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道路保洁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道路保洁作业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市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植物栽种和养护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绿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顿。
第二十六条(违反裸土绿化和铺装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关单位对其范围内的泥地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的,由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区、县环保部门组织代为绿化或者铺装,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省城市发展特点设置的省级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标体系,涵盖了城市经济、社会、环境质量、环境建设与管理等方面内容,客观反映了城市的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程度,对推进我区可持续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该指标体系27项内容,由3项基本条件和24项考核指标组成。24项考核指标包括2项经济社会指标、5项环境质量指标、10项环境建设指标和7项环境管理指标。
对照省考指标评分细则,目前我区3项基本条件已达到考核要求,24项考核指标中,尚有环境质量指标中的2项、环境管理指标中的1项未达标。一是我区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未达到相应标准。主要是由于皂河沿岸村庄的不规范生猪养殖和生产生活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皂河,造成水质为劣V类,未达到省考指标要求;二是环境空气质量指标中可吸入颗粒物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主要是由于各类施工工地、道路扬尘污染等诸多因素影响,使可吸入颗粒物成为影响空气环境质量的最主要指标,空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提升面临更大困难。截止5月21日,全市二级以上优良天数为110天,我区仅为104天,与市上相差6天,与年同期相差4天;三是省考指标要求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0%,而目前我区满意率仅为78.2%。
二、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我区以打造“立足率先发展,彰显人文特色,建设幸福南城”为目标,以迎接省级环保模范城市考核验收为抓手,从5月到10月底,要把创模工作作为全区的中心工作来抓。紧紧围绕省考27项指标,坚持“属地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对已达标指标,进行全面巩固、完善、提高;对未达标指标,尤其是我区创模工作的薄弱环节,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达标,以整齐、完善、有序的档案资料,绿色、生态、整洁的环境面貌,迎接省级环保模范城市考核验收,确保我区27项省考指标在9月底前全面达标,力争在市级自查和10月底省级考核中名列前茅,使我区创建工作始终走在全市第一排。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四、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在全面推进创模工作,巩固提高已达标指标的同时,完成以下重点工作任务。
(一)大气污染整治
1.6月1日至6月20日,完成全区69家各类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整治工作,所有拆迁工地必须实施湿法作业;
2.全面提高道路机扫率,改善道路保洁方式,提高道路保洁质量,增加洒水频次,扩大洒水覆盖面,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3.全力做好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的环境整治工作,于9月30日前拆除城中村茶水炉113台;
4.9月30日前完成39台燃煤锅炉拆、改任务;
5.9月30日前完成石油大学1×10吨锅炉脱硫工程及在线监测装置的安装,并通过环保验收;督促市城投集团完成雁东集中供热有限公司2×100吨锅炉脱硫工程并通过环保验收;
6.认真做好夏、秋两季秸秆禁烧工作,秸秆禁烧率达到100%。
此项工作由环保分局牵头,区市容园林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区农林水务局和各街办落实。区创模办大气污染整治督导组负责督导整治和检查考评。
(二)水环境治理
1.8月30日前清理、规范辖区距村庄、水源地、皂河周边300米以内548户不规范生猪养殖场;
2.加强对皂河沿岸排污单位的监管,确保辖区内水质考核断面达到市政府规定控制指标要求;
3.加强对浐河段饮用水源地环境的日常监督检查,彻底解决浐河段所有雨水排污口排污问题。9月30日前完成马腾空村简易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并投入试运行;
4.化学需氧量减排工程。6月30日前完成凯华技术学院污水处理工程并投入试运行,8月30日前通过环保验收;7月30日前完成外事学院污水处理工程并投入试运行,9月30日前通过环保验收。
此项工作由环保分局牵头,区农林水务局、电子城、丈八、鱼化寨、等驾坡街办落实。区创模办水环境整治督导组负责督导整治和检查考评。
(三)宣传动员及资料收集整理
1.按照《区创建国家、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本单位的创模宣传动员工作;
2.按时完成“呵护蓝天碧水,你我共同行动”创模主题实践活动,各责任部门要立即制定具体的方案(包括时间、地点、形式、人数等),于5月30日前报区创模办,在活动结束后要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区创模办;
3.6月30日前,按照省级创模27项考核指标,完成本单位三年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
宣传动员工作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各相关街办、责任部门负责落实;资料收集整理工作由环保分局牵头,各相关街办、责任部门负责落实。区创模办宣传资料督导组负责督导整治和检查考评。
(四)市容环境卫生整治
1.实施三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对南二环、长安南路等主干道重要节点实施点亮工程,完成翠华路、小寨东西路等6条道路的线缆落地,拆除90块大型户外广告和22万平方米乱搭乱建,净化城市空间;
2.加强环境卫生保洁力度,提高机扫率,延长保洁时间;
3.坚决取缔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占道经营,特别要对夏季夜市烧烤进行重点清理;
4.组织开展社区、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卫生综合整治活动。重点解决垃圾收集清运、出店经营、数字墙、野广告等问题;
5.开展渣土车专项整治活动,杜绝高尖装载、沿途抛撒、随意倾倒等违法行为;
6.完成区创建办年初下达的《各街道部门脏点乱点重点整治任务分解表》中的工作任务。
此项工作由区市容园林局牵头,区综合执法局、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等相关责任部门、各街办负责落实。区创模办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督导组负责督导整治和检查考评。
五、实施步骤和推进措施
(一)实施步骤
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创模工作实际,迎接省级环保模范城市考核验收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1.动员部署阶段
召开全区迎接省级环保模范城市考核验收暨加快推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动员会,统一思想,落实责任;区创模办四个专项督导组要确保抽调人员在5月底前到位,及时安排部署专项督导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和专项督导考核办法;各街办要对照区创模办工作体制,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并结合《实施方案》中所列重点任务,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责任唯一;区级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领导,全面部署本单位的创模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各街办、区级有关部门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工作实施方案要于6月5日前上报区创模办。
2.综合整治阶段
各街办、区级有关部门要对照省考27项指标,全面推进创模工作。在巩固已达标指标的同时,突出抓好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整治,清理、规范距村庄、水源地、皂河沿岸300米以内不规范生猪养殖场所,彻底解决浐河段所有雨水排污口排污问题,完成石油大学锅炉脱硫工程,深化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环境安全整治工作。各督导组每两个月进行一次专项工作考评,全面督导推进,确保9月底前各项指标达标。
3.巩固验收阶段
在全面整治、确保达标的基础上,区创模办及各督导组要完成与省、市考核组的对接,每个督导组要培养确定1-2名情况明、口才好、反应快的“一口清”人员,配合检查。区创模办要组织实施模拟迎检工作,查漏补缺,完善资料和缺项,准备迎检点和迎检线路,为迎接省级环保模范城市考核验收做好准备。
(二)推进措施
1.加强领导,夯实责任
各街办、区级有关部门要对照《实施方案》、3中确定的本单位创模各项工作任务,认真研究,细化任务,夯实责任,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包抓领导、包抓科室、包抓干部身上。对重点、难点问题,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督战,扎扎实实地做好每项工作,确保不出问题,按期达标。
2.建立考评监督机制
按照市上总体部署,参照我区创卫工作的成功经验,建立创模工作考核奖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