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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有害作业单位),必须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第五条 全省实行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预防与管理
第七条 有害作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系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确定有关机构或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八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使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有害因素,组织接触有害因素的职工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并建立有害因素测定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系统保存有害作业场所测定报告及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从事有害作业人员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器材。
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场所,除采取防护措施外,必须配备应急防范装备和医疗急救用品,并配备专(兼)职急救人员。
急救人员应当经市地以上职业病防治机构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等建设项目,其涉及职业危害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 转让有害作业项目的,必须同时提供该项目的有害因素与职业卫生防护资料。引进或者接受转让有害作业项目的,必须具备符合规定的职业卫生防护条件。
第十三条 引进、使用新化学物品的,应当附毒性评价等有关资料。毒性评价等资料不足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进行评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四条 有害作业或职业对生理机能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接受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凡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关的作业。
从事有害作业职工退休、调离时,必须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和卫生防护培训,教育其遵守职业卫生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 监督监测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法律、法规;
(二)进行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三)对涉及职业危害的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
(四)对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急性职业中毒或其他职业危害事故时,有权要求有害作业单位采取暂停生产、疏散现场人员等紧急措施;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六)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事项。
第十七条 各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站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卫生监测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病防治机构设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员。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任命,执行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凭卫生监督证件可以向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按照规定进入现场采样、监测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卫生监督意见。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拒绝或隐瞒。
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员必须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各项执法规范。
第十九条 有害作业单位对监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测。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人员对企事业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治疗
第二十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承担,未经指定的单位不得出具健康检查证明。
第二十二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和管理工作;市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诊断组,负责本辖区的职业病诊断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市地职业病诊断组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四条 凡初次诊断为职业病或因职业病死亡的病例,由作出诊断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者死亡者所在单位按职业病报告办法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有害作业单位对疑似职业病人应及时申请确诊。凡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其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治疗和疗养。
第二十六条 急性职业病由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诊治,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以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并可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
(一)涉及有害作业建设项目的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擅自投产的;
(二)有害作业场所的有害因素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改进的;
(三)不按规定为从事有害作业人员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器材的;
(四)拒绝接受监测或者隐瞒本单位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五)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上岗的;
(六)未提供毒性评价资料,擅自生产、使用新的化学物品的;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处罚决定,必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有害作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犯有害作业单位合法权益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害作业单位,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物理、化学、生物及其他有害因素的企业、事业单位。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巩固和发展安全生产好势头为目标,以深入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全场广大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强化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全场上下的安全稳定。
1、预防和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把各类事故控制在考核指标内。
2、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安全检查的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3、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4、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民众安全生产观念,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与素质。
三、场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范围及责任分工
三个工区内的企业、电站、建筑工地、道路交通、河道地质灾害点。
四、重点内容
(一)执法行动,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没有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的;
2、没有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3、建设项目没有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的;
4、工作场所没有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没有在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设置警示标设的;
5、没有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的;
6、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合格个体防护用品的,特别是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没有为劳务派遣工发放合格个体防护用品的;
(二)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3、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4、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三)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生产法制意识。
2、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全生产科技周”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3、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抓好新进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
【关键词】公务员;职业倦怠;卫生监督
一、绍兴市卫生监督所的相关介绍
绍兴市卫生监督所组建于1999年7月1日,是市卫生局下属相似副县(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行使卫生监督执法管理职能。现内设办公室、总务科、法制稽查科、办证许可科、环境卫生监督科、医疗卫生和传染病监督科、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科、学校卫生和爱国卫生监督科等8个科室和城东、袍江、镜湖、滨海等4个直属分所。主要负责辖区内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涉水产品卫生、医疗机构卫生、传染病卫生、采供血卫生、消毒产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与爱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辖绍兴县、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新昌县和越城区等6个县(市、区),人口433万。拥有良好的办公环境,规范严谨的工作氛围,建有内外部工作网络系统,配备各类现场卫生监督监测仪器、调查取证工具和监督执法车辆等设备。本文主要运用问卷形式研究绍兴市下辖的六个监督所人员的职业倦怠的影响因素和相关对策。
二、绍兴市卫生监督人员职业倦怠的影响因素
职业倦怠是指个体在长期工作压力下.由于个人感知到的资源和现实要求之间不平衡而导致个人资源持续消耗。从而引发的身心疲惫精力耗竭为特征的心理与行为症状。经调查结果显示,绍兴市卫生监督人员的职业倦怠情况并不严重,具体的影响因素有:
(一)个体因素
第一,卫生监督人员寄予自身的期望较高,调查显示女性满意度要高于男性。在工作中,男性会有更高的期望值,也愿意承担更有挑战性的工作,从而产生的压力也比女性大。
第二,任职年限过长与过短都易造成职业倦怠。任职年限过长的,情绪衰竭度明显升高,且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加深。而年限过短的处于职业生涯的起步阶段,好胜心与进取心很强,但面对残酷的现实产生焦虑和挫折感,从而产生职业倦怠。
第三,自身的能力与心理素质会影响职业倦怠。随着社会的发展,卫生监督人员在工作中不断面临新的挑战。一些卫生监督人员不能主动学习,更新知识,难以适应新的环境,成就感不足,导致倦怠。还有一些则不能通过自我调节摆脱心理困扰,导致倦怠,情况严重的还会出现行为失当。
(二)组织因素
第一,工作量大。由于每年新招的人数有限,事情繁琐,导致每个人的工作量增加,加之卫生监督工作都是程序性工作,工作刻板单调。久而久之,卫生监督人员就会对工作的各个方面产生消极情绪、工作积极性和成就感随之降低,产生职业倦怠。
第二,角色转换。在现行的卫生监督所中,卫生监督人员完成上级或组织的任务是责任.但是上级的指令或组织的安排并不是每次都是对的。在选择中。公务员倍感疲惫与困惑,而且也产生了强烈的角色冲突感。如果他们不能顺利地进行角色转换,妥善调和这种不和谐,工作压力随之而来,从而形成职业倦怠。
第三,公务员制度层面的原因。我国对于卫生监督体系的公务员录用培训制度不足,在录用过程中缺乏对卫生监督人员的心理素质考评和重视,也缺少专业知识的考核,从而影响绍兴市卫生监督体系的整体素质。卫生监督体系的晋升制度不足,且晋升渠道太狭窄,在一定程度上,缺少一定的公平性。受的影响深重,满腔热血的年轻人很难有机会晋升,致使一些年轻人对工作失去热情,产生职业倦怠。
(三)社会因素
第一,绍兴人民寄予卫生监督人员的期望值较高,人民群众对卫生监督工作的不理解和不支持,缺少群众基础,政府的行政效率将大打折扣。随着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社会舆论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就导致一些绍兴市卫生监督人员谨小慎微,害怕犯错,做事就缺乏效率。
第二,卫生监督人员的心理疏导渠道不畅。人们都以为公务员是“铁饭碗”,工作稳定,福利好,没有后顾之忧,都争相去报考。但是他们却忽略了很多公务员内心的酸楚。由于公务员这个特殊身份,使得他们不愿表露自己的心迹,从而导致积压许久的负能量不能释放,心理的疲劳与衰竭必然引发工作倦怠。
三、绍兴市卫生监督所人员职业倦怠的干预对策
(一)个体层面
首先要树立正确的自我认知和对工作的态度。作为一名合格的政府公务员,尤其是卫生监督体系的公务员,工作内容与民众的日常卫生息息相关,一言一行关系着人们生活的大环境。应充分认识自己的职业,坚持“以民为本”的服务理念,摒弃“官本位”的狭隘观念,主动改善人际关系,营造轻松愉快的工作生活氛围,增强成就感、价值感、归属感和安全感。虽工作稳定待遇好,但承担较大责任,要求每个卫生监督人员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
其次要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经过不断的学习,完善卫生监督人员的职业生涯规划设计。首先要认识、分析、评估内外部职业环境,把握职业环境的变化趋势,并结合个体的职业生涯发展方向,促进部门绩效水平的提高,使部门获得长远的发展。其次,要对自己的性格、学识、技能、思维方法等进行客观理性的分析与评估,判断是否能够契合当前职业的发展,是否能够满足环境的需求。与此同时,树立职业生涯发展目标。卫生监督人员需要根据自身的优势、劣势的评估以及环境的需求信息,在与部门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之上,制定科学、可实现的职业发展目标。另外要积极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通过良好的工作成绩感受自身价值,增强自信和自尊。
第三是要善于运用心里暗示进行自我调节,加强心理健康。工作肯定不是一帆风顺的,会遇到家庭、人际关系、服务对象的不理解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碰到不顺心的事情,要合理调整心态,寻求最佳的宣泄方式,比如倾诉、运动、目标转移等。然后心平气和地解决改解决的事情,与周边的同事搞好关系,工作氛围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心情。并且要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可有效预防职业倦怠。绍兴市卫生监督人员要充分重视自身建设,保持健康乐观的心态。合理安排工作和生活,积极面对压力,客观、乐观地看待问题。
(二)组织层面
第一,提倡以人为本,优化管理模式。卫生监督所的管理者应主动关心其他公务员的工作、生活情况,打破科层制自上而下的权利模式,创建人际协调机制,充分调动卫生监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打造和谐轻松工作的氛围。
第二,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人员的培训机制,拓宽晋升路径。政府部门应该注重基层卫生监督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关注他们的成长,为他们提供继续深造的机会。社会的不断变革要求卫生监督人员自身的知识和执法能力也不断提升,加强培训机制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对于晋升机制,要采取公开化、透明化、公平化的的原则,使每个人都有机会晋升。同时可以采取横向职业通道,来降低卫生监督人员的职业倦怠,通过横向流动,可拓宽职业发展道路,满足不同需求,消除因缺少晋升机会而造成的停滞现象。
第三,创建良好的组织文化,增加绍兴市卫生监督人员对组织的归属感,加强内部凝聚力。行政文化对行政人员的思想和行为具有约束和规范作用,并且直接关系到政府职能的行使和行政效率的提高。优秀的组织文化能够潜移默化地影响绍兴市卫生监督人员,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
(三)社会层面
第一,做好群众工作,建立对绍兴市卫生监督群体的合理期望值。社会公众对卫生监督群体寄予很大的希望,当他们在工作上有任何不公正或不合理的地方时,群众心里就会产生一种落差感,以致产生对卫生监督人员的不信任。因此,绍兴人民应该理解卫生监督人员的工作,并且积极配合他们,适时地进行监督。
第二,定期测试绍兴市卫生监督人员的心里状况,并建立相关的心理健康咨询机构,网络论坛等来实时关注职业倦怠情绪。根据调查结果显示,绍兴市卫生监督人员的职业倦怠是存在的,很多人不愿暴露自己的职业倦怠情绪,久而久之,压力就会越来越大。建立心理健康咨询机构和论坛,给卫生监督人员提供了畅所欲言的场所,加强同行之间的交流,对于出现的问题也可及时处理。
四、结束语
绍兴市卫生监督人员的职业倦怠情况虽不严重,但也值得我们整个绍兴人民对卫生系统的关注。引起绍兴市卫生监督人员职业倦怠的因素很多,解决途径也很多,如果不及时处理,很容易出现暴力执法等极端事件。只有绍兴人民积极配合,卫生监督人员自身,监督所和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预防和缓解卫生监督人员的职业倦怠,促进他们的心理健康,提升生活质量,提高执法效率,促进整个绍兴成为卫生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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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常永梅.浅谈公务员职业倦怠[J].现代经济信息,2011(19):64.
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指导思想
1.以党的十及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统领,以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为主线,以全面落实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中心,深化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拓展职业卫生基础活动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防范重点行业和领域职业病高发和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
二、切实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2.督促用人单位重视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工作,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一是结合“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劳动者关心自身职业健康、知悉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懂得自我防护。二是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知识和个体防护能力的培训,努力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三是要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通知》等相关法规要求,认真履行职业卫生事项告知和承诺义务,严格执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3.进一步深入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一是强基固本,开展职业病危害重点企业基础建设工作“回头查”活动,巩固前期基础建设活动成果。二是以问题为导向,把职业病危害问题突出的行业企业纳入到基础建设活动中,2016年,力争基础建设新达标企业数增加3家。
4.强力推进职业病危害较重以上用人单位检测评价和健康监护工作。一是要依法开展检测评价和健康监护工作。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开展检测、评价,并依据检测报告的建议和现状评价的建议认真组织整改,确保有害因素浓度强度不超标。二是要依法开展健康监护工作。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按规范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台账。
5.督促用人单位不断提升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一是所有企业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树立管安全必须管职业卫生的理念,进一步建立并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确保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有人管。二是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三是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档案。
三、深化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企业的专项治理
6.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拓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行业范围。根据国家总局和省安监局的具体要求,2016年对全县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铸造冶炼和船舶修造4个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7.坚持巩固提升,对前期专项治理的(木制家具制造、皮革箱包、电子产品生产、水泥生产、铅酸蓄电池、电镀、冶金铸造、石材加工等)行业开展整治效果“回头看”。重点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否做到正常运行,工作场所是否符合职业卫生要求,检测评价和健康监护是否落实到位等。
四、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和执法工作
8.严格规范职业卫生执法内容和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台账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夯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基础。按照《职业卫生检查程序》,采取两人执法并配备执法记录仪,现场制作检查记录,对危害较重且无法现场整改的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予以复查确保整形成闭环。
【关键词】卫生事业单位 人事制度 改革 实践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吹遍神州大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地完善,我国卫生事业也在不断的发展进步,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在稳步的推进改革的步伐,在这个过程中,有不足也有进步。目前,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如何进一步深化我国的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于我国的卫生事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主要做法
1.1改革事业单位用人制度, 公开聘用制
1.1.1中层干部进行竞争评比上岗, 实行聘任制。医疗事业单位中,对上岗制度进行改革,加大对中层干部的提携力度,对于中层干部,要实行竞争制度,能者优先,要破除职务终身制,聘用制度才是改革的王道,同时也要坚持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通过竞争上岗,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高能力、高境界的新型队伍.在实施这项改革之前,首先,我们需要从全局出发制定一整套的方案出来,相应的制定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其次。我们也要结合各科室的实际,对应聘上岗的参选人进行筛选。再次,我们还要通过严格的组织审查,只有这样才能对参选人进行把关。最后,组织竞聘演讲, 进行民主测评。
1.1.2工作干部双向选择, 根据岗位特点进行聘用。在对医疗事业单位的职位分类分功能的时候,为了方便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顺利过渡,人员配置重心在落实工作人员双向选择的工作工程中,要有目的有重点的对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以及工勤岗位的上岗条件进行研究,从而制定合理的方案。根据不同科室的工作职能,人员配置中心在岗位的制定过程中应采取不同的方案。例如行政、后勤类的科室可以设置工勤以及管理类岗位;而在有具体业务和业务管理的科室设置专业、技术类的岗位,以及工勤类岗位。在专业技术类岗位上的招聘工作上应制定一些具体的执行标准,在操作过程中严格执行,具体标准如下:①符合岗位的最基本准入条件;②对本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知识掌握良好,并且具有相应职称;③工作期限不满三年的专科,本科毕业生要通过相应的技术操作水平测试。对管理类的岗位竞聘要求如下:①具有大专或者本科及以上学历;②要有从事行政管理类工作的经验;③具有相应的管理类资格证书。而工勤类岗位的竞聘要求是竞聘人员身体健康,具有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1.1.3签订聘用合同, 建立合同档案。医疗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应该与这些管理人员正式的签订聘用合同,尽可能的像市场化靠拢,在合同中,对于一些常见的、基本的条款进行约定,比如试用期时间的长短、试用期间的福利待遇、以及转正过后的各种福利待遇都进行说明。合同的基本作用就是对合同当事人进行权利义务的各项明确,这样才可以实现事业单位终身聘用制到市场聘用制的转变。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也要保证合同真实有效性,在合同签订之前单位应对员工的真实信息进行核实,并且制定相应的制度,要求做到“入职必审”,防止因为应聘员工的工作年限,学历,健康状况等基本的信息出现差错。还要提高对职工的合同的档案管理水平,做到对合同的签订,修改,终止等活动迅速反应。
1.1.4补充工作人员, 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对于事业的发展来说,合理补充新员工是必要的。而招聘制度的好坏则决定了这些新鲜血液的优秀程度。单位首先应该对现有的人力资源结构进行分析,之后进行公开招聘,招聘的过程要做到透明化,阳光化;重点补充一些高级专业人才,提高对工勤人员的质量要求并且限制其数量。使单位的员工专业化,年轻化,活力化。
1.1.5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对于单位内未配置人员应该按照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对策。内退的人员应给予其同样的双向选聘机会,通过选拔的给予同样的工作环境;对长期分流,未聘岗位的人员实行提前离岗或者内退制度;在双向选聘中落榜的人应给予其一定的待岗期,在此期间单位可组织落聘的人员进行学习培训,最后使之达到相应岗位的能力需求。
1.2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 加强制度管理
1.2.1建立各项规章制度。要想提高医疗单位的管理水平,使中心更具活力和竞争力,能够更加适应社会的发展;使管理做到有章可寻,有章可依,赏罚有据,中心应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章程。同时还要对会议、议事规则以及员工的行为准则,行为规范和办事程序进行管理。让医疗事业单位能够行事规范,管理有据,使员工形成按规则办事的习惯;用制度约束人,是内部各项活动能够平稳的进行。
1.2.2加强专业技术岗位职称聘任制度。对于从业人员的技术资格要建立专门独立的评定小组,通过对专业的技术职称评定系统的构建,制定相应的技术评定标准。可以采取十分制或者百分制的打分办法,重点体现被评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工作业绩。减少人为的情感因素,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注意把握分主观分值和客观分值的分配比例。
1.2.3实行了综合目标管理。推广中心和具体科室的两极负责制度。中心的管理人员与中层干部签订相应的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以及义务,落实中层干部对具体科室的管理权利、业务的决策权以及经济的具体分配权利。根据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事先统一相应的考核标准,对各个科室进行例行考核,同时在每年的年末对聘用的中层干部进行相应的能力,业绩等指标进行考核,这些考核的结果会作为中层干部的薪酬福利的评价指标。
2.人事制度改革的几点体会
2.1在对原有制度的改革过程需要上下齐心协力,同进同退
毫无疑问,人事制度的改革是会有阵痛过程,在这过程中,会损害一小部分人的利益,是一件艰苦、并且复杂的工作。改革的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员工感觉不适应,无所适从,这里就需要相关领导的关注,做好员工的安抚工作,并且发现一些员工思想上的问题,给予积极开导。而员工需要积极配合,保持乐观的心态,对中心的改革充满希望。领导与员工的共同努力是改革健康、有序进行的必要条件,只有上下一心,才能最终成功的完成制度改革。
2.2明确改革思路,扎实稳妥推进
在改革进行时,我们就要树立人事改革的目的是更好的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合理优化人力资源的思想观念。并不是和某些人,某些部门过不去,“砸铁饭碗”。在推行人力资源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应时刻注意改革方向,确保改革结果能够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机构的运作能力,提高每个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以及贡献度。同时改革要在一个积极,乐观,有序的环境下进行,让员工在改革中慢慢适应,在适应中慢慢提高。要把握好改革节奏,注意发现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2.3 增强员工的相关法律意识,干部也要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
改革这么多年来,医疗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上多以关系管理为主,并没有进行科学管理。随着改革的逐步推进,全员聘用制制度的逐渐落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逐渐向法制化靠拢,这就需要我们的工作人员依照章程行事,中层干部依照法律行政。从而使管理的各个层次环节进一步的合法化、合理化。
3.存在的问题
3.1定编、定岗缺乏相应的理论和技术支撑
对于事业单位来说,夯实定编定岗制度是全员聘用制,落实岗位管理的前提。因为事业单位通病就是人员臃肿,但是在改革的过程中,没有得到相应的理论和技术支撑,这也是改革中的一大瓶颈.
3.2岗位分类管理配套管理水平急需提高
随着人事制度的改革进行,工作岗位被重新定位,分配。但是相应的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岗位管理上仍存在许多问题。对职能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之间的相互转换缺少经验依据以及政策辅助。目前,大多数的事业单位对员工的晋升途径缺少具体科学的规划,对管理人员的评定标准不符合实际。而种类众多的工勤类岗位则缺少统一协调的管理,以致许多工勤等级晋升工作难以展开,使得工勤岗位的管理难以规范化,效率化。
4.结束语
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事,其中包括很多的复杂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相关部门、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齐心协力,权利配合才能逐步解决。不过总体来说事业单位的人事改革还是向着一个健康,科学的方向发展,人事制度的改革对提高事业单位的生存能力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4]周新专.浅谈卫生人事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难点和对策[J].青岛医药卫生.2003(01)
[5]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