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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税制改革以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适时进行的税制调整,逐步形成了我国现行的税制框架,建立了一个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科学的、合理的税收体系。尤其是1994年税制改革对流转税的重大调整,如对原有增值税、营业税税制的重大改革,特别是增设了消费税,使我国的流转税收制度更加科学、完善,为国家积累了大量的财源,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以及各项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财力保证。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消费结构不断变化,消费税已不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应尽快对消费税进行调整和改革,以完善、优化消费税制。
一、调整和改革消费税的必要性
消费税作为流转税的主体税种,从开征到现在,在组织税收收入、引导正确的消费方向、形成合理的消费结构等方面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结构的不断变化,消费税的调整和改革显得相对滞后,已不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其税收杠杆作用的发挥受到限制。从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税环节来看,对于保护大众消费和调节高消费的力度都不够。
(一)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存在欠缺
1994年开征消费税时其征税范围设置的11个税目,比较符合当时的实际消费水平,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消费结构的不断变化,一些税目继续作为课税对象进行征税已不合时宜,也没有必要。如,啤酒、黄酒、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等现在基本上属于大众日常消费品甚至是生活必需品,继续征税不利于保护大众消费,也起不到调节高消费的作用;再如,对酒精、汽车轮胎等生产资料征收消费税,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因此,必须适时加以调整。
(二)现行消费税税率的调节杠杆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西方最优税收理论认为,商品税税率的高低取决于商品的需求弹性,应对与休闲相互补充的商品适用高税率,征收较高的税收。而现行消费税税率的设计在这方面显然存在不足,如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的税率偏高,而汽油、柴油、小汽车的税率偏低。另外,现行消费税税率的设计依据单一。如,白酒、啤酒、贵重首饰、小汽车等并未将价格因素考虑进来,不利于保护大众消费,不能起到调节高消费的作用。
(三)现行消费税在生产环节缴纳且在价内征收,削弱了其调节消费的力度
消费税由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缴纳且价税合一,这虽然有利于控制税源、便于征收,但占用了生产企业的资金,增加了企业的财务成本。同时,由于消费税实行了价内税,价、税不分,客观上造成了价格上的税收概念混淆,消费者并不能切身感受到消费税的存在,使消费者产生认识上的误区,消费者对已付出的消费税税金认识不清,淡化了纳税观念,隐蔽了国家税收,调节力度不够明显。另外,价内税与价外税并存,也给会计的核算工作和统计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二、调整、优化消费税制的对策建议
(一)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改限制型消费税为中间型消费税
当前,消费税改革的重中之重就是对征税范围的调整,对消费税的税目进行合理的增删,将一些目前已不适宜再征税的普通消费品从税目中剔除,将一些高档消费品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这既能增加消费税收入,引导、调节消费方向,又能发挥税收的分配职能,缓解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的公平与稳定。征税范围的调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取消一些属于日常消费品和基本生产资料的税目,降低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如黄酒、啤酒、低档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以及酒精和轮胎等。2.将一些高档娱乐项目和服务项目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以抑制高消费并缓解贫富差距。如高尔夫球、保龄球、歌舞厅、酒吧、洗浴中心等。3.增加对奢侈消费品征税,以引导消费倾向。如高档住宅、高档时装、名贵手表等。4.配合国家政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环境,降低能源消耗,对污染环境的产品、能源消耗大的产品开征消费税。如一次性木质筷子、一次性电池、裘皮制品等。5.可以考虑将筵席税纳入到消费税税目中,抑制吃喝风,减少铺张浪费,净化社会风气。
(二)优化消费税税率体系,加强税率的杠杆作用
现行消费税在税率设计上不尽合理,特别是某些税目的税率缺乏调节力度。1.某些税目的税率偏低,应适当予以提高,如小汽车、汽油,特别是应对大排量汽车征收较高的消费税。近年来我国的汽车消费特别是私人汽车的消费发展迅速,对道路、交通、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交通事故和能源短缺,提高了社会成本,增加了社会福利损失,并且私人汽车消费者一般是高收入者,依据谁消费谁负担的原则,私人汽车的消费者,这些相对的高收入者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提高小汽车、汽油的税率,一方面可以提高该消费品的私人边际成本(MC),既可用增加的税收弥补社会边际成本(SMC),也可适当放缓私人汽车的发展速度,为城市建设和道路改造争取时间;另一方面还可以起到缓解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2.细化税率档次,拉开税率距离。如,白酒仅以制酒原料分为两档比例税率,化妆品并未进行档次划分。在税率设计上应引入价格因素,进一步细化税率档次,按价位高低适用不同的税率;小汽车也应在细化汽车排量的同时引入价格因素,进一步细化税率档次,拉开税率距离。3.对高档娱乐项目、服务项目和奢侈消费品应从高适用税率,以引导消费倾向、抑制高消费并缓解贫富差距。如高尔夫球、保龄球、歌舞厅、酒吧、洗浴中心、高档住宅、高档时装、名贵手表等。4.对餐饮、筵席等税目可适用累进税率。
(三)将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从征收成本的角度来看,中国历来把流转税放在流转环节而不是最终消费环节征收。为了保证低廉的课征费用和较高的征收效率,消费税通常通过实行单一环节课税。按中国现行方式,除了黄金饰品、钻石等,基本都在生产环节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两种方法计征。这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管难度、加强税收的税源监控。从这一点上来说,政府征税的私人边际成本确实较低,但是,整个经济为此付出的社会边际成本却很高。在生产环节课征消费税,会占用生产企业的资金、增加企业的财务成本、造成资金的巨大浪费,同时也带来了企业严重的消费税避税倾向,反过来又增加了征管难度,降低了征收效率。
按国际通行的做法,消费税缴纳通常在零售环节完成。在零售环节征税,不仅可以克服上述缺点,而且有利于扩大征收面,有利于全民纳税意识的培育,同时对理顺分税制也有一定作用。因此,将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可以扬长避短,由此而来的征税成本的增加和征管难度的提高可以通过税收征管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予以克服。
(四)将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增加税收透明度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在税收上将面临十大调整:
一、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制(即两法合并)。
目前主要的问题是内外资企业法定的税率不统一,实际税负相差很大,税收优惠政策指向性太多、太乱,税前扣除范围与标准内外资企业不一致等。这些问题在加入世贸后明显成为制约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障碍。因此改革企业所得税制是税收调整的重点。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核心的问题是要体现税负公平和国民待遇原则。
1.名义税率确定在什么水平。根据我国内外资企业近两年的实际税负水平与法定税率比较,继续采用比例税率为好,经测算,统一以后的法定税率确定在约24%左右的水平比较恰当,它低于现行所得税制的法定税率,但接近目前测算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水平,而比涉外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高。这一确定还考虑到改革后的所得税前规范扣除,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及调整具体内容。因为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与规范税前会使原税基缩小,但能体现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原则。
2.纳税人如何界定。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制的名称,使用企业所得税法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法人是企业纳税的主体。今后企业或公司的组建都要按照《公司法》组建,从逻辑关系看这样的企业组织一定是法人,法人便是企业所得税的当然纳税人。
3.统一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及标准。这是有关所得税税基宽窄和税负水平高低的重要问题。因此需要统一所有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处理好所得税会计与财务制度的衔接,并明确一些原则规定十分重要,这是今后方便企业进行纳税核算和进行税务调整的依据。
4.简化、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最大缺陷是既多又乱。优惠政策调整的目标是进一步简化和统一。但是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于未到期的优惠政策执行到期;对于已经到期的将不再执行;对于新颁布的政策不论内外资企业一律执行。
二、改革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转型改革是我国现阶段迫切需要改革的又一重要税种。增值税是一个科学的税种,目前世界120多个国家在实行增值税制。像我国这样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国家可以说很难找到。生产型增值税最大的缺点是投资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准抵扣,加重了纳税者的负担。随着科技进步的加速,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增值税转型改革势在必行。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改革十分迫切。
1.从我国财政平衡的角度看,宜选择不同方案,分步进行。(1)逐步转型。先选择高科技产业或国家鼓励的其他产业转型,或选择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转型;或者先实行对机器设备抵扣,后逐步扩大到建筑厂房等固定资产;(2)提高增值税率,实行彻底抵扣办法。因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税负差别很大,后者税负明显高于前者,但这样的改革原则应不增加企业纳税人的负担,需要认真测算再确定;(3)财政和企业共同负担。关键是企业抵扣的比重能达到多少。如果企业进项抵扣少,等于未从根本实现转型,意义并不大。因此,选择第一种办法要好于后两种办法。
2.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在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同时,能否把现在实行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讯等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需要考虑的。因为现在增值税的范围窄,带来的许多矛盾无法解决。比如,营业税纳税人不能给增值税纳税人开其增值税发票,影响正常交易和抵扣。另外,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界限的存在,在客观上阻碍正常的经济交易,从长远看也有取消的必要。
三、调整消费税税目,进一步体现特殊调节功能
消费税是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出台的税种。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收入生活水平的提高,调整消费税税目也是十分必要的。
1.调整消费税税目,原则是消费税税目的调进与调出相结合。今后属于生活必需品和日用消费品应当调出消费税税目,如部分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有些如进口洋酒等应当调整进消费税税目中来;对影响和破坏环境的采掘及超标排放等经济税行为应当征收消费税或开征环境保护税。
2.体现消费税特殊调节功能,应当改价内税为价外税,以真正体现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这样做既可以做到简便征收,又可降低税收成本。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调剂收入差距
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是社会议论的热点话题。最集中的议论是提高起征点和如何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税管理。但就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看,重点需要解决以下4个问题:
1.实行混合税制。即工薪收入、承租承包经营和劳务报酬等收入以实行合并申报纳税,其他收入仍实行分项分别申报纳税。主要征收办法是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结合,并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监控力度。
2.提高起征点。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要求提高起征点的呼声渐高。事实上在我国工薪者缴税额所占比重上升快,已大约达到40%左右,而其他高收入者只占10%左右。另据调查,很多地区早已突破了法定800元人民币的起征点标准,许多省市执行1000以上的扣除标准,个别省市达到1600元以上或更高。因此,与其让法定的制度在客观上被破坏,还不如名正言顺地通过改革确定符合实际的标准。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对于工薪收入等勤劳所得在免税额中至少应当考虑4项扣除:生计扣除、赡养扣除、抚养 教育扣除和通货膨胀扣除。此处还有临时困难扣除等等。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负担。
3.相机出台遗产税与赠予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补充调节。这一税种是对个人财富积累转移的专门调节。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收入差距的拉大,应当考虑重新设计、提高其征点的问题。显然30万人民币作为遗产税的起征点是偏低的。此外,赠予税的征税标准也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相应综合运用各种配套的征管措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近年是有效的,但不是高效的。一方面征管在加强;另一方面偷税也在增加。因此,构建一个相配套的机制是很重要的。这就是推行个人终生号码制、财产申报制(包括一切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收入申报制及存款实名制相配合。另外再加之信用制度的完善,可以大大减少税收的流失。
五、开征社会保障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社会各界无不关心的重要问题。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根本意义在于保证资金的筹集。现在全国已有19个省市的地方政府委托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障费,效果较好,这也为开征社会保障税奠定了基础。我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税是按项目分类设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1.统一税种。社会保障包括3个基本税目:据测算,养老保障(考虑保值增值问题)税率约为10%;医疗保障税率约为6%;失业保障税率约6%。综合税率22%,负担比较适中。
2.统一账户。基本的办法是企业与个人共同交纳,各负担其中的50%,归集为个人账户。3.统一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实行专款专用,保证其保值增值。
4.扩大覆盖面。为保证社会稳定,目前在我国特大城市和省会城市基本实现了社保广覆盖。浙江已宣布近年在农村也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我国今后将先城市后农村逐步推进社保制度,构建全面的社保体系。
5.建立完善的社保体系。如果将个人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再加上“两保一低”,即政府支持的最低保障线(相当于国外贫困救济,联合国规定不能少于8美元/人/天)。这就是一个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
六、加快税费改革步伐,完善地方税制,理顺中央地方分配关系
1.农村税费改革目前已在全国20多个省市进行,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农村费改税。从我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方向看,在费改税的同时,改革和调整农村税制也是重要的。目前在我国农村只保留农业税和耕地占用税是可行的。根据税收统计,2002年每年来自农村的4税大约为500亿元左右,如果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和契税,每年少征税约100多亿元,只占一年税收入增量的1/20,但对减轻农民负担和促进农业发展的作用是很大的。
2.费改税是城市企业需要继续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对企业负担重的基本分析是:收费负担依然较重,税收负担存在不合理,不平衡的问题较突出。因此,在进行税制改革的同时,必须进一步清理收费,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以税收调节为主。
3.完善地方税制,合并、简化、避免重复征税。1994年税制改革对大部分地方税种未做改革,故应当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中解决。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地方的分配关系,按照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职能和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税权及责权十分重要。应当考虑适当扩大地方税权,确定支出和收入规模及责任,更好地限制地方政府部门乱收费。
4.明确中央与地方合理的分享关系。随着税制改革的推进,在所得税与地方税制的改革中要进一步明确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划分和科学的分成。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出发,特别需要在公共财政框架内考虑在事权确定的基础上,合理划分财权、税权与责权,从根本上规范地方政府收入分配行为,避免追加税收计划和乱收费,加重企业负担。
七、调整税收政策,创造公平、有效、合理的竞争环境
现行税收政策实际上是两种类型:一种是对涉外企业的优惠政策;这是20世纪80年代起逐步建立形成的;另一类是对内资企业的多种政策规定。对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以所得税优惠为主的鼓励政策和以地区为主的鼓励政策。
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体现政策的统一与透明性。税收政策调整的方向是:由现行的以所得税优惠为主其他优惠为辅,向以产业税收优惠为主其他优惠为辅转变。
从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了保持税收政策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对于过渡期的税收政策处理问题应当在原则上坚持,未到期的允许继续执行到期;已到期的原则上不再延长执行期;所有企业一律执行新公布的政策。
八、建立健全关税机制
应用关税特别条款和保护措施,保护我国企业在过渡期的利益。企业还应当做好信息准备、法律准备、技术人才等多方面准备,应用世贸组织规定的反补贴和反倾销等措施,保护我国产业及企业经济利益和国家合法权利。
2002年开始实行的“免、抵、退”出口税收管理办法,对于鼓励出口是一个进步。但是覆盖面毕竟有限,而且对于纯外贸出口企业而言,也还有出口退税指标的限制。因此逐步取消退税指标分配办法,逐步实行所有商品出口零税率,并保证彻底退税(不仅要退增值税,而且还要退消费税和其他流转税),是今后改革的方向。
九、推进财政税收体制配套改革
财政与税收体制实行配套改革主要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是:
1.解决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与财务财会制度规定协调衔接;明确、细化有关的收入实现、费用、成本等方面的含义;明确坏帐准备金提取,风险金提取和商誉摊销等等相关问题。
2.应采用国际通行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以及不同行业、特殊产业采取差别折旧率等。
3.在分税制的前提下,从产业政策导向、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出发,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支持经济贫困地区,加速实现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变。
十、完善和建立新的税法体系
1.完善与构建新的税法体系,需要按照世贸组织规则改革税制,调整现行税制的法律级次。
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级次太低,是客观存在,是今后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我国现行税收法规内容有3大部分组成:税务部门管理与组织征收的22个税种;农业税4个税种;关税(7300个税目)和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从宏观层次把握、完善与建立新的税法体系尤为必要。这就要择机进行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同时适时调整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税制,尽快完成一些税种的立法,提高税收法律级次。
因此,为适应我国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应从以下几个层次人手解决:对具有法律级次的、第一层次的税法,应当进一步补充、修订和提升;对具有条例级次的、第二层次的法规,应当进一步规范、明确、衔接和完善,以提高法律级次,上升为立法;对具有文件性质的、第三层次的国 务院、部门政策规定,应当清理、简化、减少、并部分废止,并要进一步增强统一性、透明性、针对性;对具有地方政府部门性质的、与中央政策规定不符的第四层次的规章、措施及办法,应当坚决清理、审查、废止。
2.完善与构建新的税法体系,目标是为建立全面统一的中国税制奠定基础。
关键词:碳税 国际经验 税收效应 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6-180-02
一、碳税的内涵
人类活动产生的过量二氧化碳一旦被排放到空气中,将会在空气中存在至少100年不能被吸收。过量二氧化碳的聚集会阻止地球表面热量的散发而引起全球气候变暖,这将导致一系列严重后果,例如全球海平面上升、旱涝低温等极端气候灾害增多等。而碳税征收的主要目的在于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根据美国碳税委员会的官方定义:碳税是一种直接对化石燃料在其生产或消费环节、按照其含碳量征收的一种环境税,旨在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
碳税的征收对象是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的二氧化碳,理论上应该以二氧化碳的实际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最为合理。但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监测在技术上不易操作,征管成本高。因此在实践中更多地是采用二氧化碳的估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即根据煤炭、天然气和成品油等化石燃料的含碳量测算出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几乎所有矿物燃料中的含碳量都是精确可知的,那么燃烧矿物燃料后产生的二氧化碳量也可精确计算,这就使碳税的征收成为可能。
二、碳税征收的理论基础
1.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外部效应是市场失灵的重要表现之一,其不仅包括在生产中,也包括在消费中。就化石燃料的使用而言,对于使用化石燃料的企业,其向空气中排放二氧化碳,在不对环境污染征税的情况下,企业不负担污染环境的社会成本,边际生产成本低于边际社会成本,会导致使用化石燃料生产出的产品的过量供给而造成福利损失。边际收益高于边际私人成本而低于边际社会成本的部分为无效率生产。而从消费来看,消费者使用化石燃料向空气中排放二氧化碳,对环境产生了消极作用,而化石燃料价格中只包括了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的成本,消费者不必为外部社会成本付出。
2.庇古税理论。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接受了外部性理论,他认为要使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政府需要采取税收或者补贴的形式来对市场进行干预。政府应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收税,以税收形式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将污染的成本内化到产品的价格中去,从而调整产量至帕累托最优状况。这种税被称为“庇古税”。从经济学的意义分析,“庇古税”所偏重的是效率原则,从中性立场出发,引导资源配置优化,以实现帕累托最优。相比较而言,“庇古税”比其他控制手段,如排污标准、罚款,在同样的排污控制量的情况下,成本要低,效率要高。
3.公共产品理论。环境可以认为是一种具有非排他性,但不具有非竞争性的准公共产品。由于环境资源类准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的特征,只要在技术上不能将非付费者排除在受益人之外或者将其排除在外的成本明显过高,搭便车现象就普遍存在,即不承担成本仍可以享受利益。空气就可以看作是这样一种准公共产品,在产权无法界定的情况下,清洁空气完全无法由市场机制提供。所以应由政府负责提供,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来自征税,即用税收收入来生产或购买公共产品,包括清洁的空气即空气污染的治理。
4.双重红利理论。Pearce提出,环境税的开征,不仅能够减少社会生产成本高于边际收益无效率生产部分的福利损失、有效地抑制污染,达到环境保护目标,而且能够利用环境税收收入来大幅降低现有税收的税率,改善现存税制对资本、劳动、商品价格的作用,从而形成更多的社会就业、促进国民生产总值持续增长等,即环境税有助于实现降低超额税收负担等非环境目标这就是所谓环境税的“双重红利”。
三、来自其他国家碳税的经验
碳税最先在北欧国家实行,瑞典、挪威、芬兰、丹麦和荷兰是先行者,并于1992年由欧盟推广,目前已有阿尔巴尼亚、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德国、意大利、荷兰、挪威、瑞典、瑞士和英国等国家开征碳税或气候变化相关税。
1.纳税对象。碳税可在生产和消费的不同环节征收。有些征税对象设在供应链的顶部,如生产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中;有些税费会影响分销商,比如石油公司和公用事业机构;而另外一些则通过电费账单直接向消费者收取。
瑞典、芬兰、丹麦、荷兰、美国玻尔得市等都是对能源的最终使用环节进行收税的,“谁排放谁缴税”,由下游的经销商或消费者纳税。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则是控制生产环节,之后利用税负转嫁,通过价格转至上游或下游。其纳税对象为生产环节的各类企业,如石化能源生产加工企业等。在美国玻尔得市,居民根据其用电度数来支付碳税。
2.碳税征收标准及税率。根据碳税的定义及多数征收碳税国家的规定,碳税税率一般按二氧化碳排放量或其当量按比例征收。对于每吨二氧化碳排放量,芬兰征收20欧元(2008年数据),瑞典征收约1010克朗(约105欧元)。丹麦的标准税率为每吨12.10欧元,但对居民和不同企业实行不同的税率,居民的税率大大高于企业。法国也征收税率定为每吨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17欧元,而意大利的碳税征收则采用累进制税率,根据燃料排放二氧化碳量定制,最低每吨5.2欧元,最高68.58欧元。
3.配套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征收碳税的国家为了保护低收入居民的利益、减少碳税对能源密集型工业和面临较强国际竞争的企业的负面影响、鼓励居民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是出于同其他减排政策综合使用的考虑,多同时实施配套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如芬兰包括对电力行业免税、对非燃料使用的中间投入免税;瑞典对私人用户征收全额碳税,而对工业用户减半征收,对公共事业机构则免征此税,购买环保汽车可得到政府补贴一万克朗,使用低碳交通工具可以享受免费停车、免除城市拥挤税等优惠,并且国家财政大力补贴可再生燃料如酒精、甲烷、生物燃料等的开发普及。
4.碳税的减排效果。欧洲国家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长率明显低于世界其他各国家地区,这说明欧洲国家实施的碳减排措施是有效的。从碳税开征国家来看,丹麦、芬兰和瑞典实施得较好,其中瑞典在1991年至2000年实现减排20%,2000年至2006年减排近30%。
四、中国征收碳税的现实问题
(一)中国开征碳税的必要性
1.开征碳税是减缓国内外压力的需要。受能源分布的约束,我国是世界上少有的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国之一。新世纪以来,中国能源消费总量不断扩大,但能源结构依然以含碳量很高的传统石化燃料为主,清洁能源消费比率增长缓慢,直接导致碳排放量尤其是工业二氧化碳排放量逐年增加,而且增长很快。气候变化已经对中国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系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碳税作为实现节能减排的有力政策手段和保护环境的有效经济措施,应成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主要政策手段之一并且开征碳税有利于树立我国负责任的国际形象。另外,在哥本哈根会议中,很多国家都将“碳关税”提上日程。我国如果开征碳税,可以降低美国征收碳关税议案通过的可能性。因为对碳税征收方的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的双重征税是违反WTO协议的;而现在WTO已经认定,碳关税是合法的。与其被其他国家征收碳关税,不如国内率先征收碳税,以增加我国财政收入。
2.开征碳税是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动力。经济发展方式粗放,特别是经济结构不合理,是我国经济发展诸多矛盾和问题的主要症结之一。我国资源利用效率低,相比于其他国家,资源消费量大,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所产生的二氧化碳量远高于其他国家,甚至是一些实行碳税管理国家的两倍左右。这说明我国在资源利用方面远未实现最优效率。
国际经验表明,实施碳税不仅可以对温室气体减排起到较好作用,更可以有效促进新型能源的开发及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所以在我国开征适度碳税,有利于提高高耗能企业和高污染企业的生产成本,抑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的增长,其结果必然是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二)碳税与排污费以及其他相关税种的关系
1.碳税与排污费的区别与配合。目前中国没有专门的环境税,只有排污费。与税收规范筹集财政收入的形式不同,排污费是政府有关部门为单位和居民个人提供特定的服务,或赋予某种权利而向直接受益者收取的代价。税收的主体是国家,税收管理的主体是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海关或财政部门;而费的收取主体多是行政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开征碳税弥补了我国环境保护政策中的一项空白。碳税与其他针对污染排放征收的排污费具有协同效应,例如,碳税在通过减少煤炭消耗来实现二氧化碳减排的同时,也同样可以实现二氧化硫减排的作用;而对二氧化硫排放征收的排污费,反过来也能起到一定的节能和二氧化碳减排的作用。排污费与碳税政策结合使用,更有利于减排目标的实现。
2.税收与我国其他税种的关系及配合。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对化石燃料征税的税种还包括资源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税种。增值税是普遍征收的税种,碳税与其他相关化石燃料的税种在征税上存在交叉。碳税的征收目的就是保护环境,减少二氧化碳污染。而现有资源税的征收目的在于加强资源管理,促进企业合理开发、利用;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有利于企业在同一水平上竞争。而针对汽油柴油征收的消费税是养路费的变体,其主要目的为弥补道路建设维护的成本费用。所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只是资源税和特别消费税的副产品,并不能从根本上保护环境。从征税范围来看,碳税有关化石燃料的征税范围要大于资源税和消费税,由于资源税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只涉及到部分化石燃料,还没有完全覆盖整个化石燃料。因此,两者在二氧化碳减排和节能调控上都是不全面的。而开征范围覆盖整个化石燃料的碳税,并结合现行资源税和消费税,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有助于形成多层次的针对化石燃料的税种体系,从而发挥绿色税制在二氧化碳减排和节能上的全面调控作用。
(三)与碳交易相比,碳税的优点
1.从社会福利角度看。依据国际惯例,碳交易体系建立初期碳交易配额都是免费发放的,这与碳税相比,其对整个社会的福利造成了损失。
2.从对经济运行的影响方面看。征收碳税使能源价格具有可预测性,而限额和碳交易体系将加剧能源价格的波动。与高能源价格相比,能源价格波动将对经济运行造成更大损害。
3.从实施成本及推广便捷度来看。碳税相当于在已有的税收体系中新设一个税种,所有相关的活动都可以依托现有的体系来展开,额外成本较低;碳交易由于配额制度、交易平台、清算结算制度以及相关的市场监管体系等方面原因,实施则相对复杂。
4.从征收环节来看。税收作为有严格法律规定的税收,出现操纵特殊利益的机会比较少,而由于碳交易体制的复杂性,它很可能被一些特殊的利益集团利用,尤其限额由政府制定、许可证由政府发放的模式给了政府更大的寻租空间,这就削弱了碳交易模式的效力和公信力。但是碳税也有它的缺点,碳税基于价格控制,新污染源的加入必定增加二氧化碳排放量;而碳交易模式采用的则是数量控制,即使新的污染源加入,二氧化碳排放量也不会超过总限额。
总之碳税的开征必然导致化石燃料价格上升、工业企业生产成本提高,尤其对煤炭采选业、天然气开采业、电力工业、石油工业、钢铁工业和其他重工业产品出口影响较为严重。从而全面影响经济运行情况导致我国短期内GDP下降。但短期内从政策实施的便捷度考虑应开征碳税,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但从长远来看,碳交易机制更利于二氧化碳减排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厉以宁,章铮.环境经济学[M].中国计划出版社
2.罗伯特.S.平狄克,丹尼尔.L.鲁宾费尔德.微观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周剑,何建坤.北欧国家碳税政策的研究及启示[J].环境保护,2008(22)
4.美国碳税委员会网站[EB/OL].省略/
5.苏明,傅志华等.我国开征碳税的效果预测和影响评价[J].环境经济,2009(9)
6.苏明,傅志华等.碳税的中国路径[J].环境经济,2009(9)
7.王灿,陈吉宁等.基于CGE模型的CO2减排对中国经济的影响[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45)
关键词:会计本科;税法;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一、会计本科税法课程教学现状
税法课程是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开考后开设的,近二十年来,税法教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影响税法课程教学效果。
(一)现有教材缺乏时效性,无法满足教学要求。税法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时效性,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会不断出台新的税收法规,而教材往往跟不上税法的这种变化,造成教材中经常存在一些已经失效或无用的内容。注册会计师税法教材更新快、权威性强,许多高校将它作为教材用书。但是考试用书有个最大的缺点,就是知识点的介绍不够系统全面。
(二)教学方法比较单一,没能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税法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然而“填鸭式”教学仍然是目前大多数高校税法教学采用的主要方法。在学时有限的情况下,授课教师为完成教材内容不得不用大量时间来讲解税收政策法规,而没有足够的时间给学生安排丰富的案例,也无法采用启发式教学、情景教学等费时较多的教学方法,使得原本抽象的理论更加枯燥。
(三)实践性教学匮乏,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实践性教学环节是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但目前多数本科院校税法教学恰恰缺少这一环节。对于绝大多数学生来说,税法与自己的生活经验基本上没有什么关联,也就无法通过已往的经验来形成或加深对税法知识的经验结构。如果能在传统讲授知识的过程中增添实践性教学的内容,就可以将直观的经验直接传递给学生,并使学生通过实践与理论的结合,不断地对特定的知识经验进行调整和修正,从而能够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
二、会计本科税法课程教学改革思路
(一)注意税改动态,更新教学内容。税法涉及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及企业、单位、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和地方政府不断颁布新的税收法律、法规,从而使税法这门课程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时效性。为此,在税法教学中,要求教师密切关注经济发展的趋势和税收政策的动态,通过订阅权威性杂志、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等方法,随时收集时事税收政策信息。通过了解税收改革的动向,时刻保持对经济、税收、高新技术方面政策变动的敏感性,不断更新教学内容,使课堂教学与税务实践保持高度一致。
(二)教学方法的改革。税法的理论性和实务性都比较强,如果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就极易造成内容空洞、枯燥,激发不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更调动不起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因此,在传统教学法的基础上,我们可注入启发式教学法、情景教学法、对比教学法以及案例教学法等多种现代化的教学方法,以丰富税法教学课堂,提高其教学效果。
1、启发式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就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任务和学习的客观规律,采用多种方式,以启发学生的思维为核心,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促使他们生动活泼地学习的一种教学方法。启发式教学的实质在于正确处理教与学的相互关系,它反映了教学的客观规律。
在税法教学中,教师应注重结合现实启发学生挖掘税收法律、法规更深层次的含义,引导他们理解税法的立法精神。如为什么要取消农业税?为什么要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为什么要将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税合一”?为什么近年来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一再上调?为什么应税消费税的税目由原来的11种发展成为目前的14种?另外,可结合生活经验和有关常识启发学生理解性地记忆消费税的相关税目。例如,过度消费会危害人体健康的烟和酒,过度使用会破坏生态环境的成品油、鞭炮以及焰火,非生活必需品的化妆品、小汽车,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奢侈品,浪费资源的汽车轮胎、木制一次性筷子等,这些都属于消费税的税目。通过启发式教学,学生很容易从根本上将消费税的税目记得非常清楚。
2、情景教学法。情景教学法是指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尽量为学生提供与专业相关的学习环境与氛围的一种教学活动形式。与传统教学法相比,情景教学方法仍以现行教材为基本研究内容,但以学生周围世界和生活实际为参照对象,为学生提供与课堂教学内容相关的教学背景,使学生产生身临其境的感觉,从而使税法教学中的各个琐碎的知识点融会到该情景中,使学生身体力行,从而使他们牢牢掌握税法各知识点的内容。例如,在讲授《增值税法》内容时,通过提供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讲解增值税的开具和价外税特征;在讲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时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来讲解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方法和程序,从而使抽象而枯燥的内容变得具体而生动。又如,在讲授《个人所得税法》内容时,可将听课的学生现场分成若干组,每组设定金额相同但发放方式不同的奖金,以此来解释在同样的收入条件下,不同发放方式对于税收负担的影响,从而有助于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他们研究《税法》的热情,使课堂教学充满勃勃生机,也使学生在轻松的环境中掌握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及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相关知识点。
3、对比教学法。所谓对比教学法,是指将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或两个不同事物对立面进行比较的一种教学方法。税法中各项法律规定内容多,知识点琐碎,极易混淆。如果不能准确掌握这些知识点,就可能导致税款计算缴纳错误。如果通过把税法中两个对立的知识点进行比较,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就自然会比较明显地反映出来,从而有利于学生理解和准确掌握相关知识点。如增值税法和营业税法的征税范围具有一定的对立性,因此在讲授这部分内容时,可以采用对比的方法。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增值税销售的是货物,而营业税销售的是不动产;增值税提供的是修理修配劳务,而营业税提供的是修理修配劳务以外的劳务,二者征税范围无交叉,相互补充。
4、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在案例教学中,教师主要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而非传授知识者角色,学生则是案例教学的主体。在这种教学方法里,学生可以自由讨论,提出不同的观点,教师最后综合不同的观点进行点评。
由于税法课程知识点多,而且政策变化特别快,每年都有新的税法条款出现,很多条款都是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问题,因此特别适合选用案例教学的方法。通过案例教学,让学生讨论税法课程内容中目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并进一步诱导学生充分感知教材中的税法理论,使获得的概念更加清楚、结论更加准确、记忆更加深刻。需要注意的是,在实施案例教学时,为了达到预期的效果,教师应该在正式开始集中讨论前一周左右将案例材料发给学生,让学生提前阅读案例材料,查阅相关资料,搜集有关信息,并积极地思考,初步形成案例问题的解决方案,为小组集中讨论做好必要的准备。在小组集中讨论完成之后,教师应该留出一定的时间让学生自行思考和总结,这样学生对案例以及案例所反映出来的各种问题就会有一个更加深刻的认识。
(三)实践教学的改革
1、积极创造实习机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对税务会计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多,但与此同时,许多用人单位反映毕业生缺乏实际操作能力,不熟悉税务工作的基本流程。由此可见,高校教育中学生实习的力度还应进一步增加。
对于多数高校而言,一般要求学生在大四的后半年进行实习。与庞大的会计专业学生数量相比,会计部门和岗位是非常有限的,因此很多会计专业的学生在实习时找不到对口的财务部门,很多学生被安排在其他部门进行实习,使很重要的实习机会基本流于形式。为此,各院系及专业课老师应当积极主动地联系企业、税务机关及其他事业单位,与相关单位进行协调,与他们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保证学生在毕业前都有到财务部实习的机会。另外,由于学生数量多,学生实习没必要都安排在大四后半年。多数会计本科学生大三上学期就学习了税法课程,大二学习了财务会计,因此实习可以从大三的下半学期就开始安排,实习的时间也可以灵活些,比如利用没课的时间或是寒暑假。通过分批实习的方式,大大提高会计专业学生实习的机会。
2、建立税务模拟实验室。税务会计作为一门融税收法律和会计核算为一体的特殊会计,它不仅要求会计人员具备良好的税法理论知识,还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以及综合应用税法和会计知识的能力。因此,为了满足税务会计的素质要求,教师在教学中应当培养学生掌握各个税种的计算、熟悉纳税申报的基本流程和各个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填列。
基于以上考虑,建立税务模拟实验室是提高高校税法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在模拟的过程中,学生可自由组合或由教师分配为若干小组,每个小组各成员再按岗位分别扮演税务人员、税务会计,由他们来轮流演示税务登记、纳税鉴定、发票领购、发票认证、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具体的涉税业务。
三、结语
总之,会计本科税法课程教学应适应经济环境及社会实践的需求,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实践等系列环节的改革,提高税法课程的教学质量,使培养的学生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成为能够真正满足社会需求的高素质综合型人才。
(作者单位:河南科技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晓红,谢晓燕.高校税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J].会计之友,2010.10.
关键词:税制结构 公平和效率 改革措施
一、西方国家税制结构的发展与演变
总体上看,西方,国家的税制结构经历了由以直接税为主体到以间接税为主体,再到现代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的发,展过程。
1.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这是早期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实行的税制模式。在当时自然经济处于统治地位,商品经济处于从属地位的情况下,国家无法从其他方面课征足够的税收,只能以土地和人口作为征税对象,采用直接对人或物课征的人头税、土地税、房屋税、户税等直接税形式保证政府取得必要的收入。这些简单、原始的直接税,大多按照课税对象的部分外部标志来规定税额,如:人头税按家庭人口课征等。此外,也有非常有限的市场税和入市税作为辅助税种。
2.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资本主义发展之初,西方国家奉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税收政策主要遵循中性原则,把追求经济效率作为首要目标。一方面对国内生产、销售的消费品课征国内消费税,以代替原先对工商产业直接征收的工商业税,从而减轻了资本家的税收负担;另_方面,为保护本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对国外制造和输运的进口工业品课以关税。这时的税制结构,一般称为以关税为中心的间接税制。
3.以现代直接税(所得税)或间接税(增值税)为主的税制结构。随着资本主义的日益发展,以关税为主的间接税制逐渐暴露出了其与资产阶级利益之间的冲突:保护关税成了资本主义自由发展和向外扩张的桎梏;对生活必需品课税,保护了自给的小生产者,不利于资本主义完全占领国际市场;间接税的增加还会提高物价,容易引起人民的反抗,动摇资产阶级的统治,更满足不了战争对财政的巨大需求。与此同时,资本义经济的高度发展,也带来了所得额稳定上升的丰裕税源,为实行所得税创造了前提条件。因此,第﹁次世界大战前后,西方各国相继建立了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少数国家(法国等)则建立了以先进的间接税(增值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4.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遇到了严重的经济危机,西方国家普遍陷入“滞胀”困境之中。西方国家普遍认识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虽然有利于社会公平,但高所得税抑制了纳税人储蓄、投资和风险承担的积极性,抑制了经济增长。为了促进经济的增长,西方国家在供给学派思想指导下,再次把税收政策的目标转向经济效率,各国纷纷开始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80年代中期以后,普遍开征了增值税,许多国家逐步扩大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出现了税制结构重返间接税的趋势,形成了所得税与商品税并重的税制格局。
二、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税制改革与创新
1985年5月29日,美国总统里根向国会提交了一份关于税制改革的咨文,由此拉开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大规模税制改革的序幕。1986年美国政府提出了堪称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一个税制改革方案。此后,西方各国纷纷效仿,形成了以“低税率、宽税基、简税制、严征管”为特征的全球性税制改革浪潮。此次税制改革是半个世纪以来税制原则的一次重大调整,在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上,由全面干预转向适度干预;在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权衡上,由偏向公平转向突出效率;在税收公平原则的贯彻上,由偏重纵向公平转向追求横向公平;在税收效率原则的贯彻上,由注重经济效率转向经济与税制效率并重。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大幅降低所得税税率,特别是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档次、降低边际税率。税制改革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由11%~50%的15档税率减少到只剩15%和 28%两档税率,最高边际税率由50%降为28%.公司所得税也由原来的15%—46%的5档税率减少为 15%、25%、34%的3档税率。英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从改革前的6档,改为现在的25%和40%两个税率档次。其他西方国家的所得税税率档次都从以前的10多个档次减少到不超过5个档次,还普遍降低了所得税的边际税率。至此,西方国家基本上不存在边际税率超过60%的所得税。
2.提高增值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扭转了长期以来重视所得税,忽视商品税的状况。20世纪80年代末期,西方国家在减少所得课税的同时,加强和改进了商品课税,主要是普遍开征了增值税。从1985年起,土耳其、葡萄牙、西班牙、新西兰、希腊、日本、加拿大等国先后开征了增值税。与此同时,许多国家提高了增值税的税率,扩大了增值税的税基,oecd国家增值税的平均税率由开征时的12.5%提高到了1996年的17.5%.
3.税制理论和方法上的创新。一是跳出了供给学派“单向”减税以刺激总供给的框架,强调应该通过减税与增税“双向”调节社会经济活动。这在美国克林顿的新税收政策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增税主要包括对最富有阶层增收所得税,扩大针对有关医疗保险的工薪税税基,提高联邦汽油税等,而减税则主要针对中低收入家庭与小企业,并扩大对劳动所得税额扣抵的范围。其他oecd国家也有类似情况。二是在效率与公平原则及其他政府目标的结合与轻重权衡上,普遍调整了片而追求效率、忽视公平及其他政府目标的做法,努力促进各原则目标的协调。三是不片面强调追求“理想优化状态”和使用绝对中性的“非扭曲性”税收工具,强调对各种约束限制条件的研究,注重“次优状态”的获取。四是更注重改革的循序渐进,注重经济行为主体的反馈信息,并没有刻意追求一步到位。
三、我国现行税制及税制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税制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形成的,其基本原则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实行的是以增值税为第一主体税种,企业所得税为第二主体税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这种税制结构实行近10年来,成效显著,但由于税制改革方案出台时间较仓促,使新税制从一开始就存在某些先天不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使现行税制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历史地看,现行税制在产生之日起就存在系统性缺陷和功能性缺陷。就系统性缺陷看,1994年的税制改革在很大程度是从财政意义上进行的,难以充分体现供需总量调节的要求,对宏观税负水平缺乏科学论证和界定,不同税种间的改革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影响了整体功能的发挥。就功能性缺陷看,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以成熟的、理想化的市场模式为主要出发点,而且是在经济发展处于高速度和高通胀并存情况下进行的。因此,改革的内容以统一税制集中税权为核心,基本放弃了税收对经济的主动调节激励功能,使税制缺乏适应变化的灵敏性和灵活性,制约了税收职能的全面发挥。
现实地看,税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并产生了新的矛盾,主要体现在税制的结构性缺陷上:(1)主体税种名不符实。所谓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种模式事实上一直处于“跛足”状态,近10年来,流转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一直在70%以上,而所得税的比重不足20%.(2)辅助税种调控乏力。两大类12个辅助税种占收入的比重不足10%,调控作用与理想设计相去甚远,社会保障税、财产税长期处于缺位或半缺位状态。(3)税负结构失调。从税源区域、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课税对象等角度分析,我国税收主要来源于东部,其次是中部;主要来源于第二、第三产业;主要来源于对商品流转额和所得额的课税;许多税种未能及时立制开征,导致税源遗漏。(4)税收管理体制不规范。 1994年建立的分税制,主旨在于提高中央税收收入比重,而且是在承认地方既得利益的基础上进行的。这导致税权的划分未能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也没有理顺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由此引发了政府间的税收竞争,使得政府收入渠道混乱,形成了以“费”挤税、甚至“费”大于税的局面。
发展地看,现行税制不能很好地适应国情变迁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主要体现在:1994年税制改革出台之际,正值通货膨胀高峰时期,而目前,改革时的“短缺”经济和卖方市场的局面现已被供过于求、买方市场的局面所替代,市场经济体制已逐步取代计划经济体制。与此同时,随着国家之间贸易交往与合作的加强,经济全球化、税收一体化进程逐步加快,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日益缩小。世界各国的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税率的水平与结构以及税种的格局等,均呈现出趋同的倾向。
四、我国税制结构改革的主要思路及对策措施
(一)科学选择主体和辅助税种
1994年的税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了我国现行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并重的税制结构。这种税制结构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基础上,形成了层次性的税收分配调控体系,从总体上看是合理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税制结构的进一步优化,需要在主体税种和辅助税种的选择与完善两个方面进一步推进。
1.主体税种的选择。目前对我国主体税种的选择有多种观点。我们认为,主体税种的选择不仅要注重其所筹集收入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的大小,还要重视其对实现税收政策所起到的调控作用。因此,我国主体税种的选择应继续坚持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增值税征税范围广,涉及生产流通的各个阶段、各个领域,对社会经济生活起到普遍的调节作用。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特殊性,使其具有较强的聚财功能,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随着经济发展而增长。我国现行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而世界大多数实行增值税制的国家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购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能否给予抵扣。我国长期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主要原因是财政实力有限,并把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作为控制投资膨胀的重要政策手段。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方式已经发生转变,将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的条件已初步具备。从所得税来看,所得税具有自动稳定经济的作用。从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的过程看,存在着经济波动,需要运用一定的政策手段熨平这种波动。同时,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在实行累进税率的情况下,可以改善收入分配格局,调节社会成员的贫富差距,实现税收政策的公平目标。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通过所得税取得的收入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也会相应增加。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人员、服务、资本等跨国流动速度的加快,会使居民个人跨国收入和非居民个人本国所得都相应增加,这必然要求强化所得税及其管理。
增值税与所得税具有不可相互替代的功能和特点,只有二者相互协调配合、优势互补,共同构成主体税种,才能有效地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目标。如果仅以流转税为主体,存在难以解决的诸多问题;而如果仅以所得税为主体,为保证财政收入,同样会导致过高的所得税税率或较高的累进性而抑制劳动者工作、储蓄、投资和风险承担的积极性,阻碍资本积累和技术进步,不利于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参与竞争等负面效应。
2.恰当地选择具有特定功能的辅助税种。为补充主体税种在实现税收政策目标中的不足,应根据税收环境的变化,对现行税制中的辅助税种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使之更加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1)适时增设我国税收体系中缺位的税种。比如,在比较适合的领域开征环境税;本着谁受益谁纳税的原则,适时开征一些属于受益性质的税种,如对原始森林的复植、道路维护等开征森林维护税、汽油税等;从社会公平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角度,结合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开征社会保障税,稳定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适时开征财产税、遗产和赠与税等税种。(2)取消那些设置不当或已失去意义的税种,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屠宰税、城乡维护建设税、筵席税等税种;合并房产税与城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
(二)优化主要税种的内部结构
就增值税而言,(1)应扩大增值税的范围。理想的增值税制应将所有商品和劳务纳入课征范围,并在商品生产、批发、零售及其他各类服务的所有环节征税。我国1994年实行的增值税制仅将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商品生产、销售和进口环节,而劳务基本被排除在外。:西方国家的实践表明,增值税实施的范围宜宽不宜窄。(2)合理调整增值税的税率结构。我国现行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略高于实行增值税最为普遍的欧共体国家,远高于亚洲国家,并由于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扣除范围小,税基较大,使增值税税收负担水平偏高。就消费税而言,应从有效调节消费行为、增加财政收入的角度调整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对轮胎、护肤护发品、普通化妆品等免征消费税;对目前的一些高档消费、奢侈消费,应征收消费税。就营业税而言,我国现行的营业税和增值税都是我国流转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值税主要以商品流转额为课税对象,营业税则主要以非商品流转额为课税对象。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存在相互转换的情况。要真正解决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税基划分问题,应该实现营业税向增值税过渡,最终实现流转税制的统一。就个人所得税而言,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实行分类课征制,即区分不同的所得项目适用不同的税率,存在着难以衡量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不利于税收公平的缺陷。理想的方法是实行综合课征制,但又由于我国居民收入较低,且分配方式复杂,隐性收入较普遍等问题,缺乏必要的纳税人基础和税收征管体系。因此,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课征模式较为可行。当前,应针对综合课征制的一些缺点和个人所得税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完善个人所得税,如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适当拉大税率级差,扩大适用最低税率的征收面等。就企业所得税而言,主要是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减少和取消目前外资企业所得税中过多的税收优惠,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相同的税收待遇,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实行比例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