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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丽水 农村居民 消费水平 边际消费倾向
一、引言
(一)选题背景
首先,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即三农问题,一直是大家很关心地问题。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农村总体的社会经济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这一难题仍然没有被攻克。相对应的,具体反映到消费层面上,就表现为城市和农村在消费水平、消费结构上仍存在巨大差异,消费市场的总体发展状况也仍处于“消费不旺,启而不动”的状态。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已逐步向以买方为主导的市场转变,且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近几年我国的出口疲软,投资受抑,这也就更突显出拉动经济三驾马车中“消费”的重要性,而作为消费潜力巨大的农村市场,自然更应得到重视。因此,本文选择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浙江省丽水市地区的农村居民的消费作为研究对象,运用经济学和统计学的相关原理,试图研究其消费的变化情况及背后的原因,希望能为当地的发展尽一份力。
(二)选题意义
(1)优化农村居民消费结构能提高居民的消费质量。
(2)优化农村居民消费结构能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3)有利于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
二、宏观消费状况
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角度来看,由2002年的3475.78元提高到2011年的7809元,净增4333.22元。与此同时,农村居民生活消费基本同步于收入增长,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由2002年的2498.35提高到2011年的5954元;而从恩格尔系数的角度来看,从1989―2011年,丽水地区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下降了16.3个百分点,同期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则下降了23.6个百分点。
三、微观消费状况
以上是从宏观角度描述了丽水地区农村居民消费的总体趋势和现状,下述部分将从微观角度,量化分析丽水地区农村居民家庭消费行为的数量关系,这对剖析消费问题和推动丽水地区农村居民消费市场有重要意义。
(一)理论与模型
研究消费问题,可用的模型很多,在该文中仅使用最为经典的凯恩斯消费模型,即“绝对收入假定”的消费函数,可以用下面的公式表示:C=a+bY,其中C代表消费Y代表收入a代表已知的常数。
(二)数据
本次研究选择了丽水市下属的莲都、青田、云和、庆元、景宁、龙泉、缙云、遂昌、松阳9个县(市)农户,共1800个样本农户,在2011年的随机抽样调查数据,运用eviews等方法和工具,得到结果如下表:
具体来看,若将食品、居住、交通及通讯、文教娱乐、家庭设备及用品、医疗保健、衣着、其他商品及服务这七大项的消费项目按边际消费倾向的数值,由大到小排列的话,则其顺序依次为食品:0.136;居住:0.124;交通及通讯:0.103;文教娱乐:0.074;医疗保健、衣着、家庭设备及用品:0.038;其他商品及服务:0.019.可见,食品和居住是丽水市农村居民消费的两桩头等大事,这应该与我国“民以食为天”、“安土重迁”等理念的深入人心以及近期房价猛涨有很大关系。紧随其后的是交通及通讯费用,这也与近期交通和通讯业蓬勃发展有关。而在满足上述基本生活需求后,我们可以看到,农民更愿意把钱花在文教娱乐(0.074)、家庭设备及用品、医疗保健、衣着(后三者均为0.038),用以改善生活质量、积累和提升人力资本,这表明丽水农村居民新增购买力的投向顺序向着一种较高层次的消费结构转变,而且相对更注重教育文化方面的消费。
总之,该地区农村居民整体的消费结构还是不是横。在实际消费中,生存性消费支出所占比例很大,享受性、发展性消费支出所占比例较小;在基本需求满足后,人们出于教育等文化方面的消费对于孩子的重要性,在这方面的投入也较往年有了较大增长。
四、结论与建议
(一)对策建议
(1)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正如最经典的凯恩斯消费模型,即“绝对收入假定”的消费函数所述,消费收入的函数,若要提高消费水平,自然摆在第一位的就是要提高居民收入。
(2)加强农村商品市场建设,完善商品销售服务。要改变目前的小型商业网点,要注意的农村市场研究消费者的态度和农民消费行为的特殊性,在商品流通的各个环节建议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大力开拓农村市场,吸引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从事批发和零售市场。开拓农村市场一定要准确,维护好市场秩序,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信用消费制度。相比城市里目前各家商业银行林立,各地地方银行纷纷建立的较好发展趋势,农村就几乎没有自己的较为完整的金融体系。为此,应大力加快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建设,促进农村信用消费制度的稳步建立及完善。
(4)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相比城市,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也是远远落后的。例如,有些农村到现在还没能完全解决全村的水电供应问题,又谈何中高档等耐用消费品的消费呢?试想,即使农民有足够的收入购买家用电器,倘若没有相应的配套设施,而只是成为了一个光看却没法用的摆设,那么农民即使有钱也不会去消费该类商品,所以在增加收入的同时,还要重视对水电等基础设施的遗留问题进行解决。
(5)加强宣传教育,转变农民固有的消费观念。提升整体农村居民的人力资本是促进消费结构与质量优化的重要保证。因此,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搞好宣传教育,传播消费知识,引导消费潮流,通过典型示范,向农民展现现代人的生活观念,鼓励农民扩大消费,使农民能够适度消费,科学消费,引导农民改善消费结构,杜绝黑色消费(如赌博等活动),减少愚昧消费(迷信等活动),帮助农民提高消费品位和消费档次,增加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消费
(二)小结
总之,消费作为拉到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一直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中之重,作为消费市场潜力巨大的农村,它们的消费水平理应受到足够的重视。只有当农村经济发展了、农村收入提高了、农村消费市场繁荣了,才能切实缩小城乡差距,改善农村生活,才能使我们的国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强国。
参考文献:
[1][美]曼昆.宏观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美]平狄克.微观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古扎拉蒂.计量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经济法基础》教材的第4章至第7章为税收板块,其中第4章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涉猎的背景知识就十分丰富。如: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的问题,与民生相关的是食用盐和鲜奶,目前的规定是食用盐可划归低税率征收产品,盐包括工业盐和其他盐,我国目前的食用盐主要是矿盐,原因是海洋环境污染严重,海盐的食用有风险。2011年3月,日本福岛地震造成核污染后,曾造成浙江省的部分居民在商场排队抢购食盐,原因是有传言:我国的东海与日本周边的水域是相连的,核污染会造成食用盐污染。其实,青海的茶卡盐场能保证目前我国人口数的70年用盐量。通过时事介绍,有助于学生对知识的掌握。鲜奶的情况同样精彩,上世纪80年代,百姓喝牛奶很难,联合国曾对我国进行援助,提供了脱脂奶粉来帮助我国企业生产奶制品,缓解居民的需求。而当下的情况是奶制品应有尽有。从不够用到供过于求,鲜奶的税率就从13%的低税率上调到17%的基本税率,不再有优惠。
二、有关消费税的背景知识
近年来,消费税的情况变化快,背景知识的讲解能使学生理解消费税的税目。14年版教材中,消费税税目是14大类,其中:“酒与酒精”是消费税的第2个税目,子目有5个,对于白酒、黄酒、啤酒、酒精,学生都有直观的、具体的“影像”,“子目4”是“其他酒”,由于范围宽大,不易直接认识。教师可用杭州市的建德五加皮酒为例,“严东关”、“致中和”都是著名品牌,杭科院的一部分教师来自位于建德的严州师范,说起五加皮酒,爱如珍宝。五加皮酒不是白酒,是药酒,与果酒等一起归入“子目4—其他酒”。根据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2014年12月1日起,酒精不再征收消费税,2015年版的教材中,消费税的第2大类名称是“酒”。将近2年的教材进行对比,学生更容易理解当下的税迁。高职院校的会计专业的学生里,女生的比例相当高,2013级、2014级的12个班级,一般女生的比例是80%以上,她们对消费税“税目3—化妆品”、“税目4—贵重首饰珠宝玉石”,有直接的体会,可举2-3个实例,如:珠宝、玉石是包括钻石、珍珠、琥珀、珊瑚四个常见品种。其余的青金石、欧泊石、尖晶石、绿柱石等品名略讲。随着社会进步,青年人渴望掌握车驾,2014年版教材里,消费税“税目6—成品油”、“税目7—汽车轮胎”、“税目8—摩托车”、“税目9—小汽车”都与车驾有关。学生们对于汽油、柴油,有明确的概念,而其余油品则陌生,如:航空煤油,与普通煤油不一样,以前的煤油炉所用的煤油,是含杂质较多的油,航空煤油极为清纯,过去,杭州的丝织厂在织造绸缎时,因织造机器保养不善,生产中难免有污渍染上产成品,只要用航空煤油在污染区擦拭,污渍会踪影全无,且油气会很快挥发,产品却毫发无损。学生们听到这些知识,很新奇,会记入笔记里。2015年版的教材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取消第7子目“汽车轮胎”,最新教材的消费税是13税目。同时,“税目6—成品油”的第1子目汽油中,取消含铅汽油、无铅汽油的分类。“税目8—摩托车”中,子目1—气缸容量(排气量)在250毫升以下的摩托车,取消征收。2014年,国际油价波动大,国内油品价格随之不断调价,消费税则多次调整,这时,可发挥学生的能动性,用网络查找成品油的消费税,自己来获得第1手资料,而不是教师的讲授渠道来获得。小汽车是消费税的课税对象,品种多。杭州市是旅游城市,出租车司机分为白班夜班的两班制,一般在下午4时许要进行交班,在此之前还要把油箱加满,造成下午3时左右就难以打车了,只有纯电动小汽车不在此列。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这是国家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从税收的减免税政策上加以体现。学生们听讲后,在工作和生活中会关注。
三、其他税种的背景知识
教材的第六章是其他税收法律制度,2014年版教材里的第8节资源税里,原来是原油、天然气两个税目进行从价计征,其余从量计征。2015年版的教材中,“税目3—煤炭”中,第1子目“焦煤”从2014年12月1日起,改为从价计征,税率是2%—10%,其他煤炭仍是从量计征。这反映了煤炭的价格在波动,从价计征更合理。第10节是介绍4个税种的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第4个税名是烟叶税,我国实行的是烟草专卖制度,纳税人一定是单位,不是个人。
四、结语
关键词:税收筹划;计税依据;利润;税负
引言
消费税是白酒行业的重点税种,其所占总税负比重大,极大地增加了企业成本,压缩了利润空间。对于很多白酒企业来说,缺乏纳税管理的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对于消费税纳税筹划意识不够,同时也欠缺专业系统的纳税筹划知识,导致企业消费税率居高不下,经营状况不够理想。因此,白酒企业如何进行合理有效的税收筹划是十分重要的。白酒企业应该在遵循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加强纳税管理,切实可行地减少企业的纳税支出,提高企业利润。本文依据安徽迎驾贡酒公司实际的财务报表数据和具体的生产经营情况,围绕白酒行业的消费税特征,从四个方面为其设计出一套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为其实现节税增利提供基本思路和决策参考。
一、纳税筹划相关理论及行业状况
(一)纳税筹划概念
我们可以发现,在国内外的税收筹划文献之中,不同学者对不同的主体进行研究,对于纳税筹划的概念各不相同。虽然侧重点不同,但是核心关键都是最终要减轻税收负担,达到节税的目的。本文认为,纳税筹划是指利用专业的财务和会计知识,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以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数据为基础,通过对企业具体业务的梳理,制定多个科学详细的筹划方案对具体涉税事项进行提前测算,对利润进行正确预测,并且从中选择最优方案实现税负最低,从而增加企业利润,提高企业整体利益
(二)白酒行业消费税概况
从2015年至今,之前走势低迷的白酒行业状态回暖,在白酒价格和销售数量两个方面都呈现出了连续几年的上升趋势。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规模以上白酒企业完成酿酒总产量119万升,同比增长6.86%;主营业务收入5654亿元,同比增长14.42%;利润总额1028亿元,同比增长35.79%。白酒作为历史悠久的产业,自古以来在国家税收之中充当了十分重要的角色,税法对于白酒行业的限制也较多。在我国,来自于白酒行业的税收收入中除了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征收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等以外,另外很大一部分来源于消费税税收。相关数据显示,仅在2017年一年内,19家白酒上市公司缴纳税费共计546.52亿元,同比增长16.4%,这充分说明白酒行业为国家税收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根据税法规定,我国白酒行业从生产到最终零售都实行单一环节征税。白酒适用于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相结合的复合计征方式,包括按照销售价格以20%的从价税率征税,以及按照1元/1公斤的标准缴纳从量税。白酒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销售量×定额税率。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是计征消费税的两个关键因素,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应该紧紧围绕这两个因素展开。
二、消费税筹划方案设计
1.优化生产结构,生产多功能酒类。白酒是缴纳消费税最高的行业,优化其生产结构,不仅能帮助企业在同行业之中脱颖而出,建立竞争优势,获取更为广大的消费群体,同时还有助于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降低高额的消费税,减轻税负扩大利润。从年报之中可以看到,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31.38亿元,其中酒类销售收入为29.01亿元,2017年的销售量为43718.50t,生产量为42407.89t,库存量为3268.37t。那么2017年应缴纳消费税为29.01×20%+43718.50×1000×1/100000000≈6.24亿元。假设采取方案二,公司将这批白酒的1/5再加工为养生药酒,其消费税率为10%,假定其销售价格不变,那么药酒所实现的销售收入为29.01×1/5≈5.80亿元,药酒所对应销售量为43718.50×1/5≈8743.7t;则其他白酒销售收入为23.21亿元,对应的白酒销量为34974.8t。加工的药酒应缴纳的消费税为5.8×10%=0.58亿元,剩余白酒应纳消费税为4.99亿元。根据方案二将2017年的白酒产量按照4∶1的比例分为白酒和药酒进行生产,会比方案一单一生产白酒节税0.67亿元。这样看来,生产多品种其他消费税率较低的酒类,在保证销售收入的情况下,是可以达到节税效果的。
2.设立销售子公司单独核算环节。显而易见的是,消费税的计税依据越小,计算出来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也越少。从这方面入手,迎驾贡酒公司可以考虑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子公司。白酒行业实行单一环节缴纳消费税,即只在生产销售商品的时候计算缴纳消费税,在其他环节一般只需缴纳增值税。迎驾贡酒公司若是另设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子公司),那么就可以将生产出来的酒品以一个相对较低的价格销售给该子公司,在此环节以较低的应税销售额即计税依据来缴纳消费税,而子公司再以较高的价格对外出售,在此环节只需缴纳增值税而无须再次缴消费税,如此便可合理避税,实现利润最大化。但是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注意一点,公司销售给子公司的酒品价格不得低于子公司对外销售价格的70%,否则税务机关要对最低计税价格进行核定。那么此时有两种销售方案可供选择:一是直接对外销售;二是先以70%的最低标准计算出最优价格20.307亿元,并以此价格销售给下设的销售机构,由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再以29.01亿元的价格对外出售。两种方案对比情况,计算如下:方案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29.01×20%+43718.50×1000×1/100000000≈6.24亿元方案二,通过设立单独核算的销售机构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20.307×20%+43718.50×1000×1/100000000≈4.50亿元采用方案二设立单独核算的销售子公司可以比方案一直接对外出售节税1.74亿元,因此方案二是十分可取的
3.选择“先销售后包装”的包装方式。企业在销售的时候,可以选取不同的包装方式,对于白酒企业来说采取不同的包装方式所缴纳的消费税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先包装后销售”,另一种是“先销售后包装”。包装和销售的先后顺序不同,其计税方式就不一样。税法规定,将不同税率产品成套进行销售的时候,如果会计部门没有分别核算其销售金额和数量,则依据从高计征原则按照这些产品的最高税率来计征消费税。在成套销售之中,企业先包装好后直接销售给经销商,并没有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商品,只能从高计征消费税。下面对这两种包装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假设安徽迎驾贡酒公司向经销商销售15000套白酒与药酒的套装礼盒,成套酒销售价格为200元/套,一个套装礼盒之中包括粮食白酒和药酒各1瓶,其每瓶酒都为1斤装的规格(若是单独进行销售,粮食白酒价格为120元/瓶,药酒价格为80元/瓶)。若是选取方案一“先包装后销售”,则无法分别进行核算,依据从高税率计征原则,药酒需要按照白酒的复合计征的计税方法来缴纳消费税,势必会多交税。而在方案二“先销售后包装”的情况下,对白酒与药酒分别核算,药酒只需按照10%的低税率进行从价计征,与方案一相比自然会少交税。方案一,“先包装后销售”。应纳消费税=200×15000×20%+15000×2×1×0.5=615000元方案二,“先销售后包装”。应纳消费税=120×15000×20%+15000×1×0.5+80×15000×10%=487500元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到,方案一成套销售需要缴纳消费税615000元,若采取方案二则能够节税127500(615000-487500)元。
4.通过委托加工生产节税。在我国,对于不同的加工方式有不同的计税标准,目前的加工方式主要有企业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两种。自行加工生产的,以企业的实际销售收入作为应纳税销售额;委托加工生产的企业,应以受托方同期同类产品的公允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如果没有上述价格,则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一般来说,白酒的实际销售价格会比受托加工方同期同类产品的公允价格高。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委托加工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但是在委托加工费用高于自行加工生产成本的情况下,企业还是应当选择自行生产。其酒类销售收入为29.01亿元,酒类营业成本为10.41亿元。公司可以自行生产,或者委托其他酒厂加工生产。下面,对不同方案需要缴纳的消费税进行计算分析。方案一,自行生产。应纳消费税=29.01×20%+43718.50×1000×1/100000000≈6.24亿元方案二,委托其他酒厂生产,收回后直接销售。委托加工费无差别点=29.01×(1-20%)-10.41≈12.80亿元从上述的计算可以得出结论,在委托加工费小于12.80亿元的情况下,委托加工生产的组成计税价格就会小于自行生产的计税依据29.01亿元,委托加工生产的应纳消费税就会小于6.24亿元。
【关键词】 财经教学; 涉税会计; 应税消费品; 视同销售; 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常规销售业务属于发生在不同会计主体之间的行为,并且有直接现金流入。本文中的特殊业务是指自用、投资、偿债、非货币交换等复杂业务,这些业务经常被相关规定看成视同销售、进项税额转出等行为。由于它们在日常业务中并不多见,而且相较常规业务而言更为复杂,所以当财会人员在实务中遇到这些情形时,往往会用错有关处理方法,然后在缴纳税款时出现计算错误而被税务部门处罚,或生成错误会计信息造成企业决策失误。因此对财会人员而言,掌握这类特殊业务的正确处理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对应税消费品而言,发生业务时除一般的增值税之外,还要产生消费税,这就进一步增加了其所涉特殊业务的复杂性。因为其涉及的不同特殊业务看似相同,但其各自的计税和会计处理各异(就是对同一种特殊业务,不同税种对其是否确认销售或视同销售也不太相同,确认销售或视同销售后的会计处理也方案各异),所以它们在会计业务中极易混淆,特别是对不同特殊业务各税种的会计处理方案更易使人困惑。从教学来看,应税消费品特殊销售计税和会计处理对深入理解消费税、增值税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会计收入确认、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以及涉税的复杂业务处理有重要价值,并且对其透彻理解是财经类学生提高综合素质的一条捷径。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
视同销售不是会计术语,而是税法概念。当企业发生一些使用财产或劳务的特定业务,特别是在没有直接现金流入的情况下,按会计规定不作为销售业务,常常还不确认会计收入,而根据税法规定要看作销售处理,应计算该业务交纳的税金及费用。
1.对于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增值税细则》)第4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2.与增值税视同销售容易混淆的是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下列业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3)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比较相似,特别是进项税额转出规定中的第(1)和第(3)条容易使人与视同销售规定中的第(4)和第(5)条混淆,区分两者的办法是通过货物的来源和去向进行的。货物来源于内部的无论对内、对外都是视同销售,来源于外部的对外是视同销售,对内是进项税额转出。换一种说法,对外都是视同销售;来源于内部对内是视同销售,来源于外部的对内是进项税额转出,如表1。
二、消费税视同销售及其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比较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消费税细则》)第6条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以及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属于视同销售。
从上述税法相关规定来看,消费税视同销售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业务行为既有重合,又有差异。当企业涉及应税消费品业务时,是否征税,征哪一种税,是否转出已交税款,如何计算税额等问题极易使人混淆,因此,有必要分析这些行为,为企业发生这些业务做出纳税方面的指引。通过对消费税视同销售与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额转出相关规定的比较,可以看出:
1.消费税视同销售只有来源于自产货物,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也只涉及购入的货物,故就具体事项而言,二者不存在交集①。
2.委托加工来源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后又改变用途,则应将改变用途部分所应负担的消费税从“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转出②。
3.资产用于非应税消费品、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是消费税视同销售。但对增值税而言,需要区别对待。据《增值税细则》所称非应税项目属特指,只包括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自产货物用于这些特指行为应作为增值税视同销售;用于其他方面,如办公使用、研究、实验、自制机器设备的在建工程不属用于非应税项目,不作为增值税视同销售。
4.资产用于样品是消费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但对增值税而言,也需要区别对待,用于对外发放样品,与对外馈赠相似,应作为增值税视同销售。用于内部,如陈列样品,不属用于非应税项目,不作为增值税视同销售。
5.货物的移送销售,是增值税规定的视同销售,不是消费税规定的视同销售,这个规定主要是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角度考虑的。
三、自产消费品特殊业务会计处理原则
(一)应税消费品特殊业务会计确认原则
从上面论述可知,应税消费品特殊业务主要以视同销售最为复杂且最易使人混淆,而且消费税视同销售只有来源于自产货物,故下面只论述自产消费品特殊业务。由于视同销售是税法范畴而非会计范畴,税法决定是否确认视同销售,如何计算缴纳税款;会计准则决定是否确认收入还是只转结成本。下面综合上述对视同销售的税法处理要求,结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归纳出上述视同销售所涉及各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即发生了这些业务,增值税、消费税是否属于视同销售,会计上有否确认收入,如何编制会计分录③。于是,笔者将上文所涉及的易混淆业务归纳为将自产消费品用于表2中的11个项目,并概括说明它们的消费税、增值税计税及会计收入确认原则。
(二)应税消费品特殊业务会计计量原则
根据《消费税细则》、《增值税细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1.对于纳税人用于以物易物(交换生产或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为依据计算消费税。对于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同期对外平均售价或组成计税价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2.已确认的销售或增值税视同销售,应按企业同类货物同期对外平均售价或组成计税价计算收入和增值税。
3.如果货物用于其他方面不确认会计收入,则按货物的成本转账,但仍按对外平均售价或组成计税价计算增值税,结合上述规定按最高售价或对外平均售价或组成计税价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四、自产应税消费品特殊业务会计处理具体应用
在会计处理方面增值税与消费税主要不同在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核算的主要科目只采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当然还有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但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为主),不涉及费用支出类科目,一般对会计利润总额没有影响④;而消费税属于价内税,核算时主要采用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和营业税金及附加⑤两个科目,其中营业税金及附加属于费用支出类科目,将减少会计利润总额。当然会计处理更复杂的地方还要涉及是否在会计上确认收入,视同销售税额怎样转入成本、费用的问题,下面本文将对这11项具体特殊业务给予详细阐释。
(一)将货物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为了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增值税细则》规定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而消费税是在生产(进口)、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征收(卷烟除外),如已征消费税的货物再次移送,不缴纳消费税,故移送销售不属于消费税视同销售⑥;由于移送和接收单位实行统一核算,故该行为不确认收入。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甲地)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乙地)(按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或组成计税价计算税额)
(二)将货物用于生产非应税项目
首先,消费税非应税项目是非应征消费税项目,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是非应征增值税项目,二者概念不同。二者针对对象不同但范围有存在重叠的可能。其次,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是消费税视同销售。而《增值税细则》所称非应税项目,是特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这四种情况,如燃料油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则增值税、消费税皆视同销售。而不用于这四种特殊情况的生产其他非应税消费品则只是消费税视同销售。在这些情况下,由于该货物的所有权属未发生改变,故都不确认收入。在计税方面,两税均按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或组成计税价计算税额。
1.单独的消费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⑦
2.如涉及上面所指的四种情况的,还有增值税视同销售
借:在建工程(或劳务成本、研发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三)将货物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有形动产的在建工程
将货物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有形动产的在建工程,比如用于办公使用、研究、实验,属于《消费税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但据《增值税细则》所称非应税项目属特指(上述(二)中所指四种情况),这些使用皆不在特指之列,故该行为不是增值税视同销售。由于此时货物都是在一个主体内使用,故不确认收入。会计处理只有消费税视同销售,在贷记库存商品、应交消费税的同时,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
(四)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内部福利机构,属于《消费税细则》、《增值税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但该货物仍处于企业的管理控制之下,资产的所有权属未变,不满足会计收入确认的条件。故会计处理时,应贷记相关资产科目而非收入。但要注意,其消费税、增值税销项税额仍然采用货物的平均售价或组成计税价计税。其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五)将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或交际应酬
该项行为属于消费税、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中明确列示的类型,另外,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消费、企业交际应酬同时满足了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因此应确认收入。其收入和计税标准皆采用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或组成计税价计算,其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交际应酬为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六)将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上述货物进行分配(包括股东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消费税、增值税视同销售,发生时产生销项税额。由于减少负债,有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故会计确认收入。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七)将货物用于赞助、无偿赠送他人
将货物用于赞助、无偿赠送给他人,属于消费税、增值税视同销售。由于该行为在会计准则中属于直接计入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的内容,故不确认准则上的收入。但要注意,计税时仍按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或组成计税价计算税额,其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八)将货物用于广告、样品
1.将货物用于对外广告、发放试用样品
将货物等用于对外广告、发放试用样品的,与将货物等用于赞助、无偿赠送用途相同,消费税、增值税皆属视同销售,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会计处理与赞助、无偿赠送相似: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将货物用于对内试验、陈列样品
将货物等用于对内试验、陈列样品属于消费税视同销售,但不属于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故不是增值税视同销售。由于货物的所有权属未发生改变,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故会计处理为贷记库存商品、应交消费税,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
(九)将货物用于偿债
将货物用于偿债属于消费税、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分清债务重组利得与资产转让损益的界限,资产转让损益按正常销售处理方法处理。因此消费税、增值税、会计收入都与正常销售处理方法相似。债务人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或组成计税价计算税额)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按同类货物的最高售价计算税额)
(十)将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这种情况属于消费税、增值税视同销售。对会计收入而言,又分为两种,即:对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采用的公允价值模式与不同时满足这两条件而采用的账面价值模式。
1.公允价值模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与货物用于偿债类似,只不过把借记的应付账款换为借记换入相关资产。
2.账面价值模式
对于账面价值模式,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不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即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按账面结转资产。在两税处理上,仍要以其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最高售价计算消费税额,其会计处理举例如下:
借:原材料(换入,倒挤)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换入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或组成计税价计算税额)
贷:库存商品(换出,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换出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或组成计税价计算税额)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按同类货物的最高售价计算税额)
(十一)将货物用于集资
这种情况属于消费税、增值税视同销售。但对会计收入而言,又分为两种情况:
1.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以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按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对于同一控制下合并方以转让非现金资产作为合并对价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如差额在借方,且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即该方式下,以货物等换取长期股权投资,不能确认收入。在消费税、增值税上,要以其最高售价计算消费税额,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其合并方会计处理举例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倒挤)
盈余公积(倒挤)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倒挤)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或组成计税价计算税额)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按同类货物的最高售价计算税额)
五、结语
对上述应税消费品特殊业务会计处理,既体现了最新会计准则的精髓,又关注了税法在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是一套系统综合处理方案,因此在财经教学中有一定的特殊价值。总而言之,增值税视同销售、消费税视同销售在确认方面的不同主要在于移送销售,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有形动产在建工程以及用于对内试验、陈列样品等方面。在计量方面的主要不同是用于以物易物(交换生产或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为依据计算消费税额;而在其他时候与增值税视同销售采用相同的规则,即采用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同期对外平均售价或组成计税价为依据计算税额。在会计处理方面的主要区别是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而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当然会计处理更复杂的地方还要涉及是否在会计上确认收入、怎样结转税款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2009年5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即财税2009-84号文件,文件主要牵涉卷烟生产环节的从价税税率,调拨价70元/条(含)以上卷
烟的税率由45%调整为56%;调拨价70元/条以下卷烟的税率由30%调整为36%;雪茄烟生产环节的税率由25%调整为36%。同时,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根据商业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实行两个多月以来,对卷烟工业企业的影响已经初露端倪。
消费税调整加大“保增长”的压力
此次卷烟消费税调整,不但引起了卷烟工商企业的强烈关注,而且在社会上也有较大的反响。
本来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环境影响下,烟草行业10%的年增长目标实现起来就有一定的难度,此次消费税的调整,使这个目标看起来似乎更要遥远一些,致使坊间曾一度流传今年税利改为“保八争十”的说法。
虽然消费税的调整激起了强烈的社会振动,但对于烟草人来讲,此次调整来的并不突兀。早在今年3月27日召开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工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座谈会上,姜局长就曾一再强调过,10%的税利增长目标是在严峻的国内外经济形势面前,烟草行业积极主动应对,扎实努力工作,为党分忧、为国尽责的具体体现,也是自觉践行“两个至上”共同价值观的重要措施。对于如何全面理解“税利保增长”目标任务当前注意10%的目标是针对全行业而言的,并不要求每个企业都要增长10%,更不要层层加码;另外全行业保持税利10%增长是有条件的,不要急于求成。
也有工业企业的人士证实过,国家局领导在视察时也曾指示过卷烟消费税将会调整,企业要注意应对。
并且,今年以来,针对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和生产经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局先后两次召开行业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会议,强调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的重大决策,全面理解“税利保增长”的目标任务,要求税利保增长需要建立在尊重市场规律、优化资源配置、良好经营秩序、保持价格稳定、切实加强管理“五个基础”之上,重点抓好“保牌、稳价、规范、增效”工作,确保卷烟市场稳定,确保重点骨干品牌良好发展,确保财政增收任务完成。全行业认真落实国家局的部署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做好卷烟消费税调整各项工作,及时解决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有力促进了行业经济运行平稳较快发展。
将使卷烟工业企业强者更强
对工业企业来讲,对此次消费税的调整主要关注在两点上,一是原先的卷烟按照50元/条划分为同甲类烟,以下为乙类烟,而本次甲类烟以70为界,卷烟种类划分有所提高,第二点,甲类烟税负提高了11%,50元/条以下的提高6%,而50-70元/条的卷烟税负下降9%。
以70元为界对甲类烟和乙类烟的划分,使一些工业企业的产品结构格局发生了变化,比如湖南中烟就惊呼:我们白沙的二类烟给调没了!原来以50元为界的划分时,大部分工业企业的二类烟都承担着创收和扩量的责任,是企业的中流砥柱,而新的类别划分,使原来的一部分二类烟成为三类烟,所缴的税率也有所降低。也就是说,新的税收标准,提高了高档烟和低档烟的缴税幅度,但在5-7元/包的卷烟档次上,非但没有提高,反而降低了9%,众所周知,5-7元档卷烟当是市场销量最大的类别。这也集中反映出财政部等部门在做出决定时,充分考虑在增加税收同时,同时注重卷烟消费市场的保持意图是比较明显的。
在本来就处于金融危机影响下的社会发展环境中,实行这样的税改措施,无疑会在不同程度上加大烟草行业实现年税利增长10%的目标难度,但从长期的影响来看,对产品结构较高,总体竞争实力较强的工业企业来讲,影响不大,象湖南中烟、红云红河、红塔集团、上海烟草集团等处于第一梯队的企业来讲,这类企业本身产品结构高,布局合理,即使税赋有所增加企业通过自身的努力也能调解,而象陕西中烟等自身高档产品不强,主要以中低档烟为主的生产企业则受到的冲击更为明显。因此,此次税改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卷烟工业企业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进度。
将促进企业对中低档烟的改进力度
这次税改也将促使生产企业改良低档卷烟的决心。由于此次的税利调整全由生产企业及流通企业消费,零售整体价格不变;由于低档卷烟市场售价低,利润空间有限,促进了生产企业对产品改良和提升产品结构的进度。
百分点;实现利润为332.54亿元,占工业实现利润比重为82.72%,同比提高5.27个百分点。重点骨干品牌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