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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接查验条件
新建住宅物业具备下列条件后,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办理物业管理接管验收手续。
(一)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
(二)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绿化和卫生等设施设备建设完毕,能够正常使
用;
(四)电梯取得准用证、二次供水和消防设施取得合格证书。
二、承接查验内容
(一)基础资料:
1、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2、小区规划详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绿化平面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文本;
4、供水合同;
5、供电协议书;
6、供气协议书;
7、供热协议;
8、消防设施合格证;
9、电梯准用证;
10、机电设备出厂合格证、设备使用说明书、安装、调试报告和设备保修卡、保修协议;
11、业主购房合同文本;
12、维修基金交纳明细;
1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文件、资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
(二)房屋本体:
1、房屋部位:包括屋顶、外墙面、内墙面、地面、厨房、卫生间、楼地面和楼道等。
2、房屋设施设备:包括各种管线、表具、电器设备及有关设施设备。
(三)共用配套设施设备:
1、共用配套设施:道路、绿化、雕塑小品、路灯、检查井、化粪井、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车棚、信报箱、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会馆和消防等设施。
2、共用配套设备:变配电设备、安防监控、楼宇自控、电梯、水箱和水泵等设备。
三、承接查验程序
(一)书面通知验收。新建住宅物业具备上述条件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承接查验工作。其中:分期建设
的项目可以根据工程竣工进度情况,分期进行承接查验。
(二)成立验收小组。承接查验前成立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的验
收小组,根据工程竣工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好承接查验的相关工作。
(三)移交基础资料。验收小组应当对基础资料进行查验。资料完整齐全的,开
发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及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不齐全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明确移交的时间和明细,待资料齐全后办理交接手续。
(四)查验房屋及设施设备。验收小组要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承接查验标准逐项对验收内容进行查验,并作好查验记录。对符合接管标准的房屋及设施设备,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接管。
(五)限期组织修复。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承诺修复的时间、责任部门和修复达到的标准。其中,对影响房屋和设备使用的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限期进行修复;对于不影响房屋和设备使用的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可行自行修复,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修复,委托修复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
(六)签订承接查验文件。验收小组对验收内容逐项验收后,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签订物业管理承接查验文件。
承接查验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验收的内容、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验收情况及存在问题、修复责任和参加验收的人员、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并附移交的基础资料明细。
(七)资料保管。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承接查验手续后,应当将基础资料、承接查验文件由物业管理管理企业妥善保管。
四、承接后维修责任
新建住宅自验收接管之日起,应当执行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在国家和我市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满后,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由业主负责维修、养护;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五、承接查验备案
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承接查验手续后30日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将承接查验文件及基础资料明细复印件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留存资料存入项目档案。
消防系统承接查验资料
1.生产厂家的安装要求及产品技术说明书;
2.竣工图纸一套原件(包括消防总平面布置图、水、电、气、设备、附属工程各专业竣工图及地下管线综合布置竣工图);
3.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消防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消防系统的技术测试报告原件(含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
7.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工程应提交施工单位资质证、施工合同、施工人员名单、项目经理资质证复印件,复印件均应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8.属于钢结构项目的工程应提交天津市质检站防火涂料厚度检测报告;
9.防火材料、构造和设备的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0.消防产品的检验报告、认证证书及厂家或商的供货证明及授权书(复印件应盖建设单位公章);
11.装修工程验收应提交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的见证检验报告(复印件应盖使用单位公章);
12.全套设计图纸;
13.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14.图纸会审通知单;
15.设计变更通知单;
16.施工图纸;
17.工程预决算报告书;
18.重要的施工会议纪要;
19.设备清单;
20.产品使用说明书;
21.设备保修卡、保修协议;
22.承包单位资质报审;
23.施工组织设计报审;
24.设备/材料/构配件进场报审;
25.设备/材料/构配件清单明细及全数检验记录汇总;
26.室内线管、线槽敷设检验批验收记录;
27.消防工程预埋报验申请;
28.喷淋打压试验记录;
29.消防打压试验记录;
30.管道系统、强度和严密性实验记录;
31.管道保温、防腐;
32.管网冲洗记录文件;
33.水泵安装记录文件;
34.水、暖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35.喷淋、消防泵的检验及试运行记录;
36.水、电系统调试、试运行记录;
37.主要设备开箱检验报告及调试、试运行记录;
38.电气设备接地电阻、绝缘电阻、综合布线测试记录;
39.穿线工程报审文件;
40.工程变更记录文件;
41.工程竣工总结文件;
42.工程竣工决算文件;
43.工程自检结果文件;
44.系统稳压装置安装检查记录;
45.末端试水装置安装检查记录;
46.联动调试检查记录;
47.阀门抽样检查、试验记录;
48.管道支架制作安装检查记录;
49.水泵接合器安装检查记录;
50.水流指示器安装检查记录;
51.消火栓箱安装检查记录;
52.消防配电线路隐蔽验收记录;
53.探测器安装检查记录;
54.屋顶放水试验记录;
55.施工日志;
56.安全资料。
强电系统及电梯承接查验资料
1.高压变配电设备操作和维护保养手册;
2.高压部分电气系统图、平面图、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及说明;
3.高压变配电设备明细表、设备常见资料及产品合格证;
4.供电主管部门验收报告;
5.各种高压设备检测报告和预防性试验报告;
6.与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电费缴纳协议、供电方案、投入批准书;
7.高压配电室的全部设备及工具、备品备件,高压防护用品等;
8.高压测法定计量表表底确认;
9.模拟屏及其各种标牌;
10.变配电系统竣工图纸、设计变更说明及设备试验数据等技术资料;
11.设备清单及组成变配电系统所有设备的随机技术资料;
12.低压变配电设备操作和维护保养手册;
13.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及说明;
14.设备厂家资料及产品合格证;
15.系统调试或运行维修记录、设备检测报告;
16.合同中的维保期限及范围;设备厂家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电梯:
1.电梯出厂合格证;
2.电梯使用说明书;
3.设备调试、安装说明书;
4.设备保修卡、保修协议;
5.机房井道布置图;
6.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线路示意图及符号说明;
7.电气敷线图;
8.部件安装图;
9.电梯安装说明书;
10.安装自检记录;
11.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12.电梯年检合格证。
弱电系统接管验收资料
1.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系统竣工图;
2.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相关技术文件;
3.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设计说明、功能说明;
4.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控制原理图;
5.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设备布置及管线平面图;
6.控制系统配电箱电气原理图;
7.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设备电气接线图;
8..中央控制室设备布置图;
9.设备清单;
10.监控点(I/O)表;
11.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系统设备产品说明书,软件说明书,系统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
12.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设备及系统测试记录,系统功能检查及测试记录,系统联动功能测试记录;
13.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设备生产厂家和安装单位合同书中约定的保修期限及范围;
14.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设备厂家提供的机配件和专用工具;
15.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房屋本体的监管验收资料
1.总平面布置图(包括综合布线图);
2.建筑施(竣)工图;
3.结构施(竣)工图;
4.主体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设计变更;
6.建、构筑物及重要设备安装测量定位及各种观测记录(长期);
7.原材料产品及重要构件出场证明、试验报告、材料代换审批单、试件试验报告(长期);
8.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地勘单位)验收报告及相关的国家管理部门的验收结论;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1.规划图纸(即1:1000比例尺的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市政设施管网规划图、绿地规划图、详细规划说明书、环境预评价书);
1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给排水系统接管验收资料
1.给排水系统竣工图;
2.市政综合管网竣工图;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水泵及水处理等设备设施产品合格证、保修卡、设备安装说明书和维护使用说明书、设备开箱验收记录;
5.设备调试、运行、维修记录;
6.管道及容器压力测试、试水、闭水报告;
7.管道及蓄水池(罐)的满水实验记录;
8.竣工验收报告;
关键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理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重要性
监理工作来是一项多元化的系统性工程,监理单位是根据业主的授权和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文件监理合同以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的社会组织。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引进和学习国外先进工程管理模式的结果。它的强制推行,改变了长期以来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自筹、自建、自管的传统管理模式,促使建设项目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实践证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建立,对控制投资、保证工期、确保质量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己经成为工程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二、加强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熟悉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对工程项目所在位置、地形地貌、土地购置、气象条件、道路、管网线路、标高、工程地质等均要有一个概括的了解。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记录)进行签认。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监理规划、设计文件、规范,按专业、分阶段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报总监审批后,组织实施。总监应及时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并根据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由承包单位负责整改,最后由总监审定。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是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重要措施。
三、 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理
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的过程中,监理人员可以根据不同的检验需求,使用方式不同的监理方法。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1、材料和试件的见证取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对于相关过程有严格的行业标准。如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拌制混凝土和砌筑泥浆的水泥、屋面、厕浴间的防水材料等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对于以上物件见证人应在试件或包装上标明其具体情况。检测单位要按照委托单,检查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套,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检测。检测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检测报告应科学、真实、准确。监理机构中的见证人员在抽样时应注意,七同原则。其中如有任一项不同则应作为另一检验批。对进场的材料,要检查资料上所标明的批号、规格、型号、厂家与商标、日期等是否相符。抽样要按有关标准规定的办法和批量取样,同时要尽量使其具有代表性。见证取样监理过程中还要注意,及时跟踪了检测结果,并与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结果相比较。以便从中发现问题,纠正问题。
2、平行检验
平行检测的目的是用以复核施工检验的准确性。平行检验项目主要是要测量放线、复核几何尺寸等类的检验。使用相关设备并由监理独立进行,但是必须对检验使用的设备予以正常确认。平行检验一般在施工单位自我检测完成之后进行。若时间紧时,也可与施工单位同步检验。根据我国现阶段对建设监理的要求,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采用100%平行检验。同时要与施工单位的自检一一对应。监理平行检验应做好相关的详细记录,记录表格可以参照施工自检表格,或另行制订单独的记录,也可以根据施工单位的材料表格进行记录。
3、对施工检验进行旁站监督
平行检验的使用是有限制的,为保证检验过程和结果的准确性,监理工程师一般还要对施工检验进行旁站监督。平行检验和对施工检验进行旁站监督或同步检验一起进行。根据有关项目的情况,对施工检验进行旁站监督或同步检验可以全过程进行,也可部分进行。对房建工程使用功能性的检测如水压实验、汽密性实验、防雷接地、环保检测、智能化测试、电气测试等应采用旁站监督监理。这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同时便于同施工等多方因素分析共同解决问题。对施工检验进行旁站监督,记录应采用施工检验记录表,并由施工方质检员记录,监理旁站审核现场签字作为有效记录。
4、委托第三方检测
很多时候施工单位或要求单位因故无暇顾及检测时,就需要委托第三方来承担检测任务,监理工程师应对第三方检测的质保体系,包括检测单位的资质、检测人员的资格、检测设备的使用状况等进行系列审查,同时对第三方所提出的检测方案进行审批,只有在确保无误的境况下才可以继续进行。在检测过程中应重点监督检测环境条件是否符合检测规程要求,对检测报告应及时跟进搜集,以便于将问题很好的解决。
关键词:房建工程;质量;监理
U415.1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涉及面广,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综合过程,具有建筑位置固定、生产流动、结构复杂、多样施工、体型大、整体性强、建设周期长、质量要求高、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等特点。
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1.1 对施工方案的监理
为了保证整个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理部门要对影响工程质量的所有因素都要进行充分的考虑,对具体的施工方案要进行审核,防止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对于一些隐性的问题以及设计中存在的不足要进行重点的把关,保证工程的设计方案与现场施工的具体情况相一致,严格按照施工的程序来进行。在工程开工之前,对相关的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的督促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使得施工的各个环节包括人力、物力等方面都能为施工的顺利进行做出保证。
1.2 对原材料的监理
原材料问题是造成施工质量问题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作为工程的监理部门一定要对这项工作引起足够的重视,对进入施工场地的原材料要进行严格的把关,并进行相关的质量控制。对原材料的进购要进行严格的监督,对此过程中的记录要进行查验。为了进一步发挥监理的作用,对生产原材料的相关厂家的资质进行核查,必要时要进行取样测试,要充分保证所有建筑材料的质量。
2.加强施工前的监理工作
监理工作是一项多元化的系统工程,它必须对所承担的项目有系统的深入了解,才能做到掌握全局,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熟悉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对工程项目所在位置、地形地貌、土地购置、气象条件、道路、管网线路、标高、工程地质等均要有一个概括的了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积极提出审查意见。质保体系是直接影响施工期间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核查施工单位自身的质保体系。是保证质量控制的重要措施。加强施工质量的预控教育和素质教育,这是监理人员辅助施工单位管理层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工作。
3.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内容
工程质量检测可分为基本试验、施工试验和竣工工程有关安全、使用功能抽样检测 3 个部分。基本试验具有法定性,其质量指标、检测方法都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其方法、程序、设备仪器以及人员素质等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其试验一定要符合相应标准方法的程序及要求,要有复演性,其数据要有可比性。施工试验是施工单位内部质量控制手段,判定质量时要注意技术条件、试验程序和第 3 方见证,保证其统一性和公正性。竣工抽样试验是确认施工检测的程序、方法、数据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为保证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完善提供数据。
4.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理方法
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根据不同的试验检测内容可以实行不同的监理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见证取样,平行检验,对施工检验进行旁站监督,委托第 3 方检测。
见证取样涉及结构安全时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建设部[2002]211 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对其检测范围、数量、程序都做了具体规定。文件规定: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以及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等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监理机构中的见证人员应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并取得见证取样证件的专业人员担任,并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监督机构等。见证人应在试件或包装上做好标识、封志、标明工程名称、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数量及见证人签名。见证及取样人员应对见证取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见证人员应作见证记录,并归人施工技术档案。检测单位应按委托单,检查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套,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检测。检测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检测报告应科学、真实、准确。检测报告除按正常报告签章外,还应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5.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工作
监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就是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控从而保证建筑施工的质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监理单位对具体的施工可以随意干涉,甚至影响工程进度。监理工作是一个有序的工作,主要是对施工中需要检查和验收的环节作出监督,目的是为了发现各阶段出现的问题,否则,很可能对整个工程的施工造成干扰,影响到整个工程的顺利进行,造成没必要的损失。因此,在施工过程中,监理要对出现的情况进行灵活的掌握,要充分结合施工的具体的情况来进行。
5.1 在施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需及时处理
和其他的施工工程相比,房屋建筑的施工有着自身的特点,周期短、各项工序之间的连接紧密是其特点的主要表现。针对这一特点,施工监理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要对影响工程的质量参数进行量化,依靠准确的数据对工程作出监理,一旦发现问题一定要认真的作好记录,并立即采取相关的措施进行有效的解决。如果出现的问题比较复杂,短时间能不能迅速的解决,一定要及时的把这一情况上交给施工单位,要求其进行迅速的纠正,保证在今后的施工中不能再出现同样或类似的问题。
5.2 做好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理工作
关键或者重点环节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施工质量,甚至关系到整个工程的成败。监理工作人员一定要对关键或者重点的环节引起格外的重视。在这一环节中,监理人员要进行旁站,做好全面的监督监理工作。一定要结合工程施工工程的具体情况,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操作以及设计工艺等要进行及时的纠正处理,并通知相关的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一直到问题完全解决之后在进行下一步的施工。为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及轴线位置,施工现场砌筑、粉刷墙体、绑扎柱、梁钢筋、支柱模,浇筑框架柱等时,监理人员要严格复核轴线及标高,测量构件、结构的尺寸等;要求施工队进行“三检制”,既自检、交接检、专检,避免不同工序、工种交接时,避免前面出现的问题影响后面的施工。
5.3通过各种形式发现并解决建筑工程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在房屋建筑施工中,往往会产生一些质量问题,作为监理人员,可以结合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例如,一般类似问题可采用工地例会的解决方式,工地例会是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质量控制的重要渠道,是集中解决建筑工程质量的普遍问题的主要渠道之一;如技术上的难题可邀请相关专家以及建设单位的技术人员进行协调、研讨,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可帮助建筑企业提高其技术水平。同时也有利于监理效率的提高。
5.4 在施工过程中不定期的对设备、原材料、配件进行检验
建筑工程设备尤其是一些计量设备对建筑配料的准确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定期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对计量设备进行检验是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对重要的原材料、半成品、配件,根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周期性的进行相关的检验、试验也是监理人员的重要工作职能,对于一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一定要经过反复的现场试验,经各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6.工程竣工阶段的质量监理
在单位工程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按照工程相应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所完工的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此时的验收属于事后验收,是发现质量问题后的最后一道补救措施。通过竣工验收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缺陷,监理部门要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并责成施工单位实施整改。同时监理部门还需配合相关单位从本岗位的角度出发,提出整改建议,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防止施工单位产生更多的经济损失。此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针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材料的合格证明,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工程质量验收并对完成合格工程量的计量。同时应监督工程的承包单位作好施工资料的整理编制工作,并审查工程承包单位提交的相关竣工资料及工程质量报告,并针对资料以及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督促其完善资料及现场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待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后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一、“五方验收”的法律渊源及其实践中的争议
由于商品房交付没有法定统一的交付条件规制,有人总结目前关于商品房的法定交付条件,归纳起来有四种观点:一是以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五方主体验收合格为准;二是以取得建设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为准;三是以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为准;四是以开发企业取得初始登记(大确权)的权属证明书为准。
“五方验收”源于2000年生效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6条,该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勘察、施工、工程监理五方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基于此,在商品房买卖中,有的开发商提供的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下列第(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3.由出卖人、设计方、施工方、工程监理方、勘察方五方验收合格”。这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商品房经谁验收合格,没有规定清楚,很模糊。第二个条件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而国务院在2004年5月19日了《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这就意味着综合验收合格不再是房屋交付使用的法定条件,“条件2”属于无效的条件。第三个条件“五方验收合格”看起来很保护买受人利益,经五个单位验收合格,房屋质量应该有保证。开发商把条件3作为交房条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买受人往往在缔约时认可“条件3”作为交房条件。而在此五方验收合格的交房条件的实践中,很多商品房根本不具备交房条件,房屋存在很多质量问题,一方强行公告交房,一方拒绝接受,纠纷由此不断。
二、房屋建筑验收合格的不同法律渊源
关于房屋建筑验收的法律渊源很多,笔者汇总后仔细分析归类,发现并存有房地产和建筑两套法规体系,而且从效力等级来看分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章。法律法规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两方面对房屋建筑交房条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我们进行文本梳理和对比如下。
1.房地产法体系关于房屋建筑验收文本梳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什么是竣工验收合格,由谁验收?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据此商品房的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主导进行行政许可验收。对于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条例》第18条还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第17条的规定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综合验收。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比竣工验收更严格,验收考核的范围更广,超出了房屋建筑质量本身。为防止综合验收影响房地产业发展,2004年,国务院取消了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行政许可制度。地方上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了规定,如长沙市在《长沙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向质量监督站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在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质量监督站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的工程竣工验收。”
2.建筑法体系关于房屋建筑验收文本梳理
《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什么是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
国务院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这一条被认为是规定“五方验收”的正式法律渊源,无须建设主管部门主导和参与,有利于建筑市场的高效率。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中只是备案权,没有主导性行政许可权。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第5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部的《办法》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规定也只是备案权,没有规定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的行政许可权。
综上可见,房屋、建筑法定的验收标准两套法律体系规定不统一。而商品房的验收标准是商品房交付法定条件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但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从建设工程管理和房地产经营管理两个方面规定了不同标准,而且两类标准的使用范围与关系又极不明确。开发商和购房者往往因各取所需,而造成交房纠纷。
三、两套法律体系的法理关系及其适用空间分析
1.法理分析
房屋与建筑从逻辑关系上看,属于属种关系,建筑是属的范畴,房屋是种范畴;房屋包含于建筑之中,是建筑中的一种。房地产法体系与建筑法体系也是属种逻辑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于法理上就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一般法和特别法规定不一致的,在特别法特定的法律范围内优先适用特别法。这是法律运用中解决法律冲突的基本方法之一,已成共识。因此在解决前面关于房地产法体系与建筑法体系关于对房屋建筑验收程序、验收合格条件规定不一致时,商品房的交房验收应该适用房地产法体系关于交房验收的规定,即必须由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组织进行验收,履行行政许可监督功能。而不能由建设单位自己主导组织验收,然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非商品房的房屋建筑则实行建筑法体系,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己主导组织相关参入建设的单位分项验收,并由建设单位自行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然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主导审批验收。
2.法理背后的事理
建筑中的商品房,是由开发商(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的,开发商与其他四方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相对房屋预购人来说五方是个利益共同体,共同开发建设商品房。如果法律容许“五方验收”,那么五方就会置买房人利益于不顾,由于共同利益使然,作为建设单位的开发商是想尽办法缩短工期,便于资金周转率提高,其他四方为了能尽快从开发商手里结算工程承揽业务款项,因此“五方验收”可能成为五方坑害买受人利益的合谋。法言有云“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五方验收”等于五方自己给自己验收,怎么能起到真正的验收效果呢!所以房地产法系基于此事实规定了由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组织进行验收的制度,这样就保障了行政职能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批监督权的及时行使,也体现国家重视民生、保障民生的重大政策。在高度资本主义的美国,也没有对房地产资本放纵,美国规定房屋只有经过竣工验收,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不动产,并拿到入住证,才可以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收取房款。美国是不容许买“楼花”的。入住证是在商品房全部完工后,开发商报请楼宇局检查,合格后由政府部门颁发证明文件。可见美国商品房交付条件之一也是要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查和监管,而不是由开发商自行组织验收合格即可交付。这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监管商品房建设和交易的经验。
建筑中的非商品房建筑,建设单位往往是房屋或建筑的未来所有者、使用者,这种房屋或建筑建成后不是用来卖给别人的。基于此事实所以建筑法体系规定了由建设方自行主导“五方验收”的竣工交付验收备案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与其他四方虽是承揽合同关系,但五方不是利益共同体,建设单位与其他四方的利益是对立的,其他四方工作不合格,损害的是建设者的利益,因为建设者是房屋或建筑的永久、长久所有人或使用人。因此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组织的五方验收,建设单位会锱铢必较于房屋建筑质量的。如学校建设教学楼,学校对教学楼的竣工验收当然会十分严格,因为教学楼不是出卖给第三人的,而是建成后自己使用的。所以建筑法体系不再把建筑主管行政部门作为验收的主导者,政府主管部门行政权力主动缺席,充分相信建设单位能维护好自身利益,从而减轻自身负担,腾出精力监管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这是房地产法体系与建筑法体系立法的精微事理所在,也是为什么要立两套法律体系的目的所在,不明于此,就不能正确定争止纷。
3. “五方验收”不能单独成为商品房交房条件
综上,可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经五方验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发商)合格交付买受人使用”适用法律是错误的,违背了房地产法体系作为特别法优先适用的法律适用规则。另外, “五方验收”作为商品房交房条件也违背了《城乡规划法》第45条,该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即商品房要“经验收合格”的前提是要符合规划条件,要取得规划部门的认可文件。“五方验收”作为交房条件也违背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五方验收”作为交房条件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等规定商品房验收合格的条件之一必须是消防验收合格。上述规定都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五方验收”主要是针对建设工程质量而进行的检查,对于购房者来说,所购房屋除质量合格外,还要具备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房屋周围的公共设施、绿化、物业管理等都要满足居住使用的要求,仅质量验收合格不能说明商品房已具备了交付使用的条件。因此,“五方验收”合格便视为达到房屋交付条件的合同约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从合同法角度看,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买房者在缔约时没有修改余地,合同约定房屋经五方验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发商)合格即交付买受人使用,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可认定无效。另外,在一些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如长沙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第8条有关交付条件中仅仅只有两项,并没有“五方验收”,即该商品房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大参建主体联合验收合格即可交房规定。显而易见,“五方验收”是由部分开发商自行添加上去的,利用买房人法律知识、相关信息欠缺和房地产法体系与建筑法体系关于竣工验收合格交付条件规定不一致而设置的,看上去很正义的陷阱,其目的就是为了规避我国有关商品房交付的强制性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基层法院认为合同中的“五方验收”交房条件是当事人真实意思一致的表示,予以认可,根本没有对法律进行仔细研读,没有对房地产法体系与建筑法体系立法的精微事理作区分,也没有深谙两套法律体系的立法目的的所在,流于合同的表面与形式就进行了裁判。
参考文献:
关键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质量;进度;投资;
中图分类号:U415.1 文献标识码:A
当前,人们在选购房屋时非常看重房子的质量。而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监理人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房屋质量,也有责任和义务监督管理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确保工程项目各个控制目标的实现,保障国家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的重要意义
房屋建筑工程在施工期间会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现场监理一定要涉及施工各个环节,尤其是工程各个项目的验收工作,确保工程的质量。而监理施工现场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对施工人员的具体行为进行规范、发现施工现场的不合理因素、对整个施工流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的整体质量。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直接关系,也反映着一个国家的工业发展水平。所以,在当前社会和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建筑工程有必要改革传统施工管理体体制,实施施工现场监理制度,合理调节建筑工程造价、工期以及质量之间的关系,获得更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房屋建筑施工具体监理
(一)控制质量
质量控制是房屋建筑施工监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第一要进行见证取样,只要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试块以及材料都要依据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见证取样的检测,同时比例不应低于有关规定中应取样总数的30%,检测报告不仅包括正常报告签章,还包括见证取样专用章。第二是平行检验:测量放线、符合几何尺寸,在检查完设备工作状态再进行检验,确保检验设备具有较高的精确度。通常监理机构的平行检验在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后再进行检验,可是如果时间紧急,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可以同时检验。监理机构还要在监督房屋建筑工程的灌水试验、电气测试等功能性检验,这样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帮助施工方解决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施工方质检人员负责监督记录,旁边监理人员负责审核签字。
(二)控制进度
房屋建筑工程费用超支或者利益受损的直接原因是工期的延迟,所以监理人员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消除工期延迟问题。第一,监理人员要重视分析和会审图纸,实地勘察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并和施工单位一起讨论设计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以及问题,最大限度降低因为设计或者施工技术导致工期延误的概率。第二,完善工期管理制度。制定施工进度计划和控制工期的流程,科学有效分解和落实工期控制的整体规划。第三进行现场管理:增加设备或者人力、作业时间的延长、施工工艺和顺序的改变、作业失败的减少、管理和协调分包商等。如果工期已经被延误,则立即修正进度计划,最大程度的降低工期延误带来的损失。
(三)控制投资
监理人员具有明确的施工成本理念,然后进行有效的成本预算、决策、计划、控制、核算、分析以及检测等,才能有效控制房屋建筑的投资。成本预测是以项目施工的具体情况、成本信息为依据对未来的成本水平以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和估算,然后同时满足业务的需求和工程质量保证的要求,最大程度的降低成本。成本计划是控制投资和核算的重要依据,从书面上明确生产费用、成本水平、成本降低率以及成本降低措施。成本核算是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计算施工的实际发生额和施工项目单位的总成本。成本分析在建筑工程各个环节都存在,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提高施工成本的问题。最后在完成施工任务之后进行成本检查,比较施工成本的预测值和实际值,然后决定奖励或者惩罚施工人员,确保施工单位切实落实各项成本控制措施。
(四)有效组织协调
从监理的角度来说,房屋建筑施工的组织协调工作贯穿施工和验收工作环节。在施工期间需要进行的组织协调工作有:在施工准备阶段,协助业主办理施工许可证,并监督施工机构准备好人员、设备以及技术;在施工阶段,监督施工机构切实承担责任,帮助施工机构安排施工平面、交接工序、控制施工资料和质量、控制进度、保护成品等,确保施工完成后能够达到政府、业主的要求,此外,依据施工机构的施工进度,及时联络质检、检测以及设计单位,促使这些部门也参与现场检测施工的重点部位,进而及时发现和有效解决施工中发生的问题;在验收阶段需要对各项工程或者重点部位进行验收。
(五)管理资料和合同
资料管理包括各种质检报告、分布工程的验收报告等。为了在工程验收阶段提供更加准确和有效的评判依据,需要专门监理人员搜集、分类、整理和存档房屋建筑工程涉及到的各种资料,并全面检查资料的签字、印章等,确保有效和完整的资料。
此外,监理自身也要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并且加强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定自己的职责、权利以及义务,规范自己的工作。也要积极学习和工程经济、工程合同、工程管理的有关知识,并且随时掌握行业的最新动态、技术、工艺,促使自己具有丰富的行业知识。另外,监理人员也要在工作实践中进行创新,定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提高自己的专业化水平。
三、结语
监理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确保工程项目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监理人员自身要积极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施工质量,保障人民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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