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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消费税;调节功能;征收环节
消费税的主要功能是“寓禁于征”,矫正不良的消费行为,体现了我国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例如:对含酒精饮料、香烟等产品的征税,可以增加消费成本,指引消费者的消费方向;通过对危害环境、过度耗费资源的物品进行课税,抑制人们对这类物品的过度消费;对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的课征,有利于平衡收入分配。消费税对社会的调节作用是不可或缺的。
一、现行消费税存在的问题
从1994年至今,消费税制度经过不断完善,剔除了一些生活必需品和少数生产资料的征收,对危害健康的烟酒类征税力度加强,汽车、首饰类消费品也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税率,汽油类消费品的征收范围也逐渐扩大。然而,现行消费税制仍然在税收负担、计税方式、征税环节、征税范围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地认识和剖析。现行消费税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
1.税负偏轻。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税率分别为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复合税率。我国在2008年提高了柴油和汽油的消费税税率,但是从量定额的方法对于价格的变化未能真正体现消费税的作用,引导正确消费的作用还是较弱。另外,我国的柴油税仅为80元每百升,而德国税负则为600元每百升,美国也为510元每百升,由此看来我国柴油的消费税税费较低,而石油是当今社会的重要能源,如果开采过量,会造成环境污染,也会影响到经济发展,所以较高的税负是必要的。虽然已经对高尔夫球及球具和游艇征税,但10%税率也明显偏低。
2.价内税的计税方式缺乏透明度。计税方式分别是价内税和价外税,我国的现行消费税是价内税,价内税的含义是消费税金额包括在商品货物的价格之内的计税方式。价外税原则上是在消费者已经知晓自己承担了这部分税额情况下进行的,比起价内税更加有透明度,不像有些价内税的消费者是被动赋税,所以价外税的计税方式被很多国家采用。价内税的施行对培养公民意识没有促进作用,虽然消费税经过转嫁后仍然由消费者承担,但是由于一些消费者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才被动赋税,从而降低了消费税限制某些消费品消费、正确引导消费方向、调节消费结构的作用。由此可见,可以考虑将价内税转为价外税,以增加税收的透明度,加强公民的纳税意识。
3.征收环节设计不科学。国际上的消费税征收,多选择在零售环节,体现出对消费调节的意图并且可以方便生产经营者的资金周转,从而减轻生产经营者的负担。我国的现行消费税除金银首饰更改为在零售环节课税以外,其它应税消费品主要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税。这是因为在生产环节纳税人户数较少,征管对象相对明确,有利于控制税源,并且降低征收成本。但是,生产环节并不是商品实现消费的最后一个环节,其中还有批发零售等流转环节,这种情况为纳税人选择何种经营方式进行逃税、避税提供了客观条件。再者消费税也不能像增值税那样形成环环抵扣、环环监督的链条,不能形成较为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也给经营者以各种机会偷税、逃税,厂商还可以通过生产环节低价、流通环节高价的方法避税。这样会使国家的税收收入大量流失。虽然这些情况税务稽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调整,但由于征收成本较高,所以一旦生产者或进口者逃避了消费税,就很难从下一环节进行补征。
4. 征税范围“越位”和“缺位”现象并存。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奢侈品消费者已开始将注意力转移至房产、高档家具、艺术收藏品及豪华游艇。这一变化表明,我国的奢侈品消费者群体已开始由奢侈品消费转向豪华生活消费。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已成为全球奢侈品消费占有率最大的国家之一。奢侈品范畴的变化,使奢侈品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出现“越位”和“缺位”现象。所谓“越位”是指目前我国将某些生活必需品和少数生产资料也纳入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黄酒、啤酒、普通化妆品等消费品已经不再是限制性的消费品,而成为一般大众性消费品。“缺位”是指我国目前未将KTV夜总会、高档洗浴、跑马等高档消费娱乐、高档服装名牌箱包、古玩字画等奢侈品纳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它既减少了财政收入,也不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二、完善消费税制的建议
我国消费税制起步较晚,仍需不断地发展和完善,这样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有的消费税调整都只是阶段性调整,从经后长远看,消费税制还有待于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主要包括:
首先,适当调整部分消费税的税率。消费税的税率设计应该考虑到税负高低的黄金最佳点,从而平衡财政收入和促进政策对经济的有效调节。若是税率偏高,就会产生“寓禁于征”的结果,对生产发展有抑制作用,并且可能会降低税收方面的财政收入;反之,若是税率偏低则对消费调节和收入分配的作用可能不会太明显。从价征收比起从量征收来说调节功能较强,对于成品油这类资源型、节能环保型的物品调节约束作用会较强。适当降低化妆品的税率,因为化妆品的税负较高,企业若不能承受则可能出现逃避现象,影响这部分产品的征收,可以适当的扩大对一些化妆品的征收范围,但应该相应的降低其税率,保持平衡状态。还有,我国摩托车产业生产能力较强、库存产成品较多,相应的市场需求量也较大,如果可以适当降低消费税税率,就可以促进摩托车及相关产业的进步,从而推动经济发展。由于摩托车也是需要使用成品油来发动,为了环保起见,加之汽车的普及,应该加大对含铅和无铅汽油实施税收差异,从而鼓励无铅汽油的消费,对成品油的税率可稍作提高,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减排的车型。
其次,适当调整消费税计税方式。改革我国消费税的征税形式,变价内税为价外税,实行价外税的优点有三个方面:一是发挥消费税引导作用。消费者付款的时候,发票上分别注明了货物的价格和消费税的金额,透明公开,消费者可以知晓自己承担的税款的具体数额。有助于实现消费税引导正确消费方向、调节消费结构和限制某些消费品的消费的作用。二是体现纳税人的知情权,纳税人知晓自己购买的商品所含消费税税额, 有利于加强纳税意识。三是消费者可以有效监督生产商和经销商。在价格之外注明消费税税率和税额,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 可以考虑将价内税转为价外税, 从而增加税收的透明度,加强公民的纳税意识。
关键词:环境保护;消费税;消费税改革;
作者简介:金哲(1967-),男,辽宁盖州人,副教授,主要从事税收问题研究。
一、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阐释
关于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问题,可以从消费者理念、行为和企业生产经营方式这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在影响人们消费方式的过程中发挥环境保护作用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征税对象,而这些消费品往往具有比较强的负外部性。按照经济学的原理,政府对个别商品征税之后,势必引起课税商品市场相对价格的上涨,从而导致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减少对课税商品的购买量,并相应地增加非税商品的购买量。从这个意义上讲,消费税便具有明显的消费替代效应。国家通过征收消费税,可以对消费者产生引导作用,使其更倾向于减少对具有负外部性实物产品的消费,转而可能增加对非实物性产品(如教育培训、健康保健、休闲、旅游等领域产品)的消费。可以设想,在结构性减税设计当中,如果对特定消费品和一般消费品的税负分别做“一增一减”的处理,则更具有环保意义。因为在这种情形下,资源耗费较多、环境污染较严重的消费品的价格将会上升,而资源耗费较少、环境污染较轻的服务行业产品的价格将可能下降,这会促进人们的消费方式从不断增加对物质消耗转化为对提高生活品质和注重自然环境的健康方面消费,这有利于培养人们的绿色消费观和绿色消费行为。所以,在保持税收“收入中性”的前提下,对特定消费品课税一方面有利于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增加环境保护行业及相关行业就业机会;另一方面,随着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的转变,人们对稀缺资源的需求量相对减少,降低了对自然生态环境的无度消费,从而使自然生态环境得到保护,进而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通过引导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产生环境保护效应
基于环境保护目标实施的对特定消费品的课税,通过相关产品的价格传导机制影响消费需求,消费需求结构的变化导致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变化,从而有助于促进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改进生产工艺、改变投资方向。与此同时,环境保护导向的对特定消费品的课税还能够刺激节能减排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加速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技术和产品的调整,为国民经济结构的顺利转型、经济增长方式的合理转变创造条件。在供求规律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共同作用下,通过对污染产品征税,将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由此可能付出的税收代价会迫使企业选择适当的污染控制技术,研发并选择新的、更加节能减排的工艺手段,既降低生产流程的成本又减少污染排放,从而有效提高整个社会福利水平;通过对生态资源品(如实木制品)征税,可以提高稀缺资源品的耗费成本,进而引导民间资本投向节约资源使用的领域,促进环境保护行业的发展。
(三)对提高人们生态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的积极影响
人类的生产生活依赖于必要的生存环境,也离不开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这不仅要求我们合理地、有节制地开发资源、利用环境,而且还要在考虑到当代人自身发展要求的同时,照顾到后代人的发展需求和生存空间,兼顾后代人的利益。构建以环境保护为导向的消费税制度,在保护环境的理念和政策背景下合理利用资源、激励经济的内涵式发展、缩小代内收入差距、寻求代际间的公平,有利于将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代代相传,促进稀缺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环境保护视角下的现行消费税制度基本评价
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度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基础上形成的。消费税自开征以来,作为与增值税相匹配并发挥特殊调节作用的税种,其收入规模持续增长,在保护环境、缩小贫富差距方面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调节作用。1994年,消费税收入尚为492.4亿元,至2011年已达到6936亿元,年均增长率近16%[1]。按收入规模排序,2011年消费税已位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之后,跻身为我国第四大税种(如图1所示),消费税在我国税制体系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可见一斑。
(一)我国消费税制度变动中的环境保护政策取向分析
从征收范围的角度看,在我国最初实施消费税的十余年里,其征税范围主要包括十一类应税消费品,对于其中的小汽车这种能耗品,仅按小轿车、小客车和越野车三个子目分设税率课税,并未考虑其潜在的污染水平和程度,且税率划分不细;对于资源性产品,征税范围仅包括柴油和汽油,而且税率也较低(固定税率分别仅为每升0.1元和0.2元,即使对含铅汽油的税率也仅为每升0.28元)。在这种情形下,显而易见,消费税所能够起到的环境保护和促进节能减排作用明显偏低。从2006年4月1日实施的消费税改革起,我们开始逐渐重视发挥和释放消费税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功能,相应地,消费税的税目也由11个增加至14个。与此同时,在小汽车、成品油和烟、酒等税目下还进一步细分为18个子税目,共计有28个消费税项目。与该项变动之前相比,在所谓能耗品中增加了游艇项目,将小汽车重新划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并对乘用车按照排气量的大小分别设立6个税率档次;增加了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燃料油和航空煤油、油、石脑油、溶剂油等资源性产品。自2008年9月1日开始,又重新对乘用车划分为7个税率档次,且相应降低了小排气量乘用车辆的税收负担,大幅度地提高了大排气量车的税负,使大、小排气量车之间的税负差达到39%之多。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又调整了卷烟的消费税税率并加强了对白酒相关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同时还实施了燃油税的改革并大幅度提高了相关税率,使7种应税成品油的平均税率上升了约7倍。对燃油实施征收消费税的改革之后,以小汽车、成品油为代表的污染品和资源品品目的消费税收入占整个消费税收入的比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在不断改革和调整的基础之上,我国既有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和节能政策取向日益凸显,消费税制度本身较过去也有了明显改进。此处,我们可以借用GDP能源消费弹性系数(1)的变化来说明这一点。通常情况下,该系数是用来衡量和体现能源耗费增速与GDP增速二者间相互关系的一项指标。如果该系数越高,则显示能源利用的效率越低,反之亦然。资料表明,在2006年以前的数年间,这一系数一直大于1,说明能源的利用效率偏低。在实施了以环境保护为导向的消费税改革后的当年(2006年),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便由2005年的1.02降低为0.87,2007年更下降为0.7,并呈现出日益走低的趋势[2]。该弹性系数逐步走低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当然不能排除消费税制度变化所产生的限制、引导功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实施一系列节能减排税收政策所展示的具体成果。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自2006年起,消费税收入规模也大幅提高。2006—2011年间,消费税收入每年增长速度均超过15.26%,其中2009年由于燃油的税率大幅提高的缘故,增长速度更是高达85.34%。在消费税增收额中,贡献最大的当属来源于成品油、小汽车、卷烟和酒类消费品的收入,2008年和2009年四品目消费税的增收额占消费税总增收额的比重分别为95%和98.5%[1]。可以说,仅此四个品目便已相当程度地“染绿”了消费税,使之成为了加强环境保护、促进节能减排的一个重要的绿色税种。
(二)消费税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
虽然现行消费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倡导环境保护和调节收入分配诸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明显成效,但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消费税制度中尚存在着诸多问题,在发挥其促进环境保护功效方面仍有许多值得改进之处,这主要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1.消费税税率设计中的缺失与不足
现行消费税制分别按照多元化应税消费品产品结构、价格水平和性质的不同,设计了包含定率和定额两种税率形式的产品差别税率。其中,对卷烟和白酒设有两种税率形式,并按复合计税方法计税;对啤酒、黄酒和七种成品油采用定额税率从量计税;对其他应税消费品均适用比例税率从价计税。尽管消费税的税率设计采用了多样化的模式,且已历经数次合理化的调整,但从我国目前尚未开征专门的环境税的具体现状考虑,既有消费税的税率水平仍然显得偏低,更难以胜任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进一步优化消费税税率的空间依然较大。
(1)从各种能耗品之间的税率对比角度看,税率设计中的不足之处导致政策取向的某种偏差。现行消费税制所针对的能耗品大致涵盖小汽车、摩托车和机动艇等。按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理应对小汽车和摩托车依其排量大小的不同分别设置差异化的税率档次。然而,目前针对这两种能耗品所采用的税率设计方式却不够严谨和协调。例如,游艇和大排量乘用车应该同属富裕人群消费的能耗品,但目前游艇适用的消费税率为10%,而即使大排量乘用车的最高适用税率也不超过40%,两者相比较,前者的税率明显偏低。除此之外,对于1.0升及以下排量的汽车,其消费税适用税率为1%,而对于250毫升排量(明显低于1.0升排量)及以下摩托车的消费税适用税率却为3%,而对于超过250毫升排量的摩托车,其消费税适用税率则为10%。一般情况下,小汽车的排量会明显大于摩托车,但现状是,小汽车所适用的消费税率却大大低于摩托车。诸如此类政策措施导向偏差问题的存在,不利于达到提高环境保护效率的目标,也与公平税负的原则相背离。
(2)部分资源品的适用税率偏低。在现行消费税制度下,应纳消费税的资源性产品包括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和成品油。对于实木地板和木制一次性筷子本应课以较重的消费税,以限制其消耗和使用,从而有助于节约森林资源、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但目前这两种木制品的消费税适用税率却仅为5%,偏低的税率显然难以起到应有的保护森林资源的作用。对于成品油,目前对其采用定额税率、从量征收的方式。其中,油、汽油、石脑油、溶剂油的定额税率为1元/升,柴油、航空煤油、燃料油为0.8元/升,而含铅汽油则为1.4元/升。成品油是不可再生的化石燃料,相比之下,许多国家均对这种资源课以较高的税率。按当期汇率测算,澳大利亚、韩国和日本的相关税率分别为1.63元/升、2.87元/升和4.07元/升,欧盟成员国的平均税率达到4.48元/升,均明显高于我国的相关税率;在美国,虽然在一般消费税中按0.81元/升的较低税率对燃油课税,但在燃油使用环节也对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的排放课以环境税[3]。在成品油税率偏低、未能按含硫量或燃油效能差异分别设置、实施不同税率的情况下,消费税本来所特有的鼓励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使用的功效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
(3)就某些商品而言,其定额税率设计缺乏相应的弹性,导致消费税的导向作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对啤酒、黄酒和成品油依照单位税额采取从量、定额方式的计税,其优点是易于计算、便于操作,但缺点则是税率的弹性机制不足。以啤酒和黄酒为例,虽然十年来其市场价格已翻了数番,但其所适用的税率却仍然是1994年制定的单位税额标准。这意味着,当处于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的时期,如果不能及时对单位税额进行适当调整,那么此类消费税的收入就难以随着物价的上涨而同步地增加,这势必削弱消费税的组织收入功能和对消费的引导作用。
2.消费税征税环节设计中存在的弊端
本文中所论及的消费税生产环节,主要包括生产销售、生产自用、委托加工和进口(可视为境外生产)等诸环节,适用于除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外的其他所有应税消费品。在征税环节设计方面,我国的消费税具有明显的单一性特征。按照现行消费税制度,除对卷烟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两次征税之外,对其他所有应税消费品均实行“税不重征”的办法,仅在其生产或者流通环节中的某一个环节实施一次性征收;对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等应税消费品,则后置为零售环节征税。关于消费税征税环节的设计,更多的是从便于税收征管的角度进行考虑的。对这三个征税环节加以比较分析后可以发现,在批发和零售环节课征的好处是有助于实现消费税的应收尽收,减少税款的流失,(1)但其缺点也很明显,具体表现为在纳税人众多的条件之下,消费税将面临管理方面的难题,从而使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大打折扣。有鉴于此,我国目前除了对垄断经营的卷烟和特许经营的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选择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税之外,对其他所有应税消费品的征税均设定在生产环节。在生产、批发、零售三个环节当中,选取生产环节征税时所面对的纳税人相对集中,征收管理比较容易,能够充分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和引导作用,而且也便于税款在生产流通的首个环节及时入库。然而对于从价计税的消费品来说,选择在生产环节征税也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弊端,即如果缺乏有效、严格的监督约束,那么,有可能在客观上为纳税人利用关联转让定价进行税收规避提供可乘之机,进而造成消费税调节功能的弱化、导致消费税税收收入的流失。目前,这种逃避消费税的现象在化妆品、烟、酒、小汽车、摩托车等行业中普遍存在。税务部门除对卷烟和白酒行业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之外,对于其他各种消费品尚缺乏有效的对策和管理办法。
3.“绿色税目”所涵盖的范围有待进一步增加
在现行消费税税目中,有10个税目、23种消费品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直接相关,其中包括3个能耗品税目(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3个资源品税目(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和成品油)和4个环境污染品和有害品税目(鞭炮焰火、烟、酒及酒精和汽车轮胎)。绿色税目涵盖的范围有限的状况,已经难以适应资源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客观要求。当下,我国的臭氧层物质消耗量以及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均已位居世界的前列[4],农用薄膜和塑料包装物使用所产生的白色污染状况也令人堪忧[5]。在这种条件下,仅按10个税目对23种消费品课征消费税,其调节作用和影响范围就显得偏小、狭窄。为了配合进一步实施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要求,更多资源品和环境污染品,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含磷洗涤用品、高档纸和煤炭制品、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如包装物、塑料袋、餐饮用品)、电池以及各种其他污染性电子产品等,均有必要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之内。
三、环境保护视角下深化消费税制度改革的原则考量
深化消费税制度改革,是整个税收制度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也应该体现国家的长远发展政策与规划。笔者认为,消费税改革的再次深化,须着力突出其促进环境保护、支持节能减排的作用,在发挥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和组织收入功能的同时,也使消费税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绿色税种。在这一过程当中,需要周全地考虑到多方面的影响因素,进一步明确应遵循的若干基本原则。
(一)与环境保护相关税收体系的整体布局相协调
国内外的理论与实践已经证明,税收是环境治理中行之有效的重要经济手段之一,其独特作用也是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我国虽然没有设立专门的环境税,但所开征的多个税种中均包含着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制要素内容,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国家的节能减排政策。其中,一是包括以重税所体现的消费税、资源税、关税和车船税政策,二是包括以减免税优惠所呈现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可否通过对现有税种的改革和完善,将其务实地整合为一个环保类税收体系从而服务于保护环境目的,不失为今后税制改革中的一个亟待探究和解决的课题。基于目前的税制体系,以促进环境保护为目的,消费税改革的着力点应落在如何将污染环境、不可再生的资源产品纳入征收范围之内。因此,消费税改革是属于增税性质的改革,在结构性减税过程中,应本着“收入中性”的原则,与减税改革相契合,在课税要素优化设计中注意使之与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的整体布局相协调。
(二)与国际通行的环境保护税制相接轨
实施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是一种典型的具有强烈外部性特征的国际性公共产品。这在很大程度是由于同在一片天空下,一个国家污染排放会影响到别的国家,而一个国家的资源退化或过度消耗也会直接和间接地涉及到他国的利益。这意味着,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很难有所谓“避风港”或世外天堂。为了面对和解决这一国际性课题,欧盟各国、美国、日本等许多发达国家纷纷将政府税收作为改善环境的有效手段,有的国家甚至单独开征针对性的专门税种(如碳税、污染排放税、机动车税等)。环境保护性税收的课征,有可能直接抬高相关产品的生产成本,也可能间接地促使生产者为减少排放转而采用成本更高的技术工艺。如果已实施和未实施环境保护税国家的相关产品一同参与国际竞争的话,当其他条件不变时,其结果必然是前一类国家的公司因成本劣势而失去一部分国际市场份额,并让位给未开征环境保护税国家的公司,使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置身于不利地位,而使后一类国家在国际竞争中获利。当然,这种非合作式的零和博弈不可能始终维持下去,从长远角度看,取而代之的必然是各个国家均顺应潮流和规律,在环境保护领域采取方向一致的对策措施。鉴于环境保护性税收对国际竞争力影响的日益扩大,我国在包括消费税在内的环境保护类税制的优化设计中,需要充分考虑经济全球化的因素及其影响,一方面注重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另一方面也应该保持与国际通行规则的接轨,处理好国际利益关系协调的问题。
(三)在注重环境保护效率的同时兼顾收入分配公平
由促进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角度来看,优化消费税制度设计的着力点应集中在强调提高环境保护效率,应对消费品所可能产生的负外部性方面,即通过其外部成本的内部化,对不合理的经济行为加以矫正,达到优化和改善环境的目的。在秉持“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理念的同时,也需要清醒地认识到,正确地引导消费、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也是消费税固有的内在功能。优化消费税制度设计不仅应注重提高环境保护效率,同时也必须顾及到消费税的“累退性”特征及其对收入公平分配问题所带来的各种影响。在选择确定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时,应尽量回避大众性的一般消费品,即使因环境保护需要确实应该予以课税,也可以在税率设计过程中考虑对无替代品的应税消费品施以较低的税率;对所谓高档消费品理应课以重税,但同时须在税率设计方面注意对那些采用节能减排技术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措施。消费税与增值税之间的配合,重在发挥其在调节生产和消费方面的功效。按照效率、公平原则相结合的客观要求,应尽量避免或减少设置消费税的优惠规定。
四、对策思路及具体措施分析
以上述三项原则为基础,在深化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加大运用消费税促进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从逐步扩大征税范围、合理调整税率结构和强化征管三个方面入手,采取一系列切实有效的对策措施。
(一)优化消费税税率设计
消费税税率的设计体现着消费税调节的纵深程度,其税率的调整须适当、有序、稳步地进行,既应充分表达作为征税者的政府部门在促进节能减排、加强环境保护和合理使用资源方面的意图,又要避免因征税而可能出现的影响生产发展和抑制正常消费行为的副作用。为达到这一目的,首先需要构建消费税定额税率的适时调整机制。我国现行的对啤酒、黄酒的消费税适用税率明显偏低,而且已历经十余年时间未作任何调整;对于汽油、柴油、油、溶剂油、石脑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其消费税的适用税率虽然在3年之前进行了一定调整,但在近年来国际原油期货价和现价总体上涨的背景之下,既有税率仍然偏低,调高的空间依旧存在。从欧盟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来看,对于按照定额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商品,通常会与商品价格变动之间建立起有机的联动关系,从而充分释放消费税对消费的引导功效。与单纯地提高单位税额标准相比较,一个不断提高税率标准的调增机制,更有利于在事先形成节能减排、鼓励或限制消费的政策导向。因此,应根据十余年来啤酒、黄酒价格上涨幅度的变化情况,对消费税的适用税率进行必要的调整。以啤酒为例,假设啤酒价格上涨了3倍,考虑到啤酒消费的大众化和承受能力,可按1倍的幅度提高税率,即将甲类啤酒由250元/吨调整为500元/吨、乙类啤酒由220元/吨调整为440元/吨。对于成品油,可参照国际经验按含硫量进行税率细分,除对低污染、高效能燃油保持较低税率外,与燃油市场价格变化建立起联动机制,适当提高其税率[6]。这不仅有助于刺激对节能机动车的需求,推动节能机动车的研发、生产和消费,而且也利于引导燃油的节约使用。其次,为了避免或减少在消费税制度中设置税收优惠政策,对值得鼓励发展的、运用节能减排技术达到低污染排放标准的小汽车,设置相应的排气量折合标准并按适用税率征税。从协调乘用车和摩托车适用税率标准差异的角度出发,可考虑将排气量低于250毫升的摩托车的消费税适用税率调低为1%。基于私人飞机和游艇均属于高档消费品的具体情况,可以将私人飞机的消费税适用税率设为20%甚至更高,将游艇的适用税率由现在的10%提高至20%。鉴于实木制品与森林资源之间密切的关联性,可将实木高档家具的消费税适用税率设为10%,将木质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的适用税率由目前的5%提高至8%。
(二)强化对生产环节从价计征应税消费品的税收征管
根据前已论及的选择在生产环节课征消费税所具备的独特优势,笔者认为,应该维持在生产环节对应税消费品(特别是具有环保性质消费品)进行课税的做法。针对在生产环节按计税价格课征消费税时可能出现的转让定价问题,笔者建议以《消费税暂行条例》和《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的反避税条款为依据,参照对卷烟实行征税的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对其他各种应税消费品的规范性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全面、充分地采集应税消费品批发和零售各环节的价格信息,设定最低的计税价格(1)并适时、适度地加以调整,在此基础上确定计税价格。可以设想,经过税务机关的努力,完全能够通过加强税收征管的方式最终解决生产环节中存在的避税问题,从而不必将征税环节由生产环节转移至批发或零售等其他环节。
(三)增加“绿色税目”的覆盖面,推进消费税的逐步扩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是货物劳务税改革的重要组成,而货物劳务税是中国当前收入占比最大的税收类型,收入规模占国内税收总收入6成以上,其征收范围广泛涉及货物和劳务的生产、流通和进出口环节,与国民经济运行高度关联。在当前国内国际经济发展形势中,中国货物劳务税面临良好改革机遇和迫切要求。
货物劳务税制度改革的历史机遇
货物劳务税制度改革是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当前,就业和收入分配面临诸多新问题,呈现出新特点。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数据,2012年城镇需就业的劳动力达2500万人,比“十一五”时期的年均数多100万人,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抓紧落实国家提出的结构性减税政策,推进货物劳务税制度改革,可以通过降低各次产业融合成本,对增加就业岗位产生结构性正效应,拉动就业增长。
同时,收入分配问题也与民生息息相关。在2012年3月1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温总理部署了当年要完成的七大任务,其中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居首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也提出,要抓紧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面对当前收入分配问题,不能完全依赖直接减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税收方式,而需要重视通过间接调节购买力的方式予以调节。税收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通过一个完整的税制体系对个人收入来源、分配、使用、财富积累与转让等财富的流转和存量进行直接或间接调节来实现。而货物劳务税则可以对个人可支配收入的使用方面进行间接调控,主要是通过调节货币的实际购买力来实现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货物劳务税尤其可以借助对某些特殊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特定的税种,在这方面产生更加显著和灵活的效应。完善和增强货物劳务税制对宏观经济的整体调控能力,正是发挥货物劳务税易于转嫁特点,在消费环节实现收入分配调节,同时尽量避免减少中低收入群体的福利损失。可见,抓紧落实货物劳务税制度改革,有利于解决收入分配问题,完善国民经济分配格局,提高中低收入人群购买力,有利于改善民生。
货物劳务税制度改革是适应国际经济形势发展的紧迫要求。在2012年7月6日举行的中国-新加坡双边合作联合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表示,当前,全球经济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各国均面临不同的挑战,当务之急仍是确保经济增长和就业增加。在这样的国际经济环境中,不进则退。我们只有抓住机遇,抓紧落实货物劳务税改革,才能更好地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矛盾,更好地适应国际经济形势变化,使中国经济在协调国际经济关系中发挥应有作用,在新一轮国际经济发展中获得更好的比较优势。
货物劳务税制度改革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货物劳务税改革离不开统筹兼顾。现阶段,我们要通过抓紧解决改革的广度问题,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试点工作已于2012年开始实施,货物劳务税制度体系的改革逐步启动,整个制度体系的改革完善需要整体协调。货物劳务税制度改革不仅有利于优化整个税收制度体系,促进经济社会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所得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而且必然增强间接税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使税收制度成为更加灵活和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内生变量系统。
货物劳务税制度改革的几项重点
如果我们认为增值税更具有税收中性特征,那么消费税和进出口税收则更加明确地体现各方面税收职能。基于这样的理解,对货物劳务税制度体系改革提出以下基本认识:
(一)关于增值税
一要抓紧完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要同时拓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的地区和行业,在持续稳步扩大试点地区的同时,建议结合《“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内容,选择部分行业和重点工程,例如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等,在全国范围实行试点。力求在“十二五”期间对提供货物和劳务应税行为实现统一的普遍的增值税征收。二要降低增值税法定税率,通过协调财政收入和消费税政策调整,在试点改革过程中,将增值税法定税率逐步降低到14%左右。三要同时完成清理和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关于消费税
消费税尽管不是普遍征收,但是既承担了财政收入职能,又要能够更加充分明确地体现调节生产和消费的作用,因此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适时拓展税基。消费税征收范围亟待进行结构性调整,从而更好发挥消费税政策各方面主要职能;要完善消费税征收管理方式办法,稳步提高消费税征收管理水平。
一要确立原则。本文认为,现阶段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点新形势,对消费税征收范围需进行结构性调整,首先要确立消费税征收范围结构性调整的若干基本原则。调整范围主要在应税货物征收范畴进行,同时应避免因税目划分层次粗放导致大而化之地减少税目。具体调整内容的确定,应更多考虑的是如何把握和权衡产品结构和消费群体结构关系、税收弹性和市场影响、关联产业政策要求、替代产品情况影响及相关经济效应等因素的原则。
二要选择突破口。要研究当前居民消费的新特点,要了解掌握节能减排不同产业要求,选取调整消费税传统征收范围和促进节能减排的突破口,论证和确立拟开征消费税的产品及其所属行业的生产技术特征及指标,稳步拓展征收范围。例如,可研究对部分一次性木浆制品征收消费税的可行性。
三要摸清情况。摸清情况是完善消费税政策的基本要求。要充分掌握相同税目不同类别产品的相关详细情况,全面了解产品特征及其生产流通消费的整个流程,熟悉产品技术特性和分类标准、明确法定依据,把握行业领先技术水平以及相关产业政策,分析相同税目中不同层次类别产品的消费群体,据以细化税目结构,进行结构性调整,实行分类征收,完善相关消费税政策。
四要加强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征收范围内不同类别产品的特点,依托先进信息和科技手段,采集掌握其生产流通相关信息并予以加工运用,制定完善分类征收办法,适时科学合理地调整征收环节,不断提高征收管理效率。
一、理论基础
征收环境税的理论根源可以从“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的外部性理论谈起。他认为:市场经济运行中,因为自然环境提供的服务不能由市场进行交易,所以,市场机制无法对经济运行主体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副产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用。这种以危害自然为表现形式的外部性成本发生在市场之外,庇古称之为“负的外部性”。经济活动的外部性产生了但没有反映社会成本和未来成本,价格也不能真正反映使用环境资源的社会边际成本。为了克服这种“负的外部性”所导致的边际私人成本和边际社会成本之间的差异,政府应当实行干预措施,从而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内在化,迫使其面临真实的私人成本和收益,以达到控制其污染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发达国家用市场机制解决污染外部性作了详细的分析发现,市场手段中环境税是控制环境污染的一个颇具吸引力的方法。按照公共财政的定义,可将环境征收定义为:政府拥有的与环境因素相联系的收入。它包括一切在反污染的政策框架中征收的税收,其核心是使污染者支付与其污染行为相适应的价格,即对污染者每单位产出征收的与其在有效产出水平上所造成的边际损害等值的税,目的为了实现对纳税人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的改变。由于在庇古的理论发展而来,所以又称“庇古税”。
二、征收环境税的优势分析理论上,庇古税可以达到资源有效配置,能够导致污染减少到帕累托最优水平。
污染者权衡保持污染水平所支付的税收和减少污染少交税所获收益,控制成本小于税率,则污染减少,直到二者相等时,达到污染最优水平。这有动态和静态两方面的优势:首先在静态条件下,因为只要有污染就会被征税,企业出于少交税的目的也要控污;其次在动态方面,若税率不变,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可以减少对未来税收的支付,庇古税这种提供进一步减少污染的动态效率与静态效率一起被认为是与其他方式相比的主要特点。
庇古税对外部的不经济有矫正性的功效。它通过税收的方式对生产和消费中的外部成本进行矫正。使产量和价格在效率的标准上达到均衡,矫正的边际私人成本,使企业认识到在社会层面上的成本。所以又名“矫正性税收”。而作为矫正性税收的另一角度的优势在于,它很好的避免了税收的扭曲性效应。比如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过高时,人们会以闲暇替代,有奖懒罚勤的副作用,相反,庇古税正是对外部不经济调整为经济,是修正性的,在初衷上就避免了扭曲效应。
在实践中,征收环境税、提供补贴、发放污染许可证、收取押金都是间接控制方法。征收环境税与提供补贴相比,是阻止而不是鼓励资源流人污染严重的企业;无需确定污染的基准点,只需确定单位排放量的税金就够了;可附带得到一笔财政收入。征收环境税与发售许可证相比,许可征的发售有膨胀的可能,存在炒买炒卖的投机性。征收环境税与收取押金相比,收取押金的操作相当麻烦,且只能限于很小的范围内。由此可见,征收环境税的确是一个理想的环境保护手段。
三、在美国的实践成果美国走的是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因为税收本身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使税收手段在环境经济体系中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
在美国自从对损害臭氧的化学品征收消费税以来,人们普遍减少了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的征收,鼓励了消费节能汽车从而减少了污染排放;开采税的征收,有效抑制了在盈利边际上的开采,从而减少了约10%-15%的石油总量消费。目前实现了环境的根本好转,自然灾害发生率下降,虽然汽车使用量增加,但二氧化碳比70年代下降99%,一氧化碳下降97%,二氧化碳下降42%,悬浮颗粒下降70%。
四、环境税在我国的适用及政策方向虽然环境税实施上仍存在2个难题
1.边际外部成本和边际私人净收益难以确定,影响到环境税的效率。环境税的先决条件就是确定社会和私人边际成本,这样才能计算出准确的税率。
2.一些情况下,征收成本太高。实施环境税后有两个问题;其一是监测每个污染源的费用。另一种是由征管者承担污染物排放的监测任务。经验表明,第一种的费用远远高于第二种。而且,我国长期以来对环境税认识的不足而导致具体开征环境税似乎有一定实践难度,但在环境经济学和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背景支持下和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中,在新世纪建立一个环境经济体系已成为不争的关键所在。对此,提出以下刍议:
(一)开征新税种
首先,重点在城市把原来的排污费改为开征排污税。其次,对消费税中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消费品除烟火、小汽车、鞭炮外还应扩展到一次性包装物等白色污染。同时,提高部分消费品税率,如含铅汽油。再次,对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可考虑在条件成熟时开征。最后,可以对民航等交通设施和建筑工地征噪音税,并把所获资金用于隔音设备投资或对居民进行补偿。
(二)对现有税制进行调整
首先,完善资源税制度。可适当扩大其征税对象。广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杜绝肆虐的生态破坏行为,待时机成熟不妨开征土地、海洋、地热、动植物税,并对不可再生资源课以重税。
其次,在现有税种中增加环境保护条款。
消费税:设计差别税率,鼓励清洁环保产品的使用。只要对环境有直接或间接损害的都应收较高的税。
增值税:增加对企业购置环保设备允许抵扣进项税的规定,而对购买以淘汰的构成污染的设备的企业应从构建固定资产上予以限制。
企业所得税:现行税制在环境保护方面只能发挥很有限的作用,如利用“三废”为原料进行生产获得的利润免税。除应丰富和明细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规定,如治污费用的税前宽口径列支、投资抵免、对环保设备达一定比例的可通过加速折旧等,最重要的举措是将征收排污费为征收环境税。
【关键词】增值税改革 财产税 分税制 营业税 房产税
增值税的改革不仅仅是一个税种的变化,或许里面预示着未来财权分配的重要变革走向。中国目前是分税制,国地税分家之后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征收税款,国税主要征收中央税,而地税则为地方政府服务。国税系统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涉及全国范围的税种,而地税系统则征收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等与地方政府相关的税收。在收入上,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车船购置税、关税等。地方政府则独享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其他税种则按比例在中央地方间分成。一直以来,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税种,一般占地方税收总额的4成以上。营业税并入增值税之后并由国税征收,无疑将对地方政府、地税系统造成极大的影响。而为了完善分税制,使得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十二五”税制改革的趋势是:推进房地产税改革,使得“房产税”(下文统称“财产税”)成为地方政府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为此,这里我们要研究的问题就是:营业税并入增值税后,由国税征收,再通过税收分享和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返回给地方政府,给地方政府的财政支付提供支持,与开征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的稳定收入来源两者之间,哪个更具效率与公平?或者上述两者同时实施,该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
一、增值税与财产税的含义界定
增值税和财产税的概念,在实践和理论中,在国内和国际上,都在不同层面的意义上使用着,使用状况比较混乱。因此,本文在进一步讨论前,有必要对概念做一下界定,以方便下文中的讨论。
(一)增值税的含义
本文所指的增值税是消费税的重要种类。本文所指消费税并非国内一般意义上的“消费税”,而是以消费为课税对象的税收种类,英文名是consumption-based tax。以课税对象为标准划分,税收可以分为消费税(consumption-based tax)、所得税、财富税(wealth tax)。现代型增值税(VAT)是目前世界普遍采用的消费税制(consumption-based tax),是对商品和劳务增值额的课税,对最终消费的课税。国内增值税与现代型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同,现代型增值税征收范围还包括国内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即营业税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增值税立法改革,主要任务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消除重复征税。国内增值税和营业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财政部的2010年1月~9月税收收入情况,国内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27.4%,营业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4.9%。
(二)财产税的含义
一个人的财富,就是其实际预期收入的现值[1]。政府可以对财富占有进行课税,例如年度财富税,也可以对财富转移进行课税,例如遗产税和赠与税。财产税(property tax)是最重要的财富税,是对财富占有进行的课税,是地方政府至关重要的财政来源。财产税收入在美国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73%[2]。财产税的主体部分,就是对住房的个人财富课税,在我国要进行的“房产税”改革,和先前准备研究开征的“物业税”都属于此类。本文统一作为“财产税”进行讨论。
二、国内外研究评述
我国现在实现的是分税制,实现分税制有众多优点,根据哈维.罗森总结的有:其一,分权制能使产出适合当地偏好;其二,分权制能鼓励政府间竞争;其三,分权制有利于地方提供物品和服务的实验与创新。既然分权制具有以上优点,具有存在的依据,那么我们应如何为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筹集收入呢?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有三种方案:第一,由中央政府统一筹集税收收入,再按一定的方法分配给地方政府;第二,开征地方主体税种,例如财产税,由地方政府自行筹集收入;第三,上述两种方法的混合。
(一)西方研究概况
尽管财产税在西方通常作为地方政府基本和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但其本身却饱受争议。反对者多认为财产税不公平,收入分配层面不公平,对特定的纳税群体不公平,没有获得现金收入的情况下却对财产增值部分增税所以不公平等等[3]。由于以上原因美国不少学者建议减少或者甚至取消财产税,增加或开征其他州政府税收,通过政府间转移支付来给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支持。甚至,近几年来,包括德克萨斯州在内的美国几个州已经进行了上述变革,改变用州和地方混合的财政收入支持地方政府支出,采用各式的州政府税收收入来支持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支出。然而美国也有很多人反对用州政府税收取代地方财产税,因为各种的州政府税种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比财产税无效率,州政府的转移支付也可能无效率[4]。
(二)国内研究概况
与西方相比,国内对该问题没有太多的研究。国内学者一般在争论该不该对普通住房征收房产税,如果征收要以什么为税基,如何处理与土地出让金的关系,房产税能否打压住房价,如何区分投机性住房和消费性住房等。国内学者鲜有从完善地方财政体系,协调好财产税与增值税改革关系层面来研究该问题。即使,有一些学者认识到财产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5],也未能深入研究地方政府财产税,与中央税和共享税为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支持两者之间的效率问题。
三、增值税改革和财产税协调的原则
在讨论如何协调增值税改革和财产税的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确立一定的标准,否则讨论将无所适从。增值税和财产税都是税法的范畴之一,所以增值税和财产税都需要遵守税法的基本原则。关于税法的基本原则,有各式各样的表述。历史上首次提出税法基本原则的是英国的威廉.配第,他认为赋税应该遵循“公平”、“节省”、“简便”三项原则。后来亚当.斯密又提出税法的“平等原则”、“确定原则”、“便利原则”、“最少征费原则”。刘剑文教授还总结了西方的四项税法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社会政策原则”、“税收效率原则”[6]。笔者认为增值税改革和财产税的协调应该遵循“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只有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增值税的改革和分税制的完善才能实现税收的公平、正义。
(一)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税收负担应该在纳税人之间平等、公平地分配。衡量公平的标准,又有“受益标准”和“能力标准”。“受益标准”是指,纳税人应该根据自己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多少,即享受利益多少来纳税,受益多就多纳税,受益少就少纳税。“能力标准”,就是纳税人按照自己的支付能力来纳税,即使量能课税,富人多纳税,穷人少纳税。税收公平原则,又可以分为横向公平公平原则和纵向公平原则。横向公平指,经济状况相同、纳税能力相同的纳税人,税收负担应该相同;纵向公平指,经济状况不同、纳税能力不同的纳税人,税收负担也应该不同。税收的累进性即是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之一,税收累进性意味着支付能力越强的人、缴纳的税收越多。财产税是具有累进性还是累退性,也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之一。
(二)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税收行政效率,指以最少的征管成本征收最多的税收。税收效率原则,指税收引起的无谓损失最小化,税收对纳税人的行为扭曲最小化。增值税被认为具有税收中性的特点,具有较高的税收效率,但是其税收中性在实际中也遭到质疑。财产税被认为容易征管,难以逃避,具有较高税收行政效率。增值税和财产税的税收效率,都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之一。
四、增值税改革和财产税协调方案抉择
在增值税改革后,如何为地方政府筹集公共支出的财政收入,完善分税制,有三种方案。第一,由中央政府统一征收增值税,再按一定的方法分配给地方政府;第二,开征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由地方政府自行筹集收入;第三,上述两种方法的混合。
(一)方案一:增值税作为地方政府主要收入来源
营业税占了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4成以上,增值税改革后,营业税将并入增值税,增值税由国税系统统一征收,增值税收入统一进入中央国库。那么为了解决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问题,中央政府将需要按一定的标准返还部分增值税给地方政府。
支持该方案的理由是,增值税具有税收中性的特性,不会扭曲纳税人的行为,具有税收经济效率。增值税是对消费进行的征税,消费多的人说明纳税能力强,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
笔者认为上述理由是站不住脚的。首先,增值税并不是完全中性的,增值税的经济效率值得质疑。增值税的中性是指,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货物和服务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而增值税的税款最终都是由消费者承担的。通过发票的抵扣制度,法律上的增值税纳税人不承担任何增值税的税负,因此征收增值税不会扭曲增值税纳税人的行为。但,对所有环节都全面征收增值税,实行统一税率,消除增值税免税制度,实行理想的增值税制度才能完全实现增值税的中性。理想的增值税实践中,显然是行不通的。第一,增值税免税普遍存在使得增值税中性被破坏。由于金融业、房地产行业等存在征管技术上的困难,国际上都不得不在该行业中实现增值税免税制度。又出于政治上的考虑,农业也经常被免税。免税将会扭曲纳税人的行为,因为免税后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会进入生产成本,为了减少生产成本纳税人将会实行“企业兼并”。因为外包的业务不可以抵扣进项,原本可以外包的业务,都由企业自行承担,这将不利于社会生产的分工。第二,实践中增值税一般实行多档税率。例如,我国对天然气、牛奶等居民的基本生活用品实行13%的优惠税率。由于优惠税率与标准税率17%的不一致,这又会扭曲纳税人的行为,导致无谓的损失,形成税收楔子。
其次,增值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可能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增值税是对最终消费的课税。而消费者的所得未必与其消费成正比。比如一家庭人口多,而劳力少,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一般,则较人口少收入多的家庭来说,前者消费要大于后者,而负税负担也大于后者(当然是在两者的人均消费水平一样的情况下)。增值税不区别纳税人的经济状况,负担能力,一律按消费量的多寡承担税负,造成税收具有明显的累退性,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增值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不符合税收效率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
(二)方案二: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主要财政收入来源
“十二五”税制改革计划是研究开征房产税。而对于房产税的作用,也由开始的错误认识“调控房价”到后来的正确认识“作为地方政府稳定税源”的慢慢转变。财产税的税收收入比较稳定,所以很多国家都把其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因为根据现存财产的价值课税,一般不受社会经济变动的影响,课征对象相对稳定,因此对其课税,收入必稳定。但把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主要财政收入来源,也有违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原则。
首先,财产税违背税收公平原则。因为财产不足以作为测度纳税人的负税能力,在商品货币经济体系中,个人的财富并不完全表现于财产,主要是所得,而所得的来源和形式多种多样,财产多者也许不能说明其现有所得多,而所得多者,其财产可能很少,故不能再以财产作为测度纳税能力的依据。并且,财产税主要是针对土地和建筑物的课税。税收的增长导致土地和建筑物价格的增长,并继而导致利用这些生产要素生产的产品和服务价格的上涨。因此,财产税被看作是可以转嫁的。因为房租主要是穷人支付的,所以财产税具有累退的性质。
其次,财产税违背税收效率原则。财产税的管理上存在不少问题,而这些都影响税收的行政效率。财产税的税基估价难以确定。财产税一般都是从价计征,而这一价值是估定的。估定价值的工作是很困难的,往往出现随意估断,而且会出现等现象。在我国现行征管技术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财产税税基评估的成本将会非常大,税收征管成本也会比较大。
(三)方案三:协调增值税和财产税,两者混合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源
根据对方案一和方案二的分析,单独以增值税或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源,都存在一定的缺陷,都违背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协调增值税和财产税,把这两者混合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源。
协调增值税和财产税是指,由于增值税和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源,都存在一定的职能缺陷,难以单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成对地方政府公共支出税收负担的公平合理的分配任务,因此需要利用增值税和财产税各自在功能上具有的相互补偿性,在制度设计上协调两者,使得两者的功能缺陷彼此得到弥补,达到相对和谐的统一。
对于如何协调增值税和财产税,这是一个比较宏大和艰难的问题,还需要很多实证的调查研究和理论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协调增值税和财产税:第一,完善增值税制度,使得增值税尽量接近理想增值税制度,减少对增值税中性的影响。第二,改进增值税技术,使得增值税也具有累进性。第三,完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建立转移支付法,实现财政法定,提高转移支付的公平和效率。第四,对中国房地产市场进行深入的实证分析,研究中国房地产市场中,财产税的真正经济归宿,对其累进性或累退性进行再思考。第五,改进税收征管技术,完善财产评估技术,降低财产税征管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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