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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企业项目管理中,劳务费、材料、机械费管理一直是个令人关注的问题。由于它们在项目支出费用中占得比例较大。其特点是流动性大、工种多因而管理难度相对要大一些。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许多企业中已经形成了多部门都有责任管理的态势,但是效果并不理想。本人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紧贴工程管理实际转变思维,废弃不适应企业发展的管理方式,把握各个项目动态,从而在劳务费、机材费管理方面,形成自我加压、主动出击、细化管理的特点,让管理走上良性循环。
一、发挥“扁平化”管理优势
“扁平化”管理,是近几年兴起的一种新型的管理思想。扁平化管理的核心,是将权力中心下移,尽量减少领导层决策层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迟延过程,从而拉近部门与项目的距离,拉近管理层与一线员工的距离,体现分工合作、分层负责的扁平化管理精神。更重要的是监控管理更为有效,能增强部门自身的责任感和自动力。扁平化组织机构,使传统的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施工班组的多级“矩阵式”管理模式得到改善。
生产管理部门在建筑企业里,是一个承上启下、对工程综合管理的部门,有较为为明显的管理优势。充分发挥该部门的作用,关键一步是要有明确的职责,减免机构重叠、各自为政、效率低下的矛盾,从而遏制上下都在管理项目,然而项目劳务费、材料费时有拖欠的状况。
二、管理思路
职能部门可以先对各个项目劳务费支付现状进行普查剖析,找出影响拖欠费用的几个主要原因,并采取相应对策。我们分析后认为,项目劳务费、材料费要实现足额发放,关键是对项目领导班子加强监督管理,建章立制,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制定切实可行的监控措施,并在日常监控工作中不断完善和细化,针对每一个项目特点,集中公司职能管理资源优势,形成监控合力,才能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开展,从而避免公司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人力资源浪费。
当然,职能部门自身,也应该渐进式推进管理机能和管控职能的调整,向职责贴近化、管理细致化方向过渡。减少盲目工作,确保上下信息畅通,全面掌控项目各项费用的支付情况,确保劳务费、材料费支付拖欠为零的目标。
三、工作措施
首先,职能部门要对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和分供方专项监督检查基础进行摸底排查,根据项目情况,检查登记项目进场人员登和项目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情况登记表、项目材料供应一览表,在核查项目劳务人员工资、材料费支付时,要与进场人员登记表相一致。对新开项目要强化项目前期资料备案工作等。对于新开项目、在建项目逐项建立健全项目档案,按照项目部业绩信誉进行分类。要求所有在建项目部逐月对本项目的劳务人员和材料供应商进行填表登记,上报公司职能部门,由会同财务部进行严格程序监督审查。
其次,增强监督有效性,区别对待。在日常检查中,对于信誉好的项目部人工费,材料费支付情况进行抽查,对于缺少业绩和信誉较低的项目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由于项目管理是多级管理,存在着多头管理、利益不均衡、管理环节多等现象,职能部门的检查方式要有策略和针对性,减少中间环节,可直接在施工班组进行调查落实,发现问题立即在现场协调、及时纠正,使到账工程款能够优先保障劳务人工费、材料费的支付,随机、突击式检查,能有效地效避免在建项目劳务费、材料费失控现象。
监管要做到“两直接”:直接面对项目部,与劳务分包队、专业分包队和材料供应商始终保持互动沟通;直接面向一线职工,提高部门的管理效能。做到在开工前对劳务分包、材料机械费用进行测算,以便监管工作做到心中有数。根据每项工程概况、形象进度记录、月费用分配、季度支付费用汇总等资料,不断总结项目费用监督管理工作,同时也可为后续项目管理工作积累资料。只有强化施工过程的劳务费、材机费管理监控,才能把影响企业信誉与资源的各种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关键词 废弃物管理;注意义务;循环利用;延伸生产者责任
中图分类号 D91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3)01-0033-08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3.01.005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在享受方便、快捷现代生活的同时,也为在此过程中产生的诸多负面因素而苦恼,其中就包括越来越多的城市废弃物所带来的威胁。城市废弃物的增多不仅对城市的市容市貌造成影响,更严重的是,如果未对其进行妥善管理、回收和合理处置,它将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巨大的威胁。为确保废弃物得以正确管理、回收和安全处置,作为废弃物生产大国之一的英国将源自侵权责任法领域的“注意义务”原理引入环保法领域,并将注意义务规则作为废弃物管理的法定条款确定在该国1990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of 1990,以下简称1990《环保法》)中,成为用注意义务规范废弃物处置的先行者。英国1990《环保法》规定:凡是进口,制造,运输,保管,处理或处置“被控制”废弃物(controlled waste)的当事人具有妥善管理废弃物的注意义务。此后,该项注意义务规则又在1991年《环境保护注意义务实施条例》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uty of Care) Regulations 1991,以下简称1991《实施条例》)、1996年《废弃物管理注意义务的行为守则》(The Duty of Care: A Code of Practice,以下简称1996《行为守则》)以及2009年《协商修订废弃物管理注意义务行为守则立法指引》 (Consultation on the Revised Waste Duty of Care Code of Practice: Statutory Guidance,以下简称2009《立法指引》)中得以丰富和更新。
1 英国废弃物管理中注意义务规则的历史沿革
虽然英国废弃物管理注意义务规则确立于1990年的《环保法》,但该规则的相关思想已在之前的相关立法中得以体现。伴随着英国环保法价值取向的转变以及长期的废弃物处理实践,注意义务规则的内容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所不相同。
1.1 “废弃物安全管理”理念下的注意义务规则
在废弃物的管理中,英国长期坚持“末端控制”为特征的废弃物管理策略,即:在废弃物的排放和处理环节,应当注重尽量做到“无害化”,以降低废弃物对生态环境以及对人们生命健康可能造成的损害。以该理念为指导,英国先后颁布了1974年《污染控制法》、1989年《污染控制法(修正案)》、1990年《环保法》、1991年《可控废弃物管理规定》、1994年《废弃物许可证管理规定》等多项立法。其中,1990年《环保法》率先以法律文本的形式将注意义务的内容确定下来。根据该法第34条的规定,确立废弃物管理的注意义务规则所要实现的基本目标在于:一是禁止任何人在未获得废弃物管理许可、违反许可条件,或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损害身体健康的情形下实施储存、处理或回收利用“被控制的”废弃物的行为;二是防止废弃物的外溢并采取适当的途径予以隔离;三是确保一旦发生废弃物的转移,受让人只能是经法律授权的或具有法定运输资格的主体;四是废弃物转移应签发附有废弃物明细的书面清单,以确保任何接收废弃物的一方不会行使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为确保1990《环保法》中的注意义务规则能得以实施,英国出台了1991《实施条例》,规定所有负有注意义务的主体都需对废弃物的接受和交付进行记录,以符合环保署的管理要求。此后,英国又颁布了1996《行为守则》,以法律指引的形式明确了废弃物管理过程中各义务主体应当遵循的具体规则。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从上述法律文本的内容看,有关注意义务规则包括的范围有所扩展,同时也开始对持有人在回收和循环利用费用中的注意义务加以规定,但就这一阶段的立法理念而言,注意义务规则的内容主要体现于对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其对废弃物循环利用环节并未进行过多的涉及。
1.2 “废弃物循环利用”理念下的注意义务规则
伴随着国内废弃物管理理念的发展以及欧盟框架下“循环型社会”理念的提出,废弃物逐步被视为一种“错置的资源”,废弃物的资源化、可持续管理日益被强调。在此背景下,英国废弃物管理和处置的理念逐步由“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转变。1998年、1999年和2003年,英国陆续颁布了《废弃物减量法》、《污染防治法》以及《家庭生活垃圾再循环法》等法律,注意义务规则的内容在立法中不断得以调整和丰富。英国在对待废弃物处置的态度上,已逐渐从单纯地强调“无害化”向“减量化、再利用”的方向转变。2005年,英国和威尔士在《家庭废弃物管理的注意义务规定》中,首次在家庭废弃物处理领域确认了“废弃物循环利用”理念。它规定,家庭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确保基于家庭财产所产生的废弃物得到合理回收和循环利用,家庭废弃物应授予经法律许可的人来处理,如果因随意倾倒垃圾而被追溯至最初的产生者,家庭将被处以5000英镑的罚款[1]。
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推进,欧洲议会于2007年2月13日通过了一项废弃物减量框架指令法案,明确规定了欧盟各成员国实现垃圾减量和资源回收的目标,即在2012年之前,垃圾产生量要实现零增长,从2020年后开始减少产生量。该法案同时要求,欧盟27个成员国需在这项指令法案生效后的一年半内,制订相应的本国法令来执行这个框架指令,以促进与实现欧盟各成员国的垃圾减量化[2]。受此影响,作为欧盟成员国的英国出台了2009《立法指引》,对废弃物管理中的注意义务规则进行了扩大解释和补充。2011年始,英国又在《英国和威尔士2011废弃物管理规定》(The Waste (England and Wales) Regulations 2011)以及《威尔士和苏格兰关于2011废弃物零排放管理的咨询意见》(Regulations to Deliver Zero Waste: A Consultation on the Proposed Zero Waste (Scotland) Regulations 2011)中规定了废弃物持有人在废弃物减量化、循环利用中的注意义务,明确为了实现废弃物零排放、资源化利用的目标,即在废弃物处理前,应优先保障可回收利用废弃物的源头分离,尽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保障废弃物的循环利用。至此,英国改变了废弃物管理的传统模式,废弃物管理的注意义务开始沿着以综合治理、循环利用为主导的线路发展和延伸,废弃物管理和综合治理的水平逐渐提高。
2 英国废弃物管理中注意义务规则的基本框架
在民法领域,废弃物引起的损害多适用特殊侵权责任中的严格责任原则对受害人予以救济。然而,仅环境侵权责任无法对行为人因废弃物未尽到适当的处置或管理义务所造成的废弃物危机、外部性等环境损害问题予以处理。为此,英国将注意义务规则引入环保法领域以弥补环境侵权责任仅对受害人赔偿的不足。该规则要求,在废弃物管理的整个过程中,无论是废弃物的最初生产者或是后续维持者或保有者,都应当尽到“善良家父”的注意义务,采取一切妥善的措施对废弃物进行处置和管理,以避免和防治自己控制范围内的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损害;若有违反,则将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具体言之,废弃物处置中的注意义务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
2.1 注意义务的基本意涵
关于注意义务的涵义,《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其解释为:“一种为了避免造成损害而加以合理注意的法定责任。”[3]在普通法法系中,注意义务通常被作为一种认定过失的判断标准而存在,而在英国,注意义务则最早被表述为一种“理性人的标准”于1837年的Vaughan V.Menlove中得以确立。[4]1932年,英国在DonoghueV.Stevenson案之后正式形成了过失的概念并确立了“注意义务”原则,该案中,法官Lord Atkin明确指出:“过失是一种被告违反其对原告所应给予的注意的义务。”[5]而作为认定“过失侵权”的一项基本规则,注意义务的核心要义是指:“行为人具有谨慎地作为或不作为而不使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义务。”[6]根据英国传统侵权法中对注意义务的一般界定以及1990年《环保法》第34条及相关条例的规定,可以将英国废弃物处理中的注意义务界定为:任何与处理“被控制的”废弃物有关的当事人所具有的,必须谨慎地作为或不作为以确保废弃物能够得到安全地管理、合理地回收和循环利用而不对给环境造成污染或损害他人人体健康的法定义务。
2.2 注意义务的主体范畴
根据英国1990年《环保法》第34条以及英国1994年《废物管理许可条例》的相关规定(The Waste Management Licensing Regulations 1994),注意义务涉及废弃物产生至最终处置各个环节,而相应的适用主体既包括废弃物收集、贮存、回收、运输、处置各环节的实施者,也包括废弃物经营管理的经纪人。具体而言,注意义务的适用主体包括:①废弃物生产者,包括产生废弃物、进口废弃物以及运输废弃物的当事人;②废弃物管理者,包括保管废弃物、回收利用或处置废弃物的当事人;③废弃物管理经纪人,是指其他当事人进行废弃物处理和回收利用的主体,废弃物处理经纪人本身并不参与废弃物管理或并不实质占有废弃物但却能够全面控制废弃物的处理活动。此外,在雇佣关系中,雇主还应为雇员提供适当的设备、训练和监督以确保他们履行废弃物处理的注意义务,并对雇员的行为和疏忽负责。
2.3 注意义务的客体范畴
根据废弃物能否被相关主体控制,英国环境部将废弃物划分成“被控制的”废弃物(controlled waste)和“非控制的”废弃物(noncontrolled waste)两类[7]。之所以对废弃物进行如此归类,是因为废弃物不能仅依“安全”和“危险”标准来进行简单划分,就任何一种废弃物而言,在没有得到妥善处置之前都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威胁。因此对废弃物的管理除了应考虑废弃物的构成,还应考虑废弃物的处理过程中发生危害的可能性。
根据1990《环保法》第75条以及1992年的《控制废弃物条例》的规定,废弃物处理中的注意义务客体最初仅限于“被控制的”废弃物,包括家庭、商业和工业废弃物三种类型。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废弃物类型增多,“被控制的”开始拓展至危险废弃物、部分农业废弃物以及建筑物及其拆除废弃物等。例如,自1995年开始,废金属就成为“被控制的”废弃物之一而被纳入注意义务的管辖范畴。无疑,将废弃物进行“被控制”与“非控制”的划分,既明确了当事人在废弃物处理过程中注意义务的边界,也充分考虑了废弃物本身具有的特性,因而颇具实践意义。
2.4 注意义务的主要内容
在立法之始,废弃物处理注意义务的基本要求是行为人必须采取一切尽可能合理的措施来确保废弃物处置的安全,即:当行为人在持有或转移废弃物时,应当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确保废弃物本身的安全以及其他相关主体能够安全地对其运输、回收或处置,以不对环境及他人造成损害。从涉及主体上看,废弃物处理的注意义务其实是“双向”的,既包括废弃物持有者(waste holders)的义务,也包括废弃物接收者(waste receivers)的义务。
根据英国1996《行为守则》的规定,废弃物持有者的基本义务如下:一是确认和识别“被控制的”废弃物,并对所出让的废弃物性质及内容做出详尽的说明和描述的义务。该项义务要求持有“被控制的”废弃物的主体必须做好废弃物记录,具体应包括废弃物来源于何种生产或经营场所、废弃物的物质构成和通用学名、废弃物产生的具体工序以及废弃物的物理和化学分析等信息,并且所做的记录必须提供充足的信息以确保之后的持有者能够避免对废弃物的不当处理。二是确保废弃物安全的义务。废弃物的持有者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确保废弃物安全,包括:①安全贮存义务。对废弃物的贮存应采取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被盗窃,被破坏或被清除,例如对于临床废弃物而言,废弃物持有者应定期审查以确保它不扰而发生风险,而对于建筑和拆除物资及废旧金属而言,废弃物持有者有义务使得这些废弃物对于回收者具有足够的吸引力。此外,安全贮存还要求对易发生“交叉污染”的废弃物采取隔离措施。②妥善包装义务。废弃物转移至他人时应进行合理包装,并打上密封标志。即使是例外情况下散材料的装载,也必须确保对装载的车辆覆盖以防治废弃物的溢出。③安全收集义务。废弃物的收集应采用坚固的容器以防止风雨侵蚀和动物侵扰,并应尽可能地减少室外搁置。特别是对于食品垃圾的收集而言,放置于室外的收集容器必须安全放置并进行密封。④无害化预处理义务。废弃物持有人及后续接收人必须确保废弃物在进行垃圾填埋之前进行过预处理,以防止对环境的危害。三是转让至适格的受让方的义务。废弃物的持有人在出让前必须确信受让方已获得废弃物管理许可证或已获得许可豁免,包括公共废弃物收集站、获得运输许可证的废弃物运输者、获得回收利用许可证的废弃物管理者以及进行过经纪人注册的废弃物处置经纪人等。对于废弃物接收人而言,其基本义务为:①获得合法授权的义务。这是废弃物接收人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因为一旦没有正当的法律授权,废弃物接收人也就丧失了接收废弃物的法律资格。②核查废弃物来源的义务。在废弃物交付之时,前手持有人将签发废弃物转移清单,因此废弃物接收人在接收废弃物之时必须核查前手持有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废弃物处理资格,并确保转移清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③与前手废弃物持有者合作的义务。废弃物的接收人应当与前手废弃物持有者合作,一旦前手废弃物持有者需要了解后期废弃物的运输、贮存及处理信息,废弃物接收人都有提供正确、适当信息的义务。
随着废弃物管理立法理念的转折和相关法律的完善,英国废弃物处理的注意义务规则又有了新的发展,这包括:一是应将可循环利用的废弃物进行源头分类的义务。对废弃物源头管理的科学与否关系着废弃物的最终处置是否妥当。因此,为了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废弃物生产者具有对除食品垃圾以外的玻璃、金属、塑料、纺织品、纸张和硬纸板等废弃物进行分类存放的义务,而废弃物的其他持有者在进行转让时有向后手接收人提供可循环利用废弃物的装置的义务,并应确保废弃物之间未混合存放(comingling),这样可以保障废弃物在未受污染前就进入循环利用的轨道。二是应遵循废弃物管理序列的义务。根据英国、北爱尔兰、苏格兰以及威尔士关于废弃物管理的相关指引规定,在英格兰、北爱尔兰威尔士以及苏格兰,当废弃物持有人转移废弃物时,必须申请废弃物管理序列,即当事人必须依照“减少废弃物――回收再利用――处置剩余废弃物”的顺序处理废弃物,以减少浪费,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处理。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如果废弃物持有者不进行废弃物管理级次的申请,将无法获得废弃物处理的环境许可证,而在北爱尔兰,即使当事人已经具备废弃物处理环境许可证,也需要申请废弃物管理序列以获得新的许可证和执照。三是应遵循危险废弃物和特殊废弃物处理基本规则的义务。对于不可循环利用的危险废弃物和某些特殊废弃物而言,还应根据它们的特殊性遵循相关危险废弃物或特殊废弃物的处理规则:①应保证危险废弃物或特殊废弃物与其他废弃物隔离放置;②应将危险废弃物或特殊废弃物储存在指定的、密封的、安全防水的装备中;③对危险废弃物或特殊废弃物的转移应签发托运清单,并将副本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2.5 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及实施机制
英国废弃物管理中违反注意义务的法律责任不同于废弃物生产者或持有者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该项责任主要关注废弃物所造成的环境风险和负担,是对环境外部性予以“内化”的一种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的责任,一旦违反,即构成行政违法,严重时还会带来刑事处罚。为保障该项责任的实施,英国形成了一整套带有连续性的实施机制,由环保署和各地环保局主管废弃物管理企业的注册登记、许可证的颁发等行政许可事项,并通过事中监督以及事后处罚等措施防治废弃物管理违法行为的发生。首先,英国实行废弃物管理许可制度。环境署负责废弃物管理许可证的发放,并对持证人的废弃物处理处置行为实施监测,对于违反法定注意义务的行为有权限期整改,或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其次,英国设置了废弃物管理监督投诉机制。任何人一旦发现在垃圾的存放、回收利用以及处置的过程中存在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例如未经许可进行运输,未经许可而进行管理等行为,均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投诉。最后,英国还设置了事后惩罚机制。一旦发生未经许可随意倾倒垃圾等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形,环境保护部门可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行政处罚,严重时还可将相关责任方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以刑事处罚或实施监禁。如果行为人被地方法院定罪,将被处以多达5 000英镑的罚款;如果被英国刑事法庭定罪,则将被处以不受限制的罚款或监禁[8] 。
3 英国废弃物管理中注意义务规则的价值分析
在英国废弃物管理体系中,注意义务规则的运用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使得英国的废弃物处置走向了有序、规范化发展的道路,并为英国废弃物管理中其他制度的建构和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1 顺应了“污染预防型”立法模式的要求
当前发达国家规范废弃物管理的立法模式可大致划分为以德、日为代表的经济循环型立法模式以及以美国为代表的污染预防型立法模式。前者的特点是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确立以循环经济基本法为统领的废弃物处理法律体系;而后者的特点是将以清洁生产为基本实现形式的污染预防隶属到环境法的范畴,从而在环境法的统一框架下规制经济发展中的废弃物管理问题。[9]英国的废弃物管理并没有采用“经济循环型”立法模式,典型的表现是该国在立法沿革中未建立类似德国和日本的统一循环型经济促进法,而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规制废弃物的管理。立法体系的不同并不意味着英国不重视循环经济理念在废弃物管理中的应用,作为欧盟成员国中的重要一员,英国需要将欧盟指令中的循环经济理念体现在立法之中。也正因为此,伴随立法理念的转变,英国的立法格局逐步从污染控制走向污染预防,特别是1999年颁布的《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出了用污染预防政策补充和取代以末端治理为主的污染控制政策。
在这样的立法背景下,法律制定和演变的核心在于对废弃物处理中相关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分配,尤其是要明确相关主体在废弃物循环利用中的责任分担,注意义务规则的确立充分顺应了英国的立法需求。随着循环经济理念在英国废弃物处理立法中的渗透,注意义务规则依然能够在不打破原有立法体系的前提下应时地作出调整,以推动英国的废弃物治理从传统的“末端处理”污染控制模式向“循环利用”的污染预防模式转变,表现出极强的顺应性和生命力。
3.2 为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奠定了基础
1990年瑞典环境部把“延伸生产者责任”(EPR)定义为“为达成降低产品总体环境影响的环境目标的一种环境战略,使生产者为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产品的回收、循环利用和处置负责”[10]。此后,随着该制度的发展,责任承担者开始向其他主体扩散,形成以生产者承担核心责任,由产品生命周期链条上的其他参与者共同分担责任的责任体系。这是因为“产品从原材料的采集处理、到生产、销售、使用以及使用后的处置等整个生命周期都会不同程度地对环境产生影响,因此产品对环境的影响难以量化”[11]。延伸生产者责任认为生产者最有能力了解和控制产品的环境风险和分摊成本,因此生产者要承担起清洁生产和废弃物回收利用的责任。但是,仅依靠生产者责任仍然无法确保废弃物管理中的其他环节万无一失,因此还需要明晰其他废弃物保有或控制人的责任,甚至消费者和社会公众也应予以配合,以实现废弃物管理的合作共担。
英国于1997年推出了《生产者责任义务(包装废弃物)规章》,要求生产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控制废弃物的产生,成为延伸生产者责任的重要实践者。作为废弃物管理的关键机制之一,延伸生产者责任在英国的确立离不开注意义务规则的推动。这是因为,英国废弃物管理中的注意义务规则根据生产者、进口商、运输者、管理者、经纪人和交易人等相关当事人在控制废弃物的过程中对环境和他人可能造成的影响,将注意义务合理地在废弃物的产生、废弃物的转移、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再到废弃物的最终处理整个工程中予以细分和明确。这种“切分蛋糕”的方式将废弃物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具有危害可能性的主体或是每一个具有危害可能性的环节当中,形成了责任明晰的制度体系。并且,在整个废弃物处理过程中,相关当事人的注意义务没有时间限制,如果行为人能够预见到他所控制的废弃物没有得到正确的管理,则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核实并阻止危害的发生[12]。这契合了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的初衷,并为英国废弃物管理中的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3.3 推动了废弃物管理合作机制的建立
在废弃物管理过程中,由于环境问题具有很强的外部性,若单纯地依靠自我管制,生产者责任会因为缺乏强制性而难以杜绝搭便车(free rider)现象的发生;而如果单纯地强调政府管制,又将产生有限的行政资源无法满足社会对管制法律的巨大需求而出现“管制失灵”。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废弃物的管理体制需要政府和市场主体的分工合作和互动。
在废弃物管理中确立注意义务则能体现“合作管制”的原则。一方面,市场主体依照法律设定的注意义务规则谨慎、合理地履行安全处置废弃物的义务而不用受太多的行政管制;另一方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制定废弃物回收和循环利用的标准、设定行政许可的方式为市场主体设定最低限度的法律规范框架约束,并保留在自我管制失灵、公益目标无法达成时采取积极矫正措施和直接介入的权力,进而实现对市场主体履行注意义务的具体监管[13]。此外,废弃物管理中的注意义务规则还要求废弃物的后续接收者与前手持有者进行合作,互相提供有关废弃物运输、贮存、回收利用以及最终处理的适当信息的义务,也有利于推动市场主体之间在废弃物管理过程中合作机制的建立。
4 中英废弃物管理之异同及注意义务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4.1 中英废弃物管理之异同
在废弃物管理上,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基本法律和以《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等专项法律为基本框架,辅之以其他法规政策的废弃物管理法律体系。在废弃物管理专门立法中,我国2004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固废法》首次将“维护生态安全”作为立法宗旨,明确提出国家实行循环经济发展的理念,还引入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强制回收制度、固体废弃物进口分类管理制度等多项责任制度,初步建立了废弃物管理责任体系。可以看到,较之英国,中国在通往废弃物管理的可持续性发展道路中已与英国等先进发达国家达成了某些方面的共识。其一,在废物管理的立法理念上,面对“用过就丢弃”(throwaway)的消费理念以及废弃物污染所带来的严重危害,两国都意识到将废弃物“变废为宝”的重要性,体现为在立法理念的演进中都经历了一个从最初的污染末端治理转变到污染的源头控制的过程,并最终将“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这三个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贯彻到立法实践。其二,在废物管理的法律制度上,两国都建立了相对健全的废物管理制度,例如行政许可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政府激励机制、公众参与制度等,用以保障废弃物回收与循环利用工作的具体实施。
然而,我国的废弃物管理与英国的相比还存在许多不同之处。首先,在立法模式和立法体系上,我国因循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经济循环型”的立法模式,建立的是以《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为基本法,以《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为专项法的废弃物管理法律框架。而如前所述,作为一个既注重污染预防又重视循环消费的国家,英国并未像德国那样采用“经济循环型”的立法模式来规范和控制废物处理、资源的循环和再生利用,而是将循环经济的基本理念注入现有的“污染预防型”立法框架之中,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法》、《废弃物减量法》等为主体的立法框架。如果说《环境保护法》通过形成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综合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标准等从“末端治理”来避免环境污染的话,那么《污染防治法》以及《废弃物减量法》等则注重通过从源头预防废物的产生,并对已产生的废物进行循环和回收,共同构成英国的废弃物循环管理模式。其次,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我国与英国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其一,就管理战略而言,英国对废物管理的决策更具整体意识,考虑了收集、运输、分类、处理与处置以及市场的开发等全过程,并将废物等级、市场需求等因素融入废物的综合管理决策当中,可以说是将废物的管理落实到从“摇篮―坟墓―再生”的整个过程。与之相比,我国的废物管理战略还主要停留在作业管理和行业管理层面,尚未形成与市场接轨、与社会管理接轨的综合管理理念。其二,就实施机制而言,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以及加强社会合作是英国废弃物循环管理的重要内容。就废物的循环利用而言,不能光看废物的性质本身是否能实现再利用,而更要重视市场对可循环利用废弃物的选择,因为如果没有完善的废物循环市场,废物的循环利用将会以“有产无销”的方式走向终结。而与此同时,废弃物的管理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公民的积极参与也是成功的关键。对此,英国通过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让社会公众及企业参与到废弃物的资源化运作中,更好地推动废弃物走上可循环的道路。相比而言,我国在废弃物处理的市场化机制上相形见绌,尚未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市场的自发及良性发展。其三,就制度设计而言,英国的废弃物管理许可制度、废弃物级次管理制度、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热点”废物管理制度都颇具特色,而其中的每一项制度的施行都离不开注意义务规则的运用。以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为例,英国1997年实施的《生产者责任义务(包装废弃物)规章》规定,生产者只有从授权的加工者手中获得废物的包装回收标记用以充当废物回收及其再循环利用的证据,授权的加工者才能具有合法售卖包装回收标记的资格,并且加工者须将销售包装回收标记的收入投资于回收及循环再利用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增强后续的回收循环能力。通过强制赋予生产者回收其废弃产品的注意义务以及对后续加工者行为的制度约束,英国建立起良性循环的废弃物资源化市场。相较而言,我国有关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制度则更为原则,相关的法律法规更侧重于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和资源的回收利用,而没有在源头控制方面对生产者、销售者的生产经营予以强制性约束,更未对废弃物的管理作出明确的级次划分,这使得有关废弃物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我国运作的空间和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
4.2 注意义务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比中英在废弃物管理的立法及制度之异同可知:尽管我国已经在治理废弃物以防治环境污染、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在具体的废弃物管理制度中依然存在义务分担不合理、责任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英国之所以在这些方面优于我国,与其将注意义务规则贯彻执行到其废物管理的每一个制度细节不可分。因此,为提升我国废弃物管理的效率以更好地服务于当前的循环经济建设,我国应借鉴英国废弃物管理的注意义务规则对相关的废弃物管理制度予以完善。
4.2.1 善用许可证制度,规范废弃物的管理
通过行政许可来进行废弃物的运输和管理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治理方式。在英国,获得合法的行政许可并履行相关的注意义务是利益相关人从事废弃物管理工作的前提,任何可控废弃物的转让方具有在废弃物转移之前确保受让方已获得许可证并确认该废弃物在受让方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之内的注意义务,以保障废弃物的安全及合法处置。而反观我国的《固废法》,其中只是针对危险废弃物的处理规定了许可证的要求,对于其他废弃物例如商业废弃物、工业废弃物等的处理处置没有相应的许可要求。这使得实践当中因此而给环境和他人造成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却无法追究到真正的责任主体。此外,《固废法》也未对废弃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等事项设置行政许可,许多无资质、无能力的经营者未经许可即从事废弃物资源化事务,这使得废弃物在循环利用中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的威胁。因此,在今后的立法中,我国应扩大现有行政许可所涉及的废弃物范围,对无证经营和管理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在废弃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上更是要严格控制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以保证真正具备“资源化技术和管理”的企业投入我国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和资源化管理。
4.2.2 循环利用优先,强化废弃物管理的级次申报
英国的废弃物处置遵循着严格的层次管理原则,大体按照减量化生产优先于循环利用,循环利用优先于回收使用,回收使用优先于填埋处置的级次排列。为此,英国建立了与废弃物处理级次相对应的级次申报与许可挂钩制度,利益相关者在进行废弃物管理时需要尽到依照“减量生产-再利用-处置”的顺序进行申报的注意义务,未予申报或是申报违反了该顺序的,都不能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甚至遭受处罚。我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固废法》也确立了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基本原则,但由于对废物管理事项位阶的排列并不明晰,在具体实践中废物的保有者和控制人一般只侧重对废弃物的污染防治而忽视对它们的循环利用,这使得废弃物的“再利用”原则只具有宣示作用而缺乏操作性。因此,我国的废弃物管理立法应进行强制性的废弃物循环利用顺序要求,借鉴英国废弃物管理中设置“遵循废弃物管理级次的义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编制废弃物处理方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最终处理”的级次进行废弃物处理,否则将不能获得废弃物处置的行政许可,甚至将遭致严重的行政处罚。
4.2.3 合理划分责任,完善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
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的核心在于能使生产者、经营者有义务事先考虑贯穿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及处置阶段的所有可能的环境风险,并与各方合作,创立一个最小化环境不利影响、最大化资源再生利用的机制[14]。在英国,以废弃物处理注意义务规则为基础设立的延伸生产者责任不仅要求生产者和经营者对现阶段的废弃物处理负责,还要求对后续阶段的废弃物处置承担注意义务,如对受让方资格的审查义务、发现废弃物处理不当时的报告义务等,形成了融产品责任、经济责任、所有权责任、物质责任及信息责任为一体的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体系。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我国《固废法》第5条以及第8条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如第5条第2款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第18条第2款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包装产品的生产者延伸责任,该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可以看到,我国废弃物管理中的延伸生产者责任主体只限于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责任范围也局限在“污染防治责任”,而未拓展至“资源化利用责任”和“信息责任”。对此,我国应进一步扩大延伸生产者责任的主体及实施范围,增强可操作性,更为关键的是应通过法律强制赋予生产者在废弃物循环利用中的经济责任,并鼓励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承担起将废物交由回收处理机构的行为责任,由此建立起完善的固体废物资源化管理回收体系。
4.2.4 建立信息机制,加强废弃物的信息化管理
在废弃物的管理中,克服“信息的不对称”的障碍,对利益相关主体实施有效监督,是保障废弃物安全处置和循环利用顺利进行的有效举措。对此,英国废物管理立法中对相关主体设定了相应的废弃物管理信息追踪义务,规定废弃物的后续保有者有通过合理标识的方式准确描述废弃物的信息,并备份给前手废弃物的出让人的义务。在此基础上,英国通过对废弃物运输单据及行政许可信息的登记和管理建构起有关废弃物管理的信息网络,公众、企业和社区都可通过网络机制了解到废弃物处置的动态,共同参与废弃物的社会管理。对此,我国《固废法》未对相关主体设定相应的信息责任,有关建筑废弃物的管理法规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4条)中虽然规定建筑垃圾的运输者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义务,但仍未明确转运清单应包括的具体内容。因此,我国应借鉴英国废弃物管理中有关信息责任的注意义务规则,从以下方面完善废弃物管理的信息机制:一是实行废弃物信息档案制度,明确任何利益相关主体处置废弃物的同时,应对所转出的废弃物的种类、性质、危害程度、装载状况进行详细说明,以对废弃物的流动实时跟踪。二是建立信息核查制度,规定废弃物的后手接收人有义务核查前手转让人所转移的废弃物与信息清单中的说明是否相符,若不相符可拒绝签收转运清单。三是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在废弃物的持有人和接收人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了解建筑废弃物从源头产出到最终处理的全过程,实现利益主体之间的合作监督。最后还应建立信息共享和查询机制,让社会公众和企业能够随时了解到废弃物的处置动态以及循环利用的市场需求,通过信息网络的优势更好服务于废弃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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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现状;处理;利用;比较;发展
中图分类号:TU993文献标识码: A
一、我国建筑废弃物处理现状
建筑废弃物主要由土、渣土、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剔凿产生的砖石和混凝土碎块、打桩截下的钢筋混凝土桩头、废金属料、竹木材、装饰装修产生的废料、各种包装材料和其他废弃物等组成。
受资源、观念、政策法规影响,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在我国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目前,我国城市每年产出垃圾约为60亿吨,其中建筑垃圾为24亿吨左右,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40%。另外我国还存在建筑废弃物处理和利用方面的不足如:
组织机构不明;处理技术缺乏;环境污染严重;政策法规不全等。虽然在我国各地政府对建筑垃圾的收集和堆放有一定的规定和要求,对处置建筑垃圾而再生利用的产品生产和使用并没有明确的优惠政策,但是对其缺少强制性要求利用建筑垃圾的政策。从而,阻碍了建筑材料再生利用的产业发展。
二、国内建筑废弃物处理方法与国外的比较
相比较国内对于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方面的管理,发达国家则要做的好得多。对于建筑垃圾的管理,发达国家采用了“谁生产垃圾,谁负责谁付费”的观念,是既合情合理,又有积极意义的。一方面,这可以使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减少建筑垃圾的危害;另一方面,又可以使政府减少负担,更好的履行其监管和指导职责。要贯彻好这种机制,政府要对整个城市的垃圾做一个全面的监测系统,建立起一个高效率的垃圾收集、转运、处理信息系统,利用计算机网络对整个城市垃圾进行控制。
1.日本
通常,建筑材料,如石块,其原料价格要比再循环的材料价廉。由于国土面积小,资源相对匮乏,日本的构造原料价格要比欧洲高。因此,日本人将建筑垃圾视为“建筑副产品”,十分重视将其作为可再生资源而重新开发利用。比如港埠设施,以及其他改造工程的基础设施配件可以利用再循环的石料,代替相当量的自然采石场砾石材料。
1977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并相继在各地建立了以处理混凝土废弃物为主的再生加工厂,生产再生水泥和再生骨料,生产规模最大的可加工生产100t/h。1991年日本政府又制定了《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混凝土块、沥青混凝土块、木材、金属等建筑垃圾,必须送往“再资源化设施”进行处理。日本对于建筑垃圾的主导方针是:尽可能不从施工现场排出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要尽可能的重新利用;对于重新利用有困难的则应适当予以处理。
2.美国
美国政府则制定了《超级基金法》,规定:“任何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卸”。从而在源头上限制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促使各企业自觉的寻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途径。美国住宅营造商协会正在推广一种“资源保护屋”,其墙壁是用回收的轮胎和铝合金废料建成的,屋架所用的大部分钢料是从建筑工地上回收来的,所用的板材是锯末和碎木料加上20%的聚乙烯制成,屋面的主要原料是旧的报纸和纸板箱。这种住宅不仅积极利用了废弃的金属、木料、纸板,而且比较好的解决了住房紧张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3.法国
法国CSTB公司是欧洲首屈一指的“废物及建筑业”集团,专门统筹在欧洲的“废物及建筑业”业务。公司提出的废物管理整体方案有两大目标:一是通过对新设计建筑产品的环保特性进行研究,从源头控制工地废物的产量;二是在施工、改善及清拆工程中,通过对工地废物的生产及收集作出预测评估,以确定有关的回收应用程序,从而提升废物管理的层次。该公司以强大的数据库为基础,使用软件工具对建筑垃圾进行从产生到处理的全过程分析控制,以协助在建筑物使用寿命期内的不同阶段作出决策。
4.荷兰
在荷兰,建筑业每年产生的废物大约为14×106t,大多数是拆毁和改造旧建筑物的产物(石块、金属、塑料和木材的杂乱物)。目前,已有70%的建筑废物可以被再循环利用,但是荷兰政府希望将这个百分比增加到90%。因此,他们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建立限制废物的倾卸处理、强制再循环运行的质量控制制度。荷兰建筑废物循环再利用的重要副产品是筛砂,产量大约1×106t/a。砂很容易被污染,其再利用是有限制的。为此荷兰采用了砂再循环网络,由拣分公司负责有效筛砂:依照它的污染水平分类,储存干净的砂,清理被污染的砂。
新加坡
新加坡对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实施源头减量战略;②建筑垃圾分类利用;③规范建筑垃圾处理市场;④土地优惠和财政资助;⑤完善的政府监管体系。
由此可见,这些国家对建筑垃圾进行了综合处置利用的经验可总结为:①具有较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及早和及时制定发展建筑垃圾经济的规划和原则。②施行“建筑垃圾源头削减策略”,即在建筑垃圾形成之前,就通过科学管理和有效的控制措施将其减量化。对于产生的建筑垃圾则采用科学手段进行再生资源化,并逐步形成再生资源产业。③制定合理的建筑垃圾收费政策,强调政策法规与经济手段的结合。以上经验对我国在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方面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三、废弃物资源化及其再利用前景
目前,国外发达国家将建筑垃圾转变成再生产品的资源化利用率已达到60%-90%。粗略估算,到2020年,我国的建筑垃圾至少也有50%可转化为生态建筑板材等再生产品,并可创造价值达数千亿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观。以下就是几种颇具市场的原料:
1.再生骨料
再生骨料是建筑垃圾的最常见再生产品。再生骨料按来源可分为三大类:废弃混凝土骨料、碎砖骨料和其他再生骨料。再生骨料的应用决定了建筑废料处理的途径和方法,根据目前的研究来看,再生骨料主要用于制备再生混凝土,部分用于制备砖和砌块等墙材,也可用于制备再生水泥。
2.渣土
渣土可用于筑路施工、桩基填料等。
3.废塑料再生品
废塑料的再生品种类繁多,如塑木复合材料、土木建筑材料、涂料和粘接剂等。其中,塑木复合材料是最被看好的一种环保型再生产品。
四、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认识和建议
1、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能使建筑材料再生循环利用,使往常较难处理的建筑垃圾能变废为宝,同时与传统的露天堆放和填埋方式相比,不需占用大量农田,也节省了运输成本,是节能环保的处理方式。也是一个利国利民的民生工程。
2、但此项技术门槛相对较低,只是将建筑垃圾经人工简单分拣用处理设备粉碎后,按颗粒大小用于地面基础材料、制砖材料及配制砂浆,所以,只要有利可图,企业进入这个行业比较容易。因而,这个行业的市场竞争是会十分激烈的,不适合我们国企介入。
3、建筑垃圾在处置的过程中对周围的环境可能会造成二次环境污染,如深圳部九窝余泥渣土受纳场周边每天扬尘导致周边空气污染严重,因此政协委员和周边居民建议停止部九窝余泥渣土受纳场二期工程,另外选址建造。所以,建筑垃圾的处置场必须有完备的环保设施,投资较大。
4、从绿建行业的角度,在绿色建筑申报时,如建筑物建造时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加分项(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篇,7.2.17)。
以上是本人对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的一些初步分析,更深一层有待与同行共同探讨!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市政废弃物;处理设施;融资;风险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89(2011)03-0099-06
一、问题的提出
世界银行在《中国固体废弃物管理:问题和建议》的报告中指出,中国所面临的固体废弃物数量的增长如此之快是任何一个国家没有经历过的。2004年,中国仅城市地区就产生了大约1.9亿吨固体废弃物。到2030年,预计这一数字将增长到至少4.8亿吨。来自AMEC地球与环境国际公司对我国超过75万人口城市进行的市政固体废弃物预测的资料也显示未来20年市政固体废弃物呈显著上升的趋势(见表1)。
上个世纪90年代以前,由于市政固体废弃物以填埋形式为主进行处理,市政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还没有完全体现出来,市政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建设投资只是单一依靠政府预算内投资。自上世纪90年代末起,源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急速扩张,越来越多的市政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危害日益显著,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第9个5年计划期间的重要投资领域得到了各级财政的重视。此后,尽管我国在市政固体废弃物处理方面迈出了巨大的步伐,但仍无法满足对废弃物处理覆盖面不断增长的需求、对垃圾安全处理系统的环境要求以及在处理运营方面对成本效益的合理化要求。来自世界银行的数据显示(见表2),不包括投资成本,660个城市仅在市政固体废弃物处置方面的总运行费用就会从2010年的35312,560百万元上升到2020年的50,179106,853百万元。
为满足建设资金需求,1998年我国向市政固体废弃物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放国债,之后几年,国债成了市政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积极地推动了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但也随之出现了国债资金投资与使用效率低的问题。
2002年12月27日,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结构。目前,在我国已陆续出现以委托运营、BOT(建设-运营-转移)、BOO(建设-拥有-运营)等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市政固体废弃物处理项目。即便如此,市政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建设的速度和规模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市政固体废弃物的处理需求。世界银行的报告显示,到2020年,中国城市的固体废弃物项目每年将至少需要2300亿元。而与此相对应的却是市政固体废弃物处理所需巨大的资金缺口问题,这些资金从何而来将对各级政府是一项极大的挑战。如何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市政固体废弃物处理项目的融资之路,对促进我国城市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992年起源于英国的私人融资计划模式(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近几年在许多国家的市政固体废弃物处理领域有了日渐成熟与广泛的应用,我国应研究借鉴其融资方法,推动市政固体废弃物处理项目更好更快地发展,使得私人企业与市政固体废弃物处理在融资项目中实现“双赢”的局面。
二、英国PFI融资模式以及在市政
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的应用
与欧洲其他国家不同,在市政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的融资方面,英国探索建立并实行了一种新的公私合营(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模式,即私人融资计划模式。私人融资计划是指在没有直接向公众索取资金的情况下,提供的为资本投资项目提供资金的一种方法。即私营企业或私有机构利用自己在资金、人员、设备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主动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建设与经营,以从政府方或接受服务方收取费用的方式来回收成本并获取收益。具体形式是先由政府招标,符合要求的私人财团竞标。中选的企业主要负责基础设施的建设,政府负责运营。建好后,政府主要通过收取服务费来向企业偿还先期投入的资本。这种合作形式有利于专业分工细化和将建造基础设施融资所产生的风险全部转移给私有企业――因为政府不会出面公开向社会融资,而是由企业自己自行融资。私人融资计划内容通常包含政府与私人财团签署合约,并按照合约的要求设计,建造,甚至有时候营运新的项目。合约期通常为30年左右,合约期结束时将所经营的项目完好地、无债务地归还政府…。
(一)英国私人融资计划的融资方式
目前,在私人融资计划模式下的融资渠道大致来源于三方面,即商业银行贷款、承包企业发行债券和所有者权益投资。根据来源情况,可以分别称其为银行融资、债券融资和所有者权益融资。
1.银行融资
银行融资是指由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融资方式。在私人融资计划模式下,银行贷款称为优先债务,它是只有在建筑过程中有资金使用需求时才能动用,并且在合同期中优先偿还,优先于其他融通的资金。这种融资方式的风险率最低,所以回报率也最低。如果在偿还贷款期间,风险形成,银行可以优先于合同而要求贷款的安全性,甚至如果企业不能还款,银行可以强制获得企业和政府签订的合同。优先债务具有灵活性,区别于很多其他形式的资金,它可以重新调整结构,还可以提前还款。
2.债券融资
债券融资是指运用私人融资计划模式,由企业发行债券。该债券被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如退休基金和保险公司)购买。在公开发行时,为规避风险,债券必须有至少一家评级公司评估。不像银行贷款可以在整个建筑工程期间按需提取,通过债券融资的资金在第一天会被融资方全部提取并存放于一个特殊的账户中.然后按照建筑工程的需要和其他需求(如发放债券利息)提取资金,一般地,本金和利息都是在债券期限内按照半年期发放。
3.所有者权益融资
所有者私人融资计划交易都会包含所有者权益。总体来说有两种权益最普遍,即企业内部权益投资和企业外部权益投资。所有者权益投资方式是风险最高的投资。目前常见的有以下两种权益投资方式:
a.普通股
这种权益投资方式成本最高,因为持股股东几乎是“先进后出”(即普通股股东先行购买股票却最后分得利润,并且当项目破产时,最后清偿的是普通股股东)。
b.次级债
这种权益投资形式有利于项目节税,这种投资形式的风险性最高,因此报酬率往往也最高。通常来说,
私人融资计划项目的所有者权益项目,绝大多数都是次级债,投资者一般是按照一个按比例的权益和次级债的投资组合来获利。
(二)英国私人融资计划在市政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的案例介绍
目前,英国大多数的市政废弃物处理设施都为专业的废弃物管理公司所有。自1997年起,至少有21个地方当局成功获得了私人融资计划的贷款。各级政府常常借由私人融资计划来鼓励长期的城市废弃物管理合同。比如欧洲最大的废物循环利用的合同――将废物利用来发电的价值38亿英镑的合同(Greater Manchester Waste PFI deal completed with Treasury cash),就是在英国国库介入提供资金后通过融资和贷款两种形式顺利签署的。这份合同中的资金有20亿英镑来自英国财政部门的基础建设融资资金、5.295亿英镑是来自社会公众、1.20亿英镑来自政府贷款、1亿英镑来自欧洲投资银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1.245亿英镑来自私人融资计划补助(PFI credit),同时当地政府(client Greater Manchester Waste Disposal Authority)提供0.68亿英镑的投资和0.35亿英镑的贷款、私有银行提供2.45亿英镑的贷款。总资产中,有0.9亿英镑是所有者权益。目前该项目正在建设之中,预计由废物循环承包商和基础建设责任人共同组成的合资企业将会在未来的25年内为曼切斯特的市政废弃物废物循环利用做出较大的贡献。
三、我国市政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进行
私人融资计划模式融资可行性分析
(一)从政策走向层面看
在废弃物综合治理领域,我国现有的政策已逐步消除了民间资本进入的障碍。从2001年开始,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逐步走向深入,市场化进程的步伐开始加快。2001年我国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指出要逐步放宽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2002年国务院出台了《“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指出要积极鼓励非国有经济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服务业发展,放宽包括城市公用事业在内的市场准入。2002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产业发展的意见》,发出了吸引私营和国外投资进入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的重要信号。2005年2月国务院在《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又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以及社会事业领域,指出“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2009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重视引导和扩大民间投资,破除垄断和限制”。因此,从政策走向来看,国家一直在引导更多的民间资本走人市政废弃物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二)从资金供给方面看
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还很不完善,投资渠道狭窄,闲置资本投资增值的机会较少,大量的民间闲置资金未能得到有效的利用,导致大部分闲置资金以储蓄方式潜伏。中国人民银行的《2009年末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报告》和《2010年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报告》显示,2009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为59.77万亿元,同比增长28.21%,全年人民币各项存款增加13.13万亿元。其中,居民户存款增加4.28万亿元,非金融性公司存款增加8.08万亿元,财政存款增加4368亿元。非金融性公司存款中,企业存款增加6.56万亿元。
储蓄率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49%,占2009年全球储蓄的28%。2010年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继续增长,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为71.82万亿元,同比增长20.2%。全年人民币存款增加12.05万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增加4.37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增加5.省略.cn/Chinese/.
[3] Rosenau,P.V.Public-Private Policy Partnerships[M].
Cambridge,Mass:MITPress,2000:1-33,76-107.
1、国外生态水泥发展状况
上世纪末,瑞士建立了世界上首家生态水泥生产厂,该厂具有一套较为完备的利用、处置废弃物的设备和环境管理系统,开创了生态水泥行业的先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日本在发展生态水泥行业方面一直都是走在世界的前列,日本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就提出了生态水泥的概念,不断地进行试验研究。到2001年,日本的太平洋水泥公司研制出一种利用垃圾灰作为原材料生产生态水泥的新技术,该技术在投入使用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生产水泥的原料是城市垃圾焚烧灰和城市污泥等为主要原料,原料中60%为废弃物,其中城市垃圾焚烧灰占20%~30%,生产出高强度水泥,从而把废弃物变成了一种有用的建筑材料。这种水泥的烧成燃料用量与CO2排放量都比生产普通水泥少得多,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环境协调具有重要意义。年产量可达11万t。最新资料显示,日本太平洋水泥公司生产1t生态水泥需城市垃圾0.5t、城市污泥0.3t、用来调整化学成分的天然原料0.3t;经过生料制备、煅烧,得到熟料0.85t,最后在粉磨工序掺加脱硫石膏0.15t,即成生态水泥。该公司的产品有两种:一种是清除了氯成分的普通型生态水泥,另一种是含氯的快速硬化型生态水泥,二者均可用作建造房屋、道路、桥梁和改良土壤的材料,该项技术已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生态水泥制成的砌块等制品是二氧化碳的中和物,当这种砌块与有机废料纤维相结合时,还是二氧化碳的吸收物。日本于2009年11月,制订了世界上第一部生态水泥标准(JISR5214:2009)。法国拉法基(Lafarge)公司作为水泥产量位居世界第一位的跨国公司,对生态水泥技术从上世纪70年代末就开展可燃固体废弃物代替天然燃料资源的研究工作。经过30余年的研究和发展,目前可燃废弃物替代自然矿物质燃料的替代率已经达到50%左右。拉法基公司在2010年节约300万t矿物质燃料,降低燃料成本达34%,收回了约500万t的废料,减少了600万tCO2气体的排放。2011年,集团制定了世界各洲所属企业不同的替代率指标:北美26%以上;欧洲49%以上;亚洲,在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的企业要逐渐开展这项技术的应用。世界水泥工业逐步从传统资源消耗型产业向着生态环境友好型产业转变。
2、国内生态水泥发展状况
(1)我国固体废物的排放和处理利用状况
根据国家环保部统计年报,2010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240944万t,比上年增加18.1%;排放量为498万t,比上年减少30.0%;全国危险废物产生量为1587万t,比上年增加11.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161772万t,比上年增加16.9%;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23918万t,比上年增加14.5%。其中危险废物贮存量166万t,比上年减少24.2%;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57264万t,比上年增加20.5%,其中危险废物处置量513万t,比上年增加19.9%。全国城市垃圾的产生量为35200万t,且每年以9%的速度递增。这些数量庞大的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着城市及城市周边的生态环境。由此可见,我国固体废物处置还任重而道远。这些废弃物若不能得到很好的处置和利用,将会对人类生存的环境产生巨大的影响,并且对宝贵的自然资源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浪费。
(2)生态水泥发展状况
1953年上海水泥厂成为首家成功试用电厂粉煤灰生产水泥的厂家,现今国内外绝大多数的粉煤灰、矿渣和硫铁渣等废弃物都是由水泥工业利用的。2012年我国水泥产量达到了22.1亿t,所需原料中有1/5是来自各种废弃物,水泥工业无疑是利废大户。随着水泥技术的不断发展,作为水泥代用原燃料的范围越来越大。上海金山水泥厂成功地利用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已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同济大学和上海建材集团合作已在下属几个水泥厂成功地进行了利用城市污泥等废弃物煅烧水泥熟料,北京水泥厂利用水泥窑焚烧处置有毒、有害废弃物也已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华润集团越堡水泥有限公司的污泥处置项目,具有日处理60t城市污泥的能力。该项目利用水泥窑余热烘干污泥,各种检测表明烟气排放达标,没有二次污染产生。污泥干化后作为替代燃料和脱硝材料使用,每年可节约标准煤1.36万t,减少CO2排放3.4万t,避免污泥填埋而减少甲烷排放5000t。
二、生态水泥的发展趋势
以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石灰石、煤炭)为代价发展水泥的传统发展模式已经不能符合现代社会环保理念的要求,必须代之以资源节约、环境污染低、质量效益高、科技先导型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建材工业模式。生态水泥可持续发展模式的关键在于它与环境保护相结合,形成一种新的发展理念,在生态水泥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将环保问题一并解决,而不是事后再解决,必须“发展与环保并举”,这是生态水泥与传统水泥最大的区别。当前,国际上生态水泥发展呈现多功能化、复合化、多样化的趋势。现在,建筑行业提出了生态建筑的理念,生态建筑主要的内容之一就是要求建筑材料的功能多样化,因此只具有单一功能的建筑材料正在逐渐被现代建筑行业所淘汰。通过采用当今社会先进的建材复合技术,开发传统建筑材料潜在的功能,可以实现建筑材料的多功能化。通过科技创新,优化资源配置,不断开发产品的新品种,从而满足不同建筑的需要。传统水泥只是单纯的一种建筑材料,配制的传统混凝土难以回收和难以再生循环利用,具有较差的生态环境协调性。所以应大力发展生态水泥,利用环境协调性好的生态水泥来取代大部分的传统水泥,逐步改善其环境协调性,使其生态化,从而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的环境。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是相对于传统的线性经济而言的。旨在建立一种以物质循环流动为特征的经济,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所要求的环境与经济,实现经济增长的战略目标。大力发展生态水泥就是希望能够达到这样的目标,就是要建立以科技先导、资源节约、污染最低、质量效益好的生态水泥工业模式。生态水泥工业发展的核心在于,它把保护环境作为自身的内在要素,纳入其发展过程之中,而不是留给社会承担或留给专门的环境部门去处理,这是与传统水泥发展模式的显著区别。因此,可以这样定论,发展生态水泥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必由之路。
三、存在的问题与发展的保障措施
1、存在的问题
现在我国虽然出台了GB50634-2010《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国家标准,但是,我国生态水泥的研究和生产尚处于起步阶段,废弃物利用范围还很窄,参与协同处置的水泥企业相对很少。根据中国水泥协会统计,2012年年底我国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已达到1582条,但真正参与协同处置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不到40条,发展速度缓慢,废弃物替代率也非常低,2010年城市污泥替代率仅为4%,城市垃圾替代率在0.1%以下。政策不完善制约了生态水泥的发展,对处理废弃物企业的优惠政策还不完善,国家也没有制定出生态水泥标准。我国利用水泥工业协同处置废弃物的社会地位还不明确,对于有效利用资源与能源以及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重视。目前,我国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稳定化、资源化程度仍然较低,也缺少正规的废弃物收集与预处理机构。然而,全国很多地方都还在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这种做法与国际上发达国家垃圾处置方式相悖。
2、保障措施
水泥工业使用替代原燃料处置废弃物,回收废弃物中的能量和物质,符合废弃物管理模式。新型干法水泥窑的生产工艺特点决定其技术优势,为此,笔者提出以下保障措施:
(1)在废弃物处置专项规划中明确水泥工业处置废弃物的功能。给予新型干法水泥企业处置废弃物一个合法地位,鼓励水泥企业积极参与这项工作。
(2)要保证水泥工业发挥处置废弃物功能,还要有完善的废弃物收集与预处理机构的产业链建设。
(3)政府应采取相应的经济激励政策。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减少或免征水泥企业增值税费等。
(4)应坚持“谁产生废弃物,谁承担相应的社会经济责任”的原则。确定每吨固体废物的处置收费标准,产生废弃物的工矿、企事业单位依据此标准付费,承担废弃物的处置费用,利用经济杠杆使产生废弃物的企业有积极性将废弃物交给水泥企业处置,以保证水泥企业处置废弃物工作的正常运转。
(5)遏制随意倾倒垃圾和丢弃废弃物的社会现象。通过法规明确废弃物产生者的社会经济责任,并建立和实施强制性的收费制度,禁止分散填埋、分散焚烧和随意丢弃行为的发生,加大惩治力度。
(6)加强全民环保法规意识的宣传教育。这是最需要从源头上夯实的基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例如:可燃垃圾与不可燃垃圾的分类,就是一项需要全民自觉参与的事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其它宣传媒体进行宣传,提高全民环保法规和保护环境意识,使每一个公民都能够自觉地从自我做起。
(7)水泥工业处置废弃物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废弃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储存、预处理、最终处置等主要环节,而每一个环节的实施不但要有一个行之有效的模式,而且还要有流畅的衔接。政府应该加强管理,指引、监督和协调水泥企业开展处置废弃物这项工作。有意识、有目的地发展生态水泥,实现资源的再利用,还需要政府、企业、科研单位和公众的共同努力,才会使水泥工业在利用生态水泥模式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功能进一步体现。
四、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