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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土地勘测技术也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不仅实现了我国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还提高了我国的土地开发水平。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运用土地勘测技术,实现了勘测技术的信息化,解决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面对的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土地勘测技术;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由于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不断改革,为了明确农村的土地产权,农村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土地所有权证的确认得到了人们的高度重视,通过组织村民小组以及经济合作社来保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已经覆盖到了全部的农村集体土地。太湖县村庄地籍调查工作自2013年开始,全县15个乡镇。晋熙镇位于县城所在地,面积165平方公里,辖15个行政村,6个居委会,人口15.2万。由于发证工作的不断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管理系统也运用而生,实现了发证的一体化管理和数字资源的高度共享。
1土地勘测技术的运用要点
1.1确定合理的比例
土地勘测技术在运用的过程中,在勘测之前首先要拥有一个具有合理比例的测图,只有确定了这个测图比例的合理性,才能在勘测工作中保证勘测工作的高质量,保证勘测结果数据的准确性。尤其在一些地势较差的地区,由于地势的起伏情况比较大,在确定勘测网点的时候应该在高处设置,保障不同的高程点之间的距离小于1米。而对于一些地势较好的地区,土地的起伏情况也较小,那么在设立网点的时候可以固定一个合理的值,通常情况下这个值的确定为1米,在这个距离下土地勘测工作可以较好的展开。
1.2提高关键点的精确度
在土地勘测的过程中,关键点一般是指坎顶线、标高等方面的地理位置,土地勘测在实际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到各个关键点,在绘制勘测图的时候就应该保证绘制图中的农田、居民点、沟壑以及园地等详细的信息,除此之外,还应该保证可以详细的标注出农村的复垦地区以及城市改造方面的住房面积的信息和林地信息。在完成土地勘测的工作之后还应该标注高程坐标,保证后面的工作可以顺利展开[1]。
2运用土地勘测技术的优势
2.1精准的信息采集和处理
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农民的知识水平以及文化素质也在不断提高,所以农民的土地产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这是因为这样,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发证中,农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提高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相关的工作人员就必须对土地的权属调查的精确度提出更高的重视。土地勘测技术主要包括遥感技术、全球定位系统以及地理信息系统,其中,全球定位系统具有非常强的定位功能,在土地的相关调查方面的工作中,如果合理运用全球定位系统的定位技术,就可以及时,准确的对具体的土地区域进行定位。不仅如此,在准确定位之后,就可以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来对各类信息进行分析和统计,从而完成信息的输出和输入[2]。科学合理的搭配使用土地勘测技术中的全球定位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就可以轻轻松松的调查土地权属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处理,并且可以保证数据处理的精准性和可靠性,从而满足农民的高要求。
2.2快捷的数据管理
近年来,我国各方面的规章制度都在不断完善,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也是一样,在构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的时候,如果充分利用土地勘测技术,将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遥感技术充分利用起来,遥感技术包括侧视雷达遥感、热红外遥感以及航空遥感,具有准确性高、重复性好等优点,将其运用到地质勘测中,可以快速的获得准确的地质结构等信息,但是需要的成本较大,此种技术在一般的民用建筑以及工业建筑中用得并不多,却可以使数据信息的管理变得更加敏捷,还可以使整个登记工作变得更加规范,从而保证登记工作的严谨性[3]。
2.3高效完成工程进度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规模比较大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需要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工作,除了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还需要各项土地勘测技术的支持。为了保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可以顺利进行,保证工作的进度,在登记发证工作期间,只有充分利用土地勘测技术,为数据的采集和处理提供更加可靠的技术依据,保证等级发证工作的一体化,从而获得更加准确的信息,不断强化信息化水平,保证等级发证工作的高效完成。
3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中的应用
3.1地理信息系统的应用
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在构建数据库的时候,需要使用到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同时融入地理信息系统,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数据库。所以在构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的时候,就需要充分利用地理信息系统了,同时依据土地登记发证的程序来完成土地的报批和审核。在实际的土地报批和审核过程中,将土地归户卡或者土地登记卡输出之后,就可以打出土地所有权的证书。在这个过程中,使用地理信息系统还可以将土地的报批以及审核的流程控制在一个完整的流程中,这样登记发证和档案管理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流程了,使工作更加简化,便于管理,最终提升地籍办公的效率[4]。在构建数据库的时候,原则上应该保证数据库的多功能性,除了最简单的数据浏览功能和查询功能之外,还应该建立数据分析统计功能,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过程中就可以对数据进行自动分析和统计了,使数据库可以更好的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服务。
3.2全球定位系统的应用
全球定位系统简称GPS,是一种通过人造卫星对地面的物体进行定位的技术,由于其定位范围较广,并且精确度较高,因此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运用全球定位系统,可以对我国的各个控制点进行定位确定,并且非常精确和快速,最高的时候精确度甚至可以达到厘米级别。通过全球定位系统,可以对我国不同地区的地形图以及地籍测量的控制点和界址点进行确定,使我国的数据采集和数据监管更加快捷。全球定位系统的使用具有非常高的自动化程度,大大减少了监测工作中需要使用到的人力和时间。如果农村的环境没有发生太大的改变,将遥感影像应用到土地的调查中,不仅可以将图斑的界限直接判读出来,同样可以精准的识别权属的的界址点和线状地物的方位[5]。另外,如果农村的环境发生了较大的改变,特别是新产生了一些地物的时候,采用遥感影像来读取图斑的界限具有一定的困难,这时候就可以利用全球定位系统来进行定位了。在外界的调查工作中,在实地指界的时候,如果使用全球定位系统来进行定位的话,不仅可以快速的确定具体的位置,并且还可以保证点位坐标的准确性,这样,外界调查工作的效率就大大提升了,并且还可以保证成果的质量。
3.3遥感技术的应用
遥感技术包括侧视雷达遥感、热红外遥感以及航空遥感,具有准确性高、重复性好等优点,将一定比例缩小的地表景观的综合影像的特征和原理进行完善的记录,由于土地开发工作的不断发展,而实现土地的智能分类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实现土地的智能分类,首先要对地表物体的成像规律以及影像的特征进行研究,同时要明确地面相关物质的大小、所在的方位以及性质。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运用遥感技术可以对外业的调查工作的底图进行制作,可以利用航摄影像,这是一种分辨率极高的技术,分辨率高达0.4m,在制作正摄影像图的过程中,主要运用的是DEM数据,DEM数据具有很高的精度。在这个底图制作的过程中,主要运用的是ArcGIS软件,在合理运用ArcGIS软件的前提下,还可以结合最新的现状图数据来代替村权限界限和现状地物,以行政村为一个单位,从而制作出规范符合规定的套合图。工作底图和实际距离的比例应该保持在1:5×103[6]。在得出了影像套合图之后,就可以将其看成为外业权属的调查工作底图,从而进一步完成权属调查工作。
3.4综合技术的运用
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将遥感技术、全球定位系统以及地理信息系统整合在一起,就是一种全新的3S技术,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如果只是单纯的使用土地勘测技术中的一种,是很难全面的提高整体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现在在实际工作中单纯运用的例子也比较少,一般是将三种技术整合起来。在3S技术中,遥感技术获得的影像一般是作为参考,而全球定位系统就是数据采集的主要方法,最后再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来描述最终的监测结果,最终完成土地的调查[7]。在这个过程中,将三种不同的技术有效融合在一起进行使用,每种技术都发挥不同的作用,从而使整个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可以高效、系统、规范的完成。
4结束语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规模大、程序多的工作,并且涉及的内容非常广,合理选择使用使用土地勘测技术,利用遥感技术来制作外业调查的工作底图,使用全球定位系统完成数据的采集和分析,使用地理信息系统来构建完整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从而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高效完成,为农村的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准确的数据依据。
参考文献:
[1]王飞飞,郭庆丰,宋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地籍测量中测绘新技术的运用[J].中外企业家,2013,23(25):6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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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黎.GPS技术在变形监测中的应用及发展趋势[J].勘察科学技术,2012,23(62):132-133.
[4]刘善彬.CORS技术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项目中的应用[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52(11):159-160.
[5]王玉柱,郭增长,胡华宗.CORS技术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中的应用[J].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2013,36(11):100-103.
[6]杜会石,孙艳楠,陈智文,于国强.“3S”技术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的应用[J].江苏农业科学,2014,52(12):25.
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物权法
中图分类号: 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12-0068-1
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第60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上述法条中,物权法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定“成员集体”,以区别“农民集体”,而实质上依然没有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的状况。
1 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认识的困境
1.1 集体土地所有权认识主体与现实脱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到底是农民集体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到底是“乡(镇)一级所有”、“村一级所有”、“村民小组一级所有”还是“三级所有”?由谁代表村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是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还是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抑或三者兼是?现实生活中与土地有着密切联系的农民对土地权属的认识主体虚位。村集体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土地所有者却不能从其所有的土地中获得收益。农民认为土地属于国家是由于法律的规定与现实脱节造成的。
1.2 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认识模糊
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立法尚未明确,理论界对此争议各异:(1)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由“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单独所有权。(2)集体所有权是“个人化与法人化的契合”,集体土地为集体组织法人所有,而集体组织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股权或社员权。(3)集体所有权的实质是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并且依法按照平等、自愿原则来行使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4)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普通法上的合有权。(5)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农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权,农民集体不是一个抽象的名词,而是一种能按章程或规则行使权利的组织形式。
1.3 农民集体的法律地位认识不明确
农民集体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的观点有以下方面:(1)农民集体既非个人,也非法人,它本身并不能作为人格者享有土地所有权。因此农民集体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形态。(2)农民集体是一种能按章程或规则行使权利的组织形式。在农民集体中每个成员的权利是平等的,如对集体土地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3)农民集体既非自然人,也非法人或其它组织,而是指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全体农民。(4)我国农民集体所有权组织规定为一定社区范围内的成员集体组织,成员集体应当是以成员个人的集合,是成员的全体。
2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类型及其定位
2.1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定位
1982年《宪法》第10条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没有界定“集体”的概念。根据1986年《民法通则》第74条第2款之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或“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民法通则》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界定为“农民集体”。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1款作出与上述《民法通则》相同的规定,只是在第2款又增加规定了“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也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界定给“农民集体”。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第10条明确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享有的是经营管理权。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应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就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2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类型及其定位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类型,《民法通则》第74条第2款规定了“村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两类。1986年《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1款在《民法通则》规定的两类主体的基础上增加了一类主体,即“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定位为三类:(1)乡(镇)农民集体;(2)村农民集体;(3)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也可以理解为组农民集体。由于我国各地农村的情况复杂,因此具体涉及某一地方或某一乡(镇),则可能存在上述三类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也可能只存在两类所有权主体,即乡(镇)农民集体和村农民集体,或者村农民集体和组农民集体;也有的地方可能只存在一类所有权主体,即一般是村农民集体,但也可能只存在组农民集体。
3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思考
从宪法层面上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村农民集体所有。对于法律语言来说,清楚、准确地反映立法意志,这是最基本的要求。“集体”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不能再出现在物权法中。因此,所有权层面上的权利主体还须作进一步的研究与分析。笔者结合《物权法》第60条之规定,从所有制层面上将集体土地界定为村农民集体所有,以便与全民所有的国家所有制相对应,适度考虑将现行宪法第10条第2款修改为: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村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也属村农民集体所有。从所有权层面上,可以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直接界定为“村经济合作社”。宪法以及法律规定的国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村经济合作社所有,但是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管理的乡镇公共事业、公益事业用地和乡镇企业、政府机关办公用地除外。所有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和妨害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1] 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 所有权 登记发证 相关工作 分析
中图分类号: D651.1文献标识码:A
引言为了确保该项工作在特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 英德市政府把任务分别落实到行政村,并由英德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抓落实,各个行政村分别委托广东省国土资源测绘院协助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 测区概况
英德市位于东经112°45′~113°56′,北纬23°50′~24°34′之间,地处广东省中部,北江中游,是珠江三角洲地区和粤北地区的结合部,南边为清新县、佛冈县,北临曲江县、乳源瑶族自治县,东边为翁源县、新丰县,西边为阳山县、清新县。全市面积5634平方公里,是广东省国土面积最大的县级行政区,归清远市管辖。
英德属亚热带季风性气候,年平均气温20.7℃,最低气温为1月份,最高气温为7月份,年平均日照1662.2小时,年平均降雨量1900毫米,每年无霜期平均为314.4天。
英德交通四通八达,公路、铁路、水路三路畅通。公路方面,市中心由银(盏)英(德)公路接广清高速公路直通广州;英(德)佛(冈)一级公路连接京珠高速公路;乡村公路网络发展迅猛,初步形成规模。铁路方面,京广铁路复线贯穿英德南北,运输极为方便。水运方面,北江、连江、翁江三江交汇,北江通航能力达到300-500吨级,货轮可直达珠江三角洲及港澳地区。
二 任务、目的和方法 1.任务:在展开土地利用数据库更新工作的基础上,更加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工作,做好宗地界址调查、地类核实、农村地籍图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编制工作,完善土地登记发证手续,履行土地登记申请、审批程序,注册并且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2.目的:查清各级农民集体拥有的土地,明确权利主体,精确测量的位置和面积,并按照相关资料,为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用、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依照法定程序,把土地所有权证书发给各级农民集体或集体经济组织。 3.作业方法
①在已知的控制点上直接支架参考站,输入参考站的WGS84坐标,参考站即时把差分改正数据发播出去供流动站接收;
②流动站实时接收GPS数据和参考站播发的差分改正数据,并使用输入的参数,直接取得点位的1980西安坐标,;
③每天流动站作业前后都应该到已知控制点进行检核,作业中经过的已知控制点方便时也应进行检核;
④每天的测量数据由专人负责备份保管。
三 原则方面
①土地权属争议经实地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确定没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争议部分交由土地权属调处小组调解,不能调解的,有争议部分暂维持现状,只登记不发证,该宗地独自设立档案,在土地权属界线调查表内注明争议的原因、范围和面积,不得介入任何宗地,等争议解决后,另列入相关宗地或独立设宗。
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权属调查中要公告或书面通知相关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到场指界。被调查的土地权属界线介入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该按照公告或指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派指界人到场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线,双方指界人应当在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和宗地草图或地籍图上签字盖章。
四 工作步骤
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由登记发证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权属调查用乡镇为单位,逐村进行调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业务指导,内业工作由具有登记资质的单位承担入库处理,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信息系统。
①准备工作:制定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具体实施办法和技术要求、开展技术培训、制定时间安排、筹集工作经费、搞好舆论宣传等。 ②资料准备:包括制作供集体土地所有权外业调查用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地形图、各村土地分类面积成果等相关数据资料,各种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等。
③具体实施阶段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做好地籍调查,它是土地登记的基础和依据,不仅直接关乎工作质量,也是工作的中心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权属调查:综合更新调查以行政村为一调查区,论为一宗地,把每宗地为一调查单位,查清每宗地的权属、界址点、界线并核实地类、预编地籍号、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地籍测量:使用解析法或图解法测量界址点坐标。 在这个部分要做好如下工作:调查确定辖区内土地所有权主体权属界线;绘制界线走向图,完成指界人确认盖章等相关工作;建立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绘制宗地图、生成权属调查表;土地登记申请;签订审核意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发放证书;对有争议的地块、插花地、飞地、无权源土地做好调处。
五 成果自检
文字成果:工作方案包括开展项目工作的目的,任务和方法和相关原则,工作安排等。
相关表格:检查相关填写的内容是否齐全、规范、准确,指界人和调查员的意见是否正确,图表是否和实地相符。
相关图件:检查地籍图编制是否符合规范和技术方案的要求,宗地图的相关信息是否正确无误。
权属调查:权属调查确认的土地权利人是否和调查相关表格的一致;认定界址指界手续是否完整、规范;权源文件是否合法、有效、齐全;界址点位和界址线位置是否正确、有无遗漏。
数据库:属性数据结构(结构和所要求的是否相符,各数据层属性值的填写有无错误);
图形数据(宗地编号有无错误是否属于唯一,各数据层的拓扑关系是否正确)。
数据库其它数据:基础地理信息、土地权属数据、底图数据、专题图数据和元数据等方面的检验。
数据格式和数学基础:数据文件命名、数据格式、数学基础和所要求的是否相符。
六 总结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涉及面比较广,有国土、水务、林业、公路部门,怎么收集并利用整合好各部门提供的资料是做好勘查定界的前提工作。根据各个镇街的实际情况,灵活应用实测方法,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国土分局,去开展工作,尤其是签字盖章和公示环节,确保效率效果的理想化。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对于维护国家和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的土地产权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宣传发动工作,争取社会支持,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把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层层落实,建立季度上报工作进度和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蒋小蕾,刘义志,张朝昱.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研究[J]. 江西测绘. 2011(04)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律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证书是确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政确认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承包方对其承包的土地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凭证,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其实质要义是真正使广大农民放心,是公权力自我限制的体现,是信赖保护原则在农村土地承包领域的延伸,而其民法意义在于它的对抗性,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充分而非必要条件。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使用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使用范围主要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荒山、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法定程序予以发证确认其拥有合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程序未作具体规定,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程序。首先,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其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最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以招标、拍卖等方式承包“四荒”地后如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作了具体规定。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配套制度
关键词:集体土地 房屋 拆迁 安置 法律
近年来,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周边农村集体土地大量被征用,本应宁静的乡村从此就不再平静了。在拆迁中因主体涉及多个方面,法律关系又错综复杂,再加上巨额利益的驱使, 土地承包、流转、征收和征用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损害了农民利益的切身利益,威协到农村社会的稳定,由此而引发的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问题受到极大关注,我们应该从法律的角度理智的思考。
一、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立法需要
城市房屋拆迁在我国已有经验,并且也有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农村房屋拆迁是近几年才逐渐进入人们的视线,还没有成熟的法律条例出台,工作中,只有土地管理法中的有关规定能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作以指导,通过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方式,实现对农村房屋的拆迁。但是,农村房屋拆迁中地上附着物补偿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明显解决不了的。所以,我国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还是缺失的。正是由于法律的缺失,工作中的无法可以,无据可循,导致农村房屋拆迁中引发的矛盾此起彼伏,不亚于城市,就其矛盾的复杂和尖锐程度,必须通过法律加以规范。 目前,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有关条例,但是规定条件不同,标准不一,有的百姓满意,有的百姓怨声载道,影响安定,所以,针对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的现实问题,急需国家从国情角度出发出台合乎民意的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既要考虑到家庭中的户籍人口问题,又要考虑到土地房屋的价值状况,以保障农村多家庭人口户经济利益,只有通过这样详细准确的立法方可规范农村房屋拆迁,理顺农村房屋拆迁中的各项法律关系,保障农村的合法权益,才会有利于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的合理合法
农村房屋拆迁不但立法方面存有缺陷,在补偿方面也是标准不一,非常混乱,这也是导致矛盾突出的重要原因。城市房屋拆迁涉及的是国有土地,农村房屋拆迁涉及的是集体土地,它们无论是在土地所有权性质、所有权主体,还是在土地管理方式以及拆迁安置对象等方面都有很多差异,因此不能完全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去执行。而各级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随意性很大,补偿内容不一致,产生了不可避免的矛盾和纠纷。例如,在实际拆迁时,只将房屋、房屋装修费用、搬迁费用、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并不细化区分农村房屋的用途、性质及相关的权利,既只对被拆迁房屋本身的价值和区位价值进行补偿,而不考虑到庭院空地的利用价值、以及被拆迁房屋上存在的其他权利人的利益损失等,这样补偿标准就会偏低,严重损害了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土地使用权的征用补偿规定比较明确,相应的有具体的计算标准因此,在土地征用方面矛盾就少得多。而对土地上的房屋征用补偿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的计算标准,争议也主要产生在这里。所以,应考虑到出台对房屋等附着物的拆迁补偿细化补偿项目并确定补偿计算标准的详细规定,对拆迁补偿原则、补偿方式、拆迁程序、救济途径、法律责任等做出具体规定。有了规定各地就可以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具体的补偿金额,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这样更有利于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对公民财产权利的充分保障,有利于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矛盾。
三、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程序的合法性
拆迁工作中之所以矛盾重重,暴力事件频发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工作程序不透明、不公开,所以百姓不支持,不理解,甚至产生怨恨。例如,被迁户只知道自己的家要被拆了,不知道他们的家在被拆的同时还会享有哪些权利及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很茫然的情况之下不是漫天要价,就是暴力抵抗,致使动迁工作难以进行。同时,他们就更不知道自己应尽的义务了,不知道通过合法的途径提出自己合理的要求,不知道请求政府的帮助解决自己的实际苦难,导致不能按时完成征迁任务,使征迁工作一拖再拖,不能顺利开展。所以,要完善拆迁程序,使拆迁各个阶段公开化、透明化。通过公正、公开、透明的程序设计来保障征地拆迁的公正合理。 例如,从土地规划阶段就让公众参与,并在拆迁过程的始终都体现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即在政府征地决策做出之前,应当征求村委会的意见,召集村民大会,与农民进行协商,征得绝大多数人的认同,使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主体地位得到尊重。这样群众才能理解和支持今后的工作,许多不必要的矛盾和麻烦就不会发生了。另外,拆迁前应加大宣传力度向被拆迁户进行广泛地宣传,让百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以及怎样拆迁和如何安置补偿等,建立公开透明的拆迁工作制度,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给被拆迁人一个平等的权利。同时,在拆迁安置具体操作中加强对参与征地拆迁工作有关人员的法律宣传,政策培训、监督管理,避免有些干部在拆迁中不遵法、不守法,。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保稳定,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使拆迁工程成为政府和被拆迁人的共赢工程。
四、总结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中矛盾主要集中在相关立法不完善、漠视公民私有财产、拆迁补偿安置不合理等方面。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房屋是老百姓用一生积蓄换来的最大财产,征用他们的土地,拆掉他们的房屋,没有相关的合理政策和合情的法律作支撑,他们是不会善罢甘休的。所以,要想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就要完善相关立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完善补偿机制等。
参考文献:
[1]陈文坤.新形势下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律问题及解决对策[J].科技信息(学术版).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