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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劳动关系解除 年终奖金
案情简介:
李女士,2013年11月1日入职佛山市顺德区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担任物流部经理一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除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工资待遇等基本劳动条件外,还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试用期的目标设定,并在劳动合同特别约定:完成以上目标即通过试用期,试用期后设定年终绩效奖金,奖金金额为3-5万之间,具体方案在试用期结束前完成制定。但在试用期结束前及劳动合同履行期间,XX公司并未与李女士制定的年终绩效奖金具体方案。2015年初,XX公司向李女士发放了2014年度年终绩效奖金3万元。2015年11月,李女士向XX公司提出离职,并要求XX公司按其实际工作的时间折算发放2015年度年终绩效奖金。XX公司以双方未制定具体的年终绩效奖金方案年终绩效奖金、在平时向李女士支付的月工资中已包含年终绩效奖金及李女士因个人原因离职为由拒绝了李女士的请求。李女士不服,于2016年1月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XX公司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2015年度年终绩效奖金。
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李女士与X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设定每年XX公司向李女士支付年终绩效奖金为3至5万元。XX公司至今没有向李女士支付2015年度年终绩效奖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XX公司提出的李女士的年终绩效奖金在每月工资发放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裁定XX公司按李女士实际的工作时间向李女士支付年终奖金45833元(即50000元÷12个月×11个月=45833元)。
XX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并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为诉讼。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试用期后设定年终绩效资金,奖金为30000元至50000元之间”。在XX公司与李女士没有签订相关协议约定年终绩效奖金的金额与支付条件以及XX公司与李女士均不能举证李女士2015年年终绩效奖金的情形下,判定XX公司依据2014年向李女士发放的年终绩效奖金的金额(30000元)李女士支付2015年年终奖金27500元(30000元÷12个月×11个月=27500元)。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以下三点:
1、劳动合同中虽然约定年终奖的金额,但双方对于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并未明确约定,该条款是否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力;
2、工资条中的“绩效/补助”一项是否表明用人单位已按月向劳动者发放了年终奖;
3、因劳动者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后是否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原用人单位主张年终奖。
笔者认为:年终奖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一种激励制度或福利措施,是企业行使用工管理自的具体体现。法律法规均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有发放年终奖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因此,在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年终奖金的前提,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约定了年终奖,该约定应对用人单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年终绩效奖金标准向劳动者发放当年度的年终绩效奖金。本案中,李女士与XX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试用期后设定年终绩效资金,奖金为30000元至50000元之间,具体方案在试用期结束前完成制定”,在李女士顺利通过试用期考核后,劳动合同中关于年终绩效奖金的约定已生效,即XX公司有向李女士支付年终绩效奖金的义务,且在2015年初,XX公司向李女士支付2014年度年终绩效奖金30000元,也表明XX公司也一直在按劳动合同约定向李女士支付年终绩效奖金的义务,因此,XX公司与李女士虽然在试用期过后未制定年终奖的发放条件,但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年终绩效奖金及金额,因此,XX公司有向李女士支付年终奖的义务。
张某,菲律宾籍,2010年1月4日入A公司工作(以下简称公司),担任某部门总监一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4日至2013年1月3日,合同期限为3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125000元/月(税前),后经过调整为127511元,同时,劳动合同约定可给予报销的福利费用,即生活津贴标准为740000元/年,后经过调整标准提高至69281元/月。公司于2011年5月份向张某支付其2010年度的年终绩效奖金。因张某系外籍人士,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为其办理了在华就业证。张某于2012年1月4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后经公司批准,最后工作至2012年2月24日。
裁判结果
此后,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支付2011-2012年度尚未支付的年度绩效奖金573799.5元。
仲裁庭审中,张某主张,参照2010/2011年度绩效奖金标准,公司应支付2011/2012年度的绩效奖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劳动合同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在有关年终奖发放日期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出现公司与员工的雇佣关系解除,或员工提出或者收到解除通知两者之间任何一种情况,员工不会获得任何实际或未来的奖金”。张某对此不持异议,但认为劳动合同没有明确年度奖金的分发日期。经仲裁委核实,劳动合同中显示,公司计算绩效奖金的财政年度为当年的3月1日至次年的2月28日。故张某于2012年2月24日已离职,申请支付2011/2012年度的尚未支付的年度绩效奖金的请求,缺少事实证据,仲裁委不予支持。
张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讼,要求公司支付2011/2012年度的尚未支付的年度绩效奖金573799.5元。
公司辩称:关于张某请求支付2011/2012年度绩效奖金的请求,奖金应当根据上一财政年度内的集团和个人业绩、公司是否达到全国利润目标而定。由于根据上一财政年度,即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的公司的内部讨论和核算,公司上年度的绩效奖金标准的确定和最终发放在每年的5月底。张某2010/2011年度的绩效奖金也是在2011年5月底发放的。如果员工在上述绩效奖金发放日之前离职的,根据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将丧失全部奖金的领取权利。同时,因经营状况恶化,2011/2012年度公司高管均未获得任何年度绩效奖金,因此张某的该项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张某对此不予认可,并且提交证据证明公司其他员工刘某的工资单,证明公司对其发放了年度绩效奖金。
一审法院认为,2011年,张某全年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张某理应享有获得绩效奖金的权利。公司以张某离职时绩效奖金尚未发放为由拒绝支付张某2011/2012年度绩效奖金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因张某已离职,公司未为张某确定绩效奖金的数额,故法院比照张某2010/2011年度绩效奖金的数额,判令公司向张某支付2011/2012年度绩效奖金286899.75元。
公司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不予支付2011/2012年度绩效奖金。二审法院经审理补充查明以下事实:张某要求公司支付2011/2012年度绩效奖金的依据为其于2011年度为公司提供了劳动,且其他员工包括刘某、李某在内均发放了年度绩效奖金。
对此,公司主张刘某等员工不属于高管人员,且其工资标准以及奖金发放数额与张某差距较大,同时考核标准也与高管存在差异。较低级别员工发放年度绩效奖金,不代表高管享有此项权利。同时,公司提交了张某同一级别的另一高管赵某的工资单,举证证明因公司经营情况恶化,其同样未能获得2011/2012年度绩效奖金。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通过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赋予了公司对于年度绩效奖金的自主决定权,该自主决定应当得到法律的保障,除非张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符合发放年底绩效奖金的条件,但其所提出的依据并不充分。同时,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如果在绩效奖金发放日前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该名员工无权得到绩效奖金。此项约定系为保证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连续性与积极性、提高劳动者的忠诚度而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张某在明知该项约定的情况下,仍于年终奖金发放日期前主动提出离职,依此约定,张某亦不符合2011/2012年度绩效奖金的发放条件。故对张某要求公司支付2011/2012年度绩效奖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未能考虑以上情况,简单以张某是否向公司提供劳动作为其应否取得绩效奖金的标准,未区分工资与绩效奖金的性质、发放条件等因素的明显不同,即依照张某上一年度绩效奖金的标准判令公司支付201 1/2012年度绩效奖金,所做出的判决明显不妥,依法予以纠正。
案件评析
(一)关于年度绩效奖金的性质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年度绩效奖金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属不属于工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的规定,年度绩效奖金也属于劳动报酬,是工资总额的一部分。但是,又与员工的固定工资在性质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是因为,固定工资一般都是员工正常出勤就能按月获得的固定收入,在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合同以及企业的薪酬制度中都有明确规定,它也是员工选择入职企业的先决基础。而年度绩效奖金虽然属于工资,但其实又和用人单位平时支付的固定工资有所区别,属于工资中的可变部分,直接和企业的经营情况以及员工的工作表现相挂钩,带有“奖励”和“不确定”的属性。因此,法律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和业务需要决定年度绩效奖金的分配方案,这也是企业用工自的体现和维护。
(二)关于年度绩效奖金的发放条件
正因为绩效奖金与固定工资相区别,所以就应当注意到,并非员工全年提供了正常劳动,就一定有权获得年度绩效奖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必须发放年度奖金,这并非一项法定义务。因此,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年度绩效奖金的发放条件、方式和标准,“发不发”“怎么发”的自都在企业。但是,如果企业明确了发放条件,或者即便无明文规定,也有实际的发放惯例,只要员工符合了相应的条件,企业就应当发放年度绩效奖金。
具体到本案,年度绩效奖金的发放条件一是发放时员工须在职,二是根据上一财政年度内的集团和个人业绩、公司是否达到全国利润目标而定。换言之,双方的劳动合同的附录明确约定,“如果在有关年终奖发放日期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出现公司与员工的雇佣关系解除,员工提出或者收到解除通知两者之间任一种情况,员工不会获得任何实际或未来的奖金”。上述条款已经明确界定了年度绩效奖金的给付条件,即奖金只针对发放时在职的员工。
与此同时,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表明,公司对张某年度绩效奖金发放须综合根据经营状况及张某的工作业绩而定,公司对年底绩效奖金发放与否以及发放标准拥有自主决定权。并且张某作为公司的高管,需要对公司的整体经营状况负责,其年度绩效奖金的发放标准必然要高于其他员工,所以张某以其他员工发放年度绩效奖金而主张自己也应获得绩效奖金,依据明显不足。
故此,尽管张某已在2011年度全年正常提供劳动,但由于其并不符合公司对高管发放年度绩效奖金的具体条件,因此,其关于支付2011/2012年度绩效奖金的主张没有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本案历经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三个阶段,但三个审理结构恰恰体现了前述争议问题。其中,仲裁裁决依据2011年度绩效奖金发放时,张某已经离职,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的年终奖发放的条件,因此认为其已经丧失了获得年终奖金的资格,因此未予支持张某的诉请。一审判决则依据张某2011年全年正常提供劳动,因此张某应当享有获得绩效奖金的权利,而直接比照2010/2011年度绩效奖金的数额,判定公司应向张某支付2011/2012年度绩效奖金。二审法院经过进一步深入全面地查明事实,认为企业对于年度绩效奖金具有自,且已通过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应当得到法律的保障。张某在明知在职期间方才有权获得绩效奖金的情况下,仍在发放日前主动辞职,其主观上已经放弃了要求支付年度绩效奖金的权利,因此对于其要求公司支付2011/2012年度绩效奖金的请求未予支持。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全盘了仲裁的审理结果,而二审法院又彻底纠正了一审法院的审理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达成一致,最终确认在本案中,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张某离职后无权获得年终奖。
(三)关于离职后的高管是否有权获得年终奖的争议问题
关于公司高管或员工在离职后能否获得上年度年终奖的问题,近年来理论及实务界的争论都颇为热烈,一段时期内大家都认为,员工离职后仍有权获得年终奖。值得探讨的是,这个观点或结论仍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是否将年终奖与年底双薪的概念混同了,再比如是否仔细考量了各公司具体的年终奖发放条件。
从A公司方面来说,对于张某等公司高管的年度绩效奖金的发放与否、发放数额,需要考虑到企业的经营效益即年度的业绩状况,具体根据上一财政年度内的集团和个人业绩、公司是否达到全国利润目标而定,同时还要考虑到财政年度结束后、发放年度绩效奖金时公司高管是否在职的情形。在涉诉后,A公司也有针对性地围绕上述事实进行了充分举证,证明公司对于离职高管张某不予发放年度绩效奖金的合理性。
由此可以看出,仲裁委或者法院是否支持劳动者要求支付年终奖的诉求,关键是看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无年终奖的具体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明确规定年终奖的发放条件,且未约定年终奖发放日前离职无权取得年终奖,员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出于保护劳动者利益考虑,仲裁委或法院很可能将《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确定的“同工同酬”原则适用到年终奖的发放中,从而要求用人单位向离职员工发放年终奖。
其实,企业与其用延发年终奖的招术,不如在平时营造出温情、平等的氛围,以人性化的管理拴紧员工的心,这才是杜绝员工跳槽之根本。
以平等的氛围亲近人
在企业管理中,“人性化”和“以人为本”时常被提及,可是,如果询问员工是否感受到“人性化”的温情,也许大部分员工的回答是否定的。这会让很多管理者觉得委屈:公司已经为员工提供了优厚的薪酬福利、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但员工还是不满意,难道公司做得还不够吗?
实际上,大多数公司并没有提供给员工真正需要的东西。将薪酬福利等同于“人性化”,这是对人性化管理的误读。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常遇到很多不平等的“规矩”,这些规矩时常会使员工感到不满,从而导致工作积极性的降低。例如,在很多公司,管理人员与员工分开用餐,还有的公司为各级管理者专门设置小餐厅,餐费补贴也根据员工级别而有所不同。在一项满意度调查中,关于工作餐的抱怨占了很大比例,按职级分开用餐让员工很有意见。
类似的“规矩”在企业中还有很多,譬如用车规定、出差住宿标准、交通津贴等。这些“规矩”虽司空见惯,但却为员工留下“不平等”或“低人一等”的不良感受。
企业是一个整体,我们可以因为管理的需要规定不同的职级,每个职级有自己的管理权限以及相应的薪资福利待遇,但这不是也不应该成为管理者享受特权的依据。
以企业文化吸引人
当员工流露出想要跳槽的想法或情绪时,人力资源工作者(以下简称“HR”)应该是最先感觉得到的人。此时,这些员工对跳槽可能仍有些犹豫,HR若及时与之来一场开诚布公的谈话,让他们坦诚地说出离职原因,并将企业的愿景与之分享,这样不仅会使员工在心理上感受到企业对他的重视关心,还会使其对是否要跳槽进行冷静的思考从而审慎决定。
要在第一时间了解员工的心理活动,就要求HR经
常与员工沟通,担当起防止员工跳槽重要关口的职责。
如今,90后开始进入职场,他们选择“东家”时最为关注的除了薪资,更多的还是企业的人文环境。想要让这群心活似水的年轻人爱上公司,安心服务于公司,就需要对他们付出更多,包括培训机会、晋升空间等。
HR必须注重员工的需求,知道他们最需要的是什么,找准症结,对症下药。日前,重庆一家科技有限公司晒出了“元旦6天、春节13天”的放假安排,“惊呆”了不少上班族。这家公司的行政副总裁称,年底到了,员工们最期望的就是丰厚的年终大奖,公司近三百名员工,要想发出让每个员工都满意的年终现金大奖不太现实,因此才想到用延长放假日期来弥补年终福利。消息一出,公司员工连呼:“这样的连假太人性化了!”纷纷在微博、朋友圈里晒自己的假期。
造成员工离职的很大原因就是企业对员工的沟通、关怀不够,很多企业领导除了谈工作,很少与员工进行感情交流,这样的企业是无法抓住员工的心的。关怀是一种心理的满足。关爱员工,就要关心他们的幸福感。
以透明的流程理解人
很久以来,人力资源工作被“神秘化”,许多办事流程诸如请假、奖金、离职等,不够公开透明,这使员工对人力资源工作现状感到不满。
笔者的经验是,人力资源管理流程能公开的要尽量公开,能告知员工的信息尽量告知。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在人力资源部门设立一个专门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查阅处,并设专人接待员工的相关咨询。笔者服务的公司在新员工入职那天即告知其离职手续办理的流程和具体事项,并承诺:如需离职,一周之内即可办妥。此前,很多有离职意愿的员工担心找到新工作后来不及办辞职,于是就先辞职再找工作。采取这项措施后,公司里基本杜绝了“不告而别”的离职现象,离职率降低了6%左右。更令人欣喜的是,很多员工出去面试后,发现还是曾就职的的公司好,于是彻底打消了跳槽的念头,踏踏实实地回来工作。
以多数人的利益牵动人
“以人为本”应该是包括大多数人在内的“本”。因此,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以大多数员工的意愿为主,切不可因个别员工而损害绝大多数员工的利益和感情。
笔者接触过一家公司,原本规定“员工每个月迟到3次,每次不超过30分钟,不做任何处罚”。后来,公司出现了一位“奇葩”员工,每个月都要迟到3次,而且每次不多不少,恰好控制在30分钟以内,这让领导非常恼火。HR在对其进行规劝时,他振振有辞地说,他这是按照公司的规定执行,并没有违规。此后,该员工依然我行我素,每月都要“按规定”迟到三次,其他员工也有样学样。结果,公司领导一怒之下取消了原来的规定,明确只要员工迟到就要接受处罚。一条人性化的制度就这样消失了,然而换来的是大部分员工的报怨和牢骚。
人力资源管理者应牢记“少数员工”和“全体员工”的概念,不能因为个别人的错误而让全体员工买单。对于那些“老油条”员工可以采取个案处理,利用设置全勤奖,在绩效考核里加入出勤考核项目等方式对其进行处罚和规劝。
还有一家公司,为家住得较远的员工提供上下班班车,但班车路线只经过员工居住较集中的地区。对于其他不坐班车的员工,公司给予交通津贴。到了冬天,一些住得较偏远却不在班车路线之内的员工就开始抱怨:“为什么有些人上下班有班车,我们就没有?”问题反映到公司领导那里,领导责成人力资源部去解决。为个别员工安排班车显然不现实,经过几轮征求意见和讨论,公司最后决定取消班车,每位员工都拿交通津贴。风波平息了,可是没过多久,几位技术骨干就因为上下班路途遥远而辞职。
一、本责任书适用之职位范围:
本责任书应用管理处主任、管理员之任务。
二、本责任书考评形式:[免费文秘网站领头羊-文秘站网-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
考评分自评、互评、住户评议、上级鉴定四种,每月、每季、第年进行一次,采用工资奖金相结合之考评形式。
三、本责任书之考评项目:
责任区住宅楼及公共设施完好率;治安案件、火灾、刑事案件、小区秩序;保洁、清洁、绿化;住户评议;工作作风、纪律;工作日记及房屋管理档案。
四、岗位目标责任书之内容:
坚决服从公司领导之安排,认真学习物业管理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章办事,热情服务,做到业主、公司满意,具体工作细则如下:
1、要熟练掌握好物业管理之有关知识和公司之管理制度,树立为住户服务的思想。
2、要切实熟练掌握好责任区内之物业情况,合理安排责任区的所有员工之岗位(注:保安员之岗位应与保安队长协商后上报公司领导审核确定,其余员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岗位上报公司领导审核确定)。
3、要熟练掌握好责任区内之管理有关资料(其中包括收楼数据、锁匙交收情况、维修情况、配套设施情况、入住情况、租户情况、治安巡查、探访登记数据、清洁卫生情况等数据),且要有条理地进行整理归档。
4、统筹监控好责任区内之客户服务、治安、维修、清洁、绿化等方面的工作,严格按照公司之制度办事,确保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治安秩序良好,业主满意(注:公司将于每月不定期组织人员到各花园检查,检查结果按本办法奖罚标准执行)
5、要及时组织人员修复损坏之楼宇及设施。
6、按公司之规定及时安排工作人员修复业主/住户要求之维修。
7、严格按照公司之规定组织人员做好责任区内之装修监控,严防违章事件发生。
8、严格按照公司之要求办理装修手续,严禁以任何理由及方式私人承接或私自代人承接装修工程。
9、确保责任区内正常之生活条件不受影响,严禁无缘无故停水电供应及公共设施之正常使用。
10、确保责任区内工作人员保持服装整齐清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配戴好员工证。
11、严格按照公司之制度公平及时地处理一切违纪事件。
12、严格按照公司之制度组织员工做好住户、探访者、车辆、物品之出入管理。
13、严格按照公司规定之工作程序接待业主/住户,并作好有关记录。
14、有效、有礼及时处理业主之投诉(业主投诉的问题如能及时处理应实时处理,如确不能及时处理的,应要同业主另约时间到时安排人员跟进投诉)。
15、不准与业主发生一切任何之私人经济来往,严禁以任何借口向业主索要什费及钱物。
16、按公司之规定组织好员工之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员工之积极性,做到人尽其才。
17、按公司之规定按时、按质组织好员工之巡查工作。
18、积极做好本花园之宣传工作,定时按质整理告示箱及宣传栏,坚持每月更换一次版面之要求。
19、认真积极地做好工作日记及周报表,按时按质召开周务会。
20、积极及时地处理突发事件,且要将此事件作好详细记录并要汇报公司(注:如发生重大事故除了组织人员处理外,还要第一时间报告公司按指示处理)。
21、要保守公司之内部秘密和业主/住户资料(公安机关查案要求除外),不得假借公司名义或用职务之便做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22、认真审核水电工所抄之水电表,准确率达100,并按时上交公司。
23、积极配合财务部做好管理费及其它费用之收取工作,努力使管理费收费率达到95以上。
24、认真做好辖区内之水电管理工作,确保水电损耗达到公司规定之要求。
25、要积极主动管理好花园日常工作,按质完成公司领导下达之临时任务。
26、要服务公司领导之安排,不准有瞒骗、恐吓公司领导之行为。
以上之二十六条工作细则是以每个花园作为一个考评单位,管理处之主任为主责任人,管理员作为付责任人按照考评形式根据以下奖惩标准进行考评。
扣罚项目
序号考评项目主责任人付责任人
1对公司之规章制度不熟悉(每月考评一次处理当事人)扣2分/月扣1分/月
2对责任区情况不熟悉(每月考评一次处理当事人
)扣2分/月扣1分/月
3责任区之房管理档案及锁匙保管不全或保管不条理扣1分/次扣1分/次
4责任区内清洁不干净(满3次扣分)扣0.5分/次扣0.5分/次
5住宅楼守破损或公共设施一般扣坏超不定期三天未修复(满3处扣分)扣1分/处扣0.5分/处
6大面积和严重破损或公用设施严重损坏(注:因没有材料供应及人手配合除外)十天未修复扣2分/处扣1分/处
7住户要求维修或合理投诉超过二天未答复(次)扣2分/次扣1分/次
8住户要求维修超过三天未修复(大工程除外)扣2分/次扣1分/次
9住户向公司合理投诉,轻微者责任区内发现2次方扣分(属当事人加扣1分)扣1分/次扣1分/次
10责任区内之住户/业主向公司提出合理投诉,属管理处责任,情节严重者扣5分/次扣3分/次
(情节恶劣者辞退处理)
11影响住户生活(轻微满3次扣分,引起住户严重投诉辞退)扣1分/次扣0.5分/次
12违章装修未能及时发现处理,而造成投诉者扣5分/次扣3分/次
13违章装修不达成限期整改(超3天扣分,超过一月未整改按不整改处理)扣1分/3天扣0.5分/3天
14违章装修不整改(除扣分外,还要消除负面影响)扣10分/宗扣8分/宗
15责任区内乱拉、乱搭、乱挖、乱摆、乱放,轻微的(满3次扣分)扣1分/次扣0.5分/次
16责任区内乱拉、乱搭、乱挖、乱摆、乱放严重者,(每次要扣分)扣2分/次扣1分/次
17上班穿拖鞋或没有配带员工证、私离岗位、睡觉、看小说杂志等现象(自行处理除外,责任区内发现此现象满3次扣分)扣1分/次扣0.5分/次
属当事人加扣2分/次
18公报私仇,用个人恩怨处理工作事件(次)辞退辞退
19责任区内发生事故,不能合理及时处理(不当值时间也要作好协调安排后方可离开公司,否则也按此处理)轻微者扣2分/次扣1分/次
并要负责消除负面影响
20责任区内发生事故,不能合理及时处理(严重,造成损失还要赔偿损失)移送政府部门处理且辞退
21对违纪事件不能公平及时处理(一般违纪不超过3天,严重违纪事件5天内处理完)扣3分/次扣1分/次
22单车、摩托车、汽车保管区脏、乱、差(违例3辆或以上开始处罚)扣0.5分/次.辆扣0.5分/次.辆
23发生偷盗或其它治安案件,丢失或损失钱财物折合为3000元以下的扣3分/宗扣2分/宗
并要负责消除负面影响序号考评项目主责任人付责任人
24发生偷盗或其它治安案件,丢失或损失钱财物折合为3000元(含3000元)以上或发生刑事案件的扣10分/宗扣8分/宗
并要负责消除负面影响
25发生重大或特大案件(除政府追究其责任外,如是严重失职作辞退处理)扣15分/宗扣10分/宗
26责任区内发生交通事故,严重交通堵塞(如是严重失职作辞退处理)扣2分/宗扣1分/宗
27责任区内小区秩序混乱,闲杂人员聚集(包括非管理处人员在管理处闲聊)扣0.5分/次.人扣0.5分/次.人
28责任区内所有登记本等数据在月内检查出现累积3次以上错、漏、不准确、不及时、丢失等现象者扣1分/次扣0.5分/次
29(1)以各种借口向业主/住户收取小费或钱物(2)私自承接或私自代人承接装修工程(3)私自业主/住户租售业务(4)私自为业主/住户代收租金按照20__年1月1日发放之通知规定处理当事人
30没有按照公司之规定巡查(处理当事人)扣2分/次扣1分/次
31没按公司要求做好宣传栏及告示箱之换版及保管工作(每月查1次)扣2分/月扣1分/月
32下水井及排污井脏、堵或长期破损(满3处扣分)扣1分/处扣0.5分/处
33绿化整体生长不好,明显缺水、缺肥、生虫、死(每次考评发现)扣1分/次扣1分/次
34绿化设施损坏、遗失,不能正常运作(正常损耗除外)扣2分/宗扣1分/宗
35草地被踩坏0.5-2平方米或树木被人损坏一棵扣2分扣1分
36责任区内发生员工与住户无理争吵、打骂(本人参与加扣3分)扣2分/次扣1分/次
37散布谣言、搬弄是非闹不团结,恐吓领导者(处理当事人,严重者辞退扣5分/次扣3分/次
38引起新闻媒介,上级领导的批评(处理当事人)扣3分/次扣2分/次
39责任区内之常住户管理费,水电费收缴率低于95(每季度考评一次)扣2分/季扣1分/季
40责任区内之水电表每错一处(因严重失误引志业主投诉加扣2分)扣0.5分/次扣0.5分/次
41未严格按公司之工作流程处理事件(处理当事人)扣2分/件扣1分/件
42周报表、工作日记不整洁、真实、完善及不按时缴交(当事人)扣1分/周扣1分/周
43出租房屋(铺位)办证率85、常住户办理住户证(临时住户证)率90以下(暂时证率虽不在扣分之内,但不能低于60)扣2分/月扣1分/月
44年终住户满意率调查中,住户对管理处满意率在80以下者扣5分扣3分
45公司巡查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的而未能及时整改者加倍处罚
46如违反公司其它规章制度,将按公司之有关规定处理
加分项目
序号考评项目主责任人付责任人
1责任区内人受到书面表扬(属当事人另加计)此类奖励项目申请,由当事人或部门主管将事件详细书面说明,公司将根据事件的影响面大小和深远及实际意义,讨论决定给当事人,部门主管的奖励标准。
2责任区受到送锦旗或奖状表扬(属当事人另加计)
3责任区受到上级领导或新闻媒介通报表扬(属当事人另加)
4在管理过程中能够集中住户的意见提出完善管理建议且被公司采纳(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
5为公司制造明显的经济效益(承接装修则按2提成)
6推出新颖实效的管理措施(以书面形式上呈公司审批方加分)
7及时有效地处理特发事件,(突发事件是指发生火警、严重浸水、台风、暴雨、打架、抢劫、偷盗或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00元以上之事件等)消除消极影响(奖励处理人,以书面形式上呈公司审批方加分)
8责任区内所有登记本等数据在月内能按公司规定做到准确、及时、无错漏、无丢失等现象者加0.5分/月加0.5分/月
9出租屋办证率达98,外来人办暂时证达95以上,常住户办住户证(临时住户证)率达100以上加0.5分/月加0.5分/月
五、奖罚标准(扣分为负分,加分为正分)
1、月考评总计为-3分以上的为达标,可领取当月全额效益工资-3(含-3分)至-5分为基本达标,可领取当月效益工资95;-5.5分至-7分,可领取当月效益工资的90;-7.5分至-10分,可领取当月效益工资的80;-10.5分以下为差,可领取当月效益工资的50。
2、试用期内未扣过分,且考试考核(注:试用期过公司将对其进行规章制度业务知识和花园内熟悉情况考试)及格后方算试用合格。
3、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根据一时工作表现好坏,决定给予辞退;
(1)连续两月扣分在5分以上者,(2)半年扣分累计达15分以上者
(2)一年扣分累各达20分以上者,(4)当事人连续犯同样问题三次以上
4、月内考评总计为 2~
+4分的,可领取当月效益工资的110%;总计为+4.5以上的可领取效益工资的120.
5、年内受过两次警告、通报批评扣3分/两次。
6、年终根据年考评总分结合平时的工作表现,决定给予适当的年终奖。-----------------------------
为确保物业管理处年度计划目标得以实现,经物业公司与目标责任人共同商讨,确定物业管理处年工作责任目标,并由目标责任人代表物业管理处签署确认。
一、责任目标(详见附表):
二、为保证上述责任目标的实现,物业管理处经理的权力如下;
1、人事管理权
(1)对管理处班组长(含)以下各级员工的组阁权、奖罚权、任免权、解聘权;
(2)对物业管理处部门主管/副主管、财务人员的任免、调配、解聘、奖罚的建议权;
(3)编制范围内员工的招聘录用决定权;
(4)薪资标准范围内的调薪建议权。
2、财务管理权
遵照相关标准作业规程。
3、管理决策权
(1)主持管理处的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目标、工作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
(3)主持召开物业管理处的各类工作会议。
(4)审核管理处各类经济合同。
4、申请支持权
(1)依据物业管理处的工作进展情况申请专项经营管理资金和其他资金支持。
(2)申请修改物业管理处的组织架构和人员定编。
(3)申请业务支持。
三、责任人的义务
1、接受公司的统一领导。
2、向公司做工作汇报,
3、确保责任目标的实现。
4、自觉接受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监控、考评、检查。
5、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其他专项工作。
6、保证管理处各个标准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
7、保证管理处的操作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
8、保证员工的生活、工作秩序。
9、保证员工的整体操作技能和工作质量。
10、为公司培养人才。
四、公司(总经理)的权力
1、有对管理处的运作状况(工作进度、标准、质量、成本等指标)抽查、检查、监督的权力。
2、有对目标责任人及以下各级员工的任免权、解聘权、调配权。
3、有要求责任人出示、收集、解释各类数据、报表、原始凭据、记录的权力。
4、有对管理处财务运作状况的审计权、监控权。
5、有对目标责任人的绩效考评权、奖罚权。
6、专项事件的调查权。
五、公司的义务
1、及时提供合适的业务支持。
2、提供信息支持。
3、提供资金支持。
六、目标考评
1、公司财务部定期(不定期)监控、审计、检查物业管理处资金的运作、成本和其他的财务工作。检查标准、办法依据行业法规和公司的财务规定。
2、公司人事培训及质量管理部负责目标责任人的绩效考评。考评标准办法依据公司绩效考评相关标准作业规程和本目标管理责任书。
七、目标奖罚
1、管理处责任人必须依照双方确认的工作计划完成本责任书所列的各项目标。
2、如果全部完成责任目标:管理目标考评分在90分以上并完成经营目标,则管理处可按公司的年终奖金分配方案对员工发放年终奖金,目标责任人将根据公司相关作业规程另行奖励。
3、如果本责任书所列管理目标不能全部完成,考评分在80—90分,则扣发管理处10的年终奖金;70—80分,扣发20的年终奖金;60—70分,扣发30的年终奖金;考评分在60分以下,则取消管理处全体员工的年终奖金发放资格。
4、如果本责任书所列经营目标不能完成,则按未完成部分的20扣发管理处的年终奖金,直至扣完为止。
5、若发生不可抗力而致使责任目标无法完成,则本目标责任书失效,遗留问题由公司与目标责任人共同处理。
八、本目标管理责任书一式三份,公司人事部存档一份,目标责任人一份,物业管理处存档一份。
九、未尽事宜,由目标责任人同公司协商解决,补充条款与本责任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责任书解释权在公司。
一、公司守则
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是企业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标志。为了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的遵守公司守则如下:
1、自觉遵守本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各级主管人员的合理安排,而各级主管人员必须认真、耐心教导其它员工
2、对内须认真负责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损耗、提高产品质量、增创新产值;对外应保守业务上的机密。
3、为事均应循级而上,不得越级呈报,但紧急或特别情况下不在此限。
4、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在外兼任与本公司业务有关的职位,不得以自己及他人名义经营与本公司相同的经营项目,不得利用职权之便谋取自己或他人之利,不可接受回扣及其它不法收入。
5、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除业务需要外不得私用本公司电话。
6、未经批准不得把亲友带入公司或宿舍。
7、不得携带枪支、弹药、刀具、摄影机、易爆及与生产或业务无关的物品进公司或宿舍。
8、员工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携带公共财物出厂,私有物品携带出公司应向有关领导领取放行证方可携带出厂。
9、上班时必须佩带岗位证进入车间。
10、上班时间严禁吵闹、喧哗、打瞌睡及阅读与业务工作无关的书刊。
11、讲卫生,不准在厂内乱扔杂物、不准随地吐痰。严禁用卫生纸以外的杂纸上厕所。
12、严禁代人打卡或签到。(除加通宵卡钟打不到除外,可到办公室签到)
13、不准向公司借款及预支薪金。(特殊用途不在此限)
14、机械设备必须每天保养,如果出现故障,应立即切断电源,请机修工来修理或主管,不能私自乱动。
15、保持厂内设施的整齐,不准擅自搬动固定的车位,桌子等厂内的一切固定设施。
16、严禁损坏工厂的一切财物和偷盗公司或他人的财物。
17、遵守财务制度,不得侵占和亏欠公款。
18、遵纪守法,文明用语,不恶语伤人、搬弄是非、大声吵闹。
19、严禁烟火,不准在车间内抽烟:不准在宿舍内使用电器和生火煮食;严禁留客住宿。
20、管理人员之间应互相帮助,通力合作。而每个部门主管须管理好自己部门员工,不可跨越其它部门。(除临时调动安排下)
21、不得操作使用或练习不属于自己使用的机器设备,如损坏设备和造成其它后果,一切责任自负。
22、保持车台整洁,每天开工以前必须先擦车台、试车才能正式生产。离开工作岗位时要关机。
23、所有工序均要清楚上自己的工号。不签工号者,取消此扎工序的工资。如有自行涂改,故意制造乱飞,将作严肃处理。所有改飞均要管理人员的签名。
二、雇用与调动
1、雇用。公司新进员工须经筛选或考试,并经审查核定才得雇用,应一律先经试用(一个月),试用期间,经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雇用,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如因志趣不合或无法胜任工作者可按工厂规定办理辞职。新进员工经核准雇用后,应于接到通知后,按指定日期及地点亲自处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人事资料卡、习经历证件、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订立劳动契约时隐瞒身体健康情况、工作经历、学历、身份等事实者,厂方将按其情节经重做出处理。未满十六岁者不符合政府用工标准的不予雇用。合同期定为一年,每个员工均需订合同。合同期满要辞工的员工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厂方,如果某些职位会造成影响厂方生产的,要等厂方招到人顶替此职位时才能离厂。
2、解雇。本公司有下列事情之一得经预告,终止劳动契约。歇业或转让时;亏损或业务紧缩时;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员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从业人员对于所担任工作确不胜任时。员工欲终止契约时,依本公司规定预告本公司,并办理离职手续。
3、调动。因营运需要及符合原则下,调动员工工作时不得拒绝。
4、责任追究。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将以民法有关规定诉讼赔偿。侵占或亏欠款(物);不法毁损公物;擅自越权处理事务,致工厂发生损害;对本公司负责人、人及共同工作员工(含家属)有不法行为。
三、工作时间及休息
合理的工作时间和充足的休息是确保公司正常运转和员工身体健康的重要基础。特制定规定如下:
1、工作时间。早上8:00到12:00;中午2:00到18:00;晚上19:00起至22:00。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允许不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迟到。上班时间开始五分钟以内者为迟到;上班时间开始后十五分钟以后迟到,给予口头警告。
3、早退。下班时间前五分钟以内提前下班者为早退。下班时间二十分钟以前提早下班者给予口头警告。
迟到早退员工扣发满勤奖。
四、薪酬
1、工资。本公司工资采取先劳动后领工资,每月发给;工资发放依劳动合同规定,但公司有权提前或顺延,但以不超过当月为准。工资分为本薪或底薪(视学识、经历、技术、能力及工作性质而定);津贴,包括。职务津贴或技术津贴(依职位或职称分别给予)。如每月1号发工资,而1号是休息假期,则发工资日期为下一个工作天。
2、奖金。全勤奖:每月没有迟到或早退,全月没请假会发给——元全勤奖(含公司规定加班时);全年每月有全勤奖者,年底有年终奖,年终奖则按全勤奖总和发放;工作奖金:如计件后超出标准会发给奖金,标准则按每车位每月生产值,若生产于$700-$1000者,将按工资10%提成,而生产值于$1000以上者,将按工资15%提成作奖励。
五、请假
公司的科学发展要坚持“以人为本”,对员工给予“人性关怀”,满足员工合理的请假要求。
1、婚假:员工本人合法报准结婚者,并已在本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而请婚假,本公司给予一周带薪假期。
2、公伤病假:经劳资部门确认因公致伤病者,其治疗期间而给予伤病假,本公司给予带薪假期,有薪假期为住院时医疗期,住院者不能超过政府规定的医疗期。未住院者全年不得超过规定十日。超过时效者,可办停薪留职,但经劳资部门特准者不在此限。
3、丧假:员工可提出合法证明申请丧假,可得带薪假期父母、配偶之丧给予7天带薪丧假;祖父母、子女、配偶父母之丧给予3日带薪丧假。
4、产假:凡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可申请产假,公司将提供90天带薪产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