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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初,济南市残联提出2004年为“入户下乡康复年”。理事长刘书笙强调:“康复工作是残联的第一要务”,并提出“在城区对重度残疾人上门服务,轻度残疾人集中服务;在家村下乡入户服务和就近康复训练相结合”的工作要求。经过一年的努力,城区52个办事处、农村21个乡镇建立了康复指导站、康复站(点),10个县(市)全部开展了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康复服务覆盖面城区达到100%,农村达到20%。
一、抓好长效机制建设,为康复服务工作长期、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一)建立长效机制的背景
2002年7月,济南市残联、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等十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的意见》。至2003年底市残联依托城区“老年星光计划”建立了28个康复示范点,举办了由市区52个办事处的分管领导、理事长、社区医生等近200人参加的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培训班,在城区开展了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为示范点配备了康复指导医生,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
随着工作的开展,没有经费来源、康复服务队伍建设不规范、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等问题逐渐显露出来。问题的主要症结在哪里?从对前两年康复服务工作的分析,我们感到,康复服务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单靠残联是很难做好的。要把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是残联自己干的事,变成相关部门应该干的事,变成政府应该管的事,这就非常有必要建立一个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保证康复服务工作长期开展的长效机制。
(二)创建长效工作机制的办法
经过近半年的调研、探讨及反复的协调,2004年4月市残联、财政局出台了《关于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的意见》,提出建立长效机制的具体内容。
长效机制主要由四部分组成:
1.康复需求申报:通过《致全市残疾人及亲属的一封信》等措施,加大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咨询力度,使广大残疾人及亲属了解康复服务的内容,并结合自己的情况,主动到各级残联、康复指导站、康复站(点)申报自己的康复需求,建立康复需求档案。
2.康复任务分解和招标:根据全市残疾人的康复需求,结合上级下达的康复任务,由市残联、财政局联合行文将每年的康复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及市有关康复中心。各县(市)、区康复办将任务分解到各办镇(乡)及县级康复中心等,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对部分适合公开招标的项目,探索引入竞争机制,鼓励辖区内有条件的社会资源(如:各种康复机构、医院、幼儿园、福利院等),通过竞争承担康复训练与服务项目,逐步实行康复项目招标。
3.专家鉴定:对每个康复项目,在项目中和项目结束后,都由市和县(市)、区两级康复专家指导组进行鉴定和评估,向项目下达单位提交鉴定报告,作为验收依据。
4.政府购买康复成果:由承担康复任务的单位提出申请,县(市)、区康复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拨付经费,购买康复成果。对长期康复项目,分半年、一年进行阶段性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的拨付半年或一年的项目经费。各县(市)、区康复办建立康复工作档案,对原始资料、工作文件、工作成果等严格整理归档。
长效机制的核心是政府购买康复成果,是在政府设立的康复项目前提下,通过逐级分解和招标相结合的形式落实,由承办单位完成,再由政府购买合格的康复成果。
随着康复服务工作的深入发展,还要调整和充实长效机制的内容,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还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方法和配套措施、工作程序等,例如:专家鉴定、招标办法等实施细则,才能保证长效机制的良性运转。
二、入户下乡,服务到家
在城区,根据残疾人比较集中、康复服务半径比较小的特点,康复指导站和康复站(点)对辖区内重度的、无法自己出门的残疾人,由康复服务员按照残疾人的康复需求上门提供康复服务;对辖区内轻度的、自己能走出家门的残疾人,由康复指导医生、康复服务员定期将残疾人送到康复指导站,提供康复服务。对可以进行三项康复训练的残疾人,组织定期到康复指导站进行训练,对个别无法出门的,由康复指导医生、康复服务员定期上门指导训练,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农村,针对人口分散、交通不便、康复服务半径大的特点,以抓好章丘市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试点为突破口,借鉴全国、省农村试点的先进经验,按照建立长效机制的要求,依托农村卫生三级网络,建立康复指导站、康复站,配备专(兼)康复指导医生和训练器材,采取下乡入户服务和就近训练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
三、整合社会资源,健全康复网络
开展“入户下乡康复年”,市残联提出:依托城区“星光之家”、卫生服务中心、农村卫生初级网络等,每个办、镇(乡)都要建立一处康复指导站;残疾人康复需求比较集中的村、居(社区)设立康复站。
办、镇(乡)康复指导站,负责辖区内的康复服务工作,建立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职责和分工,建立开展工作的制度及康复指导医生的职责、工作制度等;康复训练室面积40平方米以上,按照残疾人的康复需求配备相应的训练器材;建立康复需求档案、训练档案、康复服务档案,按时上报工作情况和报表;管理和培训康复站、康复服务员等。同时,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也利用残联配给康复指导站的训练器材拓展康复业务,为残疾人的康复及手术后的功能恢复提供服务,解决了康复指导站的部分费用。
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在15人以上的村、居(社区)设立康复站(点),使残疾人就近进行康复训练。
四、抓好康复队伍建设,确保基层康复服务落到实处
建立一支好的基层康复服务工作队伍,是开展康复服务工作的关键。济南市残联、卫生局联合制定了《关于选配残疾人康复指导医生、康复服务员的意见(试行)》,对康复指导医生、城区康复服务员的条件、责任、任务、待遇等做出规定。规定要求:
担任康复指导的医生要有执业医师资格,培训合格后由所在医院推荐;
城区康复服务员需有初中以上学历,能入户开展康复服务工作,培训合格后由所在办事处残联推荐。
康复指导医生的主要职责是: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及辖区康复资源调查,建档立卡,重点对辖区内的脑瘫、智残儿童和肢体残疾人开展康复训练;参与制订康复训练计划;承担对城区康复服务员、残疾人及其家属的康复知识培训和康复训练指导。
城区康复服务员接受康复指导医生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具体参与辖区内残疾人康复需求及康复资源调查,协助康复指导医生对残疾人进行康复训练,完成《康复训练档案》的填写,为残疾人提供心理支持、知识普及、用品用具信息、家庭康复护理等。
康复指导医生和城区康复服务员由县(市)、区残联、卫生局统一管理,建立管理档案,年末经专家组考核,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再聘用;康复训练与服务质量由办、镇(乡)残联和残疾人家庭进行监督。
在待遇方面,残联按照康复指导医生、城区康复服务员完成《康复训练档案》数发放补贴。每完成一份终期评估有效《脑瘫康复训练档案》和《智力康复训练档案》补贴480元(周期一年);一份有效《肢体康复训练档案》补贴240元(周期半年)。通过经济手段,大大调动了康复人员的积极性。
目前,全市已建立了一支由140多名康复指导医生、城区60多名康复服务员、上百名农村康复人员组成的康复工作队伍。
康复医学于20世纪80年代引进我国,康复机构建设起步更晚,机构运营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其绩效管理工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康复机构的发展进程及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1.1绩效指标缺乏科学导向与明确标准我国大多数康复机构隶属于残联系统,是国家事业单位,主要依据政府制定的管理法规、行业标准和部门规章运行,康复机构没有自己明确的绩效管理目标、科学的绩效测评指标体系。绩效考核过程中,不论是医疗专业科室还是职能管理部门,都按“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并完全采用一样的考核标准,缺乏考核周期的具体绩效目标,使执行绩效考核的人员难以操作,降低了考核结果的可信度。
1.2绩效管理缺乏全员参与意识有些康复机构的管理者,尤其是业务科室的管理者与专业人员错误地认为,绩效管理是绩效管理部门的事情,与医疗业务科室无关。事实上,绩效管理是一个全员参与的管理过程。绩效管理部门只是绩效管理的组织协调部门,各医疗科室负责人才是绩效管理的主角。全体医务人员是在绩效管理过程中改进问题、提高绩效的主体,是最重要的参与者,只有全体医务人员共同参与到绩效改进的过程中,机构的绩效才会从本质上得到提高。
1.3绩效管理与绩效考核混为一谈有些机构管理者认为,绩效考核就是绩效管理,两者没有什么区别,在观念与实践上混淆,甚至把绩效管理作为约束控制员工的手段,这是绩效管理的方向性错误。事实上,科学的绩效管理是围绕着组织目标的完成开展管理工作,包括了绩效计划、绩效实施、绩效考核和结果使用4个环节,绩效考核只是一个中间过程和手段。绩效考核是一个点,而绩效管理是一个面。
1.4绩效计划制定欠缺沟通目前许多康复机构在制定绩效计划时缺乏考核对象部门的参与,只是由职能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以及康复机构管理层的意见制定绩效计划,然后以院内文件的形式下发各科室。在具体制定绩效计划中,往往由上至下布置任务,通过考核评出业绩结果,缺乏上下互通的环节。
1.5绩效考评结果反馈不及时甚至不反馈考评结果反馈是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绩效结果必须与各考核对象部门和员工及时进行沟通反馈,让考核对象知道自己的工作水平和以后需要努力的方向。但事实上,很多康复机构管理者仅仅把绩效考核作为一种例行的形式,不及时反馈绩效考核的结果,使考核对象对自己的绩效表现和考核结果不了解,考核对象无法改进绩效。这对康复机构绩效管理相当不利。
2医疗康复机构全面绩效管理体系的设计
医疗康复机构发展的最终目标应在立足于促进职工全面发展的基础上,为伤残者提供有效的医疗康复服务,帮助他们尽可能地恢复躯体、心理、职业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功能,融入家庭和社会;同时实现医疗康复机构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围绕以上目标,以全面绩效管理为整合平台,让各项管理,如制度管理、文化管理、质量管理、经济管理、服务管理等都通过这个平台,形成一个互为促进的整体,产生整体效应,从而形成医疗康复机构的科学管理体系。
2.1绩效管理实施机构设置
2.1.1领导者——康复机构绩效管理委员会成立专门的绩效管理委员会作为绩效管理领导机构,成员以康复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核心,主要成员有康复中心主任、分管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等,主要职责涵盖以下几个方面:①决定绩效管理的重大事项,领导、支持职能处室和业务科室的绩效管理工作;②听取各部门的初步考评意见和总结报告;③纠正评估中的偏差,有效控制考核尺度,推动绩效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④仲裁员工申诉,对员工的大功、大过事件予以审定,确保绩效考核的客观和公正。
2.1.2主管部门——运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配合)绩效管理工作应有运营管理部主管,并设置绩效管理专员岗位,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人力资源部门配合完成。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制定和完善绩效管理相关流程、制度;②拟订每年度绩效管理各流程工作时间进度表,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并对各部门绩效管理实施人进行培训;③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各部门考核结果与绩效管理总体工作情况,对总体结果提出初步分析意见,供绩效委员会讨论;④针对绩效委员会平衡和纠正后的考核意见,建立员工绩效管理档案,为员工的发展、绩效工资计发、激励、合理调整岗位提供依据;⑤针对某些部门或某些专题,如目标设定、面谈技巧等,进行咨询和辅导;⑥接受、处理员工有关绩效考核的投诉;⑦分析、总结每年度的绩效管理工作情况,为改进机构绩效管理工作提出创新性意见和方案。
2.1.3具体执行者——各科室和各岗位员工绩效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应为各科室和各岗位每一位员工。各部门在执行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①确定绩效目标,制订实施计划;②执行绩效计划,科室负责人对员工进行辅导;③实施绩效考核,进行绩效反馈面谈;④制定改进措施,持续进行绩效改进;⑤严格执行绩效管理制度和流程,向康复机构绩效管理委员会提供改进建议。
2.2绩效管理流程设置
医疗康复机构的全面绩效管理体系涵盖绩效考核和绩效改进系统,将贯穿在绩效计划—绩效实施—绩效考核—结果应用的不断循环中。
2.2.1绩效计划
2.2.1.1开展战略研究明确医疗康复机构的战略、定位、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发展策略和最终要实现的愿景。
2.2.1.2确定目标从下至上分别开展各层级研讨活动(基层员工研讨、中层部门研讨、高层院级研讨),确定全年重点工作与任务目标。
2.2.1.3制定计划对全年工作目标进行任务分解,由各部门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内容与完成时限。
2.2.1.4任务细分各科室根据本科室年度目标责任书内容,细分各岗位工作目标,明确科室负责人与员工的考核指标。
2.2.2绩效实施
实施阶段是整个绩效管理的关键阶段。科室负责人应持续关注员工的绩效工作执行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资源支持,进行绩效实施过程管理。
2.2.2.1绩效管理方法的选择在拟定了工作计划与绩效指标之后,如何选择合适恰当的方法,获取真实可靠的绩效信息,仍是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目前,管理学界有多种绩效考核方法可供选择,如简单排序法、强制分配法、要素评定法、目标管理法以及平衡计分卡法,每种办法各有千秋,医疗康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一种或多种考核管理方法,其中目标管理法(MBO)是一种综合性的绩效管理方法,在各行业中应用最为广泛。
2.2.2.2绩效管理中的培训辅导在确定了计划目标和绩效考核方法后,管理者的工作重点就是在目标实现过程中对员工进行培训辅导。培训辅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会议式,通过正式的会议实施培训辅导过程;二是非正式,通过各种非正式渠道和方法实施对员工培训辅导。
2.2.2.3绩效实施过程的监控在绩效管理实施过程中,医疗康复机构必须保持持续不断监控,防范实施细节偏离计划。对实施过程的监控主要做好两件事:①认真及时收集、分析和汇总数据信息;②持续不断开展绩效沟通,积极稳妥地推进绩效管理的实施。
2.2.3绩效评估在阶段性工作结束时,运营管理部应组织开展阶段性业绩评价,通过实际实现的业绩与目标业绩的比较,明确描述并总结业绩的发展表现趋势。绩效评价的内容和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量度,包括量度的原则与方法;②评价,评价标准和评价资料的来源;③信息,过去的表现与业绩目标的差距,需要进行业绩改进的地方。
2.2.4结果应用科学有效地利用好绩效结果,是绩效管理工作的最终目标,结果应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2.4.1绩效分配、奖优罚劣一方面,将绩效考核的结果用于绩效工资分配;另一方面,年终对所有科室考核结果进行排序,业绩优秀者给予表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对绩效结果不理想的科室与个人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
2.2.4.2推广经验,调整策略绩效考核结果优秀的科室要总结经验,对认为是成功的做法要在整个机构推广。绩效考核结果低于要求者,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2.2.4.3分析总结,改进提高运营管理部对阶段性绩效管理成效进行总结分析,并与各科室合作,共同制定新的、可行的绩效工作计划,作为下一阶段绩效管理工作改进的依据。
每个生命都有尽头。
自从老伴过世,江苏省宿迁市71岁的村民宋老太仿佛也进入人生的倒计时,她经常眯着眼睛,靠在自己的“寿材”上,口中叨念“七十三八十四,阎王不找自己去”,内心恐惧地想象着死亡情景。由于年老多病,她提前预备后事,早早为自己备下了棺材。她要躺在棺材里,因为骨灰盒太挤了。不过当死亡真正降临,在人生的最后一站,宋老太没有想到,她“死要带走”的棺材差点没有派上用场。
被自愿的不土葬保证金
“杯具”从宋老太的死亡开始。
宿迁市地处江苏省北部的黄淮平原,无山多水。虽然经济欠发达,却景色迷人,乡风淳朴,较好留存着苏北农村的自然原生态和民俗旧形态。
丧葬习俗就是其一。
按照宿迁有关民俗记载,传统丧葬程序十分复杂,主要有送终、报丧、入殓、守铺、搁棺、居丧、吊唁、接三、出殡等九大仪式,围观者众多。每一道程序都有若干细节,来不得半点马虎,否则就会遭人耻笑,并给后代带来不利。因此,在这里丧事大操大办,唱戏哭灵,导致活人受罪,死者难安。习俗代代相传,愈演愈烈,棺葬厚葬风之盛,延续几千年。各个村庄都有坟地,大量耕地被挤占,由于人员密集,死人同活人争地现象凸显。
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宿迁市宿城区开始响应国家号召平坟整地,提倡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
2000年之后,国务院出台了《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出台《殡葬管理办法》,宿迁市出台了《实施意见》,规定不允许土葬,必须进行火化进公墓安葬,不允许偷埋乱葬、二次棺葬。
殡改措施从开始就遭到传统习俗抵制,一时间殡葬改革政策与计划生育并列“天下第一难”。
为了深入推进殡葬改革,方明华所在的镇早在2000年就成立了“殡葬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殡改办),职责是倡导火葬,改革土葬,杜绝二次装棺土葬等等。“殡改办”的工作人员还有镇政府委派的会计秦玉君,临时工陈苏豪和鲁其安,他们在镇民政助理领导下开展殡葬改革执法工作。
经过政府多年的宣传努力,在殡改办的强力干预下,2006年之前,群众配合殡改,先进行火化,单棺骨灰一般进灵堂集中寄放或统一进公墓安葬。
2008年农历七月初六,宋老太去世,按照农村“白事执事”推算,尸体要在三日内火化。孝子守灵,去镇民政所办理火化通知书等诸多事宜由宋老太的侄儿代办。谁知近几年,行情有变,殡葬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殡改办)推出“人性化”服务,开具火化通知书,同时推荐“物美价廉”的骨灰盒,收缴“不土葬保证金”。
要想弄明白什么是“不土葬保证金”,还要从2007年说起。当时宋老太所在镇殡葬改革出现了一些变化:土葬与火葬开始从对立、妥协走向兼容,变成“火土二重葬”,唯一代价就是放弃“不土葬保证金”的追索权。火葬成了纯形式、僵化的丧葬仪式,成了土葬的前奏和实施土葬的必备手续,人死火化后几乎百分之百的再装棺土葬。
死一次,葬两回
宋老太的丈夫过世早,骨灰没进乡镇公墓,坟茔就在自家田地。按照政策,宋老太后死亡,不属于单棺下葬,可以不进公墓,直接与老宋头合葬就可以了。宋老太的侄儿力图说服殡改办工作人员不要骨灰盒,骨灰不进墓地。因此不必交保证金。
“不土葬保证金”只是保证金,不土葬,还是要如数返还的。殡改办工作人员始终微笑服务,但态度不容置疑。
况且流传在十里八村的另一则“传说”,更让人不寒而栗。
2003年,东河村村民赵某死亡,亲属私自将尸体装棺偷埋。殡改办得知情况后立即报告县民政局、镇领导、镇派出所,然后邀请村干部、县电视台记者、县殡仪馆工作人员几十人现场掘坟起尸,强制送殡仪馆火化,全部费用由丧户承当。
殡改办的收费虽然不是“不可抗力”,但“治丧”期间,谁也不想触晦气。为了她早日入土为安,儿孙们硬生生地“被自愿”缴纳了“不土葬保证金”。
“活不易,也死不起了!不要骨灰盒不行,开火化通知书时还要交1000块钱。”说起“不土葬保证金”,宋老太的小儿子,49岁的村民方明华化悲痛为愤怒。因为这笔凭空多出来的“预算外”开支,导致为母亲办丧事的开支超过一万块,几乎占到他全家年收入的四分之一。
按照宋老太的遗愿,她的骨灰被摆放在棺材里,女婿家请来民间喇叭班子,连续两天哭丧表演,“正吊”(接受吊唁,宴请宾朋仪式)过后,“棺下田”(出殡安葬仪式)在自家的田地里与老宋头合葬。
丧事果然办得比较顺利。
其实,方明华还可以像有些人家一样,先连夜将宋老太的棺材运往田里下葬。再假装悲悲切切地将空骨灰盒送往镇公墓寄放。最后,再去索要保证金。
人死葬两回。“不占地、不要棺木、减少费用、移风易俗”的火化目的在村民方明华所在的小镇完全落空。
方明华没有这样做有他的原因:一是按照他的理解治丧就是“活人演戏”,既然风光地将母亲土葬了,免不了要多花些银子;二则“不土葬保证金”明摆着就是土葬罚款,打狗的肉包子还能飞回来?指望要回保证金,难。
事实证明他判断准确。据说有很多人费了很长时间确实也没能顺利要回保证金。
只是,有时候方明华会埋怨堂兄弟脑子呆板,不会办事。如果当时带上两条烟什么的给民政助理,也许就能少个几百的,如今办事哪有白来的?事情虽过去了,想到这里,还是会心生怨恨,殡改办这一招也忒黑了。
他的想法不无道理,因为殡改办里确实没有“土葬保证金”这个收费项目,更不存在什么收费标准,他们的原则是:能缴多缴,实在缴不起也没辙。
这一切变化和一个人的“晚节不保”有关,他叫张波,曾任镇民政助理。
民政助理的“执法经济学”
张波是镇民政助理,别看这官衔不大,可管事儿不少。
所谓上面千条线,基层一根针,到了乡镇这一级,由于编制所限,一个民政助理集殡葬、扶贫、优抚、残联等事务于一身。虽说农村有几千年的装棺土葬习俗,殡葬改革难度很大,可张波有权在握,所向披靡。2003年,因成功查处一起偷埋私葬事件而威震四方,政绩卓著。
没有人知道,已经53岁的张波,竟也“表面风光,内心彷徨”:在民政助理的职位上一干多年,也算是为殡改立下汗马功劳,干公事结私仇不说,辛勤了半辈子,手下还有3个人,1个事业单位编制,2个临时工,可工资低得简直可以忽略不计。
张波觉得,自己再过几年就要退休,为了寻求后路,张波的工作方针悄然调整为“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工作”。
2006年,为了节约耕地,各乡镇建公益性公墓骨灰集中存放。靠山吃山,嗅到商机的张波与其他3人集资入股火速开发营利性公墓极乐墓园对外发售。
谁料墓穴的“刚性需求”竟然没有“过快增长”,加之墓园墓穴建造、石碑雕刻、管理维护、工人工资等运营成本太高。一年下来,除去经营开销,先期盈利并不大,每人只分到一两万。这样的微利操作,只够“搞点小福利”,显然不能满足殡改办工作人员“又好又快”的致富愿望。
很快他们发现,尽管丧户们花钱买了墓穴,但往往并不实际“入住”公墓。不少人买了墓穴,却将死者骨灰偷偷埋入祖坟或自家田地,然后将空骨灰盒送进墓地安葬或根本不要墓穴。受此启发,他们借鉴楼市营销策略,索性在实体墓园上衍生出“虚拟墓穴”,开始期穴出卖、一穴几卖、无穴乱卖。
建造墓穴不如编造墓穴,编造墓穴不如不要墓穴。胃口大开的张波和他的“殡改团队”,自2006年底开始,直接在开具“火化通知卡”时就向丧户收取 “不土葬保证金”。当然,殡改办收费也不是一刀切,倘若谁家能送两条烟什么的,也能打点折扣,总之都在1000元左右浮动。
为防止肥水外流,张波还和殡仪馆签订垄断协议:丧户须持殡改办出具的“火化通知卡”才能顺利火化。否则,不予火化。
“不土葬保证金”的含义明摆着就是土葬罚款。只要在殡改办交过钱,心照不宣的丧户们就放心大胆地对丧事大操大办起来。
金钱让张波尝到权力变现的,并且“先富起来”,以为可以安享退休。
工作人员涉嫌
张波所在的镇拥有4.5万人口。按照这个没有任何明文规定的“不土葬保证金”的土政策,根据年千分之八的死亡率估算,每年大约有360起类似版本的“交钱葬母”故事在重复上演,平均每天一例。很多和方明华一样的村民,惹不起也躲不开殡改办,几乎无一例外地自愿缴纳了数量不一的保证金,毕竟谁也逃不出生老病死自然规律。
这种发死人财的做法终于引起了当地村民的不满。
2010年初,宿城市宿城区检察院在一次下乡进行法律宣传时,接到群众举报:丧户到镇民政办开具火化通知书时被要求缴纳“保证金”,打的都是白条,而且金额也不一样。
村民称:保证金名曰“不土葬保证金”,其实民政办的人心里就盼着你土葬,然后趁机罚没保证金。就是有人确实没有土葬,想拿回保证金也要费一番周折。“你说这不是钓鱼执法和乱收费,是什么?”
“基层民政办确有殡葬管理职能,但从来没听说过还有收取保证金的权限。”这条线索引起检察官的关注。职业的敏锐让检察官觉察这其中可能有职务犯罪。
2010年清明时节,初查工作秘密展开。考虑到张波曾被纪委处理过,可能有反侦查经验。检察机关制定周密方案,抽调精干力量,分成三个调查组同时开展摸排工作。第一组通过镇政府获取全镇死亡人员名单、火化通知卡存根、实际进入公墓人员名单;第二组赴殡仪馆调取火化存根;第三组走村入户,找有关证人取证等。结果令人震惊,仅核实了3个村,就发现装棺土葬103户。
2010年5月5日,宿城区检察院对张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虽然单笔收费的数额并不大,但整体案件涉及面广,很多逝者骨灰已经下葬,立案后,检察机关综合考量了这起案件的各项社会风险,完善了应急预警方案,没有发生向政府追讨“保证金”事件。
张波到案后起初不以为然,和侦查人员打起“太极”:先是借口自己不沾钱,收钱的事都是其他人所为。当得知检察机关已经全盘掌握他们的犯罪事实后,又狡辩说收来的保证金在纪委处理时已经上缴,自己分得的钱也全部退出,没贪污所以没有犯罪。
但当办案人员说明渎职犯罪比贪污犯罪更严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从事公务中,放任职责,,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构成渎职犯罪。
很快张波对涉嫌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张波还主动配合检察机关成功将之前闻风而逃的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劝返归案。
2010年11月8日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张波在担任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科员负责管理殡葬工作期间,违规收取丧户“不土葬保证金”后,放任对丧户的教育和监管职责,导致丧户对死者进行二次装棺土葬,严重影响了殡葬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但由于有较好的悔罪改过表现,退还了部分违规受收取的保证金,张波被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2011年1月6日,宿城区检察院对其他2名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
(文中人物为化名)
办案检察官手记
耐人寻味的殡改腐败
造成基层殡葬改革工作混乱及倒退状况的原因是什么?从表面上看,这是一起简单的基层民政干部,以罚代管造成的渎职案件。似乎把作奸犯科的人员一一绳之以法,就能恢复殡改形势一片大好的喜人局面。
但我们认为,张波案反映出部分民生领域,尤其是殡葬改革方面,出现较多社会管理方面的“不应该”。
一是不该有执法经济,公权变现。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从事社会事务的综合服务,是“纯皇粮”单位。工作人员不能唯利执法,更不能巧立名目,创造执法经济效益。张波就是放任监管职责,以罚代管,利用公权变现,最终走向犯罪。
建立政务服务中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政府、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迫切需要。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环节最少、程序最简、时间最短、服务最好、效率最高”的要求,将与经济建设、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审批和服务事项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形成“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的工作机制,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大力打造廉洁高效、服务优良的政府形象,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基本原则
按照“窗口围绕社会转,部门围绕窗口转”的原则,调整内部运行模式,实现部门与服务中心运行机制的有机衔接,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不搞“双轨运行”。
(一)有权必进原则。凡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审批及服务事项、涉及审批服务事项的收费都必须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二)进必授权原则。凡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机构)必须将审批权限充分授予窗口,启用本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在本县范围内使用,在行政审批权限范围内与本单位行政章具有同等效力,转报事项需加盖单位行政章)。
(三)依法行政原则。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部门(机构)法定行政许可(审批)职能权限不变,法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主体地位和职责不变。
(四)公开透明原则。实行政务公开,规范受理办理和协调督办机制,构建公正、透明的运行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五)规范运作原则。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行为规则行事,遵循管理规则,不得违反规章制度。
(六)方便群众原则。实行“一条龙、一站式”服务,着力规范办事程序,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把群众满意作为检验服务质量的标准。
(七)廉洁高效原则。按规定程序办理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严禁吃、拿、卡、要和。
(八)加强监督原则。自觉接受县委、政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媒体和监督机关、群众的监督等各种监督,促进政务服务中心持续、高效、廉洁、规范运行。
三、机构建设
(一)中心机构建设。为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决定成立*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为县政府直属的正科级事业单位,挂靠县政府办,核定编制6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内设综合科、监督科2个科室。
(二)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机构)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服务工作。
2.制定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运作程序和规则。
3.对进入或者退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初审并报县政府决定。
4.对县直单位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窗口提出具体意见,对乡镇为民服务站报送县直单位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协调。
5.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的人事和行政管理,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组织对县直部门(机构)行政服务事项窗口工作的考评并提出意见。
6.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
7.提供咨询、服务,承担推行政务公开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
8.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员管理。县政务服务中心和原单位对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以中心管理为主按规定开展工作。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返回原单位,作为原单位对其考核的最终结果和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窗口工作人员在原单位的相关待遇不变。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规范运行
(一)明确职责,规范项目和窗口工作人员进中心。各单位按照“有权必进,进必授权”的原则,将本单位的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涉及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收费等,纳入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根据目前的实际,下列35个单位进入中心设立窗口:发改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济局、商务局、环保局、卫生局、司法局、公安局、工商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国税局、质监局、民政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农机局、水务局、文化局、教育局、民宗局、计生局、煤炭局、旅游局、地震局、交通局、安监局、药监局、人防办、残联、运政管理所。
第一批进入中心的单位:发改局、卫生局、司法局、建设局、国土局、商务局、经济局、环保局、人防办、运政管理所。
与中心联网办公单位: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民政局、公安局、林业局、财政局、劳动局、人事局、监察局、药监局、质监局、水务局、地震局、农行、消防大队。
1.认真做好项目的清理上报。各部门(机构)要组织精干力量做好项目清理上报,内容含进驻项目名称、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按a、b、c、d、e“五类办理制”(即:a.窗口当场即可办理,b.需窗口转单位领导签批办理,c.需现场踏勘核实办理,d.需部门联合办理,e.按规定不能办理)。对进驻事项进行标识注明,同时需要对暂不宜进驻或不应进驻项目说明原因。
2.充分授权窗口工作人员。对依据、资料充分,可直接办理的事项授权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办理,对不能在窗口办理的事项,要责令相关科室按规定时限办理。
3.规范收费。实行“以票统管,统一收费”。各种涉及审批服务事项的收费(含非税收费项目,需专业勘验和地点不固定的项目除外)必须进入中心,在指定的银行窗口办理。
(二)创新机制,规范运行模式。按照“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原则,实现行政效能大幅提高。
1.公示窗口申办流程。各部门(机构)必须按照“行政审批单位、审批内容、办事程序、审批依据、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审批责任人公开”的要求,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予以公示。建立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决定的台帐,以备公众咨询、查阅。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服务事项,各部门(机构)不得在中心之外另行受理和办理,不得让申请人在窗口、部门之间来回跑,窗口人员必须按照承诺规定时限办结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对超过承诺时限的实行超时默认。对须由几个部门或单位联合办理的事项,由责任主体单位牵头或由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实行并联审批制。对一些重大、重要、重点投资项目实行“绿色通道制”和“全程代办制”,由中心领导牵头组织有关窗口部门联合会审、现场踏勘、签署意见,督促服务窗口快速办理和流转,并由中心全程代办审批事务。对缺席并联审批、联合现场勘察、联合审查会的部门视为默认,部门无条件补办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2.实行“首席代表”制。各单位设立审批首席代表,由原单位委任的首席代表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本单位的名义履行行政审批职权;涉及转报上一级审批的事项,由首席代表以本单位名义履行行政审批事项的初审权。首席代表实行a、b角制。进驻单位要确定1名分管领导为a角,带班中心工作,不参加中心的考勤;同时安排1名中层干部作为b角,窗口负责人由b角担任,严格实行中心的考勤制度。窗口负责人必须是熟悉本单位审批业务的正式在编人员。各单位除确立窗口工作人员外,必须配备1名补充岗,确保不出现窗口无人的情况。
3.实行“否定事项备案审查制”。进驻部门窗口对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给以否定退回的,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实质性的否定理由,并报政务服务中心备案;凡经政务服务中心审查否定不当的,责成进驻部门(机构)重新按时办理。
4.实行“集中联合年检”制。认真清理规范年检年审项目,设立联合年检年审窗口,集中进行年检年审。
(三)规范办理事项管理。规范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简化办事环节,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1.即办件: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审批事项的属即办件。对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2.退回件: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主件缺少的;申报材料齐全,但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申办事项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均属退回件。对退回件能当场认定退回的,要当场退回;不能当场退回的,最迟不得超过3天退回。
3.补办件: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已有主体但未带来的;申请材料非主体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少数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均属补办件。补办件的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算起。
4.承诺件:申请事项涉及两个主管部门或需经审核、现场踏勘,应承诺在一定期限办结的均属承诺件。若窗口工作人员不能办结的,应由受理窗口单位负责办结,并在公开承诺的时间办结,原则上不得要求服务对象去中心窗口以外办理任何手续。
5.联办件:服务对象的申请需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或投入较大的基建或技改项目的均属联办件。对联办件由中心根据情况及时主持召开联审会议,明确联办的责任部门和相关内容,并作出相应承诺。
6.上报件: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属转报、上报的审批事项的均属上报件。对上报件窗口单位应向服务对象承诺上报时限,负责全过程办理。
(四)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按照“节约成本、科学实用、便于操作、效能监察”的原则,加强电子政务系统建设,提高中心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1.政务服务系统有关的各类办公设备由中心统一购置。
2.电子政务系统运用电子大屏、触摸屏、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交互式查询方式,满足服务对象咨询、预约或受理各类事务。同时,中心要实现网站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电子表格免费下载功能,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加快捷、方便的服务。
3.充分利用信息网络资源平台,推行网上公告、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审批、网上投诉、网上监管。
(五)健全监督体系,坚持公开透明。不断健全监督体系,确保优化环境、优质服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健全政务服务中心监督体系。要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功能,对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收费、出证等各个环节,通过电子政务系统、现场巡查、组织检查等多种手段实行动态监督。
2.健全社会监督体系。要结合政务公开,设置群众意见箱,对外公布电话,开通网上投诉信箱,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
3.健全行政监察体系。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政务服务中心的运行情况实施效能监察,依法依纪对政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加大对项目和收费应进不进、多头受理以及实施过程中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办理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确保政令畅通。
(六)强化指导职能,加强中心管理。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内部的管理,使政务服务中心真正成为体现政府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的窗口。
1.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县政务服务中心必须统一组织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工作期间要采取各种方式对业务技能和相关知识进行系统教育,纪检监察、组织和人事部门要积极给予指导。
2.加强窗口工作人员的流动管理。选派到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工作时间必须满2年,原单位不得随意调用或更换。
3.重视窗口工作人员的培养。切实把政务服务中心作为培养、锻炼后备干部的基地,组织人事部门要经常深入窗口,关心、了解窗口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现,在实践中发现、培养和锻炼干部,鼓励后备干部到窗口锻炼,对在窗口工作中尽职尽责、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优先提拔、任用。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为做好政务服务中心的组建工作,特成立*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由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进驻部门要积极支持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加大对窗口工作的领导力度,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组建专门工作班子,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从人员选拔、项目进驻、办公设备等方面予以保障,促进窗口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规范运行。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给予大力支持。县财政局要保障中心前期建设资金及相关工作经费,后期运行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按年拨付给政务服务中心,确保中心正常启动运转;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做好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上报、审批、领导干部考察任用、机构建立等相关工作;县建设局负责做好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的建设设计、工程质量监督;县信息产业办、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的网络建设的设计、工程的质量监督及维护;县政府法制办、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要配合做好入驻项目事项的清理。
第一条为了提高农牧民健康水平,防止广大农牧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内卫发〔2004〕28号、内合办字〔2008〕1号与内政办字〔2006〕3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暂行办法(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牧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牧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本《暂行办法》中的大病是指农牧民因患疾病住院产生的大额医药费用或患特殊疾病产生的大额门诊医药费用。
新农合工作实行旗级统筹、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分段补偿、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管理办法。
在本旗范围内,参合者及从事此项工作的苏木镇、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组织机构及职责
新农合工作是由旗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成立由旗政府主管领导为主任,相关部门领导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领导组成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合管委"),负责全旗新农合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旗合管委办公室设在旗卫生局(以下简称"旗合管办"),负责新农合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旗合管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新农合工作。各苏木镇相应成立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由苏木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农牧民代表、主办会计、民政助理员、卫生院院长等组成,负责本地区新农合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苏木镇合管委在卫生院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业务工作。嘎查委员会有责任协助苏木镇做好新农合工作。
旗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四条新农合参加对象及相关手续
一、凡属旗范围内所有持农牧业户口的常住人口;
二、农牧民以整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
三、每年按规定的数额及时缴纳新农合资金;
四、苏木镇合管办负责填写《新农合参合人员情况表》一式两份,汇总后报旗合管办备案;
五、苏木镇合管办审核后,统一发放《新农合证》;
六、《新农合证》一户一本,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如有遗失,应在30日内向旗合管办申请补发。
第五条参加新农合对象的权利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医药费用的补偿;
二、对新农合工作享有知情、建议、选择、监督等权利;
三、因患重病、大病,发生特大医药费用时,虽得到新农合基金的补偿,但仍生活困难者,可向旗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第六条参加新农合对象的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纳新农合资金;
二、自觉遵守本办法及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
三、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七条新农合基金由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个人缴纳资金、集体扶持资金、基金储蓄利息等构成,基金由旗合管办管理,用于参合者患病住院产生医药费用时进行补偿使用。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农合。
第八条基金来源与标准
根据自治区新农合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合办字〔2008〕1号)精神,基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5元,盟财政补助20元,旗财政补助40元,农牧民个人每年缴纳参合基金30元。
新农合资金分配方式是:155元为住院大病统筹基金,年度内筹集基金总额的3%作为新农合风险基金,用于支付大病医疗保险费用超过预警线时使用。
第九条新农合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旗财政设立基金专户,对基金进行专户管理;建立健全新农合基金预决算制度、支付预警报告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自觉接受旗合管委和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筹资办法。基金筹集以年度为单位,整户参加为原则,一次性缴清30元参合费,并从下年度开始享受新农合待遇,年度内不办理补交或退出手续。个人缴纳部分由各苏木镇人民政府与嘎查委员会负责筹集,于每年11月20日前收缴下年度新农合基金,以苏木镇为单位统一上缴至旗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参合的个人基金为一年一缴纳。
有条件的苏木镇、嘎查集体经济可对本苏木镇、嘎查农牧民参加新农合给予适当补助。
农牧区五保户、低保家庭、特困残疾人等参加对象,经各苏木镇政府、旗民政局与残联确定后报旗财政局和旗合管办,其个人缴纳部分由旗民政局划入旗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上述人员名单必须在本苏木镇、嘎查进行张榜公布(期限不少于30天),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新农合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借支挪用。每年收支帐目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结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新农合基金结余或超支数额较大时,旗合管委将调整基金筹集标准、报销比例,对年度内住院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患者给予二次补偿或为参合者进行免费体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旗合管办所需事业经费由旗财政预算另行安排。
第十二条各级合管办要建立本辖区参合农牧民基金台帐,设立住院大病统筹支出、贫困医疗救助支出等科目。
第三章基金的兑付
第十三条参加新农合的对象,因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住院医药费超过起付标准,即可分段按比例报销,报销设置起付标准和最高封顶标准。
特殊病种(指重症糖尿病、重症肝炎、癌症晚期、慢性肾功能衰竭、高血压3期、肾移植术抗免疫排斥、中风后遗症和冠心病)的门诊医药费年累计数额较大,超过起付标准时,可按住院报销标准予以分段报销。
第十四条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报销范围参照《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与《新农合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范围和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新农合基金不予兑付范围
一、超出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范围的;
二、超出新农合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范围和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范围的;
三、未经批准转旗外诊治的医疗费用;
四、在私立医院(诊所)、药店就医与购买药品的;
五、因不接受预防接种所致疾病的医疗费用;
六、器官移植等特殊医疗费用;
七、就医交通费、营养费、陪护费;
八、因公伤、计划生育、交通事故、斗殴致伤、自杀、自购药品、第三者责任事故致伤有明确赔偿对象、犯罪行为、酒后滋事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九、整形美容及出国、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的一切费用;
十一、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具费用;
十二、近视眼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
十三、性传播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四、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五、其他不属于基本医疗范围内的项目。
第十六条新农合基金的使用实行大额医疗费补助为主,小额医疗费补助为辅的办法。新农合基金中155元与基金储蓄利息为住院医疗基金,用于补偿农牧民因病在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费用。
一、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报销标准:
起付标准:旗苏木镇卫生院为100元,旗级医疗机构为200元,旗外国家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为300元,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为500元,起付标准(含)以下不予报销。
1、旗内医疗机构分段报销标准:
超过起付标准至5000元部分,报销40%;
5001元至10000元部分,报销50%;
10001元至25000元部分,报销60%;
25001元以上部分,报销70%;
当年报销最高封顶报销额25000元。
2、旗外医疗机构分段报销标准:
超过起付标准至5000元部分,报销30%;
5001元至10000元部分,报销40%;
10001元至25000元部分,报销50%;
25001元以上部分,报销60%;
当年报销最高封顶报销额25000元。
二、新农合基金的医药费用报销方式,采取剔除自费部分的住院医药费用总额超过起付标准的,分段按比例报销。参加新农合的对象全年二次以上(含二次)住院的,分期给付。
三、在外打工人员或外出办事人员,因患病需在外地旗县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者,需凭入院诊断书在住院后7日内报旗合管办备案。并于出院后30日内凭出院诊断书及有效票据等报旗合管办审批,按报销标准予以补偿。
四、参合者因病情需要转旗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者,需由旗直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诊断书,在新农合转院登记表填写新农合专家组意见及转院意向并加盖公章,报旗合管办备案后,外出诊治医疗费用方可按标准予以报销。
五、60周岁以上的参合人员、独生子女户与双女结扎户在补偿住院医疗费时,其报销比例均上浮2%;住院药费超过25000元,属特困户参合者,在新农合有节余资金的情况下,经嘎查、苏木镇、旗合作医疗管理组织逐级批准,可适当提高报销比例。
六、参加新农合的对象,如户内有人口变动,其参合资格在下年度应进行变更。如家庭成员死亡,报销权不得继承。
第十七条对因患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已在新农合基金中进行较大额度补偿,但生活仍然非常贫困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救助申请,报苏木镇、旗合管委审核,由旗民政部门审批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八条新农合基金的报销,以出院时间为准,在出院后的30日内结清,逾期不予报销。
参加新农合的对象,医药费用先由本人垫付(住院报销的入院时间须在参加新农合年度之内)。出院后30天内凭住院医疗费发票、新农合转院证、出院诊断书、医疗费日清单(清单数量、金额需与发票金额相符)与《新农合证》复印件到苏木镇合管办,由各苏木镇合管办填写《新农合住院(特殊病种)医药费报销审核表》,进行初审工作。全程代办员(苏木镇合管办成员)全程,以报帐制形式,到旗合管办核报,经旗合管办复审后,由各苏木镇全程代办员负责报销款的发放。
特殊病种的门诊医药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直接到旗合管办报销。报销时须提供年度内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药费用发票及药品清单或处方等有关票据。
第四章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经核准的本旗苏木镇卫生院、旗级医疗机构为我旗新农合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条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职责
一、对就诊病人进行身份确认,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接收参加新农合对象就诊时,须对其人与新农合证进行身份核实;
二、严格执行诊疗项目和用药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对自费药品和自费检查的项目应履行告知义务;
三、根据需要,及时填写《新农合特殊病种申报表》、《新农合转院登记表》等上报旗合管办审批;
四、负责提供参加新农合对象住院的收费收据(包括费用分类清单或附处方)与住院证明等有关材料,为医药费报销审核工作提供方便。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收取新农合基金统一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收据。
新农合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由苏木镇政府及嘎查委员会统一收缴,以户为单位开具收费收据,造册登记后张榜公布。
收费票据由旗合管办统一向旗财政局领取,各苏木镇合管办到旗合管办领取。
各苏木镇合管办每年11月20日前,将收缴资金的票据存根、《参加新农合人员统计表》等上交到旗合管办。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遵守新农合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规范医疗行为,维护新农合整体利益。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暂停三年的执业活动等处理:
一、将未参合者的医药费记入参合者的;
二、将不属于报销范围的医药费记入可报销范围内的;
三、将不符入院标准的参合者收住院而产生医疗费用的;
四、大处方、人情方、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的;
五、伪造医疗文书及有关资料,未经亲自诊查而签署诊断、治疗等医学证明的。
六、参合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享受新农合待遇的资格,并依法追回支付款:
1、将《新农合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2、将他人医药费用记入本人住院费用的;
3、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套取新农合基金的。
七、定点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教育监督不力的,给予医疗机构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资格,情形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二十三条旗、苏木镇新农合管理人员在新农合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报销的,责令其追回所报款项;无法追回的由责任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移送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在旗级卫生行政、财政、审计部门设立新农合监督员和审计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农合基金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章举报受理及奖励
第二十四条旗合管委将对各苏木镇和有关部门新农合工作定期进行考核。对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苏木镇、部门和个人,由旗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旗合管办负责受理违反新农合政策行为的举报,并在受理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依据核查事实作出处理并抄报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