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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2-0011-02
一、社会资本和农村社会资本相关理论
资本本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指保证生产能够顺利进行的物质资源。社会学家则借用这个概念表述个人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位置而带来的资源。最早将社会资本纳入社会学研究范畴的是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他认为,社会资本是包含于个人关系网络中的资源集合体,它和个人在群体中的联系有关。美国社会学家帕特南在其著作《使民主运转起来》一书中,将社会资本定义为“社会组织的那些可通过促进协调行动而提高社会效率的特征,比如信任、规范及网络”。在书中,帕特南还特别提到了信任的重要性。他将信任看做社会资本必不可少的要素,互惠规范和公民参与网络能够产生社会信任。同时,他特别探讨了社会资本与合作之间的关系。而华裔社会学家林南则认为社会资本是通过社会关系获得的资本。
中国是个讲人情和伦理的社会,人们的大部分行为在人际关系网络中得到规范。先生提出了中国社会的“差序格局”概念,人们的关系是以自我为中心,以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为基础,根据亲疏远近逐渐向外推移。但是,随着市场制度的发展和市场经济思想的冲击,差序格局已经有所打破,利益因素严重影响了人们对于人际关系远近的判断。帕特南将互惠规范当做社会资本的要素,它是内化的规则。曾在其著作《乡土中国》一书中指出,中国农民最大的毛病是“私”,他们不愿意去管闲事。在当代中国农村,血缘的亲疏已不是判断人际关系的绝对标准,人们还会考虑建立某一关系时,是否能达到互惠和互利。在农村这个相对封闭型社区中,成员每天“抬头不见低头见”,他们要维持一种持续的互惠互利关系。
规范对于现在我国转型时期的农村尤其重要。在传统的伦理观念和价值观念受到巨大冲击的当下,某些居民会产生一种道德迷失,他对之前所遵守的“礼法”,即内化的规范产生种种质疑,一个标准化的约束会纠正他思想中的偏差,规范他的行为。
由此,笔者将信任、人际关系网络、互惠互利原则及规范作为农村社会资本的具体表现形式。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
的实行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让农民直接参与了市场经济。在这个过程中,独立的小农生产者一直处于弱势地位,无法取得对等的谈判权。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运而生。截止2011年6月底,我国共有登记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44.6万个,入社农户3000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2%,即平均每个合作社有67户农户。由此可见,从规模上来说,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还比较低。曹锦清教授曾得出农民“善分不善合”的结论,不少学者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们认为我国农民目前已呈“原子化”,很难将其组织起来。孙立平将原子化的含义确定为两个方面:一是个人人际网络关系的单薄;二是在追逐自己利益时, 是以个人而不是以群体的形式行动的。
三、农村社会资本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
(一)信任、人际关系网络与农民专业合作社
信任与人际关系网络二者是相互依存的,不能脱离对方而单独存在。我国乡村社会是“熟人社会”,长久以来相对封闭和较少流动的环境使其形成了“熟人信任”。这种以亲缘关系为基础的信任是一个较小的高度信任圈。而对亲缘关系之外的人,人们的信任度很低。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合作社多是由农村精英,例如生产大户、基层干部、杰出的外出归来的打工者所创建的。这是由于他们作为农民的杰出代表,通过自身长久的努力在农村社区中获得了较高地位,形成一定的声望和影响力,人们对于近在咫尺的精英会产生较高的信任度。利用自己的声望和村民对他们的信任,他们更容易发动群众加入合作社。这就降低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初期从亲缘网络中融资到从非亲缘网络中融资这一转换的难度。同时,在农村社区中,普通村民的同质性较强,同外界的接触较少,他们与其形成的人际关系网络中的其他成员没有太大差异,而农村精英大部分处于农村社交网络的顶点,他们所结交的精英人数也远多于普通村民。同时,由于他们和外界的沟通比较多,视野开阔,对于合作社的了解也多过普通村民,又拥有一定的外界资源,这都提高了他们创办合作社的可能。
在农村这个面对面的社会中,每个人接触的都是他熟悉的人,他们对每位农村社区成员都有自己的评判,对其行为有一定的预测。他们会选择那些和自己有共同价值观的成员。社员加入合作社之后,通过同其他社员之间沟通和交往,产生信任,并随着交往的深入和频繁信任的程度也逐步加深,他们之间的同质性也渐渐增加,协调度不断提高,能够逐步产生对其他成员的认同感,形成集体意识和共同的意志。这样,社员对合作社才会产生实质的归属感,达成一致的集体性目的,才有利于合作社内部的团结。
(二)互利互惠与农民专业合作社
仅有对带头人的信任是不够的,农民还需要对将成立的组织——合作社产生信任。这种信任来源于社员对未来合作社发展能够给自己带来的利益预期,并且这种预期要高于加入合作社的成本。他们需要有人将加入合作社的“好处”一一计算出来,展示给他们看。对于他们而言,加入合作社其实是一种交换,双方所交换的利益至少要对等,这就是互利互惠原则。受制于资金方面的缺乏,目前绝大多数的合作社都采取买股入社的政策,假若某些合作社门槛太高,超出了村民的支付能力,村民不会选择入社。在笔者调查的吉林省长春市某一苗圃合作社中,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该合作社的入社方案是社员至少占有一份股份,一万元一股。这对当地很多家庭来说,几乎达到了年收入的一半,虽然从长远来看,入社三年就能收回投入股金,并且未来收益还有可能增加,但他们仍然没有考虑入社。其主要原因是他们考虑万一投资失败,对家庭的打击太大。不仅在入社成本上,在合作社的收益返还上,也要兼顾社员的利益。对社员来说,若合作社做出的社员利益分配的决定不公平,损害了社员的利益,那么他们会将合作社定为非互惠主体,取消信任。同样,作为理性的行为人,社员可能在某些时候受利益驱动做出损害集体利益的事情,这就需要合作社将这一原则制度化,把互惠互利作为社员之间、社员与合作社之间行为的准则,约束社员的行为,同时,社员也能据此监督合作社的运行。
互利互惠不仅仅体现在社员和合作社之间,也适用于合作社之间的交往。目前我国的合作社日益发展,在较小的地域范围内分布着数以百计的不同类型的合作社,这些合作社包含了种植、养殖、畜牧、农机、土地流转等各个方面。这些合作社可以优势互补,互利互惠,促进彼此的发展。笔者在河南省清丰县调查时就发现了这种良性的竞争。该县的某一养牛合作社,通过与其他合作社的合作,先是收购了该县几乎全部的玉米秸秆作为牛饲料,避免了秸秆的焚烧带来的环境污染,同时又和该县的另一个食用菌合作社合作将每日产生的牛粪卖给此合作社当做肥料,取得了部分收益,从而降低了生产成本,也实现了对环境的保护。互利互惠是使合作社发展壮大,实现共同富裕必须遵守的原则。
(三)规范与农民专业合作社
在我国农村社区中,有些传统的道德约束仍高于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地位。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交往的是熟悉的关系网络,遵从的是从祖辈沉淀下来的规矩,这种规矩是非正式的,我们又称之为礼法,无须宣之于口,具有社区居民默认的管制力,约束着人们的行为。但是,我们无法保证这种看不见的礼法是否对每一位居民来说都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或者说我们并不清楚它被每个人同样的理解,有时这种偏差会损害社区的秩序。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中,这种非正式的人际交往是普遍存在的,并且会在一定程度上与合作社的要求对立。我们必须有正式的制约手段来防止有危害合作社行为的发生,并形成规章制度,我们要保证所有社员对于这些规范制度的理解是同样的,它们的制约力对于全体合作社成员也是一样的。
不仅社员要遵守规范,合作社也要遵守规范,这个规范是社会中的大规范,即合作社要接受政府的管理,日常交易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府主要是依法保障合作社的财产及其运营的外部环境,包括监管合作社的行为以及进行一定程度的引导。自我国开始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来,基层政府一直在做合作社的引导工作。他们会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合作社一定资金的支持和政策的倾斜,但这种支持和倾斜并不能干预合作社的正常运行,否则将导致其作为独立经济主体地位的丧失,损害其利益。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某些政府部门因精力有限,在牵头成立合作社后,无暇顾及料理,使合作社处于松散的状态,失去了活力。在规范的制约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与政府进行双向沟通,维持良性的合作关系,并充分运用政府的规范和支持,保证合作社的良态运行。
四、结论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论在形成还是发展过程中都不能没有社会资本的参与。出于对人际关系网络的信任,农民才有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可以帮助农民提高在市场谈判中的地位,降低市场风险,它也能帮助农民增加社会资本,提高其集体意识和对社区成员的认同感,对农村社区的归属感。坚持互惠互利原则能够帮助社员和合作社稳固和扩大交际网络,以更小的支出获得更多的收益。作为一种规范,社会资本能够减少社员在与合作社融合过程中的“搭便车”行为,同时也约束政府与合作社沟通时的适度管控,保护合作社的独立经济地位。我们通过人际关系网络、互惠互利和规范这三种形式衡量社会资本能量的大小,当社员投入这三种形式的社会资本,他们可以得到实质性的回报。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丹麦 合作经济 农产品营销渠道 启示
丹麦的农业体系是包括初级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和行销乃至出口业务在内的大农业观念。在这种观念下,丹麦农产品营销体系突破个别企业的单个环节的限制,形成了按农产品价值增值和价值实现为主线的、覆盖面广泛的垂直营销系统,在丹麦的农产品营销渠道中,合作社起到牵头作用,贯穿于渠道的上游和下游。
丹麦合作社经济发展现状
丹麦素有“专业合作社的摇篮”之称,98%的农民都是专业合作社成员。传统的农民合作社最早可追溯到约150年前,之后部分合作社通过逐步合并和整合的过程,进入丹麦全国最大规模的企业之列,并跻身于全球最大的安全优质食品的出口商之列。2011年,合作社的销售总额占整个国家GDP的近10%,以合作社为主要载体的农产品和食品出口占全国出口总额的20%。合作社主要农产品的市场份额是:猪牛肉98%、乳制品92%、谷物57%、油菜籽53%,合作社成为贯彻国家农业安全、食品安全政策的核心实施者。
丹麦农业的范畴明确地涉足于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概念范围。丹麦农业产业链的延长,在农业产业内部创造了大量的脱离土地的就业机会,并反过来又促使土地经营的集中和农业生产规模逐步扩大。丹麦合作社是丹麦农民在从事同类产业的基础上,自愿结合组成的经济组织,通过合作形成了竞争优势,合作社会员从中获益。20世纪90年代以来,合作社数量急剧下降,超过农场减少幅度。全国农业合作社从1992年的112家减少到2009年的22家。下降幅度最大的是农资供应合作社,在成员数量不变的情况下,从83家骤降到8家。合作社成为大型经济组织,业务规模快速提升。如丹麦DLG集团拥有2.8万丹麦农民,饲料销售收入居全球饲料公司第16位,2011年销售收入达到55亿欧元。
合作经济下丹麦农产品营销渠道模式分析
(一)丹麦合作社与农产品产业链纵向协调
丹麦农业经过长期发展,形成了以养殖、种植和加工为重点的现代化农业产业链,有其独特的产业优势和特色。丹麦模式的农业产业化实质是农场主与市场的连接,其特点是合作社与农业经济上、中、下游的完整的“纵向集成”。在丹麦的整个农产品产业链中,合作社既可以充当中介,为农场主提前、产中、产后服务;也可以接受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的委托,为其提供农产品收购,减少农场主与加工企业之间的交易费用;合作社还可以向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等高附加值环节延伸,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比较收益。丹麦合作社与产业链的纵向关系如图1所示。
如图1所示,在丹麦的农业产业化体系中,合作社嵌入到整个农产品产业链中,对农产品实现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控制,发展合作社纵向一体化,通过对供应链的前向、后向整合,延长产业链、缩短流通环节,提高农民的市场地位和谈判力量,节约交易费用和改善市场失灵。
合作社为丹麦农民提供诸如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加工销售,乃至农业信贷和保险等一系列产前、前中和产后的服务,通过对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组合,实现了大规模的专业化分工生产, 把分散的家庭农场经营融入一条龙的生产经营体系, 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了整体效应和规模效应。合作社在农产品产业链中的纵向协调作用如下:
合作社基于产业链上游的产前服务。丹麦农业合作社的产前服务包括农业机械的合作社、肥料合作社以及咨询服务部门。丹麦农业合作社的最大特点是拥有庞大的咨询和培训体系,它们构成农业合作社充满活力的“两翼”。
合作社基于产业链下游的产后服务。丹麦农业合作社的产后服务包括农产品收购和农产品加工。丹麦合作社产后服务的重点也是畜牧业。大多数合作社的业务都是围绕着畜牧业产品的收购、加工及销售等环节展开的。
合作社自身的纵向一体化。丹麦合作社不仅从事传统的农资供应、农产品营销服务,而且兴办实体成立公司,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以求获得食品链各个环节的价值增值。
(二)基于产业链纵向协作的丹麦农产品营销渠道模式
1.丹麦农产品营销渠道中的重要环节——合作社企业。合作社是丹麦农工商协作体的主要组织形式,几乎所有的丹麦农民都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了一个或几个股份制合作社。通过参加不同的合作社,丹麦农民不仅涉足与农业相关的加工工业和流通领域,分享应得利润,而且还成为一些食品行业大型企业的拥有者。如丹麦最大的屠宰合作社——“丹麦皇冠”合作社。屠宰合作社规定,社员必须把自己的全部产品卖到合作社,合作社有义务收购社员生产的产品,进行加工、销售,但坚持市场定价,不为社员承担价格风险。丹麦皇冠合作社的屠宰场,有一套KC体系,主要用来检测猪肉以及猪肉脂肪含量,根据检测结果来确定猪肉等级,确保达到客户所期望的标准。作为一个集屠宰、加工于一体的国际化公司,皇冠合作社还根据市场和客户的需要对猪肉进行分割加工,以满足不同国别的需求。
2.丹麦农产品出口贸易的门户——农理会。农产品和食品出口是丹麦国民经济的重要收入来源,农产品出口额占到丹麦出口总额的20%以上,主要出口产品有奶制品和猪肉等。丹麦还是貂皮出口大国,每年出口约1400万张貂皮,出口创汇约5亿欧元(约合6.5亿美元)。丹麦的农产品流通主要通过合作社进行,各类合作社组成不同的专业会,如农民协会、小麦协会等。
“丹麦农业理事会”是丹麦农业主要行业协会的伞型组织,丹麦三大农民协会:农场主联合会、家庭农场主联合会、合作企业联合会是农理会的主要支柱。它在丹麦和世界农业组织之间就贸易政策起着协调作用,并在出口促销、信息交流、职业培训、资产管理、资金调配等方面向农民提供各种服务。农理会下设9个专业出口公司,控制全国农产品的出口。
3.批发市场和零售终端。农场主生产的初级农产品通过合作社进入到批发市场和终端,合作社负责谈判成交条件和价格。20世纪90年代,丹麦的食品超市已经发展到相当高的水平,在生鲜农产品流通中占主导地位,前5大食品超市占有生鲜农产品零售的多数市场份额已达到64%。在食品超市的强大竞争冲击下,传统的专业食品店在丹麦全面萎缩,门店数量大幅减少,市场份额也有很大程度下降。
从1970年到2000年,丹麦的食品超市和专业食品店的门店数量都呈下降趋势,但食品超市门店数量减少是因为集中度提高的缘故,而专业食品店数量减少则应归因于该业态与食品超市在竞争中的失利。而且,普通超市已经向折扣店或大卖场等更高级的业态发展。由此可以看出,生鲜农产品流通超市化是农产品流通的发展趋势,农产品流通终端通过超市进入消费环节,有利于促进农产品的包装化、标准化,建立食品追溯制度,切实保障消费者食品消费安全。
丹麦农产品营销渠道模式的经验与启示
(一)营销体系社会化
丹麦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是在观念上破除了把农业限定在第一产业,即种植业和养殖业范畴内的狭隘概念,树立了包括初级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和行销乃至出口业务在内的大农业观念。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牵头,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专业化组织与相应的农民在地区发展空间上紧密结合起来,垂直发展,使农产品收购、加工、储运、销售系统通过合作经济组织控制在农民手中,形成农工商一体化产业链条。丹麦农业产业链的延长,不仅在农业产业内部创造了大量脱离土地的就业机会,并促进了土地经营集中和农业生产规模的逐步扩大。
而且大农业的观念也使丹麦农业产业内部得以有效协同,它既兼顾了以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初级农产品生产方式,又能保障加工流通领域的社会化专业化和大规模经营。这种由传统粮食食物观念向现代食物观念的转变,也使丹麦农产品营销体系突破了个别企业的单个环节的限制,形成了按农产品价值增值和价值实现为主线的、覆盖面广泛的垂直营销系统,实现了农产品营销体系的社会化和高效率运作。
(二)合作社的国际化
由于合作社面临着严峻的国内外环境,经营活动的国际化在农业合作社部分被认为是赢得市场进入机会和持续的经济成功最有发展前景的战略之一。丹麦地理规模较小,尤其是在竞争性法案规定较严格的情况下,合作社已在当前占据了国内市场的巨大份额,同时国内市场对食品的消费增长空间有限,这些环境变化使农业合作社在减少农产品成本和开拓产品销售市场方面面临更大的压力,开拓国际市场成为农业合作社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战略选择。
而丹麦的合作社修改章程也是为了便于其他国家的成员进入。2001年底,丹麦皇冠合作社与瑞典拉奥合作社之间实现了跨国合并。2003年,丹麦的MD Foods与瑞典最大的奶产品合作社Arla合并建立Aria Foods。这可以解释合并整合达到的合作与联盟、发展高附加值产品、改进市场地位和立足整体战略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对于农民合作社而言,规模经济带来的利益往往意味着更高的生产价格。另外,支持合作社对外发展的另一原因还涉及到合作社企业对市场影响力的增长。通过重组并购其他企业,行业之间竞争可能会减少,这也潜在地为这些合作社提供了提高市场销售价格和利益的机会。
跨国合作已被视为克服由于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缺失而产生的种种困难、发展规模经济的一种有效手段,而这一趋势也仍将持续下去。在欧盟内部持续的市场融合趋势也有助于合作社走向国际化这一过程。对丹麦合作社跨国联盟的推动与发展,既会在将来对合作社成员带来利益,也会使丹麦农业产业更具竞争能力。
(三)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
农业在丹麦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丹麦的一些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知名度很高,有很强的竞争力。根据《经济学人》杂志的2012年《全球食品安全指数报告》,丹麦、美国、挪威和法国的食品是世界上最安全的。丹麦上榜的关键原因在于其拥有严格的食品安全保障体制和完善、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严格限制农药和化肥的使用。
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丹麦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由三部分组成:负责政策制定和全面管理的家庭与消费者事务部、负责具体监管工作的兽医与食品管理局及其下属的10个地区分局以及负责技术支持的丹麦食品兽医研究所。丹麦农理会所属的各个行业协会是行业性技术规范和标准宣贯、 推行的主体。按照欧盟和丹麦法律,企业必须实施自我检查计划,确保遵守有关动物福利、动物安全和家畜健康等规定。
参考文献:
1.LEI.Facts and Figures of the Dutch Agrisector 2008[R].The Hague:Ministry of Agriculture,Nature and Food Quality,2008
2.侯淑霞,钟敏,潘斌.纵向组织关系与营销渠道:基于乳品产业的研究[M].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
3.常青,张建华.丹麦与中国农业合作社之比较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研究,2011(2)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2.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1-0121-02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沟通农户与市场之间的联系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虽然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管理运作还不够规范,特别是在财务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提高和完善。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合作社组织机构不健全
目前,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还十分薄弱,突出表现为财务责任权限不明,多数合作社组织集财权、物权、事权于一身,合作社资金一人说了算,缺乏民主理财气氛。有的合作社不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有的即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也是会计、出纳一人担任,严重违背了相互制约与内部控制的原则,不利于提高合作社资金使用效率,不能做到决策民主化。
(二)财务核算内容不完善
当前以种养大户、农民经纪人为主的合作社“牵头人”,在资金、技术以及销售渠道上具有明显优势,往往组织外出联系客户统一销售,并为合作社成员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在他们得到实惠的同时,也为合作社成员解决了实际困难,增加了成员收入。因而,成员对合作社建账问题关注程度不高。即使是省级“四有”合作社,有的也只对各级财政补助款进行核算,其他业务不入账核算,不能真实、完整地反映合作社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
(三)政府扶持资金使用不当
各级财政加大了对合作社的扶持力度,至2009年底,政府对各级合作社共投入近10个亿的资金,有力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但据调查反映,在扶持资金的使用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合作社对扶持资金使用不当,没有专款专用;部分合作社的扶持资金没有按制度要求平均量化给每个成员。
(四)对财务管理工作缺乏足够的认识
一些合作社建设之初的积极性来自于申请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当合作社建成后,其负责人头脑中没有财务管理概念,对财务管理了解不多,不论大事小事都是负责人一个人说了算。合作社的经营一人做主,盈余如何分配一个人决定。另外,有些有村委会组织牵头组建的合作社,村委会主任担任合作社负责人,吸收部分村民入社,由此合作社的财务往来便混杂在村里,合作社账与村账合二为一;一些由龙头企业或种养大户牵头兴办的合作社,多数认为合作社是他们私有的,由他们自负盈亏,头脑中没有财务管理的概念。
(五)盈余分配机制不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7条规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在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或交易额比例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的出资额等按比例进行二次分配。从调查看,有的合作社没有进行二次返利,部分合作社只是少数“兴办成员”持股,合作社获得的盈利只有按股分红,没有按社员投售的农产品数量进行“二次分配”,社员向合作社投售产品,仍然停留在市场交易的买卖关系上,社员从合作社中得利不多。
二、提高合作社财务管理水平的建议
(一)强化财务管理制度建设
合作社要按照会计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等会计法律规范的要求,健全并落实合作社内部岗位责任制等内部控制制度,钱、财、物分开保管。建立资产台账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和使用登记,落实责任;定期盘点清查合作社资产,做到账实相符;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社实际,确定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方法,加强对本社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的流逝。
(二)加强财会队伍建设
合作社财会人员是合作社财会工作的具体操作者,其素质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好坏。应加大对合作社财会人员的培训力度,对合作社会计科目、会计账簿的建立、会计报表的编制给予辅导,使合作社财会工作正规化、合理化、合法化。财务人员要实行聘任制,努力推进财务公开与民主监督,把财务公开作为一项制度在章程中确立下来,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坚持成员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提高合作社的整体财务水平。同时,合作社应适当考虑聘任农业院校毕业的大学生任职会计岗位,将先进的知识与理念带入专业合作社。
(三)加强国家扶持资金的会计核算
实行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国家扶持资金,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会计核算,设立国家扶持资金明细账,专门核算国家扶持资金的收支情况。要按照法律规定,形成资产的扶持资金平均量化到全体社员,计入成员账户,作为合作社剩余盈余分配的依据。完善收益分配制度,按照合作社法和章程的规定,合理确定盈余返还和剩余盈余返还比例,并将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量化给每个成员,计入成员账户。
(四)健全收益分配制度
一般合作社除了留取一定的积累外,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包括利润返还、股金分红、股息支付三部分。社员作为惠顾者应该得到利润返还,作为投资者应该得到股金分红和股息。三种收益所占的比重可根据合作社的具体情况而定。参照美国经验是初创期股金分红比例高些,这样可以吸引社员的加入。应坚持按股分红和按农产品交易量返利相结合的原则。合作社也可以只进行利润返还或利润返还加支付股息,但不能不进行分配。另外,合作社利润要留出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风险基金等,在盈余分配时必须首先提取一定的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以便专款专用,以丰补歉,保护专业合作社组织的稳定性。
(五)扩大筹资渠道,增加资金实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扩大筹资渠道,使筹资渠道和方式呈现多样化,增加资金实力。
1.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股金筹集机制进行创新,增强其内在融资能力。确保成员对合作社管理的关注及对合作社的继续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本社规模、经营宗旨、各个成员收入能力等适当调整原来的分配制度,提高入社成员的股金,实行股金额与交售量(额)比例并存相联系的分配机制。从而提高社员参与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尽可能扩大股金来源。
2.发挥品牌信用效应,利用良好的外部融资环境来提高合作社资金筹集能力。《合作社法》的颁布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得合作社的发展有法可依。要努力利用政府为合作社创造良好的财税环境、金融环境、有效贷款担保机制,积极争取惠农政策支持,用足用好用活现有政策。勇于开拓金融机制创新,筹集来源于金融机构的资金,借助证券信用,像工商企业发行债券一样发行合作社债券等。同时制定吸引外部资金投入的灵活机制,引进工商资本投入,参与生产经营管理,享受股金分红,实现工业反哺农业,以提高合作社资金实力。
总之,财务管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核心工作,合作社要健康发展,必须做好财会工作,加强财务管理。合作社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真实有用的会计信息,不但有利于合作社本身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也为各类投资者、各类债权人以及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提供决策的参考。
参考文献:
[1]鲁晓.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9,(1).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操作混乱
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眼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依然停留在“重生产经营,轻监督管理”上,这样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农民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保管以及领用制度不健全,没有相对应的专职人员进行管理,降低了财务管理的效率。二是在固定资产购买上存在很大的随意性,财务部门在购买固定资产的时候,不仅没有考虑到综合运用,更没有考虑到是否符合当前的生产需要,仅仅依靠负责人的主观臆想进行决策,导致盲目购置、重复购置等现象,造成的资产浪费。三是存在着帐外经营的情况。从合作社的合作资产来看,主要是由合作社社员的会费以及发起人的注册资金构成,这就导致部分社员或者是负责人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将这些资产用来个人经营或者是无偿占有,严重侵害社员的利益。
(二)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素质不高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会在内部设置一名理事长,理事长有权对其他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聘任。但是目前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村委会组织牵头组建的,主要负责人是由村委会组人担任理事的。但是理事长有时会存在着“一权独大”的现象,将自己的亲戚或者朋友聘用进来从事财务管理工作。这些人员中大都都没经过专业的财务管理培训,很难真正担任财务管理工作。再加上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体制、观念落后,不能及时引进新型人才导致财务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不高。
(三)缺乏必要的财务监督机制
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财务管理过程中没有相应的监督制度,或者是财务内部的控制制度还没有形成相应的约束体系,导致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混乱。一些合作社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或者是建立了但是没有实现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另外,还有部分合作社的成员因为缺乏相应的财务知识,就算是将合作社的财务情况进行公开,很多成员都看不懂,不能发挥相应的监督作用。
二、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规范财务管理流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首先应该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规范》以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相关规定建立符合合作社自身的内部控制监督制度,要坚持成本效益型原则对岗位进行明确划分,对于相互矛盾的职务要实现分离,实施钱、财、物三者的分管,并建立、健全经手、签收、审批的财务管理流程,其次是合作社应该根据自身的特点以及业务发展需要建立会计核算制度,设置账簿、会计科目和内部二级科目, 从而实现对信息的收集核算以及财务监督。便于会信息的收集核算和会计监督。
(二)加强财务管理队伍建设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通过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宣传活动让社员充分了解到农民专业合作财务相关的概念,例如了解自身享有的基本权利、如何股金分红等等。通过这样的经营管理方式对财务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二是要不断完善会计人员的使用制度,对财务管理人员实施聘用制度,从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选择出一批责任意识强、业务素质高的人才担任,并在合作社定期开展财务管理的培训,不断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三)开拓新的资金渠道,弥补资金不足
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方面可以通过不断创新自身股金筹集制度,从而提高合作社融资的能力,另一方面,合作社可以通过制定各种机制吸引外部资金投资,从而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筹集能力。例如:《合作社法》的制定和实施就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提供的有效的法律依据,从而不断规范合作社朝着法制化方向前进。不仅如此,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可以通过利用政府给合作社创建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和金融环境,并为合作社建立有效的信贷担保制度,从而提高资金的实力。
(四)强化对财务的监督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将自身的财务公开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从而充分保证合作社社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定权以及监督权,并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向合作社社员公布近期的财务收支情况,并且要充分考虑到部分社员的财务理解水平,争取将财务数据做到详细、易懂,方便社员对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从而实现了农民合作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以及民主监督的目的,实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的透明。除此之外,农村各个职能部门还应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指导和检查力度,要及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财务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特别是各级财政下拔的项目扶持资金,要保证做到专款专用,杜绝部分人员私自挪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果。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村经济发展 作用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
以农村的家庭承包制为基础,将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人或为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人进行自愿联合并且进行民主管理的互的经济组织就是农村专业合作社。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
随着党的十七大的盛大召开,农村生产的全面发展得到了很好的促进,农民的收入也日益增长,生活水平也有很大地改善,使农村改革有了历史性的突破,农村发展活力不断增强。在农村改革的发展浪潮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运而生,在新农村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农村经济要想再次腾飞就必须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扎实的基础,2007年7月1日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一法律有力地推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让农业产业的经营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的收入方面有了很好的转变。
然而,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掌握的科学技术含量普遍不高是其现存的问题。因为,农民是农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成员,当地农民的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受到了他们的影响,他们有的专业是种植,有的是专业养殖,其科学技术含量并没有达到当下的要求。在这个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并不能够满足人们在农产品品牌与质量方面提出的要求。他们还处在市场经营方面的初级阶段,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十分薄弱,还不能适应国外市场。
另外,农村的名农产品和特农产品以及优农产品还没有知名度,而注册过品牌商标的农产品少之又少,市场品牌的经济相对较低。
而社员没有进行专业的系统的学习,导致他们对名农产品和特农产品与优农产品的不断改良的发展能力也十分薄弱,这也是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中充分地利用了农业科学的先进技术。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也被党实施的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大大提高,对其生产力有很好的发展作用,农村呈现出了欣欣向荣的景象。农民产品的丰收与流通大大丰富了城乡市场,从而使农村经济发展得到了促进,这一现象正是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民专业合作社重要地位的有力说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部分是农民,他们在这个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里,自愿地进行着合作制与股份制的生产和经营以及分配还有管理。农村专业合作是站在农村的基础上的,因此十分熟悉当地自然条件和农产品的品质以及人际之间的关系。他们对农业生产与市场两个方面有很好的掌控,把知名农产品当作基础,把农产品的加工与销售服务放在首要位置,运用灵活多样经营方式,在各大市场开展农产品的销售活动,不仅既激活了农产品的沟通,也带回了科学技术信息,调整了农业结构,有力地推动了“一乡一业”与“一村一品”的发展,从而促进了农村产业化基地、农产品示范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现代化建设。农村专业合作社里存在很多有经营头脑和会生产与销售的人才,他们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能够把市场活跃和增加农民每年的收入。在特殊环境中还能稳定市场,在城市农产品紧缺的情况下能够有效的解决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很多的成员,是一个大的家庭。每个专业领域都具有独特的技术,广大农民要熟练的掌握各专业的知识,对各植物动物的生长规律进行掌握对它们生理和生育的特征特性进行了解,才能在生产中进行开发研究从而获得高产量。而农民从事农业科技活动争取高产的有效载体就是农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各种名农产品和优农产品以及特农产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基地。我国地大物博,自然条件十分优越,各地的农民专业合作充分利用这些独有的农业与优势资源来进行有计划和有步骤的农业生产。
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是农村精神文明的传播阵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在对党的相关路线和方针和政策以及新农村建设的相关文件有所了解后来进行学习,对党富民政策有深刻了解。不仅学习了政策时事,还促进了农业科学技术的交流,精心研究市场信息,探索出了一条农产品深加工和增产增收的新道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民紧密相连,他们谈着农业生产技术,讨论着市场信息,讲着党的富民政策。这样就减少了农村里的不文明现象。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中国特色农业与精神文明方面的建设进行了有效传播。
四、如何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存问题
那么我们要怎样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存的问题呢?首先,政府要十分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作为核心,对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严格规范并且推动它的发展。站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把主导产业当作纽带,始终遵循“民办和民管以及民受益”的原则,推行并采用“基地+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农户”的经营模式,根据本地特有的优势条件,将特色农业与优势资源创办作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中心,鼓励农民参与到专业合作社中来,充分发挥他们在合作社中的作用。
第二,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工作,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人员的培训基地建设好,完善农民合作社社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化程度进行提高,使其职能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根据各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建立相应组织机构,确保运行机制与决策机制具有合理性。
第四,在政策上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增强农民的法律知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还需要宽松的环境,因为它正处于成长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所以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与加大政策的扶持力度很有必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