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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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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财务制度

农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范文第1篇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特殊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活动就是合作社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动,其实质就是合作社与各有关方面发生的经济关系。与其他企业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资金来源、成员构成、业务往来、盈余分配等方面具有独特性,这决定其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会计制度的特殊性。

(一)资金来源核算的特殊性 合作社资金可以来源于成员出资,也可以来源于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或接受捐赠。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据此,在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中设置“股金”核算合作社通过成员入社出资、投资人股、公积金转增等所形成的股金;设置“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资金;设置“专项基金”科目,核算合作社通过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转入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专项基金。

(二)成员账户设置的特殊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中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通过成员账户可以体现出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经济、权益、生产交易等关系,因此管理成员账户是合作社财会管理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该账户设“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形成财产的财政补助资金量化份额”、“捐赠财产量化份额”、“交易量”、“交易额”、“盈余返还金额”和“剩余盈余返还金额”等栏目,分别反映合作社成员入社的出资额、量化到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以及返还给成员的盈余和剩余盈余金额。

(三)合作社内外经济业务核算的特殊性 合作社对内是以服务为目的,对外追求利益最大化,所以在会计核算上应对社内外经济业务区别对待。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如设置“成员往来”科目核算合作社与其成员的经济往来业务,设置“应收款”、“应付款”科目分别核算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以及暂付款项、应付以及暂收款项等。

(四)盈余分配核算的特殊性 盈余分配是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核心,也是处理成员与组织之间以及成员相互之间利益关系的核心。盈余分配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专业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量化给每个成员,计入成员个人账户。(2)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余部分按照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比例分配给社员。(3)每年的分配方案要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结合此特殊性,财务会计制度设置“本年盈余”科目核算合作社本年度实现的盈余;设置“盈余分配”科目核算合作社当年盈余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设置“应付盈余返还”科目核算合作社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盈余;设置“应付剩余盈余”科目核算合作社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本社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的剩余可分配盈余等。

(五)会计核算方法及报表编制的特殊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会计信息主要是为广大社员服务。当前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且合作社的财会人员素质相对较低。鉴于会计信息主要使用者和编制者的具体情况,应尽可能简化合作社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使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既要能够解决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问题,同时又要力求简化,方便执行。具体表现在:(1)减少科目数量。规定合作社需要设置的会计科目数仅37个(另可增设4个)。(2)包含对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的要求,便于合作社财会人员掌握和运用。(3)基本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不引进公允价值计量属性。(4)核算方法简单。集中反映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常见的业务和交易,对不常见的业务和交易采用合并、简化等处理方法,如对无形资产摊销的处理、对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等。在报表编制上,不要求合作社编制和对外报送现金流量表。设计“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以全面、客观地反映合作社盈余、盈余分配及成员权益的情况。

(六)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督的特殊性 合作社应实行社员民主理财与政府监督指导相结合。民主理财是对合作社财务工作实施监督指导的前提,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是合作社实施民主理财的保证。制度规定,合作社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对于成员提出的问题,会计及管理人员应及时解答,确实存在错误的要立即纠正;财政部门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自2008年1月1日施行以来,遇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了解这些问题对强化该制度的落实具有重大意义。

(一)合作社管理者及社员缺乏会计知识,可能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监督乏力 《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由于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一般都是由种养大户和农民经纪人担任,财务管理意识比较淡薄。出于降低费用考虑,有些社的会计由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社员兼任。由于其缺乏专业知识,可能对财务会计制度不理解或误用,从而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合作社成员普遍缺乏财务知识,难以看懂公开的合作社财务状况,无法识别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起不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二)缺乏明确具体的合作社税收政策,不便于基层税务部门操作执行 《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对合作社执行四项税

收优惠: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但规定没有明确合作社向成员提供农业机耕、配种、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等劳务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合作社向非社内成员收购农产品或经过简单加工对外出售的收入享受何种税收优惠,不便于基层部门操作执行。

(三)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给合作社的发展带来隐患 《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中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货币资金、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存货、对外投资业务、固定资产、借款业务等内部控制制度。由于合作社组织机构不够健全、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等原因,可能造成内部控制设计不健全或执行不力,从而给合作社的发展带来隐患。此外,一些人把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单纯看作是获得政府政策扶持和信贷支持的手段,缺乏长远打算,从而忽视内部控制的建设。

(四)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特殊性较大,不利于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在很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如不引进公允价值,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这与合作社总量较少、规模不大、业务简单的现状相适应。随着合作社规模的扩大以及对外交易的增加,这种差异可能不利于合作社成为真正的商业导向型合作社。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落实的建议

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在执行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为强化该制度的落实,笔者拟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会计知识培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合作社领导要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带头学习财会知识,不断提高财务决策水平。合作社应聘请具有较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会计人员,鼓励财会人员通过继续教育及时更新知识,以适应合作社不断出现的新经济业务的要求。建议由政府部门加强对合作社成员的财务知识培训或提供专业咨询,帮助建账建制,加强对财会人员的考核。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按照规定设置并进行财务核算,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鉴于合作社的财会人员不仅要熟悉企业会计制度,同时要熟悉专业合作社独特的生产经营模式,了解不同类型专业合作社在财务处理中的特殊要求,建议高等学校尤其是高等农业院校加强培养胜任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人才。

(二)进一步明确合作社具体税收政策,逐步取消税收优惠 由于我国合作社尚处于起步阶段,建议现阶段凡是涉及农村、农业、农民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该享有。财政部、税务总局应尽快明确对合作社加工、服务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对合作社出售的经过简单加工和深加工的农产品区别对待。对合作社销售的简单加工的农产品可免征增值税,而对深加工的农产品征收增值税。从长远看,随着合作社的逐步壮大,应逐步取消税收优惠,减少合作社对政府的依赖。在合作社发达的西方国家,大多数合作社同普通企业一样要交纳增值税、土地税等。政府不应鼓励对合作社提供减免税费等直接资金支持,因为这类补贴不利于合作社的独立、可持续发展。

农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范文第2篇

【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烟农专业合作组织的财务管理,加快推动合作社建设步伐,我们对烟农合作社财务管理进行了专题调查,就如何加强烟农合作社财务管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

烟农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探讨

大力发展烟农专业合作社,是发展现代烟草农业的必然要求,是保持烟叶生产稳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加强烟区基础设施管护的有效措施。财务管理作为烟农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对保证其快速、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为进一步加强烟农专业合作组织的财务管理,加快推动合作社建设步伐,我们对烟农合作社财务管理进行了专题调查,就如何加强烟农合作社财务管理进行探讨。

一、烟农合作社财务管理现状及存在主要问题

(一)财务制度不健全

部分合作社未建立财务制度,成员间的业务往来、分配结算大多凭信用,未建立健全基本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

(二)财务管理不规范

会计核算随意性比较大。账簿记录不完善,不编制会计报表,未设成员账户,明细账设置不完善,实物流转信息与账务信息不统一,未开展财产清查,盈余分配比较乱。

(三)资金缺乏

大多数合作社注册资本低,货币出资额较少,营运资金不足,合作社本身具有非盈利性,盈余返还数量比例低,导致部分合作社运营缺乏资金支持。

(四)财务管理规范意识弱

经营理念受小农家庭经营影响较深,依法办社、民主管理、规范管理意识淡薄。重大财务事项没有经过成员大会民主讨论。账务不公开,成员难以对其监督,这背离了共同致富的办社宗旨。

二、加强烟农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几点探讨

(一)加强政策宣传,强化财务规范管理意识

首先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宣传,充分认识到加强财务管理是烟农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财务管理贯穿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是合作社一切活动的基础,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也要通过财务反映。财务管理的特点和作用决定了它在合作社生产经营和各项管理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所以要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合作社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激发社员参与合作社管理热情。其次,加强财务管理是推进烟农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重要保障。合作社示范社的重要标志是产、供、销规范,人、财、物有序,责、权、利明确,其核心是要实现生产经营管理流程化、规范化、规模化。加强财务管理,组织好各项资金活动,处理好各种财务关系,准确记录和反映生产运营状况和财务运行情况,准确计算和分析成员权益变动和年终盈余分配,是促进合作社规范管理、质量提升的基础,是推进烟农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重要保障。第三,加强财务管理是维护合作社成员物质利益的有力措施。切实维护成员物质权益是合作社的责任,社员的物质利益主要体现在成员入社出资,以及合作社在生产经营中形成的权益要按相应标准量化到每一位成员,完整准确记载到成员账户中,并在成员退社时进行返还;合作社每年的期末可分配盈余要按法律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要通过健全完善的财务管理工作,准确全面地记录、反映和兑现成员应享有的权益和应分配的盈余,充分保障合作社成员物质利益。

(二)健全财务制度,夯实发展基础

针对烟农合作社财务制度现状,要着力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一是健全合作社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收入管理、财务开支审批、财务预决算、财务管理人员岗位责任、财务档案交接等制度,确保合作社的财务规范运行;要建立货币资金、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债权债务管理等制度确保资产、资金安全;要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特别要对财政扶持项目资金和烟草基础设施投入资金进行重点审计,确保这些制度的有效运行。二是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加强财务民主管理。财务公开是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的核心,每年应定期通过社员会议进行财务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一些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经营项目的选择,财务收支计划的制定,都应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及时向社员公开,提高财务透明度;对财政扶持项目资金和烟草基础设施投入专项资金审计结果等也要向合作社成员和相关部门公示,通过公开使社员之间进行全面的沟通了解,并接受社员质询,确保实现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三是完善收益分配制度,更好体现普惠共享。多数烟农合作社实行“统一管理,分队经营”模式,统一可分配盈余的方式和比例。

(三)规范核算行为,防范管理风险

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出一部统一的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统一建立账簿,统一设置成员账户,统一设置会计科目,统一会计核算口径,统一核算流程,统一规范资产处置程序。

(四)拓展融资渠道,增强发展后劲

针对目前合作社资金缺乏问题,要尽可能拓展融资渠道,增强“造血”功能。一是要扩大社员数,增加合作社股金来源。要采取多种方式,吸引烟农入社,扩大合作社规模;二是增大烟草专项资金投入。烟草作为主部门,要以“惠民”工程建设为契机,加大对合作社资金扶持力度,可以向每个合作社捐赠一定额度的启动资金,也可以通过设立购置农用机械补贴、受灾烟农补贴、技术培训补贴等项目,解决烟草农业合作社基础薄弱问题;三是要增强合作社盈余能力,增加公共积累。要充分发挥专业服务队优势,提高育苗工场、密集考房和农机器具的应用能力,提高营运水平;坚持以烟为主,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增加经营收入;要按照合作社生产经营产生的盈余,每年提取一定的公共积累作为发展基金,用于合作社扩大再生产投入,增强合作社发展后劲;四是充分利用各种信用工具,广泛地在合作社外融资。争取国家农村政策金融机构、农业银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金融支持等。五是创新融资手段。可依托烟农合作社,建立烟农互助基金。

农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以农民为主体的互经济组织,对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农民增收、解决日益扩大的城乡收入差距起到巨大作用。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尤其在财务管理方面问题很多。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金严重不足

合作社的主体是农民,财力薄弱使入股股金有限;非赢利性使其对外交易量少,盈利少;银行贷款困难,资金渠道窄、资金积累有限,导致合作社发展资金严重不足。

(二)会计核算不够规范

合作社中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并规范开展会计核算的不足60%,现有财务人员主要为兼职,学历大多在初、高中水平。有的合作社没有按要求建账记账,会计基础资料不规范,不进行会计预决算、编制会计报表,不按规定归档管理等。

(三)资产管理混乱

一些合作社的资产保管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对固定资产和存货等缺乏有效控制,不能保证做到账实相符。

(四)分配制度混乱

一些合作社没有执行章程规定的盈余分配制度,对收益分配比例制定不合理,有的合作社不进行盈余返回。

(五)制度不健全

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的社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等建立不完全、不完善。或流于形式未发挥作用,造成财务管理混乱。

二、问题主要成因

(一)重视程度不够

部分合作社负责人及成员观念比较落后,对财务知识比较欠缺,意识不到规范会计核算监督和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导致在实际的财务工作中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二)财务人员配备不健全素质不高

由于合作社业务相对较少,收入也有限,为了降低成本,有的合作社没有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及时配备财务人员。而有些聘用财务人员缺乏专业知识,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三)起步阶段缺少经验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近几年才兴起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实施时间较短,很多方面没有经验模式学习借鉴是一个主要原因,需要不断地尝试摸索前进,发展完善更需要一个漫长过程。

三、规范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认识和重视程度

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宣传力度,让合作社的社员都了解合作社,重视财务管理工作,把财务管理工作当作合作社发展中的重要事情来抓。

(二)增加资金来源渠道

一是增强其内部融资能力,创新农业合作社股金筹集机制。二是制定吸引外部资金投入的灵活机制,以提高合作社资金实力。

(三)依法建立财务管理体系

合作社应按《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建立本单位的内部控制监督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制。合作社应按《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结合自身管理需要和业务特点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设置会计科目、账簿。

(四)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素质

合作社会计人员应该持证上岗、定期培训,加快知识更新,熟练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合作社的负责人要带头加强学习财会知识,提高全体社员的财务管理意识。

(五)健全收益分配制度

合作社应坚持按农产品交易量(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利润分配返还。合作社要从利润中留出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专款专用,保障合作社健康稳定发展。

农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依法运作 规范管理 思考

近年来,三明市认真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但在发展过程中,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不规范,经营水平低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笔者就三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情况进行一些调查,分析当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措施。

一、三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1.发展情况

截止2011年底,三明市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1615个,按合作社从事的行业划分:粮油类121个,蔬菜类287个,果树类160个,茶叶类123个,食用菌类83个,养殖类254个,笋竹类93个,林业类125个,农机服务类162个,花卉苗木类63个,烟叶类20个,药材类36个,农资类28个,加工类13个,其它类47个。合作社家数占全省总数的13.9%,居全省第二位,合作社成员总数达5.11万户,带动非成员农户8.49万户,两者合计占农户总数的26%,为农业农村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2011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总收入达9.96亿元,27家合作社被评为全国首批农民专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15家合作社被评为首批省级示范社,50家合作社被评为首批市级示范社,9家合作社获得省农业厅规范化建设项目。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有商标141个,其中自有109个,2011年新增42个;获得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QS认证数分别达27个、44个和8个,其中当年新增分别为10个、9个和8个。在第九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上,清流县嵩溪爱珍豆腐皮大田县屏山乡云雾生态茶叶两家合作社共达成意向7项,签订协议4份、合同1份,成交金额达2000多万元,清流县嵩溪爱珍豆腐皮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鑫珍”豆腐皮被组委会评为金奖,成为我省14家参展合作社中唯一获此殊荣单位。三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既得益于农民渴望致富的强烈愿望,更得益于三明市坚持政府推动、服务促动、项目带动、龙头拉动,及时出台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措施,推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

2.发展特点

三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主要呈现出组织形式多样化,涉及领域多元化的特点。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依托龙头企业创办,龙头企业围绕生产经营的产品,组建相应的合作社;二是依托集体经济组织牵头组建,主要是村级集体围绕本地“拳头”产品牵头领办合作社;三是依托能人兴办,部分有一技之长的能人和大户,自主创办,吸收其他农户入社。而从产业分布看,专业合作社涵盖了种植、畜牧、林业、服务业等,行业覆盖面广。此外,随着各级政府的重视,扶持力度的加大,农民对合作社认知程度的提高,合作社的发展还呈现出农民参与意愿越来越高,发展步伐不断加快,发展凝集力明显增强,覆盖地域越来越宽,发展质量不断提高,合作效益越来越明显等几方面的特点。

二、发展中的不足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够规范

有些合作社成立后虽然已经进行了工商登记,但其内部成员构、资金资产状况、生产管理关系、和分配关系不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一些农业企业或个体大户为达到享受合作社项目扶持、税收和信贷优惠政策目的,虚拟合作社组织机构、章程、制度、社员名单,摇身变为合作社,套取项目资金,享受金融税收政策,钻了政策空子,扶持资金也成为个人或企业收入,这种合作社后仍以企业经营的形式运行,是翻牌性质的“假合作社”。

2.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

一是合作社与其成员的利益联结不紧密。有的合作社没有按交易额返还利润,没有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有些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基本上只在股东成员或核心成员中进行,普通成员未能参与可分配盈余的返还,合作社与成员尚未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二是民主管理制度不落实。一些由企业改建过来的合作社没有严格执行“一人一票、按交易量返还”等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不能充分体现农民加入合作社的好处,合作社缺乏吸引力和凝聚力;三是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一些合作社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不到位,财务不规范,有的甚至没有建账;四是税法观念不强。40%左右合作社没有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不利于合作社自身的规范经营和发展。

3.合作社辐射带动能力不强

由于发展的不规范,一些合作社建立后并没能发挥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少,经营规模小。2011年全市专业合作社平均成员数仅31户,有的合作社成员不足10户;二是品牌意识不强,产品竞争力弱。如永安市376家合作社中只有9家合作社的产品注册了商标,大多数合作社经营的农产品市场知名度不高,市场竞争力和获利能力不强;三是合作层次不高,合作意识不强。大多数合作社还处于初级起步阶段,合作内容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农产品与生产资料的购销和提供有限的信息。专业合作社之间缺乏必要的再联合,各自独立经营,造成不必要的低级竞争,难以获得规模效益。

4.合作社市场风险难以控制

大部分由大户组织销售农产品的合作社,实际上都由负责人以个人的身份接触市场,由于个人对市场的分析和判断不够准确,往往造成确定的产品销量和市场不一致,出现产品过剩滞销,经营风险较难控制。

5.政府和部门扶持力度有待加强

一是地方财政扶持力度不大。市本级和多数县(区)的财政扶持均显不足,与合作社发展的实际需要仍有较大差距。除中央和省里下拨的资金外,县一级财政基本没有安排或安排很少专项资金扶持合作社建设;二是信贷扶持不够。大部份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有效的抵押资产,加上合作社财务制度不够健全影响金融机构对其信贷风险评价,商业银行大多无法提供金融服务。目前,只有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能为合作社提供一定抵押基础上的授信额度,向合作社提供小额贷款或农户联保贷款。据三明市银监局统计,全市仅有21家农业合作社获得贷款,占合作社总数的1.41%;贷款余额818万元,与合作社发展的资金需求相距甚远;三是税费优惠政策滞后。目前现行合作社税收政策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及相关的农业税收政策,但与之相配套的规定还不全面、不完善、不系统,尤其是对优惠政策的执行、资格认定和税源管理上缺乏相应的措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税务处理上存在分歧;四是职能部门培训、指导、服务、协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运作规范管理的建议

1.引导合作社工商登记促进依法规范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入依法规范发展的新阶段。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合作社的依法登记工作。农经部门负责对合作社的设立进行全程指导,帮助准备登记所需的相关文件,并对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把关,防止出现不具备条件的假合作社。工商部门立足促进发展,程序简便易行的原则依法做好登记注册工作。在重视发展合作社数量的同时,更加注重发展质量的提升将提高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登记率与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促进合作社依法规范发展。

2.引导合作社建立和完善规范管理的机制

要切实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加强对合作社章程制度、治理结构、运行模式、产业发展、财务会计和盈余分配等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努力健全合作社制度建设,规范内部管理,增强组织凝集力。一要引导建立民主管理机制。指导合作社制定章程、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三会”制度,充分保障全体成员对合作社内部各项事务和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引导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引导和帮助建立完善分配机制,处理好积累与分配的关系。重点要完善公积金提取方式,健全风险调节机制和自我发展机制,坚持按交易量(额)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建立健全盈余分配机制,采取报酬与业绩挂钩的方式,建立起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三是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引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财产状况、合作社业务的整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行社务公开。

3.引导合作社加强规范化管理

没有规范化管理,合作社如同一盘散沙,发展越快风险越大。要引导合作社坚持以管理规范化为基础,促进生产标准化和经营品牌化同步发展。要引导合作社通过标准化生产,不断指导合作社加强基地建设和设施农业建设,促进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行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市场知名度;要引导合作社提升合作层次和水平,统一品牌销售,提高市场知名度提高农产品销售价格,统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建立可追溯制度,发现问题追责处罚等。引导合作社做好品牌建设和农超对接。引导合作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标准化生产基地,规范生产档案记录,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指导合作社开展“三品一标”认证认定和商标注册,参加名牌(农)产品和著名商标评比认定,开展加工、储运业务,提高经营的品牌化、产业化水平。组织开展“农超对接”等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支持合作社与大型连锁超市企业建立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促进合作社与各类市场主体实现产销衔接。开展鲜活农产品农超对接,发展农产品从基地直接到超市的流通方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此外,还可引导合作社学习借鉴台湾农会经验,如学习台湾农会的规范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

4.为合作社依法规范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政府要建立一支政策理论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农业经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指导、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要加强合作社自身人才队伍建设。培训合作社管理人员,造就一支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善于带领群众合作致富的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队伍。要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同合作社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合作社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

5.充分发挥好示范社的典型带动作用

三明市先后已有一批合作社被评为部、省、市、县级示范社,而创建示范社的目的是要其发挥典型作用,达到“点亮一盏灯、照亮一大片”的效果。要落实好省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58号)精神,按照“组织功能全、民主管理实、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品牌效益高”的要求,继续组织开展市、县两级示范社评选活动,创建一批经营规模大、品牌效益高、民主管理好、财务管理规范、带动能力强的合作社示范社,示范社要完善组织结构,健全产权制度,设立社员账户,规范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利益分配机制,引导和带动更多农民加入合作社、兴办合作社,推动合作社加快发展。示范社要在保持自身先进性的基础上,发挥好示范作用,一方面,要引导鼓励示范社把自身好的做法和经验介绍给其他合作社,其经验可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推广,为其他合作社学习借鉴;另一方面示范社要帮助其他合作社解决生产经营模式、技术需求等问题,为他们解疑答惑,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尽力帮助;同时,鼓励在自愿的基础上采取联合、合作等方式与其他合作社结成紧密的关系,实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共同志展。

6.加大对合作社规范管理的政策扶持力度

农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融资方式伴

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村经营制度的变革、农业结构的调整和土地确权的推行,传统农业正进行着深刻的变革。农业的核心主体地位已经逐渐由传统的以农户为主的分散式个人主体变为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专业大户等规模农业经营主体。现如今,新型农业主体已经逐渐成为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中坚力量。林乐芬,法宁(2015)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括为:通过土地流转的形式实现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根据市场经济和市场需求进行农业专业化生产,其目标是促进土地使用效率、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增加从业者的劳动收入,最终保证农产品的稳定供给,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带动农业产业结构升级的农业经营主体[1]。根据农业农村部印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党的十以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快速发展。截至2019年底,全国家庭农场超过70万家,依法注册的农民合作社220.1万家,从事农业生产托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数量42万个[2]。显然,现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的中流砥柱。但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进程中却出线筹资难的核心问题。姚彦青(2017)认为目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最棘手的问题是融资问题[3]。林乐芬,法宁(2015)也认为,相比较于普通农户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较大,现代化发展程度较高,资金需求较高。但与此同时,金融机构提供的小额贷款主要针对小农户,覆盖面窄,资金补充不足,而民间借贷渠道相对也较少。资金供小于求的现状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较大的融资困境[1]。同中小企业发展的困境一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存在明显的“麦克米伦缺口”。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特点

(一)融资额度与融资期限的特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较于普通农户而言,经营土地不是分散式的小面积土地,而是少则几十亩,多则上千亩的土地经营面积;同时经营规模也比普通农户的规模大,呈现出规模化、集中化和现代化的特点;经营时限具有一定周期性和长久性。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额度需求相对较大,偏向于大额贷款;贷款期限方面也趋于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

(二)融资抵押特点若与城镇企业的融资抵押进行比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融资抵押方面抵押物最大的资产主要为农村厂房房屋和土地流转经营权的土地等。但是无论是厂房和土地等资产,所属位置在农村,流转性和流动性较差,因此若想以此作为融资贷款的抵押物,都会被银行以贷款风险较高为由而拒绝或延缓贷款。

(三)融资还款特点与普通农户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较高的劳动生产率、较大的经营规模和较成熟的商品化程度。但是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业务为农作物种植或家禽养殖等,农业生产回收受自然气候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同时投入产出周期长,资金需陆续投入,产品投放市场获得收益需在一年或者几年以上不,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不能及时还款。在一定的贷款期限内,随着抵押物时间价值不断贬值,金融机构将面临较高的放贷回收风险,因此降低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发放率。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务管理的特点除有效的抵押物作为贷款依据外,如果企业具有完整的财务报表,良好的财务状况,也会成为银行增发贷款的依据。然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控制度并不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资金账户虚设、财务信息缺失,在贷款时不能提供完善有效的财务信息,限制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融资支持力度。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内部与外部困境分析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面临着内外部的困境,其中内部困境主要是由于自身管理和融资特点导致的内部融资困境,还有就是金融机构和政府财政政策等导致的外部融资困境。

(一)因自身特点和管理不善导致的融资困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的很大一个因素是主体自身发展的问题。一个方面是抵押物流动性和变现性较差;另一个是投资回报周期长并具有不确定性;再一个则是自身内控管理不完善,财务信息和经营信息材料的缺失。以上几点都会成为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去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融资贷款业务时的障碍,融资风险加大进而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遭遇融资难的危机。

(二)因融资服务滞后导致的融资困境目前,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助农兴农等融资产品主要是以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等传统信贷支农产品为主。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等信贷产品主要是为了满足普通农户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贷款期限通常在1年以下,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过程中对于资金的需求会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生产产业链的延长而不断增加,而金融机构还缺乏综合性金融服务方式和多样化信贷支持产品,供需的不平衡进一步加大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困境。[4]与此同时,农业生产回收的不确定性、投资回报周期长、生产规模较大等因素又会使得金融机构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提高风险率,从而上调贷款利率。如今,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贷款时,贷款利率会上调23%-35%,如果评估风险加大则会上调利率达到50%及其以上[3],这些举措都会进一步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困境。

(三)因政府财政金融政策不完善导致的融资困境现阶段,政府对于三农发展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支持,制定了许多针对农业发展的各类农业补贴政策,包括有农机具购置、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直接补贴等。但是因为很多农业补贴是根据随田不随人的政策,补贴发放一般是发放到原土地经营者即农户手中,而非发放到土地流转后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手中,因此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在这一部分很难享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同时,政府担保体制不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难通过商业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农业保险的发展滞后也增加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风险,从而使其进一步陷入融资难的困境当中。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的化解策略

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内外部困境,本文认为需要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银行等金融性机构和政府三方合力,共同解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困境。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提高管理能力,完善内控制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抵押物流动性差和投资回报周期长的问题属于难以控制和解决的问题。但是在管理方面却可以有所建树,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建设合理的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水平;完善管理机制,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健全财务制度,保障财务信息的健全、公开和透明,降低融资风险,增加融资。同时积极的扩展融资渠道,通过增加商业投资、风险投资、合法的民间借贷、农村互助资金等方式,积极探索融资新模式,进一步扩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

(二)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增加金融产品投入,加大金融服务力度目前,金融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金融产品存在一定的短缺,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需要调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和特点,开发符合其个性化发展的金融产品,提高贷款额度和贷款规模,演唱贷款时限,确定合适的贷款利率,采取个性化、差异化和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同时,要积极探索农村产权抵押新模式,按照政策要求制定符合农村生产资料、房屋财产和流转土地等现有抵押物的贷款业务,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提高信用贷款额度、放宽担保准入条件,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压力,进一步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