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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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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范文第1篇

一、建立健全“四•五”普法机构,实行普法工作责任制。

领导重视是做好“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关键,为此,县计生办专门成立了“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亲自抓普法工作,健全普法工作的有效组织体系,提供了普法工作顺利开展的强大保障,实行普法工作责任制,职责明确,任务落实到人,形成了完全的普法工作机制,使普法工作有部署、有组织、有实施,真正把“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制定“四•五”普法规划,依法治理规划及实施

为了切实保证普法工作的连续性,长期性,县计生办对“四五”普法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以中央《决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收养法》、《行政处罚法》的宣传执行为重点,加强对《宪法》、《刑法》、《劳动法》、《合同法》等国家重大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监督,制定“四•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年度“四•五”普法工作计划,把普法工作纳入计划生育工作总体规划,争取在“四•五”普法期间计生系统从熟悉本行业的行政法规,从基本上了解和掌握行业法规以外的其他重要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案件,在计生系统内树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行业新风,并对全县各族育龄群众大力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力争作到育龄群众对计生政策、法律、法规的知晓率达到95%以上。

三、加大投入,为开展依法治理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为确保法制工作顺利进行,在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上半年县计生办计生系统人员进行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人口统计》培训班,用于理论培训学习资料投入1.5万元,宣传教育资料3.3万元,宣传板面、宣传橱窗0.6万元,资金到位,任务落实,为普法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障。版权所有

四、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积极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建设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是提高普法工作的组织保证,为此,我办对行政执法人员加强政治思想教育,理论学习高标准、严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各级计生干部接受普法学习教育,我们定期或不定期对他们组织学习,以会代课多种形式进行培训,详细学习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国家的法律、法规,使执法干部牢固树立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意识。

为加强普法阵地建设,县、乡、村各级均有人口学校,设立普法宣教阵地,县人口学校每月10日开展对各乡、村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知识、知情选择培训活动,每次活动都结合法制宣传为重点进行普法教育,增强广大育龄群众的法制观念。

五、开展普法教育,营造浓郁氛围。

加大宣传力度,借3月2日中央《决定》颁布2周年,5月29日计生协成立22周年庆祝宣传活动,大张旗鼓地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在群众中家喻户晓。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丰富了农牧民计生政策、法律、法规知识,覆盖面广,感染力强,影响力大,提高广大育龄群众的法律意识。

六、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加强党风廉政

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范文第2篇

1992年11月的一天晚上,她被陕西省商州市板桥乡的计生队抓起来,推上一辆手扶拖拉机,顶着寒风来到15公里之外的乡卫生院,做“自愿”结扎手术。

在没有暖气的手术室里,医生打开她的腹腔。这时停电了。医生于是坐等来电。 40分钟过去了,医生让护士点起蜡烛,开始做手术。此时,效力已过。

阎梅说:“幸好我没有死。”

在当年,有阎梅这样遭遇的育龄妇女不在少数。那一年,作为中国基本国策的计划生育政策,已经实施了12年。

两个宝宝的惊喜

在大多数中国人看来,计划生育政策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只生一个好。”

20多年来,这句口号在广大衣村俯拾即是,甚至“宁添一座坟,不添一个人”这样的极端标语也在个别地方出现了。

“城市一孩,农村一孩半,少数民族地区三孩,80%的农牧区没有限制”,中国逐渐形成如此生育模型,并成为国际上人口控制的楷模。

转眼又过了12年,到了2004年。

2岁的儿子在身边蹦蹦跳跳,微微隆起的肚子已在孕育新的生命,幸福的上海妈妈陆颖芸,怀孕4个多月就在家里安心等待第二个宝宝的降生。

35岁的陆颖芸是上海一家事业单位的财务,和丈夫一样,都是家里独苗的他们忘不了童年的孤单。“那个年代还不提倡计划生育,同学、朋友家里都是兄弟姐妹成群,于是就老幻想要是有个妹妹、弟弟的该多好。”

今年5月,陆颖芸再次怀孕。恰好,新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半个月前生效,取消了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夫妇(如双方均是独生子女)必须间隔4年再生育的限制。

这个新条例在取消生育间隔的同时,也将可以生育二胎的人群涵盖到13种情况。

今年9月,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10多个国家驻沪总领馆官员做专题介绍,表明上海在继续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的同时,不提倡丁克家庭,取消原先对婚后无子女夫妻在退休时给予一次性奖励的政策。

新举动引起了媒体的极大兴趣。有报道称“中国的计生政策即将做出重大调整”。与“只生一个好”对应的另一句话――“一个家庭两个孩子的政策更合适”也成了万众瞩目的话题。

微调从上世纪就开始了

要说起来,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实属不得已。

从1949年至1980年,中国净增人口4.3亿。为遏制人口过陕增长的势头,中国政府只好采取“急刹车”办法,从1980年开始在全国普遍提倡―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不过,在这期间,中国事实上也在微调生育政策,如80年代中期,就对农村的生育政策做了适度调整。

到了90年代后期以后,情况又有了变化。新华社2000年报道说,中国绝大多数省份都已出台法规,规定均为独生子女的城镇夫妻,可以自愿生育第二个孩子。

新华社说,由于此前中国多数省份已允许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农村夫妻生育二胎,这意味着今后中国多数独生子女夫妻可以生两个孩子。

2000年5月7日,中国政府《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明确提出今后10年人口总数要控制在14亿以内,要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依照法律法规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政策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家计生委人口专家委员会专家宋杰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多数省份允许城镇独生子女夫妻生育两个孩子,是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的微调,这符合国情。

而农村的情况也与以前不一样了,越来越多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选择包括结扎、宫内节育器、避孕药、、避孕膏膜等在内的各种短期或长期避孕方法。

所谓“知情选择”就是要确保已婚育龄妇女在选择避孕方法时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和决定权,这是2001年12月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首次作出的明确规定。

本文开头提到的阎梅式的故事,慢慢听到得少了。如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张维庆对计生工作者形象的描述:我们正从过去“可恨的人”、“可怜的人”变成“可爱的人”。

多数省放开了二胎生育间隔

最近,部分城市实行的取消生育间隔的新措施,实际上对生育两个孩子的条件作了“更符合人性”的进一步放宽。上海不是第一例。

两年前的7月,湖南就对该省的计划生育条例做了调整,扩大了育龄妇女生育二胎的范围。同年8月,浙江省也调整了计划生育条例,对生育间隔不再做硬性规定。9月,安徽省也出台类似举措。

2003年9月1日实施的新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按照北京市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微调。旧条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得少于4年,女方年龄不得低于28周岁”;新条例中修订为,依照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要符合“生育间隔不少于4年”和“女方年龄不低于28周岁”两者中的任一条,即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今年10月14日出版的《法制日报》援引张维庆主任的话说,各地方新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突出了依法行政、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的思想,普遍取消了一些行政审批制度,修订了各种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收费和罚款项目,如二胎生育调节费等。多数省放宽了二胎生育间隔,吉林、上海、海南三地取消了生育间隔。

复旦大学人口研究所研究员、人口学博士任远目前受命担任国家人口发展战略课题组研究员。他在接受《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说,根据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中“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二胎”的规定,20年后,由于进入生育期的大都是独生子女,中国城镇将自然过渡到大部分家庭都符合生育二胎的政策条件。

目前仅是针对特殊人群

专家认为,部分地区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的微调,有利于调整城镇和农村人口比例,减缓人口老龄化,提高人口素质。

以上海为例,连续11年的人口负增长后,劳动力结构日益老化,人口老龄化向深度老龄型社会演进。早在1979年,上海 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数量超过10%,提前全国20年迎来银潮。

“从2006年起,上海劳动力适龄人口总数将逐步减少。届时,社会保障体系将面临巨大压力。”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谢玲丽说。

近20年来上海年出生人数峰值为22万,低谷仅为7万,专家预测新的生育高峰要到2006年才开始。

“年龄结构的多峰谷交错现象对教育、卫生、就业、医疗和养老等产生交替性影响,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效率,不利于上海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复旦大学人口所所长彭希哲对《望东方周刊》说。

“压力之下,上海一直在争取积极的生育政策。”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所常务副所长周海旺告诉记者。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3年的调查表明,15.17%的城市受访者希望生育2个孩子,而且生育意愿与年龄、文化和经济收入成正比,高收入和高学历家庭最想拥有两个宝宝。

“从研究者的角度讲,最理想人口的政策就是尽可能地符合人们的生育意愿。”周海旺对《望东方周刊》说。

在2002年上海举办的人口与发展论坛上,时任上海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的周剑萍就曾建议:“建立人口出生公众预报制度,同时,取消对计划内第二孩的生育间隔规定……2010年左右达到生育高峰后,应及时调整生育政策,允许普遍生育两个孩子。”

张维庆表示,这样的调整仅仅是针对特殊人群。“我们讲大政策的稳定,大政策稳定就是说,主流人群的政策要稳定,特殊人群的政策可以微调。”

基本国策毫不动摇

张维庆的说法,实际上表明了,作为基本国策的计划生育政策,并不会做大的调整。

媒体说,“一个家庭两个孩子的政策更合适”这句话出自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司长于学军之口。但中国人民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中国人口学会副会长邬沧萍表示:“这是于学军作为个人意见来谈的。”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政策研究处调研员顾海路告诉《望东方周刊》,于学军说这句话既非官方意见,也非个人意见,而是作为一个学者的意见。他表示,在说这句话的时候,于学军尚未担任该司司长。

顾海路说,从目前来看,人口政策还没有松动的迹象。“计划生育是国策,不是我们政策法规司说了算的。如果有大的调整,那也是由中央做出决策。”

于学军在另外一个场合也表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在还没有出台这样的政策。我们现在正在做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的课题,待结果出来后我们会向中央提出建议。”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研究所段成荣教授评论道,“比较一下最近几年的政策,其实没有松动。”

于学军认为,一些地方生育政策的变化只能说是在国家总的生育政策范围之内所做的微调,在政策上和指标上都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并没有突破或超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原则范围。

想生不一定能生

虽然部分城市已经允许在一定条件下生育二胎,但中国多数城镇年轻夫妻事实上无意要第二个孩子。

经济的压力、个人价值诉求的提高以及社会养老体系的建立等使得现代城市人有了不同以往的生育文化。“生育文化对人们的生育行为在心理上起着深层次的阻滞或推动作用。”彭希哲所长告诉《望东方周刊》。

还在2000年,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就曾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在100240名20至30岁的被调查者中,表示不想生两个孩子的占69.9%。上海去年的调查表明,想要二胎的人也只有15.17%。

“以目前0.4%的总和生育率为基数,如果50%的符合者生育了二胎,总和生育率最多回升到1.4%―1.5%,仍然处于低生育率范围。可以肯定的是,上海不会在短时期再度扩大生育二胎的范围。”周海旺说。

新条例颁布之初,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展了20649名现场访问者的 18―30岁年轻人生育意愿调查发现,青年一代的生育意愿已降到20年来的最低,打算生育孩子的平均数为“1.10'’,较20年前的“2.04'’几乎缩减一半。

独自经营广告公司的崔丽是那种特别嚷嚷着要生二胎的人,但落实到行动上,却是不可能。

已有一个7岁孩子的她终日忙于经商,儿子由外祖母带着,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老人已感力不从心,崔丽不得不每天抽出时间辅导孩子功课。她告诉《望东方周刊》:“如果再生一个孩子,根本没有精力管教。”

最想要两个孩子的群体之一当数“海归”。年届不惑的李双龙留学日本11年,回国任教后带回了一双儿女。

虽然4口之家被朋友视为美满,但是李双龙却一脸疲惫。“教育支出成了国内家庭最大的一笔投资。尽管我们夫妻双方都是上班族,但经济和精力上的压力比以前大很多。”

独生子女奖励、独生子女家属医疗补助……李双龙发现和孩子有关的很多制度都和一胎制挂钩,“这和日本有很大区别。由于只有一个孩子可以享受单位的医疗补助福利,我们还得面临着孩子健康支出的压力”。

那么将来呢,按照任远的“过渡理论”,20年后,大部分城镇家庭都符合生育二胎的政策条件,届时,中国会不会迎来人口猛增的高峰?

张维庆向媒体表示:这个我们测算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允许生两个孩子,从人口总量上来讲不会增加多少。第一,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他们结婚不一定都生两个,现在一个孩子不要的也多的是。他们也不一定养得起。另外,城市人口只是中国人口的一小部分,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数量,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增多,但对中国的人口总量不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人口仍是达摩克利斯之剑

不管怎么说,庞大的人口,既是中国的资源,也仍然是中国的巨大拖累。

任远博士说,中国人口总数已达13亿,已经超过了目前技术条件下的社会承载力,致使人口、土地和资源的矛盾非常突出,且今后20年里看不到矛盾的任何缓解迹象。

任远透露,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社科院、南开大学等数十家单位正对中国人口的发展进行严密监测,未来人口在哪一年达到最高峰,各家单位的监测数据并不相同,但最保守的判断是在 2030年左右,中国人口达到15亿,在2043年左右达到15.5亿,不超过16亿。

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范文第3篇

我是一名团场职工。明年我的孩子就要考高中了,我想让孩子报考内地新疆高中班。听说兵团有政策可以给部分职工家庭的子女加分。能介绍一下哪些职工家庭的子女可以享受这项政策吗?

申请报考区内高校及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加分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本人及父母均为兵团农牧团场户籍居民或农业户口,父母均为从事农(牧)业劳动的人员;

2 所在家庭按规定已领取《光荣证》的;

此外,2007年1月1日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到兵团农牧团场落户的家庭,其子女不享受加分政策。

婚假、产假不影响工资、奖金

读者:

我是一名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女职工,今年25岁,一年前办理了结婚登记。今年,我打算生育小孩。请问在我休产假期间。单位会扣发我的工资和奖金吗?我可以休多长时间的产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不少于90天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再婚家庭初婚晚育的一方可享受此规定),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晚婚假是指初次结婚属于晚婚的享受的优待假期。汉族公民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和少数民族公民男满23周岁、女满21周岁初次结婚的可享受晚婚假,再婚夫妻初婚的一方可享受晚婚假。

职工在婚假、延长产假和护理假期间,视同正常上班,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其在职在岗时的标准发放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

领取《光荣证》的夫妻退休后可获奖励

读者:

几年前,我和丈夫申请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请问领取了《光荣证》可以享受哪些奖励政策?

自治区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城镇居民领取《光荣证》的家庭,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16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公民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16周年;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工资5%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农牧民领取《光荣证》的家庭,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参加“少生快富”工程可获奖励3000元

读者:

我的朋友参加了“少生快富”工程,不但得到了奖励,还在组织的帮助下脱贫致富。请问哪些人可以参加这项工程。奖励标准是什么?

“少生快富”工程即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是国家针对西部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为稳定西部地区低生育水平,实现西部地区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而组织实施的一项工程。该工程旨在通过经济奖励和政策扶持,在生育政策比较宽松的地区,鼓励符合政策规定可以生育3个孩子的夫妇,放弃生育1个孩子,并采取安全、可靠的长效节育措施,以此引导广大群众少生优生、脱贫致富。

“少生快富”工程的目标人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兵团团场符合普遍允许生育3个孩子政策的夫妻,即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少数民族夫妻;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但计划生育政策仍然允许生育3个孩子的夫妻;现存2个子女,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孩子,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结扎、上环、皮埋);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含49周岁)。

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治意义;法律依据;存在问题;成因分析;解决对策;立法构想。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法治意义

《人民日报》曾刊载消息称,山东枣庄市市中区建立“干部问事、群众说事、集中议事、及时办事、定期评事”相结合的村民说事制度,丰富完善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内容。这种问事于民、集思广益的做法值得称道。①那么什么是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呢?

笔者认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应该是指村民自治组织将法律规定或者经法定程序议定的关乎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村务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及时予以公布,并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而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关千家万户,无论是从法律规定来看,还是从现实工作来看,无疑都是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始终不渝的梦想。通过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进行民主管理,实现村民的知情权、选择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打破暗箱,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奖励、惩罚等问题暴露于阳光之下,百利而无一害。这项民主工程,使得干部清白,群众明白,关系和谐。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实现村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必将激发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更上一个台阶,也能够从整体上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基层民主,防止“一言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步伐。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法律依据及内容

目前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四部分,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上述规定可以视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宪法渊源。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其中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第二款中的第二项就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这是目前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直接规定方面最高层次的法律依据。三是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有些人认为这些文件属于“法规性文件”,其实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规,只能归入“政策”一类。四是散见于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对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目前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是以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的。以山东省为例,有两部地方性法规对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一个是《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1月1日起生效),另一个是《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2006年6月1日起生效)。前者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规定应当公布下列事项:生育计划生育落实情况和学龄儿童的入学情况。后者在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规定下列社会发展事项应当公开: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名单、批准胎次、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等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公开的内容。

对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涉及的具体内容,山东省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明确规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村新婚及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夫妇名单;

(二)申请《生育证》的夫妇名单及其法定再生育条件;

(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人员名单;

(四)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人员名单;

(五)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妇名单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兑现情况;

(六)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名单及情况;

(七)终生只要一个女孩奖励、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救助、独生子女父母伤残死亡救助、节育手术并发症补助等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优先、扶持、救助人员名单和情况;

(八)违法生育夫妇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党员干部违法生育及处理情况;

(九)计划生育合同履行和违约金收支情况;

(十)本村计生工作人员的报酬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经1/10以上村民或者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事项,以及村计生工作人员任免、公开内容的补充等事项。

除以上公开内容外,村民委员会还应当及时、全面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②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遇到的新问题

目前,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开展得成效卓然,但就实际情况来看,仍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与薄弱之处,有些地方甚至走样变形导致出现了一些“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的新情况与新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实质要件上的问题:

1、内容不全。公开内容片面不全,有的甚至把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等同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公开,即仅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有关情况。即便是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公开中,也存在只公开以往年度征收情况而不公开近一两年度的现象,避重就轻,使群众看得一头雾水。

2、偏注结果。对于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项目不公开或者少公开具体决策过程,仅公开事后结果。使得村民对于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事项的立项、资金支出等事项的合理性和真实性难以作出准确判断,也影响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

3、弄虚作假。计划生育合同违约金收取之后,挪作他用,巧立名目,挥霍浪费,建立帐外帐、帐中帐,比如公款旅游变成学习考察,请客吃喝改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困难户救助,公款私用化为其他支出,凡此种种,不胜枚举,打马虎眼,放烟幕弹,变戏法般地将非法行为合法化。

4、追求政绩。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当作捞取政治资本的手段之一,采取行政命令一刀切的方式,使得村务公开栏“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而缺少村民的真正理解和参与。还有的甚至只在上级检查的时候临时才用红纸将一些敏感内容公之于众,检查过后,就将红纸撕掉。

(二)形式要件上的问题:

1、载体单一。目前公开形式大部分仅限于以设立公开栏的方式出现,简陋粗糙,缺乏村民会议和明白纸的形式,公开阵地建设较差。有的对公开栏任意改变用途,甚至变成了广告栏。

2、公而不开。有的公开栏虽然制作精良,但却只放在村委会院内的某个角落里,公而不开,变成了花架子,个别村的公开栏甚至在村委会的会议室内睡大觉,“秘密”公开。3、简而不明。有的公开程序过于简单,敷衍了事,形同摆设,村民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情况知之甚少,或者压根无从知晓。

4、缺乏维护。许多公开栏缺乏日常维护,风吹日晒雨淋,年久失修,甚至出现人为损坏现象,难以真正有效发挥作用。

(三)程序要件上的问题:

1、霸道公开。公开程序不透明规范,带有浓重的家长制色彩,公不公开,全凭己意,公开什么,何时公开,没有征求村民代表的意见,公开的随意性往往让村民先是失望,后是绝望。

2、一曝十寒。公开制度不够持久,公开时间间隔不一,有的太长,导致有些问题时过境迁,化为糊涂帐,而另有一些事情则因成为既定事实而无法更改,或者更改要付出极大的代价而不划算,正所谓“木已成舟、覆水难收”。

3、急功近利。平时不开展经常性工作,一遇检查就临时抱佛脚,大干一气,补材料、整档案,甚至造假,正所谓“临上轿扎耳眼”。而检查过后,又风平浪静恢复常态。

4、缺乏反馈。公开后没有及时听取村民意见,既不主动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又不及时对村民提出的疑问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乱解释一气而不让村民“插言”、“多嘴”,认为只要公开就一了百了,为公开而公开,舍本逐末。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新问题的成因分析

纵观上述种种问题,结合有关理论与现实情况,笔者认为,造成问题的基本原因可以概括如下:

(一)认识偏差。一是一些村干部不敢公开,因心中有鬼而担心家丑外扬,引起群众上访,招来上级批评。二是一些村干部不愿公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认为公开是作茧自缚,自讨苦吃,缺乏主动性。三是一些村干部不会公开,囿于自身素质等原因,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犹如老虎啃天,无从下口。四是一些群众片面认为,只要自己不违法生育,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与已无关,只是雨过地皮湿的表面文章,无济于事。五是一些群众淳朴本分,缺乏民主诉求,小农意识强烈,不愿出头。

(二)指导不足。一是上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指导不深入、不到位,对于公开后如何进一步开展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一系列工作,如何使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经常公开、全面公开、真正公开,缺乏有针对性的指导措施。二是一些地方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有要求无督促,虎头蛇尾,雷声大雨点小,或者有督促检查但力度不够,不动真格,最终变成了你好我好大家好,一团和气架空制度。

(三)监督缺位。一是多数村的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理事理财小组等监督机构都没有独立负责人,其活动往往由村两委指挥,民主监督也就蜕化为干部的同体监督。二是有监督机构及人员缺执行制度,造成监督无据,在保证制度的落实方面也没有刚性措施,造成监督疲软。三是村民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一知半解甚至全然不懂,提不出什么有针对性的意见,因而不会监督;或者有的村民提过意见但没有接到及时答复,挫伤了积极性;更有的胆小怕事不敢监督。时间一久,监督工作犹如一盘散沙,大水一过不见踪影。

(四)运作失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随意性,主要源于制度的不完善、管理的不规范,在实践中,不少的村存在配套措施不完善、制定条款太简单、执行程序太含糊等不规范的情况,导致某些村干部可以钻制度的“空档”、村民无法依规进行监督的状况,造成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漏洞,势必会削弱合力,影响凝聚力和战斗力,导致矛盾重重,困难不断,速度变慢,成效减半。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新问题的解决对策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笔者认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就如何完善此制度,因为思虑已久,且不敢忘却,故斗胆提出,以祈斧正。

(一)深化宣教。一是对乡村干部进行大力宣教。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会议等形式对村两委成员进行培训,重点学习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切实解决不敢公开、不愿公开、不会公开的问题。二是对村民进行民主思想启蒙。深入持久地宣传广大村民的知情权、参政议政权和监督权,集中民智、凝聚民心、发挥民力,着力改变村民不敢监督、不会监督、无意监督的现状。

(二)精心指导。一是要健全机构。乡镇一级要做到有人管事,照章理事,出钱办事,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指导帮促。二是要加强检查。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有布置有检查,及时剖析问题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三是要加强指导的针对性。面对面指导,手把手传授,解决实际问题,使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步入快车道,实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政治许诺。四是加强衔接配套。各乡镇(街办)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主动公开,抓好与村务公开的衔接配套,并做到公开目标一致,公开内容统一。

(三)加强监督。西方有一句法谚:任何人不能当自己的法官。同样,村委会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要在自我监督的基础上,建立起严密的异体监督机制。一是要加强草根监督。畅通渠道,大开言路,让每一位村民的意见、建议和呼声得到重视,择其正确者而采纳。二是要加强监督。可试行有奖举报,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回访,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并将最终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开。三是要严格责任追究。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纳入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力度,定期兑现奖惩。四是建立专门监督机构。比如由村民代表选举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监督小组,具体负责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日常监督,发挥经常性工作。五是监督关口前移。重预防,轻惩治,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加强事前监督,保证事中监督,严格事后监督,既促进了事业,也保护挽救了干部。

(四)完善制度。古语有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以制度管人,最能克服种种弊端。一是落实责任制度。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应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主要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村计生专职主任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认真做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具体工作。二是推行财务检查制度。对村级财务(特别是计划生育违约金收取、困难户救助资金)的预决算编制、立项经营、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以避免中饱私囊、私收乱用的现象。三是完善信息反馈制度。对村民的质询、疑问、咨询、举报、意见、建议等,要及时、准确地予以答复、处理,直至村民满意。四是立卷归档制度。对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分类保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尝试采用现代存储设备,形成“风吹不走、雨淋不掉、随用随查、永不消逝的公开榜”。

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立法构想

鉴于目前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相关规定过于抽象,不便于操作,有许多人大代表提出制定一部全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务公开法》(法律)或者《村务公开条例》(行政法规),在其中对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作出明确详细规定。笔者认为其实没有必要,只需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增加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详细具体条款即可。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将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中行之有效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内容吸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升法律层次,树立权威;二是细化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程序。对于实践中易理解执行而又卓有成效的方法经验上升为法律,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加以推广。三是明确法律责任。目前对于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多,且极其概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仅在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有规定),应该对于违法形式、承担责任、追究机关等作出详细的规定,既能防患于未然,起到教育震慑作用,又能在事后严格责任追究,防止因法律真空、缺档而导致投机钻营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①《人民日报》2006年3月1日;

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范文第5篇

2009年,**县卫生局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以“双争创”活动为目标,立足行业实际,强化工作措施,大力加强班子及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积极带动引导医疗卫生行业争先创优,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绩,有效地推动了各项工作的落实,医疗卫生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

一、组织机构健全有力,争先创优工作顺利实施

在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中,我局从行业特点和实际出发,明确工作目标,立足于“四个明显”抓落实。即:加强班子及队伍建设,通过抓干部的理论及业务培训,干部职工的理论水平和思想认识明显提高;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通过采取“抓政策机遇,靠自身发展”的办法,加大投入力度,使医疗卫生条件和工作环境明显改善;加强业务建设,开展“以学促优,以优推创”活动,在医疗卫生单位大力营造学术氛围,使业务水平明显提升;狠抓项目建设及重点工作,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发展。为确保争先创优工作取得实效,我局从以下方面入手,加强对争先创优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成立了卫生局争先创优活动领导小组,选配业务精,能力强的工作人员负责争先创优工作的组织实施;二是结合行业实际制定《**县卫生局争先创优活动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完善各类工作制度,健全内部运行机制。三是统一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奇政发[2007]1号文件精神、**县“双争创”活动实施方案、县长胡雁在**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以及县委十次党代会精神,把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县委、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统一到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上来,统一到更好地为广大群众服务上来。四是层层动员,狠抓落实。年初结合卫生工作安排,层层动员部署争先创优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争先创优工作纳入全年工作的考核范围当中,实行目标管理,与业务经济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有力地促进了工作落实。

二、项目建设全面实施,医疗条件明显改善

我局牢固树立“抓项目建设,促医疗发展”的思想,在项目建设方面努力做到“三个确保”。即确保项目落地、确保项目实施、确保有效运行。2007年,在区、州、县三级政府及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上下的积极努力下,我局项目建设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一批投入大,收益高的项目在医疗卫生单位全面启动实施,明显提高了工作效率、服务水平和业务竞争力,有效地改善了医疗卫生服务条件。今年共计争取项目资金1735.3万元。一是投入项目资金225万元完成了乡镇卫生院配套设施改造项目,全县14个乡镇卫生院依托项目优势,分期分批有重点地配备了b超诊断仪、200毫安x光机、半自动生化分析仪、血球分析仪等常规医疗设备,使乡卫生院的医疗条件得到了有效改善。二是加强督促管理,完成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后续工程,采取补助与自筹相结合的办法督促乡镇卫生院新修改造取暖设施,使12个乡镇卫生实现了集中供暖。三是争取到卫生室修建资金21万元,开展村卫生室建设。今年共新修建7所村卫生室。近日又争取项目36万元,重点建设我县塔塔尔乡的3所村卫生室。四是争取到项目资金165万元,购置了两台可同时容纳五人救治的高压氧舱,解决了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短缺的问题。五是争取项目资金450万元,动工修建**县人民医院5500平方米的综合病房大楼,目前,楼房主体工程已经完工,预计明年7月将投入使用,届时,**县人民医院医疗用房紧张的矛盾将得到有效缓解,服务的层次和水平将明显提升。六是争取项目资金60万元,完成了**县妇幼保健院外墙装修工程。七是积极筹措资金180万完成了县人民医院蓝康供热站20吨锅炉的更新改造工程。八是投入资金18万完成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化建设,为开展合作医疗工作的乡镇配备电脑等办公用品,开展基本信息录入工作,使信息化管理软件顺利运行,实现了参合人员看病、补偿的全程信息化管理。九是投资21万元,用于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网络开通及车辆配备。十是争取到全球基金、英国国际发展部艾滋病控制项目及结核病防治项目经费及设备共计38万元,用于公共卫生防治工作,之后又投入资金15万元,建立起戒毒、防病“美沙酮”门诊。十一是争取到中央、区、州合作医疗资金共计506.3万元,其中:中央218.3万元,自治区218.6万元,自治州69.4万元,为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资金保障。以上项目工作在我县卫生系统的落地实施,一方面,有力地推动了卫生工作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就诊条件;另一方面,完善了服务职能,使医疗卫生单位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推动了业务建设,为今后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群众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重点工作深入推进,业务工作成效显著

业务工作是医疗卫生事业的生命线,抓业务工作是医疗卫生行业的本职所在。今年以来,根据区、州卫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医院管理年活动,卫生局以“抓业务,促管理,增效益”为目标,狠抓业务建设,各项工作成效显著。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健康发展

我县是新农合工作自治区试点县,新农合工作在总结前两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运行机制、管理模式等方面已经积累了经验,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运行机制。今年3月,我县荣获自治区新农合工作先进县市荣誉,9月份顺利通过了自治区的评估验收,得到了评估组的高度评价。

2007年,我县参加合作医疗农牧民为95894人,较上年增加9244人。按实际常住人口数计算参合率为90%,较上年增加4.5个百分点。2007年农牧民个人实际缴纳总资金为287.69万元(其中:民政医疗救助10.25万元,残联救助4.077万元)。全县共确定了3个县级定点、1个驻县州级定点、14个乡级定点、76个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为我县2007年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今年,重新修订了《**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将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封顶线调整为年度累计20000元,乡级、县级、县外住院补偿比例调整为70%、55%、40%。同时降低县级县外起伏线标准,实行乡级住院零起伏线,县级、县外住院保底补偿,提高了参合人员的补偿率,扩大了补偿范围。并对65岁以上老人,持有计划生育两证家庭人员及民政、残联救助人员等制定了优惠政策,加大对弱势、贫困人群的补偿力度。截止9月底,我县2007年共支出合作医疗补偿金660.26万元:其中,住院费用补偿584.5万元,门诊费用补偿75.76万元。补偿总人次为46954人次:其中,住院补偿6624人次,门诊补偿40330人次。与去年同期相比门诊就诊增加15578人次,住院人次增加3321人。住院实际补偿率达34%,较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

㈡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全面推开

在重大传染病防治方面主要抓好艾滋病防治和结核病防治两项工作。今年争取到艾滋病防治项目工作,成立了中英艾滋病防治项目办公室和相应有领导机构,投资15万元,建立起戒毒、防病“美沙酮”门诊,完成了121名暗和68名吸毒人员的hiv筛查工作任务,完成了49名hiv感染者的cd4检测和调查工作,新发现hiv感染者27名,设立了美沙硐治疗门诊,保证了人、财、物的有效运行,为我县今后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积累了经验,提供了较为完整的基础性资料。今年,继续按照卫十项目的管理要求,开展结核病发现和治疗管理工作,截止目前,共登记接诊肺结核和可疑肺结核病人610人,免费摄胸片515人,免费痰检211人,按照网络直报的方式加强报告与管理,保证了项目的顺利进行,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㈢疾病预防和妇幼保健稳步实施

完成了以乡镇为单位计划免疫接种工作任务。基础免疫接种率:卡介苗98.57%;麻疹疫苗接种率98.83%;百白破三联疫苗接种率98.26%;脊髓灰质炎疫苗接种率98.27%;乙肝疫苗接种率96.29%。加强免疫接种率:麻疹疫苗接种率97%;百白破三联疫苗接种率97.52%;脊髓灰质炎疫苗接种率97.52%;乙肝疫苗接种率96.29%。

全年累计产妇总数807人,活产数808人,建卡797人,建卡率98.64%,住院分娩人数798人,住院分娩率98.88%,新法接生807人,新法接生率100%,高危产妇356人,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356人,高危住院分娩率100%,全县上半年孕产妇死亡0人,孕产妇死亡率0/10万(州下达指标80/10万);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为0。7岁以下儿童人数10517人,参加保健管理人数9653人,保健管理率91.78%;上半年活产婴儿808人,婴儿死亡13人,婴儿死亡率16.08‰(州下达指标20‰)。㈣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有序进行

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年内对全县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及医疗卫生单位开展了专项整治工作,共检查餐厅401户次,各类食品超市、商店491户次,食品加工单位227户次,宾馆和美容美发店136户次,公共场所82户次,保健食品店15户次,诊所13家,累计出动监督执法人员1300人次,监督检查2124户次;接受群众投诉举报6起,受理6起,办结6起,行政处罚31起。其中:违反食品生产经营16起,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5起,当场处罚11起;没收销毁过期食品200余公斤,停业整顿12户,发放卫生监督意见书235份,加大打击非法行医、虚假广告力度,整顿规范医疗市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由于制度健全,措施到位,管理有序,今年,卫生监督所业务考核由原来的全州倒数第三名一跃位居全州先进行列。

(五)医院管理由浅入深

围绕医院管理年、医疗质量服务年等项工作,各医疗单位从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入手,狠抓医疗服务质量和内部管理,努力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和医患关系。**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加强了对医院药事委员会的管理及作用发挥,规范药品器械采购管理工作,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跟标采购,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履约率达到95%以上,同时,认真落实八部委文件精神,实行药品最高限价15%的规定,有效遏制了药品虚高定价的不正之风,使广大患者得到了实惠。为营造“以人为本”的和谐人文就医环境,**县人民医院、中医院等医疗单位还积极采取措施,开展便民利民优质服务活动,先后投资10余万元,改善门诊收费大厅、中心药厅及病房的就诊治疗环境,购置了开水器、便民椅、电话等常用物品,增设了导医咨询台、便捷窗口等服务项目,极大地方便了患者就诊。与些同时,各医疗单位把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加强医护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医护人员以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的形式认真学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药品管理法》以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使医护人员职业操守明显提高。今年6月和10月,卫生局先后举办护士礼仪行为规范培训和护理十八项技术操作比武,城镇四家医疗单位及部分乡镇卫生院护理人员参加了活动。此外,各医疗单位大力倡导和推行“四严”“五心”“六一”服务,制定《优质服务奖惩制度》和服务质量考核细则,规范医护人员的服务行为,各医疗单位服务态度,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同时,加强乡镇卫生院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完善乡镇卫生院的基础条件和医疗条件,去年至今共投入资金755万元,完成了乡镇卫生院4922平方米的新建任务和2317平米的扩建任务,并为乡镇卫生院配备了较为先进的医疗设备,使乡镇卫生院面貌焕然一新。

四、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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