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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生育政策;二孩;教育资源;适应性
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刚刚开始调整、新的生育政策刚刚开始实施的时候,提前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新生育政策的社会后果的研究,可以为实践中避免和减少政策带来的副作用提供理论的和经验的支持。特别是对于分析预测生育政策调整对社会结构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及时防范这种影响可能导致的各种社会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中小学数量和规模需求可能成为几年后的连锁反应; 以及之后新的上大学难、就业难等等;生育政策调整带来低龄人口增加,必然会带动社会抚养比结构产生变化,从而带来社会抚养负担增加等问题,同样必须提前探讨。很多新问题、新难题将会出现,需要明晰和回应。生育政策的调整也不会例外,肯定会让社会付出代价和成本。如何前后衔接、配套跟进,政策设计要妥善,避免造成新的矛盾。相同的担忧出现在美国的人口集中增加,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影响,Baby - boom Generation对婴幼儿的大量增加所带来的现有托儿机构、幼儿园、儿童医疗机构、甚至婴幼儿用品等方面的紧张和不足。
二、“单独二孩”政策概念、特点
2013 年计划生育“单独二胎”出台,之前过紧的生育政策引起诸多社会问题。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主要目的,就是控制人口数量,通过降低生育率来达到。经过 30 年的摸索实践,我国基本成功达到这个目标,迅速的使大量人口降低到一个较低水平上。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迅速发生着巨大的前所未有的变化,控制了人口数量,但又面临人口结构性失衡,严重危及到了人口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单独二孩”政策,是中国实行的一种应对计划生育政策所带来负效应的过渡性政策,符合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条件的夫妇允许生育“二胎”。
三、“二孩”政策的影响测算以及对教育的影响探讨
据统计,中国从1975年到2010年共产生了2.18亿个独生子女家庭;另一个是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每出生1万人,就有360人在10岁之前夭折,有463人在25岁之前死亡,760人在44岁之前死亡。
为了简便分析出出生人口与教育资源的关系,采用两个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所有小学合计每年最多可招收普通小学一年级新生人数(a);出生人口数(b)。如果a显著大于b,则招生人数比出生人口数大,出生人口不会对教育资源有较大的压力,下表参照历年教育统计年鉴汇编,将招生人数与出生人口数进行对比可见:
数据来源:历年中国教育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人口),由笔者汇编
由上表可看出,数据a显著大于数据b,进入2000年后出生人口与招生数基本持平,招生人数缓慢增减,波动不大,进入2010年之后,人口稳步小幅增长。2010年80后进入结婚生育期,而且大都是晚婚晚育,2012年中国劳动年龄人口减少345万人,我国老龄化的问题凸现明显。
四、人口发展建议措施
4.1 网上预约出生计划
建立完善的生育系统网络,依据调查摸底得出各地不同婚配生育情况,进行登记,录入生育系统之中,进行社区汇总,通过部门安排,建立不同的子系统,最后汇总入总系统中。
4.2 制定优先级生育年龄,分段生育,避免出生堆积
为了避免生育堆积,影响孩子入托、上学,就医和长大后就业,适当延后较年轻妇女生二孩,让出时间优先年龄较大妇女生二孩,取得民众理解和支持。根据a和b的差异,制定出不同优先生二孩年龄来使用于不同地区。
4.3政府提前做好公共服务的分配,生育政策的调整放在了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有着“牵一发 而动全身”的巨大影响。“单独二孩”放开后,新旧政策如何衔接,配置政策如何跟进,这些问题更需要全面考虑。任何一个政策的调整和变化,都会涉及不同的群体,而在不同的群体之间,政策的影响也会是不一样的。社会职能部门对压力的应对,实现平稳过渡。
参考文献:
[1] 马晓华. 人口学者: “单独二胎”后生育率将稳定在约1. 8[N]. 第一财经日报
[2] 乔晓春,李建民,陈卫,等. 人口学教程[M]. 北京: 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
[3] 张娜. 单独二胎政策前世今生[DB/OL].[2013 - 11 -27].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我代表xx村两委就2009年我村各项工作,重点是计生工作作一表态发言,与大家共勉。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村级工作已发生很大变化,计划生育工作逐渐成为村级工作的主旋律。2009年我们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文章-找文章到]
一、计划生育方面
第
一、深入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计生氛围
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大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宣传,着力建设科学、文明、健康的生育文化。利用春节和收割季节外出务工人员返乡集中期,开展集中性的宣传活动。抓住重点人群的教育管理,通过面对面辅导,在人口学校开办讲座等途径,帮助他们了解、掌握计划生育方面的政策、法规。对特殊人群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对未婚重点青年男女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并倡导晚婚晚育。
第
二、强化流动人口管理,杜绝管理漏洞
大量人员的外出务工,在促进本地经济发展的同时,又给我们的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很大被动,抓好计划生育工作,首要任务就是抓好流动人口的生育管理。我们一是与育龄群众和未婚男女青年签定计生合同,在二月中旬,与包村乡干一起对各片的合同签订情况进行了互查,及时补缺补差,确保签订率100%。二是层层落实责任,谁包片谁负责,疑难问题集体解决。在乡党委政府的支持下,3月4日,我们已深入浙江、江苏对历年计生疑难问题进行逐一排查、落实、解决。三是健立健全帐册,根据县乡政策要求,全面完善流动人口软件资料。
第
三、推行优质服务,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2009年,我们将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包村乡干的指导下,一是耐心细致地做育龄群众的知情选择工作,使育龄群众了解常规的避孕节育方法。二是努力提高随访服务质量,及时掌握育龄妇女的婚、孕、育、养等动态情况,及时传播生育、节育、优生优育知识。区分不同情况,不同人群,按月进行随访服务,并做好记录。
第
四、加强信息台帐管理,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水平
信息统计是最基础的工作,台帐资料是平时工作的翔实记录。我们已在二月底结所有计生资料开展自查,并请乡计生办专业人员检查审核,及时补充完善,确保各类资料齐全完整,台帐规范到位。
第
五、发挥计生协会作用,形成干群齐抓共管的态势
计生协会是一个群众性组织,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纽带。2009年,我们将继续发挥计生协会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内练素质,努力提高会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意识,增强协会在群众中的凝聚力;另一方面,外树形象,从满足广大育龄群众的需要出发,积极组织会员开展互帮互助、互相扶持活动。
二、经济发展方面
认真贯彻乡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在农业方面注重结构调整,在民营企业方面注重做好引导和服务,在旅游业方面力争有新的突破和发展。
三、基础建设方面
在去年夏秋两委的自然灾害中,xx村遭受重大损失,荷花路被冲毁300多米,47.5亩良田被淤涨。在乡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灾后重建工作已取得重大成效。今年我们将做好灾后重建的扫尾工作,重点是代村民组47.5亩被淤良田的恢复。另外,我们还将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和寻求民间捐资,提高村级主干道路等级。
四、综治工作方面
以抓矛盾排查为突破口,促进社会稳定。善于发现矛盾、排查矛盾、及时调处矛盾,尽力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做好渔政管理工作,防止渔事案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和谐相处,安居乐业。
五、党建工作方面
以第三批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抓好整改提高阶段的各项工作。开好党员会议、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提高全体党员的自身素质,发动他们为发展经济、建设家园建言献策,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将优秀分子吸收进党的队伍。完善党建软件资料,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总之,2009年度,我村两委将在乡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始终与乡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做到目标同向、思想同心、行动同步,并结合村情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完成乡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力争在新的一年取得更大的进步,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今年以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保持了较好的发展势头。20*年10月1日至20*年6月30日全县共出生858人,其中计划内832人,计划外26人,死亡914人,人口出生率5.39‰,自增率为-0.36‰,计划生育率为96.97%,多孩率为0.12%,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7。
具体地讲,我们主要抓了四方面工作:一是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各乡镇按照全县统一安排,抓住春节前后和农忙时节流动人口返乡的有利时机,开展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集中治理,办理婚育证明1960份,查验婚育证明1185人次,“三查”补查1916人,落实各类节育措施206例,外出跟踪服务85人次。二是狠抓B超“三查”和节育措施落实。各乡镇对每季度下欠“三查”和手术对象逐人造册登记,采取县际配合、乡乡联动的方法,使我县流动到本市内的重点对象基本“三查”彻底。在县计生局组织深入乡村开展“八查八核”工作中,县乡密切配合,“三查”补查310人,落实节育措施38例,特别是落实了杏坪、凤凰等乡镇历年下欠的10例双女难缠户结扎和3例补救手术,有力推动了全县计生工作的均衡发展。全县三季度“三查”率达97.79%,节育措施落实及时率有较大提升。三是以“关爱女孩行动”为中心,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制定了“关爱女孩行动”实施方案,落实了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层次表彰奖励了101户计生模范家庭,为489户农村独生子女兑现了保健费,为967户农村双女绝育户办理了养老保险,在“两免一补”中优先为计生贫困户子女减免了学杂费。四是认真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乡镇分管领导和计生干部牺牲春节和“五一”节假日,先后四次深入乡镇、村、组、户调查、登记、核实,逐级多次张榜公布,最终上报确认全县今年奖励扶助对象182人,经省、市复查验收,我县上报对象准确无误。现已进入奖励扶助金兑现阶段。基层计生干部队伍建设和优质服务等项工作也有了一定的进展。
虽然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与上级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工作中还存在好多问题。一是有些乡镇主要领导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侥幸麻痹思想严重,只重视在嘴上,没有真抓实干的行动,工作仅靠分管领导和计生干部单打独干,人力投入不足,责任砸的不实;二是出生漏报严重。市连续两年的回顾性调查,我县的人口出生漏报率居高不下,均受到市上通报批评,尽管今年市半年考核我县无出生漏报,但从县计生局下乡了解调查和“八查八核”工作中发现,全县出生漏报现象依然严重。有的是乡村计生干部责任心不强,有的是乡镇包村干部不愿上报,还有的是乡镇领导和计生办故意瞒报;三是流动人口管理措施不到位。有些乡镇对长期流出人口放任自流,有的乡镇摸清了底子不敢外出跟踪服务管理,有少数乡镇对流动在本县境内的重点对象置之不理,出现了问题相互推诿,有个别乡镇对计划外怀孕对象做一两次工作不见效果就视而不见,或者指使其外出躲避违法生育;四是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低。有的乡镇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后,不上报计划外生育,也不到计生局办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行下达征收决定,随意降低征收标准;有的乡镇任何干部都可以征收社会抚养费转开罚没收入,为干部职工解决差旅费报销和下乡补助;有的乡镇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不敢碰硬,不、不申请执行,等等。五是长年抓计生工作的长效机制坚持不够。
上述突出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县计生工作质量的提高,直接制约了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务必引起全县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下半年工作任务
1、扎实开展计划生育集中治理工作。从7月21日开始,在全县开展为期40天的计划生育集中治理活动,整个活动分为四个阶段进行:动员准备阶段(7月21—7月25日),核查摸底阶段(7月26日—8月5日),解决问题阶段(8月6日—8月25日),交帐验收阶段(8月26日-8月31日)。此次活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由各乡镇自行组织实施,县上抽调5名县级领导带领计生局5名科级领导组成督查组,负责对各乡镇活动进展情况的督查。集中治理活动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的措施,夯实乡镇领导包村、乡镇村干部包对象工作责任,大战40天,顺利完成出生人口核实上报一个不漏、一孩上环一个不剩、二孩结扎一个不欠、计划外补救一个不留、四季度“三查”干净彻底的工作任务,迅速扭转全县计生工作被动局面,努力提升计生整体工作水平。
2、下硬茬消灭统计误差。市县有关计划生育直查直处文件对出生漏报行为的责任处罚规定十分清楚,但在近年的工作中,我县只是兑现了县年度考核中漏报的经济处罚,对省、市考核及县半年考核中的漏报没有严格追究。同时从理解基层工作辛苦的角度出发,对人为造成出生漏报的责任人也没有追究政治责任。这是我局工作的一大严重失误,从而导致了个别乡镇对计划外漏报有恃无恐,一漏再漏。从今年起,对省、市、县半年和年度考核中发现的所有出生漏报,一律按照有关直查直处规定处罚到位,决不姑息迁就。同时实行漏报责任追究跟踪调查制度,严格追究造成漏报责任人的政治责任。
3、强化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治理措施。大力倡导和有效实施“关爱女孩行动”是促使性别比保持正常的有效途径。各乡镇及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关爱女孩行动”宣传提纲〉的通知》要求,抓好宣传教育,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任务,确保“关爱女孩行动”工作深入开展。20*年,市上把出生人口性别比纳入“一票否决”范畴,县上即将出台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规定,望各级各部门严格遵照执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全县各医院和诊所B超机的管理,实行定点分娩,强化围产期保健服务和出生登记工作。各级服务站要按照服务工作要求使用好B超机,为育龄人群搞好孕产期全程服务。柴庄乡和红岩寺镇作为出生人口性别比监控点,要按照工作要求继续做好监测点的监测工作。
4、出重拳打击计生违法行为。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过程中,一定要按照征收标准,决不能我行我素,随意降低标准。有违法生育的乡镇,可选准3-5户典型,申请强制执行,适时召开公开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大会,大范围曝光,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同时,对作假手术、出具假证明或私自从事人流引产手术、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秩序的人和事,一经发现,坚决做到严处。
5、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管理要针对流出前、流出时、流出后三个不同的阶段采取摸底宣传教育、签定服务合同和跟踪服务管理的措施实施有效管理。对流动人口摸清地址的,适时出击,搞好跟踪服务管理。对不知详细地址的,可采取有奖举报线索或分包给村组干部摸排等方法,直至获知信息,实施有效管理。县内乡际之间要密切配合,协管好互流人口,不得统计为流动人口,不得推诿扯皮,若出问题,双方都要计算。
6、落实奖励优惠政策。县乡两级要积极落实兑现计生户各项奖励优先优惠政策。一是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放弃了二孩生育的,一次性兑现2000元的奖励;二是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子女本年度考上大学的,每人奖励1000元;三是对计生贫困户进行救济救助;四是按照“三二一”的原则筹资,为全县尚未办理双女户养老保险的双女绝育户办理养老保险;五是做好全县农村首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月50元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工作。
一、上半年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交通建设稳步推进截止6月底,全市交通固定资产投资达1.6947亿元,其中公路建设7376万元,港航建设3700万元,站场建设270万元,交通企业5601万元,占年计划的109。重点工程建设:9月全面拉开我市主干道大中修工程,到目前为止,除蕲龙线至盘塘段边沟正在施工外,其余各标段已经全部建成通车;列入我市重点工程的至大金一级公路工程设计和征地工作基本完成,目前正在着手拆迁和路基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二级客运中心站前期准备工作已基本结束,现已进入征地和场地建设;件杂货综合码头初步设计报告通过专家审议通过,正在抓紧进行开工建设筹备工作。公路建设:列入市政府八件实事的农村公路建设进展顺利,截止今年6月底,已完成硬化里程87公里,占年计划的87;石松线石佛寺转盘段大中修工程已经建设完成;大马线正在进行前期测量工作;黄标线大中修工程已启动招投标工作,现已开工建设。港航建设:兴航货棚工程建设已完工;黄冈亚东一号泊位通过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二号泊位正在进行前期准备工作,3处渡口达标改造工作已全面启动。“站场运”一体化建设:已完成五级客运站1座,候车亭16个,在建五级站1座,共新增加运营汽车212辆,新办、换发道路从业资格证380个。
行业管理规范有序
客运车辆挂牌持证率99,依线运行率100,进站率99,正班正点率97,运用gps定位监控系统对长途客车进行安全监管;水路运输许可证、服务证、营业证“三证”换证率达95、100、95,全市内河渡口渡运连续29年保持水上安全无事故,船舶安全面达100%;大力开展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共制止超限超载行为650起;完成修补底层岩1800平方米、油层岩4810平方米,修补坑槽8600平方米,清灌缝8公里,整修路肩26.8万平方米,清挖边沟23200米,安装涵管140节280米,新安装里程碑40块、百米桩400根,维修更换轮廓标180根,新植行道树19710株,路面标线28公里,路肩带刷白40公里,行道树刷白43公里。在黄冈市首次举办农村公路“三大员”培训班,全市共有350余人参加培训。
交通企业稳步发展
全市截至6月份,共运送旅客191万人次,周转量2.1亿人次公里,收入3500万元,同比增长均超8;完成港口吞吐量280万吨,周转量8.7亿吨公里;全市共培训600名汽车驾驶员,培训收入100万元,均超计划10,培训学员合格率达90以上,实现利润10万元。
交通改革负重前行
按照中央、省政府相关决定,我市征稽部门按规定的时间启动了税费改革前的票款清理工作,并严格政策和法规,做好欠费追缴工作;公路部门于5月1日零时起,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停止收费,并快速安全有序的撤除了相关收费设施,至5月1日零时止,我市两处二级公路收费站完成费收220万元。为确保两项改革顺利实施,我局成立了相应改革领导小组,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改革涉及人员思想稳定。改革待岗期间,我们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各项知识,提升转岗人员的业务素质,更好地适应新的工作岗位和公路发展需要,同时积极安排好改革相关人员待岗期间的工资、福利,努力保障两项改革的安全稳定。
精神文明纵深发展
我局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载体,全面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向纵深发展。全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后,局党组高度重视,迅速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统筹安排,精心组织,严格要求,学习实践活动进展顺利,效果明显,得到了市委指导检查组的充分肯定。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二、存在的问题
1、交通建设负债沉重。目前,历年累计欠债3000余万元,债务重,资金压力大,加之工程建设资金到位缓慢,今年已向市财政预借资金2300万元,建设资金严重影响了我市交通工程建设的进度。
2、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难度大。我市通村公路建设项目总规划里程较长,截止目前,已完成大部分计划,剩下计划不是经济实力较弱的村,就是山区村、偏远村,通村公路建设面临的资金压力大,实施难度较大,完成任务困难,严重制约了我市通村公路健康快速发展。
3、公路管理养护投入不足。我市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本来捉襟见肘,加上近年来一些企业落户,特别是今年二级公路收费站的撤销,我市公路管理养护难度愈来愈大,投入也自然增加。我们虽然想方设法的筹集到一些资金,但由于缺口过大,这也是杯水车薪,根本不能解决实质性的问题。
第二条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医疗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共同缴纳。
第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以下简称统账结合医疗保险)为主,住院医疗保险为辅的多层次医疗保险。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对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实行协议管理。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雇工)、自谋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和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都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用人单位新建、分立、合并,职工录用、退休、解聘、调动的,均应在每月25日前携带相关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不在用人单位生产工作岗位的人员,不得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身份挂靠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八条参加统账结合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雇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下同)为缴费基数,按8%的缴费率缴纳;职工(雇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劳动报酬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为缴费基数,按2%的缴费率缴纳。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5.8%的缴费率缴纳。
第九条参保单位应于每年11月向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参保人员的当年度工资总额,由经办机构审核后确定下年度缴费基数。
职工工资总额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或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公布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确定。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自谋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和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根据本人所参加险种,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公布的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合并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地方税务部门征缴或由经办机构代征、财政部门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按照核定的缴费标准按月缴纳,年终结算。职工(雇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于每年年初一次性代扣代缴。自谋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和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于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一次性缴纳下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雇工)办理参保手续后,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由征缴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按实补交欠缴金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自谋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和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中断的,应按办理补缴手续之年缴费基数和相应险种的单位缴费率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办理补缴手续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补缴年限期间不计个人账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职工(雇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应由征缴部门按实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之年的缴费基数和相应险种的单位缴费率补缴应参保而未参保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办理补缴手续后,计算缴费年限。补缴年限期间不计个人账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自参保之日起必须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退休,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连续缴费年限暂定为20年。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或退休金的参保人员,在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时,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按规定缴费基数及缴费率一次性趸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参加统账结合医疗保险的人员,按趸缴当年缴费基数的8%一次性趸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也可按每年缴费基数的8%逐年缴纳。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按趸缴当年缴费基数的5.8%一次性趸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也可按每年缴费基数的5.8%逐年缴纳。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或退休金,但继续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继续逐年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退休时,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变更登记手续,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原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可转办统账结合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统账结合医疗保险费,从办理变更手续次月起享受统账结合医疗保险待遇。转办时,应根据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实际参保年限一次性补足两险种间差额,补缴后,原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统账结合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金额按补缴当年缴费基数的2.2%计算,一次性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并入统筹基金。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变更时,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应在当月25日前到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工作调动的,应及时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续接手续。参保人员因工作变动调离本市的,应凭有关调动(流动)证明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随同转移或一次性发给本人。
外地参保人员调入本市的,凭外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提供的个人账户结存转移单、缴费证明等有关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续接手续。原统筹地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率低于本市对应年度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率的差额部分,由本人在办理续接手续时一次性补缴(不补计个人账户),补缴后,参保人员在外地的实际缴费年限方可和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办理医疗保险续接手续后,须连续缴费至退休。最低连续缴费年限满20年,且转入本市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可以享受我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或法定继承人应及时到经办机构结清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办理医疗保险注销手续,并提取个人账户实际余额。已办理注销手续的人员,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再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参保单位发生分立、兼并、租赁、承包等情形的,接收者或继续经营者应当承担其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及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破产时应当按规定优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各单位预算资金中列支,企业在税前列支。
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经办机构为参加统账结合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和不同的年龄段按比例计入:
35周岁(含)以下按缴费基数的3%计入;36周岁至45周岁(含)按缴费基数的3.5%计入;46周岁至退休按缴费基数的4.5%计入;退休后按缴费基数的5%计入。
个人账户由经办机构于每年年初一次性计入。首次参保的人员,当年度个人账户按实际参保时间计入。退休人员以实际到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转退休变更登记手续的次月起计入。中断缴费后续保补缴往年医疗保险费、转险种补缴及因缴费单位未足额申报缴费基数和人数经稽核后补缴的,不补计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个人账户资金分为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可以结转使用或依法继承。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个人自付费用、乙类药品与诊疗项目个人自付费用和起付标准以上应由个人按比例自付的费用。
长期居住外地且未享受特殊病、慢性病专项门诊医疗费补助或门诊统筹待遇的退休人员,其历年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现金方式支取。
第十九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计入个人账户外,其余部分全部纳入统筹基金,统筹基金由经办机构集中管理。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范围及标准的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及部分门诊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建立风险调节基金,每年从统筹基金中提取3%作为风险调节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因重大流行性疾病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及调剂统筹基金收不抵支。风险调节基金的使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确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设置: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医疗机构500元,社区医疗服务站(所)和家庭病床300元。同一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按当次入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30%,最低不低于200元。长期连续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每90天计算一次。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40000元。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范围及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由统筹基金分段按比例结付:超过起付标准10000元(含)以内,统筹基金分别按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0%的比例结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分别按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5%的比例结付。
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范围及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累加计算。
因病情需要转市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应由本市二级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经办机构核准后办理转院登记手续(危急病人可先转院,并在转院后15日内补办登记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8%,再按规定报支。经批准转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15%后,再按转外就诊规定报支。未经经办机构核准登记,擅自到市外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长期居住市外、探亲或因公出差急症患病不计外转折率。
第二十二条建立门诊医疗统筹制度
一、参加统账结合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当年计入资金用完后,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600元后,再在规定的限额内,由统筹基金按比例结付。
(一)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普门诊医疗费用,在2000元限额内分别按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60%的比例结付;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门诊医疗费用,在2000元限额内分别按在职职工35%、退休人员45%的比例结付。本办法实施后,不再办理糖尿病、高血压(II、Ⅲ期)、乙型活动性肝炎等慢性病的专项门诊登记手续。
(二)已办理慢性病专项门诊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与申报疾病相对应的检查、治疗等专项门诊医疗费用,在2000元限额内按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60%的比例结付。上述两项门诊医疗待遇不重复享受,已办理慢性病专项门诊登记手续的人员,可根据自愿原则选择上述两项门诊医疗待遇的其中一项。
(三)恶性肿瘤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复查及口服抗肿瘤药物专项门诊医疗费用,按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70%的比例结付,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二、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600元后,再在2000元限额内,由统筹基金按比例结付。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普门诊医疗费用,分别按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60%的比例结付;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门诊医疗费用,分别按在职职工35%、退休人员45%的比例结付。
第二十三条建立特殊病专项门诊医疗补助制度
参加统账结合医疗保险的人员,部分特殊病种的专项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费用管理办法结算。
参照住院费用管理办法结算的特殊病种专项门诊费用包括: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放疗及静脉给药化疗、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等费用。其中: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设一个起付段,起付标准为600元;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治疗费用不设起付段。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部分特殊病种的专项门诊费用由统筹基金限额补助。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和恶性肿瘤放(化)疗等专项门诊费用,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设一个起付段,起付标准为6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重症尿毒症透析及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专项门诊治疗费用年累计在30000元限额内、恶性肿瘤放(化)疗专项门诊治疗费用年累计在4000元限额内,统筹基金补助50%。
上述特殊病患者应凭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的病历、出院小结及相关资料及时向经办机构申报,由经办机构确认后享受专项门诊医疗费补助待遇。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同一结算年度内,既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又发生门诊医疗统筹费用及特殊病专项门诊医疗补助费用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超过4万元以上的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第二十五条下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工伤事故(含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交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事故费用;
四、各类鉴定费用;
五、自杀、自伤、自残、酗酒、打架、斗殴、吸毒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已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生育和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参保人员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参加本统筹地区以外的社会医疗保险已报支部分的医疗费用;
九、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支范围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次月起,6个月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自谋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原市属国有、集体改制破产企业失业人员除外),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过渡期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过渡期为二年。参保对象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次月起,6个月后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的50%;满二年后,全额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经办机构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冻结中断缴费人员的医保IC卡,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不满12个月(含)的,于办理续保、补缴手续的次月起继续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12个月的,于办理续保、补缴手续的次月起六个月后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门诊医疗统筹支付标准及特殊病专项门诊医疗补助的范围和标准,可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及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定点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就医、兼顾需要、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设置规划。
第三十一条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协议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和服务权限,并根据各定点单位的医疗保险管理水平和定点服务信誉等级等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同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应凭本人身份证和基本医疗保险IC卡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诊或购药。长期工作或居住市外的参保人员,应在其工作或居住地选择1~3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报经办机构审核、登记后作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探亲或因公出差患病急诊时,可在探亲或出差当地一级及一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办理家庭病床手续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报经办机构审核批准。
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结算支付。
一、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过基本医疗保险IC卡刷卡结算,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应由个人账户支付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其余部分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参保人员转外就诊及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后,凭有效票据、病历资料、费用清单及相关证明等在规定时间内到经办机构按规定结报。
三、基本医疗费用按年度结算,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第三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制订。
第三十八条经办机构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定额结算、按月预结、年终考核”的结算办法,对定点零售药店实行“按月预结、年终考核”,具体结算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利息收入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四十条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经办机构的人员工资和医疗保险的事业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基金中提取。
第四十一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定期对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二条建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药监、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定期检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加强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包括征缴管理、监督检查和罚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定点服务协议,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及服务协议约定,按情节轻重责令改正,追回经济损失和违约金,暂停医保服务,终止医保服务协议;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致使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或者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流失和被截留、挤占、挪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参保人员骗取、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违规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诉讼。
第四十八条建立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须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缴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60元。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统一由单位于每年初代扣代缴,退休(托管)人员于每年初由养老金(生活费)发放单位代扣代缴,其他人员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所缴纳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同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划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在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0万元部分按85%比例支付,10万元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部分按90%比例支付。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可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四十九条分别建立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及离休干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专项基金。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市、镇(乡)财政安排。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企业职工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从企业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离休干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离休干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由专项基金按规定支付。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离休干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管理等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十条职工因工伤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已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由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仍由所在单位从原资金列支渠道按规定支付。
第五十一条原在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基准日前或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关闭之日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和按省政府139号令规定领取生活费并在改制破产时领取一次性医药费的人员及企业改制破产时符合托管条件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逐年划拨。、两镇的镇属企业改制(破产)前退休的人员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两镇财政承担。
第五十二条建立社会医疗救助机制。民政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要过社会捐赠、职工互助、财政扶助,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对因医疗费用开支过多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保和特困职工等群体,给予适当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