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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产保险;民生;保障;产品结构
[DOI]10.13939/ki.zgsc.2015.46.032
近年来,随着财产保险产品类型的多样化,财产保险体系日益完善。分析财产保险在改善社会民生的主要作用,提高对财产保险的认知程度,有利于财产保险的推广。同时,在财产保险业务营销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结合当前财产保险的实际发展情况以及发展需要,提出对应的财产保险创新改革策略,以提高财产保险结构体系的完整度,提高其对改善民生的作用。
1 财产保险的定义及业务范畴
1.1 财产保险的定义
关于财产保险的定义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其中,广义的财产保险是指将财产及其相关的经济利益以及损害赔偿作为保险标的的险种;狭义的财产保险则是指将实体物质财产作为标的的险种。在保险实务当中,一般将狭义的财产保险称为财产损失保险[1]。
1.2 财产保险的业务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对财产保险的相关业务进行了明确的定义,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2]。可以进行保险的标的物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与经济利益。其中,以具体物质形态存在的财产和利益作为标的的,被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例如,家庭财产、房屋、车辆、生产设备等;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财产和利益作为标的的,被称为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例如,职业责任、投资风险、产品责任、信用保险等。
2 财产保险对民生改善的主要作用
2.1 为家庭财产保驾护航
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元,为家庭财产提供保障是财产保险改善民生的一个重要表现。所谓家庭财产保险就是指将居民的有形财产作为标的物的险种,是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按照保险责任的差异,可以将家庭财产保险分为基本险与综合险两种。家庭财产保险在确保居民财产安全稳定、避免群众遭遇意外灾害、盗窃等损失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2008年开始,我国范围内的自然灾害频发,给不同地区的家庭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害。针对该现象,我国主要保险公司相对应的提供了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给居民的家庭财产安全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体系。以我国的农村住房保险为例,根据保监会的相关统计资料,2012年,我国农村房屋保险费用为5.1亿元,对全国范围内的6000多万间农村房屋进行了保险,为农民提供了约6000亿元的财产保障,基本实现了对自然灾害多发区域的有效覆盖。
2.2 提高社会经济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发展
财产保险不但可以通过有效的风险机制为人民群众的家庭财产提供保障,避免因为意外事故而导致的生活水平降低的问题。而且还能够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对维护社会稳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的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以当前财产保险关注较为密切的“三农”保险为例,各主要保险公司对发展农村保险予以高度关注。例如,中国人保在“十一五”期间针对农业保险的投资不断增加,获得的农业保险费用也增加了近16倍,共计为1465.4万农户提供了包括社会治安综合保险、小额保险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等在内的保险,对维持农村地区经济稳定、产业均衡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部分保险公司还针对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开展了对应的保险业务,通过持续完善农业保险营销机制和推广发展模式,以具体的区域为对象,开发了具有地域特色的农业保险业务。以此为基础,将小额保险作为基本突破口,采取协调推进的模式使得农业保险业务得到了有效发展,对提高“三农”保险在农村市场的覆盖率方面发挥了积极意义。不仅发挥了农业保险的强农、惠农作用,而且推动了地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对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维持社会稳定、改善当地民生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2.3 为抵抗自然灾害提供了有效屏障
对于我国保险行业而言,过去的十年自然灾害频发使得保险业务在经营的过程中面临着多重考验。在发生自然灾害之后,保险公司关注民生,向老百姓伸出援助之手,为提高老百姓抵抗自然灾害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持续扩大财产保险的覆盖范围、拓展财产保险的渗透深度,将财产保险的主要方向放在服务民生,为灾后重建以及社会保障提供了有效支撑。据相关资料统计,中国人保财险仅在“十一五”期间就承担风险责任金344.07万亿元、处理理赔案件7368万件、支付赔款达到2965亿元,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为社会稳定、民生改善做出了重大贡献。
3 当前财产保险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险种结构亟待优化,市场供应能力亟待提高
目前,虽然部分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业务发展较为全面,针对不同的市场类型开发了针对性的财产保险险种,形成了相对完善的财产保险产品结构。但是,依然存在着产品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例如,部分财产保险产品主要以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为主,其比例甚至达到了80%,存在着严重的结构失衡问题[3]。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对市场定位不合理、险种结构优化意识不明确以及适销险种较少导致的。
市场保险供给是指在对应的时期内,保险人可以为整个市场提供的保险产品数量。这对于大部分以分公司建制为单位的保险公司而言,因为其独立开发保险产品的能力不足,导致其所销售的保险产品是基于全国范围设计的产品,缺乏针对性和区域特点,使得产品的同质化程度较高,不利于满足当地市场的供给。从当前财产保险市场情况来看,保险公司提供的财产保险产品单一,不但不能满足市场实际需要,而且还带来了行业内恶性竞争、内部管理混乱、会计核算难度增加、内部控制乏力等问题,直接制约着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限制了其在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
3.2 保险中介机构发展缓慢,制约了财产保险市场的开拓
根据国外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经验,财产保险市场的迅速发展是建立在保险中介机构及体系的持续发展和完善基础上的。在保险产业发达的国家,由人、经纪人等中介结构所提供的财产保险数量占到了总体业务的55%左右。而当前我国的财产保险业务主要由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具有明显行政背景的兼职人所担当,而且由之提供的业务量仅仅占到总业务数量的20%左右,远远低于国外保险业务发达国家的55%。这直接制约了财产保险业务的承接能力,造成了保险业务量难以提高的问题,限制了其改善民生作用的发挥。
4 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创新策略与建议
4.1 产品结构的创新
当前,财产保险市场的特色产品较少,与财产保险业务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财产保险公司责任险所占的比重较低。针对近些年自然灾害频发的问题,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必须深入思考责任保险及其相关产品的开发[4]。在具体的改革创新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产保险产品结构进行优化和创新:一是建立并完善总、分公司联动开发机制。财产保险产品的开发和储备是财产保险营销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险营销工作的基础。总公司可以基于电子商务、综合金融等产品构建公司的整体开发及创新平台,从而满足下属分公司对保险产品的实际需要。而分公司则基于其对市场实际需求较为了解的优势,利用对应的渠道定期将搜集得到的一手产品需求信息向总公司汇报,通过这种上下联动的产品开发方式,保证所推出的财产保险产品具有市场根基,有利于产品的销售;二是优化险种配置。对财产保险险种机械优化配置的过程中,可以将财产损失险、责任险以及人身意外伤害险结合起来,形成一揽子的保险产品。不但能够显著降低保险销售的成本,而且能够全面满足投保人的实际需要;三是提高保险产品的创新频率。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首先要缩短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周期;其次要针对我国财产保险方面的空白领域,例如航空航天产品,开发对应的高科技保险产品;再次要建立大型自然灾害管理体制,例如使得家庭财产保险能够附加地震保险条款;最后要针对当前居民生活过程中的实际需要,退出一揽子综合类型的保险。例如,开发增值服务子女教育险、火灾责任保险等。
4.2 营销方式的创新
随着当前保险市场客户个性化需求增加,保险公司在推广财产保险的过程中,应该通过灵活可变的营销方式来赢得客户、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例如,通过银保合作方式进行财产保险业务的推广。我国部分地区的银行保险业务发展较好,保险公司通过与银行建立紧密的联系,使得银行成为了该区域办理保险业务的综合金融类机构。但是,部分地区的银保合作还处于较低水平,银行业务在总业务量中还只是占据较小的比重。究其原因,首先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可供银行销售的产品类型较少;其次是当前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并没有与银行代办点进行对接,大多处于跑单水平,直接打击了银行代办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因此,在业务创新过程中,可以首先建立与银行共赢的一体化金融体系,并开发对应的金融性产品;其次,实现保险公司业务系统与银行的对接,使得银行能够真正代办保险业务,提高其业务推广积极性。另外,保险公司还应该充分利用电销、互联网销售渠道。投保客户可以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电话直销、手机销售以及网络销售等方式。例如,保险公司与通信公司联合销售家庭财产保险产品,并与银行合作进行以银行卡为载体的对应保险计划。通过这种方式,不但能够显著开拓保险销售的渠道,还能够提高保险产品销售效率。
参考文献:
[1]夏炎.积极探索财产保险公司创新发展之路[J].经济研究导刊,2013(26).
[2]张大鹏,董晓琴.河北省财产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科技资讯,2010(28).
关键词:安徽财产保险;需求因素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码:A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财产保险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从宏观角度而言,财产保险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有利于社会的安定;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从微观角度而言,有助于企业及时恢复经营、稳定收入;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有利于安定人们生活;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自1980年恢复保险经营以来,安徽省财产保险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从1990年的3.087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51.67亿元,年平均增长率为16.96%,高于同时期安徽省GDP增长速度;2007年安徽省财产保险密度为77.47元,财产保险深度为0.70%。但是,和东部沿海各省比较,安徽省财产保险的发展水平明显落后。面对如此现状,我们不得不思考:安徽省财产保险与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多大的相关性?如何加快发展安徽财产保险业?因而,对安徽省财产保险需求进行实证研究,寻找和分析影响财产需求的重要因素,对于安徽省财产保险的后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与变量选择
(一)收入(财富)水平。一方面保险产品常常被认为是奢侈品,这意味着在一定的收入约束条件下,保险需求处于较低水平,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用于基本消费后的剩余得以增加,从而提高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现实购买力;另一方面收入水平的提高也增加了人们的财富积累,而风险规避程度一般被假定为财富的递减函数,这意味着随着财富的增加,对于同一保险计划,投保人愿意支出的最高保费和最优的保险金额是递减的,而最优的免赔额是递增的。更一般地说,随着财富的增加,投保人将愿意承担更大的风险。综上所述,收入在一定的水平下,财产保险的保费支出与收入水平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当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之上,财产保险的保费支出可能将随着收入水平的增加而减少。由于财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标的,与社会总收入的关系较为密切。本文选择安徽省生产总值表示该地区收入水平,并假设财产保险的保费支出随着该地区GDP的增加而增加。
(二)固定资产投资。财产保险承保的标的是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责任和信用。因此,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企业财产保险、建筑安装工程等险种提供了投保的物质基础。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增加使得全社会的物质财产也增加,亦使可能遭受风险损害的标的增加,从而增加了对财产保险的需求。考虑到如果直接采用固定资产投资额作为变量,有可能会和地区生产总值产生多重共线性,因此本文拟用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同比增长速度替代之,并假设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速与财产保险的需求呈正相关。
(三)财产保险产品的价格。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产品的价格和产品的需求量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保险产品作为一种商品,其需求量和价格也密切相关。其他条件不变,保险价格即费率越高,保险需求者的需求量越少。但是,在财产保险需求因素的研究中,因为缺失合适的价格数据,保险价格很少作为自变量出现。赵桂芹(2006)采用全部产险保费与赔付款额之比,来定义财产保险价格,并假定财产保险价格与需求呈反向关系,但是被证明,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如此定义的“保险价格”并非实际保险价格的一个好的变量。另外,考虑财产保险价格在区域范围内采用一价制,本文在模型中未采用产险价格作为解释变量。
(四)保险意识。需求是有意愿并有能力购买商品的数量。消费者是否有保险需求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其保险意识和保险观念。但是,保险意识作为一种主观产物,很难用数量来衡量。一些文献用受教育程度作为保险意识的替代变量,认为受教育程度越高,一般更能感知风险,表现得更为风险厌恶,从而更愿意通过保险转嫁风险。Hammond,Houstonand Melander(1967),Ferber and Lee(1980),Browne and Kim(1993),Gandolfi and Miners(1996)等学者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保险需求与受教育水平呈正相关关系。本文参考赵桂芹(2006)选取教育经费支出为变量代替保险意识,并假设其与保险需求呈正相关关系。
(五)经济补偿功能。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当前,即便保险产品衍生出许多其他功能,但是人们仍然认为经济补偿是财产保险的最重要功能。经济补偿功能的实现有助于财产保险需求的扩大。本文拟用前期赔款额为变量来衡量经济补偿功能与当期财产保险需求的关系,并假定前期赔款额与财产保险需求呈正相关关
系。
二、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一)数据和研究方法。本文所选取数据均来自相应各期的《安徽省统计年鉴》。样本区间为1990~2007年,共18组样本,符合实证分析的要求。
根据上述理论分析,本文选取地区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速、教育经费支出和前期赔款额为解释变量,选取安徽省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为被解释量来衡量财产保险需求。本文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对影响安徽省财产保险的因素进行定量研究。所有数据处理使用的计量软件为Eviews5.0。
具体模型如下:
lnPREt=?茁0+?茁1lnGDPt+?茁2lnINVt+?茁3lnEDUt+?茁4CLAt-1+ut
其中,PREt表示t年省内产险的保费收入,GDPt表示t年省内生产总值,INVt表示t年省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同比增速,EDUt表示t年教育经费支出,CLAt-1表示t年前一年的赔付额。
(二)实证结果。本文运用最小二乘法估计财产保险需求回归模型的各个参数。详细的回归结果见表1、表2。(表1、表2)
从回归结果看,模型拟合的效果很好,修正的拟合优度达到0.985168,F统计量为283.2877,给定1%显著水平,F0.01(4,13)=5.21,这说明模型总体有显著意义。?茁1、?茁2的t统计量分别为6.483331、3.713747,而给定显著水平0.01,t临界值为3.01,因此解释变量对保费收入的影响显著。?茁3、?茁4的t统计量分别为1.954617、1.790017,而给定显著水平0.1,t临界值为1.77,所以解释变量对保费收入的影响显著。综上所述,本文所选择的四个变量都能通过统计检验。D.W.统计量为1.098014,给定显著水平0.05,D.W.的上下限为0.82、1.87,显然模型中不存在自相关。Obs*R-squared为17.72094,小于x0.052(14)=23.685,所以该模型中也不存在异方差。
三、结论和政策建议
(一)安徽省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与省内生产总值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并且收入弹性为1.1112,即省内生产总值增长1%,财险保费收入增长1.11%。该实证结果表明:安徽省不仅还处于收入(财富)水平促进财险需求阶段,而且经济发展是安徽省财险需求增长的重要源泉。因此,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徽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切实提高人民收入水平是安徽省财产保险发展的重要前提。
(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增长率与安徽省财险保费收入呈正相关关系,其弹性为0.44,这与前文假设相符。实证研究说明,增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对于安徽省财产保险需求有促进作用,固定资产投资越多,财产保险承保的标的就越多,所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是安徽省财产保险需求增长的重要动力。
(三)财险保费收入与教育经费支出呈显著正相关,弹性为0.34,这与我们假设相符。教育经费支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安徽人民总体受教育水平。受教育水平较高的人一般对风险的感知更为敏感,他们更愿意且更懂得通过投保来转嫁风险,进而他们的保险消费行为会更加理性和主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保费规模,扩大了保险需求。此外,受教育水平较高的人一般收入水平较高,从这方面看,教育经费支出增加也会增加财产保险需求。
(四)前期赔付与当期保险需求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与我们的预期完全一致。实证结果表明:其弹性为0.44,即前期赔付增加1个百分点,保费收入即增加0.44个百分点。保险赔付是保险补偿功能的重要体现,其实现的程度会促进保险需求的增加。可以说,经济补偿功能的实现是安徽财产保险实现飞跃发展的重要保证。经济补偿是现代保险的三大重要功能之一,人们之所以购买保险就是为了转嫁风险,希望在出险后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如果投保人投保的财产保险能够很好地履行经济补偿功能,便能推动财产保险需求进一步增加,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认为要推动安徽省财产保险快速发展,须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第一,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集中精力把安徽省经济发展好,因为归根结底经济发展是财产保险发展的重要前提;第二,牢牢抓住这一轮基础建设投资的大好机遇,积极开展工程保险、责任保险等相关险种,既保障安徽省基础建设的顺利进行,也推动自身发展。应该说,这是安徽省财产保险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一次良机;第三,要认识到保险意识对财产保险发展的促进作用,大力宣传保险理念,开展保险知识教育,将潜在的保险需求转化为现实的需求,推动财产保险发展;第四,保险公司要诚实守信,改善和维护保险的声誉,杜绝“拒赔”、“惜赔”现象,提高理赔工作质量,履行财产保险经济补偿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是推动安徽省财产保险发展的关键,在实践中重视以理赔工作为代表的服务质量,从而推动安徽省财产保险的发展。
(作者单位:1.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2.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主要参考文献:
[1]王绪瑾主编.保险学(第三版)[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2]赵桂芹.非寿险需求、经济发展与损失可能性:来自1997-2003年31个省(市)的实证分析[J].预测,2006.3.
[关键词]洪灾;家庭财产;保险
2013年入汛以来,黑龙江省嫩江、松花江、黑龙江和部分中小河流发生较大洪水,农作物受灾严重,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据新闻报道,截至今日,全省倒塌损毁房屋8542间;其中,黑龙江干流倒塌损毁房屋1874间。面对严重的洪涝灾害,保险公司迅速提供周到的保险理赔服务,但我们看到,此次洪涝灾害中仅有极少数家庭财产能获得保险赔偿,大部分家庭无法得到保险保障与赔偿,即使得到赔偿的家庭也无法获得与损失金额相当的赔偿,主要原因是我省家庭财产投保率非常低,且投保金额与实际财产价值相比严重不足,保险保障作用很难发挥,无法通过保险赔偿帮助受灾的家庭渡过难关。我们看到保险带给人们抚慰的同时,也看到更多家庭因保险缺失而产生的无奈,灾害中带来的保险尴尬,让我们不得不对家庭财产保险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一、黑龙江省家庭财产现状分析
目前,我省大约有1000万个家庭,如下表所示:2012年全年家庭财产险承保笔数仅为370,028笔,即家庭财产险的承保率仅为3.70%,而上海的承保率为7%,我省远低于上海。2009 年至2013 年我省家庭财产保险保费占财产险保费比例都不到1%;2012年,全年家庭财产保险费占比为0.65%;2011年以来,我省家庭财产保险的占比一直徘徊在0.6%左右。2013年1-7月的占比率也仅为0.61%。我省家庭财产保险发展状况总体概括如下:
(一)投保率低,远低于财产险的发展水平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城乡差距不断缩小,人们的保险意识不断加强,财产险保费收入逐年递增, 但家庭财产保险往往被人民忽略,投保率一直没有较大幅度提高。
(二)市场潜力大,客户有效需求不足
从家财险的市场需求来看,我省大约有1000万个家庭,家庭财产保险的市场潜在的需求较大,但是,目前的有效需求明显不足, 我省家庭财产保险投保率仅约为3.7%,说明我省96.3%的家庭未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我省18家财产险公司均可经营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但市场上仅有6家财产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保费市场份额超过5%。
二、家财险发展中存在问题
(一)保险公司宣传不到位,未引起人们足够重视
一直以来,家庭财产保险作为分散性险种,保费很难形成较大规模,保险公司宣传上投入较小,因此,社会对家庭财产保险的认知度极低。虽然2012年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达到1776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已达到8603.8元,但人们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的意识仍很淡薄,人们不愿意支付很少的费用购买一份家庭财产保险单。
(二)保险公司销售政策不到位,未能有效调动销售人员积极性
近几年,保险公司加大了对销售人员的考核,由于家庭财产保险多为卡折销售,每份卡折保单保费票面价值低,因此,销售人员销售兴趣不高,卖点不高,导致家庭财产保险投保率较低,保费不能形成较大规模。
(三)投保率低,销售误导,保险公司经营压力大
由于人们保险意识不高,不愿意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的投保率较低,为了扩大销售,个别销售人员经常做夸大保险责任的宣传,或误导客户进行逆选择,导致一些地区家庭财产保险的赔付率偏高,保险公司经营严重亏损,如部分农村地区家庭财产保险的赔付率偏高,主要客户投保率低且逆选择严重造成的,因此,保险公司经营压力较大。
(四)家庭财产保险产品不能满足市场需求
1.市场上的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种类较少,同质化严重,很难满足千家万户的需求。有调查显示,我国40%的家财险产品因为产品落后无法将潜在的保险需求转化为现实需求,因此制约了我省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
2.附加条款不丰富,保障范围较小。与我国家庭财产保险相比而言,国外保险公司家财险产品附加险丰富,可选附加险条款较多,承保风险范围较大。针对不同消费水平的投保人需求,从一般风险到高风险的保障层次,更贴近投保人的实际需要。如:日本是个地震多发国家,日本的保险公司就将地震保险纳入了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并建立起由民间保险公司和政府作为承保人共同参与其中的再保险体系,按照日本的法律由民间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担地震保险责任。
(五)销售渠道较为单一
从各家保险主体看,目前家庭财产保险主要通过银行代销、保险公司内部营销等方式进行销售。从业(下转89页)(上接86页)务员角度来看,因为家财险的保费低,做成一笔业务的佣金很低,因此,保险业务人员缺乏展业的积极性。目前销售手段单一,除了偶尔外出进行推销, 大多数时间 等人上门。营销力度及其不够。
三、家庭财产保险发展建议
(一)强化保险服务,提高产品认知度
坚持将“市场为导向,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落到实处。通过一流服务、特色服务提高人们对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的认知度,培育顾客忠诚度。在我省一些地区,公众风险和保险意识淡薄,不善于运用保险机制去防范和化解风险,存在侥幸心理,灾害来临时才想起保险,如:此次我省个别地区发生严重的洪涝灾害时,人们才想到用保险方式来化解风险,这是与保险原则相违背的。保险意识并非与生俱来,需要后天的教育和培养。人们普遍存在从众心理,别人做什么,我就做什么,因此,保险业理应承担唤醒国民保险意识的义务,向全社会广为宣传保险,利用电视、电台和报纸等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普及保险知识,提升居民的保险意识。并取得政府的支持,帮助保险公司推动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为政府分忧解难。
(二)保险产品应满足人们需求
一方面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特色产品少,不能满足市场差异化需求。如何适应和贴近市场:一是在做好充分市场调研的前提下,推出满足公众需要的组合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一般为卡折定额家庭财产保险产品;二是丰富现有附加险条款,可根据投保人意愿自由组合险种,为其提供更大的承保范围和选择空间;三是各家保险主体应根据市场需求,创新推出公司特色产品,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要。
(三) 创新营销模式
根据家财险业务分散性特点,应通过多样化的销售渠道,采用灵活的营销手段,充分挖掘市场潜力。
1. 直接营销
大力发展电话、电视、网销等方式直接销售家庭财产保险产品。这种直销方式有利于降低营销费用,简化投保流程。使消费者感到方便快捷。
2. 销售
一是产险公司应拓展银行、邮局等销售渠道,甚至与社区、物业管理、超市、电信公司等联合,开辟多样化的营销渠道。二是发展个人。个人可以走街串巷,与客户面对面交流宣传,适合家财险业务分散的特点。
(四)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1.避免赌博行为
保险与赌博之间的相同者之处在于两者都是依赖于偶然事故的发生而获得利益的。但是,两者之间依然存在着显著差异,而且这种显著差异对财产保险利益分析的意义更大。首先,保险是需要承担风险的,而赌博却是创造风险;其次,当发生赌博行为时,参与人员与赌博的标的物之间并没有直接相关的利益属性,是典型的偶然事故行为。但是保险则是在对应偶然性的基础上,以对应的保险利益为前提,即投保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一定存在着对应的利益关系。
例如.当投保人对与自己无关的他人房屋投保火灾险,那么当火灾事故发生之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将不会按照合同中的条款赔偿投保人经济补偿,这时的投保行为就属于赌博行为。从这个角度来看,利用对财产保险利益法律制度进行合理设计,要求被保险对象必须与被保险标的之间存在必然的利益联系,只有这样当时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将承受对应的经济损失,而且被保险人只能够对被保险利益损失和保险责任范围获得对应的保险赔偿,这样就能够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利益之外的收益,从而防止赌博行为的出现。
2.防止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就是指当财产保险合同订立形成之后,投保人或者是被保险人及利益相关人员为了获得保险金,故意采用违反合同或者法律的方式使得保险事故发,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故意将损失扩大的行为。因此,在财产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必须通过对应的保险利益设置,使得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由于财产保险要求利益要求者与被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经济利益相关性,只有当这种经济利益相关联之后,被保险人在对被保险标的进行投保时保险才能作为一种积极保障而存在,即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他们就能够获得被保险标的物的经济补偿,而不会通过获得额外利益来得到对应的经济补偿。这时,通过这种方式就能够对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进行控制,从而消除保险道德风险对社会安定的影响。
3.限制损失补偿的程度
财产保险的最终目的在于对被保险人所投标的物发生事故之后而进行经济补偿,不是在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利益进行相关补偿,更加不能支持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而获得超出保险范围内的其他收益,即没有保险利益时,就没有损害;而没有损害时自然就没有赔偿。保险价值是确定保险额度的基础,而财产保险利益是所确定的保险价值的基础。因此,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将按照被保险标的物的财产保险利益为基础进行赔偿经济损失的计算,以避免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获得其他的额外利益补偿。这就造成了财产保险的经济损失不得超出保险标的物的价值的原则,从而达到限制保险损失补偿额度的作用。
二、当前财产保险利益立法存在的若干问题
1.财产保险利益范围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
相关法律中对“利益”的认定包括的范围相对较广泛,但是其中并不是所有的法定的“利益”内容都被财产保险所认定的范围当中。通常而言,将利益认定为是从“精神上或物质上所得到的好处”。即“利益”包括精神和物质两个方面,这就使得物质利益不仅仅只是以有形的形式存在,同时还包括资金或者其他的替代物质等形式;而精神利益则是无形的,通常难以使用资金或者具体的替代物来进行衡量,因此没有将精神利益纳入到财产保险的范围当中。例如个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虽然在法律上有对应的规定,而且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其不属于财产保险利益范畴,人们不能将之作为被保险标的物进行投保。另外,民法中所规定的“采光权”也不能作为益要求进行投保。由此可以看出,当前财产保险利益范围的规定与其他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区别,会给法律处理程序过程带来一定的麻烦。
2.财产保险利益转移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
财产保险利益转移方面的一个典型问题就是没有对利益由于继承行为而发生对应转移的行为进行规定。《保险法》在修订之后虽然对财产保险利益转移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对应的说明,但是其都没有涉及到由于继承而发生的转移问题。若依据《继承法》中相关的内容,继承人在开始继承之后将获得继承对象的所有合法财产。因此,继承是财产保险利益转移需要处理的问题之后。在财产保险合同当中,继承将导致财产保险利益的转移。而当财产保险的行为主体意外死亡而需要启动继承程序时,继承人将获得被继承人对应的财产,着其中自然就包括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和保险事故发生之后的利益补偿。对此,其他国际的保险法规都认定被保险人死亡之后,保险利益将自动转移给继承人,对应的财产保险合同将持续有效。但是,我国的《保险法》对该问题却一直没有对应的规定,这也使得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对应的问题。
3.财产保险利益消灭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
当前,《保险法》中并没有对财产保险的利益消灭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即当被保险人的确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了经济利益损失而获得的保险利益,也就是在财产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被保险标的物由于保险事故发生而造成经济损失获得经济利益。作为整个财产保险合同维持效力的重要条件,财产保险利益的存在至关重要,若财产保险利益消灭,那么对应的保险合同自然将自动终止。对于财产保险合同而言,财产保险利益的消灭将会因为不同因素而出现对应的消灭状况。例如,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对象获得对应的经济利益补偿之后,保险合同将自动终止;另外,保险标的物由于保险合同之外的相关因素而消灭时,被保险人将散失对应的保险利益要求权利,保险合同自动终止。但是,我国的财产保险法律中并没有对应的规定,导致在具体的保险合同操作过程中存在无法可以的问题,造成了保险利益纠纷。
三、完善财产保险利益立法的相关建议
1.对财产保险利益概念进行完善
当前财产保险法中存在着对财产保险利益范畴的认定过于笼统的现象,因此可以建议将保险利益于当前的《保险法》总则定义当中删除,同时在保险合同当中对财产保险利益的概念进行清晰说明和认定。这样,就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种不同类型的保险进行了明确的区分,有效的减少了两种性质的保险由于性质不同而造成的处理困惑问题。而且在对财产保险合同进行划分、对财产保险利益的定义进行对应的界定时,对利益进行更加清晰的界定,可以将之前的“财产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改为“法律所禁止的可确定的经济利益。”通过这样修改之后就对财产保险利益以及人身保险利益进行了相对明确的区分,从而清晰的将不同性质的保险利益进行了清楚的明晰阐述。
2.增加设置财产保险利益范围相关规定
可以建议在财产保险合同当中,考虑到财产保险利益范畴的认定与界定统一与利益兼顾的方式予以准确确定。当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可以采用概括或者详细例举的方式进行。同时,在对财产保险利益概念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论述的同时,通过对若干实例进行一一阐述的方式,达到对财产保险利益范畴进行合理精确定义的目的。例如,在《保险法》中对财产保险利益的概念进行如下详细论述:
(1)现有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物权利益、占有利益等。
(2)期待利益。包括法律所认定的权利、利益以及最终阐述的期待性质的利益,基于合同而阐述的相关利益,基于事实而阐述的相关利益等。
(3)责任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违约)中产的责任、侵权责任等。
3.对财产保险利益转移规定的完善
对当前《保险法》中没有对因为继承而导致的财产保险利益转移情形进行具体明确的问题,可以在《保险法》后续的修订过程中对之予以明确界定。在具体的界定过程中,可以参考台湾地区《保险法》中的第18条内容进行明确,并将之修改成为“除被保险人在死亡前对财产保险合同另有其他约定之外,继承人将获得被保险人的保险权利与义务要求。”通过该规定将能够将财产保险利益转移的问题法律化,处理过程将有法律可依。
4.完善财产保险利益消灭规定
在《保险法》后续的修订过程中,可以在保险合同内容不符进行详细的约束,例如可以将之规定为“当保险标的灭失后,保险利益将消灭。”这其中就包括了上文中所列举的造成财产损失的两项内容。其中,当财产保险标的物灭失、损坏,保险人完成保险利益补偿之后将自动终止。而自然终止则不必相熟,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超出保险合同灭失后保险利益将消灭。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财产特点;财务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与发展的主要目的就是获得高额的经济利益。当前,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已经成为了目前公司发展的重要力量。而在财产保险公司的工作中,财务管理工作是十分重要的,作为财产保险公司的的财务工作人员,应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工作的质量,这在现代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中,意义十分重大。
一、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特点
(一)财产公司的财务没有物质产品
财产保险公司,主要就是对客户的财产进行保障,这就意味着财产公司并不存在物质性的产品。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主要是在公司资金的调动的过程中产生必要的经济效益。所以,保险公司财务的这个特点也决定了财务人员在进行财务管理的过程中,应该恰当的对一些可调动的资金进行管理。
(二)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具有特殊性
作为保障居民财产安全的单位,财产保险公司内部的资源主要来源于一部分资本资金,还有一大部分是保险费的收入,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用则需要为客户提供定期的赔偿资金,这是具有一定的负债性质的资金。负债性主要体现在保险公司的资金是来源于投保人的,公司内部的资金与股东无关,这就意味着,一旦保险公司破产,投保人将会利用保险公司的资金来补充,使得保险公司的固有资金被占用,这样就会为保险公司造成比较严重的社会影响。所以应该加强财产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
(三)财产保险的财务产品的年限比较长
目前,大部分财产公司推出的理财产品都是以分期付款为主,分期付款的投保产品,到期才进行赔付,这就意味着赔款时间会达到数十年之久。在这个过程中,一旦保险公司的财务档案不能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就会丢失很多投保客户的资料,客户资料一旦丢失,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就对投保人进行赔付的难度也就进一步加大了。因此,对于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而言,对客户资料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二、财产保险公司财务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一)财务公司的费率厘定不够合理
作为新兴起的行业财产保险公司比较年轻,相对应的,保险公司的财会管理人员的会计处理工作也处在起步阶段。所以,作为财产公司的财会人员,普遍都不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这就造成了他们在工作当中比较混乱。现在的保险公司的财务工作人员通常都是先收取投保人一定的投保费用,然后再将这部分费用支出。在这个过程中,客户的投保费用能否按章常规的程度进行上缴,都是不确定的。这样就使得会计人员在对公司收益进行分期处理时,不能正常开展。很多保险公司为了赢得市场竞争,争夺更多的客户,就会采取恶意的底价竞争,这就造成了整个财产行也的结构混乱,知识保费的充足率严重不合理。
(二)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难以回收
作为保险公司的一个重要种类,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比较差,尽管财务管理工作是一项严谨且认真的工作,但是很多财会人员在日常的财务管理中,并没有发挥作用,致使,财产保险公司的财会管理工作存在严重的问题。例如:很多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在寻找客户的过程中,会收取客户的现金,而这部分先进却不能定期的存入账户,造成了该公司财务管理的混乱。很多保险公司内部都存在一定的呆账和坏账,客户有时会延迟缴费,且很多资金难以通过正常的手段回收。
(三)财产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高
财产保险公司在发达国家发展比较迅猛,而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在进行财务管理时,普遍采用的是部门预算制度,由于一个公司内部每个部门都具有其独特的意义,所以每个部门都有不同的利润增长点,针对每个地区的差异情况,可以对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合理的分配。没有制定合理的财产理赔管控措施,倒是公司内部的佩服成本过高。
三、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一)健全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财产保险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并与国际上知名的保险公司相联系,结合自身发展特点,完善财产保险公司的管理知识。在这个过程中,建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应该适应公司内部的各项要求。首先,财务管理制度需要具有一定的合法性,这主要是因为,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各项工作进行了约束,保证了其在管理过程中的规范性。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制定个想财务管理制度还应该适应当前企业的发展,并能够结合产品的各项特点和市场情况来建立。在财务管理制度确立的过程中,还需要适应公司内部的发展要求,不能将其他公司的进行照搬照抄,提高财务管理制度的实用性。此外,在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时,需要考虑到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保险公司建立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赢利。所以,在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对保险公司的支出成本和收入情况,以及利润进行综合考虑,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保险公司利润的最大化,促进其业务发展。
(二)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和审计
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一经确立之后,就会出现一定的风险,这些风险将会对整个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造成严重的影响。所以,应该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的控制管理和审计工作,这样就能够更好的杜绝各类风险的发生,规避各类财产风险,建立严密的财产管理制度,并在风险发生的第一时间进行管理。另外,在管理的过程中还应该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运用信息技术来提高监督和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够将财产保险公司的管控风险降到最低,也能够最大限度的预防风险,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促进财产保险公司的预算管理
在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各部门进行预算管理,运用的往往都是科学的管理方法,这样能够对投资进行合理的估算,使得企业发展维持一种动态的平衡,并能够最大限度的控制风险。当前,我国很多保险公司的预算工作都是各个分公司负责自己的预算工作。因此,需要加强各个保险公司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联系,加强公司的预算管理工作的力度,使得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做到合理有效的沟通和联系,实现保险公司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四、结语
总之,现阶段我们国家的财产保险管理工作在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财务管理也是保险公司在管理和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因此,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应该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而有效促进保险公司的有效发展。
作者:张天英 单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参考文献
[1]李颖颖.浅析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控制[J].经营管理者,2015,(2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