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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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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管理制度

电力企业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二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符合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九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十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第十一条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四)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前款规定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在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中方主要投资者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先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文件,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并书面通知后,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但是,自审查认可通知之日起至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之日止的期间不得超过1年,且该期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批期限之内。

第十三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三)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营各方的名称和基本情况、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合营期限等。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企业的基本情况、服务项目、业务预测和发展规划、投资效益分析、预计营业时间等。

第十五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转送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六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属于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属于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提供虚假、伪造的资格证明或者确认文件骗取批准的,批准无效,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电力企业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安全生产;管理;电力;管理制度

多年来,电力工业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了电网安全运行。但是,现在形势变化了,电力供需矛盾突出、全国联网和西电东送的实施、体制改革后安全责任主体的变化,都对电力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虽然我们一再强调电力的安全生产,可电力事故从未被我们杜绝过。可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足尚存,要不断加以改进。

一、目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常见问题

1.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部分电力企业安全投入下降,由于电力需求的快速增长,电网的输电和配电设备以及发电企业的发电机组长期满负荷运行,设备缺陷得不到及时检修,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难度不断增加,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市场化的电力交易也对系统运行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

2.安全生产管理是粗放的,是要求不严、标准不高,是自上而下不深入、不细致、不扎实的问题还存在,常规性的安全管理工作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比如,电力设计院二次图纸不经过会审,不经过审查就送到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结果当然出现问题。电力生产事故发生在现场,深究起来,总能找到某个管理环节上的漏洞。现场操作人员操作过程中的随意性,往往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随意性的延伸,从而造成了安全管理与操作两个层面的脱节。

3.一些部门“管理衙门化、干部机关化”的倾向越来越严重,脱离职工搞监管、远离一线抓生产,导致事故连连不断。几乎所有的安全生产事故都表明,事故原因与监督管理不到位有密切关系。电力市场化改革后,原有的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已经打破、新的体制尚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可能存在缺位现象。干部是生产的组织者、制度的执行者和安全措施的监督者。跟班是企业干部的职责,不跟班就无法履行职责,这不仅是一种缺位,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更是一种失职和犯罪。

4.缺乏风险识别能力,看不到生产过程和生产环境中存在的潜在风险,看不见“冰山下面潜伏的巨大隐患”,只是在事故发生之后,才认识到深层次的安全隐患和危害。缺乏风险分析的能力,受业务素质和知识能力的限制,对生产环节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和隐患,不能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和判断,不熟悉生产环境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了解新型设备的结构和原理,存在盲目性和主观性。

5.忽视安全生产软管理。软管理是相对电力设备管理而言的,包括电力安全生产的资料、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等。软管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被淡化,比如,大修一台开关或主变压器与贯彻“检修现场安全措施标准化”相比,就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后者远远逊于前者,甚至流于形式。应该看到,随着技术的进步与发展,电网装备科技含量的增加,复杂的工作变得简单化了,现场工作量大大减少,工作人员也趋少,管理工作则相对复杂化,软管理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因此,要强化安全生产的软管理工作。

6.在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中不具备系统思维。常表现在以下方面:缺乏总体数据规划、数据(应用)整合,存在或多或少的“信息孤岛”,部分数据有冗余和二意性,不能融合到整个管理信息平台上。特别是电力企业的生产实时信息,不能充分数据共享,不能为决策和数据挖掘服务。数据基本上是一种相对的静态,数据分析的功能很少,缺少有效的决策支持,电力企业领导在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时,需要查阅大量基本数据,对于这些散布在电力企业各个部门的数据无所适从,决策多依靠经验判断,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对设备的管理通常局限在设备台账、检修记录、消缺记录等单一静态的记录上,设备从发现缺陷到检修消缺的管理过程缺乏科学的管理流程,以及对流程的监督考核管理等。

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改善以上现象,就要通过建立正确目标、实施员工培训、多方面监督控制等综合手段,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当前,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必须要加入系统思维方式和安全生产软管理方式,这是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保证。

二、建立和完善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在安全生产中,一方面我们要积极转变观念,应用系统思维,采用防止人为失误的技术措施,在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设置防错机制和纠错机制;另一方面还要特别重视采取防止人为失误的组织措施,规范人为的行为,从工作流程、作业流程和操作流程上防止出现人为犯错误的机会,保证作业人员是安全的。要积极推行现场作业程序标准化工作,结合生产现场安全工作实际,建立一整套符合安全规程规定要求的规范化作业程序,规范人的行为,避免人为失误,尤其要避免发生误操作事故,有效减少电力生产事故发生。

1.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要有新思路,即必须具备系统思维。如今,在电网现代化装备的日新月异中,在大量新设备、新技术的采用和对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提出新标准、高要求的形势下,在电力安全生产的实际工作中,把握这种先进的思维方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要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是各电力企业的共同责任。一个企业,一个生产环节,既是局部,也是全局。电力系统的安全,必须依靠所有电力企业来共同维护。要建立有效的电力安全应急机制。电力企业要加快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电网企业要建立有效的电力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定期组织演练。

2.在系统思维指导下确立安全生产目标。电力企业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在生产经营工作中,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确保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杜绝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杜绝特大电网事故和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杜绝特大设备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杜绝重大火灾事故,杜绝电厂垮坝事故,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电力企业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电力企业系统发电、输变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输(送)变电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指企业、车间或工区、班组)控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的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调。

3.项目建设考虑融入全新的管理理念。以EAM(企业资产管理)的核心思想为中心,资产生命周期管理为基础,工单的提交、审批和执行为主线,按照故障维修、预防性维修、预测性维修等的可能模式,跟踪、管理设备资产的全生命周期过程。并以提高设备运行率、降低总体维护成本为核心目标,将设备管理、工单管理、安全管理、采购管理、库存管理、数据采集管理集成的一个数据充分共享的管理信息系统。

4.安全生产组织、制度与措施。电力企业系统各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安全生产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决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各部门必须在其业务范围内按照其安全生产职责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电力企业系统各单位的各级电力生产和技术管理部门以及各级调度部门应做好电力生产安全保证体系的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保证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安全的各项规程制度,并在电力生产中严格执行。电力企业系统各单位的各级电力建设和工程管理部门应做好电力建设安全保证体系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保证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的各项规程制度,并在电力建设工作中严格执行。

5.电力企业系统内部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各单位依据产权或管理关系,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即电力企业对其分电力企业、子电力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电力企业各分电力企业、子电力企业对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监督;代管企业对被代管企业依据协议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电力企业系统各单位的安全生产除接受电力企业内部的监督外,还应接受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6.电力企业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电力行业和电力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重视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开展企业安全教育。积极开发和传播多媒体安全教材,以生动逼真的形式加强安全教育效果。大力开发具有各种岗位、工种特点的计算机事故预想与处理仿真系统,开展事故演练培训,提高职工防范事故的能力。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架构。合理实行企业内部资源配置,通过设立安全教育专职,开展安全教育题材策划与组织传播,明确企业内部各层次安全教育成员职责,建立相关安全教育激励与约束机制,促使安全教育走向规范化。

7.建立完善的考核与奖惩制度。电力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奖惩制度,设立安全生产奖。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安全工作的奖惩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wWw.gWyoO

总之,针对不同的形势,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有不同的措施。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头等大事,而企业的管理者围绕“安全生产”的主题应做的工作很多,既要抓主要矛盾,又不能留下丝毫安全隐患;这些工作如何进行才是最合理、最可靠的、值得管理者们不断深入地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孙绍光,陈涛.《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在电力安全中的作用[J].科技信息:学术版,2008,(1).

[2]程旭东.小议电力安全生产管理[J].中国电业,2004,(4).

[3]林建昌.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与监督”两大体系思考[J].农村电工,2008,(7).

电力企业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预算管理; 电力企业; 措施

引言

电力行业市场环境复杂多变,竞争日益激烈,为了促进电力企业实现更好的发展,就必须重视财务预算管理,科学认识财务预算管理对于电力企业发展的巨大影响和发挥的重要作用,积极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为企业实现长远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1、电力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概述

电力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财务管理,财务管理通常指的是企业合理分配各项资源,并对其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财务预算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降低企业经济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经济发展的深入,行业竞争愈发激烈,电力企业纷纷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以提高竞争力,使企业能够持续稳定发展。电力企业预算成本管理不仅仅是一种方法,更是管理机制,其目的是将电力企业的客观环境与经营目的相结合,通过企业的内部管理,对责任中心的确定、预算指标的分解与控制,由此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资金与费用成本进行正确的评估与管理,以加强企业的自身竞争力。传统的财务预算管理主要是结果控制,效率较为低下,当前形势下,电力企业已经转变了传统的管理理念,主要采用过程管理模式,逐渐形成了结合事前预算、过程控制和事后评价的科学管理模式,利用此种管理模式,通过加强强绩效考核管理以及纵向管理,可以实现对于财务预算的有效控制,取得更好的预算管理效果。

2、预算管理在电力企业中的作用

2.1有效保证财务目标的实现

电力企业的预算管理重点是财务部门,同时也涉及企业内的其他部门和员工,是对企业整个经济活动的统一协调和管控。将预算管理精细化,即在对发展目标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将各个详细指标具体量化后合理分解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大大提高指标的落实程度,进而保证工作进度和财务目标的总体实现[3]。

2.2使资源配置更加合理优化

电力企业的预算编制在从企业整体出发的同时若能做到更加精细化,对资源的整合和配置就会更加科学合理。深入考虑各部门间存在的矛盾,在预算管理中将各指标分解细化后再进行分配,可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并有效化解和消除矛盾,实现企业的高速稳定运转。

2.3对财务风险的规避效果显著

财务风险在电力企业的发展运行中在所难免,精细化预算管理可显著提高财务管理的水平,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企业财务的实际状况,进行科学分析和预测,制定合理有效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案,最大限度地阻止财务风险的产生和扩大,同时提高应对财务风险的能力,减少企业损失[4]。

3、完善电力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措施分析

3.1建立健全电力企业预算管理体制

健全财务系统是健全电力企业预算管理制度的必然要求和主要发展趋势,对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财务系统能够实现管理流程的合理固定,确保财务控制措施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是推动企业预算管理更上一层楼的必要前提。一方面,从组织架构上讲,企业要设立专门的预算管理部门,将预算工作从企业财务线中分离出来,使各项财务管理目标与企业发展的总体状况相协调,也能及时有效地监督预算执行,防控财务风险,提高管理水平。另一方面,从规章制度建设上讲,将电力企业预算管理的各个流程和细节通过文字规定进行量化,避免对于具体规定要求不清造成预算管理风险的情况出现。

牢固树立精细化预算管理的理念才能不断提高企业整体的管理水平,使其自觉进行精细化分析和管控,切实落实财务精细化管理的各种要求。

3.2提高财务管理的信息化程度

加强信息化建设是实现预算管理精细化必要的技术支撑。一方面要对财务管理业务人员就信息化设备及软件的使用进行培训,以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其财务管理的业务水平,顺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企业要加大信息化构建中硬件设施的投资,为企业加快信息化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3.3细化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在预算管理乃至财务管理所占据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预算管理精细化首先要求预算编制必须科学合理。第一,电力企业不仅要深入研究分析当前财务状况的实际,还要准确预测财务状况的走势和未来可能遇到的问题;第二,利用先进的信息科技及时掌握市场和企业内部的财务信息并加以分析研判,从而提高预算编制对市场环境和企业发展的适应性;第三,在遵循预算编制原则的前提下,灵活变通编制程序,积极探求真正适合企业自身的方式方法,适当扩大预算弹性空间,从而提高预算的可行性。

3.4加大企业的预算执行监督力度

预算成本管理为企业实现财务目标及经营目标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和重要的监督管理手段,是电力企业进行全面管理的有效机制,关系到企业的稳定与持续的发展,因此,必须要加强对预算成本管理的监督。电力企业首先要建立内部管控制度,及时准确地掌握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并对产生的问题保持较高的敏感度,以便采取有效措施给予及时解决;另外,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是对预算执行进行全面监督的必要手段,加强内部审计核算,及时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才能为预算管理工作提供可靠依据和参考。

3.5严格预算考核

为了确保企业的管理政策和方针能够真正的贯彻落实,企业就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考核办法,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对于各个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考核和评价,重视绩效考核,研究预算管理的结果。电力企业在实行精细化预算管理方式的过程中,必须建立严格的考核评价体系,针对预算管理岗位不同,合理制定各项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预算执行结束后,将实际的执行情况进行量化分析,再与最初制定的目标进行对照,通过对比找出差距,查找原因,总结经验,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此外,严格的考核制度还能增强员工的岗位责任意识,将考核结果与员工工资直接挂钩,科学合理的考核、奖励机制有助于提高其主观能动性,进而为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保障。

3.6提高人员素质

人力资源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巨大影响,尤其是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来说,财务工作任务繁重,不仅要求工作人员具有专业的财务知识基础,同时又要求其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职业要求更高。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及综合素质直接影响到预算成本管理工作的开展,因此,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预算成本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从而保证预算成本管理的顺利进行。为了保障财务预算管理工作能够有序、科学的进行,就必须重视人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加强会计队伍建设。企业必须重视员工的思政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道德水平和职业素质,提高员工的思想觉悟和工作积极性,保障财务预算管理的效率,改进工作质量。

4、结语

综上,电力企业在全面、客观地认识自身发展实际的基础上,对内部预算管理的分析要深入细致,牢固树立精细化预算管理的理念,建立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预算管理的信息化程度,细化预算编制,对预算执行进行严格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各项预算管理工作顺利高效地开展,电力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必将迈上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1]欧阳敏.探析电力财务管理中精细化预算的应用[J].时代金融,2015

电力企业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一、电子商务交易信用评估制度

网络交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违法失信行为:

1.以虚假身份从事网络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

2.应取得未取得营业执照,开设电子商务网站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

3.组织、策划、参与传销或介绍、透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

4.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行为,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法律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5.销售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或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从事的服务,12个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6.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商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

或非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或者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7.销售掺杂、掺假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金额三万元以上的,或者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8.制作、的网络广告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告诫或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9.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授意他人发有不真实的利已评价等方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12个月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3次以上的;

10.通过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将本人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经营的商品作不真实的对比等方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上的;

11.进行其他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破抔网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经营行为,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12.具有上述第4项至第11项中多项行为,12个月以内合计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3次以上的。

二、电子商务失信主体行业限期禁入制度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违法失信行为:

(一)拒不执行负责部门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

(二)在立案查处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过程中,拒不配合调查、谎报瞒报、拒不提供相关材料、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等违反法定配合调查义务、妨碍负责部门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行为的。

(三)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授意他人不真实的利己评价等方式,为自己和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3年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2次或2次以上的。

(四)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通过将自己的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作不真实的对比、对其他经营者作不真实的不利评价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方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滥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技术等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商业秘密、信息安全等不合理理由,规避、怠于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报送的义务,或者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妨碍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因无照无证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负责部门行政处罚的。

(八)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生产、销售、提供、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商品、服务,对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恶劣,被负责部门行政处罚的。

(八)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拒不履行产品“三包”责任,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九)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行为,被负责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因商标侵权行为5年内受到2次行政处罚的;因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5年内受到2次行政通报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一)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实施垄断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二)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因直销违法行为2年内受到3次行政处罚,或直销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组织策划传销的;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2年内受到3次行政处罚的。

(十三)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利用格式条款或者实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强制交易等手段,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四)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预收费用后出现关门停业、歇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被投诉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60天内无法联系到经营者,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

(十五)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虚假广告,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六)电子商务食品经营经营主体1年内3次受到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或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人身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食、特殊医学配方食品等高风险食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三、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和抽查制度

(一)抽样

第一条【抽查方案】组织电商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抽查计划,制定电商抽查方案,将电商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电商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方式;

(二)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

(三)抽查覆盖的电商平台企业名单或范围。

第二条【样品购买】电商抽查应组织专门的抽样单位或抽样人员,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购买样品。买样费用及其使用方式需符合财务管理要求。

第三条【神秘买样】抽样单位应确保购买样品所需的电商平台帐号、与卖方的沟通记录、收货地址等信息不会体现监督抽查工作性质。

第四条【样品查验】收到样品后,需拆包查验样品是否符合抽查方案的要求。

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重新封存,寄送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产品相关信息、网络交易过程、拆包查验、封样等过程信息采取电子手段进行取证并留存,取证后的电子数据信息可以作为抽查检验结果确认及后处理的依据。

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视情況采取退货、拍卖、捐赠、销毁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建立样品处置档案记录相关信息。其中如发现厂名厂址等主要生产信息缺失的样品,不得退货、拍卖或捐赠,需将相关情况移送工商部门处理,样品可视情况移送或进行销毁处理。

第六条【抽样文书】针对有效样品,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

第七条【样品确认】抽样单位应将填写好的抽样文书、监督抽查通知书、买样情况等信息书面寄送至相应电商平台,委托电商平台协助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在抽样文书上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

(二)检验

第八条【样品核查】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第九条【样品保管】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十条【检验记录】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十一条【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十二条【报告寄送】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況报送组织电商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样品处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抽样单位。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抽样单位,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決。

(三)附则

第十四条【样品无法确认】电商抽查中,如无法联系被抽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进行产品确认和检验结果确认,在公布电商抽查结果时,应公布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名称。

第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0年8月11日起施行。

二、结果处理

(二)网络交易经营者具有以上违法失信行为的,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违法失信黑名单由具有管辖权的市级相关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批准后认定。

(三)被批准认定的网络经营者的违法失信行为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网络市场监管系统进行公示。

(四)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领导下对列入黑名单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利用网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在惩戒期限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2.利用电子商务网站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通过网终方式向社会公众在线消费警示,向网站各案地通信管理部门通报该网站违法失信行为事实和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情况,提请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联合惩戒协议等,及时采取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等必要措施。

其网络接入服务商为国(境)外经营者的,提请通信管理部门予以技术制约。

3.能够确认经营者真实身份的,在惩戒期限內,止其法定代表人(所有者)在国(境)内从网络经营活动,在国内新办、变更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并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所有者)的企业及关联企业进行重点监督;

电力企业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电工;人力资源管理;薪酬

作者简介:孙华伟(1968-),男,安徽凤台人,安徽省电力公司铜陵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高级政工师,合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安徽 合肥 230009);蔡磊(1978-),男,安徽合肥人,安徽省电力公司铜陵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经济师,国家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安徽 铜陵 244100)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2)15-0045-02

一、农电工问题的由来及现状

农电工队伍的形成与我国的电力体制改革有着密切的联系,1997年后,由于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电力短缺的矛盾日益凸显,而传统行政管制的电力行业管理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电力发展的需要,电力行业的行政性垄断被打破,电力行业被拆分为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同时在发电企业广泛引入竞争机制,到2002年4月12日,以国务院下发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2002年5号文)为标志,电力体制改革全面进入市场化阶段,至此,原农村地区的一些从事农村电网日常运维的专职或兼职电工、原城郊地区的农网维护电工随着电网企业的整合和业务拓展被移交给电网企业,成为电网企业的一份子,农电工正是电网企业不可或缺的一类特殊员工。

农电工问题之所以成为目前电网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一个重要的问题或者研究对象,在于农电工队伍的特殊性:首先,我国农村地区地域广大,无论是城郊还是农村的电网建设及维护离不开这样的队伍;其次,农电工需要的专业理论和技术含量并不高,一般的高中甚至初中毕业生经过一年左右的培训即可基本胜任;再次,农电工的工作环境艰苦,主要是在农村地区,地广人稀,甚至是在一些深山老林地区从事线路维护、保养等工作;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由于目前电网企业的用工计划存在多元化管理,一方面国家电网总部负责管理全民(正式)员工用工计划,省一级电网负责管理农电工用工计划,地市级供电企业则负责管理临时及外聘工管理计划,导致多种身份的员工却在一起工作,这也就是电网企业俗称的“混岗”,且随着电网企业近年来的快速发展以及“三集五大”体系建设,国网公司对全民(正式)员工入口管理愈加严格,地市级供电企业实际用工中不得不采取大量使用外聘、临时工及农电工,导致这种“混岗”情况更加严重,虽然从事相同的工作,却由于身份不同和工资计划的来源不同导致农电工队伍存在一些不稳定因素,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一些农电工将这种不满情绪诉诸于网络,更加造成了一些对电网企业产生不良影响的社会舆情。

二、薪酬与薪酬管理的概念

薪酬的概念多种多样,但基本应为:员工由于完成组织交予的工作所获得的各类报酬的综合,是组织因为员工提供的劳动或付出(包括员工的工作行为、工作态度和业绩)给予的相应的回报。薪酬关系体现了市场经济的一种价值交换关系,即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的价值与企业给予的劳动者等同的价值回报相互交换的关系,这种交换就应该遵循市场规律的基本原则——等价交换原则,而相对于物物交换这样的价值交换,薪酬关系又有自身的特殊性,即劳动者对于其本人所提供的劳动与其得到企业给予的薪酬回报的心里期望,不同于物物交换有着相对稳定的公允价值,这种心理期望由于个人条件、环境以及价值观的不同有着各自的期望价值,因此,薪酬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换关系一方面要依据市场规律等价交换,一方面又要满足劳动者的心理预期,合理体现劳动者的个人价值。

薪酬管理包括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两个范畴,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微观的薪酬管理,是企业依据自身的发展战略,通过薪酬调研、薪酬策略制定、薪酬制度设计和完善、薪酬制度计划编制、薪酬体系实施等一系列流程,有效发挥薪酬的各种作用,为企业创造更大价值,为员工提供合理回报,实现企业与员工两者的共同发展的过程。对于员工而言,薪酬制度应该能清楚地向员工传递如下信息:企业是根据什么来支付员工薪酬的?员工的哪些行为、绩效是企业关注或者需要的?本企业的薪酬结构是怎样的?外部环境的变化会导致本企业薪酬发生怎样的变化以及变化的机制是什么?员工要如何设计并践行自己的职业生涯发展道路才能得到更多的薪酬?

三、TL公司农电工薪酬制度管理实践

1.TL公司农电工队伍现状

TL市城区面积较小,城郊及农村地区广大,农电工人数较多,截止到2011年末,市县公司在岗农电工合计数量为320人,其中女性员工20名,可以看出,男性员工占据绝对多数,原因在于农电工的工作性质主要在野外从事外勤工作,例如现场勘查、用电检查、农网基建施工、农网运检维护、电网抢修、设备检修等等,而女性员工基本为供电所内勤工作且需求量较少,如客户受理员;从年龄结构上来看,30岁及以下员工20人,31-40岁员工99人,41-50岁员工153人;51岁及以上员工48人,平均年龄为42.9岁。

学历方面,初中学历204人,高中(中专及技校)学历111人,大学专科学历13人,大学本科学历2人。农电工的学历普遍较低,初中学历占据了1/3的员工总数,整个初高中学历占据了九成以上。

2.薪酬制度设计理念与思路

TL公司农电工薪酬制度改革始自2008年中期,在农电薪酬改革初期,通过广泛调研以及与农电工的几次座谈,我们首先确立了本次薪酬改革的理念与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