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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历程
自从1844年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成立以来,合作经济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很大发展。是一个有了近200年历史,有着许多丰富经验和模式可供学习和借鉴,成熟的制度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事物。一些发达国家已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合作运行模式,它们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国家的经济体系中还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价值与作用受到了非常广泛的关注。
1972年,欧盟开始启动共同农业结构政策,以促进农业的发展。它对农业经营组织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首先,支持各成员国农业经营单位进行组织结构改革,扩大经营规模和提高其现代化水平。对于符合条件、订有发展计划并得到本国政府批准的农业经营单位,在给于优惠贷款的同时给于其购买或租用土地及兴修水利工程等方面的资助,所需资金25%由欧洲农业指导和担保基金支付,其余部分由本国政府承担。其次,为促进农业经营单位整体素质的提高,欧盟要求成员国建立专门的信息服务机构和农业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为农业经营单位提供有关经济和农业技术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帮助培训农业经营所需的各种人才,所需费用一部分由本国政府负担,另一部分由欧洲结构基金提供。最后为鼓励农业经营方式的改进。欧盟和各成员国政府共同对农业经营单位为改进经营方式而进行的互助合作、联合经营、扭亏转产等活动提供技术知道和经济上的资助。
在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发展一般都受益于国家的扶持。国家设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农业合作社的管理,主要从立法、税收、财政信贷、合作教育和专业人员的培训等方面扶持合作社。对农业合作社的经营与增长起积极影响与推动作用。
20世纪六十年代后期,法国政府特别重视并积极推动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与完善,并从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对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给予最大的支持,如给予农业合作社创办投资补贴、免收各种赋税、提供低息贷款等。由于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鼓励,法国农业合作社发展极为迅速。法国农业合作社的蓬勃发展及其提供的良好服务,为法国农业经营单位的规模扩张和公司化、资本化农业企业的顺利发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到了八十年代末期,澳大利亚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发展壮大,约有400多家农业合作社。组织内部成员约有35万人,占农业劳动力的80%,资产22亿澳元。农业合作社主要从事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销售以及提供各种专业服务。
在同一时期的比利时,农民联盟所属合作社的正式名称是“市场供销公司”。在比利时全国900个村庄都有基层商店,在合作社内部成员中,农民持有股权,基层供销社的经理由社员选举。基本任务是有效地组织和集体购买农民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集体销售农民的农产品。
还有一些国家尽管他们的起源、基本规定、组织机构、业务内容等有所不同,但存在着共同的成功经验,在农业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日本的农业合作社,也叫农协它是日本目前最主要的合作经济组织。日本的农协是半官半民的组织,而不是完全的集体或民办组织。它即是农民为保护自身利益而自发建立的群众机构,也是日本政府借以推行农业政策的中介机构。其原因有两方面:一是,日本农户家庭经营规模小,在生产中为了对抗风险需要组织起来;另一方面,二战刚刚结束时,日本农业的形势比较严峻,要让农业合作社自然发展将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因此,政府对农业合作社给予了大量的财政支持并进行了直接干预。
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则被界定为实行生产者(劳动者)联合、民主赶里和平等合作的集体组织。具体规定了合作社的集体性质包括三条:第一,合作社的社员必须是生产者。第二,不论股份多寡,任何社员只能拥有一票的表决权。第三,合作社每年与非社员的交易额不得超过与社员的交易额。
德国的合作社是社员群众共有的合作经济组织,具备民有、民办、民享、自主、自治、自助的特性。合作社积累的公共资产(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的所有权归社员集体,并由国家基本法和合作社作保证。它具有完全的法人地位,具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通俗一点说,它是由社员群众自愿组织起来,通过“民办国助”和相互资助,促进社员经济发展的合作经济组织。
可以看出日、美、德农业合作社的群众组织色彩顺次加强,而政府的作用则依次减弱。日本的农协是半官方组织;德国对合作社的规定中提到了“国助”;而美国的农业合作社,政府只在法律上和经济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其他干预则较少。
关键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发展
“龙头企业+农户”的运作模式被认为解决了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不能对接的矛盾,但从诸多实际操作情况来看,它们之间的“加号”显得十分脆弱。在农产品从田间地头走上餐桌的诸多环节中,既有“节”的缺失,更有“节”的利益农民尚未获得。随着农业产业化向更高层次推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业产业链上不可或缺的环“节”,因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而由农民自发生成,成为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支撑点[1]。
一、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动因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带动农民致富发挥了重要作用:
促进了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已成立5年的麻阳县柑橘协会,拥有固定资产268万元,会员8000多人,占全县果农的30%。由于有了协会的组织、指导,他们生产的冰糖橙比周边县市的冰糖橙每公斤高出6角钱[2]。
促进了农民收入持续增加。靖州县茯苓协会联结茯苓种植基地面积1.5万亩,农户1.38万户,2004年,茯苓营销总额3.4亿元,创汇300万美元,带动会员增收5000元,茯苓从业人员增收1000元以上。基层普遍反映,凡会员与协会签订订单的,生产经营风险比较小,增收持续稳定。
促进了农业品牌的创立。中方县桐木镇的湘珍珠葡萄协会在国家共商局注册了“湘珍珠牌”商标,并取得了湖南省无公害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他们准备明年举办葡萄节,进一步打响“江南葡萄沟”的品牌。桃源县三江养殖合作组织统一打造“三江”品牌,实行统一价格、统一销售,“三江”牌鸡蛋已占领周边省市市场,262名会员每年向市场提供鲜鸡蛋1.5万吨,产值1.12亿元,会员户平获利5.77万元。
促进了县域支柱产业的形成。靖州县有1/3的农村人口直接从事茯苓种植、加工、销售和运输。新田县樱桃谷鸭养殖协会自2003年成立以来,积极带动农民养鸭致富,今年养鸭将超过400万羽,可实现产值1亿多元,樱桃谷鸭已成为该县一大支柱产业。
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尽管在湖南省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发展层次上看,仍然处于自发、初始阶段;从发展档次上看,有的“官办”色彩比较浓厚,有的还流于形式。归纳起来,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
法律地位不明确。我国2006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缺乏与之配套具体法律规章。第一,存在登记注册的两难选择。在民政局登记,费用低,但不能经营。在工商局登记,允许搞经营,但税费高,难以承受。有的协会就采取两边靠的办法,协会在民政局登记,再成立一家公司在工商局登记,以适应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所具有的公益性和经营性属性。第二,存在多头管理和指导不到位现象。科协、民政、工商、农业、经营、供销社多家管理,又都没有真正管好,影响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第三,出现经济纠纷时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麻阳县柑橘协会注册了“麻阳”牌柑橘商标,商标常年遭受假冒产品的侵权,对此,该协会无可奈何。第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得不到银行信贷的支持。
思想认识不到位。不少地方的领导对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与前景估计不足,因而出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现象:一是政府引导、扶持不够。在怀化市,仅会同的西瓜协会,蚕桑合作社、麻阳柑橘协会,靖州县的茯苓协会等少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得到政府的资金扶持。二是管理不规范,活动不经常。据怀化市政府2004年底统计,该市现有的1281个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中,达到一定标准(既有规范的章程、有健全的手续、有较完整的制度、有固定的场所、有较好的服务手段和正常经营活动)比较规范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只有167个。三是农民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缺乏了解。不少农民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农民致富的作用没有切身体会,对创办或参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热情不高。
运行机制不健全。湖南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运行机制还不够健全,即使是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搞的比较好靖州县,也有40%以上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管理无章可循,运行机制不规范,活动开展不经常,不仅影响服务功能的有效发挥,也制约了自身的健康发展。
运作资金严重不足。从调查的情况看,每个地方都普遍反映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运作资金严重短缺。靖州茯苓学会尽管成立了公司,开发茯苓系列产品前景广阔,但在筹集资金上就碰到了问题。会员集资有限,银行贷款困难,协会发展后劲乏力[3]。
三、启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 “三大动力”
加快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加的客观要求。作为农民人口占70%的湖南,要像鼓励民营经济发展那样鼓励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要像扶持龙头企业那样扶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使之真正成为农业产业链上的支撑点。为此,建议启动“法律、政策、管理三大原动力”。
1.“法律原动力”。从国际上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制定有完备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有效地促进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稳定健康发展。德国于1889年颁布第一部“合作社法”。瑞典于1895年颁布“合作社协会法”。美国在1865-1870年间,约6个州分别通过了有关合作社的早期立法。1947年日本以欧洲合作社为典范,制定了农业协同组织法。合作社法是完善和发展合作经济的前提和保证,合作社法是以法律形式确定合作经济组织的地位、作用,给合作社以公平的市场主体地位,保证合作社权益不受侵害。2006年我国出台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政策原动力”。从国际实践来看,加强政府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引导和扶持,是各国政府公共政策的共同选项。为此,建议重点抓好九件事情:第一,出台一个政策文件。以省委、省政府的名义制定出台进一步促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文件,明确各级各部门推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有关农业的国家项目,优先让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或积极吸纳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没给农民金融合作的权利。财政部门应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适当调整支出结构,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给予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必要的资金扶持。建议各级政府今后每年都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专门用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启动资金或贷款贴息等。第三,免征一些税费。税务部门应建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税收体系,实行低税或免税政策。如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自产自销农产品应免征增值税。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接受的社会捐助款项免征所得税。第四,给予一定的信贷、保险支持。金融保险机构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应积极给予低息贷款和保险支持。应降低信贷门槛,允许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资产或担保的形式申请小额贷款,解决生产经营资金。保险部门应积极拓展农业保险,切实帮助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第五,降低准入条件。工商部门应降低登记门槛,积极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注册商标等减免有关费用,鼓励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名牌。第六,推广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农业、质检部门应积极扶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树立质量标准意识,推广标准化生产,及时提供检验、检疫和质量、技术认证工作,帮助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第七,开辟“绿色通道”。交通运政部门应积极支持开辟“绿色通道”,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其成员运销鲜活农产品,减免各种通行费,帮助其降低运营成本。第八,禁止任何人和组织向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寻租谋利和进行摊派。纪检监察部门对违法违规者要依法严办。第九,创新工作方法,积极培育典型,抓好试点示范,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整体推进。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良好环境氛围[4]。
3.“管理原动力”。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农民群众自己的创造和选择,应加强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和指导。眼下,着力点应是建章建制和强化培训。各地应在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中正确处理好放手发展和积极引导的关系,指导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制定出符合合作组织原则的章程,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人员管理制度,完善科学的民主管理机制、严格的监督约束机制以及积累与发展机制、风险保障机制等。各级政府应明确农村工作综合部门作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部门,改变目前多头管理,缺乏统一有效指导的现状,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提供动力,不断提高组织的凝聚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其健康发展[5]。
作者单位:邵阳学院
参考文献:
[1]韩俊.中国三农一百题[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4.56-61.
[2]徐文华.提高合作意识和合作能力是振兴农村合作经济的关键[J].农村经济,2003,5:29-31.
[3]李昌平:给农民松绑是增收的重要途径[J].改革内参,2002,1:48-50.
一、合作经济的内涵及其组织特征
合作经济是劳动群众联合起来、自愿结合、使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共同劳动的经济形式。其目的就是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以改善自身的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合作经济具有两重性,既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又是劳动群众组合起来的服务性社团组织。我们通常所讲的合作社经济也就是合作经济。作为劳动者集体所有的合作社经济组织,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合作社实行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即劳动群众为了克服个体经济的局限性或者为了抵制大资本的盘剥,解决他们在生产经营上的困难,为了在社会竞争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共同出资,共同劳动组织起来的互助合作组织。在合作社里既有资本的联合,又有劳动的联合,出资者与出劳动者融为一体。
第二,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劳动控制资本。合作社的社员地位不因出资多少而有所差别。与资本控制劳动的企业不同,劳动者不是处于资本控制下的雇佣,而是控制资本的主人。合作社内部不是按资本多少来决定其权利与义务,而是按照民主管理原则,采取一人一票的原则,民主决定合作社的经营内容、经营方式以及收益分配。为了确定民主管理原则,合作社对社员入社股金有上限和下限控制。
第三,合作社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合作社进行生产经营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资金,所以合作社要广泛筹集资金,除了借贷资金与社会赞助资金和国家扶持资金以外,合作社的主要资金来源是社员入社股金。对社员入社股金,合作社一般采取固定股息的办法。合作社收益扣除成本和有关税费以后,除支付社员股息和提取一定积累外,其余大部分按社员的劳动贡献或者业务交易量进行分配。
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美、日、法三国发展概况
合作经济不隶属于哪种经济制度,相反在资本主义国家,合作经济组织相当普遍,农业合作的理论与实践发展迅速。其实,追溯一下就可以知道合作经济组织是在资本主义制度内部产生的。在此,介绍一下美、日、法农业合作经济发展概况。
(一)日本。日本在农业经济合作方面,最典型的就是“农协”。“农协”是“农业协同组合”的简称。1947年日本颁布施行了农业协同组合法,根据此法,建立了农民互助合作组织,经过战后几十年的发展,形成了目前的农协。农协具有基层农协,到都、道、府、县农协,以及全国农协三级农协组织系统。农协主要职能有:
1、生产指导:农协对农民的生产指导非常全面,包括生产技术的提高、生产计划的安排制定、种植业结构调整等。农协利用自身优势,进行农产品的开发,使农民获得经济效益。
2、农产品销售:销售是农产品实现其价值、农民获得生产收益的关键环节。农协销售的农产品包括大米、蔬菜、花卉、水果等;销售方式有超市销售、批发市场销售和直接销售。
3、集中采购生产生活资料:农协为减少生产资料流通中的环节和降低成本,根据会员的需要,组织农用生产资料的集中采购,由农协统一向生产厂家订货,再分售给各会员。对加入农协的农民日常生活用品,农协也组织统一购买,可以享受厂价或批发价。
4、信用合作:日本的法律规定农协可以自办信用事业。日本农协从组建后就抓自己的金融系统,它以独立于商业银行的方式组织农协会员手中的剩余资金开展以农协会员为对象的信贷业务。
5、共济和社会福利:日本农协建立风险基金制度,号召会员发展互助协作精神,共同解决面临的问题,并确保农民由于意外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失时能得到一定补偿,提高了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美国。美国的农业合作经济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接近于传统合作社经济的合作社;另一类是各种专业协会,他们各自在美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是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主要有销售和加工服务、供应服务、信贷服务。
美国的农业协会最有特色的就是五花八门的专业协会。如美国新奇士橙种植者协会、马铃薯协会、加州杏仁协会、棉花协会、森林协会、肉类出口协会等都是有广泛影响的。
这些协会基本都是以某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经营范围,属于专业性质。协会主要提后销售服务,同时也提前、产中服务。其资金来源主要靠果农资助。政府对协会采取不干预态度,一般从法律方面扶持。如美国政府每年将巨额的农业补贴输送给这种民间协会,既巧妙地避开了政府干预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的嫌疑,又避免了将补贴交给政府机构运作的无效性。
(三)法国。法国在欧洲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合作社在法国有悠久的历史,主要为农民提供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服务。与美国农业合作社有共同之处就是专业化程度高,如有供货合作社、收购合作社、加工合作社等。
法国也有农业协会,是一个农业职业性机构。它以保护法国农民的利益为目的来干预政府(主要是农业部)、议会及其他行政机构的各种政府行为,并代表法国省级和大区级农会在欧盟委员会占有一席之地。
法国农协有两项主要职能:第一,农协是农民和农业界的利益代表。农协是农民和农业界在向法国政府及欧盟提出各项要求时的代言人;在法国政府及欧盟制定各项有关农业政策时提出各自的立场;在经济结构、规划、教育及研究、领土管理、卫生及社会事务方面做出适当的干预。第二,向农民提供各项服务。主要包括经济研究和前景分析、向企业提供建议、研究开发和试验、促进项目的实施、帮助农民与外界联系并提供信息、对农民进行各种职业技术培训。
三、各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对我国的启示
我们了解其他国家的情况,就要将别国的经验用到自己国家的发展当中。通过以上论述,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借鉴:
第一,建立一个中介性质的农业技术经济合作组织,加快农业技术转变为生产力。在法国,在新技术产生以后,农协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试验,得出可行性结论,然后再推广应用。农协中有各方面的专家,在农业技术方面有相当的权威。美国同样也很重视农业技术的推广。美国有一个“新一代合作社”的经济组织,主要职能就是让社员能够尽快的使用最新农业技术成果。我国科学技术本来就不发达,如果新的科技成果再得不到应用,是一种很大的浪费。所以,我们应该努力探索,建立一个以技术推广为主要职能的经济合作组织,农民可以以入股的方式作为应用先进技术的投入。
第二,政府要加强引导,发挥好自己的职能。各国农业经济合作的发展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特别是要重视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我们现在倡导的农业合作是一种新型的农业合作,它不是要求农户无偿的投入,而是在明晰产权的情况下帮助农民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为他们的生产、经营进行指导和帮助。政府应当做好宣传工作,将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倡导农民建立自己的合作组织。
第三,加快相关法律的制定。法律法规是社会有条不紊地运行的必不可少的部分。同样,对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也是如此。特别是在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建立的原则、职能、入会方式、保障措施方面,要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否则,农民不会有加入合作组织的积极性,怕一旦自己遭受损失,没有任何法律条文保护自己的利益。
[关键词] 农业 合作社 现代化
一、合作社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1.多数国家经验证明,大公司经营农场不会成功
根据国际经验,尽管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农场规模已经很大,农业现代化、机械化水平已经很高,但这些国家的绝大部分农场,仍然是以家庭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公司农场比例很小。有些国家,虽然也曾有过发展大公司农场经历,但结果却证明很多大公司农场经营是不成功的。
2.家庭农场独自进入市场会遇到许多困难
在分散经营条件下,家庭农场要想在市场上取得平等谈判地位,实现产前、产后经营环节的规模经济,必须走联合起来的道路。在农业生产实行家庭经营体制条件下,即使有些国家的家庭农场规模很大,就其单个农场的投入、产出规模而言,也很难在生产资料采购、农产品销售和加工等产前、产后经营环节上达到经济批量要求。另外,众多分散经营的家庭农场,在同一产品市场上互相竞争,使得他们各自在与大企业从事交易的时候,处于一个十分不利的谈判地位。正是上述两个基本因素,促使大部分发达国家的农民,在进入市场时候,走上了合作经营道路。
3.没有别的企业可以替代合作社在帮助农民扩大农业盈利空间方面的作用
由于工商企业与农业生产者处在交易双方的对立面上,不但各自的经济利益难以融合一致,而且由于工商企业相对于分散的农业生产者,他们处在一个更为有利的谈判地位,因此常常使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挤压。相反,由于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企业,它与农业生产者之间有着与生俱来的共生关系,它的发展不但不会侵害农民利益,而且有效扩大了农业经营的盈利空间,因此在竞争中得到农业生产者的广泛支持,从而胜出独立工商企业,得以发展壮大。
4.合作社增强了地方农业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在普遍实行家庭分散经营的条件下,农业的一个致命弱点是,融资困难,技术研发力量缺失,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毫无品牌优势,难以超出地区市场在全国市场和国际市场上稳定地占有一席地位。而合作社的建立,使这些问题的解决变得比较容易。在发达国家,合作金融是帮助农户解决融资困难的主要桥梁,合作社是开展农产品深加工技术研发的主要力量。
5.合作社为发达国家政府在世贸组织框架下扶持本国农业提供了便利条件
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在实施减免税收等政策上,对国内外企业必须一视同仁,即所谓国民待遇。在大量外资企业进入国内市场的情况下,上述规则显然不利于增强本国企业的对外竞争力。但是,由于各发达国家都把合作社视为非营利企业,它们在国内理所当然地对合作社实行减免税收政策,就避免了外资涉农企业要求享受国民待遇的问题。
二、中国现有农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1.覆盖面偏低,合作紧密性还不强,功能和作用有限
目前,我国农业合作社已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数量相对较少、覆盖面低、规模不大、入社农户占乡村总户数的比例小。据农业部统计,2005年底,我国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总数已达190多万个,具有一定规模、运行基本规范的有27万个。同时,农业合作社在不同地区的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在一些重点产业和优势区域发展不足,比较有规模和符合我国优势农产品发展规划需要的跨地区、全行业性的专业合作社缺乏,不能满足我国农业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和应对国际竞争的需要。表现为:一是大部分组织起步晚,起点低,商业规模小;二是带动能力弱,市场竞争力不强;三是组织机构简单,合作水平低;四是对农民利益保护不够。
2.规范性发展不足
在2005年对9省140个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中,综合起来看,发展处于初步阶段的居多。按照农民合作社合作内容、组织结构和组织特定功能的发挥等指标分析,在调查的农民合作社中,比较规范的好的典型不到整个调查数的一半。就是在发展比较好的地方,基本的情况也是通过合作社的形式,已经把农民“组织起来”,但合作起点低、组织任务定位不明确、合作的事业还不发达,距离“组织得好”和“发展得好”还有较大差距,合作社缺乏强有力的生存、发展和服务能力。考察现实中的农民合作社后发现,很多形式和名称上标明为农业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很多不具有农民合作社的主要特征。
3.内部治理多数不健全,制度创新任重道远
目前除部分合作社的产权结构和内部组织机制比较健全外,相当多合作社的组建和发展在制度上还存在问题。表现为:一是在社员的管理上,缺乏基本的加入和退出手续,仅靠一本花名册作为成员的入社凭证和身份证明;二是在产权的划分上,乡、镇、行政村、自然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产权划分不清晰;三是在民主管理上,虽然大部分农民合作社都拟定了章程,成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但仍有一部分组织,社务不够公开,运作和管理随意性较大。四是在名称上,有的本是合作社性质,却挂协会的牌子;有的本是协会性质,却挂合作社牌子;有的本是公司企业性质,也挂上了专业合作社或协会的牌子,戴上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红帽子”。五是在财务管理上,一些单位没有独立的财务,账目没有公开或根本就没有财务账目。六是在利益分配上,农民合作社与成员的利益关系还不够紧密。七是在内部控制上,部分农民合作社要么是大户控制,要么是公司控制,要么是其他各种外部力量控制,它们并不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尤其是农民合作社的管理者阶层往往在乡、镇、村级干部中产生,缺乏监督、约束机制,集体财产成了少数干部可以任意支配的“私有财产”,收入多少不明,钱的来龙去脉不清,少数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造成资产严重流失。
三、中国农业合作社的建设思路
鉴于目前中国农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建设合作社成熟的经验,在扬弃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合作社。在建设农村合作社时可以重点考虑以下几点:
1.政府扶助
对政府来讲,主要做好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进行宣传,使农民明白合作社的意义,提高农民对合作社的认识和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二是要协助合作社制定好合作社管理运作的一整套制度;三是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为农村合作社提供各种服务;四是落实优惠政策;五是提供培训。政府要经常对合作社的有关社员及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素质,增强他们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六是资金支持。
2.法律保障
国外农业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都有完备的法律作为依据, 发达国家在推进合作社模式时,都在法律方面给予了保障。1852年,英国议会根据全国风起云涌的合作社运动,通过了“工业和节俭协会法”,使合作社作为合法组织最早步入国家的法治轨道。美国虽然兴办合作社于英、法之后,但全美各州制定合作社法却较早。早在1857年,美国纽约州就制定了“火险互助合作社法”;1865年,密歇根州又通过了“工匠和劳动者合作社法”。日本1947年制定的“农业协同组合法”是日本农协稳定发展的前提和法律保障,也是日本政府对农协的法律支持。目前,全世界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合作社法或合作社示范章程。在这方面,我们相信,农村合作社法出台以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将会进入一个快速、健康发展的新阶段。
3.民主管理
在我国当前情况下,合作社成立要因地而宜,因时而宜,不宜政府强行撮合,更不能行政指派。合作社解散也要尊重广大社员的意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度办事。在日常管理中,社员参与制定合作社的政策和决定。选举产生的代表要社员负责。社员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实行一人一票。合作社与其他组织,包括与政府达成协议或从外部筹集资金,也必须以确保社员民主管理和维护合作社自的方式进行,使合作社真正成为“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法人组织。
4.强化监督
合作社的管理和运作要靠法律和制度来保证。但要使合作社良性运转还要有完善的监督机制。一是政府部门加强外部监督,定期和不定期的派人对合作社的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有关财务进行审计。二是合作社要定期召开社员大会通报合作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广大社员的监督。广大社员也要积极进行质询,随时对合作社的政务、财务进行监督。
参考文献:
[1]穆励:兴办合作社事业是世界潮流[J].求是.2003(20)
[2]杜吟棠:以合作社促进农业现代企业制度建立[N].农民日报.2007~01~05
关键词:合作社;现代农业;组织管理;风险规避
中图分类号:S-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632159
引言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基层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经历了从社队制、村组制到社区制3次重大改革。国家城乡协调发展战略的基本要求是从城乡分离向城乡一体转变,构建城乡一体的基层组织和管理体制;农村服务从农民自我服务为主向社会发展服务为主转变;农村社会从静止、封闭向开放和流动转变;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从“村民自治”向“居民自治”转变;农村社区从生产和行政共同体向社会生活共同体转变。相当长时期内,我们采取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的发展战略,通过及一系列配置措施和政策,大规模地动员和吸纳乡村资源以快速推进工业化。据估算,改革前,国家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形式从农村隐蔽地吸取了8000亿元资金。城市社区长期处于优先发展地位,对农村社区的生存发展产生了严重的挤压。目前,恢复农业活力、重建农村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成为重要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着力强调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农村组织的管理涉及到农村经济关系和社会功能。农村组织不仅是农民自主管理的产物,其自身所具有的独特作用使其有承担农村社会管理的社会基础和能力。社会组织属于农民的自发组织,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农民权益。具体而言,农村组织能够起到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反映农民诉求,协调农村社会关系,化解矛盾及规范行为,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作用。组织与环境之间的关系还具有“政治性”的特征,组织在应对环境诸种限制性要求的过程中,拥有自由和自主的领域。正如福柯说的“在任何形式的公共生活和权力的任何操演当中,空间都是根本性的”。
国外学者通过研究发现,农民规避风险的需求是建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起因。因为小农面对巨大的生产和市场风险,需要组织化来规避风险。土地在农民中的平均分配形成了对组织化的需求;农民的农业生产规模较小时,需要组织起来应对生产和销售中的风险。国内一些调查研究认为,我国农民专业组织的发育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生产专业化水平和商品化程度、政府支持、乃至户主的文化水平等影响因素紧密联系。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为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本形成了以产品类组织为主体、服务类组织积极补充的格局。国家是农村社会管理的主体。但“由一元管理主体向多元管理主体的转变”是社会管理历史演变过程的总趋势。农村社会管理存在着整体的结构性碎片化问题。农村组织在非营利性、志愿性、自治性的特性、整合社会资源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农村社会组织在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必须形成政府主导、农民参与、社会组织协同共治的农村社会管理新模式。在我国现有农村土地分散和小规模经营这种土地制度短期内难有根本性突破的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农民融入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轨道中生产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以产品类组织为主体、服务类组织积极补充的格局意味着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成为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工作内容。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食品需求转型,农业结构的基本转化,导致了农产品品种、生产、销售等内容发生了巨大变化,各种经济作物种植得到迅猛发展。为了提高农民经济收入,进行大规模产业转型升级。传统家庭承包经营户在加速分化,许多从商品生产者逐渐衰退为生计型小农,而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量涌现。我国将形成以承包农户、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为基础,以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各类经营组织为支撑,多种生产经营组织共同协作、相互融合、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最初的,也是最重要的目的――规避风险。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功能之外的社会功能不断增强,但是,其经济功能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全球化的今天,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已经势不可挡,已成规模。农业产业的现代化对于农业、农村、农民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着巨大影响。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发展依托于现代农业发展,这就要求社会,尤其是农村社区对于现代农业的正确认识并采取适当的农业发展模式与行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积极接纳和理解现代农业的过程中,其组织与管理模式直接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现代农业生产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其组织和管理的逻辑、人员结构、方法途径值得探究与分析。
1 D村农业合作社的组织与管理模式
为了探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现代农业生产过程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分析其组织和管理的逻辑、人员结构、方法途径。笔者在在福建省S县D村进行了调查。
1.1 D村农业生产现状
S县位于闽浙交界处,武夷山麓东南侧,属传统农业县。总人口16.53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4.19万人,农业人口12.34万人。D村生态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2年,倡导人是当时的村主任。作为一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成立的最初的,也是最重要的目的是,规避风险的需求。D村种植的主要经济作物是烟草、玉米、毛芋、山露和竹笋。订单农业,作为现代农业产业的一种经营方式是当地农业的支柱。其中烟草、山露、玉米以及林地生产的竹笋都是以订单农业的形式存在的。特殊的订单农业使得村民的生产和销售有了一定的保障。
1.2 D村农业合作社组织管理模式
山露的种植发展历史体现了农业合作社的组织管理模式。一开始,山露的种植是因为S县达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加工公司)需要农户提供食品加工原材料而在县内部分地区与农户合作,由公司提供种子,农户种植、收割后卖给亚达公司,亚达食品有限公司采用的“公司+基地+农户”(订单农业)的发展模式,吸引了村庄许多多农户参与,迅速形成了超过133400m2的山露菜种植规模。亚达食品有限公司利用山露菜茎秆通过加工保鲜,生产成罐头以保持山露菜的原有风味和方便运输、保存,远销日本。
亚达食品有限公司采用公司+农户的模式,在初期保证了D村133400m2露菜的销路,为村民带来了一定收入。但是,在种植山露菜两年后,即2012年,那位给东边村提供山露菜订单保障的顾问跳槽后,山露菜的销售就成了问题,种植山露菜的农户面临销售危机。如何解决农户的销售危机,规避农户生产风险成为了难题。当时恰逢D村在积极申请并建设生态农村,希望积极发展生态农业产业,包括生态农业种植和加工。村委看中了山露菜和竹笋的“生态作物”的特点,希望能促进山露菜和竹笋的种植,发展生态农业产业,提高村民收入。
在此背景下,D村在村主任为首村委会的带领下开始筹备成立村合作社。村委会宣称建立合作社的目的是满足农民规避风险的需求(满足村民在农产品生产、销售需求),建立食品加工厂对山露和竹笋进行粗加工在保持山露菜的原有风味和方便运输、保存的基础上,大力拓宽农产品的销售途径。要成立一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不容易,需要符合2007《合作社法》的多项规定,还要面对合作社业务范围,村民入社的条件和途径,选址,资金等诸多问题。
合作社的注册、条件、证明等法务和程序由村长执行。所有村民都能入股合作社,但是只有董事才能参与管理(董事由村委主要领导和合作社股份较多的几位组成)。村委会一开始将合作社和食品加工厂建立在村里的废弃住宅区,但是由于部分村民不愿意以自己的宅基地入股合作社,因此合作社不得不将合作社和食品加工厂地址定在村庄对面的山下,挖山填土。于2012年正式成立并定名为S县D村生态种植专业合作社。
村委会积极宣传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要性和村民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好处,但是由于前景的不明朗,村委会提出的村民以土地或者资金入股的建议并没有得到很多村民的支持,最后只有5位村民加入,他们筹集资金自己盖了厂房购买了生产设备进行食品粗加工。采取工厂化管理,合作社法人是村主任,村主任任厂长,负责管理整个工厂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工厂每年生产每年2~3个月,期间会从本地村民中雇用短工50~70人参与生产。D村生态种植专业合作社,主要经营竹笋和山露菜粗加工、销售。其加工的原材料都是来自当地农民种植的,主要是来自东边村村民种植的竹笋和山露菜。合作社与村民的关系是“合作社+农户”模式与亚达食品有限公司的“公司+基地+农户”(订单农业)模式如出一辙。合作社和村民协商确定村民种植规模和要求,合作社负责以市场价收购村民种植出来的竹笋和山露菜。合作社雇用当地村名将收购的竹笋和山露菜进行粗加工,加工之后对外销售。
1.3 农业合作社面临的风险
国外学者Miles通过研究发现,农民规避风险的需求是建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起因。因为小农面对巨大的生产和市场风险,需要组织化来规避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本形成了以产品类组织为主体、服务类组织积极补充的格局。虽然有学者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际上时农民依法自愿联合组成,对内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民有、民管、民享原则,为其成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的经济合作组织。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功能仍然体现在对农民农业生产的经济风险的规避上。东边村生态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山露菜的销售问题导致的风险。
2 结语
随着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和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发展。传统家庭承包经营户在加速分化,许多从商品生产者逐渐衰退为生计型小农,而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量涌现。以此为背景下引申出了 “公司+农户”、“合作者+农户”等以订单为连接点,连接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的经营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其对内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其成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的本质被弱化。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与管理与村委会有紧密关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尤其是农民经济合作社,多是由村委会或村庄“能人”倡导建立的,村委会或是组织者或是重要参与者。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领导层也是由村委会主要干部和村庄“能人”构成。他们在村庄这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
因为农民规避风险的需求是建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起因,因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与管理是在合作社成员面临巨大的生产和市场风险,需要组织化来规避风险的时候发挥其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功能仍然体现在对农民农业生产的经济风险的规避上。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本形成以产品类组织为主体、服务类组织积极补充的格局的重要原因。与学者的“理想类型”“农民依法自愿联合组成,对内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民有、民管、民享原则,为其成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的经济合作组织有着极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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