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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县卫计局《关于报送2017年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和艾滋病防控工作考核》的通知(龙卫计函〔2017〕235号),现将我局严重精神障碍和艾滋病患者主要职责任务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情况
2017年,我局严格贯彻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工作。
(一)纳入低保。对障精神碍患者家庭进行落户核查,将420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低保,做到应保尽保,全年发放低保金341万元;
(二)纳入五保。将22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农村特困人员救助,全年累计发放农村特困供养金24万元;
(三)颁发残疾人证。民政、残联部门已按自愿原则给562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放残疾人证。
(四)医疗、困难救助。2017年我局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7人次,截止11月发放医疗救助金5.5万元;惠博医院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79人次支付12.19万元;纳入临时救助5户次,发放临时救助金1.29万元。纳入临时救助6户次,发放临时救助金1.51万元。患有精神残疾的家庭造成生活困难且符合条件均可向当地乡镇府提出申请医疗救助或临时救助,有效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
(五)救助流浪精神患者。全年共救助流浪严重精神障碍患者14人次,核实身份信息后送返11人,现滞留9人(含之前滞留的6人),用于救治流浪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30万元。
二、艾滋病患者救助情况
经初步统计,我县未发现有艾滋病患者申请社会救助。患有艾滋病患者的家庭造成生活困难且符合条件均可向当地乡镇府提出申请医疗救助或临时救助,有效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组织人员对街头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的排查核实。二是加强对我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对符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低保,实现应保尽保;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患者纳入特困供养。三是健全医疗救助机制,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患者,遵循“先救治、后甄别”原则,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却有困难的患者,通过临时救助措施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四是配合协助各有关部门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工作。
2004年初,济南市残联提出2004年为“入户下乡康复年”。理事长刘书笙强调:“康复工作是残联的第一要务”,并提出“在城区对重度残疾人上门服务,轻度残疾人集中服务;在家村下乡入户服务和就近康复训练相结合”的工作要求。经过一年的努力,城区52个办事处、农村21个乡镇建立了康复指导站、康复站(点),10个县(市)全部开展了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康复服务覆盖面城区达到100%,农村达到20%。
一、抓好长效机制建设,为康复服务工作长期、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一)建立长效机制的背景
2002年7月,济南市残联、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等十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的意见》。至2003年底市残联依托城区“老年星光计划”建立了28个康复示范点,举办了由市区52个办事处的分管领导、理事长、社区医生等近200人参加的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培训班,在城区开展了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为示范点配备了康复指导医生,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
随着工作的开展,没有经费来源、康复服务队伍建设不规范、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等问题逐渐显露出来。问题的主要症结在哪里?从对前两年康复服务工作的分析,我们感到,康复服务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单靠残联是很难做好的。要把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是残联自己干的事,变成相关部门应该干的事,变成政府应该管的事,这就非常有必要建立一个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保证康复服务工作长期开展的长效机制。
(二)创建长效工作机制的办法
经过近半年的调研、探讨及反复的协调,2004年4月市残联、财政局出台了《关于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的意见》,提出建立长效机制的具体内容。
长效机制主要由四部分组成:
1.康复需求申报:通过《致全市残疾人及亲属的一封信》等措施,加大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咨询力度,使广大残疾人及亲属了解康复服务的内容,并结合自己的情况,主动到各级残联、康复指导站、康复站(点)申报自己的康复需求,建立康复需求档案。
2.康复任务分解和招标:根据全市残疾人的康复需求,结合上级下达的康复任务,由市残联、财政局联合行文将每年的康复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及市有关康复中心。各县(市)、区康复办将任务分解到各办镇(乡)及县级康复中心等,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对部分适合公开招标的项目,探索引入竞争机制,鼓励辖区内有条件的社会资源(如:各种康复机构、医院、幼儿园、福利院等),通过竞争承担康复训练与服务项目,逐步实行康复项目招标。
3.专家鉴定:对每个康复项目,在项目中和项目结束后,都由市和县(市)、区两级康复专家指导组进行鉴定和评估,向项目下达单位提交鉴定报告,作为验收依据。
4.政府购买康复成果:由承担康复任务的单位提出申请,县(市)、区康复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拨付经费,购买康复成果。对长期康复项目,分半年、一年进行阶段性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的拨付半年或一年的项目经费。各县(市)、区康复办建立康复工作档案,对原始资料、工作文件、工作成果等严格整理归档。
长效机制的核心是政府购买康复成果,是在政府设立的康复项目前提下,通过逐级分解和招标相结合的形式落实,由承办单位完成,再由政府购买合格的康复成果。
随着康复服务工作的深入发展,还要调整和充实长效机制的内容,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还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方法和配套措施、工作程序等,例如:专家鉴定、招标办法等实施细则,才能保证长效机制的良性运转。
二、入户下乡,服务到家
在城区,根据残疾人比较集中、康复服务半径比较小的特点,康复指导站和康复站(点)对辖区内重度的、无法自己出门的残疾人,由康复服务员按照残疾人的康复需求上门提供康复服务;对辖区内轻度的、自己能走出家门的残疾人,由康复指导医生、康复服务员定期将残疾人送到康复指导站,提供康复服务。对可以进行三项康复训练的残疾人,组织定期到康复指导站进行训练,对个别无法出门的,由康复指导医生、康复服务员定期上门指导训练,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农村,针对人口分散、交通不便、康复服务半径大的特点,以抓好章丘市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试点为突破口,借鉴全国、省农村试点的先进经验,按照建立长效机制的要求,依托农村卫生三级网络,建立康复指导站、康复站,配备专(兼)康复指导医生和训练器材,采取下乡入户服务和就近训练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
三、整合社会资源,健全康复网络
开展“入户下乡康复年”,市残联提出:依托城区“星光之家”、卫生服务中心、农村卫生初级网络等,每个办、镇(乡)都要建立一处康复指导站;残疾人康复需求比较集中的村、居(社区)设立康复站。
办、镇(乡)康复指导站,负责辖区内的康复服务工作,建立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职责和分工,建立开展工作的制度及康复指导医生的职责、工作制度等;康复训练室面积40平方米以上,按照残疾人的康复需求配备相应的训练器材;建立康复需求档案、训练档案、康复服务档案,按时上报工作情况和报表;管理和培训康复站、康复服务员等。同时,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也利用残联配给康复指导站的训练器材拓展康复业务,为残疾人的康复及手术后的功能恢复提供服务,解决了康复指导站的部分费用。
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在15人以上的村、居(社区)设立康复站(点),使残疾人就近进行康复训练。
四、抓好康复队伍建设,确保基层康复服务落到实处
建立一支好的基层康复服务工作队伍,是开展康复服务工作的关键。济南市残联、卫生局联合制定了《关于选配残疾人康复指导医生、康复服务员的意见(试行)》,对康复指导医生、城区康复服务员的条件、责任、任务、待遇等做出规定。规定要求:
担任康复指导的医生要有执业医师资格,培训合格后由所在医院推荐;
城区康复服务员需有初中以上学历,能入户开展康复服务工作,培训合格后由所在办事处残联推荐。
康复指导医生的主要职责是: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及辖区康复资源调查,建档立卡,重点对辖区内的脑瘫、智残儿童和肢体残疾人开展康复训练;参与制订康复训练计划;承担对城区康复服务员、残疾人及其家属的康复知识培训和康复训练指导。
城区康复服务员接受康复指导医生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具体参与辖区内残疾人康复需求及康复资源调查,协助康复指导医生对残疾人进行康复训练,完成《康复训练档案》的填写,为残疾人提供心理支持、知识普及、用品用具信息、家庭康复护理等。
康复指导医生和城区康复服务员由县(市)、区残联、卫生局统一管理,建立管理档案,年末经专家组考核,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再聘用;康复训练与服务质量由办、镇(乡)残联和残疾人家庭进行监督。
在待遇方面,残联按照康复指导医生、城区康复服务员完成《康复训练档案》数发放补贴。每完成一份终期评估有效《脑瘫康复训练档案》和《智力康复训练档案》补贴480元(周期一年);一份有效《肢体康复训练档案》补贴240元(周期半年)。通过经济手段,大大调动了康复人员的积极性。
目前,全市已建立了一支由140多名康复指导医生、城区60多名康复服务员、上百名农村康复人员组成的康复工作队伍。
康复医学于20世纪80年代引进我国,康复机构建设起步更晚,机构运营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其绩效管理工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康复机构的发展进程及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1.1绩效指标缺乏科学导向与明确标准我国大多数康复机构隶属于残联系统,是国家事业单位,主要依据政府制定的管理法规、行业标准和部门规章运行,康复机构没有自己明确的绩效管理目标、科学的绩效测评指标体系。绩效考核过程中,不论是医疗专业科室还是职能管理部门,都按“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并完全采用一样的考核标准,缺乏考核周期的具体绩效目标,使执行绩效考核的人员难以操作,降低了考核结果的可信度。
1.2绩效管理缺乏全员参与意识有些康复机构的管理者,尤其是业务科室的管理者与专业人员错误地认为,绩效管理是绩效管理部门的事情,与医疗业务科室无关。事实上,绩效管理是一个全员参与的管理过程。绩效管理部门只是绩效管理的组织协调部门,各医疗科室负责人才是绩效管理的主角。全体医务人员是在绩效管理过程中改进问题、提高绩效的主体,是最重要的参与者,只有全体医务人员共同参与到绩效改进的过程中,机构的绩效才会从本质上得到提高。
1.3绩效管理与绩效考核混为一谈有些机构管理者认为,绩效考核就是绩效管理,两者没有什么区别,在观念与实践上混淆,甚至把绩效管理作为约束控制员工的手段,这是绩效管理的方向性错误。事实上,科学的绩效管理是围绕着组织目标的完成开展管理工作,包括了绩效计划、绩效实施、绩效考核和结果使用4个环节,绩效考核只是一个中间过程和手段。绩效考核是一个点,而绩效管理是一个面。
1.4绩效计划制定欠缺沟通目前许多康复机构在制定绩效计划时缺乏考核对象部门的参与,只是由职能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以及康复机构管理层的意见制定绩效计划,然后以院内文件的形式下发各科室。在具体制定绩效计划中,往往由上至下布置任务,通过考核评出业绩结果,缺乏上下互通的环节。
1.5绩效考评结果反馈不及时甚至不反馈考评结果反馈是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绩效结果必须与各考核对象部门和员工及时进行沟通反馈,让考核对象知道自己的工作水平和以后需要努力的方向。但事实上,很多康复机构管理者仅仅把绩效考核作为一种例行的形式,不及时反馈绩效考核的结果,使考核对象对自己的绩效表现和考核结果不了解,考核对象无法改进绩效。这对康复机构绩效管理相当不利。
2医疗康复机构全面绩效管理体系的设计
医疗康复机构发展的最终目标应在立足于促进职工全面发展的基础上,为伤残者提供有效的医疗康复服务,帮助他们尽可能地恢复躯体、心理、职业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功能,融入家庭和社会;同时实现医疗康复机构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围绕以上目标,以全面绩效管理为整合平台,让各项管理,如制度管理、文化管理、质量管理、经济管理、服务管理等都通过这个平台,形成一个互为促进的整体,产生整体效应,从而形成医疗康复机构的科学管理体系。
2.1绩效管理实施机构设置
2.1.1领导者——康复机构绩效管理委员会成立专门的绩效管理委员会作为绩效管理领导机构,成员以康复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核心,主要成员有康复中心主任、分管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等,主要职责涵盖以下几个方面:①决定绩效管理的重大事项,领导、支持职能处室和业务科室的绩效管理工作;②听取各部门的初步考评意见和总结报告;③纠正评估中的偏差,有效控制考核尺度,推动绩效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④仲裁员工申诉,对员工的大功、大过事件予以审定,确保绩效考核的客观和公正。
2.1.2主管部门——运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配合)绩效管理工作应有运营管理部主管,并设置绩效管理专员岗位,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人力资源部门配合完成。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制定和完善绩效管理相关流程、制度;②拟订每年度绩效管理各流程工作时间进度表,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并对各部门绩效管理实施人进行培训;③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各部门考核结果与绩效管理总体工作情况,对总体结果提出初步分析意见,供绩效委员会讨论;④针对绩效委员会平衡和纠正后的考核意见,建立员工绩效管理档案,为员工的发展、绩效工资计发、激励、合理调整岗位提供依据;⑤针对某些部门或某些专题,如目标设定、面谈技巧等,进行咨询和辅导;⑥接受、处理员工有关绩效考核的投诉;⑦分析、总结每年度的绩效管理工作情况,为改进机构绩效管理工作提出创新性意见和方案。
2.1.3具体执行者——各科室和各岗位员工绩效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应为各科室和各岗位每一位员工。各部门在执行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①确定绩效目标,制订实施计划;②执行绩效计划,科室负责人对员工进行辅导;③实施绩效考核,进行绩效反馈面谈;④制定改进措施,持续进行绩效改进;⑤严格执行绩效管理制度和流程,向康复机构绩效管理委员会提供改进建议。
2.2绩效管理流程设置
医疗康复机构的全面绩效管理体系涵盖绩效考核和绩效改进系统,将贯穿在绩效计划—绩效实施—绩效考核—结果应用的不断循环中。
2.2.1绩效计划
2.2.1.1开展战略研究明确医疗康复机构的战略、定位、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发展策略和最终要实现的愿景。
2.2.1.2确定目标从下至上分别开展各层级研讨活动(基层员工研讨、中层部门研讨、高层院级研讨),确定全年重点工作与任务目标。
2.2.1.3制定计划对全年工作目标进行任务分解,由各部门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内容与完成时限。
2.2.1.4任务细分各科室根据本科室年度目标责任书内容,细分各岗位工作目标,明确科室负责人与员工的考核指标。
2.2.2绩效实施
实施阶段是整个绩效管理的关键阶段。科室负责人应持续关注员工的绩效工作执行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资源支持,进行绩效实施过程管理。
2.2.2.1绩效管理方法的选择在拟定了工作计划与绩效指标之后,如何选择合适恰当的方法,获取真实可靠的绩效信息,仍是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目前,管理学界有多种绩效考核方法可供选择,如简单排序法、强制分配法、要素评定法、目标管理法以及平衡计分卡法,每种办法各有千秋,医疗康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一种或多种考核管理方法,其中目标管理法(MBO)是一种综合性的绩效管理方法,在各行业中应用最为广泛。
2.2.2.2绩效管理中的培训辅导在确定了计划目标和绩效考核方法后,管理者的工作重点就是在目标实现过程中对员工进行培训辅导。培训辅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会议式,通过正式的会议实施培训辅导过程;二是非正式,通过各种非正式渠道和方法实施对员工培训辅导。
2.2.2.3绩效实施过程的监控在绩效管理实施过程中,医疗康复机构必须保持持续不断监控,防范实施细节偏离计划。对实施过程的监控主要做好两件事:①认真及时收集、分析和汇总数据信息;②持续不断开展绩效沟通,积极稳妥地推进绩效管理的实施。
2.2.3绩效评估在阶段性工作结束时,运营管理部应组织开展阶段性业绩评价,通过实际实现的业绩与目标业绩的比较,明确描述并总结业绩的发展表现趋势。绩效评价的内容和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量度,包括量度的原则与方法;②评价,评价标准和评价资料的来源;③信息,过去的表现与业绩目标的差距,需要进行业绩改进的地方。
2.2.4结果应用科学有效地利用好绩效结果,是绩效管理工作的最终目标,结果应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2.4.1绩效分配、奖优罚劣一方面,将绩效考核的结果用于绩效工资分配;另一方面,年终对所有科室考核结果进行排序,业绩优秀者给予表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对绩效结果不理想的科室与个人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
2.2.4.2推广经验,调整策略绩效考核结果优秀的科室要总结经验,对认为是成功的做法要在整个机构推广。绩效考核结果低于要求者,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2.2.4.3分析总结,改进提高运营管理部对阶段性绩效管理成效进行总结分析,并与各科室合作,共同制定新的、可行的绩效工作计划,作为下一阶段绩效管理工作改进的依据。
每个生命都有尽头。
自从老伴过世,江苏省宿迁市71岁的村民宋老太仿佛也进入人生的倒计时,她经常眯着眼睛,靠在自己的“寿材”上,口中叨念“七十三八十四,阎王不找自己去”,内心恐惧地想象着死亡情景。由于年老多病,她提前预备后事,早早为自己备下了棺材。她要躺在棺材里,因为骨灰盒太挤了。不过当死亡真正降临,在人生的最后一站,宋老太没有想到,她“死要带走”的棺材差点没有派上用场。
被自愿的不土葬保证金
“杯具”从宋老太的死亡开始。
宿迁市地处江苏省北部的黄淮平原,无山多水。虽然经济欠发达,却景色迷人,乡风淳朴,较好留存着苏北农村的自然原生态和民俗旧形态。
丧葬习俗就是其一。
按照宿迁有关民俗记载,传统丧葬程序十分复杂,主要有送终、报丧、入殓、守铺、搁棺、居丧、吊唁、接三、出殡等九大仪式,围观者众多。每一道程序都有若干细节,来不得半点马虎,否则就会遭人耻笑,并给后代带来不利。因此,在这里丧事大操大办,唱戏哭灵,导致活人受罪,死者难安。习俗代代相传,愈演愈烈,棺葬厚葬风之盛,延续几千年。各个村庄都有坟地,大量耕地被挤占,由于人员密集,死人同活人争地现象凸显。
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宿迁市宿城区开始响应国家号召平坟整地,提倡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
2000年之后,国务院出台了《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出台《殡葬管理办法》,宿迁市出台了《实施意见》,规定不允许土葬,必须进行火化进公墓安葬,不允许偷埋乱葬、二次棺葬。
殡改措施从开始就遭到传统习俗抵制,一时间殡葬改革政策与计划生育并列“天下第一难”。
为了深入推进殡葬改革,方明华所在的镇早在2000年就成立了“殡葬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殡改办),职责是倡导火葬,改革土葬,杜绝二次装棺土葬等等。“殡改办”的工作人员还有镇政府委派的会计秦玉君,临时工陈苏豪和鲁其安,他们在镇民政助理领导下开展殡葬改革执法工作。
经过政府多年的宣传努力,在殡改办的强力干预下,2006年之前,群众配合殡改,先进行火化,单棺骨灰一般进灵堂集中寄放或统一进公墓安葬。
2008年农历七月初六,宋老太去世,按照农村“白事执事”推算,尸体要在三日内火化。孝子守灵,去镇民政所办理火化通知书等诸多事宜由宋老太的侄儿代办。谁知近几年,行情有变,殡葬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殡改办)推出“人性化”服务,开具火化通知书,同时推荐“物美价廉”的骨灰盒,收缴“不土葬保证金”。
要想弄明白什么是“不土葬保证金”,还要从2007年说起。当时宋老太所在镇殡葬改革出现了一些变化:土葬与火葬开始从对立、妥协走向兼容,变成“火土二重葬”,唯一代价就是放弃“不土葬保证金”的追索权。火葬成了纯形式、僵化的丧葬仪式,成了土葬的前奏和实施土葬的必备手续,人死火化后几乎百分之百的再装棺土葬。
死一次,葬两回
宋老太的丈夫过世早,骨灰没进乡镇公墓,坟茔就在自家田地。按照政策,宋老太后死亡,不属于单棺下葬,可以不进公墓,直接与老宋头合葬就可以了。宋老太的侄儿力图说服殡改办工作人员不要骨灰盒,骨灰不进墓地。因此不必交保证金。
“不土葬保证金”只是保证金,不土葬,还是要如数返还的。殡改办工作人员始终微笑服务,但态度不容置疑。
况且流传在十里八村的另一则“传说”,更让人不寒而栗。
2003年,东河村村民赵某死亡,亲属私自将尸体装棺偷埋。殡改办得知情况后立即报告县民政局、镇领导、镇派出所,然后邀请村干部、县电视台记者、县殡仪馆工作人员几十人现场掘坟起尸,强制送殡仪馆火化,全部费用由丧户承当。
殡改办的收费虽然不是“不可抗力”,但“治丧”期间,谁也不想触晦气。为了她早日入土为安,儿孙们硬生生地“被自愿”缴纳了“不土葬保证金”。
“活不易,也死不起了!不要骨灰盒不行,开火化通知书时还要交1000块钱。”说起“不土葬保证金”,宋老太的小儿子,49岁的村民方明华化悲痛为愤怒。因为这笔凭空多出来的“预算外”开支,导致为母亲办丧事的开支超过一万块,几乎占到他全家年收入的四分之一。
按照宋老太的遗愿,她的骨灰被摆放在棺材里,女婿家请来民间喇叭班子,连续两天哭丧表演,“正吊”(接受吊唁,宴请宾朋仪式)过后,“棺下田”(出殡安葬仪式)在自家的田地里与老宋头合葬。
丧事果然办得比较顺利。
其实,方明华还可以像有些人家一样,先连夜将宋老太的棺材运往田里下葬。再假装悲悲切切地将空骨灰盒送往镇公墓寄放。最后,再去索要保证金。
人死葬两回。“不占地、不要棺木、减少费用、移风易俗”的火化目的在村民方明华所在的小镇完全落空。
方明华没有这样做有他的原因:一是按照他的理解治丧就是“活人演戏”,既然风光地将母亲土葬了,免不了要多花些银子;二则“不土葬保证金”明摆着就是土葬罚款,打狗的肉包子还能飞回来?指望要回保证金,难。
事实证明他判断准确。据说有很多人费了很长时间确实也没能顺利要回保证金。
只是,有时候方明华会埋怨堂兄弟脑子呆板,不会办事。如果当时带上两条烟什么的给民政助理,也许就能少个几百的,如今办事哪有白来的?事情虽过去了,想到这里,还是会心生怨恨,殡改办这一招也忒黑了。
他的想法不无道理,因为殡改办里确实没有“土葬保证金”这个收费项目,更不存在什么收费标准,他们的原则是:能缴多缴,实在缴不起也没辙。
这一切变化和一个人的“晚节不保”有关,他叫张波,曾任镇民政助理。
民政助理的“执法经济学”
张波是镇民政助理,别看这官衔不大,可管事儿不少。
所谓上面千条线,基层一根针,到了乡镇这一级,由于编制所限,一个民政助理集殡葬、扶贫、优抚、残联等事务于一身。虽说农村有几千年的装棺土葬习俗,殡葬改革难度很大,可张波有权在握,所向披靡。2003年,因成功查处一起偷埋私葬事件而威震四方,政绩卓著。
没有人知道,已经53岁的张波,竟也“表面风光,内心彷徨”:在民政助理的职位上一干多年,也算是为殡改立下汗马功劳,干公事结私仇不说,辛勤了半辈子,手下还有3个人,1个事业单位编制,2个临时工,可工资低得简直可以忽略不计。
张波觉得,自己再过几年就要退休,为了寻求后路,张波的工作方针悄然调整为“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工作”。
2006年,为了节约耕地,各乡镇建公益性公墓骨灰集中存放。靠山吃山,嗅到商机的张波与其他3人集资入股火速开发营利性公墓极乐墓园对外发售。
谁料墓穴的“刚性需求”竟然没有“过快增长”,加之墓园墓穴建造、石碑雕刻、管理维护、工人工资等运营成本太高。一年下来,除去经营开销,先期盈利并不大,每人只分到一两万。这样的微利操作,只够“搞点小福利”,显然不能满足殡改办工作人员“又好又快”的致富愿望。
很快他们发现,尽管丧户们花钱买了墓穴,但往往并不实际“入住”公墓。不少人买了墓穴,却将死者骨灰偷偷埋入祖坟或自家田地,然后将空骨灰盒送进墓地安葬或根本不要墓穴。受此启发,他们借鉴楼市营销策略,索性在实体墓园上衍生出“虚拟墓穴”,开始期穴出卖、一穴几卖、无穴乱卖。
建造墓穴不如编造墓穴,编造墓穴不如不要墓穴。胃口大开的张波和他的“殡改团队”,自2006年底开始,直接在开具“火化通知卡”时就向丧户收取 “不土葬保证金”。当然,殡改办收费也不是一刀切,倘若谁家能送两条烟什么的,也能打点折扣,总之都在1000元左右浮动。
为防止肥水外流,张波还和殡仪馆签订垄断协议:丧户须持殡改办出具的“火化通知卡”才能顺利火化。否则,不予火化。
“不土葬保证金”的含义明摆着就是土葬罚款。只要在殡改办交过钱,心照不宣的丧户们就放心大胆地对丧事大操大办起来。
金钱让张波尝到权力变现的,并且“先富起来”,以为可以安享退休。
工作人员涉嫌
张波所在的镇拥有4.5万人口。按照这个没有任何明文规定的“不土葬保证金”的土政策,根据年千分之八的死亡率估算,每年大约有360起类似版本的“交钱葬母”故事在重复上演,平均每天一例。很多和方明华一样的村民,惹不起也躲不开殡改办,几乎无一例外地自愿缴纳了数量不一的保证金,毕竟谁也逃不出生老病死自然规律。
这种发死人财的做法终于引起了当地村民的不满。
2010年初,宿城市宿城区检察院在一次下乡进行法律宣传时,接到群众举报:丧户到镇民政办开具火化通知书时被要求缴纳“保证金”,打的都是白条,而且金额也不一样。
村民称:保证金名曰“不土葬保证金”,其实民政办的人心里就盼着你土葬,然后趁机罚没保证金。就是有人确实没有土葬,想拿回保证金也要费一番周折。“你说这不是钓鱼执法和乱收费,是什么?”
“基层民政办确有殡葬管理职能,但从来没听说过还有收取保证金的权限。”这条线索引起检察官的关注。职业的敏锐让检察官觉察这其中可能有职务犯罪。
2010年清明时节,初查工作秘密展开。考虑到张波曾被纪委处理过,可能有反侦查经验。检察机关制定周密方案,抽调精干力量,分成三个调查组同时开展摸排工作。第一组通过镇政府获取全镇死亡人员名单、火化通知卡存根、实际进入公墓人员名单;第二组赴殡仪馆调取火化存根;第三组走村入户,找有关证人取证等。结果令人震惊,仅核实了3个村,就发现装棺土葬103户。
2010年5月5日,宿城区检察院对张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虽然单笔收费的数额并不大,但整体案件涉及面广,很多逝者骨灰已经下葬,立案后,检察机关综合考量了这起案件的各项社会风险,完善了应急预警方案,没有发生向政府追讨“保证金”事件。
张波到案后起初不以为然,和侦查人员打起“太极”:先是借口自己不沾钱,收钱的事都是其他人所为。当得知检察机关已经全盘掌握他们的犯罪事实后,又狡辩说收来的保证金在纪委处理时已经上缴,自己分得的钱也全部退出,没贪污所以没有犯罪。
但当办案人员说明渎职犯罪比贪污犯罪更严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从事公务中,放任职责,,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构成渎职犯罪。
很快张波对涉嫌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张波还主动配合检察机关成功将之前闻风而逃的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劝返归案。
2010年11月8日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张波在担任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科员负责管理殡葬工作期间,违规收取丧户“不土葬保证金”后,放任对丧户的教育和监管职责,导致丧户对死者进行二次装棺土葬,严重影响了殡葬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但由于有较好的悔罪改过表现,退还了部分违规受收取的保证金,张波被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2011年1月6日,宿城区检察院对其他2名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
(文中人物为化名)
办案检察官手记
耐人寻味的殡改腐败
造成基层殡葬改革工作混乱及倒退状况的原因是什么?从表面上看,这是一起简单的基层民政干部,以罚代管造成的渎职案件。似乎把作奸犯科的人员一一绳之以法,就能恢复殡改形势一片大好的喜人局面。
但我们认为,张波案反映出部分民生领域,尤其是殡葬改革方面,出现较多社会管理方面的“不应该”。
一是不该有执法经济,公权变现。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从事社会事务的综合服务,是“纯皇粮”单位。工作人员不能唯利执法,更不能巧立名目,创造执法经济效益。张波就是放任监管职责,以罚代管,利用公权变现,最终走向犯罪。
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是一项长期、复杂、系统的社会管理工作,其重点和难点在于对保障性住房小区中的保障对象提供可持续的动态跟踪服务管理,即“管人”。但对当前工作实质认识不到位、机制不健全、平台尚未建立,出现了服务管理“真空”,导致对保障性住房小区“人”的服务缺失,对“人”的管理失控,极不利于保障性住房小区的和谐稳定。
(一)管理体制难满足“人的需求”
由于相关职能部门及社会各界存在一种认识误区,认为住房保障就是为低收入群体“建房、分房和住房”,理应是房管部门的职责,只要是涉及保障性住房的方方面面问题,无论是“房”还是“人”,都应该由房管部门负责到底,比如保障性住房小区停水电气、孤寡老人生病无人问津、小区发生失火、盗窃等治安事件都找房管部门。殊不知,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房管部门在住房保障方面的法定职责在于“管房、管物业”,对于保障对象日常生活遇到的就业、教育、医疗、计生、保险等方面需求,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公共服务,而不应由房管部门“全权包揽”,否则就涉嫌“错位”和“越位”,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
(二)管理力度难发挥资源效用
目前,民政、公安、教育、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管理职责相对明确,服务机制推新。然而,相关职能部门的服务管理机制相对独立和分散,部门之间的帮扶服务资源未能得到有效整合,并且广泛面向社会公众,缺乏针对处于社会底层、兼具各种特殊困难、服务需求复杂多样的复合型服务管理机制,造成了保障资源未能得到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三)社会参与难落实社会管理
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协会、慈善协会等群众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确保服务性、公益性和互助的有效发挥。事实上,社会组织结合各自重点服务人群特性,确实有利于有针对性地开展生活照料、精神关怀和困难帮扶等活动。鉴于社会组织的特殊社会地位和责任,就特殊群体信息传递和共享尚存在不对称问题,难以及时获取信息并与相关职能部门、企业单位开展合作,提供服务。
二、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难”的原因分析
(一)保障性住房数量庞大
“十一五”期间,中央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达1336亿元,通过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目前全国共有1500万户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解决。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未来5年将完成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2011年已实现全年开工建设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目标,全国保障性住房任务用地落实率超过100%。如此看来,未来几年陆续投入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将成倍增长,数量相当庞大。
(二)管理周期较长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 意见》([2011]45号,下称“45号文”)等相关规章文件的规定,尽管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和销售型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的管理周期有所不同,但无一例外均体现了长期性。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只要在正常使用年限内均属于被管理对象,除非其保障属性本身发生改变;销售型保障性住房只要在取得完全产权之前(购房人补缴相关优惠税收之前),一般最低年限要求是5年,均不得上市交易。
(三)保障对象群体性强
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面对的客群不一样,商品房是面向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客群,保障性住房集中在低收入群体及其他特定对象,其中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的住户群体分别是: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鉴于保障对象生活水平、文化水平、综合素质相对较低,既有明显的个体差异,需要特殊帮扶的残疾、重疾、“两劳”释放、药品依赖等各种不同情形;又具有突出的群体性特征,亟待就业、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等服务帮扶的人员普遍存在,人员结构的多元化是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工作面临的最大难题。
(四)保障对象需求多元且迫切
对于低收入家庭而言,住房困难只是存在的问题之一,他们不仅希望“有房住”,更希望住得舒心、住得有尊严,找到归属感。相比其他社会群体而言,保障对象自身存在困难更多,就业、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和特殊关怀的需求更大、更迫切。从目前机构设置和职能分配角度来看,房管部门主要职责是管房和管物业,对满足群众“衣食住行”各种生活需求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五)住房保障社会敏感度高
住房保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保障和改善民生,从前期建设、中期分配、后期使用等各环节均备受社会关注,尤其保障对象入住后的动态监管和跟踪服务更为敏感。住房保障之所以社会敏感度高,其重要原因是在老百姓心目中认为保障房是政府修建并分配居住的,只要涉及保障房的任何事情,政府都应该“一管到底”。
三、国内外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经验借鉴
(一)国外经验借鉴
1.新加坡“组屋制度”
在新加坡,保障性住房被称为“组合房屋”,简称“组屋”。自建国以来,政府把保障国民“居者有其屋”作为自己责无旁贷的重要责任。如今“组屋”已发展成为一项成熟、稳定、高效的住房保障制度,覆盖到了82%的居民。建屋发展局不仅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房屋出售及出租管理,同时还扮演着促进社会和谐的角色,为了保留和发扬具有象征意义的新加坡“甘榜精神”(邻里之间团结互助的精神),采取了各种有效措施,比如:在每一个组屋区还辅助建造了邻里商店(超市)、菜市场和小商品市场以及各种饮食中心等;适时推出了名为“睦邻亲邻,从我开始”的指南,展开全国性的“好邻居奖”提名活动,嘉奖拥有服务精神、肯为他人着想的好居民。同时,新加坡政府以“安居乐业,和谐共处”为目标加强社区建设,主要负责行政事务服务、社会福利服务和商业服务。
2.美国“公共住房制度”
美国公共住房制度是在1928年大萧条后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设立专门政府机构进行系统管理,其中联邦政府设立住房和城市发展部负责公共住房建设和管理,州政府设立公共住房局具体负责本地区具体住务,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向公共住房局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公共住房项目开发规划、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和专业指导。针对公共住房保障的低收入群体,美国政府不仅解决其居住问题,更侧重其就业、医疗、子女教育和所住社区环境等问题的解决,让低收入群体接近优质社会资源,实现自我和社区的可持续发展。比如:法律授权卫生与服务部同非营利机构签订协议,实施为低收入群体创造就业机会的项目;充分发挥非赢利组织的作用,通过提供知识培训、培育市民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意识、医疗与卫生援助、老年人服务等形式开展社会服务,通过提供志愿者或从事教学、医疗等方式发展慈 善事业。
尽管新加坡、美国与我国国情不同,住房保障制度存在差异,但保障理念都体现了“以人为本”,在保障居住的同时,还要集合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力量来提供多维度、全方位的综合性社会服务管理,其中更加强调多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强化社区服务管理职能。
(二)国内经验借鉴
1.重庆“公租房制度”
重庆市公租房小区建设规模相当大,每个小区有100万平方米左右,社区直接建在公租房小区内;同时成立了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和所属辖区政府牵头,会同项目业主、所属街道办事处、房管机构、物业公司、警务室、住户代表等组成的社区管理委员会,旨在以此为平台,集属地政府、建设业主、管理部门等力量,共同完成公租房社区事务的综合协调和公共服务工作;同时,加强日常事务沟通和工作联系,实现信息共享,逐步形成联动、共管机制。社区管理委员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籍管理、治安管理、社会保障、民政管理、入学就医、社会文体等服务管理工作。
2.广州“住房保障制度”
广州市在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方面通过完善制度、创新手段,不断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具体表现在:一是在保障性住房小区设立社区服务中心,为保障对象提供便捷、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二是组建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对创新社区服务管理进行补充,为住户提供家庭服务、残障康复服务等,增加住户的社区归属感,使之较好地融入社区生活。三是借助社会力量实现社会管理创新,构建以人为本的保障性住房社区管理新模式。四是推出全国首个保障性住房扣分办法,对涉及居住安全、环境卫生和房屋使用等行为进行规范,并致力于引导和培养居民良好的公共意识和规范行为。
3.厦门“住房保障制度”
厦门市保障性住房小区成立了以“以人为本、服务居民”为宗旨,以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活动中心为平台的社区,除为居民提供民政帮扶、计划生育、就业培训、环境卫生、文化活动、法律维权、纠纷调解、群团建设等服务外,还受公房管理中心委托负责保障对象入住备案、档案建立、巡查管理、违规使用查处、组织社区活动、宣传等工作。同时,公房管理中心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开展日常服务监管工作,负责入住、退出、巡查走访、报修受理、施工监管等工作。基于公房管理中心、社区、物管三方的联动管理,形成了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构建了由公房管理中心、社区、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的“三位一体”的服务管理体系。
综上所述,重庆、广州、厦门在住房保障服务管理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其经验无外乎三点:一是一改过去管理部门“独自掌舵”的模式,形成了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动的服务管理模式。二是以保障性住房小区为基本单元,成立独立社区,并以社区为平台加强对小区居民有针对性的服务管理。三是健全了主管部门、基层社区、物业管理的沟通协调机制,构建了“三位一体”的服务管理体系。
四、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模式探索
(一)强化政府主导,搭建社区服务管理平台
结合社会矛盾、管理重点、难点集中在保障性住房小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推进社区进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管理模式,强化城乡社区管理服务,落实社区服务和管理“社会人”的具体责任,把人力、财力、物力下沉到社区,把各种管理资源集中到社区;深化和完善社区治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居民利益表达、诉求回应、矛盾调处机制,适时推出针对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服务管理机制,使社区成为保障性住房小区后期服务管理的主阵地,提升服务管理效能,努力实现“小区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二)以社区为平动管理,促进公共服务
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服务管理,以社区为载体,结合多种保障需求,由政府主导建立健全联动服务管理机制。
1.建立针对住房保障工作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服务管理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和“层层抓落实”的管理体系,其中市政府统一领导综 合服务管理体系的构建,从政策引导、制度安排、监督管理等角度着力构建保障性住房小区综合服务管理体系;区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综合服务管理体系的构建,把保障性住房小区后期服务管理纳入其服务管理的重点领域;街道要具体落实保障性住房小区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社区开展对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服务管理活动,转换职能,构建回归服务本位的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体制;社区负责保障性住房小区的具体事务管理。
2.建立多部门联动服务管理机制,并落实到社区公共服务。整合人口、就业、社保、民政、房管、卫生、文化等社会管理职能和服务资源,畅通各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健全联动服务管理机制,并集中到社区开展公共服务,形成各部门之间、行政服务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比如:房管部门定期将保障对象的基本信息及特殊需求以信息互动的形式传递给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开展落实保障工作;劳动、民政、社保等部门加强对小区住户的就业服务、民政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广泛开展就业培训与指导,民政救济帮扶等;教育、卫生、文化部门促进小区住户的基础教育、医疗服务、文化建设等工作,解决住户上学难、看病难等问题,并通过丰富社区文化充实住户精神生活,培养良好的居住习惯和公民意识;公安、工商、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小区户籍管理、治安管理、秩序维护等工作,积极处理相关违规行为,维护平安和谐的小区环境。
(三)鼓励社会参与,强化社会资源共创共享
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管理协同、资源共享”的社会管理思路,以社区为载体,支持和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福利院等社会组织参与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从现实情况看,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着重从社会管理、社区服务、社会事务领域入手。
1.推进社区治理,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各类协管工作,开展以保洁、保绿、保修为主要内容的公益性管理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吸毒人员以及不良青少年等人员的教育感化、帮困解难、心理咨询、就业安置工作等。
2.加强社区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社会保障、就业、卫生、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等项服务工作。比如:参与为社区困难居民生活、医疗等单项帮困和综合帮扶;开展慈善帮困和社会互助活动,为孤寡老人、儿童提供助餐、助浴、助医、助洁的“四助服务”,为残疾人提供“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组建爱心超市等活动;承办各类公益性科、教、文、卫、体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参与安全、消防、应急、自救等生活常识的宣传和实战模拟演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