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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司法体制;现代化;改革
引言:
所谓的司法体制现代化,是指在原有的司法体制在先进司法制度的影响下进行改良,最终与先进的司法制度持平或者是超越。司法体制的现代化包括两方面:第一是物质条件的现代化,第二是制度的现代化。制度的现代化建立在精神的现代化基础之上,因此推进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首先要推进物质条件和精神水平的现代化,使司法体制的改良工作有效进行。
一、司法体制现代化改革的途径
(一)积极改革,循序渐进
目前我国国民的法律意识比较低,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致使改革工作难以进行。在这种背景下,进行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必须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循序渐进。
在司法体制改革方面,我们应当反对机械保守的特点,保持积极性,加大改革力度,进行大胆创新。改革的过程就是创新的过程,制度创新是对社会变化趋势的预测,因此在创新时要切合现实条件,不能盲目改革[1]。
(二)统一改革,自上而下
遵循“自上而下”的改革路径具体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是因为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每个司法主体都和其他权力处在一定关系之内,都不能脱离其他权力而独立运行。第二是因为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可以是阶段性的,但是改革措施必须要考虑司法系统的整体性,把司法体系的整体纳入考虑之中。第三是司法制度的涉及面很广,必须从全局出发进行合理规划,从上至下地解决实际问题。
二、司法体制现代化改革的具体方法
(一)改革管理体制,保证司法权的独立
1.领导权问题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实行的领导体制是,司法机关接收党委领导,而检察机关要接受上级检查机关的领导。这种体制不能保证司法权的独立地位,应该针对这种情况进行管理体制的改革。
首先,应当让地方党委领导直接对上级检察机关的党委进行直接领导。其次,应该以检察机关的领导为主,并具体结合党委的领导,让二者发挥各自领导优势。第三是由党委直接领导省级以下的检查机关。只有完善司法管理体制,才能保证司法权的独立。
2.经费保障问题
地方司法机关的经费主要是来源于政府的财政部门,但是由于司法机关的地方化,很容易造成各个地方经费不一的情况。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现代化,必须对经费体制进行改革,保证司法机关的经费问题。
首先,司法机关的经费应该进行专门管理,由国家直接。其次,司法机关的经费也可以采用中央管理的省内管理结合的方式,通过两种方式的结合加强管理。再次,司法机关的经费也可以由地方财政和上级的司法机关共同分担。
3.人员问题
法律是靠人保证实施的,只有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才能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目前我国司法机关的人员素质偏低,不能满足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一些司法机关在引入司法人员时没有切实考查人员素质,违反了相关规定,影响了司法机构的人才队伍建设,还有一些司法机关没有及时地撤销素质较低人员的职务,致使司法效率难以提高。针对这些情况,可以进行如下的体制改革[2]。
首先,我国应该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选拔考试合格的人员进入司法机关。其次,司法机关应该对内部人员进行科学编制,在人员选配上保证科学性。最后,司法机关要对司法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促进司法工作的有效进行。
(二)完善相关机制,保证司法权的公正
1.改善办案模式
目前我国的司法机关在办案时模式不统一,其办案模式具体分为三种:第一是审、诉分离模式,第二种是“双轨制”模式,第三种是“搭档式”模式。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必须要改善办案模式,将其进行统一管理。第一种办案模式,成员之间难以有效协调。第二种办案模式,检察官的积极性不能充分调动。第三种办案模式既能发挥检察官的积极性,又能使各个环节有机配合,因此应当统一应用这种办案模式。
2.处理好检察官和领导的关系
检察官具有行政性质,同时由于检查活动的司法性,检察官也具有司法性,这两种属性决定了检察官的独立地位。如果在改革过程中没有处理好检察官和领导的关系,就会造成权力的交叉,致使权责不明。
首先,在检察官职权以外的问题,应当寻求领导的意见,遵循领导的命令。其次,在检察官职权以内的问题,应该由检察官自己解决。如果领导和检察官自身的意见出现分歧,检察官应当自己处理事务,自己承担责任。
3.加强对主诉检察官的监督
主诉检察官具有很大的自,在实行检察官制度时,如果不对主诉检察官进行监督,很容易在司法过程中出现权力滥用、钱权交易的问题,但是如果监督的力度过大,会影响主诉检察官办案的独立性[3]。因此应当寻求有效措施进行监督体制的改革。
首先,应当建立法律文书备案制。主诉检察官在进行办案时应当把自己的办案过程以法律文书备案的形式记录下来,呈交给上级部门领导进行检查。其次,应当建立案件抽查制度。上级部门领导应该对主诉检察官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检察官进行有效监督。
结论: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司法体制也需要进行现代化的改革。相关机构必须探求有效的方式方法,促进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促进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莫纪宏. 论我国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的正当性前提及方向[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01:27-35.
在对新形势下完善检察机关财务制度进行研究之前,有必要对检察机关财务管理的涵义以及范围进行明确。
1.检察机关财务管理的涵义
所谓检察机关的财务管理工作,也即是为了有效保障国家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正确履行所从事的一切经济管理活动。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的财务管理主要包括检察机关经费的内部控制、后勤保障、固定资产管理、检察经费预算计划以及检察经费决算执行等几个重要的内容。
2.检察机关财务管理的范围
基于检察机关的特殊性,其和一般的企业财务管理虽然也有不少相同之处,但是其也有着自己的管理范围与个性特征,总体来说,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具有不同的会计核算基础方法,检察机关属于行政单位,其采用的自然是收付实现制作为基本的会计核算基础,而企业则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二是经费保障的来源渠道不同,由于检察机关属于国家行政单位,其经费的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拨付,其具有更强的稳定性;三是其所受上级领导的方式不同,检察机关不但要接受当地区委和区政府的领导,而且还要接受市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正是由于这种双重性的存在,也使得检察机关在财务管理中也具有双重性的特征。
二、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要作用
伴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也需要不断进行创新和发展,从而使得其向着更加有利于推进我国法治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保障检察机关司法独立的目标发展,向着中国法治社会建立的宏伟目标发展,总之,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具有如下几个非常重要的作用:
1.保障和促进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财务制度在各行各业中的重要性愈加突出,尤其对与检察机关来说,更是面对一定的发展和挑战,如果财务制度不能进行有效的完善,就很难促进检察职能的有效发挥,当然,也无法提升包括检察官在内的检察机关职工的积极性。比如,我国很多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中都在不同程度地加大了对检察办案的投入与倾斜力度,而在我国的《人民检察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明确了各项法律监督职能工作的支出,例如侦查办案支出、出庭公诉支出、控告申诉支出、监所检察支出等,进一步突出和强化检察职能作用的发挥。
2.推动我国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
检察机关的财务管理制度是社会运行中应用性很强的部门法,又与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宏观体制改革、司法制度创新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制度。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通过其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建设、程序规范等物质和后勤的保障来推动检察机关司法发展进程。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发展成果需要从制度和创新上予以保证。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其中一项具体措施,检察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检察官权责制和权察机关独立性必然需要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的支撑。
3.规范和引导了我国法治体系的进程
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就是用法治思维方式与法治方式发现、认识和处理各种事务,协调各种关系,从而为规范和引导法治体系的检察司法体制确保有序的平衡。在检察机关财务制度的制定中,务必需要考虑到与我国现阶段国情、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等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紧跟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而且,对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财务制度的完善,还能够对我国法制体系的发展进程进行有效的规范和引导。
三、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财务制度的有效完善措施
面对着当前我国很多检察机关在财务管理制度方面不完善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如下有效的措施,以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升财务管理水平,从而为促进检察机关职能的发挥提供充足的保障。
1.完善财务相关岗位结构
检察机关应建立规范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与体系,明确领导层及各级职工的职责分工,明确各个层级在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规定处理各种经济业务的职责和程序方法,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领导层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内部会计控制,带领全体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内控制度实施细则,善于倾听意见,及时发现并解决新环境中出现的问题,做到领导带头,全员参与。
2.加强预算控制管理制度
在现代化的检察机关内部财务制定中,预算控制制度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所在,其不仅要求需要要求对笨蛋的经济活动和资源进行事前安排,还需要对全部的业务活动和资源的运用情况进行事中和事后控制,从而将不必要的偏差和遗漏现象降低到最小的限度。因此,在形势下的检察机关财务制度完善中,应该增强预算的观念,建立完善的预算机制,从而在全面提升预算管理水平的基础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和效果。
3.将监督与审计二者相结合
监督与审计是保证财务制度正常运行重要举措,首先,检察机关应该充分发挥内部监督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察机制,对于财务管理运行状况进行定期的报告和公开,并对内部财务控制制度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此外,还应该在中央的统一要求下,接受相关部分的设计,做到检察机关预算、决算以及行政经费等的公开,正是通过这种内部监督与外部设计相结合的方式,才能够有效保证检察机关财务制度的有效运行。
一、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方案设计和
模式选择下的隐忧
司法地方化、行政化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领域关注已久的沉疴痼疾,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直接指向了“两化”问题。当前,粗线条、框架式、原则性的改革方案是否能够顺利落地并且朝着预设的方向演进,各种习惯势力和既得利益群体是否会对方案的内容进行有利于它们的变通,都极大地考验着方案细节的配套和跟进能力。同时,其中一些具体模式和程序方面的规定,或多或少与固有体制之间产生一定的冲突,不可避免带来落实上的困境,难以彻底摆脱地方化和行政化倾向,甚至异化为另一种形式的地方化和行政化。
地方化与去地方化之间的博弈。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的设置主要以行政区划为主要依据,实行以地方层级行政管理为主、上级司法机关管理为辅的管理模式,上级司法机关在人财物上没有统一的管理权和决定权,司法的地方化十分突出。其一,司法机关隶属关系地方化。在法院和检察院两大系统中,地方法院和地方检察院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最高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属于监督关系,使得地方法院客观上隶属于地方,地方化倾向十分突出。尽管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地方化色彩似乎没有那么浓厚,但该问题其实仍然存在。其二,司法经费和人事任免地方化。我国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司法经费模式使得行政机关掌握着司法机关的经费管理权,司法机关的办公条件、装备、福利等受制于地方财政。此外,地方党政机关和地方人大还掌握着司法机关人员的提名和任免权。其三,司法运作地方化。在案件受理、办理、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均不同程度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其四,司法管辖地方化。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划完全一致,客观上为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了基础和条件,地方的一切权力机构都会为维护地方利益而竭尽全力。对于这些司法地方化表现,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没有回避,而是直接面对。但其中一些突出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并积极推进,如省级统管后的提名、任命和管理如何运作?省级遴选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如何组建?省级统管后与地方人大的关系如何协调?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如何探索建立?等等。
行政化与去行政化之间的冲突。一直以来,受我国司法机关脱胎于行政机关的历史传统影响,受外部行政化管理体制的制约,我国司法机关自上而下的管理行政化色彩十分浓厚,以办案为中心的司法权配置、行使司法权的组织和司法权的运行程序等行政化倾向十分严重。首先,司法机关地位的行政化。法院、检察院构建伊始遵循的就是行政机关的模式,虽然历经改革,但是法院、检察院和行政机关一样仍然具有严格的行政级别。其次,法官、检察官制度的行政化。法官、检察官仍然具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实行政府行政部门的人事管理制度,参照公务员管理,选拔任用也要经过地方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党的组织部门研究。再次,内部运作方式的行政化。主要表现为案件审批制度一直沿用“办案人员庭长、科(处)长(副)院长、检察长”层层审批的模式,完全扼杀了法官、检察官行使司法权的主体地位。最后,层级关系的行政化。对法院而言,法院上下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以及业务上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对于检察院而言,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实践中均大量存在层级之间的汇报请示、开会协调等行政化色彩。对于这些司法行政化问题,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同样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主要体现在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等三个方面,其中仍有值得关注和思考的问题所在。如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及员额制在实践中带来的冲击如何消解,司法责任制如何才能得到有效的落实与保障,司法人员在办案中独立行使职权与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如何调和,等等。
二、司法去地方化目标下的多维协同与有序保障
合理确定省级提名、任命的主体和程序。正确理解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管方向、管政策,不是包办具体事务,领导干部更不能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不当干预,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为此,《决定》明确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同时,进一步理顺与党的领导的关系,改变过去的由同级党委负责为省以上党的领导机关负责,原来市县两级党委对法院、检察院的领导责任转化为指导、协管和监督。法官、检察官的选任既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也要尊重司法规律。可以参照纪委干部管理体制,对下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检察长、副检察长的任免管理,改变目前由地方党委、组织部门为主,上级司法机关协管的体制,改由上级司法机关为主提名、管理,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协管的体制。如市县一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应以省一级法院、检察院为主,真正实现司法系统内部自主提名和管理。对于县一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市一级更加清楚和了解,可以由市一级法院、检察院提出建议名单,由省级法院、检察院党组审议后确定。
不断健全省级遴选、惩戒委员会的职能配置和实施方式。《决定》提出:“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当前应积极建立全省司法人员统一招录、分类、遴选、交流、晋升、考评、奖罚、弹劾机制,在省一级分别设立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在改革之初可设在省一级法院、检察院,各省辖市司法机关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承担相关事务性工作。同时,遴选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应由各个方面的成员组成,可以包括司法官代表、组织人事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法学学者、律师等有关人员,以体现结构广泛性和决策民主性。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建立统一稳定的省司法委员会,统一负责管理全省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等问题,类似于军事委员会、安全委员会,由省委直接领导。
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司法管辖制度。《决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此,在司法改革实践中也应积极跟进。改革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划高度吻合的制度设计,建立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错位管辖制度,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司法工作所面临的困窘,摆脱来自当地行政区域各种因素的消极干预,对于建构新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保障市场统一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具有重要意义。在省级统管模式下,可以探索建立巡回法院和检察分院,一个巡回法院和检察分院管辖二至三个县区的案件,有效避免和减少地方对司法体系的制度性控制。现阶段,对以下几种案件可以适度采取与行政区划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行政案件。在《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中,便有“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规定。涉外民商事案件。最高院对此也有相关司法解释。职务犯罪案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腐败犯罪案件异地办理制度已经在广泛推行,有必要得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确认,明确刑诉法中指定管辖的标准、条件、范围、程序等内容,实现对腐败案件异地侦查、审判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合法化。
三、司法去行政化目标下的难点消弭与路径强化
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并合理设定员额比例。法院、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已是箭在弦上,《决定》对此也有相应规定,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必须下力气加以推进。分类管理的基础在于实行科学合理的员额制,真正有难度需要攻坚的也在于员额制的设置和运行。既需要适时开辟法院、检察院辅助人员晋升法官、检察官的通道,以实现两者之间的横向动态流动;也需要在向下一级法院、检察院遴选的同时,适当将上级单位的办案人才派往下级单位担任法官、检察官,以实现上下之间的纵向流动。然而,当前员额制施行的最大障碍在于缺乏一个职业化专业化的法官、检察官群体,没有这样的坚实基础,法官、检察官地位与司法权威就无从谈起,简单地采取从下级院遴选以补充上级院法官、检察官队伍的做法,实际上是治标不治本。一方面,遴选上来的人员不一定能够胜任上级单位的案件办理工作;另一方面,下级院已被抽丝剥茧,或许连正常的业务都难以维持。没有长期、持续的职业化专业化能力培育和养成,人员分类管理便难以取得实效。因此,员额制只能根据法官、检察官职业化的进程逐步调整和完善,而不能谋求式的激变。
明确司法责任并强化监督制约。对于司法责任制,《决定》提出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强调要“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应在新一轮改革中进一步细化,使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如对于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应进一步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强化检察官执法责任,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组织,科学划分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权限,逐步形成符合检察工作规律、检察职业特点、检察队伍管理和法律监督运行要求的组织结构、责任体制和运行机制。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谢鹏程所长认为可采取两分法、检察长保留消极性检察权,即有关停止诉讼活动或撤销诉讼行为的决定权;主任检察官行使积极性检察权,即有关诉讼向前推进的决定权。同时,司法责任制理应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有机系统,在明确界定司法官办案权限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强化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法官、检察官对案件的终身负责。
目前各省、县都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财力不足的压力,究其原因是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没受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由于此种问题,财政问题面临着分配不合理,收支不够细化,开支范围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促进财政资金有效使用,科学合理地完善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促进政法部门工作的有效开展,党的十提出了加强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机制,这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优化资金的使用。
关键词:
财政;资金;政法;管理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就如何有效推动各级政法部门人力财力与物力的统一划分与高效使用,是一个很值得大家思考的问题。而对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财政部门需要承担很大责任。财政部门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优化合理使用,以达到提高政法经费保障水平。同时也会使政法部门办案经费得到保障,提高办案水平。加强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也是进一步深化党的十改革路线和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腐败,保证财政资金的科学合理使用,促进政法部门各项工作的展开。
一、问题及现状分析
虽然政法转移资金体制已下放,但是仍有阻力。具体表现如下:
(一)政法转移支付费用使用范围与实际有所脱节
近几年,政法转移支付经费下放时间不够合理,有时存在下放时间晚等问题。特别是办案急需经费而又难以支付,使得采购任务很难完成。除此之外,采购项目虽然经过层层审批,但实际情况是,需要的不能采购,能够采购的不需要的情况存在,这无疑会造成经费的浪费。所以政法转移支付费用的使用范围与现实存在一定的脱节。
(二)资金分配方式不合理,分配机制不长效
由于各级地方的经济与政治发展水平不同,自从2014年起,政法转移资金的体制进一步发展,但各地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增加幅度不尽相同。各地经济状况不同,所以目前采取的分配原则是依据办公人数,办案件数以及财力状况。而且根据近几年财政情况,基层资金下放存在跨年结转的现象,影响了资金的办事效率。除此之外,因地方财政需要负担很大的经费,造成了财力不足等现象。然而目前由于资金分配方式并不合理,分配机制不长效,财政经费的浪费程度可想而知。
二、解决对策
(一)完善资金分配方式,细化收支
首先要加强党的精神方面的学习,深刻理解党的讲话精神。其次要进一步推动转移支付结构的改革,完善资金的分配方式,以司法体制保驾护航,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制定合理的分配方式,完善资金分配方式的改革,要推动行政体制改革,努力形成权责统一,分工合理,决策科学,高效的体制机制。政法部门要根据各地的经济状况和收入差距,科学准确地分析各级部门的经费收支,合理确定转移的规模。财政部门要制定详细的办案经费项目,以便于进行财政预算,防止出现严重的财政赤字或盈余现象。
(二)建立健全政法转移资金的评价机制
1、建立财政与政法部门双方的监管机制
通过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网络平台,把政法部门与财政部连接起来,对两者实施实时实效的动态监管。对于这样一个开放的装备资产信息监管平台,各项业务收支数据暴露无遗。不管是采购,开销,更新,废弃等数据,都可以在这个平台上有据可寻。财政部门对经费收支要进行严格登记,严格落实资产使用人和负责人之间的牵制机制,提高资产使用的安全度。并且各项账目要记录详细,便于查询。
2、量化各项管理工作
加强财政队伍建设,规范财政收支行为,优化资产管理,精确地合算资金。为了推动财政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合理化,需要建立一套规范,高效,优化的财政资金标准化体系。量化办案经费使用管理。严禁把办案经费用于购置个人物品,或加强基础设施或办公用房维修等。要严格落实各项审批案件,实事求是区分办案经费与日常运行经费。要实施专款专用制度,达到经费使用的清晰化和规范化。加强量化装备业务的重点投向。目前各级部门装备已达到业务的基本需求,但是与高技术装备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究其原因是高技术人才与设备与一些部门人才机制不配套,造成高技术设备的浪费。随着信息技术的逐渐深入,电脑等数码产品等更新换代非常快,所以政法部门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办案的网络水平上。加强省、市、县工作的联系,促进三者之间的资源共享,提高办案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三)加强预算外资金与“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这就需要转变政府职能,打造服务型政府。同事要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建立“阳光工程”,便于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保证财政资金的科学分配。
三、总结与展望
据悉,自实施政法经费体制改革以来,各地的经费紧张局面得到有效缓解,经济下行压力减轻。特别是贫困地区有关部门财政问题得到很大改善。据了解,江苏省2014年财政规定的资金已全部下放到地方,而这也是对各地方进行优秀工作单位评价的有效机制。从中央审核的数据来看,政法转移机制基本得到落实,资金使用较有效。政法转移资金的措施,极大调动了基层政府工作的积极性。最重要的还提高了政法部门办案水平以及装备资金的效率。
作者:戴云翔 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1]崔文胜.政法经费保障中转移支付资金的引入及规范使用路径——以检察系统检务保障体制改革为[J].中国检察官,2015年21期
[摘 要]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实施“十一五”规划纲要,基本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必须高度重视民主法治建设。
[关键词]民主;法治;规划纲要;政治保障
[冲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6)06-0007-02
《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指导思想强调要“以和谐辽宁建设为保障”。民主法治,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也是构建社会土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规划纲要》专题部署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各项任务,政治文明建设的日标是民主法治。实施“十一五”规划纲要,基本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必须高度重视民主法治建设。
一、推进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体制保障,校正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向
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同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推进的新形势还存在着不适应的方面,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比如,《规划纲要》强凋,以科学发展观指导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必须更加注重科学发展,更新发展观念,丰富发展内涵,创新发展思路,坚持速度、结构、质量和效靛相统一,努力实现既快又好地发展;强调促进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但是,在一此地方,忽视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传统工业化模式并末完全破除,偏重数员扩张,以GDP论英雄,为片而追求产值、速度不惜以大量消耗资源和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造成了高增长低效益,导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十存在的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投资占目扩张、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等突出矛盾和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直接影响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但根本原因在于体制机制不适应,特别是行政管理体制不适应。这种不适应的表现是多方面的,比如政府职能越位、错位和不到位,对企业投资经营活动直接干预过多,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能交叉重复、政绩考核体系不科学,等等。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种种弊端造成了投资过度、无序竞争、重复建设等问题,影响了政府正确履行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影响科学发展观的落实。端正各级领导干部的政绩观,破除计划经济下政府上导的数量扩张型经济发展的旧模式,更好地发挥巾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化解经济什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实现科学发展,迫切需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要按照《规划纲要》的部署,在“十一五”期间,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刑政府为目标,全面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强化政府的经济凋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巾场中介组织分开,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健全和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要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努力提高公共产品的总量与质量,稳步增加政府公共服务支出,调整和优化公共服务结构,不断扩大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要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发展社会事业,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完善行政管理决策机制,健全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决策的协商和协调机制,健全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决策的专家沦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仙制度,健全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的公示、听证制度。要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的行政执法体制,保证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要完善对行政管理权力的监督机制,强化对决策和执行等环节的监督,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制度,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完善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人民群众、舆论依法进行监督的机制。要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总之,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要通过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形成有利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机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入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二、扩大民主参与,规范利益诉求,建立利益整合平衡机制,让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规划纲要》强调,要更加注重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把社会和谐作为振兴辽宁的目标和必要条件,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努力实现社会公平。为此,《规划纲要》对坚持以人为本,以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社会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等为重点,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为现实的利益问题进行了具体部署。这’一切体现子一个根本着眼点,就是要让全省人民共享发展成果。但是,日前我国不同社会阶层之间收人不平等现象的加剧对此造成了严峻的挑战,引发了深刻的社会矛盾,公正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瞩日。解决好这一问题,按照《规划纲要》的部署,真正使4200万辽宁人民在振兴中普遍受益,最根本的措施就是加强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引起我国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带来利益主体和利益需求的多元化。多元化是活力的源泉,只有社会的多元化发展才能创造出和谐社会的墓础。但是,多元化使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不可避免,使得人民内部的利益关系日益呈现出纷繁复杂的局面,社会成员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已经成为一项基本的公共需求。如果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不能及时有效地调整和解决,就会在各个社会阶层和群体之间造成对立,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和动荡的根源。必须积极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形成有组织、有秩序的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机制,通过正当的利益发达和利益诉求,防范与化解经济社会矛盾与风险,形成经济社会发展的合力。
和谐社会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需要做的是用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容纳和规范利益表达,尤其是增强弱势群体表达和争取自身利益的能力。社会利益的多元化要求通过民主法治的
途径加以协调。民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与社会管理,对国家重大事务享有知情权,就各项重大决策和立法建汉进行充分表达和交流,就能更好地反映和维护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同时,这也是增加政府透明度、限制政府权力、防上政府腐败、提高政府绩效、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制度安排。
在党的领导下实现对社会多元利益的整合,做到全面代表各个方面的社会利益群体,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要求具体化,必须借助各项国家民主政治的制度性平台,建立以利益调节为核心的社会整合机制,建立规范的社会对话和协商机制,引导各个利益群体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使人民群众民利的实现有形、有序和有效,从而妥善协调和处理不同群体之间及群体内部的利益关系,调节和缓和利益矛盾,使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兼顾,使发展的成果为全体人民共享。
三、坚持依法治省,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发育良好的市场经济既是充满活力的,又足由严格的秩序加以规范的,市场经济的有序性是由法治支撑的。法治是社会调整摆脱偶然性、任意性和特权,形成高度稳定有序与和谐状态的必然要求。有了法治,市场经济才能规范公正,否则,就会是扭曲腐败的。目前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种种不公正现象,都与后者相关。实践证明,离开法治所维护的秩序,我们既实现不了《规划纲要》所确定的效率日标,也实现不了《规划纲要》所确定的公正目标。
遵循规则、体现秩序等法治要素是和谐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没有法治的进步就没有和谐社会的构建。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诚信体系,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科技创新;保护资源环境,促进入与自然和谐,等等,这一切都须臾离不升法汁。只有将经济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关系纳入法治的轨道,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社会调控和管理才能摆脱随意性和特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才能形成,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在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法规,确定利益主体、界定利益范围,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并对社会弱势群体给予救助,才能维护社会公正。当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恢复和修补;当社会主体利益发生矛盾或冲突时,根据法律规定自行调节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端,才能将社会矛盾和冲突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总之,只有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的法治,才能避免社会利益矛盾的激化,才能使各个阶层实现共赢共荣,公平合理地分享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成果。因此,实施{规划纲要》,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坚持依法治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