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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省级统筹;分级平衡;养老保险;城镇职工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0―0029―02
1现行“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现有的“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导致市、县级政府在养老保险统筹金方面的“优势”与“劣势”互补性不足。
在“分级实施、分级核算、分级平衡和分级负责”的省级统筹管理制度下,浙江省原先市、县级政府的履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所形成的利益格局并未有实质性的改变,基本养老保险的存量和增量结余,除了调剂金上缴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为2%外,仍留在原统筹地由当地政府管理,收支平衡由该地政府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从横向看,在各市、县级政府间是独立的,“优势”与“劣势”并存;从纵向看,在“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下,省级政府难以根据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需要给予再分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共济性特征被局限在市、县级政府管辖内。
由于省级政府对市、县级政府现有的养老保险再分配力度弱,因而这种“分级平衡”的管理体制,在实际的运行中,造成以下问题:其一,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较为充裕,政府拥有的社会保险资源具有“优势”的地方来说,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结余,即使用于弥补“空账”,只要这部分基金未被支出,也会增加当地政府对这部分基金的保值增值压力;其二,造成省内各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差异扩大。“优势”地区的政府,拥有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而那些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企业工资水平低,企业离退休人员较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少,政府拥有的社会保险资源相对缺乏,处于“劣势”的地方,市、县级政府缺少提高该地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条件。以上二个方面的问题说明,“分级平衡”的管理体制对省级政府用再分配的手段调控省内各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资源构成阻碍,现存的“优势”和“劣势”之间缺乏互补,无助于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的“碎片化”问题。
(2)“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不能有效抵御城镇职工代际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升高问题。
制度抚养比是反映养老保险代际养老压力的重要指标,是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人数与在职人数的比值。在现收现付制下,它反映了平均每个城镇在职职工供养的享受或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一个行政地区,如果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高,人口老龄化程度重,制度的抚养负担就重,反之则越轻。
从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浙江省各地的制度抚养比存在较大的差异,如衢州市达到67%,平均1.5个参保者要负担1个离退休人员,而在绍兴制度抚养比则仅有15.6%,平均6.4个参保者就要负担1个离退休人员。这说明,在一个省级管辖的范围内,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人口结构、职工参保人数和退休者人数等影响因素不同,各地的制度抚养比存在差异,有的市、县制度抚养比压力低,有的市、县制度抚养比压力高。如果一地的政府面临制度抚养比高并由其自行解决,那么必然涉及对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管制度的调整,甚至包括对退休年龄的调整,但是,在“统一政策”的省级统筹制度下,各市、县级政府实际上没有这个权力,制度约束使得市、县级政府缺乏解决制度抚养比高的条件。即使市、县级政府有权利变动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也会因可掌控的社会保险资源少而不能有效地化解存在的风险。比较而言,省级政府拥有解决这一问题的行政手段或权力,但“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因限制了省级政府对各市、县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存量和增量收入的再分配力度而不能有效地调整或缓解市、县级政府的制度抚养比压力高的问题。这将影响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现行的省级调剂金制度,总体看还是一个再分配力度较弱的制度,该制度可以应付或化解局部市、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收支问题,但如果遇到在一个省内众多地区都面临制度抚养比高的问题时,省级调剂金的调剂作用将处于捉襟见肘的困境。
(3)浙江省现行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全国接续后面临的问题。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实施,表明中央政府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制度的改革力度在不断加大。这一新的制度法规对现行的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制提出了新问题,或者说这部新的法规要求现行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必须进一步改革才能与之适应。《暂行办法》规定:劳动力流动就业时,参保者的养老保险统筹金按实际缴费工资基数的12%转移,并且,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就业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该说,这部法规通过劳动力流动就业养老保险统筹关系全国接续的制度,解决了以往省级统筹制度下,社会统筹关系只在省内承认的制度缺陷,企业缴费部分可以随同劳动者就业地的变动而转移,有利于劳动者参保,在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金的管理中体现了公平和公正。但是,研究现行省级统筹体制与这部新法规如何衔接时,可以看出,由于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不实,在养老保险统筹金随人转移后,存在转出额基数如何确定问题。如果外来务工者在浙江缴费年限达到10年以上的多数人为获得较高退休金而选择在浙江退休,市、县级政府统筹养老金的支出将面临额外的压力。
(4)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不利于低收入者参保。
根据“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制度规定,我国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在设计上难以做到“低门槛准入”,这一问题造成的影响主要是:其一,那些工资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附近的职工,存在缴费压力,如果只有缴纳个人账户的8%才能得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资格,那么,这部分低收入者可能不得不放弃参加养老保险。现行缴费制度设计上的不合理,导致“扩面”问题,政府年年抓,但效果不佳,同时也导致政府用于这方面的监管成本大,影响了社会保险事业的整体发展。其二,根据“低标准享受”的规定,对那些“低门槛准入”的参保者,相应的养老金支付标准要低,这是无可非议的,其中涉及的参保者主要是“中人”和部分低收入的“新人”。对于这部分属于低标准享受的参保者,政府应规定统一的基本养老金支付标准,使这部分参保者在参保时就知道未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但是,在“分级平衡”的制度下,省级政府对各市、县级政府的再分配力度弱,而各地经济发展、工资水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存量和收支标准不同,因而,会造成省内“低标准享受”的标准不同,这势必会影响市场机制对劳动力流动就业的调节,并且省内职工最低养老保险支付水平不同也不能充分体现养老保险的普惠、共济和公平属性。
针对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体制存在的问题,从分析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面:其一,现行“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因共济性受限制而存在的问题。其二,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征缴制度设计层面的问题;这二个层面的问题反映了现行“分级平衡”的管理体制不利于省级政府履行再分配职能,调控省内各市、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量和增量结余;不利于市、县级政府化解城镇职工代际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升高;不适应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全国接续制度运行的要求;不利于企业职工参保“扩面”工作的开展等方面。其三,在“省级平衡”的统筹管理体制下,省级政府如何统筹省内各市、县级政府管理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四,在“分级平衡”向“省级平衡”的改革中,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空账”和“历史债务”如何分担。其五,省级政府与市县级政府在履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职责中的利益协调和政府间的激励机制如何建立。对这几个方面存在问题的改革思路,笔者将结合有关统计数据、政策法规以及社会保障方面的理论进行分析。
2改革思路
(1)“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限制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共济性”特征的拓展。
“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导致市、县级政府在养老保险统筹金方面的“优势”与“劣势”互补性不足以及这一管理制度不能有效抵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升高的问题,从其共同点来看,都属于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共济性特征受限制而导致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实质是,我国采取的“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金的共济性特征因“分级平衡”的制度使省级政府对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金的再分配力度弱而不能充分体现。市、县级政府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的“优势”与“劣势”,包括制度抚养比压力的高与低都被局限在市、县管辖范围内,难以达到“优势”与“劣势”的互补和共同化解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压力升高。
表2的数据反映了浙江省从2001年到2012年制度抚养比变动的情况。可以看出,随着参保人数的增加,浙江省城镇职工的制度抚养比呈现出下降趋势。2012年为159%,平均6.3个参保者负担1个离退休者,属于负担合理的区域。结合表1和表2的数据可以看出,在“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下,一些市(地)较高的抚养比,如衢州地区为67.20%,丽水地区为40.38%,放在全省的范围内进行平均则会有较大幅度下降,如2007年,浙江全省的制度抚养比为15.6%,2008年为14.0%。这说明,如果政府将行政区域扩大,原来不同行政区域内,制度抚养比之间的差异,则有可能在不改变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率、养老金支付标准的条件下,利用行政手段将制度抚养比高的地区与制度抚养比低的地区进行合并实施全省统筹,就能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下降,达到缓解代际养老保险金支付压力的目的。但是,“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对这一目标的实现起到阻碍的作用。此外,根据现行省级统筹制度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算中的收支缺口,资金弥补是按照“当地历年基金结余、地方财政补助和省级调剂金解决”的顺序进行。因而,虽然建立了省级调剂金制度,增加了调剂基金的上缴比例,但在“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制度下,市、县级政府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仍然履行和承担主要责任,抵御风险的能力仍有待增强。
(2)对问题的分析和改革思路。
从静态分析的角度看,由于各地的经济增长水平、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企业离退休人数、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参保职工人数等经济和社会指标因素存在差异,因而各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基金积累和制度抚养比方面,客观上存在“优势”与“劣势”在各市、县之间并存的现象。那些处于“优势”的市、县级政府在为如何就结余的养老保险金进行保值增值而担心时,处于“劣势”的市、县级政府也许正在为如何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而焦虑。这一问题说明,当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被局限在一个较小的行政管辖区内时,可用的养老保险资源再分配的力度受到限制,市、县级政府抵御或化解有可能面临的养老保险制度风险的能力也受到限制。从动态的角度看,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原先的影响因素会发生变化并导致出现新的“优势”与“劣势”并存的格局,一些原来具有“优势”的市、县也可能会受到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困难和制度抚养比压力的影响而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面临风险。
从“大数法则”的原理看,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项目,通过企业和个人缴费制度实现众多社会成员的互助互济来分散或化解风险。一般来讲养老保险分散风险功能的实现程度与统筹调剂范围及资金统筹量成正比。养老保险统筹的层次越高,统筹的面越大,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越多,规避风险的能力就越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风险也就越小,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就越高。同时,只有参保人员数量实现极大化,才能求得和把握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数量关系上的动态平衡,才能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调剂的功能,使处于不同地域、不同条件下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率趋于稳定和最小,保险费率降低到最低水平。但是,在“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下,受市、县级政府行政管辖地域的局限性限制,即使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再努力“扩面”,参保人数达到一定数量以后就难有增加,达不到理论上的“极大化”。这种将筹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范围局限在市、县级政府行政管辖的制度,导致市、县级政府在养老保险统筹金方面的“优势”与“劣势”互补性不足,不能有效抵御城镇职工代际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升高所面临的风险。
因此,解决“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共济性特征受限制而导致的问题,关键在于建立“省级平衡”的统筹管理体制,在省级政府管理的层面,通过统筹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与发放,统一支付标准来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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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10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办1999年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以下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企业违反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曾从事过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的人员,其从事某一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达不到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可以将从事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相加,并按从事提前退休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年限执行。
对于国家规定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并追回已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这部分人的基本养老金。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统一审批标准,认真做好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
(一)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按照养老保险费的缴拨渠道实行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制度。未实行养老保险费缴拨属地管理的企业和中央在京11个行业、16个系统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已实行养老保险费按区、县属地缴拨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其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对于职工出生的时间难以确定的,以居民身份证与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认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企业在申报职工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退职时,须持有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出据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职工劳动鉴定表》),否则不得批准其办理退休、退职。
(四)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规定的“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执行”要求进行认定。经批准的行业提前退休工种和适用范围,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企业,其他行业和企业不得参照,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
企业应根据原劳动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提前退休工种标准,将适用于本企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名称列出明细,经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局、总公司劳动处汇总确认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审核。经确认后,按养老保险缴拨关系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对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人员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统一填写《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表样附后),严格记载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时间及变动情况。
企业在申报职工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审批时,要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1998〕89号)的要求,填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职工的档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时,要对照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名称和档案记载的从事该工种的工作时间,经审核完全符合条件的方可批准其办理提前退休;在职工档案中没有《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或表中记载不全的,不得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五)对于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按提前退休工种退休的职工,企业要严格把关,必须履行民主、公开、监督的程序,接受职工监督。对于在申报、办理提前退休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除将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退回原单位,还要追回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这部分人的全部基本养老金。
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认真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办1999年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对于部分提前退休的人员适当减发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按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和按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按本人距正常 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年限(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每提前一年减发基本养老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即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额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当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时,按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发给。
企业核定职工退休条件和基本养老金待遇时,要严格按有关政策及标准执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据政策严格把关审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退休职工待遇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时要进行复核,对于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办理退休的,要有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鉴定表》,对于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的,要有经批准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方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一: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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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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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名称|列为提前退休工种依据| 从事的时间 |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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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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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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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和职工退休的审批程序一、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程序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规定的“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进行确认。经批准的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企业,其它行业和企业不得参照,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具体认定程序是:
(一)各企业局、总公司劳动部门要提供上级对本行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有关文件,并确定本行业企业的适用范围。
(二)企业根据上级主管劳动部门认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适用范围,将本企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名称,报上级主管劳动部门审核。
(三)各企业局、总公司劳动部门,将所属企业上报并经审核的岗位汇总后,按属地原则分别列出企业名单和适用范围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确认。经确认后,分别送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四)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由企业现在的上级劳动主管部门与企业原上级劳动主管部门联系,企业原上级劳动主管部门应提供该企业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件并对其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给予认定,由现企业上级劳动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确认并送企业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五)企业对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人员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依据档案记载和职工实际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及变动情况如实填写《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对于以前职工档案记载不全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查找原始依据,不得弄虚作假,要民主、公开、接受职工的监督,企业填报《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时,要由单位负责人和企业劳动部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局、总公司劳动部门确认。
对于曾经在原企业从事过提前退休工种工作后调离到其它企业的职工,其从事提前退休工种档案记载不全的,由现企业劳动部门和原企业劳动部门按上述办法给予认定。
二、职工退休的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报职工退休时,需带职工档案、个人缴费结算单,并由企业填报《职工退休审批表》,女职工还应带劳动合同书。
关键词:企业;社会保障;人事档案;对策探究
0引言
基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在维护国家安定、社会稳定,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保障全体公民安居乐业所担当的重要社会角色,文章分析了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及运行当中,仍然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尤其是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不到位,引发了太多的纠纷,从而导致上访、投诉案件的增多,给我国新常态下的社会稳定造成影响。为此,笔者就此展开论述。
1当前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企业改制导致职工档案的管理缺失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改制企业的劳动关系是否理顺则成了重点和难点,有些改制企业在工作中忽视人事档案的重要性,移交操作过于简单,如:有的改制企业把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和社会医疗保险费以及人员名单交给社保部门就算完成改制任务,而遗留问题及改制时因该完善的工作往往用一句简单的“企业已改制,档案已托管到社保”加以推诿。由于改制企业职工的人事档案移交管理不到位,继而出现这样的现象:改制破产后企业职工人事档案有的移交社保部门、有的移交主管部门、有的仍堆放在企业,有的干脆放在个人口袋里。然而档案毕竟是个人的历史资料,往往在关键时候体现它的作用。当有政策出台可享受优惠而需要开证明时,问题就来了。档案放在社保的,还可从社保开具房改货币化补贴证明、出国经济收人证明、购房经济收入证明、购房贷款证明等。但是对子女教育、工龄认定、办理遗属供养生活费等证明,由于社保部门本身毕竟没有档案管理这项职能,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细化到家,所以很多时候这样的证明社保部门无法开具,给个人带来一些不便和影响。可以说,由于改制破产企业职工档案移交管理的不到位,给档案所有人、社保部门造成许多不利的影响,而且给原本就承担繁重工作任务的社保机构带来额外的负担。
1.2特殊工种记录不完善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特殊工种审批统一由各级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企业上报材料对从事特殊工种名称、从事时间、公示结果、企业上报备案材料及本人档案记载等情况进行核对,并严格把好审核、审批关,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经历的,不得作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依据。根据以上政策,劳动障保部门审定特殊工种的重点也是唯一依据,是国家和各省所定的特殊工种目录中从事某项工种记载的原始记录,因此,对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的审批,档案管理尤为重要,这项工作做好了,既能保护在特殊岗位上职工的合法权益,也能遏制企业违规办理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把关不严、审批条件掌握不一,甚至违反规定审批的不良现象。综上,原始档案的管理成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职工退休审批制度,促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力保证。目前由于改制企业或某些历史原因,许多档案遗失或档案记录不全。有的企业虽有档案,也有记录,但职工工作岗位转换后,不及时记入档案,很难保证档案真实性与合法性;有的档案记录不全,工资单上反映特殊工种的补贴,不能证明职工自己从事的特殊工种职业岗位时间。所以说,改制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缺位,将给特殊工种的认定带来巨大的困难。
1.3合同制职工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实行劳动合同制是《劳动法》的主要内容,是加强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企业人事制度建立,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实行人员聘任制度的必然途径。实行聘用制后,双方可以协商约定聘用时间,打破了以前以岗位定终身的用人制度,用工形式日趋灵活,人才流动更加频繁。但目前有些企业对合同制职工的档案管理不规范,有的甚至无劳动合同,对续聘、解聘、岗位调整、职务升迁、工资待遇、奖惩尚无据可寻,致使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矛盾冲突常有发生。企业随意解除合同,损害了职工的切身利益,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因职工与单位没有一份完整的用工记录,没有劳动合同,给劳动争议仲裁带来麻烦,更是影响到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公正性。
2对策与措施
2.1加大宣传力度,以提高全社会的共识
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发展进程相比,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目前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表现在:社保信息提供不准确、不及时;改制单位职工档案不完整;人事档案管理基础工作较为薄弱;部门与部门之间存在差距等。这一方面影响了政策的贯彻落实,另一方面也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形象。所以提高各单位及企业人事干部对档案管理重要性认识尤为关键。只有从基础抓起,保证各企业所提供档案的准确性、及时性,才能保证在落实各项社会保障待遇及开展劳动争议仲裁等各项工作时的准确、公正,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2.2明确目标任务、以突出工作重点为前提
一是加快社区档案信息平台建设。托管社保人员在档案进入社保后,由于从单位人转向社会人,单位对职工推向社会就不再履行管理手续,而社保在收到“两费”后,就只停留在“两费”管理,而忽视了人员的其它管理,造成职工需要档案时,无处可查,给职工本人和社保工作造成了许多麻烦。社区建立档案信息平台后,实现社区与社保计算机信息联网,社保部门通过社区提供的各种信息,及时了解职工的生存状况、健康状况、工作变动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通过及时地归档,建立完整的个人信息数据库,为提供全面、准确的档案服务打下良好的基础。二是加强特殊工种档案的管理。涉及有特殊工种的用人企业应加强特殊工种管理档案,将本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从事特殊工种起止时间及变换工种(工作)岗位等情况做出完整人事档案记录,将单位从事特殊工种职工花名册报当地劳动保险部门登记备案或建立数据库实行计算机管理,确保劳动保障部门对所辖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的职工进行年度检查审核。对职工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劳动部门根据每年年检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起止时间及累计从事特殊工种年限进行审核,以此为据进行公告,在无异议情况下,方可办理提前退休审批,以便杜绝过程中的人情“风”、钻空子等不公正的现象。三是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全面推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需要企业的严格管理和重视。所以,有关部门要加大《劳动法》执法力度,督促企业与职工签订规范合法的劳动合同,并建立用工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做到各种争议案件有据可依,切实维护劳动关系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仲裁实践表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关键是事实清楚,材料准确,档案完整。而这些都离不开档案管理部门所做的基础工作,所以说档案管理的成效直接影响着仲裁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
2.3努力完善工作制度,以提高管理水平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让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为社会保障工作提供有效的服务,就必须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并由熟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规范社保人事档案管理。企业人事档案收集手段要不断改善,社保部门要尽早介入。要尽可能创造条件,并利用现代先进管理手段,建立计算机信息平台,加强现有企业档案室的管理。加强企业人事工作人员培训交流工作,让他们树立一种全新的档案理念。只有做到企业人事档案资料的真实和完善,才能实现社保工作的公平、公正,才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人事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正成为我国劳动保障部门解决劳动纠纷、认定工龄、提前退休审批、养老保险金认领等各项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所以应积极探索企业人事档案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善于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努力实现企业人事档案工作的创新发展。
参考文献
1高文丽.基于信息网络环境下的档案管理探究[J].办公室业务,2012(9)
2贡小玲.规范人事档案管理为社会保障提供服务[J].探索与创新,2011(2)
3赵亚敏.基于开放和实用的人事档案管理改革研究[J].山东大学学报,2007(9)
关键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现实问题;发展策略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历史与现实问题
(一)参保人员的范围不明确
由于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范围的明确没有合理的依据和规范可遵循,而导致编制内人员和编制外人员的含混不清,本来应该属于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却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而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却纳入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同时,由于参保范围的不明确,对改革前后个人缴费的处理,也存在很大问题。
(二)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和征缴基数不统一
首先,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不统一,部分地区将所有事业单位都作为养老保险征缴范畴,而部分地区仅将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纳入养老保险范畴,且存在不为聘用制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现象。其次,养老保险的征缴基数各地也不统一,主要包括以人事部门核定的档案工资为基数或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两种方式,基数标准相应地采取双基数和单基数两种形式,且由于事业单位员工工资会不定时有所调整,离退休人员也会有所变化,单位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也会相应有所调整。
(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有效的衔接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有效衔接主要表现在改革前和改革后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对接没有及时跟进,改革对参保人员范围的明确进而引发了员工在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参与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区分,其中涉及到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问题,部分事业单位由于对相关政策的不熟悉和不合理的理解,而无法处理缴费年限的认定问题。此外,改革对部分员工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有所调整,而事业单位未能完全按照新的政策规定对加发退休费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分级统筹,抗风险能力弱
当前,我国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是省、市、县为单位分级统筹的,这样的形式存在最大的问题是统筹级次过低,这使得社会保险的调剂功能失去了作用,一些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较低的地区,很难有基金的积累,也就缺失了相应的抗风险能力。而经济的发展使得地区间的基金规模差距不断扩大,这就加大了实现统筹范围的难度和阻力。
(五)各级政府没有有效分配和落实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职责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是各地区政府由省、市、县逐层负责的一个过程,各有侧重,其中,省级政府负责对养老保险的统筹管理并授权市级政府进行基金结余的管理,而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缺口则由辖区内的市、县政府负责。但当前,由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制度的不完善,对养老保险基金及基金结余的管理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各级政府的职权也不规范。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策略研究
(一)明确参保人员的范围
事业单位明确参保人员的范围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针对当前要参加养老保险范围的员工,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合理规范单位的编制和人事管理,在明确了工作人员身份后,严格遵守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相关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不符合编制要求的,要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另一方面,要对此前已经纳入参保范围的员工进行规范,对已纳入参保范围但不符合编制要求的员工,要将养老保险范围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下,此前缴纳的费用也要相应转入。而对于在2014年10月1日前已被核准领取养老金的人,可继续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其间的个人缴费纳入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此外,对于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要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二)规范、统一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和征缴基数
一方面,要规范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根据国家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相关改革和规定,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编制和人事管理。另一方面,要统一养老保险的征缴基数,单位缴费基数的规范要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为基础,结合地区政府的相关规定,将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缴费基数则以“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助”和“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其中,“国家统一的津贴补助”主要是指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技术的项目,这些项目在确定的时候,必须坚持与养老保险待遇项目相对应的原则。不符合以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的,如政策性补贴或奖励性补贴,不能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有效衔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实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主要是指实现原统筹政策与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良好衔接,要实现政策的规范统一。对于原统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要归入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使用,使基金资产得到合理、优化的使用,避免资产的滥用和流失。结合省政府的《实施意见》,对于满足事业单位编制条件并属于基本养老保险条件范围的员工,原统筹期间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在退休时,根据相关规定计发待遇,具体计发办法,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
(四)全面统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增强抗风险能力
全面统筹完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新的制度改革下需要着重注意对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和部分员工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的调整。首先,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在改革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但在改革后纳入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工作人员,在原统筹时期的实际缴费年限应给予确认,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而与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第二,在改革前属于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而在改革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员工,则按照国家和地区政府的相关规定,在员工退休时,结合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来计发基本养老金。其次,关于部分员工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的调整,一方面,在改革前获得劳模或相关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退休时给予一次性的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调出;而对于改革后获得以上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则在职时就给予一次性的奖励,而退休时不在给予补贴,奖励所需的资金,由奖励单位或本单位按规定明确所需资金列支渠道。
(五)有效分配和落实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职责
要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合理分配并有效落实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职责。要以地区为单位实行统一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要有明确规定,不能轻易改变;制定合理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要确立合理的统筹项目和标准,并对养老金可调整的情况作出规定;要合理编制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对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各地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要进行妥善保管和调配;要完善养老保险业务的办理流程和管理制度。在管理职责方面,养老保险的结余资金由该地区政府负责管理,而各市、县内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由本辖区内的政府负责;养老保险资金的调剂、配置由省财政预算负责安排。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必须对属于自己职权内的养老保险相关事业负起责任并合理安排,合理行使职权,以期最终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有效分配和管理,最终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真正落实。
三、结语
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很长的发展历史,其体系格局相对于今天的发展是过于陈旧,跟不上国家发展的步伐,其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及落后性。而我国事业单位只有充分看到制度不足带来的危害,并且重视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问题,一步步找出制度的不合理现象,并追查其原因,再根据实际情况不断的调整。同时,我国老龄化现象越来越突出,国家应积极执行并规范退休年龄政策,适当延长事业单位员工的退休年限,再通过养老基金增值的措施以解决养老资金的缺口问题,切实保障民生的稳定和谐。
参考文献:
[1]刘昌平.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J].中国财政,2015(05).
[2]陈培勇.关于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的探讨[J].经济研究参考,2010(66).
关键词:制度;发展趋势
一、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中国旧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植于计划经济土壤之上,有如下基本特征:一是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分城镇、集体企业或职工中的固定工,小集体企业、私营、三资企业职工及个体户业主都没有纳入保障范围。二是养老基金来源渠道分两个部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企业职工的养老费用来源于企业生产性收益,并在企业营业外列支。其实质都是来自国家预算。三是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实行代际之间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工作的人供养已退休人员。基金的筹资保持收支平衡的原则,不留积累,易于管理。四是以单位为“单位”封闭运行。每个单位只对本单位的退休者负责,表现出显著的单位化特征。五是管理制度分立的非统一的制度安排。国家机关与企业职工两个系统并行,分割管理、分割实施,离休、退休制度并行。
二、中国现行养老金筹资模式及养老保险的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养老保险体制改革运动在20世纪70-80年代的逐步蔓延,尤其是在智利私有化改革所带来的巨大震撼效应所导致的世界各国养老保险体系纷纷开始进行变革趋势的影响下,中国养老保险体系也进入了改革的行列。改革开放以后,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1991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文件确定了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样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障体系。1997年2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养老保险体制改革试点的结晶,养老保险制度由过去的现收现付制转变为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提出了全国统一的改革方案: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不超过企业总工资的20%,个人1997年缴纳工资的4%,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另外规定按本人工资的11%建立个人账户,不足的从企业缴费中划拨。但新的部分积累制的创新模式并不是一帆风顺,由转制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尤其是自从70年代初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使中国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完成了人口转变的过程,很快进入老龄社会,它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成为又一次改革的契机。
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规定:个人账户基金不再用于当期养老金的发放,而是全部用于积累,存入银行,购买国债,以保值增值;同时规定个人账户基金积累由个人缴费构成,规模由原来的11%减少到8%;确定了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的原则。养老保险制度变迁路径表明中国现行的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经历了从单位保障到国家保障再到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模式的演变。所谓部分积累制的筹资模式,兼具了现收现付筹资模式和基金积累筹资模式的优点,同时又避免了二者的缺点和不足,这是中国政府为避免老龄化危机到来时所作的政策改革和调整,是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上的创举,也是特殊人口政策的必然产物。
第一,中国现行养老金筹资模式。一般来讲,养老金的筹资模式有三种:一是现收现付制,即用年轻在职一代人的收入来支付当代退休人员的养老费用,其实质是收入在代际之间重新分配。二是完全积累制,即把当代人收入中的一部分强制储存起来,放入个人账户,为将来的养老之需做储备,当代人供养当代人,其实质是个人生命周期内资产的时序转移。三是部分积累制,即将当代人养老费用的一部分由社会统筹即代际转移来支付,一部分由当代人工资的部分储蓄来支付,其实质是代际转移的“横向分配”和代内转移的“纵向分配”相结合的筹资模式。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有利于调整国家、企业、个人三个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形成了三者责任共担的机制。责任主体是国家、企业和个人。由企业和个人分担保险费,政府承担社保机构的管理和运营费用,在基金不足的情况下由财政拨款加以补贴,分散了原来只有企业养老的国家包揽过多,企业负担过重,个人自保意识淡薄的现状。另外,强化了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不缴费者不受益,多缴费者多受益,增强了人们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促进了公平和效率的共同发展,以及多层次社保体系的形成。
第二,养老保险的形式。目前,中国养老保险的形式主要有:公务员及参公人员(暂没开始缴费);事业单位人员(含财政全额拨款的、部分拨款的和自收自支的,简称事业单位);企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简称新农保),2009年9月1日,国务院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三、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不足
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在实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和矛盾,这对即将进入老龄人口增长高峰期,同时又正值工业化发展阶段的中国来说,必然要求尽快完善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完成由旧制度向新制度转移的过程,将养老保险推向高效、快速、健康发展的轨迹。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不足表现如下:
第一,覆盖面小。与养老保险在大多数国家的发展历程相类似,中国的养老保险也呈现先城镇后农村、先城镇正式单位职工(职业人群)后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的推进趋势。目前,养老保险主要是在城镇,覆盖2亿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占人口半数以上的广大农民没有被纳入养老保险。即使在城镇,一部分困难集体企业和多数非公经济、个体灵活就业人员仍游离于养老保险之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尚待改革。城乡无收入老年居民老年保障缺乏制度安排。
第二,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尽管中国明确了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但由于未支付改革成本,导致统筹基金挪用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的缴费没有实际积累下来,不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统筹层次低。由于养老保险改革从县级统筹起步,加之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统筹层次长期以县(市)为主,各地费率高低不一,基金难以调剂。目前,全国各省市已经不同程度地实现了省级统筹,但从长远发展方向上看,应向全国统筹迈进。
第四,不同类型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不同,且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养老待遇差距大。以广东省2009年度(2009年7月-2010年6月)不同类型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例(以广东2008年度社平工资2759元/月为缴费基数)(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一是不同类型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不大及差距之大。二是企业相对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来说,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之重,这样加大了企业的成本支出,不利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三是中国目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每年有大批的毕业生难以就业,再加上城镇待业人员的不断增多,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太高,不利于大学生创业和自由职业者的发展。
另外,由于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同步,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办法不同,导致退休人员待遇差距大,目前平均相差1倍。以1959年出生的A、B两人分别在企业和事业单位2009年退休为例,A的退休待遇约1600元/月,B的退休待遇约3100元/月。一些具有可比性的人群差距更大一些。
第五,退休年龄偏低,且男女性别在退休年龄上差距太大。退休年龄的高低决定着领取养老金时间的长短,退休年龄越高意味着领取养老金的时间越短,即用于支付养老金的基金需求就会越少。而退休年龄越低,则意味着领取养老金的时间越长,即用于支付养老金的基金需求就会越多。所以退休年龄这一变量也是关系到养老保险制度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因素。中国规定男性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干部为55岁,女性工人为55岁。偏低的退休年龄是导致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收支不平衡的主要原因,加上生活和医疗健康水平的提高造成中国人口的老年抚养比不断攀升。另外,由于女性的平均寿命要明显高于男性,而且在老龄人口中女性占的比例也远远大于男性,在中国,女性要比男性起码早5年退休,这不仅导致中国养老金支付压力加重,而且也不利于妇女权益的保障。
四、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目标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体制和机制。实现保障对象全民化保障方式多样化筹资渠道多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和谐稳定的保障网。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人人有保障。劳动年龄段有工作有收入的人,绝大多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可承受的比例缴费直到退休,退休后能按时足额领到基本养老金;没有收入来源或收入过低无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居民,由政府出资建立养老补贴制度,按月发放。截至2020年,中国城乡从业人员近8亿人,其中90%以上的从业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制度;60岁以上的老年人达2.34亿人,老年人口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待遇适中。城镇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达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左右,农村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达到当地农民纯收入的50%左右,城乡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分别为当地城镇家庭人均可分配收入和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20%左右,在农村地区逐步推行社会养老保险,保障每一个老年人可以维持体面生活。同时,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使城乡老年居民能得到适当的社会服务。
第三,加快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与覆盖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体系相适应的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网络,落实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转续政策,使得各项养老制度能够有机地衔接,做到“跟踪一生、记录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真正实现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解决参保人员因就业地的变换和间断性就业而丧失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从根本上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Z].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Z].
3、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Z].
4、社会保险业务教材[Z].2010.